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题名规范题名应简明、具体、确切,能概括论文的特定内容,有助于选定关键词,符合编制题录、索引和检索的有关原则。2.命题方式简明扼要,提纲挈领。3.英文题名方法①英文题名以短语为主要形式,尤以名词短语最常见,即题名基本上由一个或几个名词加上其前置和(或)后置定语构成;短语型题名要确定好中心词,再进行前后修饰。各个词的顺序很重要,词序不当,会导致表达不准。②一般不要用陈述句,因为题名主要起标示作用,而陈述句容易使题名具有判断式的语义,且不够精炼和醒目。少数情况(评述性、综述性和驳斥性)下可以用疑问句做题名,因为疑问句有探讨性语气,易引起读者兴趣。③同一篇论文的英文题名与中文题名内容上应一致,但不等于说词语要一一对应。在许多情况下,个别非实质性的词可以省略或变动。④国外科技期刊一般对题名字数有所限制,有的规定题名不超过2行,每行不超过42个印刷符号和空格;有的要求题名不超过14个词。这些规定可供我们参考。⑤在论文的英文题名中。凡可用可不用的冠词均不用。摘要摘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百字为宜[3]。摘要的规范摘要是对论文的内容不加注释和评论的简短陈述,要求扼要地说明研究工作的目的、研究方法和最终结论等,重点是结论,是一篇具有独立性和完整性的短文,可以引用、推广。关键词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计算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分析,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参见《汉语主题词表》和《世界汉语主题词表》)。
目录: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及构成要件(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二、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区别(一)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二)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三、关于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之思考(一)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范围(二)、缔约过失责任表现形式对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的思考主题词:合同法 缔约过失责任内容摘要:缔约过失责任,也称之缔约上过失责任。它的提出其目的是解决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由于缔约当事人一方的不谨慎或恶意而使将要或缔结的合同归于无效,或被撤销,从而给信赖其合同有效成立的对方当事人带来损失,也可能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而导致对方当事人的损失。简言之,就是合同缔结当事人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这正是合同法上缔约过失责任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缔约过失责任存在的重要意义。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产生,正是由于合同法和侵权法在各自调整范围上出现的真空地带,对在缔约阶段因一方过失、过错致他方受损害均无法解决。为了弥补这一漏洞需要从法律上建立缔约过失责任。又因为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责任密切相关,在新的合同法中将缔约过失责任纳入其中,实是一种创举。本文试从分析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构成要件着手,准确把握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不同点。为实践中适用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从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范围上把握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在适用时间上,准确确认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先合同义务;在适用空间上,准确确认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定事由的产生以及缔约过失责任的各种表现形式及补偿范围对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的思考。对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的思考缔约过失责任有的学者们称之为先契约责任,先合同义务或直接称之缔约过失。何谓缔约过失责任,学者们归纳的定义不尽统一,一般认为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并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而承担的民事责任 。一般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理论是德国法学家耶林(Rudolf von Jhering)首先提出的。1861年,在其主编的《耶林学说年报》上发表的《缔约过失、契约无效与未臻完全时的损害赔偿》一文中指出“从事契约缔结的人,是从契约交易外的消极义务范畴,进入契约上的积极义务范畴。其因此而承担的首要义务系于缔约时善尽必要的注意。法律所保护的并非仅是一个业已存在的契约关系,正在发生的契约关系亦包括在内,否则,契约交易将暴露于外不受保护,契约一方当事人不免成为他方疏忽或不注意的牺牲品。契约的缔结产生了一种履行义务,若此种效力因法律上的障碍而被排除时,则会产生一种损害赔偿义务。因此,所谓契约无效,仅指不发生履行效力,非谓不发生任何效力。简言之,当事人因自己的过失致使契约不成立者,对信其契约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赔偿基于此信赖而产生的损害 。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前,应当认为我国并没有相对完整的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对缔约过失责任原来的三部合同法(即《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中也未作出明确的规定。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才较系统地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填补了法律上的空白。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及构成要件(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缔约过失责任是产生于缔结合同过程的一种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何时,何时终结,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以要约生效作为起点。主要理由是因为要约以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此时要约分别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力,双方才能进入一个特定信赖领域。在这种特定的信赖领域内,合同当事人双方才可能基于信赖对方而作出缔约合同的必要的准备。另种观点认为,由于缔约过程是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想要确立一个时间点非常困难,而且是僵化的。因此,应根据不同的先合同义务,灵活确立一个可变的时间点较为理想。本文基本同意第一种观点。缔约过失责任以要约生效为起始,是因为缔约过程中是一种双边行为,缔约之初双方不具有缔约上的实际联系,不可能产生信赖利益,也不产生先合同义务。必须是双方之间接触、了解、确信后才能产生一种信赖关系,如一方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对相对方构成损害,才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要约生效,终止于合同生效,判断是否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其关键是看缔约双方是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一方或双方是否有违反先合同义务,而致使相对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2、缔约过失责任是以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是在诚实信用原则下的产生先契约义务,或称之为先合同义务1。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缔结合同过程中,负有相互协助、通知、说明、照顾、保密、保护等附随义务。正是由于缔约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才导致了不同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缔约过失责任。3、缔约过失责任保护的是一种信赖利益。根据“无损失、无责任”原则,缔约过失责任也须有损失,但这种损失须为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或称消极利益,一般是指无过错一方因合同无效、不成立等原因遭受的实际损失。对于信赖利益的损失界定,在目前法律上无明确规定的情况,较难以把握,在司法中可能会出现赔偿过宽、过窄,也可能出现同一类案件有不同的裁决结果。本人认为,信赖利益的损失,其范围可以包括:缔约费用;履约准备费用。4、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补偿性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在现行法中尽管已经得到明确,但附随的先合同义务法律无明确的规定,只是适用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缔约过失责任不是履行利益或期待利益。他只存在于缔结合同过程中,一方因信其合同有效成立而产生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即损害的是对方的信赖利益。故缔约过失责任救济方式仅为补偿性,其目的是为了达到与契约磋商未发生时相同的状态。(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缔约过失责任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其构成须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个方面。具体而言,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以下五个: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缔约过程中2。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缔约过程中,或者在合同已经成立但因为不符合法定的合同生效要件而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如果合同已经有效成立后,合同的缔结过程就已经结束,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致使另一方当事人受到损害的,只能构成合同的违约责任,而不能适用缔约过失责任。2、必须有缔约过失行为的存在。有违反先合同义务或附随义务的行为。缔约一方当事人在缔约的过程中,有违反法律规定的相互协助、通知、说明、照顾、保密、保护等义务的行为。一般认为《合同法》第42条、43条之规定,即是只有合同缔约人的一方存在上述行为时,才可能承担因此行为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3、必须有损失的存在。违反先合同义务或附随义务的行为给缔约合同的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如果没有损失,就不存在赔偿。赔偿的损失也是基于信赖利益的范畴,不包括履行利益。4、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或附随义务的一方在主观上必须存在故意或过失。过错是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缔约过失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也不例外。过错具体表现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基本形态。故意是指缔约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合同无效、不成立或被撤销,能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后果,而仍然进行这种民事行为,希望或放任违法后果的发生。过失是指缔约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合同无效、不成立或被撤销造成相对人信赖利益损失,因疏忽大意没有尽到协力、通知、保护、保密等义务,虽然预见到了但轻信其不会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因此,无论故意或过失,只要具有过错就要承担责任,无过错就不承担责任。如果缔约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是受害人、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则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也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5、违反先合同义务或附随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合同缔约人一方的损失并不是因对方的过意或过失造成的,而是其他原因造成的,其受损失的一方合同缔约当事人也不得向对方主张缔约过失责任。二、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区别(一)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违约责任是我国《合同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规定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其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不同。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的义务而承担的民事责任,它是以有效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条件。而缔约过失责任则仅仅适用于合同缔结过程中及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判断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非常重要的标准就是看合同是不是有效成立。如果双方之间存在着有效的合同关系,则适用违约责任,如果双方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则仅能适用缔约过失责任。2、责任承担的形式不同。缔约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责任承担形式,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也可以约定定金等条款。而缔约过失责任它排除了缔约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或免责条款,而是直接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进行约定,也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归于无效,其责任承担只能是损害赔偿,当事人不能任意选择。一般以受到的损失为限,赔偿的是对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3、归责原则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只能使适用过错责任原则1。即只有在缔约一方有过错的情况下才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或双方均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缔约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均无过错,虽然也存在着损害并造成一方或双方的损失,也无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一方面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以缔约当事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作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即:确定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不仅要有违反先合同的行为,致使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而且缔约方在主观上确实存在过错;另一方面,这种过错必须与信赖利益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此来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般适用无过错推定原则。作为例外或补充也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对违反合同义务的当事人无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在所不问,均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07条之规定,将该原则予以确认。同时,对于有名合同规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如合同法第189条、第191条、第320条、第374条、第406条、第425条等,从而形成了严格责任为主导,过错责任原则为例外和补充的立法格局。(二)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5条规定,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这里讲的公平,既表现在订立合同时的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公平处理,既要切实保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使违约方因较小的过失承担过重的责任;还表现在极个别的情况下,因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履行合同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公平地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诚实信用,主要包括三层含义:一是诚实,要表里如一,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二是守信,要言行一致,不能反复无常,也不能口惠而实不至。三是从当事人协商合同条款时起,就处于特殊的合作关系中,当事人应当恪守商业道德,履行相互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在起草合同法过程中,有的同志提出规定等价有偿原则。等价有偿是商品交换的规则,作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的合同法,公平原则已经包含等价有偿的内容。公平地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就有价值相等的意思。我认为在合同法中还是用公平原则代替等价有偿原则为好。等价有偿作为商品交换的规律,并不表现在每次商品交换中,每一次商品交换的不是商品价值,而是商品价格。只有在长时期的商品交换中,在价格围绕着价值的上下波动之中,才表现出等价有偿的规律。公平原则既表现在整个社会的交易秩序方面,更表现在个别的具体的合同之中,任何一个合同都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体现公平原则的精神。由于合同种类广泛性,有的合同属于无偿合同,用公平原则比等价有偿涵盖更宽一些,更能照顾千姿百态的各类合同的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的适用面愈来愈宽。有人认为,按照恪守商业道德的要求,诚实信用原则包含公平的意思。除合同履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外,合同法规定诚实信用还适用于订立合同阶段,即前契约阶段,也适用合同终止后的特定情况,即后契约阶段。《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43第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二条规定的是缔约过失责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基本依据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该条讲的是后契约义务,履行后契约义务的基本依据也是诚实信用原则。(三)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条规定,集中表明二层含义,一是遵守法律(包括行政法规),二是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遵守法律,主要指的是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基本上涉及的是社会公共利益,一般都纳入行政法律关系或者刑事法律关系。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国家通过强制手段来保障实施的那些规定,譬如纳税、工商登记,不得破坏竞争秩序等规定。法律的任意性规定,是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或者排除适用的规定,基本上涉及的是当事人的个人利益或者团体利益。当然,法律的任意性规定,不是永远不能适用。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对合同的某个问题,当事人有争议,或者发生合同纠纷后,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达不成补充协议,又没有交易习惯等可以解决时,最后的武器就是法律的任意性规定。合同法的规定,除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以及《合同法》第38条有关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等规定外,绝大多数都是任意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相当于国外的不得违反公共政策或者不得损害公序良俗的规定。随着民事法律的不断完备,不少过去属于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现在已经有法律规定,成为遵守法律的内容。但法律与社会存在相比,毕竟是第二性的,法律很难对社会上的形形色色事无巨细地都作出规定。遇到在法律上没有规定,又涉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情怎么办,最后的法律武器就是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这一原则,才可以做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四)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 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该条规定主要适用于合同履行,为什么要写到合同法第一章一般规定之中,给予高度重视呢?中国在转轨时期,由于缺乏搞市场经济的经验,管理水平不高,法律意识不强,经济秩序上有些混乱,合同履行率较低。针对这种情况,强调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现实意义很大。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首先是对当事人说的。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违反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是对行政机关说的。行政机关不得干涉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不得违法变更甚至撕毁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是对审判机关说的。审判机关应当像遵守法律一样保护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如果在实际生活中得到普遍贯彻,那么,合同这一法律手段,必将大大推进中国的现代化建设。新的合同法,不仅在第8条确立了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 也在合同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等方面维护这一原则。在合同订立方面,详细规定了要约、承诺制度,共22条之多,使合同的订立较之于过去规定清晰可辨,具有操作性。在合同变更方面,《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在合同解除方面,合同法规定了约定解除;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也在第94条明确规定了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特定情形。最后谈一下合同法基本原则的表述问题。《合同法》第3条至第8条规定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人认为,有关合同法基本原则的表述不够全面。这个意见是对的。要在短短的一、二句话中全面表达合同法的每一个基本原则十分困难,事实上也做不到。那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怎么写呢?一是类似于民法通则的办法,如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二是有针对性地作出最难体现该项基本原则特征的规定。合同法有关基本原则的表述,采取的是后一办法。
内容提要:企业合同管理指企业对以自身为当事人的合同依法进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以及审查、监督、控制等一系列行为,是市场经济的外在表现,通过合同管理,现代企业在市场中实现平等的制约和权利,从而为当事人营造一个公平的环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的运作需要合同。《合同法》规定合同有三种形式:口头、书面和其他形式。市场是靠合同运作的,市场主体各方都是靠合同去履行其权利义务的。合同的成立必须以市场为前提。合同是市场的产物,是市场可持续发展的动力。合同产生在合同管理的前期阶段,在这一阶段往往受到高度重视,一旦合同签订了,施工任务到手了,合同就束之高阁了,甚至忘记了,忘记了合同履行过程是实现权利义务的过程,而仅仅把它看成是生产过程,回复到计划经济的旧观念上去。因此,合同管理的问题大多数产生在中期和后期履行阶段。但这并不是说前期阶段就没有问题,前期阶段所出现的问题,多数是由于急于签成合同而过于草率。所以,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述合同在现代企业中的运用及管理:一、现代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二、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三、解决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对策。关键词:现代企业 合同 管理 履行 纠纷 控制市场经济在某种意义上说是法制经济,再贴近些说,是契约经济。合同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是商品交换的法律表现形式。现代社会可以讲是合同社会。企业的经济往来,主要是通过合同形式进行的。所以,一个企业的经营成败和合同与合同管理有密切关系。因此,必须十分重视合同及合同管理。企业合同管理是指企业对以自身为当事人的合同依法进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以及审查、监督、控制等一系列行为的总称。其中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是合同管理的内容;审查、监督、控制是合同管理的手段。合同管理必须是全过程的、系统性的、动态性的。全过程就是由洽谈、草拟、签订、生效开始,直至合同失效为止。我们不仅要重视签订前的管理,更要重视签订后的管理。系统性就是凡涉及合同条款内容的各部门都要一起来管理。动态性就是注重履约全过程的情况变化,特别要掌握对我方不利的变化,及时对合同进行修改、变更、补充或中止和终止①。一、 现代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合同签订阶段的问题:合同签订阶段常见的问题有:1、合同主体不当。合同当事人主体合格,是合同得以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而合格的主体,首要条件应当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合同当事人。这里要防止两种倾向:一是虽然具有上述两种能力,但不是合同当事人,即当事人错位,也是合同主体不当;二是虽然是合同当事人,但却不具有上述两种能力,同样是合同主体不当②。 2、合同文字不严谨。不严谨就是不准确,容易发生歧义和误解,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引起争议。依法订立的有效的合同,应当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而这种体现需要靠准确明晰的合同文字作载体。可以说,合同讲究咬文嚼字。 3、合同条款挂一漏万。就是说不全面、不完整,有缺陷、有漏洞。常见漏掉的往往是违约责任。有些合同只讲好话,不讲丑话;只讲正面的,不讲反面的,不懂得签合同应当“先小人后君子”的诀窍,一旦发生违约,在合同中看不到违约如何处理的条款。 4、只有从合同而没主合同。主合同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如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等。从合同是指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才能成立的合同,如建筑工程分承包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没有主合同的从合同是没有根据的合同,是“无源之水”,而“无源之水”是不存在的。 5、违反法律法规签订无效合同。《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而无效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目前不少建筑企业所签订的合同,有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实质也是无效合同③。6、境外合同文本的疑问。我国加入WTO后,有些合同使用境外文本。由于国情和语言文字不同,加上翻译问题,这些合同文本存在不少疑问。对这些疑问不能回避,必须在合同上加以澄清,弄清其含义,或堵塞其漏洞,以免造成损失。(二)合同履约阶段的问题:1、应变更合同的没有变更。在履约过程中合同变更是正常的事情,问题在于不少负责履约的管理人员缺乏这种及时变更的意识,结果导致了损失。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变更和合同主体的变更两种情形。合同变更的目的是通过对原合同的修改,保障合同更好履行和一定目的的实现。作为承包方的建筑施工企业,更重要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关键在于变更要及时。2、应当发出的书函(会议纪要)没有发。在履约过程中及时地发出必要的书函,是合同动态管理的需要,是履约的一种手段,也是建筑企业自我保护的一种招数,可惜这一点往往被忽视,结果受到惩罚。
我国新《劳动合同法》已于2007年6月2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与旧《劳动法》相比有重大调整。鉴于此,本人特在此提醒各位朋友,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个人应该注意哪些问题?怎样才能对自己更有利? 使自己的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呢?根据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和相关立法精神、《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在进入用人单位就职之前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建立劳动关系。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原则上合法订立的,是彼此确认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书面证明。那么,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有哪些注意事项呢?第一 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首先在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应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合同至少应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劳动者当妥善保管自己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强迫劳动者集资、入股,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有效证件。第二 劳动合必须充分体现合同双方地位的平等性。在劳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鉴于目前实践中,多是由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范本,因此用人单位有义务向劳动者解释说明合同内容,合同中关于权利义务的叙述要求准确、清楚、完整、明白易懂,防止在劳动执行过程中产生误解或曲解,从而带来不必要的争议,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造成损失,也为合同争议的处理带来困难。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劳动者应当仔细而慎重的察看企业是否经过工商部门登记以及企业注册的有效期限。否则,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将是一份无效合同。第三 法定条款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必须具备条款是: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1)劳动合同应当约定期限,主要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等三种形式。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续订劳动合同的,不得再约定试用期。(2)工作内容。工作内容是指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的工作,包括劳动者工作的时间,劳动者的工种或职务,以及在生产上应达到的质量指标和数量指标等。(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指用人单位提供给劳动者工作中所处的客观环境和劳动保护措施。主要包括劳动安全和卫生规程、劳动保护措施、女工和未成年人的保护规定、工作时间和休息体假等内容。(4)劳动报酬。主要包括劳动者的工资、奖金和津贴以及支付时间等内容,在劳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工资标准或工资的计算方法,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5)劳动纪律。主要包括企业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内容及其执行程序等。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其内容不得违背法律规定。(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有违约金、赔偿损失、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等。第四 意定条款在劳动合同中,除了法定条款之外还有意订条款。在劳动合同中是否需要对法定条款之外的事项进行约定可以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决定。包括但不限于试用期、商业保密的保护条款、服务期条款、特殊待遇条款等。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关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是纠纷产生的多发地带。在此,笔者简要予以说明。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即用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用人单位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据劳动部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条款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以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这个通知是我国目前规范“守密期限”这一争议问题的较为明确的法律依据。一言以蔽之,无论是法定条款还是意定其他条款,都必须合法才能使其法生法律效力。笔者诚望广大求职者能够在求职过程中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资料来源:
附条件:等你结婚时我给你10万,你可能结婚也可能不结婚,结果不确定。附期限:等你30岁时我给你10万,这个结果必须发生,结果确定。
合同所附带的条件一般在合同条款的最后撰写所附条件或在合同附件写明。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合同所附条件有效需要符合法律规范,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内容,违反法律的条件无效。条件还需要具有将来可能实现性,即条件需要是过去或合同成立时未发生的事实。需要注意的是,所附条件应当要属于当事人约定的范围,政府机关的审批权限和职责是行政法规的规定,并不能由合同双方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附期限合同(内有案例)附条件合同(内有案例)
附条件合同: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附期限合同: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作为决定合同效力的附款。其中“期限”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确定到来之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例子
附条件合同:在合同中附有“等孩子上小学时该合同失效”的条件,就是附有解除条件的合同。
附期限合同:合同中附有“十五天后该合同生效”的条件,就是附期限的合同。
扩展资料:
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的区别:
1、附条件和附期限都属于法律行为的附款,是指当事人对于法律行为效果的发生或消灭所加的限制。
2、所谓条件,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条件是法律行为的附款,条件是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条件是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事实为内容的附款。
3、所谓期限,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确定到来的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期限是法律行为的附款,是限制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是以将来确定事实的到来为内容的附款。
4、条件与期限尽管都是法律行为的附款,但两者还是有明显的区别,作为条件的附款必须是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如果不属于将来或该事实是确定要发生的,则不能成为条件附款;而期限是以将来确定的事实的到来为客观的,如果不属于将来或不是确实的事实,则不能成为期限附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附条件合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附期限合同
和而不同,成语,读音: hé ér bù tóng 和睦地相处,但不随便附和。出自《论语·子路》:“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孔子说:“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和而不同”思想有三条原则:一是自己要有独立思考,不能随波逐流,更不应与坏人同流合污;二是允许别人有自主权,不能强迫别人服从自己,不能推行“顺我者生,逆我者亡”的霸道主义;三是要善于与别人友好合作,善于协调关系,特别是要保护弱者,帮助弱者,使不能劳动又失去依*的鳏、寡、孤、独以及残疾者都能享受人间的幸福。儒家主张仁爱:“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跟所有爱好和平的人友好相处。中国现在的和平崛起正是对优秀传统的继承,中国的和平崛起不会成为周边国家的威胁。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在先秦时代,“和”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它是指一种有差别的、多样性统一,因而有别于“同”。比如烹调,必须使酸、甜、苦、辣、咸调合在一起,达到一种五味俱全、味在咸酸之外的境界,才能算是上等佳肴;比如音乐,必须将宫、商、角、徾、羽配合在一起,达到一种五音共鸣、声在宫商之外的境界,才能算是上等美乐:反之,如果好咸者一味放盐,好酸者拼命倒醋,爱宫者排斥商、角,喜商者不用羽、徾,其后果便不难设想,也不堪设想了。因此,早于孔子的晏婴就曾说过:“若以水济水,谁能食之?若琴瑟专一,谁能听之?”(《左传·昭公二十年》)正是在这种思想的基础上,孔子将“和”与“同”的差别引入到人际关系的思考之中,于是便有了《论语·子路》中的那句话。在我理解,所谓“和而不同”,是指君子在人际交往中能够与他人保持一种和谐友善的关系,但在对具体问题的看法上却不必苟同于对方;所谓“同而不和”则是指小人习惯于在对问题的看法上迎合别人的心理、附和别人的言论.但在内心深处却并不抱有一种和谐友善的态度。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对某一问题持有不同的看法,这本是极为正常的。真正的朋友应该通过交换意见、沟通思想而求得共识;即,使暂时统一不了思想也不会伤了和气,可以经过时间的检验来证明谁的意见更为正确;因此,真正的君子之交并不寻求时时处处保持一致;相反,容忍对方有其独立的见解,并不去隐瞒自己的不同观点,才算得上赤诚相见、肝胆相照。但是,那些营营苟苟的小人却不是这样,他们或是隐瞒自己的思想,或是根本就没有自己的思想,只知道人云亦云、见风使舵;更有甚者,便是党同伐异、以人划线:凡是“朋友”的意见,即使是错了也要加以捍卫;凡是“敌人”的观点,即使是对的也要加以反对。这样一来,人与人之间就划出了不同的圈子,形成了不同的帮派。其“朋友”的真正意义也便荡然无存了。或许,这种“同而不和”的小人之交是出于一种生存的需要。在有些人看来,孤立的个体是很容易吃亏和受到伤害的,如果不加入某个帮派、不挤进某个圈子,就缺乏必要的安全感:殊不知,这种安全感的获得却是以牺牲独立的人格和尊严为代价的。当一个人连真实的思想都不敢表达,连自己的见解都无权具备的话,这个人活着又有什么意义呢?更有甚者,这种“同而不和”的行为方式不仅在日常生活中大量存在,而且也在自觉或不自觉地渗透到了学术领域。其结果,便是把学术之争变成了门户之见。我们知道,学术之争的本意是要通过不同观点的交流与碰撞而去伪存真,促进学术的发展;而门户之见则是无原则地坚持和捍卫自己学派的观点,将学术之争演变为利益之争:显而易见,后者已由人格的异化扩展到了学术的异化,而异化的根源,就在一个“利”字。正像古人所指出的那样。“君子与君子以同道为朋,小人与小人以同利为朋。”(宋,欧阳修《朋党论》) “君子论是非,小人计利害”(清,申居郧《西岩赘语》)与小人不同,真正的君子并不十分注重人际往来中的利益纠葛,但在大是大非面前却勇于坚持立场;真正的君子并不十分计较人际往来中的是非恩怨,但却能在正视不同意见的基础上求同存异。因此,真正的君子或许也会有这样那样的缺点,但他至少能保持思想的自由和人格的独立。这,也便是“和而不同”的境界所在。
跨文化交际吗?国家内部还是不同国家之间?
调和、和谐是帆,不同的独立见解是船。正如帆与船互相配合遨游海洋,和谐与自我见解也合于乾坤,立于天地。和而不同练达真君子、真人生。和谐是一种美。红绿配出绚丽,黑白衬出经典和凝重,高矮造就天地的和谐,燕瘦环肥描出人间的美景。万事万物和谐相处,成就绝配,展现和谐的美.不同是一种个性。同是荷叶,“尖尖角”描绘出秀丽,“接天莲叶无穷碧”书写的是绚丽,不同的形态有着独特的美、特别的见解。万事万物各有不同,张扬个性,展现独特不同的风采.美与个性并重,和而不同泼墨均匀,勾勒出绝美的画,和而不同是美与个性的结合.和谐是一种沟通。白居易洞悉世事,才思捷达,写诗顺手成章。可他深入民间,了解疾苦,为了能表达出生活在草根阶层的人们的心声,他与百姓沟通,使诗文平实质朴。诗人的心与百姓的苦和谐统一,诗人的诗与百姓的话如出一辙,诗人的才情与百姓的苦况融炼一炉,造就了感人至深的千古绝唱.不同是一种独特的表达。白居易的诗能和谐于百姓疾苦,同样也超脱腐败的社会。他刚正不阿,只叙百姓的疾苦,不唱官场的欢乐,不同于俗世的黑暗,犹如莲花般濯清,用他独特的表达,无畏的勇气,与黑暗抗衡和而不同在沟通中表达,道出勇气.和谐与不同犹如两个齿轮,凸出的齿印有着自己独特的痕迹。可齿轮在相互磨擦中逐一吻合,体现和谐美。和而不同是一种处世哲学,只有真君子才能与大众和谐相处而又拥有不同的见解、不同的人生.阿基米德终日沉浸于思考,超脱俗世,可他又深入群众,获取真知;尼采独立思考,成于己见,可他不忙四周游历,把所想散播人间;道家推崇真善美,将其融入大众的道德规范,却不忘独立于模仿与盲目的随大流之外。只有真君子才能和而不同。和而不同是一种遒劲,在一天天的练达与独立中爆发.和谐是一幅画,不同是美中添雅;和谐是一首诗,不同是诗中的锦绣、芬芳;和谐是一首歌,不同是歌中的高低迭宕。和而不同犹如《诗经》中的绝美,只有真君子才能吟诵出锦绣,口吐出芬芳。也只有真人生才能完全展现和而不同的绝美。和而不同是真君子、真人生.
现共同富裕论文如下:
全面脱贫攻坚是2020年的“重头戏”,基层干部还需不忘为民初心,牢记脱贫使命,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紧绷全部脱贫”这根弦”,做到开展扶贫措施不能停顿,返贫预警监测不能大意,推动乡村振兴不能放松。
紧绷“持续帮扶”这根弦,开展扶贫措施不能停顿。“守正笃实,久久为功。”开展扶贫措施要有“要定青山不放松”的毅力。扶贫措施是脱贫攻坚直接动力来源。因此,在帮扶措施上持续发力是过渡期的必由之路。
要留住帮扶力量开展动态帮扶,驻村服务队作为贫困村脱贫摘帽的急先锋及时落实好兜底保障等帮扶措施,为贫困户脱贫、产业项目创收指明了道路,在脱贫攻坚的关键时期,还需坚持留住服务队,站好最后一班岗。
同时要注重产业帮扶,巩固脱贫成效。支持扶贫产业项目持续稳步复工复产,提升带贫能力,为贫困户提供就业更多机会。
紧绷“稳定脱贫”这根弦,返贫预警监测不能大意。“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贫困地区的稳定脱贫情况和扶贫成效直接挂钩,如果在脱贫的过程中又出现了大量致贫、返贫,就会“为了芝麻丢了西瓜”,忘记了我们扶贫的初衷是为了全面小康。
所以,返贫预警监测不能大意,要杜绝各类数字脱贫,密切关注困难群众的生活工作情况,及时关注辖区脱贫情况。同时要重点关注贫困边缘户,及时保障边缘户的住房饮水安全,防止贫困边缘户出现因病、因学而致贫返贫等情况。
紧绷“共同富裕”这根弦,推动乡村振兴不能放松。“脱贫摘帽不是终点,而是新生活、新奋斗的起点。”全面脱贫是乡村振兴的坚实基础,我们要全力做好全面脱贫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在全面完成脱贫的基础上,稳步推进乡村振兴。
要以扶贫项目为契机,进一步巩固壮大乡村产业,逐步扩大受益人群,促进低收入人群增收致富。同时要充实乡村振兴人才队伍,吸引更多人才投入乡村沃土,以富带动后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总之,在这伟大时代的历史交汇期,我们还需紧绷全面脱贫“这根弦”,做好持续稳定脱贫的文章。我们必须以必胜的决心、坚定的理念,扎实的工作,勇于担当,全面落实省市县脱贫攻坚决策部署,百倍用心、千倍用力,坚决打赢脱贫攻坚这场硬仗,坚决夺取脱贫攻坚战全面胜利,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800字共同富裕议论文如下:
什么是共同富裕,我认为包含两个层面,既要物质上共同富裕,又要精神上共同富裕。物质层面,关系到百姓的衣食住行用,让生活有保障,是共同富裕的首要任务和基本内涵。而精神层面,则是让生活有温度,是共同富裕必不可少的有机组成部分。
作为一名基层民情民访代办站代办员,我觉得精神层面更需要得到关注,精神富有比物质富有更重要。在我从事代办员这些年,我发现,现在人们的生活基本都有保障了,但文化生活方面,特别是老年人,还有待进一步丰富。社会矛盾减少了,邻里关系更和睦了,社区一家亲,相处有礼有节,走到哪都有家的温暖,这是我理解的精神层面的共同富裕。
如何推进精神层面的共同富裕建设,我认为,首先要提高人的素养,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在改革开放之初提出: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然后让他们带动大家一起致富,走共同富裕道路。这就要提升人们的社会责任感,积极主动帮助没有富裕的人一起进步,一起提高生活水平。
其次要加强社会基层治理工作。凡事以和为贵。和谐社会是共同富裕的政治保障。如今我所做的,就是每天接待需要化解矛盾纠纷的群众,将社会不稳定因素阻止在萌芽状态。
在调解中,时间非常宝贵,在矛盾产生初期就想方设法去化解,避免小纠纷演变成大矛盾,进而导致悲剧出现。从事调解工作已经八年多,我希望更多人加入到这个队伍,敢于面对矛盾纠纷,传播好人好事的正能量,让这社会充满爱。
同时,要加大对老年人,特别是独居老人的人文关怀,给予他们更多关爱。现实中,我经常碰到有老人因为缺少子女的陪伴,被一些打着健康保健、外出旅游幌子的钻了空子,多年攒下的积蓄全走。
对子女来说,在外打拼不易,工作在繁忙也要多设身处地考虑老人的感受与现实困难,即便不能常回家看看,也经常打电话回家。对基层组织和社区来说,可以组织志愿者队伍,多开展一些文艺活动,为老人送去欢乐,有条件的还可以建设一些活动中心与养老公寓。
把你的钱分我一半 就实现了共同富裕
实现共同富裕的途径:可以让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带动和帮助其他地区、其他人,逐步达到共同富裕。具体如下:1、要保持经济增长在合理区间。发展是解决一切问题的关键和基础。基本实现现代化远景目标,其中包括人均GDP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充分挖掘我国经济增长的一切潜力。2、要保持经济增长与收入增长同步。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GDP增长和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的同步性明显增强,所以取得了脱贫攻坚的历史性成就。继续保持同步性,就意味着人均GDP的提高可以转化为居民收入的提高。3、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要叠加发力。国际上通常把的基尼系数作为收入分配差距的“警戒线”。党的十八大以来,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以及基尼系数都有所下降,但这个下降趋势已趋于平缓,目前我国的基尼系数保持在左右。共同富裕是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全面富裕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全面富裕是有一定的逻辑关系的。物质生活是人类生活的基础,也是共同富裕的基本内涵。人们精神生活的充实、社会生活的协调必须建立在物质生活的富裕上,如果连温饱问题都解决不了,所谓的道德、理想就难以得到切实保障。物质生活是基础,但物质生活并不是人类生活的全部内容。人民生活的改善并不单指物质生活的改善,而是指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协调发展,是一个各方面生活全面提高的问题。在人们的物质生活丰裕以后,精神生活将成为决定人们富裕和幸福程度的一个关键因素。
职场沟通论文
在学习、工作中,大家肯定对论文都不陌生吧,借助论文可以达到探讨问题进行学术研究的目的。那么一般论文是怎么写的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职场沟通论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一、沟通时,先处理心情,再处理事情
在工作中,我们经常会看到上下级之间,同事之间经常会争吵。争吵完,大家并没有解决事情,反而因为吵架发展到言语攻击,人身攻击,甚至有时候大打出手。在沟通中,双方的观点不一样是非常正常的。也许你会发现别人的观点让你难以接受,甚至非常生气。此时,你一定要先处理好自己的心情,只有双方能够平静下来才有可能于更好的沟通,有利于事情的处理!
二、沟通时,要有同理心,换位思考
职场上,由于每个人站的立场不一样。所谓同理心,就是要站在对方的立场去思考问题,为什么他会反对我的观点呢?为什么会不支持我呢?是否有哪些障碍导致对方无法帮忙?因此,在沟通时,你能够站在对方的立场上想问题,能够设身处地的思考对方的所思所想,学会换位思考,大部分都能促进沟通,那么事情的.解决就朝着良好的状态发展了。
三、沟通时,表达清楚,理由充分
职场上,大家的时间都非常宝贵。因此,沟通时,一定要把自己的观点表达清楚,让对方能够明白你的意思。同时,在陈述自己的观点,你的理由要尽力充分,让对方感受到你为什么要这样做。当你的理由足够充分,对方大部分都能够理解,朝着双方要达成的目标前进。
总之,职场沟通要遵循先处理心情,再处理事情;要有同理心,换位思考;表达清楚,理由充分的原则,这样,上下级和同事间的沟通效率就会提高!
职场沟通避雷指南
①再忙也不要回复语音信息
首先,在讨论事项的时候,突然向对方发送10秒及以上的语音事实上是非常费时间的。如果是文字,那么凭大家“一目十行”的本事就能够把事情看出个大概。但如果是语音的话,还是需要费时间从头听完,就算是转换成文字也会出现字眼模糊无法分辨。另外,一般的办公场所都是非常安静的,如果发送语音很容易出现不方便听的情况。
②看到消息及时回复
无论是邮件还是其他通讯软件,在看到消息之后一定要第一时间回复,尤其是在分配工作时。如果对方有很要紧的事,但是一直找不到人,会让人觉得焦躁着急,同时很有可能会大大降低对方对你的信任和好感。
③回复要有礼貌
我们在前文提到了最让人恼火的几种回复,还包括了命令式的回复,这会让同事心生嫌隙,拉大与同事共处的距离。
“人生以服务为目标。”但是我们要怎么为人民服务?答案就是运用同理心,但是并不是同情心,因为两者是不同的。 举个例子来说,有一次,一位美国商人,在路上看到一个穿着简陋又破破烂烂衣服的人在卖铅笔,他心里觉得他很可怜,就丢了一枚硬币在笔筒里面,正要离开时,突然想起什么,说:“对不起!我刚忘了把笔拿走!你和我同样身为商人,要加油喔!”几年后,商人遇见一位富商,赫然发现他是当年那位卖铅笔的人,那位富商说,当年要不是因为他,他可能还认为自己是乞丐,流落街头呢! 一开始的时候,商人表现了同情心,却没发现富商真正需要的.是什么。直到他展现了同理心,让对方了解自己是个商人,并不是乞丐时,对方彷佛被开启一扇门,朝着方向前进。这就是两者最大的不同,只有同理心才能带给对方安慰,也就是“设身处地的为对方着想”。 如果将人比喻成一朵花,同理心就像把水浇在根部,让整株花接受养分。怀着同理心对待他人,让自己和对方快乐!
学会换位思考人非圣贤,孰能无过,知错能改,善莫大焉。——题记人的一生不是十全十美的,人活着总会犯一点点错误,但是犯了错就要改正。母亲是一个辛勤的园丁,用她甘甜的乳汁灌溉着我们这些祖国未来的花朵。每天早上母亲三点钟就开始起来做早点,做到了天亮然后就用车拉到外面去卖,挣回来的钱不仅要支持家里的费用还要供我和弟弟上学。每次母亲从外面回来之后每天晚上还要唠叨几句对我们说认真读书,以后出来就不用像我们这么辛苦,早上半夜三更起来,出去还要被太阳晒,有时候下雨时还要被雨淋,还说如果不认真读书以后可能比她还惨,但是我一句话都听不进去,有时我反而还还骂回几句。但是换个位置站在母亲那个角度去思考想想真的很不应该,因为每个孩子的父母都希望自己的儿女能长大成才,希望自己的儿女能过得更好,每次母亲从外面买东西回来都是舍不得吃,每次等我和弟弟吃完之后吃我们剩下的。换个位置去思考你就会明白父母其实是很爱我们的,她自己舍不得买一件好的衣服穿,而我们每次买的都是名牌的衣服给我们穿。她自己每次买东西自己都舍不得吃每次都把她留给了我们吃,但是我们为什么却不能体验她的辛苦呢?为什么她做生意那么辛苦而我们学习还要让她那么操心呢?现在想起来我觉得自己好不孝顺啊,为什么母亲做生意那么辛苦而我学习却还要让她那么操心,为什么我的任务为什么还要父母来监督完成呢,难道我自己不能完成吗?现在想起来我错了,但是错了就必须改正,希望能得到父母的原谅。我以后再也不会让母亲失望啦,我会认真学习争取做到最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