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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起源与本质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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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起源与本质毕业论文

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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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法的起源看教育法与教育道德在教育中的作用

论文摘要: 教育道德和教育法是规范学校教育各种行为的基本规范,从道德和法的起源看,二者是相互联系的,教育道德体现了教育活动各种行为的自觉性,而教育则是学校教育的根本保证。只有全面发挥教育法与教育道德在教育中的作用,才能保证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本文论述了道德与法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教育法与教育道德在教育中的作用,目的在于提高广大教师教育行为的自觉性。 一、 概念的界定 教育法是一定或阶级,依据一定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为实现一定的教育目的所制定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一概念指明了教育法的特殊内涵,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表明了教育法的特殊性,即教育法的教育性。教育法是为实现一定的教育目的而确定的,目的不是法,而是教育,其法的制定直接或间接的是为了培养人。 第二,表明了教育法与其他法规一样具有国家意志性和实施的强制性。教育法是通过权力的强制性来保障教育活动顺利地开展和教育目的的有效实现,失去了法的强制性,教育立法就变得毫无意义。 第三,表明了教育法的社会性。教育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规定了人们在教育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表明了教育法在本质上具有客观性,教育法的制定不仅符合教育规律,而且能够揭示教育的客观规律,为教育发展服务。 道德是社会以善恶评价方式,依靠内心观念和传统习惯及社会舆论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道德教育是一般道德要求在教育活动中的具体体现,是教育活动中的所有活动主体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总和。由于教育活动的主体具有多样性,按照主体在教育活动中的角色大致分为教育人员、教师、学生、家长及其他社会成员。其中教师的教育道德是构成和影响教育活动的核心。 二、从道德与法的起源看二者之间的相互关系 道德与法就其特质而言具有两重性:形式的主观性和内容的客观性。形式的主观性是指二者都是以观念的形态表现出来的,属于一种社会意识形式。内容的客观性是指作为一定的社会规范,二者都不是个人主观任性的产物,而是一定社会利益的反映,是社会对人们所普遍遵守的生活秩序或公共利益的总规定,反映了一定社会的客观要求,也体现了个体应有的权利和义务。 道德与法的两重性,导致了二者在效用上的特殊性。首先,法律的规范必然以他律的形式表现其自身的特征,要求社会个体受其制约。其次,道德的规范更多地体现在主体的自律,通过自律达到自我约束,形成良好行为。 从发生学的角度考察,道德与法是相伴生成的。弗洛伊德从古希腊神话中寻找道德与法的起源,他认为,在远古时期,原始部落中父亲独占了母亲与所有的女子,并用严酷的手段来压制所有男子——儿子的性本能,终于有一天,儿子们不堪压抑,联合起来杀死了父亲,共同分享父亲所有的特权。但是,在被压抑的欲望得到宣泄和满足之后,杀父亲的儿子们萌生了一种深重的罪恶感,他们彼此之间又发生争斗,每个人都试图独占从父亲那里夺来的权利。为了忏悔这种杀父之罪,也为了兄弟之间不再因争斗而重新发生战争,他们终于想到了需要订立一种社会契约。[1]“于是,便出现了最早的、由克制本能欲望的满足而产生的社会组织形式,他们开始承认彼此应用的义务,建立了所谓神圣不可侵犯的社会机构,总之,道德和法律由此发端”。[2] 古代中国,先秦著名思想家荀子在《礼论》中论述道:“礼起于何也?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仪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以求。使欲必不穷乎物,物不必屈于欲,两者相持而长,是礼之所起也。”[3]这里的“礼”就是指调节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的道德与法。对此,恩格斯更加精辟地指出:“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种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4]可见,道德与法都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客观必然现象,在社会生产和人们生活中相辅相承,发挥各自的社会功能。 教育法和教育道德既有区别又有联系,这些联系主要表现在: 第一,二者都是国家在教育方面的利益和意志的行为规则。属于社会的上层领域,为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所决定,反过来又为经济基础服务,在本质上二者是一致的。例如,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四条规定:“教师应热爱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守。”[5]很明显,这一法律规定和教师必须遵循的教育道德是完全一致的。因此,在教育过程中,任何侮辱、责骂和体罚学生的行为,既是违法的,又是教师的道德所不容许的。在此,教育法律和教育道德的要求是完全一致的。 第二,教育道德对教育法律的实施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我国的有些教育法律条款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需要以提倡为手段。在《高教六十条》中规定:“学生的课余时间,除学校统一规定的重大活动以外,一律由学生自己支配。”“学生个人的习惯和爱好,只要不妨碍学校和他人利益,不得限制和干涉。”[6]这里对学生的自由权利作出了保证,如果学校和教师对学生的自由活动进行限制和干涉,就违反了教育法。但是,这一规定并非是让学生放任自流,按照教育道德的原则,教育工作者有道德上的义务,去关心和组织安排学生的课外活动,使他们的习惯和行为朝着健康的轨道发展。可见,教育道德是顺利实现教育法律的重要保证。 第三,教育法律对提高教育道德具有积极的作用。学生教育道德的提高需要广大教师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然而教育法律的作用也是不可否认的。这是因为,教育法律是教育工作普遍的、明确的行为规范,它告诉广大教师,在教育工作中,应该保护什么,反对什么,什么行为是正当的',什么行为是不正当的,应该发扬什么,应该 摒 弃什么等,无疑为教育道德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在我国的教育法律中有很多方面都涉及教育道德的领域,并使教育道德具有法律依据,教育法律的实施本身就是在提倡教育道德。如教师要“爱护学生,忠于职守”等法律规定,都是教育道德的法律化。从我国教育法律和教育道德的内容和实践的总体看,凡是教育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都是教育道德所谴责的行为,违反教育法律就违反教育道德。 三、教育法与教育道德在教育中的作用 教育法和教育道德以他律和自律的形式相互联系并对教育发展产生影响。二者本质的区别又使他们在教育中发挥不同的作用,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教育法与教育道德产生的条件不同决定了二者在教育中的历史命运不同 首先,教育道德自人类产生教育,作为调整教育活动的道德行为规范就随之产生并发挥重要作用。无论是在阶级社会,还是在无阶级社会,教育道德始终是人们从事教育活动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所不同的是,在阶级社会中,教育道德是为一定的阶级所占有,为统治阶级服务。今天,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教育的发展,教育道德的内容和范围也得到丰富和发展,可见,社会的发展水平越高,人们对教育道德的要求就越高,教育道德在教育中的作用就越大。其次,从教育法的产生历史可以看到,教育法产生于私有制和国家出现以后,随学校教育的产生而产生,是一定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在教育领域的反映,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它随着现代教育体制的完善而完善,并发挥着重大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教育逐步趋向公正、平等、教育法及其作用将会逐步削弱,其发展轨迹是产生―强大―减弱―消失。同时,教育道德又具有超前功能,它是为人类社会的教育上升到更高一级的水平服务的,在共产主义社会,教育法律消亡之后,教育道德将依然存在,并发挥更大的作用,教育道德的内容和范围也将空前的丰富和发展。可以说,教育道德与教育法律不同,它是同人类社会共始终的。

2.教育法与教育道德在教育中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教育法的表现形式是法律条款。这些法律条款包含在与教育有关的、法律、条例、国家命令等规范性的法律文件之中。它的篇、章、节、条及款项,都规定得严密具体。在教育法律规范中,它的假定部分规定得既明确又准确,不存在有任何摸棱两可含混不清的。它的处理部分一般分为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制裁部分也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民事、刑事和制裁等界限准确、清晰。总之,教育法律规范总是有正式的文字语言表现形式,它的条文是明确、具体、严谨的,具有规范性。教育道德的表现形式则不同于教育法律的表现形式,一般来说,它只存在于人们的教育意识和社会舆论之中,要求人们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比较抽象、概括,不像法律那样明确规定了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其表现形式主要是观念形态,每个人的教育思想和教育行为,都是在一定的社会中形成的,又受到个体活动的制约,是一种无形的制约力量,教育道德有成文的,也有不成文的,如教师怎样做才是爱护学生,并没有具体的规定;而教师的职业道德,学生的行为规则等都有具体规定。但是,这些条文都属于道德规范的文字表现形式而不是教育法律规范,只有由国家立法机关按照立法程序颁布的教育法律,才具有法律性质,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3.教育法与教育道德在教育中所调整的范围不尽相同 在一般情况下,教育道德要比教育法所调整的范围更加广泛,它几乎涉及教育活动的所有行为。而教育法律所要调整的只是人们的某些特定的教育行为,在教育领域,绝大多数需要处理的关系都要有教育道德来调整。凡是违背教育法规的行为,必然同时也违背教育道德;但某些违背教育道德的行为,虽然受到舆论的谴责,但不一定受到教育法律的制裁。教育道德上的义务并不都是教育法律上的义务,如有些教师经商,其中有个体行为,也有教师集体的行为,这种现象引起社会的极大舆论,损坏了教师的职业形象,在教育工作中形成了消极的影响作用,这是与教师的相违背的行为,应受到教育道德的谴责,但是,这种行为并没有违背教育法规,不能用进行制裁。 4.教育法与教育道德在教育中实现的方式不同 教育法作为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同其他法律一样,具有特殊的强制性,依靠国家权利作后盾,要求人人必须遵守。对于一切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主体也要根据情节和法律规定给以制裁,并由国家权力机关进行组织实施。教育道德则是依靠舆论,人们的信念、习俗和教育力量来实现,对教育活动中的一些非道德现象和行为主体多采用批评教育的方式,或社会舆论的道德谴责促其改正过失,形成良好的道德行为。 参考文献: [1]弗洛伊德.《摩西与一神教》转引自夏伟东.道德规范:两重性及从他律到自律[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4,(3).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M].人民出版社,1995. [3]荀子·礼论.诸子全集[M].广东教育出版社,1998.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M]人民出版社,1995. [5]戚万学主编.道德教育新视野[M].山东教育出版社,2004. [6]戴国明,马平.教育[M].河南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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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他的起源与发展毕业论文

丰富多彩的拉丁美洲音乐 拉丁美洲指的是美国以南直到南美洲最南端的广大地区。面积相当于两个欧洲,包括墨西哥,中美洲,加勒比,南美洲四个部分,古代印第安人曾在这里创造了灿烂辉煌的玛雅、阿兹台克、印加三大文化。音乐在当时也得到了较高的发展。玛雅人的器乐与歌唱、舞蹈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他们用敲击乐器较多,如用半个葫芦制成放在水盆中敲击的水鼓和用坚硬的长豆荚相互敲击的乐器,还有能吹出鸟鸣声的管乐器等。阿兹台克人则经常使用木鼓、竹笛、海螺和葫芦制成的摇铃。在印加人的音乐中,以排箫和竖笛著称,据说当时曾有多达百人的竖笛乐队为舞蹈伴奏。在印加贵族子弟的教育中,音乐是很重要的一部分。无半音的五声音阶是印第安人普遍采用的音阶。 经过300多年的殖民统治后,拉丁美洲的音乐文化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由于大量欧洲(尤其是地处伊比利亚半岛的西班牙、葡萄牙)的音乐文化传播到了整个拉丁美洲。同时,来自非洲的黑人奴隶也带来了非洲的音乐艺术。长时期种族间的混血,也形成了各种新的混合民族。拉丁美洲的文化正是欧洲文化、印第安文化和非洲文化经过长期的碰撞、冲突、渗透、吸收后融合而成的一种统一而又多元的文化。它源于这三种文化而又不同于原有的文化,以崭新的面貌出现在世界上。从宏观的角度看,拉丁美洲音乐也是欧洲音乐、印第安音乐、非洲音乐的混合体。但由于混合的类型、层次、成份、程度各不相同,就形成了十分丰富、多种多样的音乐风格。如今,拉丁美洲音乐正以其色彩的丰富。节奏的独特,旋律的美妙,和声的浓郁,吸引着广大的音乐爱好者。它那无比的热情,充沛的活力,神奇的风貌,使世人为之瞩目。正如拉丁美洲伟大的革命家古巴诗人何塞·马蒂所说的:“这是一片用音乐和大自然秀丽景色装点的和谐和富有艺术的国土”。 拉丁美洲的音乐文化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即印第安人音乐;以黑人音乐为中心的非洲--美洲音乐;以土生白人、混血人音乐为代表的拉美民间乐。 印第安人音乐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处于孤立偏僻地区印第安人的音乐,如亚马逊热带丛林区的印第安人。由于处于较原始的状态,其音乐比较简单;又如厄瓜多尔希法罗人的音乐只采用了三个音。巴西卡马尤拉人的音乐也比较简单,但却拥有世界上最长的管乐器--由两根植物茎(一长米、一长米)捆绑在一起的乐器,他们的音乐与舞蹈是紧密相连的,而且往往是在各种仪式、庆典上才表演。这些,对于研究音乐的起源和发展是很有用的。另一类是发展得较高的印第安人的音乐,如秘鲁、玻利维亚、厄瓜多尔等国的安第斯高原音乐,它是印加传统音乐的继承和发展。他们演奏的排箫、竖笛音乐很有特点,在表现高原印第安人的风情方面十分出色。庄严的太阳神颂歌,忧郁抒情的亚拉维情歌,欢快活泼的瓦衣诺舞曲,都是他们的创造。美妙动人的民间花腔女高音唱法一安第斯高原唱法是世界民间音乐中的瑰宝。印加古都库斯科被称为“美洲考古之乡”,每年6月24日是著名的太阳祭节日,在隆重的庆典上可以见到传统的印地安人音乐歌舞表演。玻利维亚高原的普诺也被誉为"美洲大陆民间歌舞之乡"。 黑人音乐亦称美洲--非洲音乐。这种音乐主要分布于加勒比海和巴西以及秘鲁、哥伦比亚、委内瑞拉的沿海地区。苏里南的原始森林中,逃亡的黑人奴隶和加勒比海的海地保存了较纯的非洲音乐。在巴西的巴伊亚地区和古巴、特立尼达多巴哥等国的黑人音乐,则受葡萄牙、西班牙文化的影响较多。美洲--非洲音乐的特点是节奏在音乐中起主导作用,切分很强烈,常采用多线条节奏,呼应式的歌曲,乐段结构不方整,使用欧洲乐器多,且偏爱敲击乐器。加勒比海流行的钢鼓乐就是黑人的创造。这是一种用汽油桶制作的旋律性敲击乐器。这种来自汽油桶的美妙音乐震惊了世界。巴西的桑巴、伦都和古巴的伦巴,加勒比海的卡立普索、曼波、恰恰恰以及秘鲁的马里涅拉、冬德达等舞曲,都是较典型的美洲--非洲音乐歌舞体裁。 拉美民间音乐指的是:主要受到欧洲音乐强烈影响的土生白人、印欧混血人的音乐。这类音乐直接来源于伊比利亚半岛,但在几百年的漫长岁月中己适应了拉丁美洲的风土人情,产生了变异。它基本保留欧洲音乐体系的基础(包括调式、和声、节拍、乐段结构等),但它那热情洋溢的风格,激荡人心的气氛,已根本不同于伊比利亚半岛的民族音乐了。这种音乐的特点是带有淡淡的怀乡、忧愁的色彩,重唱形式多,唱法放松,音色柔和抒情,采用3/4及6/8节拍多,乐段结构较方整,采用吉他很多。来自西班牙的竖琴在拉美也流行很广,但乐器音色变得嘹亮明快、"竖琴之国"巴拉圭还发展了用竖琴伴奏的独唱、重唱等形式。具有小吉他形状和曼陀林音域的恰朗戈(五弦琴)、蒂波里(三弦琴)、瓜德罗(四弦琴)等弹拔乐器都是欧洲音乐文化与印第安音乐文化巧妙结合的硕果,现已成为拉美音乐中不可缺少的乐器。在墨西哥还发展了一种溶吉他、小号、小提琴、低音吉他为一体的马里阿奇乐队音乐,特色鲜明,很受欢迎。 墨西哥的松,智利的库艾卡,阿根廷的探戈,秘鲁的秘鲁园舞曲等都是典型的拉美民间音乐歌舞体裁。

关于吉他的起源,目前说法不一,但一般认为是十四世纪时,。是由阿拉伯的摩尔人传入欧洲的。当时人们将这种四弦的阿拉伯拨弹乐器称为维忽拉(Vihuela)在吉他的发展中,西班牙这个地中海国家,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正是这里的制琴师与演奏者经过不断的探索和改进,使维忽拉得到很大的发展,更重要的是他们给这种乐器一个新的名字——吉他。

在中世纪阶段,欧洲音乐仍未发展出完整的和声概念,因此吉他展开了漫长的演进之路:

公元前两三千年前古埃及的耐法尔,古巴比伦和古波斯的各种古弹拨乐器。考古学家找到的最古老的类似现代吉他的乐器,是公元前1400年前生活在小亚细亚和叙利亚北部的古赫梯人城门遗址上的“赫梯吉他”。

文艺复兴时期(十六世纪初):通过西班牙的制琴师和演奏者不断的探索和改进,吉他逐渐定型为类似现在常见的古典吉他。

同时,随着吉他的发展,也产生了许多著名的吉他演奏家和教育家。另外,当时的西班牙皇室将这个“平民的小玩意”定为正式的宫廷乐器,这也使得吉他进入了发展的第一个黄金时期。

古典时期(十八世纪中后期):德国人将原来的五弦吉他改装成六弦吉他,而且皆改为单弦,不再使用弦组。这样的改变,使得吉他的发展步入第二个黄金时期。

19世纪初:吉他的外观开始定型,并慢慢演变成我们现今所看到的样子,更以其独特的魅力风靡全世界,在这段期间,涌现了许多杰出的吉他演奏家和作曲家。

19世纪后期:被誉为“现代吉他之父”的弗朗西斯科·塔雷加和塞戈维亚,在总结前人经验的基础上,改进完善了许多演奏技巧,并创作了大量且优秀的吉他作品,使得一度流行于民间的吉他,终于真正登上古典音乐的圣堂。这是吉他发展史上的第三个黄金时期。

20世纪至今:吉他已经成为世界上最为风靡的乐器之一,其多样的风格、出色的表现力、丰富的技巧、迷人的音色无不深深吸引着人们。

扩展资料:

追本溯源——

吉他虽然是一种古老的弹拨乐器,但关于它的起源却是众说纷云,所知道的说法有两种:第一种,是美索不达米亚平原的长颈鲁特琴演变说。第二种则认为,吉他是演变自古埃及的哥普特琉特琴,由当时的阿拉伯-摩尔人传入欧洲,并逐渐演变成的今天的吉他。

早期有关音乐的文献,大部分都已散佚,因此在没有确切证据的情况下,吉他的起源仍是没有结论,但它久远的历史,则是显而易见的。在埃及的许多考古资料中,曾经发现四种很像鲁特琴的乐器,因此就有学者认为,这种乐器就是吉他的前身。

早在纪元前一世纪左右,也有学者在今印度、巴基斯坦附近的石雕上,发现貌似吉他的鲁特琴,而这种鲁特琴又比埃及鲁特琴还要像吉他,因此也有学者认为,吉他便是经由印、巴一带流传到欧洲。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吉他

我简单介绍下于吉他简史: 吉他是一件非常古老的乐器,它的历史远远超过钢琴与小提琴。早在公元前3000年的古埃及就出现了里拉琴—吉他的雏形。由于吉他的演变不是单线发展又缺乏早期文字记载,从里拉琴到现代吉他的发展已是众说纷纭,有两种比较权威的说法:1吉他起源于亚细亚的鲁特琴,通过埃及、波斯、阿拉伯半岛,在公元8世纪左右传到西班牙。2美索布达米亚发现的长颈鲁特琴逐步发展演变成现代吉他。 12世纪的西班牙主要流行两种吉他:拉丁吉他和摩尔吉他(四弦吉他)。 16世纪又出现比维拉琴,演奏方法有用拨片、手指和弓子三种。在这一时期出现许多伟大的比维拉琴演奏家如:米兰、穆达拉等。 当西班牙的比维拉琴处于顶峰时,欧洲其他地方的鲁特琴发展活跃并出现了许多作曲家与演奏家,著名的有:加利略(意大利天文学家加利略的父亲)、高第埃尔、约翰多兰等。随着17世纪末的羽管键琴的出现,鲁特琴销声匿迹了。在此期间西班牙的比耐尔给拉丁吉他加上了第五根弦。1586年阿拉特发表了一部吉他教程,使五弦吉他迅速发展到欧洲其他地区。 18世纪巴洛克与洛可可时期,键盘乐与弓弦乐的发展达到高峰,而吉他却处于停滞阶段。 18世纪末19世纪初,吉他开始复兴。这一时期涌现出无数吉他史上伟大的音乐家:索尔、阿瓜多、朱利亚尼等,他们创作了大量丰富珍贵的吉他作品,有些至今还做为吉他演奏会上的优秀曲目。当时还有韦伯、柏辽兹、帕格尼尼等音乐大师演奏吉他并为其作曲,特别是帕格尼尼曾为吉他写了43首短曲,100多首其他类型的作品,此外还有三重奏四重奏等。 19世纪中期由于钢琴与交响乐的兴盛,吉他再度步入十年衰退期。 19世纪初吉他被加上了第六根弦,50年代西班牙吉他制作家托列斯确定了现代吉他的标准,现代吉他真正的诞生了。 19世纪后期,出现一位伟大的吉他音乐家,被称为“现代吉他之父”的泰雷加(Franciso Tarrega),他深入研究吉他的表现力,成功地把巴赫、贝多芬、肖邦等大师的作品改编为吉他曲,大大丰富了吉他曲目。他建立了自己的教学体系,创作出大量的练习曲,教出了柳贝特、普霍尔等弟子,并靠他们影响了20世纪几乎所有的吉他演奏家。 20世纪前期泰雷加的弟子们为吉他的复兴做出了巨大贡献,而吉他真正的繁荣当归功于史上最伟大的吉他演奏家、教育家塞格维亚( Andres Segovia)。他的贡献主要有三个:1用吉他来演奏著名的钢琴、小提琴曲,此举在音乐界造成极大的轰动与影响,最终使吉他达到世界三大乐器之一的历史最高地位。2到世界各国巡回演出并进行交流,使世界各地的音乐家和人民认识到吉他这件乐器的魅力,带动了大量作曲家为吉他作曲,如:庞塞、维拉罗勃斯、罗德里戈等。3他奔走于世界各地的音乐院校,设立了古典吉他专业并进行教学,他的学生约翰·威廉斯、朱利安·布里姆、帕肯宁、迪亚士、托马斯等人都是当今世界级吉他演奏大师。塞格维亚的功绩使他与现代派画家毕加索、大提琴家卡萨尔斯并称为西班牙鼎足而立的艺术大师。 当代著名作曲家罗德里戈的两首吉他协奏曲:《阿兰湖埃斯》与《为某绅士而作的幻想曲》是吉他艺术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向世人证明了吉他的多种性能与丰富的表现力。此外,卡斯泰尔诺沃-泰代斯科、图里那、托罗巴等优秀的作曲家也写出了一批艺术性很强的吉他乐曲,二十世纪的吉他走向了全面的复兴。 二十世纪优秀的吉他作曲家、演奏家不断涌现。作曲家有巴拉圭的巴里奥斯、古巴的布拉维尔等。演奏家有西班牙的耶佩斯、英国的布里姆和澳大利亚的威廉斯等。 从二十世纪开始吉他音乐明显的向着多元化发展,无论是吉他的演奏风格、吉他音乐的形式以及乐器本身都出现杂沓纷繁的现象。这是我毕业论文关于吉他历史的简短介绍,希望对你有帮助

足球的起源与发展毕业论文范文

看古代皇后娘娘如何不要妄想我会爱上你!”并且很用力气地把皮球踢出了边线——劲承认,他成了她无法挣脱的噩梦。

半夜一点,在随身小纸片上写下这些文字,只因为我爱足球。爱足球不需要任何理由。尽管我分不清前锋与中位,叫不出每一支球队的名字。 足球就两个字——热血。日韩交锋,总能让人兴奋不已。在这特殊的战场上,我看到了一群视足球比生命还重要的人类。他们激情飞扬。有多少话语都化做呐喊,足球此刻便没有了国界,因为,足球就是生命!看那些队员在场上拼杀,会止不住激动落泪,只有足球,才能给人如此强烈的生命的震撼! 爱足球,不需要任何理由。尽管我是女生,尽管我分不清南美与欧洲的球风。 阿根廷,智利,巴西……哪一个不是足球王国?上到老人,下到幼童,足球都是他们的伙伴。 我爱巴乔,他是足球的英雄;我爱罗纳尔多,爱他对足球的投入甚至那可爱的龅牙;我爱欧文,爱他的敬业球德;我爱小贝,爱他的英俊潇洒更爱他球场上的叱诧风云。 爱足球,不需要任何理由。尽管中国足球一次次令球迷失望。 我相信,足球迟早会代替乒乓球成为我们的国球。我始终坚信,迟早有一天,足球也会成为全民运动带领我们向前走。 我相信,没有人能拒绝足球的热力激扬,那阳光下草地青葱,当足球有了灵魂,这便是生命,这便是足球! 足球这最具魅力的运动将绽放在神州! 我看中国足球: 外行看热闹,我就说说“热闹“话。看球不能没反思,于是我们小组的几个同志得出以下结论: 1.话说“一个国家的男足水平代表一个国家的素质“,恩,中国男足责任重大,加把劲。而中国教育厅责任更加重大,“素质“如何,全民的才是真正的。 2.中国球迷欠组织性与纪律性,且容易“叛国“。球迷们且慢发火,这球赛不说,球迷在赛时没有足够坚定的意志,离终场还有一段时间就开始痛哭……我们应向邻邦韩国学习,不到比赛终结,球迷都是一副坚定的表情喊“必胜“。作为中国人,我们有责任相信我们的球队,不论胜败都应给他们有利的支持! 由此所反映出的社会意识问题便是——民众原则性不够强,太易妥协。中国加入WTO,WTO也在侵蚀中国,倘若我们原则性不够强,中国在经贸领域的活力与持久力就会大打折扣。比如东北一牙签厂私自将每吨牙签降价100美元这件事所造成的严重后果便是“私利当前,原则靠边“的典型例子。以此为戒,民众原则性有待加强。 3.球员踢球不能很好进入状态。 这确实是个很严重的问题。 球场上没有足够热情与拼命的劲头,技术又如何?气势便差人一截。一日我那小妹问“为什么他们都没别人猛啊?“作为中国队绝对拥护者,我我无言以对。是啊,为什么,我们没有别人拼命的劲头?中国足球太需要生命燃烧的激情!精神上先输,兵家大忌。 而民众的生活状态也与此相似——生活态度不够硬朗,挣扎在颓废与平庸的边缘。人可以平凡但不可以平庸,没有热情的生命会象没有热情的足球一样平淡无味。我们需要热爱,需要激情。 4.普通民众无法充分认识到足球的重要性,国家对足球的重视程度有待提高。 足球可以带动我国出口贸易额的增长,你信吗?中国足球强大了,中国会差到哪里去?足球是我国体育项目中的弱项,尽管有乒乓球,排球,跳水,花样溜冰等为我们争光,但它们的号召力远不及足球。我是说,在世界范围内的号召力。 中国足球在未来几年中可谓商机无限。 看在足球对全世界号召力如此大的份上,国家就给足球更充分的重视吧。怎么说它都会拉动几个经济增长点吧…… 不看僧面看佛面对不?

中国队对球的控制能力相对较低。不能控制好球, 就很难有充裕的时间寻找进攻破门的战机。在国内联赛中,一些球员还能适当地控制住球,积极进攻或牵制对方,但在世界杯赛中,对手逼抢能力提高,中国队个人控球行为就很少了,而成功的控球更是凤毛麟角。在我们的控球时间里,更多的是在后场传球。在世界杯赛中,中国队三场比赛控球时间平均为46%,与亚洲兄弟韩国、日本相比,他们控球时间掌握到60%以上,这是中国队所望尘莫及的。在个体控球方面,韩国队与日本队平均比赛的个人控球时间都整整高出中国队一倍。 由于中国球员控球能力不强,从另一方面也导致了比赛的停顿时间增加,虽然造成比赛停顿的因素有很多,如运球出界、传球射门出界等等。2001年全国足球甲A联赛,平均每场掷界外球达次,而2000~2001年度英国超级联赛平均每场掷界外球仅为次,第16届世界杯赛平均每场掷界外球为次(表4),可见中国球员习惯了在国内的慢节奏比赛,一但遇到强手快节奏的进攻和防守便一筹莫展,适应不了。 表4 中外比赛掷界外球次数对比 比赛类别 每场掷界外球次数 2001年甲A联赛(21场) 01~02年度英超联赛(15场) 第16届世界赛(16场) 运动员体能方面的比较 现代足球运动要求运动员在隔2~3天打一场球的情况下,即在90分钟甚至120分钟内,保持旺盛的斗智,体力充沛,跑动快、技术动作不变型,大脑反应不迟钝。因此良好的体能是技战术发挥的重要保证。由于当前我国足球运动员在日常训练中运动量小、强度低,速度慢,与国外强队比赛时,常常由于对手体能好,速度快,以致于总是被对手牵着打,较为被动。在国内联赛中,由于比赛双方体能都较差,除有球队员,许多无球队员不能做到积极的跑动牵制对方或接应同伴,所以,整个比赛节奏缓慢。要提高比赛水平,必须提高训练强度和运动量,使平时训练更接近于比赛。但现在国内不少俱乐部对体能的训练很不重视,几年前中国足协曾实施过12分钟跑达标,却遭到不少俱乐部的反对。反观韩国队,在亚洲一向以“跑不死”著称,但在今年2~4月间,韩国队球员仍进行了近乎残酷的体能训练,在这一段时间里,球员们忍受着相当大的痛苦,但在其后的系列比赛和世界杯赛中,韩国队终于尝到了甜头。 3.2 运动员进取精神的比较 中国球员普遍缺少进取精神,表现在世界杯赛中和国内联赛中,跑动不积极,比赛中遇到挫折就容易泄气,不能一拼到底,补射意识不强。在世界杯赛中,有几次机会如有球员积极补射也许就有了进球的可能,在国内联赛中这种现象比比皆是,他们甚至缺少一种不服输的精神,拼抢不积极主动,有一些积极的拼抢铲截,尽然是报复性的非技术性动作,而韩国队在比赛中不仅跑动积极,重要的是表现出一种奋勇拼搏,永远争胜的精神,他们积极拼抢,兢兢业业,以打好每一场比赛为自己的使命,有一种奋勇向前的气魄和决心,在世界杯小组赛最后一场对葡萄牙队的比赛中只要打平就能双双晋级,且葡队已有了这种默契,然而韩国人却放弃了这种保守的念头,依然不断进取死命拼杀,赢得了比赛的胜利。 3. 3 教练员的比较 中国足球从少年队到青年队再到成年队,其教练员普遍水平不高,虽然这几年许多成年队(甲A、甲B队)包括国家队都花重金聘请了一些高水平的外籍教练,但由于球员的足球素养和技战术水平不高,所以球队难成大气候。中国各梯队的教练员不少是从运动员退役后执掌教鞭的,由于他们中的多数人缺乏足够的理论知识,业务水平和素质都较低,虽然一些教练员也取得了某个大学文凭,但有不少是在运动员时到运动技术学院或就近的体育院校业余学习,到了三年或四年也就拿到了一个大学文凭,其实这些人经常要训练或外出参加比赛,根本无法系统学习,更要命的是大多数运动员的文化素质都比较低,他们成为教练员后对各种问题的理解能力、教学训练的钻研能力都极为有限。还有另一种情况,一些体育院校毕业的学生到基层担任教练工作,但由于他们的踢球技术水平不高,在球队中也就树立不起威信,无法把球队带好。 德国各梯队的教练员,一部分是通过体育院校培养出来的,另一部分也是从运动员退役下来后当教练,但该国非常重视教练员的培训工作,规定任何一名运动员(包括著名运动员贝肯鲍尔)成为教练之前,都要经过系统的学习培训,经过严格的考试筛选,拿到教练员资格证后才能上岗。由于该国非常重视基础教育工作,有较好的训练和学习氛围,因此,青少年运动员有较扎实的文化基础,为日后踢球和成为教练员打下了良好的根基。 3. 4 运动员选材的比较 许多国家都有不同的选材方式,如英国、德国各俱乐部都有自己不同年龄段的运动员,且选派优秀的教练员对青少年进行训练指导,使自己的成年队有充实的后备军。在韩国和日本,从小学、中学到大学各阶段都有完善的联赛制度,各学校的训练和比赛体系都很规范,为各级专业队、国家队提供了很好的选材路径。现在中国足协也要求各甲A、甲B俱乐部要有自己的二线、三线队伍,但大多数俱乐部并非完全意义上的足球俱乐部,只是某些企业为了宣传自己、做广告而临时接管球队,因此,他们中不少俱乐部都是就近找一间业余体校足球班,作为自己的二、三线球队,其实他们对青少年队的培养极不重视,甚至极少过问青少年球队的训练情况。 我们经常会看到我国一些青少年球员往往在一些比赛中表现出较好的技战术能力,但到了成年队后就不见有什么长进,少年队成绩好,到了成年队却成绩上不去。这主要是我国现有的管理体制存在问题。

足球是当今世界上最具神奇魔力的体育运动,是世界上公认的第一大运动,据不完全统计,现在世界上经常参加比赛的球队约80万支,登记注册的运动员约4000万人,其中职业运动员约10万人,全球有狂热足球迷达8亿人,世界杯期间观看人数达20亿人次,全球从事足球产业的人数达1亿人,其影响遍及全球。足球运动是一项古老的体育活动,源远流长。现代足球运动起源于英国,从英国走向欧洲,从欧洲走向世界——现代足球已经成为了世界上最受欢迎的体育项目,成为了世界第一运动!足球最早起源于我国古代的一种球类游戏“蹴鞠”,后来经过阿拉伯人传到欧洲,发展成现代足球。所以说,足球的故乡是中国。1958年7月,国际足联前任主席阿维兰热博士来中国时曾表示:足球起源于中国。1985年,在中国举办的首届“柯达杯”世界少年足球锦标赛开幕式上,当时的国际足联主席阿维兰热先生在致辞中说,足球运动起源于这里,并且有2000多年的历史,这是无可争议的。当时担任国际足联技术委员会主任的布拉特说,足球起源于中国,后来通过战争传播到了西方。2001年,国际足联主席布拉特在亚洲足联举办的教练员训练班上所作的《国际足球发展史报告》中,又再一次强调:“足球发源于中国”。2002年3月16日,球王贝利到中国访问。受中国旅游总局的委托,徐州师范大学的体育史学者刘秉果教授在长城脚下为贝利先生安排了一场汉代蹴鞠表演,引起了贝利先生的极大兴趣,当场他和中国足球队前主教练米卢蒂诺维奇先生一起加入“表演”。2004年2月4日,国际足联副秘书长热罗姆·项帕涅在伦敦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正式宣布:“虽然不少国家认为自己是足球发源地,但历史学家以确切的证据表明,足球起源于中国的蹴鞠。”2004年5月8日,国际足联主席布拉特前往吉隆坡参加亚足联成立50周年庆典活动,他在接见中国代表团时明确表示,经过专家考证,足球运动起源于中国,并向中国足协颁发了“足球运动起源于中国”的象征性奖杯。他同时希望,应借2004年中国亚洲杯足球赛之机,隆重宣传这一概念。2004年5月8日,国际足联主席布拉特明确表示:足球运动起源于中国古代的蹴鞠。2004年7月15日,亚足联秘书长维拉潘先生代表国际足联和亚足联,在北京举行的第三届中国国际足球博览会开幕式后召开的足球起源新闻发布会上正式宣布中国是足球的起源地。2004年7月15日,在北京第三届中国国际足球博览会开幕式上,国际足联主席布拉特先生参观临淄展区并为临淄仿古蹴鞠签名留念。2005年5月20日,在瑞士苏黎世举行的国际足联百年庆典闭幕式上,国际足联主席布拉特先生为足球起源地临淄颁发了“足球起源地证书”。国际足联秘书长乌斯·林茨题词:因为我的名字叫林茨,所以我对足球起源于临淄更感到骄傲,感谢中国为世界创造了足球!

中华法系的起源论文研究

你好,这种产生渊源影响的主要特征就是根据历史的追溯从而产生了关联

《民法学》。民法学是研究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现象和民法所反映的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学习民法学的基本原理,掌握民法学的科学精神和丰富的知识体系,对于正确制定民事立法,指导司法审判实践,提高人们的法治思想水平,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民法学也是法学领域当中重要的学科之一。

《刑法学》。刑法学以世界各国刑法为研究对象,是研究犯罪和刑罚、刑事责任及其罪刑关系的科学。它属于部门法学的范畴,是部门法学中最重要的学科之一。作为研究刑法的科学,是随着刑法的产生而出现的。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随着人类对犯罪和刑罚的认识不断深入,积累了大量的刑法文化遗产,成为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古代刑律十分发达,当时律学主体部分就是研究刑律的学问,也就是现在的刑法学。

成为定罪量刑的必要前提。在民事案件中,直接以礼教原则处断,更屡见不鲜,“三纲”强调维护君,父,夫的特权,而君权高于一切,皇帝之下,尽人皆臣妾,根本无所谓法律权利。礼教力倡“无讼”,“息讼”,也导致人们的权利意思非常淡漠。 三,法律以刑为主 《说文》:“刑也。平之如水,所以触之不直者去之,从去。”夏,商,周文献中的“刑”即是法。春秋时一些著名的成文法还称《刑鼎》,《刑书》,《竹刑》。大约在春秋战国之际,“法”才具有法律的涵义,而"律"也作为成文法的主要形式出现,并逐渐被普遍采用,承传下来,则是战国中期以后的事。 古人刑,法,律三字往往通用。历代正史记述立法,司法活动的“志”,称《刑法志》(《魏书》称《刑罚志》),律条繁简,刑罚轻重,往往与德礼隆替相对,作为关系王朝盛衰存亡的大事,大书待书。法官司通称刑官,。自隋至清末改制前,中央主管司法行政,审判的官署通称刑部。 总之,刑始终是中国古代法律的主题。古代没有部门法的划分,历代法典----律通称刑律,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统统规定于此,统犯罪,处以刑罚。另一方面,专制君主无视下民的主体权利,平民百姓也不具有这种意识,并以“对簿公堂”为耻,为累,一般民事纠纷也无关政权安危大局,商品经济又长期不发达,如是等等,致使中国古代民事立法偏枯,与刑法畸重形成强烈反差。 四,司法从属于行政 皇帝“口含天宪”,握有国家最高司法权,已如前述。历代中央虽设司法机构,但辅佐皇帝的重臣,如冢宰,丞相,宰相,内阁大臣等,完全可以过问司法。中央某些行政机构长官也可干预或参与司法,而司法长官无一般无权过问行政。 在地方,一地行政长官即兼理同级司法审判。宋元明清对地方路,省一级虽专设司法机构,但仍处于地方行政长官控制之下。狱讼是否得平,自汉以来便是考核地方官政绩的主要项目之一。历来中央地及地方的循吏,清官,除廉洁勤政之外,不少以执法公正,不阿权贵,善于审断疑案,敢于一反冤假错案而著称。正因其作为“民之父母”官,而掌握了司法权。正确地认识中华法系及其特征,是科学地阐述中国法律发展史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鉴于中国古代法律史研究中存在的一些重大缺陷多是与如何认识中华法系有关,也鉴于有关中华法系的特征等一些重要问题至今仍存在争论,而这些争论又直接影响着法史研究能否朝着科学的方向开拓。为此,就中华法系研究中的一系列重大问题继续进行探讨甚有必要。 作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其在历史上适用于包括中国本土、日本、朝鲜、越南等东亚广大地区,又称中国法文化圈。中国法律的发展,最基本为律与令。律令制至唐代臻于成熟,而此时周边国家和地区为了自身的国家建设,大量摄取唐朝律令制度,整体而言,七、八世纪的东亚,以汉字文化的普遍性存在为其特征、以律令制度的适用为普遍要素而自成一历史世界。此后尽管中国和周边国家迭有王朝更替和政治变迁,皆不影响律令制度的摄取。 因此可以说,中华法系在七、八世纪随着中国文化圈的形成,已在东亚地区形成,并一直持续至近代。 中华法系已知最早的法典公认为公元前五世纪李悝编订的《法经》,共分为六篇,即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和具法。以后历代相继承袭和不断发展。公元七世纪的唐律集中国封建法律的大成,起了承先启后的作用。中国在宋、元、明、清各代法律都承袭唐律体系。上述的唐律为代表的法律和仿照这种法律制订的各国法律构成了中华法系。由于中华法文化在曾长期居于世界的先列,并且影响着东南亚诸国法制文明的发展,以致中华法系被公认为最具有代表意义的世界古代五大法系之一。 中华法系的发展史是与中国文明发展史交融在一起前进的。对于中华法系发展的历史阶段和断限的问题,国内外学术界历来存在争论。对此,应依据丰富的文献资料和地下挖掘,对此继续进行学术探讨。 对于中华法系的起源、发展阶段和断限这方面的见解因对我国古代的社会性质和法律的属性认识不同,存在着不同的意见。 一种见解是从阶级和社会形态分析的角度上阐述的。认为法是阶级和国家出现后才产生的,但对中华法系的断限看法不一。相当多的学者认为中华法系是指中国古代的法律,是奴隶制和封建制的的泛称,至二十世纪初期,随着封建社会的解体,中华法系也就寿终正寝了。也有一些学者认为,中华法系历经封建社会、近代社会乃至社会主义社会,虽有重大变化,但作为法系外貌来说,依然存在。中国有法以来,直到新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律,均属中华法系。陈朝壁、陈鹏生等便持后一种观点。争论的焦点,实际上是涉及到中华法系是死法系还是活法系的问题。从社会形态的视角审视,中华法系当是死法系,但若从法文化的价值观念及表现形式具有相对独立性讲,法系可以超越社会形态,中华法系又不是死法系。 另一种是从中华文化与中华法系相互关系发展史的角度阐述的。认为中华法系起源于国家产生前的远古时期,但对其发展阶段的认识也存在差异。陈顾远认为从太古终于战国,是中华法系的创始期;秦至南北朝,可称之发达期;隋唐至明清,可称之确定期;清末以后,可称之改革期。李钟声则认为,从“结绳记事”的上古到尧、舜时期,是中华法系黎明时期;夏、商至战国为光辉时期;秦汉至隋、唐、五代为发达时期;宋至近代为沿袭时期。 此外,还有多种关于中华法系发展阶段的不同观点,有的学者认为先秦、秦汉为形成期,魏晋南北朝为发展期,隋唐为成熟或定型期,宋元明清为延续期。也有的学者认为,宋元明清是中华法系的僵化期或衰退期。 传统的观点认为法是阶级和国家出现后才产生的,但未能用确凿的理据予以证明。从现已发现的大量少数民族的法律文献看,远在氏族部落时期,带有强制性的、成文的行为规范就已出现。持法律是国家和阶级的产物观点的学者,大都引用恩格斯关于原始社会“没有军队、宪兵和警察,没有贵族、国王、总督、地方官和法官,没有监狱,没有诉讼” 这句话,作为支持自己观点的依据,但忽视了恩格斯这里所指的是易洛魁人那种典型的母系氏族社会,并不包括已出现阶级分化的原始社会末期。 恩格斯在叙述古代雅典奴隶制国家形成前的提修斯改革时,认为“就产生了凌驾于各个部落和氏族的法权习惯之上的一般的雅典民族法”。 指明了法律是先于国家产生。我认为,对于“法是先于国家而产生,中国古代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过渡,曾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时期”这一观点,应继续进行探讨。在研究中华法系和法律的起源时,依据的应当是可信的资料,而不必囿于前人的结论。 在西方法律史论著中,“法”、“法律”的概念在古希腊被创造出来,在古罗马被发扬光大,走过中世纪,近代以来流布全世界。而西方法以外的法律类型如印度法、非洲法、中国法虽然曾经在历史上存在过,但对于西方“法”本身的发展来说,基本没有意义。而在中国的法律史论著中,法往往被认为就是“刑”,在近代遭遇西法后就解体了,被西法取而代之,这使得今天谈论中华法系的现代价值与意义异常困难。 原因有二:一是百余年来特别是近二十年来,中国法律学人关于中国法律传统的研究和教育在很大程度上彻底地藐视甚至毁弃传统,损毁、藐视的实际是民族传统的自信与尊严,切断了法学青年与民族文化命脉、民族精神源头的牵连,使青年不能思接千载,无法进入传统;二是今天认识、估价中国法律传统的尺度都源于西方标准,主要是启蒙时代提供的自然权利理论、社会达尔文主义历史观。用这个尺度估价传统,只能是削足适履,流于浮泛臆测;而且这种尺度被奉为今天法学青年的意识形态或信条,与中国传统势同水火,怎么可能用它来正确估价中国法律传统? 法律思想是中华法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历朝的立法和司法活动,都是在一定的法律思想指导下制定和实施的。一些著述认为自西汉中叶“德主刑辅”成为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之后近两千多年中,法律思想基本处于停滞乃至僵化、衰退的状态。在这种观点的指导下,许多法律思想通史类著述把研究的范围局限于政治人物的政治法律思想,政治思想与法律思想也没有予以明确的区分。而且每一个政治法律人物的法律思想都毫无例外地套用“人物的阶级属性+政治法律思想+阶级局限性”的结构式予以表述,多种法律人物的法律思想千篇一律。这种研究的方法和观点显然是与历史实际相悖的。在封建社会中后期法律不断完善、历朝颁行了上千部法律的情况下,法律思想反而一成不变,这是令人难以理解的。 亨利.梅因提出的“社会进步是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理论只适用特写的某些社会,如英国,因为英国的封建身份地位关系和长子继承权逐渐让位于基于契约的关系。但在当代社会,身份地位依然是十分重要的,只是一般认可的身份地位的重要性降低了,而契约的重要性提高了。普通法和民法的契约是逐渐从民事侵权行为和犯罪行为中发展起来,可是事实上,在中国法律和以色列法律中契约从历史上很早的时期就已经开始变得十分重要。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起源可以追溯到犹太圣经。犹太法的平等观念逐渐影响到西方普通法和民法国家中的法律,而传统中国法律的发展部分是礼治和法治影响的结果。 法治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秦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新生观念以及契约权利(非契约自由)的观念已经开始萌芽。中国的国家法自先秦发展到清末,虽经多次变更,但法家和儒家的对立一直存在于封建中国的法制历史中。法家支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支持“契约自由”,而深信礼法、重视身份地位、重视德的儒家则轻视法律。 但是,儒家学者们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却逐渐开辟出一片越来越广的“契约自由”的领域。从唐到清,尽管有身份地位的限制,使大多数百姓要求获得与其他特权阶层相同的权利,但至少在法律上,人人平等和契约自由观念仍然得以发展。传统中国法律的这一方面显然对于当代中国社会有指导作用。 中国古代专制主义法律的特征是历代统治阶级过多地关注民众的法律义务,而对于民众的法律权利却往往忽略不谈,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失衡状态造成了自古以来民众和政府的对抗。然而在某些特定时期,由于特殊的政治环境,当民众的权利没有威胁到统治阶级自身安全的进修,民众的某些权利也会得到法律的承认,中国古代民众的结社权就是在专制体制下艰难存在的一项权利。 从中国古代民众结社的情况看,中国古代民众有自己的精神信仰,渴望追求彼社会平等的法律意识,有重视权利的法律意识,有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热情,有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能力,有诚实守信的品格,还有了解国家法律、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的意识。综观中国古代社会,在夹缝中生存的古代民间结社虽然对中国历史的进程没有产生重要影响,但却给后世留下了许多值得思考的问题。只有真正建立一个权利和义务平衡的社会,才能达到社会的完美和谐,而从历史的经验来看,促进民间组织的迅速发展,正是走向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 法史学者多谓行政兼理司法是中国传统法律的重要特征,国外学者于此也多有置评。而事实上,就中央系统而言,直至唐朝以前,司法、监察、行政各不统属,司法系统设官置吏尤为发达,并俨然独立。 唐朝以前,尽管偶有监察官侵越司法官之事,但旋即得以纠正,体现出“司法独立之宗旨”。但唐代以后,这一体制被破坏,司法渐失独立。就地方系统而言,唐以降郡县两级行政体制被打破后,地方设置了专理司法的官职,明代都、布、按三司并置,清代因之,督抚虽为事实上之长吏,然仍属中央系统官,并不得侵越前者之权。因此,概而要之的论述并不能反映中国传统法律尤其是司法的实际。对于中国传统法律中的司法权与行政的彼此消长的关系,还应细考详察。 对中华法系形成和发展的基本线索和规律,学界也存在一些不同看法。其中需要商榷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有些著述认为唐代以后法律制度没有大的发展。事实上,宋元至明清是中国封建法制走向更加成熟的时期,也是中华法系进一步完善的时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明代中后期资本主义萌芽的出现,颁行了大量的经济类法律,其涉及内容之广泛,为前代所不及。随着中央集权制的强化,行政方面的立法多方位完善。在民事法律方面,地方法规、乡规民约、家族法以及民事契约之发达,令人惊叹。即是刑事法律,无论从内容上还是法典编纂体例上,也都有创新和发展。这一历史期的辽、西夏、金、元、清诸朝的法律,因融入了契丹、女真、蒙古文化及其习惯法,更体现出了中华各民族共创中华法系的特色。因此,不能只依据几部律典而贬低唐以后法律的发展。 纵观数千年来的中国法律发展史,可知法律制度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革和完善的。由于历史的发展是曲折复杂的,法律在其发展的进程中因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也呈现出极其纷杂的现象。从总体上说,“因时变革,不断发展、完善”是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演进的主旋律。法律条文从表面上看是静态的,而法律的制定过程和实施历来都是动态的。即是在国家政局比较稳定的时期,法律也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司法活动的实践,在逐步发展和完善,并未处于停顿状态。因此,我们应当用发展变化的观点去论证中华法系不断完善的历程,阐述中国法律发展史。 固然,封建社会中后期历朝奉行的是儒家的法律主张,其发展变化是在儒家学说的总框架内进行的。但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状况的不断变化和治国需要,儒家的法律思想也在调整和发生变化。 比如,形成于两宋、盛行于明清的宋明理学,就对中国法律制度产生了重大影响;行政、经济、民事、军事诸方面的法律思想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明刑弼教思想经过朱熹新的阐发,强调先刑后教,成为明初重典之治的理论支柱;明清两代的律学成为一门专门学问,如明人何广的《律解辩疑》,王肯堂的《律例笺释》,雷梦麟的《读律琐言》;清人王明德的《读律佩*》,吴坛等的《大清律例通考》等一大批著述,都不同程度地对律学有所建树。现存大量的判例判牍及题本奏本,也包含了极其丰富的司法思想。 明清两代在法律思想领域最重大的建树,是确立了律例关系理论,这一理论曾长期指导了立法和司法活动。所以,我们应当开阔视野,以发展变化的观点研究中国法律思想史,进一步挖掘中华法系所包含的思想精华。 现今,中华法系在规则模式上的所谓“死去”并不意味着数千年的遗产就完全走出了我们的生活世界,相反,固有的法律观念还十分顽强地统治着我们的日常行为选择和法律理解路向,因此,关注古典中国法律解释的经验,就不止是关注古人们对法律的理解模式,或者关注一种已经逝去了的法律文化传统,从而“发思古之幽情”,在实质上,对它的关注,仍然是对我们生活于其中的文化现实和法统精神的关注。

篮球的起源与发展的论文格式

篮球,这项魅力无穷的运动起源于1891年,已经有108年的历史。它起源于美国。1891年12月初,在美国马 萨诸塞州的斯普林费尔(SpringField)基督教青年会国际训练学校(后改为 春田学院,现在的斯普林菲而 德大学篮球纪念馆所在地)的体育教师、美籍加拿大人詹姆斯。奈史密斯博士所发明的。(奈史密斯博士于 1939年去世,终年78岁。)当时,学校交给他一项任务,在14天内要发明一种室内运动项目:它既不损害运动员身体,也不破坏体育设 备,更具有体育道德精神。面对这项艰巨的任务,他绞尽了脑汁,开始他试图将各种不同的室外运动转变为室内运动,但是都失败了, 后来他回忆起自己童年时代在加拿大玩过的一种儿童游戏,便根据这种游戏,编写了篮球最早的13条规则。由于篮球是为在室内开展而设计的项目,所以最初的篮球场是设在体操馆内的。奈史密斯博士在体操馆的地 板上距墙6英尺(米)画出界线,构成了基本的比赛场地。然后他把两只盛桃子的木框钉在体操馆两端的墙 上,距地面10英尺(米)作为“球门”。于是“篮球”便产生了!最初的球场面积为:大致200*150英尺。这时的面积较大,为的是使更多的人能够参加这项运动。到1897年 限定篮球场的面积为3500平方英尺。这期间,大学规则限定比赛场地的尺寸为90*55英尺,大体上接近现代的场 地大小。现代篮球运动已经发展成为一项具有灵活巧妙的技术和化多端的战术相结合的竞赛活 动。从事篮球运动能促使人体的力量、速度、耐久力、灵活性等素质全面发展,并能 提高内脏器官、感觉器官和神经中枢的功能;它对培养勇敢、机智、集体主义 和组织 纪律 性等品质都有很大益处。最初的篮球比赛,对上场人数、场地大小,比赛时间均无严格限制。只需双方 参加比赛的人数必须相等。比赛开始,双方队员分别站在两端线外,裁判员鸣哨并 将球掷向球场中间,双方跑向场内抢球,开始赛。持球者可以抱着球跑向篮下投 篮,首先达到预定分数者为胜。1892年,奈史密斯制定了13条比赛规则,主 要规定是不准持球跑,不准有粗野动作,不准用拳击球,否则即判犯规连续3次犯规判负1分;比赛时间规定为上、下半时,各15分钟;对场地大小也作了规定。 上场比赛人数逐步缩减为每队10人、9人、7人,1893年定为每队上场5人。 1904年在第3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第1次进行了篮球表演赛。1908年美国 制定了全国统一的篮球规则,并有移种文字出版,发行于全世界,这样,篮球运动 逐渐传遍美洲、欧洲和亚洲,成为世界性运动项目。1936年第11届奥运会将男子篮球列为正式比赛项目,并统一了世界篮球 竞赛规则,此后,到1948年的10多年间,规则曾多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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