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营业中断保险理赔的困境与应对策略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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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购买了营业中断保险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营业中断之后,能否就该营业中断损失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一直以来都存在很多争议的地方。本文从营业中断保险的保险责任以及合同条款的有效性等角度进行分析,以期对营业中断保险的理赔问题提供建议。
关键词:
营业中断保险;保险责任;理赔;
引言:
风险无处不在,在各种风险导致的营业中断损失出现后,部分购买了营业中断保险的企业会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能否理赔是我们时刻关注的问题。通过查阅相关文献,针对营业中断保险理赔问题的研究还较少。粟芳教授通过分析营业中断保险的保险责任和在我国的投保率,并将营业中断保险和其他保险产品理赔情况进行了对比,阐述了营业中断保险的理赔问题。本文主要从营业中断保险的保险责任以及保险合同条款的有效性的角度,对营业中断保险的理赔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一、认识营业中断保险
营业中断保险最早被称为利润损失保险,是对企业利润损失提供保障的一款财产保险。企业购买该保险产品后,因所承保的风险导致物质财产受损,企业因此中断营业并发生利润损失,就该利润损失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1]。2009年底,正式施行新《保险法》后,在原保监会和行业协会的要求下,大多数保险产品的基本条款都进行了修改,此次修改后我国的利润损失保险有了新的名字,即营业中断保险。
按照保险标的分类,营业中断保险属于财产保险,且具有明显的从属性,即营业中断保险的保险责任受到物质财产保险的限制[2]。但营业中断保险作为一个独立的险种,有其自身的特点,与物质财产保险也有明显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保险责任和保险标的这两方面。首先,从它们的保险责任分析,物质财产保险是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营业中断保险是对利润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当然,这里的利润损失是由物质财产损失所带来的毛利润损失。其次,从它们所承保的标的来看,营业中断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一种无形财产,而狭义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有形财产。如果有形财产发生损失,保险公司比较容易确定其损失的大小,而营业中断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无形的“利益”,其损失的确认难度相对较大,赔偿处理的专业性要求更高[3]。
二、营业中断保险的理赔问题分析
影响营业中断保险理赔的因素有很多,如保险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是否属于责任免除范围以及相关合同条款是否有效等等,下面从保险责任和合同条款的有效性这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营业中断保险的保险责任分析
1.营业中断保险的保险责任
营业中断保险的条款中对保险责任明确规定如下:被保险人因为物质财产受损而导致其暂停营业,从而导致被保险人的营业额减少而发生营业的利润损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其中,物质保险损失是原因,毛利润损失是结果,被保险人营业中断是因果关系。而“物质保险损失”作为营业中断险保险责任的原因,其意为如何,应从“物质损失保险合同主险条款”中寻找答案。根据合同条款我们可以分析出:
第一,营业中断保险合同条款中的物质损失保险合同所涉险种,包括但不限于财产基本险、财产综合险、财产一切险等险种;
第二,物质财产主险条款所约定的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是营业中断保险合同条款中所承保的风险;
第三,营业中断保险合同条款中物质财产遭受损失不包括保险标的的间接损失,而是直接物质损失。
物质财产保险损失是指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具体而言,物质财产保险损失存在与否,视物质财产主险所承保的风险(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保险标的直接损失之间的组合情况而定:
(1)无承保风险发生,无论有无保险标的直接损失,均不为保险责任,物质保险损失均不存在;
(2)有承保的风险发生,无保险标的直接损失,不为保险责任,物质保险损失不存在;
(3)既有承保的风险发生,又有保险标的直接损失,且损失是由物质财产保险所承保的风险直接导致的,则为保险责任,物质保险损失方存在。
故,营业中断保险条款中约定的物质保险损失,仅在物质财产主险条款所约定的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保险标的直接损失、前两者具有因果关系三者均存在时方得以存在,三者缺一不可,其逻辑关系为:
2.营业中断保险的保险责任成立要件
任何保险责任之成立,须原因、结果、原因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三者具备,缺一不可,营业中断保险的保险责任成立亦然。如前所述,营业中断保险的保险责任之成立,物质保险损失是原因,毛利润损失是结果,被保险人营业中断是因果关系,其逻辑关系为:
将上述关系结合起来,则有: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是否进行营业中断保险的理赔,首先应厘清是否属于营业中断保险的保险责任,即要分析以下三个问题:一是导致营业中断的风险是否是营业中断保险合同所承保的风险;二是是否有直接的物质财产损失;三是物质财产损失与该风险是否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只有因所承保的风险导致直接物质财产损失,才有可能属于营业中断保险的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才有可能对该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营业中断保险的合同条款有效性分析
保险公司对客户所买的营业中断保险是否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是否赔偿相应的损失,还要看合同条款是否有效。在保险司法实务中,营业中断保险条款是否有效,要结合《保险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判断。
1.《保险法》中关于条款有效性的规定
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4]。但是对该条的理解与适用,我们应进行深入地分析。首先,从《保险法》第十七条的具体规定来看,其只是强调对免除保险人保险责任的格式条款需要尽到提示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无效。而对于其他的保险责任条款并没有赋予保险人作出特别提示和明确说明的法定义务。其次,只有在保险人存在保险责任的前提下,才讨论保险人责任是否应该免除。在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责任的基础之上,对部分风险和损失进行排除的条款,才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也就是说,首先必是保险责任,才有免责的问题,因此不能将免除保险人保险责任的条款等同于保险责任条款。结合以上两点分析,在保险合同条款中,确定保险责任范围的条款不属于保险人责任免除的条款,因此不能适用《保险法》第十七条。比如《营业中断保险条款》第三条是确定保险人责任范围的条款,保险人对此条款并不负有作出特别提示和明确说明的法定义务,因为该条款不属于免除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的格式条款,该条款合法有效,对保险合同双方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对于保险合同条款中免除保险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对此负有作出特别提示和明确说明的法定义务,如果未尽到该义务,则该条款无效。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对免责条款的范围和明确说明义务的范围都有了更明确的约定,其中第九条规定免责条款的范围包括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由此可见,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范围由保险法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扩大为“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同时,《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即认为保险人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因此,《营业中断保险条款》第十七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确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该条对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相关规定,不能被认定为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对该条款并没有明确说明义务而应被认定为有效条款。
2.《合同法》中关于条款有效性的规定
保险合同也是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合同,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除了满足《保险法》的规定,在《保险法》没有特别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地方,还应该遵循《合同法》的基本原则[5]。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以及《合同法解释〈二〉》约定的格式合同的效力问题,保险合同条款中存在格式条款,即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且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合同的相对方进行协商,因此,保险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效力受到《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以及《合同法解释〈二〉》的约束。《合同法》与《保险法》对条款效力规定的区别在于,《合同法》对所有的格式条款均适用,包括确定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如果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以及《合同法解释〈二〉》关于条款无效的约定,则该格式条款很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条款无效后,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保险理赔。
2021年1月1日即将生效的《民法典》合同篇部分对《合同法》进行了修订,影响特别大的是关于格式合同条款的.有效性规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6]。在投保人购买保险时,保险人未按照《民法典》该条规定,投保人可以主张该条不是合同里的内容。《民法典》的规定实际上加重了提供格式条款合同一方的责任,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平衡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不进行提示与说明,势必会影响对方的合同利益,那么合同相对方可以主张条款未订入合同,但是另外一方面较原《合同法》而言,说明义务的条款范围有所扩大,原来是指免除和减轻格式合同提供方责任的条款,而《民法典》特别提到与合同向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该变化对作为格式合同提供方的保险公司而言无疑加剧了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范围以及相应的举证责任,尤其是与《保险法》第十七条及《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关于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相比范围还要广泛,要求更高。
综上所述,营业中断保险中免除、减轻责任条款或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只有在保险人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时才可能对合同双方产生效力,保险人才能根据免责条款拒绝理赔。如果保险人未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会被认定为无效条款,保险人不能因此而免除保险责任。
三、营业中断保险的理赔问题应对策略
根据分析,保险责任和合同条款的有效性对营业中断保险的理赔有深远的影响。在保险司法实务中,合同条款的有效性更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争议的焦点。在理赔过程中,对该争议焦点应从以下几点予以应对。
首先,判断该条款是否属于保险人负有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的范围,此处应特别注意营业中断险中有关免除、减轻责任条款或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等都属于明确说明义务的范围。
其次,在确定属于保险人负有明确说明义务的免责条款后,再判断保险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合同中部分免责条款只要能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引人注意的提示并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理解的解释说明,即认为保险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对于通过网络和电话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和视频等形式予以提示和说明的,也认为保险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
最后,保险人是否有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其对该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法司法解释二》明确规定保险人对其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负有举证责任,这也是法院能否认定条款有效的关键所在。这要求保险人在承保的过程中应合法合规经营,真正做到对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理解的解释说明,并且请投保人在投保单的“投保人声明”中签字,这将是投保人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的有力证据。如保险人没有相关证明证据,则承担不利后果,即免责条款将被认定无效,保险人不能拒赔。
四、结语
保险对国家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以及我国人民幸福生活都具有重大意义。在保险经营过程中,保险业应在科学合理的情况下加强其社会保障责任,并依法合规经营,以减少营业中断保险在保险理赔过程中的争议。
首先,就保险责任范围而言,随着风险种类的日益增多,大量风险表现出来的损失是非物质性的,而且损失的后果相当严重。不断变化的风险也对营业中断保险条款的改善提出了新的要求。保险公司应基于科学和理性,为社会和客户排忧解难,适当扩展营业中断保险的保险责任,并充分考虑不同行业的特征,设计出有针对性、差异化的营业中断保险条款。
其次,关于合同条款的有效性,保险业应进一步完善服务体系,合法合规经营。在营业中断保险的承保过程中,应严格按照《保险法》及司法解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尽到相关条款的提示与说明义务,这将是减少营业中断保险理赔实务中理赔争议的有力举措。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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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当前人们逐渐对我国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重视起来。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电商法律方面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谈我国现行电子商务法律制度
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作为一种全兴的商业模式——电子商务在我国迅速普及并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推手。然而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制度却由于相对滞后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发展。积极研究电子商务交易模式,建立健全规范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制度,既可以保障从事电子商务活动当事人的权益,更可以加快促进电子商务活动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电子商务 法律制度 完善
近年来,我国的电子商务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已经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推手,特别需要注意的是,2013年成立的上海自由贸易区更是明确了电子商务类经营性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可以控股,电子商务的发展前景形势大好。电子商务之所以能够取得如此大的成就,良好的技术支持以及经济氛围固然是不可或缺的因素,但是,电子商务的持续健康发展需要相应的法律制度的支撑。只有建立有关电子商务的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用完善的法律规范来调整电子商务相关方的法律关系,明确交易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才能保证和促进电子商务的科学发展。
一、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概述
所谓电子商务主要是指以电子交易和电子服务为核心、利用互联网进行的各种商务活动的集合。以货品为主要对象的电子交易行为称之为电子交易,而以服务贸易为主要对象的电子交易行为称之为电子服务,两者相互独立,是电子商务的基础,电子商务只有在这个基础之上才得以形成完整的系统架构。
所谓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简言之就是调整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与传统的商务活动相比,以计算机网络为载体的电子商务并没有改变其商务活动的本质属性,因此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当然受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调整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的约束。然而,我们必须承认,电子商务活动有其特殊性,针对电子商务活动中出现的新型的特殊数字化问题,现行的法律制度往往难以应对,这就要求与电子商务的特殊性相适应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建立,既是适用于电子商务活动的专门法律规范,同时现行的商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我国现行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
(一)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现状
由于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对我国传统的民商事法律制度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和冲击,我国已经开始着手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果。首先,《合同法》条文中有6条与电子商务活动有关。第11条关于书面形式的规定明确将数据电文纳入合同书面形式的范畴,从法律上确认了数据电文的效力与传统的书面形式乡里相同;第16条第2款和第26条第2款界定了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要约和承诺的到达时间;第34条明确了采用数据电文订立的合同的成立地点;第24条对于数据电文行使下承诺期限的计算进行了明确界定。可以说,《合同法》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勾勒出了大致的框架,为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前提和条件。其次,《专利法实施细则》也间接地认可了数据电文的效力。再次,作为我国信息化领域的第一部法律,《电子签名法》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同时对于如何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维护电子商务相关方的合法权益进行了明确界定,从法律制度上保障电子交易安全、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此外,许多行政法规、规章在电子商务立法方面也取得了重大突破。例如,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正式认可了通过互联网下达证券交易指令、获取成交结果的委托方式的合法性。
虽然在电子商务立法领域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但是,不可否认,我国现行的民商事领域的法律法规还有相当大一部分与电子商务法律制度背道而驰,许多合同例如担保法上规定的保证合同、保险合同、保险单等均规定要采取书面形式,票据法规定票据应为书面形式并要求签名或签章。目前,现行的绝大多数民商事法律都是要求基于书面形式的。
(二)我国现行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虽然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但是,不可否认,建立一套完整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我国现行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还比较之后,电子商务立法不是由国家统一指导,而是行政部门多头立法,缺乏一部统一的、专门的电子商务法,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规定只是散见于一些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中,并未形成规范完整的体系,而且在电子商务的许多方面都存在立法空白,再加上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规范的位阶比较低,大多数属于管理性的行政规章,根本无法满足快速发展的电子商务活动的需要,在实践中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例如,前不久发生的电商价格大战,充分暴露了由于法律制度不健全所导致的电子商务竞争无序、乱象丛生的现状。除了电子商务法律制度本身的问题以外,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还缺乏与之相配套实施的完善的信用体制,只有将个人信息与其信用相结合,加大失信行为人的不诚信成本,才能更好地推动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因此,针对上述问题,必须尽快完善我国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
三、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原则
电子商务较之于传统的商务活动有其特殊性,买卖双方通常是不见面交易,因此在电子商务发展的过程中会不可避免地遇到许多特殊的问题,例如电子商务运行模式的选择和规范、交易双方主体资格的确认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问题、电子商务过程中所产生的数字化的商务行为以及相关的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问题、电子结算的规范问题、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税收管理问题以及如何解决电子商务交易双方之间的争议和纠纷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在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方面应坚持以下原则:
第一,坚持鼓励交易、买卖自由、尊重交易方意思自治的原则,允许并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鼓励支付服务机构不断创新;第二,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认可行业规则对于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规范效力,以应对法律规定的不足;第三,坚持富有弹性的法律条文规则,以应对随着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过程中所不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减少其滞后性。 (二)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建议
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套完整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建立一套系统完整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既要修订完善现行的法律规范,又要制定新的法律法规。
1.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填补电子商务的法律空白
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在许多方面还存在着法律漏洞,填补这些法律漏洞对于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完善无疑意义重大。要完善《合同法》,在《合同发》中增加对电子签名的效力以及如何认定的规定,进一步明确电子商务活动下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作为消费者的买方权利保护问题以及当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济的规定。第三方支付中介机构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应从法律上肯定起作为一个新兴金融主体存在的地位,用法律规定它的成立条件、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2.对现行的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法规进行全面清理
我国现行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有许多是基于传统商事交易的纸面环境制定的,其中的许多规则已经不适应目前电子商务活动的发展,甚至在法律适用方面会产生冲突,严重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发展。因此,清理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现行法规是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重要环节。例如,对于电子商务交易中经常会用到的关于数字签名、身份确认、电子证据的效力等多方面问题进行明确、补充和完善,剔除与电子商务交易背道而驰、相冲突的规定,从而使我们的法律规定适应电的子商务活动的发展要求。
3.建立配套的诚信机制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引入诚信机制、建立信用体系是推动电子商务活动健康发展的保证。它直接影响到电子支付和正常服务的履约,决定着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效率和质量。在电子商务的条件下,买卖双方由于不是面对面交易,对于彼此的信用状况信息无法知悉。凭经验直觉、网上交流、网下调查等构成了判断对方信用情况的基本手段,然而网下调查需要高昂的成本,而直觉和网上交流是不可靠的,因此在交易信息、供货、付款等方面很容易会出现诚信问题,如果问题长期存在,必将导致人们对电子商务失去信心,因此,必须加快健全我国的信用管理体系,建立失信黑名单制度,对于失信行为人实施禁入、罚款等一系列处罚,确保电子商务交易当事人诚信履约。
4.重视与国际电子商务法的接轨
电子商务活动的范围并非仅限于国内,很多情况下会突破国界,因此我国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要高度重视与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接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已经确立了一部示范法,对于规范国际间的电子商务活动具有重要意义,奠定了电子商务在世界范围内发展的基础。而且,我国已经加入WTO,需要在国际市场上进行竞争,因此,我国在电子商务立法时,要充分注重与国际电子商务法律的兼容和统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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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
[摘要] 随着互联网在全球范围内日益普及,人类社会进入了一个全新的网络信息时代。电子商务,这种与传统商业模式截然不同的交易方式便应运而生,对传统的观念和贸易方式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和影响。因此,建立规范网络交易的法律框架,不仅可以维护进行网络交易各方的利益,而且还可以保障网络交易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 电子商务 法律问题 解决方案
电子商务是依托Internet而得以迅猛发展和普及兴起的一种新型贸易方式,其最终目标是实现贸易活动各环节的电子化,达到网上商流、物流、货币流和信息流的统一。电子商务法作为规范这一新兴事物的商事法律领域,它必将随着全球电子交易网络化的进程,而在现实的商事关系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文就有关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进行一定的探讨。
一、电子商务的历史沿革
人类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越来越多的个人和家庭拥有电脑,IT企业也已如雨后春笋不断增多,传统行业也日益认识到利用互联网拓展商务的重要性。从全球范围来看,上网人数呈几何级数增长;在中国,互联网更是迅猛发展,中国已经成为继美国和日本之后的第三大互联网用户国。一种新的经济模式―电子商务应运而生。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电子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国际互联网的普及,为企业提供了一个前景广阔的全球性的电子虚拟市场,而通过互联网进行的商业交易所具有的直接、快捷和低廉的特点,大大提高了商业活动的效益,使电子商务成为互联网应用的最大热点。虽然它仍然处于萌芽阶段,但企业电子商务的前景看好,由于其打破时间与地域的限制、方便迅捷的特点而成为国际商务的手段,并且为国内各行各业创造着巨大的利润。但是,建立在现代化的网络技术基础之上的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在为人类社会带来便捷、效率和财富的同时,也对各国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调整传统的商业交易关系的法律制度提出了严重的挑战。
我国的电子商务是在没有电子商务法的情况下,蓬勃发展起来的,并且已经涉及到有关的诉讼问题。因而,如何规范电子商务,将其纳入法制轨道,继而促进其健康有序地发展,成为当务之急。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电子商务法》,但是,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性规范文件正在紧锣密鼓地抓紧制定,有的已经出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把通过数据电文的形式形成的合同作为合同法定的形式之一,并规定了用数据电文形式达成的合同要约、承诺成立的标准。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的现状,多数的规范性文件尚处于把好电子商务入口即准入制度的程度,对于具体的交易规范方面,法律规定极其匮乏。
二、电子商务交易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1.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
反映在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首先体现在对互联网上文学艺术作品、计算机软件、音乐和电影的著作权保护。从作品的来源来看,网上侵权可以分为三种表现形式;由传统媒体上传到网上进行传播、网站抄袭其他网站的内容、将网站上的内容下载刊登在传统媒体上出版发行;这些行为虽然都具有类似于"复制"的性质,但由于公布在网上的信息是以数字形式存在的,不同于传统媒体上以文字或声音、图像的表现形式,网上的传播也不同于传统媒体的发行的概念,因而现有的《著作权法》在应用中难免有捉襟见肘之感。
有一些网站在其网页上公布共享软件的注册码或注册程序,这实际上也构成了对计算机软件版权的侵犯。虽然共享软件的试用版可以免费下载,但作者只是向公众提供限时或限次数的演示版,一旦注册码作为一种密码被他人在网上广泛传播,每个非被授权人都可以自由使用该软件而使得设计者的权益受到侵害,这实际相当于非法复制软件。为保护技术进步,这种侵犯软件版权的行为必须得到有效遏制,对于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随着互联网的影响力日益增长,各行各业开始重视网上宣传,域名抢注成为又一项困扰法律界的新问题。域名的申请实行的是注册在先的原则,国内外一些知名企业的名称或商标经常被抢注。由于各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基本没有涉及到这一领域,在实践中只能利用商标法中对商标保护的一些条文进行参照,司法机关一般只对驰名企业的域名加以保护,而大多数的域名争端仍无法得到有效的解决。
2.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问题
互联网服务属于服务性行业,同样面对着千千万万的网络消费者。因此,在ISP提供的网络接入服务存在瑕疵或因过失给消费者造成损失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保护条款应适用于这一类纠纷。 提供商理应承担起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另外,网上广告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应运而生,大多数的网络内容提供商将网上广告视为重要的财源之一。由于ICP不具备《广告法》中相应的广告经营者的资格,如何约束ICP在广告业务中的行为,当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网上不实广告侵害时是否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ICP要求赔偿等问题已经进一步凸现出来。加快完善立法是解决当前网上广告混乱无序的根本途径。
在传统法律尚无法全面适用于电子商务的阶段,保护交易安全的最好方法是尽量详细地明确约定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避免不必要的经济纠纷和卷入复杂的诉讼。对于立法者而言,当前较为可行的方法是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全面审视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必要的修订,对法律术语做适合电子商务运作的扩充解释;而对那些由于电子商务而衍生出的全新的法律范畴则应着手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将来应考虑制订一部《电子商务法》,系统化地将与电子商务相关的内容都容纳进去,使得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有一个切实可行的法律保障。
3.纠纷的司法管辖问题
国际间对于民事纠纷的司法管辖问题并无被广泛认可的公约,但由于管辖权问题涉及到国家主权及本国人民的利益,所以各国都相当重视。在传统的商业贸易活动中,由于确定管辖权的这些地理因素是相对固定的,在认定上不存在什么问题。而互联网是没有国界的虚拟世界,在电子商务中跨国交易经常发生,这必然会涉及到如何确定管辖权的问题。
为了避免各国在认定管辖权问题上采取不同的标准而导致不必要的纠纷发生,国际间必须尽快在这一领域进行协商以达成一些基本的共识,否则有些国家可能会滥用管辖权,或是在一国作出的生效判决因管辖权的纠纷得不到对方国家的承认而难以进入实质性的执行程序,最终损害了诉讼当事人的权益,进而危及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今年五月欧盟议会刚刚通过的《电子商务指令》明确指出,不论一个网站的域名和服务器在什么地方,当事人的实际营业地即视为其营业所在地。
三、应加快完善电子商务中的法律规范
尽管我们知道往往是经济发展在前而立法在其后,但绝不可忽视对电子商务和网络经济的立法及与之相配套的有关经济环境。面对着蓬勃发展的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我们应当尽快创造一个适合其正常发展的环境。
电子商务立法工作有两个突出的特点:一是其涉及的利益之广,牵扯到各个部门、行业、以及各种当事人的利益;二是其中的技术性较强,特别是有关计算机通讯网络方面,都不是普通法律专家所能透彻理解的。有鉴于此,需要由国家立法机关组织相关专家共同参与、相互配合,既要照顾社会各方面的利益需求,又要考虑到电子商务的技术性特点。立法机构应在体现电子商务法技术性特点的前提下,尽量反映各方面的利益与要求,以便充分顺应电子商务活动的规律,使之真正成为电子商务的促进法,而不是某一部门、集团牟取利益的工具。
在如何处理网络故障或黑客恶意侵入给网民或电子商务的交易双方造成的损失及网络侵权方面国家至今尚无立法,也无有关规定。这些障碍已经制约了电子商务的发展。而电子商务的实际发展,会使市场没有界线,打破地区垄断,甚至要跨国界,我们相信在不远的将来,我国的电子商务网络将与其他国家连通,真正形成国际电子商务交易网。我们如果不及时将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解决好,而仍然把传统商业交易的做法在发达的电子商务网上进行重复,那么就会引起无限的法律诉讼。
许多国家在电子商务立法过程中都曾经出现过激烈的争论,甚至有人认为,对电子商务立法就是对其发展的束缚,但是多数人认为,立法的根本目的不是约束电子商务,而是保障电子商务的发展,让所有的交易者能够预见其交易行为的法律后果,使合法的交易行为得到法律的保护。在我国电子商务立法过程中对于立法必要性及法律内容也会出现各种争论,但是我们相信电子商务的立法将真正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使我国抓住新技术带来的新的发展机遇,向新世纪的经济强国迈进。
参考文献:
单文华:电子贸易的法律问题[J].民商法论丛,2006(2)
2001年以来,在重要、核心等期刊以上发表法学学术论文80余篇,其中在重要、CSSCI源刊上发表40余篇。代表作为:[1]《论公司设立撤销制度——以《公司法》第199条的适用展开》(独著,26000字),载《中国法学》2011年第2期。[2]《表决权信托制度的源流及在我国的应用前景》(独著,10000字),载《中国法学》2005年英文版。[3]《大陆国企公司化改制后引发的现代公司变型及立法对策》(独著,23000字),载《台北大学法学论丛》第48期(2001年)。[4]《新型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构建》(独著,20000字),载《中国法学》2001年专号。[5]《论商主体的营业能力》(独著,14000字),载《法学评论》2011年第4期。[6]《论营业权入宪——比较宪法视野下的营业权》(独著,22000字),载《法律科学》2005年第2期(《中国法学教育年鉴》[2005年卷]、《中国法学文档》2007年第1期收录,2005年度中国商法学优秀论文三等奖)。[7]《论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的权源结构与运行》(第一,16000万字),载《现代法学》2004年第1期(人大复印《经济法学》2004年第10期全文复印,《中国商法学精萃》[2005年卷] 全文收录)。[8]《公司表决权例外排除研究》(第一,17000字),载《法学评论》2006年第3期(人大复印《经济法学》2006年第10期全文复印)。[9]《商事代理立法模式的比较与选择》(独著,16000字),载《比较法研究》2006年第1期。[10]《论营业自由》(独著,35000字),载《商事法律报告》2004年第1期(2004年度中国商法学优秀论文二等奖)。[11]《论营业行政许可的法律属性与合理边界》(独著,18000字),载《行政法学研究》2008年第4期。[12]《营业准入制度的国别效应分析》(独著,12000字),载《财经理论与实践》2010年第4期。[13]《信托投资机构信托义务的释义与认定》(独著,21000字),载《社会科学》2009年第2期。[14]《论宏观调控法的利益调控位序与层级递进结构》(独著,12000字),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中国经济法学精萃》[2005年卷]全文收录)。[15]《弘扬契约精神 推进法治建设》(独著,18000字),载《比较法研究》2003年第6期。[16]《论保险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与责任归属》(独著,12000字),载《财政理论与实践》2005年第2期。[17]《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草案)条款结构的若干建议》,载《法制日报》2005年2月24日第9版。[18]《论保险合同的成立时间》(独著,9000字),载《财政理论与实践》2003年第3期。[19]《建立经营性国有资产代表人制度》(第二,15000字),载《政法论坛》2002年第6期(CSSCI源刊,人大复印《经济法学》2003年第4期全文复印)。[20]《论我国营业行政许可的制度变迁与改革路径》(独著,11000字),载《财经理论与实践》2009年第2期。[21]《论环境侵权之公共赔偿救济制度的构建》(独著,11000字),载《法学论坛》2004年第3期(《中国民法学精萃》[2005年卷] 全文收录)。[22]《契约精神与宪政》(第二,15000字),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3期。[23]《债转股及其法律规制》(独著,7000字),载《财经科学》2001年第2期。[24]《论国家股持股主体的归属及管理》(独著,7000字),载《财政理论与实践》2001年第5期。[25]《论国有股权之国家宏观管理模式》(独著,9000字),载《湖南社会科学》2003年第3期。[26]《论经营性国有资产代表人分级梯次结构的建立》(独著,11000字),载《湖南大学学报》2003年第5期。[27]《论〈经济法学〉教材体系的创新》(独著,9000字),载《大学教育科学》2004年第3期。[28]《营业权入宪的源起与比较》,载《比较法与中国》(2005年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7月出版。[29]《<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会法>专家建议稿》(独著,20000字),载《商法研究》2010年第1卷,法律出版社2010年8月出版。[30]《西方国家商会组织的源起与制度范式之比较》(独著,12000字),载《中国商法年刊》(2007年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5月出版。[31]《论我国商会制度的源起、演变与现状》(独著,16000字),载《北方法学》2007年第4期。[32]《国家控制、社会自治和个体自由三维视角下的商会——商会的源起、演变与制度范式之比较》(独著,22000字),载《比较法在中国》(2006年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8月出版。[33]《论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的权源结构》(独著,12000字),载《中国商法年刊》第3卷(2003年卷),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年5月出版。[34]《商事代理立法模式的选择》(独著,21000字),载《中国商法年刊》第4卷(2004年卷),黑龙江大学出版社2005年5月出版。[35]《信托投资机构信托义务的一般释意义》(独著,9000字) ,载《中国商法年刊》(2008年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7月出版。[36]《论公司设立登记撤销的法律效力》(独著,9000字),载《中国商法年刊》(2010年卷),法律出版社2011年5月出版。[37]《股东表决权信托制度研究》(第一,26000字),载王保树主编:《21世纪商法论坛:转型中的公司法的现代化》(2004年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4月出版。
政治话题总是说不清楚,在事情没有完全结束之前,我们,就算是国际知名的政客(即政治学家)的评论也只能说是纸上谈兵,况且世界又随时在变。因此我们只能根据所发生的事情,来判断下一步可能发生的事情,所以只要你的论文说的有头有脸,交上去的总会是令你老师满意的答卷。在此,我也只能针对你列举出的几大问题进行初步的分析,至于如何编入论文,就要看你的能耐了。换言之倘若你参杂太多他人的意见,可能会影响整篇论文的中心意义。Q1: 首先你要明白一点,出兵是要花钱的,而且不是一丁点,美国当是投入在伊拉克战争的经费可能足以让美国逃出这场经济危机了,目前有关对伊拉克战争的费用的报道满天飞,最新的报道说,这场战争花费了接近7000亿美元,想想美国救市也才花了8000亿。这么贵的战争美国会如此轻易的发动么?其中的利益冲突不言而喻啊。伊拉克战争的原因是在清楚不过的,当年美国遭受了史无前例的911袭击,美国乃是世界上军事强国,这次的袭击自然令美国感到了莫大的耻辱,再加上小布什总统刚刚走马上任,有道是新官上任三把火,可是这把火倒烧着了他的屁股。从未遭到如此袭击的美国社会顿时变得人心惶惶,为了稳定国民的情绪,布什便向各界成若将为这次袭击讨回公道。不久美国就将苗头指向了伊拉克,向各界表示萨达姆是独裁分子,在联合国以及各界的压力下出兵伊拉克。 让国民认为他们这是替天行道,而且是报911之仇。而实际并非如此,伊拉克乃是石油大国,萨达姆虽职权,可是国民生活水平不差,至少比现在好过千百倍。最后伊拉克沉冤得雪,它并不是911袭击的元凶,可是太迟了,这已经是几年后的事情了。事实揭发后,美国各界虽强烈不满,可惜生米已煮成熟饭,小布什也成功连任。。但他万万没先到,战后的善后问题给他带来了极大地压力。在加上经济危机突然起火,布什的觉就再也没安稳过了,它的人气急剧下滑。在即将下台之际,布什似乎感觉到自己可能会因为伊战成为千古罪人,变突炸阿富汗,想要炸死本拉登,给各界一个交代。美国与阿富汗战争早就开打了,不止美国还有俄罗斯英国,各国都爱打阿富汗,原因很现实,石油。理由随便找。美国打阿富汗打得并不像伊拉克那样明朗。 本拉登也不是省油的灯,有人说他被炸死了,可是也有人说他是诈死。。 硬是撑到了奥巴马上任。接了布什这个烂摊子,奥巴马想想要名流千古,就必须“劳其筋骨”啊。撤军伊拉克,剿灭塔利班(PS:塔利班目前聚集阿富汗,所以布什才对其攻打),重整经济,撤军一方面顺应了民意,另一方面减低了军费成本,照顾了经济,岂不是一石二鸟?伊拉克问题上,美国的利益得失在国际上引发了不少争议。个人认为,伊拉克乃是石油大国,美国早就虎视眈眈,刚好911事件起了个苗头,美国就将鞭炮放到伊拉克,石油美国当然不能明着枪,但现如今美国控制了伊拉克的政府部门,未来石油方面的交易自然是得心应手啦。有部分人认为布什家族式搞石油的,所以其中的利益输送与他们家脱不了干系,对此鄙人持审慎而又乐观的态度。。这种言论也是布什咎由自取吧。。至于其他的国家,理由也就是利益或威胁,比如伊朗核问题,朝鲜也有这方面问题,但自抗美援朝以来似乎还没真正动过手。。Q2:伊斯兰教徒憎恨美国人,这个说法比较主观,从客观角度来说,伊斯兰又分教派,不同教派的思想不太一样。憎恨可能是因为美国对伊朗,伊拉克,阿富汗,阿拉伯等地经常进行军事行动,当然理由很多,可能是为了石油,也可能是减少威胁。具体的应该去看看威胁论吧。。阿拉伯人伊斯兰教徒居多,就拿他们来说吧。都知道以色列和阿拉伯有着历史的冲突,两边经常开炮,美国曾经解放犹太人,如今也很支持以色列,就像是目前中国和朝鲜的关系一样。而阿拉伯人却常年和以色列作战,所以阿拉伯教徒就教育后代憎恨美国和以色列吧。就像大多中国人都不喜欢日本人一样吧。不过我觉得憎恨是要付出血的历史代价的。其实很多国家民族的人都不喜欢美国的,去年做过一个调查,美国是世界上最不受欢迎的国家,原因就是美国太霸道,好战。。。Q3, 目的在Q1说的很清楚了,就是为了自身利益,排除威胁,巩固地位(也就是面子问题)。也就是说,令别的国家畏惧美国的军事实力,对其言听计从,对未来的贸易找出入,有道是人不为己天诛地灭,对国家也是一个道理的,都是现实主义,为的是未来的利益,而这每项投资也都存在着风险,可能得不偿失,也可能令美国深陷泥沼。美国为战争所付出的代价是有目共睹的,钱和无数士兵的生命,前者令美国负载累累,后者令美国国民对国家失去信心,奥巴马上台就是打着CHANGE的旗号,要重振经济,找回民众失去的信心,找回美国失去的形象。。Q4:根据不同国家的利益平衡,得失,不同的国家变对此美国军队的动向有不同看法。比如美国进攻伊拉克,中国虽早前也持着反对立场,可是并不是很强烈,因为事不关己,又不想影响与美国之间的关系,而不久前中国就在伊拉克投标,赢得了一个油田的开发权,这可是世界上第二大的油田!!所以有报道说中国式伊拉克战争中的获利国。。在举个例子,美国强烈反对伊朗和朝鲜发展核武,大多数国家予以支持,而像中国的表态则不是特别明确,这是因为那些国家心虚。当年跑去强人家石油,现在人家长大了,要搞核武了,他们认为这对他们国家造成了威胁,就予以反对。而中国不做亏心事,怎么会畏惧呢。。打字打的好累啊。。。希望对你的论文有帮助。民主不民主已经是个老话题了,四楼的回答方式简单,对其看法,不予以解释,且偏激不民主国家,认为民主乃是王道,实不可取。。针对四楼第三个问题,敝人予以鄙视。 并做出以下回答:我认为中国好,因为中国目前虽属社会特色共产主义,体制并不民主,似乎有意像民主靠拢,都知道共产主义不现实,但目前在领导者有条有理的引导下,如今中国在世界上享有不可忽视的地位,经济实力也在不断增强,人民生活水平虽提高的不是很明显,但不得不说,政府也下了不少功夫。而美国在民主条件下,引发战争,搞垮经济。。。。难道民主就不会带来灾难么? 台湾也民主啊,现在要不是大陆送人过去旅游,经济早垮了。所以我劝主楼,选谁当最佳答案都好,就是别选4楼,回答的这么不负责任,你选他我第一个不服!!如果说你老师要的是突出民声的话,你就得写的通俗些,带着民众的声音,如果你老师不要历史黑幕。那你的所在地挺民主的啊~我觉得大陆的老师是没胆出这论文题的。。省的把文革和天安门小事搬出来讲。不过美国也闹过像水门事件,克林顿与秘书。。。你只能参考我们的回答,然后自己去看看报纸,杂志,网上的评论,然后在论文你说出你想的到的和你想说的,还有就是你所希望的。
第一 电视上你也看到了恐怖主义对人民生存权的无视第二 西亚人民本身就好斗,并不是只针对美国人第三 你认为中国 朝鲜 越南好还是欧美好,不民主对人民来说是一个灾难, 无论付出多大代价都是值得地。第三 世界上那么多国家都派出军队,显然是代表了大多数人民的利益。中国 的意见最大,因为民主国家越来越多中国越来越孤立,美国的做法是正确 的使世界的民主进程加快。
我刚好写了一篇相关的作业 发给你看看能帮得上不浅谈金融危机与联系的普遍性首先让我们先来回顾一下美国这次金融危机整个事件的始末,2006年前后由于美国政府出台的利息政策很利于购房,所以想要赚取更多利润的许多美国金融公司通过金融创新设立了一个新的金融项目用来向那些信用较差的人群提供贷款买房的资金,即次级按揭贷款,也就是俗称的“次贷”。次级抵押贷款本身就是一个高风险,高收益的行业,他对贷款者信用记录和还款能力要求不高,贷款利率相应地比一般抵押贷款高很多,因此申请次贷的人多是哪些因信用记录不好或偿还能力较弱而被银行拒绝提供优质抵押的人。而随着政府后来通过17次加息但以及房地产开始降温,使得某些人的还贷能力丧失,于是房子被银行收回,但由于房子的价格已经相比于房地产降温前下跌了很多因此相当于银行也就赔了钱,同时银行因为在贷款前找了另外的银行或保险公司进行了贷款的违约保险,而这保险最终被各公司做为“原始股”在金融市场上进行了反反复复的交易,当最后一家公司买进后,次贷危机爆发,其违约赔偿大大超乎了原先的预算,所以这家公司宣告破产,而根据投资原理和经济全球化,由于全球经济体之间的相互联系,从而导致了连锁影响,爆发了“金融危机”。下面就来浅析一下这次最开始爆发于美国的金融危机是如何通过一系列连锁反应影响到全球从而体现出了事物是普遍联系的马克思主义哲学观。一.对世界经济的影响美国是典型的低储蓄高消费的国家,此次金融危机必将导致其国内市场信用级别下降,影响消费者的信心,而这会减少流向美国的国际资本,于是建立在国际资本流入基础上的美国国内需求将因此而下降。与美国相反,中国目前正处于高储蓄的状态之中,外部需求的增长成为国内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国内经济对外贸出口的依存度较高。美国对中国的贸易总量高达中国出口贸易总量近百分之五十,是中国在全球最大的贸易伙伴。金融危机发生后导致的美国国内需求下降发生后,其对中国商品需求的增速也将下降,这将对中国的出口贸易增长造成抑制作用,从而影响国内经济的发展。同样的,对于日本,欧洲等一些大的经济体来说这次金融危机也对他们的出口是一个严重的打击,同时也使各国面临通货膨胀的压力,影响了经济的发展。全球经济彼此紧密相连,各个经济体之间通过贸易、投资等活动,彼此相互依赖、相互影响。特别是,一些主要经济体的金融动荡往往会影响全球投资者和消费者的信心,一个经济体的经济困境甚至会造成全球性的贸易和投资活动调整。在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不存在完全不受外部影响的“孤岛”。二.对我国企业的影响总的来说,美国次级债危机对中国经济影响很大,由此对国内的一些企业也产生了深远影响。由于所处的行业和环境不同,因此各企业所受的影响也是不同的。由于出口受到抑制,所以对外贸型企业影响较大。而对以内销为主满足内部需求的企业来说,影响不大。 对外贸型企业的影响,不仅仅表现在企业产量的下降,更多的是随之而来的一些连锁反应。随着美国经济增速放缓,我国对美国出口增幅下滑趋势明显。据统计,自次贷危机爆发以来,我国去年第三季度对美出口增幅已出现较大幅度的回落--第一季度,我对美出口同比增幅达,第二季度下降到,第三季度更是降至。 作为广东九大支柱产业之一的纺织服装行业自然难逃拖累。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美国消费者的购买力与产品的销售速度都在下降。从客户反映来看,第三、四季度订单明显下降,美国人消费意愿下降,零售商下单自然就少。与此同时,生产纺织机械的国有企业也难以避免订单下滑的趋势。 总的来说中国的出口企业在当前的趋势下,出口产品的利润将被侵蚀,出口企业将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有相当一部分利润率低、抗风险能力不强的出口主导企业有可能无法生存。从内销型企业方面来讲,由于其产品主要是为了满足内部需求,从而较少受到出口下降的影响。基于此,很多在国外市场受挫的外贸型企业也正在积极的开拓国内市场,进行艰难的转型。总体来看,外贸不景气主要冲击民营企业,对国有企业的影响不大,即便有也是间接的。三.对我们即将毕业大学生就业的影响一是金融危机导致我国经济增长速度趋缓,对就业的拉动能力减弱。调查表明第三季度企业用人需求与去年同期相比有所下降,一些地区新增就业人数增速减缓。二是部分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特别是纺织服装、加工制造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停产、歇业,对就业带来了不利影响,同时跨国公司业务萎缩,会减少用人数量。三是部分对外依存度高的外贸出口型企业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出口的减速将减少对劳动力的需求。因此此次金融危机也影响到了当前大学生的就业前景。四.基于世界普遍联系的原理我们应该怎么做最后,金融危机对世界产生的影响还有很多,其影响事物的广度和深度也还在逐步扩大,面对这次突如其来的金融危机,首先我们必须坚持普遍联系的观点,要用联系的观点去看待一切事物和处理其带来的各种问题,其次,世界普遍联系的原理还要求我们要树立整体的观念。因为事物是普遍联系的,所以整体与部分也是不可分的,部分是整体的部分,整体由部分所构成。离开了整体的部分就不在具有原来的性质。因此我们在实践中一方面要顾全大体,要有整体观懂得在一定条件下部分要服从整体;另外一方面,又要善于兼顾各方面的利益,注意调动各部门的积极性。这样才能处理好这次金融危机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2
一、美国的利益集团简述利益集团是美国政治制度的产物和权力结构的组成部分,是美国多元化社会的反映,是公民参政的一个渠道。它们无所不在,对美国现实政治和政府的对内对外政策都有重要影响。有人甚至说,对各种问题的决策是由政府、政党和利益集团共同做出的。美国著名学者戴维·杜鲁门给利益集团下了一个被人们广泛接受的定义:“利益集团是一个持有共同态度、向社会其他集团提出要求的集团。如果它通过和向政府的任何机构提出其要求,它就变成一个政治性利益集团。”①早在二战期间,美国的利益集团曾对中美关系产生过积极的影响。二战结束后,在美利益集团的活动下,美国支持蒋介石政府打内战,为日后的中美关系埋下了阴影。冷战时期,美国国内支持行政当局推行更为现实主义的地缘政治政策,因为战略安全决定一切的外交政策容易占居主导地位,人权和贸易都可以附属于战略上的考虑。行政当局也以维护国家安全利益为由,牢牢把握对外政策的主导权,对外决策相对集中在一个较小的圈子内。与此相适应,利益集团介入对外政策制订的机会就少,影响力也小。这种局面伴随着冷战的结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后冷战时期,美国同其他国家的关系更趋于灵活,不像过去那样被安全战略利益所左右。国会、利益集团也不再像过去那样对行政当局的决策很少提出异议,而是各种利益群体都试图对美国对外政策施加影响,行政当局已经难以像过去那样主导对外政策,国会在对外决策方面日趋活跃。参众两院的权力架构非常分散,这就给利益集团施加影响提供了更多的机会。这就是近年来利益集团不断介入美国对华政策并且影响明显上升的根本原因。与此同时,美国对外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尽管安全利益依旧是一个重要因素,但是经济利益、民主和人权在美国对外政策的日程上被摆到了更为重要的位置。由于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发展,经贸往来、环境保护问题在国家关系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位置。许多问题直接影响到国内一些人或集团的利益,由此使得对内政策和对外政策之间的界限变得越来越模糊。与安全问题相比,利益集团在这些问题上具有更大的发言权。二、劳联—产联促使人民币升值案例分析劳联—产联(American Federation of Labor and Congress of Industrial Organizations,简称AFL-CIO)是美国最大的劳工运动组织,在美国政治和外交中代表了劳工的利益。但在美对华政策方面,劳联—产联与人权组织、环保组织一样,一贯是反华的“急先锋”。自新政以来劳联—产联支持民权立法,有时也支持政治改革,例如劳联—产联支持由联邦政府提供联邦选举的竞选费。同时,劳联—产联一直是民主党的主要支持者。在对外政策方面,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工会的立场更加偏右。在冷战中,劳联—产联积极追随美国政府的对外政策,在国际公会运动中反苏、反共,有“小国务院”之称。劳联—产联前主席乔治·米尼一贯敌视中国,曾参与“院外援华(台湾)”活动。(一) 劳联—产联对人民币升值问题施加影响的过程2002年以来,美国经济进入高速增长之后的调整期,为衰退的阴影所笼罩,贸易赤字和财政赤字不断扩大,美元从2002年起开始持续贬值,为的是能有助于美国制造商在全球贸易中的竞争,减缓美国贸易逆差的增长。由于人民币实行盯住美元的固定汇率,美元贬值的效果不明显,美国为此要求中国放弃固定汇率制,实现人民币自由浮动,这对人民币形成了升值压力。而中国从2000年以来已经连续7年成为美国最大贸易逆差国,更是加剧了这种压力。劳联—产联在这一过程中,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为了缓解美中贸易逆差对美国国内制造业造成的负面影响,代表工人利益的劳联—产联不惜与他们的“死对头”——全国制造商协会合作,对美国国会和政府施加压力,强烈要求人民币升值。2003年,在全国制造商协会和劳联—产联的宣传下,美国国内关于人民币升值的争论不断升温,美国政府受到很大的压力。2003年9月底,劳联—产联公共政策部助理主任李西娅(TheaM. Lee)于9月25日及10月21日分别在国会“美中经济安全评估委员会”及众议院国际关系委员会作证,指责中国低估人民币达40%以促进出口的做法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规则,要求中国政府停止同美元的固定汇率制并停止聚集美元外汇。②人民币面临的升值压力陡然增加,布什政府特别是美国财政部以及贸易代表处承受着越来越大的压力。2004年是美国总统大选年,劳联—产联宣布支持正在竞选民主党总统候选人的马萨诸塞州参议员克里,使布什的选票压力明显增加。2004年9月9日, 劳联—产联表示“受够了布什行政当局在人民币问题上的无所作为”,带领由23 家工业、农业公司和工会组成的“中国货币联盟”(China Currency Coalition,简称CCC),向美国政府提出一份长达200页的文件, 要求美国政府根据1974年美国国内贸易法条款对中国是否操控货币进行301调查,并实施制裁。③2005年,CCC从二月开始了一系列的游说活动。在劳联—产联的压力和影响下,国会要求人民币升值的提案被接连提出来。参议院提出的《中国自由贸易法案》,众议院提出的《2005年中国货币法案》,参众两院提出的《停止海外补贴法案》都得到了CCC的支持。为了缓解美国国内要求人民币升值的呼声,2005年7月21日,中国宣布人民币升值,实行一揽子货币为基础的“爬行盯住”浮动汇率制。中美之间人民币汇率之争由于劳联—产联的介入而变得更加复杂化。劳联—产联利用各种手段和措施促使美国政府就人民币升值问题向中国政府施压,一是为了保护制造业工人的工作,另一个也是为了在“夕阳工业”不断衰落的情况下,加强其政治影响力,为其自身的发展加铸筹码的需要。因此,在人民币汇率问题上, 劳联—产联以及其它相关利益集团会继续施压,国会议员也将继续以提案的形式保持对美国政府的压力。(二) 劳联—产联在促使人民币升值问题上的影响第一,积极并有策略的行动。从以上论述中可以看出,劳联—产联组织联盟,召开新闻发布会,发表声明,到国会作证,与议员及政府官员会谈,活动非常积极。其中,联盟战略是90年代后美国利益集团游说方式中常用的有效手段,能增强利益集团游说力量,不同性质乃至对立的集团间的结盟更是如此。分别代表自由贸易以及保护主义立场的全国制造商协会与劳联—产联共同对人民币问题施加压力,更能获得广泛的支持。第二,传递清晰的信息。这是游说成功的先决条件。游说人民币升值的各利益集团不断地在新闻发布会上,在报告中,在国会听证会上重复传递着几乎同样的信息:人民币被低估40%,这是对中国出口商品的变相补贴,只有人民币大幅升值,才能减少美国对华贸易赤字,改善美国制造商同中国商品竞争中所处的不利境地,最终挽救美国制造业滑坡,减少工作流失。这样,国会、政府以及大众、媒体都能清楚了解他们的主张。第三,向决策者提供雄辩的政策建议的同时,也要表明自己代表的是关键地区选民的观点和利益,忽视这样一个有影响的政治力量可能会让决策者处于不利境地。劳联—产联提出了将中国列为“货币操纵国”,在WTO提起诉讼以及提起301申诉等不少政策建议,在每次国会作证时都强调自己所代表的公司以及工人的广泛性,并通过组建联盟动员更多的力量,向议员以及政府官员施加压力,使其重视自己代表的力量。第四,时机的重要性劳联—产联选择在美国经济进入调整期,对华贸易赤字扩大,美国制造业衰退以及失业问题突出,美国官方提出希望人民币实行更具弹性的汇率制这样一种恰当的时候,就人民币汇率问题提出自己的主张,很容易在大众中引起共鸣,吸引媒体的关注,进而对国会和政府形成压力。三、几点思考美国对华政策往往是代表不同利益的集团博弈的结果,利益集团力量对比的变化往往导致美国对华政策的波动和变化。不同利益集团的存在、竞争与力量消长和变化,其结果必然是导致美国对华政策的左右摇摆。由于缺乏占绝对优势的利益集团和压倒性的利益目标,总统和国会在不同利益和不同利益集团之间就得保持一种微妙的平衡。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平衡制约着美国对华政策的上限和下限,也证明了所谓“中美关系好也好不到哪里,坏也坏不到哪里”的说法。劳联—产联对美国对华政策的影响主要是受其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所推动。劳联—产联的主力军是蓝领阶层,其规模伴随着“夕阳工业”的衰弱不断缩小,有组织的劳工比例在下降,其影响力在减弱,但劳联—产联仍是美国最大的工会组织,是美国政治中一支重要的政治力量。为争取自己的利益常会与其他反华势力联合,形成强大的力量,对未来的中美关系仍将发挥不可忽视的阻碍作用,因此对劳联—产联的消极影响我们不能忽视。2008年是美国大选年,共和党和民主党都面临选票压力,此时正是利益集团发挥作用的最佳时机。作为劳联—产联一贯的支持对象,民主党候选人在人民币升值、美中贸易逆差等一系列问题上可能会对中国采取强硬立场。而共和党候选人为了争取选票,也将会在这些问题上考虑他们的意见,中美关系可能会受到影响。而按目前的形势来看,民主党当选的呼声很高,明年若由民主党人上台执政,劳联—产联以及其他一些反华利益集团将会在人权、贸易摩擦等问题上对国会和政府施加更大的压力,中美关系的摩擦可能会加大。
这种行为确实是违法的,这是属于抄袭别人的智力成果
直博北大学生涉嫌论文抄袭,一般来说,论文是可以引用和借鉴的,但如果全盘抄袭就属于剽窃他人知识成果,也就是侵犯作者的知识产权,作者可以向法院提起知识产权诉讼
1.可以,所有正规的检索系统或者期刊都会有每一篇文献的交稿时间和发表时间2.如果他的交稿时间在你毕设结束时间之前,可能会有一些麻烦,但如果在你毕业之后,那么完全不用担心。同时,如果他之前完全没有相关专业的研究经历,也不要紧;如果他也是相关领域的工作人员,又恰好在你提交毕设论文之前发表了,那你就只能后悔当初为什么给他论文了。。。真遇到这种情况估计谁也没有办法帮你证明原作者是你不是他。。
本科毕业论文抄袭的后果如下:
情节严重者,开除学籍;通报批评,失去在学术圈内的良好声誉;承担民事责任,因为论文享有著作权,抄袭他人论文,相当于侵犯他人著作权,需要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等。个人失信行为将被纳入学术不端系统,成为终生污点,日后求职、办事都会受到一定的影响。
论文抄袭,是学术不端中的最严重的行为之一,其不仅显示作者无学术诚信、学术道德,而且阻碍了当前学术界的研究进展,玷污了纯净的学术环境,影响恶劣。
本科论文的抄袭现象日渐普遍,其成因有内因和外因两个方面.内因主要有学生的写作能力,课程设置,老师的指导,学校对论文的要求等;外因主要有学生写作的时间,学校关于论文的执行理念,网络资源的丰富等.针对上述成因,本文提出了加强学生综合素质教育。
一般来说,一篇本科毕业论文的字数要求就在5000—8000字之间,当然不同的学校可能要求有所出入,还是要以学校要求为准。毕业论文,按一门课程计,是普通中等专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本科院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及研究生学历专业教育学业的最后一个环节,为对本专业学生集中进行科学研究训练而要求学生在毕业前总结性独立作业、撰写的论文。
写作构想,主要分为,提出问题,解决问题,论文大纲,在部分,类似于普通大学的开题报告,如果还不会,实习忙,时间紧,想不出来,可以到购物网站找全职的代写,如果自己有时间,那还是多看范文,多想想,自己写好了。就是你构思的论文框架。一般用提纲表现。举个例子吧。我写论文《试论惩罚性赔偿的民事责任》的提纲就是:一、序论 1.提出中心论题:惩罚性赔偿的民事责任 2.说明写作意图:本文在借鉴国内外既有的研究成果基础上,试图就惩罚性赔偿所对应的民事责任这一基本命题进行深入论证,以期为惩罚性赔偿制度立法提供充分的理论依据。二、本论 (一)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历史考察 1.通过分析,提出惩罚性赔偿是各国普遍的立法思想。 2.对近现代法两大法系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考察,预测其发展趋势。(二) 惩罚性赔偿基本理论问题研究1.惩罚性赔偿的含义 2.民事责任的含义3.惩罚性赔偿的特点、功能4.惩罚性赔偿的性质,其中将特别强调惩罚性赔偿的民事性质,并做重点论述。 (三) 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建构问题研究1.我国目前的惩罚性赔偿思想及制度现状 2.分析制约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障碍 3.寻找克服方法推广惩罚性赔偿制度 4.对我国建立完备的赔偿制度提出一点建议三、结论 1.回答开头提出的两个争议问题: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民事责任理论上的正当性问题及惩罚性赔偿制度本质 2.综述惩罚性赔偿的民事责任和发展趋势,总结全文 希望会对你有帮助吧,写论文基本都是这种框架的。
法律是反映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用来规定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可进行的事务和不可进行的事务。下面我给大家带来法学相关专业研究生 毕业 论文题目,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国际法研究生毕业论文题目
1、 外空自然资源开发的国际法分析
2、 对世义务研究
3、 论我国海事争端的解决
4、 论国家自卫权在保护海外侨民中的适用
5、 中国与邻国海洋权益争端的国际法理问题研究
6、 国际法视域下南海争端解决机制研究
7、 跨境电影贸易的国际法规则适用探究
8、 南海岛屿主权争端的国际法研究
9、 黄岩岛主权问题的国际法探求
10、 国际法视域下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立法研究
11、 论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原则-由克里米亚及苏格兰公投探析民族分离主义
12、 美国经济制裁的国际法问题分析
13、 国际社会对伊朗经济制裁的合法性问题研究
14、 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家责任研究
15、 美国防空识别区制度的国际法评析
16、 论国际法中“对一切”义务概念渊源及其现实意义
17、 网络攻击的国际法规制研究
18、 《国际法和政策视域下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海事安全》的翻译实践 报告
19、 论安理会决议法律效力的实现
20、 论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国际法协调
21、 国际法上保护责任研究
22、 国际法中关于“少数人”权利保护的政治学分析
23、 防空识别区设立的国际法依据
24、 跨界水资源利用的国际法规制研究
25、 国际法上的有效控制规则研究
26、 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国际法主体地位问题研究
27、 海洋生物保护国际法规制的完善研究
28、 论跨国公司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29、 中越南沙群岛主权争端解决的国际法依据
30、 论国籍争议解决在国际法中的发展
31、 国际法上的历史性权利研究
32、 国际法视野下的劳工保护与反就业歧视
33、 关于“人道主义干涉”合法性的思考
34、 论湿地保护的国际法规则及其在我国的法律适用
35、 国际刑法中个人刑事责任问题研究
36、 论国际法对化学武器的规制
37、 跨界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国际法问题研究
38、 国际法视角下人道主义干涉实证研究
39、 国际法中的赦免正当性研究
40、 周鲠生学术思想探析
合同法毕业论文题目
1、论我国《 劳动合同 法》的缺陷与完善
2、论合同法中的法定连带责任
3、《劳动合同法》对外资企业劳务派遣员工的影响研究
4、论利他合同-兼评《合同法》第64条
5、基于《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的S公司劳务派遣用工问题研究
6、高校教师劳动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7、民法目的性价值研究
8、论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之效力
9、《劳动合同法》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研究
10、劳动合同法的经济学分析
11、劳动合同法视野下的劳务派遣分析
12、新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影响研究
13、基于契约分析的劳动关系管理研究
14、合同法中的错误制度研究
15、合同解除制度研究
16、国际商事合同统一路径研究
17、新中国合同法的制定与完善之
18、《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件下济南市劳务派遣市场发展研究
19、合同法定解除之损害赔偿研究
20、《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电力企业 人力资源管理 面临的问题研究
2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研究
22、和谐劳动关系构建之研究
23、劳动合同法诚信原则研究
24、合同法定解除权研究
25、劳动合同法视野下的劳动关系和商业秘密保护
26、《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影响研究
27、《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利益平衡问题研究
28、完善《劳动合同法》中竞业限制制度的法律思考
29、新《劳动合同法》对农民工劳动关系的影响研究
30、劳动合同法利益平衡功能的定位与实现
31、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竞业限制规定研究
32、基于《劳动合同法》的旅游饭店劳动关系研究
33、劳动合同法下实施劳务派遣的对策研究
34、新劳动合同法的变化分析及其对企业员工激励的影响研究
35、合同法定解除之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民法学术型硕士毕业论文题目
1、民法强制性规范研究
2、论中国民事立法的观念变革
3、个人金融信息权的民法保护研究
4、宪民界分论
5、个人信息权的界定及其民法保护
6、民法法典化的历史追究
7、民法目的性价值研究
8、论法国财产法的历史演进和制度体系
9、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立法构建研究
10、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的继受与变迁
11、论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之效力
12、广义民法物研究
13、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14、网络环境下信用权民法保护研究
15、公、私法交错中的海关事务担保制度研究
16、隐私权民法保护的局限性及其克服
17、冲突法的正义问题研究
18、法律行为的民法构造:民法科学和立法技术的阐释
19、民初民法中的民事习惯与习惯法
20、民法本位论
21、中日民法近代化比较研究
22、中国(大陆)社会转型时期的民法价值研究
23、论民法上的占有
24、民法占有制度研究
25、德国古典私权一般理论及其对民法体系构造的影响
26、民法自然债研究
27、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
28、《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研究
29、日本民法中的利益衡量论研究
30、人格标志上经济利益的民法保护
31、近代中国民法原则研究
32、近代中国民法学中的物权行为理论
33、个人信息权的民法保护
34、民法与忠孝-明治民法对家制的塑造
35、民法视角的景区经营权转让法律问题研究
36、我国死者人格利益的民法保护
37、论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38、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研究
39、民法和市民社会关系重构研究
40、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利的民法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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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是一名自考生,只要用心都可以了,一1000个字就找一下书本的句子,再结合实在的编一些就过去了
写作构想就是你构思的论文框架,就是论文大纲。举个例子吧。论文《试论惩罚性赔偿的民事责任》的提纲就是:一、序论 1.提出中心论题:惩罚性赔偿的民事责任 2.说明写作意图:本文在借鉴国内外既有的研究成果基础上,试图就惩罚性赔偿所对应的民事责任这一基本命题进行深入论证,以期为惩罚性赔偿制度立法提供充分的理论依据。二、本论 (一)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历史考察 1.通过分析,提出惩罚性赔偿是各国普遍的立法思想。 2.对近现代法两大法系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考察,预测其发展趋势。(二) 惩罚性赔偿基本理论问题研究1.惩罚性赔偿的含义 2.民事责任的含义3.惩罚性赔偿的特点、功能4.惩罚性赔偿的性质,其中将特别强调惩罚性赔偿的民事性质,并做重点论述。 (三) 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建构问题研究1.我国目前的惩罚性赔偿思想及制度现状 2.分析制约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障碍 3.寻找克服方法推广惩罚性赔偿制度 4.对我国建立完备的赔偿制度提出一点建议三、结论 1.回答开头提出的两个争议问题: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民事责任理论上的正当性问题及惩罚性赔偿制度本质 2.综述惩罚性赔偿的民事责任和发展趋势,总结全文
论文的结语,就是要围绕这篇论文创作一个结束语,基本要概括全文的要点部分,不能草草收兵,也不要画蛇添足,把自己在论文中引用的专著,按顺序列出来。第一,论文结语怎么写,论文的结尾,是要围绕这篇论文的所创作的结束语,是要基本的概括全文的要点部分,加深题目意义,论文结语,就是要对绪论中提出的,分析或者论证的问题加以解释,概括,从而,引出的出的结论。或者对论文题目研究未来的发展趋势,进行自己的分析。第二,论文结语怎么写,论文结尾切记草草收兵,结尾和开头不符合,更不要画蛇添足,拖泥带水。第三,论文结语怎么写,在知网论文查询的尾端,要列出的参考文献在文中使用过的,包括专著,论文,如果不是正式出版物,就不用列出来了,需要列出来的参考文献应该按照论文参考的顺序排列出来,不能以别的顺序排列,比如说按照文献的知名度排列,列出参考文献的目的就是言之有据,也是对原作者的研究成果尊重,最后也方便他人的查找。
随着时间的不端推移,大四的学生即将迎来毕业,毕业论文是肯定要写的,有很多同学,毕业论文写完了,论文结语不知道怎么写。学术堂为大家整理了论文结语的写作方法,希望能帮到大家!!!第一,论文结语怎么写,论文的结尾,是要围绕这篇论文的所创作的结束语,是要基本的概括全文的要点部分,加深题目意义,论文结语,就是要对绪论中提出的,分析或者论证的问题加以解释,概括,从而,引出的出的结论。或者对论文题目研究未来的发展趋势,进行自己的分析。第二,论文结语怎么写,论文结尾切记草草收兵,结尾和开头不符合,更不要画蛇添足,拖泥带水。第三,论文结语怎么写,在知网论文查询的尾端,要列出的参考文献在文中使用过的,包括专著,论文,如果不是正式出版物,就不用列出来了,需要列出来的参考文献应该按照论文参考的顺序排列出来,不能以别的顺序排列,比如说按照文献的知名度排列,列出参考文献的目的就是言之有据,也是对原作者的研究成果尊重,最后也方便他人的查找。总而言之,论文结语怎么写,就论文正在的价值是要有具体的结论来体现的。希望大家认真对待论文,不要当成任务去完成。
开头侃大帽,中间抄书报,结尾喊口号。开头侃大帽:如果是为某些会议作的论文,就写会议的重要意义;如果是毕业论文,就写毕业做论文这个环节的重要意义;如果是某个课题的论文,就写课题的重要意义。中间抄书报:概要介绍一下论文题目和内容,有点类似于摘要,但有不完全一样。结尾喊口号:感谢和谦虚。感谢这个感谢那个:如果是为某些会议作的论文,就写感谢主办方之类的;如果是毕业论文,就写感谢指导老师、感谢同学之类的;如果是某个课题的论文,就写感谢课题组组长、同仁之类的。谦虚:“由于本人水平有限,难免有错,欢迎指正。”之类的。
论文的结尾,是要围绕这篇论文的所创作的结束语,是要基本的概括全文的要点部分进行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