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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

2015-08-21 09:04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民事诉讼案件似乎在我们的身边越来越常见,并对我们的生活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伴随科技与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已经越来越高,它不同于传统的证据,它具有独特的表现形式,是当今社会民事诉讼中的一种新型的证据。但是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对电子证据的规定还不够完善,还有一定的缺陷,致使我国的法学理论以及司法方面的实践等都严重的缺少一个统一的标准,需要在不断的发展中去完善,并且探索出与法律规定相符合的取证道路,确保在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真正意义能够得到充分的发挥。

  论文关键词 民事诉讼 电子证据 彩信规则

  早在2005年的4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实施,就已经开创了我国电子证据专门立法的先河,这一法律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我国法制对适应现代化建设的新进程有了新的发展与进步,同时,也代表着我国法律的建设与发展更加的完善。随着近年来电子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技术的普遍应用,我国国内电子商务方面的活动已经越来越多,为此,导致了我国出现了很多新类型的案件,而电子证据的出现,在民事诉讼中有着不可忽视的地位,随着其不断的发展,电子证据的地位也越来越突出。但是,由于在电子证据方面的彩信规则中并没有给予相应的规定,导致了我国在电子证据的相应规定方面村现在很多矛盾,给民事纠纷的处理带来很大的消极影响。

  一、 电子证据的收集与制作在民事诉讼中的体现

  电子证据的收集与制作在民事诉讼中的体现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即:
  (一)电子证据的收集分析
  电子证据的的收集也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只有在坚持这些原则的基础之上,才能够保证其更加的有效,更具科学性,更能够有效的解决民事诉讼案件。
  1.电子证据的收集要坚持合法性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如果要使用电子证据,那么就要保证电子证据的收集与我国民事程序法以及实体法的相关规定相符合,用合法的手段与方式去收集证据,只有这样,所收集的证据才能够更具有效的证明力。电子证据收集合法性主要体现在:首先,要确保所收集的电子证据具有一定的真实性,在民事诉讼当中,不能提出虚假的、伪造的电子证据;其次,要确保电子证据的收集方式具有合法性,在收集的过程中,不能威胁、诱惑他人,不能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提供虚假的证据,隐瞒事实的真相,同样也不能应用不正当的手段收集电子证据。最后,要确保电子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2.电子证据的收集要坚持客观性的原则。在民事诉讼中,要确保所取得电子证据具备客观性、全面性的特点,并且要保证所取得的电子证据能够将事实真实的反应出来,我们都知道,证据能够客观上反应出事实的真相,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就是人们了解客观事物事实真相的一个过程。我国有相关法律规定,所收集的证据只有经过查证属实以后,才能够被应用作为证据,才能够被认定是证明事实的一个重要的依据。为此,当事人以及代理人在查找以及收集证据的时候,要避免先入为主,避免出现主观臆想代替客观事实的现象,更加的不能制造虚假的证据。一旦发现有违法乱纪的行为,要给予相应的处置。
  3.电子证据的收集要坚持科学性的原则。搜集民事诉讼电子证据的时候,首先要全面的、集中的收集证据,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真实的反应出案件的真实情况,才能够保证证据所反应出来的事实更加的贴近客观事实,更具有说服里。其次,在搜集证据的过程中,要讲求一定的方法、方式,避免出现泄漏国家机密以及商务机密的现象出现。最后,在收集电子证据的过程中,要以科技手段作为收集的依据。在收集电子证据的时候,经常会遇到很多比较复杂的情况与问题,那么在证据收集的过程中,要充分的运用科学手段去获得与提取。
  4.电子证据的收集要坚持迅速及时的原则。由于电子证据很容易被篡改,并且会通过网络的传输,那么有很多国家机密或者是商业机密都容易被泄漏出去。为了能够有效的避免这一现象的出现,在提供电子证据的时候,必须要迅速、及时。另外,我国也有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方面的期限,如果在规定的举证期间没有相关的证据被上交提出,那么就会被视为放弃举证的权利。收集证据在时间方面的要求比较严格,如果当事人为了拖延而不去收集固定证据,那么很有可能会由于证据被灭失而导致出现无法举证的现象。
  (二) 收集电子证据的方法探讨
  我们都知道,电子证据与其他传统的证据不同,为此,电子证据在取证的程序上、取证思路上以及传统的取证方法上都存在着很大的不同。收集电子证据的主要方法有:
  1.在取证的过程中,要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固定电子数据以法定的数据形态。一般情况下,法定的证据形式都是可见、可感知的物质形态。然而,电子证据自身就是一种磁或者是电的一种脉冲,那么只有通过技术手段才能够将其转变为一种可感知的形态,才能够将其变为一种证据形式,同时,也能够在法庭上作为一种证据的形式被展现出来。那么在电子证据有关的输出文件中,必须要满足以下的形式,即:首先要保证所输出的数据计算机必须存储这证据的原始数据;其次,必须要保证数据在输入与输出的过程中计算机处于良好的运作状态。只有具备这两个前提,电子数据才能够被真正的固定为电子证据,从而被采用。
  另外,如果是一些非文档的电子数据元件,就需要借助一种更加可能的高容量的载体,例如,电子光盘等,除了要按照严格的取证过程进行,还需要确保这种载体介质在使用的过程中是一次性的只读光盘,避免应用那些多次可写型的光盘,以确保在应用电子证据的时候出现文件或者数据被修改的现象,保障电子证据固定化的效果。
  2.如果是电子商务的贸易双方发生了民事纠纷,那么相关人员可以提取网络服务商储存的材料。之所以要将网络中所存储的材料进行提取,是因为网络服务商具备保存交易资料的义务,很多时候都会采用密码方式或者其他的方式对双方的交易内容进行保密,为此,如果电子商务的贸易双方发生了一定的纠纷,那么就可以将网络存储的资料作为民事诉讼的电子证据。



  二、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可应用性分析

  一般情况下,我们可以将电子证据的可应用性称之为电子证据的可采性,也可以认为是电子证据的可用资格。要保证事实材料具备证据资格,那么就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个条件是,如果法律对证据形式特出了某方面的特定要求,那么就要保证该证据材料与法律要求的形式相符合;另一个条件是,在收集证据的时候,其收集的手段与方法要与法律规定相符合,这两方面也符合证据的考察要求。
  (一) 民事诉讼中的电子证据形式是否与法律规定相符合分析
  电子证据合法形式通常指电子证据的取证形式要符合法律的规定。这种形式主要通过无纸形式展示出来、同时,还以声音、图像以及文字等多种表现出来,只有这样才能够完成整的、准确的反映出案件的真实情况。
  但是从当前电子证据上看,我国法律在这方面还有一定的争议存在,很大一部分都将其归入视听的资料当中,将其作为我国的法律认可的证据之一。
  (二) 电子证据收集方法以及程序的考察分析
  在收集电子证据期间,必须要保证电子证据在采取整体、形式以及收集程序方面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其合法性通常都体现在电子证据的生成、传递以及存储方面,在应用中,电子证据很容易出现对言论的自由权、隐私权等工民基本权利的侵犯等现象,为此,电子证据的合法性是其被采用的一个重要基础。
  由于当前电子证据的法律规定还不够健全,只要保证在采取电子证据的过程中手段与方法等符合法律规定即可,那么在取证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有:
  1.应用非法软件生成的电子证据与法律规定不符合。在采集电子证据期间,常常会出现应用非法软件生成电子证据的现象。非法软件主要有非法制售以及非法录制的软件。在我国,已经有很多的相关法律中规定企业在发展运行中不得使用非法软件。软件应用是否合法,与电子证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在民商活动中诚信原则是其中一项基本的原则,所以,在民事诉讼中应用非法软件生成的电子文件通常都不会被采纳。
  2.没有经过核证程序所取得的电子证据违背法律规定。通过非核证程序所生成的电子证据严重的违背了法律性质与规定。核证程序是指相关机关对所取得的电子证据进行一定的审核,如果审核结果与规定相符合,那么就会给予相应的证书。根据我国相应的法律规定,没有经过软件产品登记以及备案等的软件产品,不可以在我国境内展开营销活动。如果该软件产品的等级证书通过了通告规定,那么该软件产品就与正常的产品规格相符合,也会顺利的通过审核的程序。而由此软件生成的电子文件则具备合法性,则可以被作为民事诉讼的电子证据。
  3.通过窃录的行为获得的电子证据与法律性质不符合。在我国,有法律规定:“以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是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所取得的证据,不可以作为民事案件中的事实证据。”
  很多时候,有一些事业单位为了能够赢得民事诉讼的案件,会采取窃录的行为,但是,通过这种行为所采集到的电子证据是不具备合法性的。本身窃录行为就已经侵犯了他人的权利,是一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为此,通过这种方式所得到的电子证据法律是不会予以认证的。除此之外,也有些人会秘密的侵入他人的电脑,通过不合法的手段提取他人计算机内一些比较隐没的资料,并在提取以后将其生成电子证据,尽管取得了证据,但是从另一方面看却是一种违反法律的行为。一旦民事诉讼工作中没有将这些违法证据排除,那么就会给社会的发展留下一定的隐患,引起社会动荡,不利于我国社会的发展。
  如今,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电子证据已经成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重要证据提供的方式之一,电子证据在如今是一种比较崭新的提供证据的方式,对处理民事纠纷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主要从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收集与制作、以及在民事诉讼当中,电子证据的可应用等进行了有效的分析。但事实上,到目前为止,我国在电子证据方面的法律发展还并不完善,导致了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使用产生了很多的矛盾,还需要在不断发展中给予完善。使其发展更加的科学,更具实用性、可信性等,以保证能够遵循电子证据收集原则的基础上,有效的解决民事诉讼。实践表明,我国的民事诉讼中,已经广泛的应用电子证据,尽管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发展还不完善,但是,我国的法律正在不断的发展中完善这方面的规定,确保其真实性、可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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