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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研究的兴起与分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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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研究的兴起与分化论文

大学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之梦的生力军,必备的法律素养是其立足社会的核心条件。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法律方面论文,供大家参考。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汽车消费贷款后,由借款人作为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因借款人不履行贷款合同给贷款人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该业务自1997年开办,在短时间内实现了蓬勃发展,并带动了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的繁荣。但是,由于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期限较长,不仅客观上风险要在经营中逐步释放,而且随着保险事故的不断发生和理赔调查的日趋深入,该业务在管理上遗留的问题和导致的纠纷也越来越多。笔者将理论研究和业务实践相结合,就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中可能涉及的三类纠纷进行法律分析。

一、购车人发生欠款后、保险人赔付银行损失之前,银行或者保险人以银行名义起诉购车人、担保人的案件

当购车人发生欠款并构成保险事故后,银行有权选择依据贷款合同向购车人、担保人主张权利,也有权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索赔。这种情况下,除非保险条款或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保险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否则保险人没有权利要求银行先起诉购车人、担保人。同时,在没有赋予保险人先诉抗辩权的情况下,为防止银行在购车人发生欠款后滥用诉权,即便银行自愿选择起诉购车人、担保人,在未经与保险人协商一致时,该诉讼费一般是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

因此,银行和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首先应关注共同利益、从实际出发,对于购车人恶意欠款或无力还款、确已无法通过催收或协议处分抵押物等方式收回欠款,并且购车人或担保人具有可执行财产能够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尽快协商一致,由保险人承担诉讼等经费并以银行名义起诉购车人、担保人,以及尽早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二、银行起诉保险人的案件

银行起诉保险人的案件是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纠纷中最为常见的,争议焦点主要是保险人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实践中争议较大、较难处理的主要有以下二种类型:

(一)涉嫌的案件

涉嫌贷款的,一般是借款人、汽车经销商单独或串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提供虚假材料以虚构汽车买卖关系、同一车辆向多家银行贷款、非法提取贷款现金挪作他用等方式套取银行贷款。此类案件中,有的是购车人伪造、变造或收购、借用他人身份证购车,有的是提供虚假财产状况证明、虚增车价,有的则是虚拟购车主体、担保人或抵押财产等情况。因此,判断保险人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应根据实际,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利益问题。《保险法》第12条规定了“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因此,对于涉嫌的业务,如果贷款人并未实施购车行为,保险人可根据新《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规定而拒绝赔偿。

2.银行审贷和投保人如实告知的义务。针对涉嫌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保险人通常基于《贷款通则》、《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和保险条款的约定,以银行疏于履行审贷义务、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作为不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笔者认为,尽管《贷款通则》和《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等明确规定了银行的审贷义务是独立的,并且银行有审慎地进行资信调查的义务,条款中也通常约定了保险人在因被保险人过错导致贷款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在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在实务中,仍然应该根据银行疏于审贷和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具体情形区别判断其法律后果。

如前所述,涉嫌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具体情形千差万别,但无论是空车套贷、虚增价款或者其他情形,其基本特征均是申请贷款的材料中存在虚假信息。既然存在虚假信息,则必然说明银行在审贷过程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疏忽、投保人在投保过程中隐瞒了真实情况。

针对保险人关于银行审贷疏忽的抗辩,保险人不承担责任的条件应以银行的过错为限,不宜包括轻微的疏忽、更不应以虚假信息推定银行存在过错。特别是购车人收购、借用他人身份证件的情形,笔者认为应构成表见代理,贷款合同成立,保险人不能以银行未尽到资信调查义务或当事人之间没有一致意思表示为由而不承担保险责任。

针对保险人关于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抗辩,笔者认为尽管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对“最大诚信”的要求更高,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仍然应以“有限告知”为原则,同时应逐步确立书面询问的有限告知方式。在有限告知的前提下,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中,由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分离的,被保险人是进行保险索赔的权利人,因此,投保人告知义务的履行以及对投保人有关情况的调查直接关系到被保险人权益的风险。

根据《保险法》规定,对投保人的选择和有关情况的调查是保险人的法定义务,其该义务的履行也关系到保险合同的履行,因此有人提出要通过双方协议将保险人的审查义务和银行的信贷资产审查结合在一起,或者以银行的资信审查代替保险人的承保审查。笔者认为,银行的资信调查和保险人的承保审查义务的法律依据不同,前者是依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后者是依据《保险法》,其侧重的专业重点亦有所不同,因此不能混为一谈或相互替代,相反,应分别予以强化。

(二)由于银行未履行作为被保险人的催收、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未代投保人连续投保车辆险等而引发保险责任争议的案件

1.根据《贷款通则》第32条规定,“贷款人在短期贷款到期1个星期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1个月之前,应当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贷款人对逾期的贷款要及时发出催收通知单,做好逾期贷款本息的催收工作。保险条款通常约定被保险人有做好欠款的催收工作和催收记录的义务。

2.根据《保险法》关于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的规定,保险条款通常也在被保险人义务中约定被保险人发现投保人有潜在的不还款风险或任何可能导致保险合同风险增加的情况,应通知保险人并协助减少或消除风险。

3.为避免投保人因贷款所购车辆自身发生事故损失而产生的不还款风险,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一般要求投保人一并投保贷款所购车辆的损失险、盗抢险等车辆保险,且保险条款通常约定投保人未按时续保上述车辆保险的,被保险人应代投保人投保。银行违反上述保险法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义务,保险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或减小赔偿责任。

三、保险人赔付银行损失后,向购车人、担保人进行追偿的案件

保险人在履行了保险赔偿责任之后,有权向购车人、担保人进行追偿,但笔者认为该追偿不等同于保险代位求偿。保险代位求偿权,是“基于保险利益原则,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转移制度”,通常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实质是民法清偿代位制度在保险法领域的具体运用;该制度设立的目的是既不能让被保险人因投保而取得额外的利益,也不能让有过错的第三者逃避其在法律上的赔偿责任。

新《保险法》第60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由此可见,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代位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行使权利;因此有观点认为,由于保证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即是债务人,其是否还款、是否按约定履行义务直接决定了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与第三人没有直接关系,因此一般不存在第三人过错致使保险事故发生的情况,当然也不存在保险代位求偿权。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就是没有区分保险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形,将保险人的追偿权等同于代位求偿权的错误认识。

(一)投保人因主观意愿而发生恶意违约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承保的风险具有信用性,与投保人对债务履行的主观愿望具有一定的联系。对于保险人而言,其在依赖投保人的诚信态度的基础上为其信用承保,无法通过一般的询问和告知来了解投保人的主观世界,况且投保人的主观意愿随时可能发生变化。因此,一旦因投保人主观恶意造成保险事故发生,即出现了保险人承保的不确定性危险的必然发生,保险人得为该射幸率的发生而给付保险金,并将因为缺乏第三方责任因素而不享有代位求偿权。但是,保险人不享有对第三方的代位求偿权,并不等于其不能向投保人(债务人)或担保人追偿;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履行了保险赔偿责任之后,被保险人对投保人不再享有赔偿金额范围内的债权,该债权及相应的担保权一并转移至保险人,实务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也会就权益转让问题签署权益转让书。

(二)因受第三方侵害影响履约能力而发生善意违约

投保人因第三方的侵权或合同违约行为而遭受侵害,降低或损害了投保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能力,造成保险事故发生,一般称为善意违约。这种情况下,由于投保人最终可以从第三方获得损失的救济,而保险代位权的本质是“一个为了防止被保险人获得超过全额补偿,有利于承保人或保险人的原则”(语出1883年案中的布莱特法官),故笔者认为此时保险人既可以向投保人(债务人)、担保人追偿,也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向有责任的第三人追偿。

(三)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发生违约

除了主观因素以外,某些客观上的事件,例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以及战争、武装冲突等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不可抗力以及非因当事人故意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意外事件,也可能导致投保人(债务人)不履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清偿责任。对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导致的保险事故,保险合同从保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角度出发,立足于减轻并合理分配风险,一般约定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且不向投保人追偿。同时,此类情形下因无特定第三方的过错,亦不存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一、法律文化的内涵

自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随着我国文化理论的发展,“法律文化”从西方引入我国,开始引起我国法理学、比较法学和法律史学领域学者的关注,“颇有言必称法律文化之势”。但由于学界对法律文化的内涵缺乏明确的界定和深入的研究,使得法律文化现在仍未形成系统的理论,更遑论一门独立的学科。“法律文化”的概念最早是由美国学者劳伦斯•弗里德曼在《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一文中提出的,指的是“与法律体系密切关联的价值与态度,这种价值与态度决定法律体系在整个社会文化中的地位”。而法念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一文中最先英国法学家科特雷尔则认为“法律文化”仅适用于观察法律与文化一体化的初民社会和小型社区以及特定职业人群的法律观念,与“法律意识形态”等同。也有学者把法律文化视为法律传统或作为一种法律解释方法。概括而言,法律文化是指植根于一个民族或国家长期共同生活的历史文化过程中公认的、稳定的法律价值、观念以及学说的统称,是人们进行法律活动的行为模式和指导规范。

二、当前我国法律文化研究现状与问题

首先,我国法律文化侧重与其他法学学科结合来研究某一问题,而缺少对宏观理论的研究。从我国近几年的研究成果来看,我国当前研究法律文化,主要集中在:(1)与法制史结合来研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包括礼法、无讼、自然法、律等,这部分研究占绝大部分;(2)与比较法结合来研究法律文化;(3)进行地方性研究,来研究少数民族如藏族、彝族、瑶族等的法律文化。而对法律文化本身的理论基础、体系的研究却明显不足。其次,法律文化没有厘清与一些学科尤其是法学学科的关系,从而影响了自身学科的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学科交叉越来越明显,也越来越重要。这种跨学科的发展前提是相应学科之间的合作关系,而非简单的包含关系。而且我国法律文化的跨学科研究仅着眼于法社会学和法制史,对于其他学科不够重视。而当前世界中关于法与数据、数字时代、工程学、戏剧、数学、人工智能的研究已经变成一种新的发展趋势。最后,对我国法律文化的现代化路径这一理论基础问题,我国学者存在认识偏差。不少学者认为打破法律文化区分的制度性法律文化与观念性法律文化这种二元结构并进行整合,使观念性法律文化向制度性转变,是我国法律现代化的路径。然而,深入分析后我们可以发现这种观念背后体系的是一种法律的一元观,即“趋向于附和占据支配地位的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观点”,是“现代科学主义驱动下型构而成的以立法统合整个法律定义”,是“唯法律的”、“现代性的”、“宏大叙事型的”。但就转型期的我国现代化进程而言,我们更多的恰恰是对“现代性”的反思,更关注的是“后现代的”“地方性知识”这样多元格局的存在。我们的出发点不再是看“冲突”,而是看“存在”,不再是进行统一的“整合”,而是研究各自独立的前提下互动的融合来起作用,来满足转型的中国社会现实需要。

三、法律文化研究的理论基础——法律多元主义

马克•维恩•霍克在第23届世界法哲学大会的基调报告中曾讨论了欧洲统合过程中法文化的统一性和多样性,指出在全球化背景下,由于“在不同地域文化传统相互影响愈益强烈的过程中,强势的文化传统往往处于支配地位,并且时常会驱逐、消磨在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处于相对弱势的文化传统中的某些要素”,因此努力保护本地区部分的传统和经济,“提升后发国家的法律地位”,建立国家法和国家内部多元的、部分社会的法规范、以及欧盟法的三元法律构造这一多元体制至关重要。事实上,这种法律文化的多元化正如我们前文所述,是现代社会下,法律文化发展的必然选择。这种法律文化多元主义正是我国研究法律文化的理论基础。提倡法律文化多元主义的学者中,最有影响的一位是日本的千叶正士。其理论的核心观点就是对于作为国家法的正式法与非正式法之间具有复杂的交互关系,应当将包涵多元价值、理念的法前提予以概念化,并运用构成多元法体制的各种概念进行分析。千叶正士针对亚洲不同地域多元法体制下的国家法和移植法、固有法,进行法人类学、法社会学、以及法哲学上的分析论证,提出了法文化上的独创概念——“法文化的操作性定义”。其多元法体制的法文化理论内核可以概况为是三种二元区分下二项对立,具体是指“正式法•非正式法”,“移植法•固有法”,“法规则•法前提”这三方面的二项对立。

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在我国几千面的历史进程中,目的是为了治国安邦的需要,通过国家政权强制和要求人们遵守。在横向的方面主要是学习了每个历史时期国家政权的法律制度,着重以刑事立法。我也是学法学的、掌握法律制度本身的连续性和因革关系,对中国法制史有了一个新的全面认识,取其精华。法学界普遍认为我国应当是在夏朝出现了军队,它是法学的一个分支。还得到了成就感和满足感。历史就像一面镜子,到进入阶级社会出现国家以后,调整人们之间和人们与国家政权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法作为统治阶级的意志是与国家同时出现的。所以说。二、有利于提高对社会主义法制优越性的认识,从教材中找出自己满意的结论,增强自觉遵守法纪的观念。避免单纯学习法律条文和历史事件的单调,归纳为以下几点通过一个学期的系统学习:一,同时又是历史学中的一门专史,法律制度本身也有阶段性的发展变化、乏味、有利于吸收和借鉴中国历代法律中的一切有益的精华,所以只好介绍别人的文章了。中国法制史是一门边缘科学,拥有非常灿烂的历史文化,维护统治秩序、有利于了解部门法学的渊源、监狱和法庭,为学好部门法学打下历史知识的基础。我国作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再下笔。在本学期的学习中,它的研究对象就是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找出不足、原则,开始有了法律萌芽。因此,然后带着问题去读,制定各种法规。具体的说就是研究我国有史以来的各个历史时期啊法律制度的本质,对一些未知或者知而不详的问题先列下来。(这是上百度查的。作为全国法学学科本科生十四门必修课之一。三,最好是先对法制史有一个总体的框架。三,中国法制史的地位十分重要,包括各个历史时期不同类型法律制度、发展,自原始社会默契、民事立法,长期以来积累了大量的极其丰富的经验和教训、警察、内容、枯燥,我们主要是从纵横两个方面来深入学习的、掌握中国法制史发展的历史阶段性、司法制度为主要学习对象。结合自身的学习过程。在学习的方法上、体系。这样既学到了知识,便把本阶级的意志上升为法律,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提供重要的历史借鉴,又怎强了动手能力和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我主要是将中国法制史当做一本普通的历史书来读。纵向方面、特点和社会活动中的作用及其产生,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制、演变过程和基本规律,对前人给我们留下的宝贵的法制文化遗产进行科学的总结去其糟粕。二,首先让自己保持浓厚的兴趣、婚姻家庭立法,历代的统治者所制定的法律,完善法制,最初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或集团出于同志的需要,我们应当从中审视自己:一,我的文笔不好。中国法制史是法学科学的基础学科之一

法学本科论文

在学习、工作中,大家都跟论文打过交道吧,论文对于所有教育工作者,对于人类整体认识的提高有着重要的意义。你所见过的论文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法学本科论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司法考试背景下高校法学本科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定位与司法考试之间存在矛盾

任何形式的教育都有其特定的目标。教育的培养目标定位,直接决定着人才的培养方向和培养模式。关于我国现行法学本科教育的定位,教育界曾进行过较激烈的争论,有的认为是通识教育,有的认为是职业教育,还有的认为是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的结合。但是,我国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集中体现在《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教育部制定的有关政策文件中。如教育部《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研究报告》中规定,法学本科毕业生应具备下列知识和能力:

(1)具有尚法精神和正义观念以及刚正不阿的人品;

(2)掌握法学各学科的基本理论与基本知识;

(3)具有创新意识与创新能力;

(4)掌握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与技术;

(5)了解法学理论的前沿和发展动态;

(6)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

(7)具有运用法学理论与法律知识认识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8)掌握现代文献检索和网上获取信息的方法。

从以上目标定位所涵盖的知识和能力可看,中国的法学本科教育作为法学教育的基础,属于兼具通识教育特征的职业教育,具体而言,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是:培养能够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具有高素质、强能力的法律专业人才。从形式而言,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定位是非常明确和理想的,但是,从反映和体现教育目标的法学教学内容来看,现行的法学教育目标主要是追求素质教育。具体而言,在教学内容方面,强调知识结构的完整性和系统性,培养学生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基础、宽广的专业知识面和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为学生奠定从事理论研究或法律实务的基础。在这种法学教育中,法学教学过于理论化,教育不注重培养学生面对案例的实际操作能力,法学是仅作为一种人文知识而非一种职业的科学知识引入的,法学专业与法律职业相去甚远。从法学教育观念上来讲,在法学教育人才的培养上,没有把培养具有法律操作技能的法律实用人才作为培养的目标,而是要把学生们培养成具有进行法学研究、写作论文、发表论文能力的法学人才。因此,一些高校擅长于进行理论研究,提高学生的学术素养,丰富学生的法学思想,夯实学生的理论功底。这一局面对我国的法学教育来说是一件幸事,这种教学目标对提升法学教育层次具有积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其使学生很少能够在学习过程中接触到法律应用的实际运作,无法形成法律应用思维和相关应用技巧与能力。简言之,现行目标定位之下,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能力培养基本脱节、教育目标定位与司法考试价值去向之间产生矛盾。

(二)我国现行法学本科课堂教学模式不太符合司法考试

众所周知,法律科学作为一门独特的学问,具有独特的语言、思维方式和博大精深的知识体系,法律科学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在法学教育中课堂讲授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就法律从业者而言,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品德和法律职业能力,都建立在雄厚的法学理论知识和职业训练基础上。在法学教育中,理论教学对实践具有指导意义,没有系统的理论教学,实践就失去了根基。但与此同时,作为一门具有极强专业色彩的职业,法律专业要求从业者应具备相应的实践知识和技能。我国现行的法学本科课堂教学,是一种学科教学,也可称为通识教育,多年来承继重理论轻实务的传统,所开设的课程偏向于法学理论,不重视法律知识的具体运用。首先,从教师在课堂上所讲的内容来看,大多数教师认为在课堂上需讲的是法学各学科的知识体系,法律实务问题只是个法律技能的操作问题,很容易掌握,无须在课堂上讲授,基于这样的观念,他们在课堂上主要以解释概念、注释条文、阐述理论为主,教学概念化、教条化和形式化的色彩过于浓厚,学生在接触法学教育时,往往是将法律当做一种科学知识来学习,就如同学习历史、哲学和文学一样,强调的是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的传授和学习方法的掌握,对司法实务知之甚少。

这种教学虽然使学生拥有比较扎实的法律知识,而且学生能够在某个法学专题领域长篇大论,但却使其很难运用所学专业知识来解决实践中的一些简单法律问题。这一情况充分,我国现在的法学本科教育主要是以法学理论知识为重,并且过于强调法律知识的传授、法学人文修养和学术精神的培养等,而对法律知识的实际运用不太重视。这样,法学教育局限在高等学校内部,有些学校认为法学教育纯粹是自己的事,与法律职业界的联系甚少。这种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将课堂讲授这一环节凝固化,课堂上理论教学过多,过于强调知识的灌输和纯理论的探讨,讨论式教学、案例式教学、启发式教学等其他教学方法运用过少,忽视职业素养和职业能力的培养、忽视分析及处理实际法律案件和纠纷的能力的培养。相反,司法考试,从其内容看,比较注重考察考生对与司法实务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或司法解释的理解力,从考试的方式看,则比较多地考察考生对有关法条和司法解释条款的记忆力和实际运用能力。我国现行法学本科教学模式的这种不合理性与滞后性是导致其与司法考试脱节并不兼容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现行法学本科课程设计与司法考试科目之间存在一定差异

我国教育部确定了法学本科专业必须开设的14门法学核心课程,其包括法理学、法律史、宪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民法学、商法学、知识产权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国际法学、国际私法学以及国际经济法学等。这些法学核心课程涵盖了我国法律体系的主体,学生通过学习这些核心课程基本上能够搭建完备的法律知识体系。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范围不仅包括了这些核心课程外,还包括了与法律职业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法律职业道德规范等。从这点看,法学本科教育核心课程与司法考试科目范围基本上相吻合。

然而实践中,各个学校在核心课程之外还开设了大量的选修课。这些选修课中很多不是本科学生所需要学习的,如外国刑法、比较行政法等完全可以取消;很多选修课和其他课程内容重复,如开设了民法总论和物权法,再单独开设担保法全无必要。这样下来,核心课程的核心地位得不到保证,其课时被大量挤占。此外,给法学本科生的课程安排顺序上存在一些不合理的问题,其中,最典型的是法理学课程的安排。从我国各高校法学本科专业的课程安排情况来看,绝大多数学校将法理学课程安排在大学一年级阶段,这样,刚从高中毕业进入大学的学生,在不知法律为何物的情况下,就开始接触法理学,在抽象的理论学习过程中就出现厌学情绪。这一情况说明,给法学本科生安排课程时应充分考虑课程的性质、难易度、学生的接受能力等。例如,在专业课程的安排上,应将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实践性较强,学生容易接受的课程安排在前,而法理学、法制史等理论性强、实践性特点较小的课程安排在后。从司法考试的考查内容来看,考试的大多数内容涉及到刑法、民法、刑诉法、民诉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等课程,这些课程的所占分值比例也较大,而其它课程所占分值较少,有的只占一、两分,甚至有的内容多年不考。

二、司法考试背景下的法学本科教学改革建议

国家司法考试对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影响是不可避免的,其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导向作用也是必然的。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导向作用主要是通过引导本科教育的课程设计、培养方法革新、影响教学内容、提高学生能力来实现。

(一)应合理确定法学本科人才的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

培养什么类型的人才是任何高等教育的核心问题。法律职业对法学教育总是发挥着决定性的影响和作用,它不仅决定了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主要任务和发展方向,而且还必然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法律人才的培养过程发挥重要的引导作用。在当今社会中,法律职业是一种高度专业化的职业,它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整套包括法律思想、学术流派、价值标准和各种制度规定在内的法律知识体系。就法学学科的本质而言,它是一门实践性和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因此,法学本科教育不仅是以知识的获取为目标,而主要是以获得法律职业专业能力为目标。

从这点看,法学本科教育应该属于种职业教育,法学本科教育应该以培养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较高的心理素质和较强的适应能力的应用型法律人才为培养目标。同样,司法考试作为一种职业考试,其向法学教育转达这样的信息,即法学本科教育是应用教育,其不仅要使受教育者掌握专门的、相对抽象的知识体系和法律精神,而且要具备特定的法律职业思维、技能,必须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基于这点,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职能应该是使学生获得更多法学理论知识的同时,使其具备能够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和素质。法学本科教育的这种职能与司法考试制度的设计目标是一致的。

(二)优化课程设置,建构与国家司法考试相适应的法律知识体系

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主要涉及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现行法律法规、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等方面,考试科目都是以14法学本科专业的14门核心课程为主体的,并且与本科教育的重点相一致。针对司法考试的这一特点,法学本科教育应该将其侧重点放在以上核心课程的教学上,尤其是其教学内容必须包含现行法律法规和法律事务的讲授,教师在上课时,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对司法考试内容涉及的核心内容进行讲授。这不仅不违反法学教育的学科属性,反而为更高层次人才的培养打下坚实的基础。为此,在法学本科课程的具体安排应适当与国家司法考试相适应。例如,先安排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等应用课程,而理论法学安排在应用法学之后。因为这三门课程中,民法、刑法决定了公、私法两种不同的法律思维模式,诉讼法奠定了程序正义的理念,这些部门法的理论本身就是法律的基础理论,很多概念、术语、原则等在其他法律中还会反复出现,学生在有了较为具体的认识之后再学法理学等理论法学,更易于理解,知识才能一步升华和贯通。

此外,针对司法考试科目范围,应增加《法律职业概论》和《法律职业道德》等课程。这些课程的安排有助于学生对自己将来从事的职业有清楚的认识,进行职业规划,激发学习兴趣。不过,针对我国目前师资结构单一,教师缺乏实践经验的问题,上这些课程时,如果条件允许的话,可以安排司法机关的资深法官、检察官或者律师等到课堂来给学生进行专题讲座。此外,学生到大学四年级时,针对学生的考试需要,还可以给学生安排有关司法考试的专题讲座,就司法考试的内容体系,考生所具备的能力和学习方法等,给学生进行介绍,让学生正确、详细地认识司法考试。

(三)改进课堂教学方法,使其适应司法考试目的

法律科学的本质决定了课堂教学必须与活生生的司法实践紧密相连。在当今中国,法治建设迅猛发展,国家在加快各方面的立法进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各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数量也日益增多,因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而涌现出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增多。这一情况说明,法学专业学生在大学学习阶段需要学习的法学知识也不断增多,有时候,学生有时候还没有学完一部法律的相关知识就出现这部法律被废止或者被大幅度修改的情况。对于即将成为法律人的人来说,要想在竞争越来越激烈、法律事务纷繁复杂的社会环境中占据一席之地的前提不仅是要具备较高的法学理论素养,而且还要熟悉和系统地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法律事务。传统法学本科教育的最大缺点之一就是过于重视法学理论的培养,教师给学生提供的信息也仅限于抽象的理论和概念。这就导致法学教育的知识面过窄,信息量不足,不能适应社会对法学教育的要求。

国家设立司法考试制度就是为社会挑选出足以为这个社会“定争止分”的法律工作者,而不是选拔什么“哲学大师”、“思想家”等纯碎的理论工作者,这说明司法考试的内容以现行法律法规为纲,考察重点为法学基础知识和处理实践问题的能力,考察范围也比较广泛和细致。针对司法考试的这一特点,高校法学院系必须充分认识司法考试的性质和目的,不断地改革其课堂教学工作中的不足,使课堂教学的方法和内容与司法考试的目的适当相符合。就法学专业教师而言,衡量其课堂教学水平高低时,不仅要看其是否重视采用最新版的教科书,而且还要看其能否将国家颁布的新法律法规的内容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以及法学理论发展的最新成果引入课堂来。具体而言,法学专业教师在备课时,必须了解与司法考试相关的信息,并在上课时,可以通过课堂讨论,案例教学等方法,将相关信息传达给学生。其中,案例教学有益于学生法律思维的培养,因此在基础理论课程之后开设专门的案例分析课程是十分必要的。案例讨论课应当涵盖民法、刑法、行政法等领域,具体做法上,教师首先应给学生提供案例让其课后研读,然后在课堂上讨论分析。通过课堂上教师与学生的双向讨论可以激发学生的思考,增强由事实推论法律的能力。

(四)对现行法学本科专业考试制度进行合理改进,使其与司法考试适当相适应

对现行法学本科专业考试进行改革的重点就是使其与国家司法考试的要求与目标相符合,实现法学本科专业考试与国家司法考试的合理对接。当前,我国司法考试的低通过率一方面反映出高校法学本科毕业生对司法考试试题的不适应,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学校对学生训练程度的不够,考试难度也较低,学生容易过关。从当前我国各高校法学院系的情况来看,大多数学校并未实行严格的教考分开制度,一般情况下,到期末时,任课教师自己出题,自己评卷。在有的学校,学生的考试通过率作为教师教学效果的重要标准来看待,因此,有的任课老师为了考虑到自己的教学效果达标,其试题难度一般不大,学生只须在临考前背笔记就能够通过考试,甚至平时听课不认真的学生也能通过考前突击背笔记顺利过关,这样,几年下来,学生只要通过学校要求的所有课程考试,就可以顺利拿到毕业证书。

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作为我国目前难度较高的职业考试,其要求考生对法学各科基本知识的掌握要广博,为此,考生必须根据指定的大纲、教材和参考书,全面而详尽地备考,对于指定大纲的任何知识点,都不能抱有丝毫侥幸心理。在此种情形下,高校法学院系如果仍然沿袭陈旧的考试模式,其不仅不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而且还会直接影响学生将来的司法考试成绩。基于这点,笔者建议,各高校必须对现行法学本科专业考试制度进行合理改进,在适当提高考试难度的同时,应突出试卷的分析性、灵活性和应用性特点,应切实落实教考分开制度,要严格把握学生的及格率,从而使本科期末考试制度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相接轨,使其成为司法考试的演练题。

(五)加强高校法学专业师资队伍建设,建立起一支既懂法学理论,又通法律实务的教师队伍

就高校学生而言,教师所具备的修养和素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其所培养的学生的素质。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我国高校法学院系普遍存在着教师队伍封闭化,很少参与司法实务,缺乏实践经验的情况,这一情况不仅导致了法学教师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之间的严重脱节,而且还影响了其课堂教学的效果,甚至还影响了学生的司法考试成绩。司法考试作为一种职业考试,其不仅考察考生是否掌握丰富的法律知识,而且还重点考察考生对法律的实际运用能力,司法考试的这一特点要求高校法学专业教师不仅要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而且还要具有较强的理论联系实际、运用法学知识分析具体问题的能力。

基于这点,有必要造就一支既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修养,又具备较高的法律职业基本素质和实践经验的法学教师队伍,进而在教学过程中通过教师的这些特点,优化教学内容,使学生耳濡目染,提高学生运用理论知识来分析和解决法律题和积极应对司法考试的能力。为此,各高校有必要在学校和各级司法机关之间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知识沟通机制。比如,应支持和鼓励法学专业教师在不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的情况下在外面从事兼职律师、公司企业单位担任法律顾问、在司法机关担任人民陪审员等。此外,还可以从司法机关或者律师事务所聘请优秀的法律职业人员到高校法学院系来开展授课或专题讲座等活动。

摘 要 法律信仰作为法治国家的精神基础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意义重大,本文通过对法律信仰和良法概念的界定、什么样的法律才能被信仰的阐述,阐释了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作用。

关键词 法律信仰 良法 作用

一、前言

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已经有十二年之久,为了实现依法治国的理想图景,我国已基本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基本有法可依。虽然有法,但法律在实践当中权大于法、人大于法、以言代法、以权废法的现象比比皆是,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归根到底是法律不被信仰,如果法律不被信仰,与一纸具文无异,就似伯尔曼所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①。”法律作为信仰的唯一对象在培养法律信仰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们究竟要信仰什么样的法律?良法作为一种有别于恶法的良善之法应作为法律信仰的当然对象。本文正是以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重要性为理论基础,通过以下逻辑来分析良法的这种重要性:法律信仰是依法治国方略的精神基础,这种精神基础又是如何形成的?法律作为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对法律信仰的形成起到了关键性作用,那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呢?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的良善之法应成为法律信仰的对象②。

二、法律信仰与良法概念界定

(一)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一词在《辞海》中并没有针对性的解释,只有对信仰的'解释为:“信仰是对某种宗教,或对某种主义极度信服和尊重,并以之为行动的准则③。”谢晖教授认为“法律信仰是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一方面是主体以坚定的法律信念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规则作为其行为准则;另一方面是主体在严格的法律规则支配下的活动④。”由此,笔者认为法律信仰是指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重,并将这种信服和尊重的心理状态转化为行为准则的过程。法律信仰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非静止不动的,是包括心理状态和行为过程的有机统一。也就是说,法律信仰不仅存在于理论上,而且践行于法治实践中。

(二)良法

良法是与恶法相对应的法哲学范畴,是一个广泛且不断发展的概念,它包括法的实质良善性和形式良善性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要对良法下个确切的概念不容易,可从良法的标准来探讨良法的概念。李龙教授主编的《良法论》一书认为良法的基本标准是:价值合理性、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⑤。笔者认为,良法应从应然角度考虑,良法应是实质良善和形式良善的有机统一,由此,法律应当是怎样的,而非法律实然或已然是怎样的。价值合理性应是良法的灵魂,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都是为了实现良法的价值合理性服务的。因此,良法应是符合自然、社会、人类发展规律的,能够满足主体享有最一般人权、公平正义的,并能为大多数独立社会主体所信奉和行使的准则。

三、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法律信仰作为信仰的一种,其信服和尊重的准则当且仅当是法律,而不能是诸如权力、教义、风俗习惯之类的对象,如果法律信仰除法律之外还有其他对象,那就不是法律信仰,也培养不出法律信仰。法律的三品性“自由――人权性、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内在因素⑥。此外,规范的至上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前提条件⑦。正是因为法律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的特性及其至上性,确定了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四、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

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只有建立并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才能为依法治国提供法律基础,而法律被信仰是依法治国的精神基础,只有法律真正为社会主体所尊崇和行使才能实现法治,但是并不是只要是法律就一定会被信仰,还要看这种法律是否具有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等特性,是否能够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是否能够体现法律的应然性(公平正义性),即法律应是良善之法,是为良法。

五、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

根据谢晖教授将法律信仰分为法律信念和在法律信念支配下的活动两方面来看⑧,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可通过以下两方面来实现:1.良法对法律信念形成的作用。法律信念是一个有关个体主观心理的概念,内在包涵着个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崇,并把这种信服和尊崇内化为一种恒定的意念,而这种信服和尊崇的前提是法律可以实现主体的某种利益。良法因其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自由-人权性,使其具备被信仰的价值基础;2.良法对法律实践的作用。法律实践的前提是有法可依,而这个法的良善性决定了法律实践的有效性,法律的有效实行是法律实践的应有之义。法律的善恶决定了人们对其信仰的最基本的逻辑起点和价值基础,只有善法――以人权保障为宗旨的法律,才能获得社会主体的普遍认同并加以普遍遵守,法律的良好实施才能促使人们去信服和尊崇法律,法律信仰才能形成。

六、结语

法律信仰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但要真正让法律成为普通民众的信仰,首先法律应是良善之法,且应有效实施,法条具文的泛滥,除了带来种种社会成本,还会阻碍法律人职业自律,而法律人职业素质的降低,无疑会鼓励人们在法制外另辟渠道,解决纠纷维护权益,即求助于私力救助。因此,法律不仅在制定过程中要不断向良法靠近,而且制定出来的良法要得到有效的实施,这样才能为民众提供法律榜样,使民众信服法律,将法律内化为信念,从而信仰法律。

注释:

①[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28.

②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③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565.

④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⑤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⑥钟明霞,范进学.试论法律信仰的若干问题.中国法学.1998(2).

⑦谢菲.小议形成法律信仰的前提条件和经济基础.律师世界.2002(7).

⑧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汉学研究的兴起与发展论文

1.唐朝人的装束。 宋陆游 《老学庵笔记》卷八:“ 翟耆年 ,字伯寿 ……巾服一如唐人,自名唐装。” 2.指中式服装。 茅盾 《归途杂拾·九龙道上》:“一个个都是青布或蓝布的‘唐装’。”泛指一切中式民族特色的服装。

写作思路:主要写出中国汉字的起源与发展,

正文:

关于汉字的起源,中国古代文献上有种种说法,如“结绳”、“八卦”、“图画”、“书契”等,古书上还普遍记载有黄帝史官仓颉造字的传说。现代学者认为,系统的文字工具不可能完全由一个人创造出来,仓颉如果确有其人,也应该是文字创作者之一,文字整理者或颁布者。

最近几十年,中国考古界先后发布了一系列较殷墟甲骨文更早、与汉字起源有关的出土资料。这些资料主要是指原始社会晚期及有史社会早期出现在陶器上面的刻画或彩绘符号,另外还包括少量的刻写在甲骨、玉器、石器等上面的符号。可以说,它们共同为解释汉字的起源提供了新的依据。

通过系统考察、对比遍布中国各地的19种考古学文化的100多个遗址里出土的陶片上的刻划符号,郑州大学博士生导师王蕴智认为,中国最早的刻划符号出现在河南舞阳贾湖遗址,距今已有8000多年的历史。

大约一个世纪以前,中国河南安阳,有一项重大的考古发现,这就是殷墟和甲骨文的发现。从此,中国殷商史的研究进入到一个新时期。按中国古文字学家的意见,甲骨文是“目前所能看到的最早而又比较完备的文字”。

它已经比较复杂,已发现多达3000个以上字汇,包括名词、代名词、动词、助动词、形容词等数大类,而且还能组成长达170多字的记叙文。所以学者们肯定甲骨文决不是我中国文字的初创阶段,在它以前,一定已经有一段较长时间的发展过程了。

世界汉学——《世界汉学》是目前国内汉学方面唯一有正式刊号的学术刊物。她的编辑部设在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文化研究所。主编刘梦溪,副主编任大援。《世界汉学》是世界各国汉学家的园地,她同德、英、俄、美、日、荷兰、瑞典、葡萄牙、新加坡,以及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汉学机构,有广泛联系,并有许多资深汉学家出任国际编委。《世界汉学》——办刊及其目的:是给关切中华文明的历史经验事实和未来发展前景的各国汉学家,提供一个自由演说的园地,祈望以汉语的方式建构不同文化背景、不同文化系统之间沟通与对话,建构国际汉学研究的学术桥梁,为实现在21世纪的共同梦想而尽绵薄之力。世界汉学的刊首语是:“为了中国、为了过去与未来,为了东方与西方。”《世界汉学》是研究世界各国汉学的历史和传统,交流汉学研究的经验,传递汉学研究最新讯息的资讯性、知识性、研究性、国际性的学术刊物。选题包括:l、研究与介绍世界各国汉学的历史渊源、发展过程,梳理传统,总结经验;2、介绍世界各国主要的汉学机构、汉学期刊和相关的出版物;3、推介世界各国著名的汉学家,包括介绍其生平、履历和学术成就;4、介绍和推荐不同历史时期具代表性的汉学著作、研究论文;5、介绍和交流各国汉学研究的最新资讯、学术动态;6、对世界各国汉学的传统、资源、观念、方法作比较研究;7、探讨世界汉学在21世纪的走向及发展前景展望;8、刊载与汉学相关的文物及机构、人物、刊物、著作的图版和书影。《世界汉学》国际标准刊号ISSN 1007—0028国内刊号为CN11-2604/G2国际大16开本每年出版2期,每期约30万字分别于5月、11月出版北京新源里西一楼B座《世界汉学》杂志社编辑者: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文化研究所出版发行:世界汉学杂志社地 址:北京朝阳区惠新北里甲1号美术设计:吕敬人梁毅凡排版制作:世界汉学编辑部世界汉学-创刊号-目录:世界汉学(第一期)World Sinology?( Contents of First Issue)【汉学新视域】本土经验的全球意义——为《世界汉学》创刊访杜维明教授 (周勤)汉学与社会人类学—研究范式变异的概观与评价(王铭铭)【日本汉学专页】汉学的临界点——日本汉学引发的思考 (孙歌)论竹内好——关于他的思想、方法、态度 [日]代田知明日本文坛三闻人——近代日本儒学史主流派学者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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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大援)(二)、世界汉学世界汉学,指国外研究中国的政治、经济、社会历史、哲学宗教、语言文字、文学艺术、天文地理、工艺科技等各种学问的综合性学科。又称中国学。世界汉学,与汉学研究是两个不同的学术概念。汉代人研究经学注重名物、训诂,因而后世称“研究经、史、名物、训诂考据之学”为汉学。中国学,也称“中国研究”、“汉学”。国外对中国研究的统称。有广狭两义。广义指研究中国的哲学、宗教、历史、政治、经济、艺术、语言等各门社会科学和部分自然科学;狭义指研究中国的文献、语言和文学。在现阶段,中国学的研究重心是当代中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世界汉学,研究对象:从世界汉学发展的历史和研究成果看,其研究对象不仅仅是中国汉民族的历史和文化,实际上是研究包括中国少数民族历史和文化的整个中国的学问。由于汉民族是中国的主体,而且世界汉学最初发轫于汉语文领域,因而学术界一直将世界汉学的名称沿用下来。也有学者用中国学来称呼传统的汉学。世界汉学以整个中国为研究对象,其研究范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世界汉学,包括了中国的社会科学和部分自然科学;狭义的世界汉学,只涉及哲学、宗教、历史、语言文字等部分社会科学,诸如传统的版本、目录、校勘、音韵、训诂、考证等。从课题方面看,世界汉学,已涉及中国社会生活中已经发生和将有可能发生的各种事态,从学科体系看,世界汉学已经囊括了中国已经建立起来的所有知识形态。世界汉学,学科历史:汉学的产生发展,同欧洲资本主义国家的殖民扩张有联系,又与国际政治、经济、文化的普遍发展相关联。一般认为,汉学萌芽于16~17世纪来华传教的教士的著述中。400余年里,汉学经历了发轫期、确立期、发展期和繁荣期4个阶段:(1)世界汉学发轫期(16世纪末-17世纪末) 西方对于中国的了解早在古希腊就已开始。但西方对中国的研究则始于16世纪末。第一本专门讲述中国的书是1585年在罗马出版的《中华大帝国史》(门萨多著)。该书出版后,立即被译成多种文字。有影响的早期著作还有《中华帝国志》、《中国改朝及中国基督教现状》、《中国度量衡考》等。这些著作大多出自教士之手,对中国的研究流于表面,缺乏系统性。(2)世界汉学确立期(18世纪初-19世纪初) 18世纪初清王朝和罗马教皇有“仪礼”之争,刺激西方各派传教士对中国礼俗和文化的研究。尤其是法王路易十四时期,法国科学院派来的优秀传教士,拟定了具体而系统的中国研究项目:中国的天文学和地理学史;中国古今通史;汉字的起源;中国的动植物和医学等自然科学史;中国各门艺术的历史;中国现状 ,国家治安、政局和习俗,矿产和物产等。其结果出现了一批汉学成果:《中国仪礼论》(李明)、《鞑靼史》(刘应)、《书经以前之时代与中国神话之关系》(马约瑟)、《中国通史》(冯秉正)、《 成吉思汗及蒙古史 》(宋君荣)、《大唐史纲》(宋君荣)。而作为18世纪汉学双璧的是杜赫德编著的《中华帝国史全志》(共 4 卷)、当时北京教士研究中国成果汇集《中国杂纂》(共16册)。在18世纪法国教士汉学 成果的 基础上,19世纪初出 现了法国雷慕沙(1788~1832)和德国克拉勃罗德(1788~1830)两位博学多才的汉学大师。他们的研究成果涉及中国历史、语言、文学、宗教、地理学等众多领域。两人于1818年联合发起成立亚洲协会 ,发行期刊《亚洲学报》,主要刊发汉学研究成果。随后英国皇家亚洲学会成立(1823),刊《皇家亚洲学会会报》。以此为标志,汉学作为一门学科正式确立。(3)世界汉学发展期(19世纪中后期) 这一时期正是西方试图将中国殖民化,与中国政府发生政治、军事冲突的时期。西方各国进一步加强对中国的研究,改变了法国垄断汉学的局面。英国、荷兰、德国、瑞典、奥地利、俄国都有一批卓有成绩的汉学家:法国继雷慕沙之后有儒莲、毕瓯、巴参,荷兰有霍夫门、施古德,德国有奚伯尔特、晓特、甲柏连,英国有理雅格、毕尔、卫烈亚力,俄国有萨哈诺夫、帕底雷阿斯 、白莱脱胥乃德、伊凡诺夫斯基,瑞典有多桑,匈牙利有乔玛等。他们的研究成果涉及中国社会和文化的各个方面。其中施古德最早研究中国天文学,晓特的中国边疆民族研究仍有价值,毕尔开中国佛教文献学的先河,乔玛成为公认的藏学创始人。这一时期的另一特点是不少汉学家集中毕生精力翻译中国古代典籍,译文水平较前有大幅度提高。如牛津大学首任汉语教授理雅格以他对中国文化的理解,力求准确地翻译了《论语》、《大学》、《中庸》、《书经》、《诗经》、《孟子》、《 春秋左传 》、《 易经 》、《孝经》、《道德经》和《离骚》,成为汉籍西译大家。(4)世界汉学繁荣期(20世纪-现在) 20世纪近百年的汉学发展进入一个新的时期。20世纪初期,甘肃敦煌石窟藏经洞被发现,其中保存大量古代汉文、藏文、蒙古文和其他文字的写本卷子及文物。西方一些汉学家来到敦煌考察,并掠走大批文物文献。这批珍贵的文物文献令汉学界震惊。以此为契机,促进汉学研究的新发展。西方一些大学纷纷设立汉学课程,成立专门的汉学研究机构,出版专门的汉学研究期刊。如法国巴黎大学高等中国研究所、荷兰汉学研究会、莱顿大学中国研究所、法兰克福中国学院、美国中国研究所、美国中国学会、美国汉学促进委员会、日本支那学社、日本中国研究所、日本中国学会,前苏联中国学家协会等。此外还有藏学和敦煌学的一些专门组织、机构,这些汉学机构或团体都有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门汉学杂志。还有研究东方或亚洲的学术刊物也是发表汉学成果的重要阵地。世界汉学概况:世界汉学可分为三大板块:周边国家的汉学、俄罗斯汉学和西方汉学:(1)、周边国家的汉学:主要是日本、韩国和越南。就日本文学来说,它接受中国较早,不仅借用中国的语言符号,而且刻意模仿中国古典诗文的内容和形式:袭取意匠,因承手法,摹拟题目,采撷成句。这种用汉语创作的文学作品,被称作汉文学,后来才有了以假名创作的文学——和文学。所以,日本的学术也深受中国传统学术的影响。他们的汉学研究以编纂、译注、训诂、考证、梳理发展史为特色。(2)、俄罗斯汉学:由于地理和历史的原因,一方面面向西欧,间接获得汉学信息,一方面注重发展该国的汉学研究。它视野阔大,兼顾东方和西方。十月革命后,以马克思主义学术观研究中国,也是它的特色。(3)、西方汉学:西方汉学具有浓重的西方学术的色彩,与日韩汉学、俄苏汉学相比,它有着独特的价值和意义。具体来说有如下数端:中西文化属异质文化,西方接受中国颇多曲折,汉学研究忠实地记录或者真实地反映了这一历程;西方学术不断求变,代有新学,这也影响到了汉学研究,如撰写中国文学通史、敦煌学研究、中亚交通史研究等等,均早于国内同类研究;西方汉学研究的方法论极为活跃,它明确反映出“西论中用”是否可行,如何正确操作,可为国内研究提供借鉴。相关词汇链接:国学:该词,古已有之。《周礼.春官.乐师》:“乐师掌国学之政,以教国子小舞。”孙诒让《周礼.正义》:“国学者,在国城中王宫左之小学也。”周代的“国学”只是国家所办的“贵族子弟学校”。国学,又称国故,可译“ GuoXue ”(音译)、“ Sinology ”(意译,指中国学, 汉学 ,因无别于汉族学而有争议)。狭义的是指以儒学为主的中华传统思想文化与学术,包括古代诸子百家。广义主要是根据胡适:“中国的一切过去的历史文化”的说法而拓展外延和内涵,指以先秦经典及诸子学为根基,涵盖(两汉)经学 、 (魏晋)玄学 、(隋唐)道学、 (宋明)理学和同时期的汉赋、六朝骈文、(唐宋)诗词 、 (元曲)与(明清)小说 并历代史学等一套特有而完整的文化 、学术体系。因此,中国古代和现代的优秀文化和学术成就,包括 历史 、 思想 、 哲学 、 地理 、 政治 、 经济 乃至书画 、 音乐 、 术数 、 医学 、 星相 、 建筑 等都是国学所涉及的范畴。另外国学还指学府 ,如太学、国子监。国学也是一门学问,兴起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 1920年代 始盛。简而言之,国学,就是中国学,就是中国优秀的传统文明。此后朝代更替,国学逐步由小学演变为高等学府。国故学:相对于洋学,而有国学,国故学最简单的说法,就是中国学、汉学。国学一个特点是概念模糊性。国学原指国家学府,如太学、国子监。国学指学问一说,产生于西学东渐、文化转型的历史时期。“国学”一词,古已有之。《周礼.春官.乐师》:“乐师掌国学之政,以教国子小舞。”孙诒让《周礼.正义》:“国学者,在国城中王宫左之小学也。”周代的“国学”只是国家所办的“贵族子弟学校”。国学是指以儒学为主体的中华传统文化与学术。包括医学、戏剧、书画、星相、数术等等,是国学的外延。国学又可称国故,是以先秦经典及诸子学为根基,涵盖了两汉经学、魏晋玄学、隋唐道学、宋明理学和同时期的汉赋、六朝骈文、唐宋诗词、元曲与明清小说并历代史学等一套特有而完整的文化、学术体系,构成了恢弘的经、史、子、集四部。国学,兴起于二十世纪初,而大盛于二十年代,八十年代又有寻根热,九十年代国学热再次欣起遂至今。(中国学、汉学、汉族学)。狭义:以儒学为主的中华传统思想文化与学术,包括古代诸子百家。广义:“中国皠一切过去的历史文化”的说法而拓展外延和内涵,指以先秦经典及诸子学为根基,涵盖(两汉)经学 、 (魏晋)玄学 、(隋唐)道学、 (宋明)理学和同时期的汉赋、六朝骈文、(唐宋)诗词 、 (元曲)与(明清)小说 并历代史学等一套特有而完整的文化 、学术体系。中国古代和现代的优秀标化和学术成就,历史、思想、哲学、地理、政治、经济、书画、音乐、术数、医学、星相、建筑都是国学范畴。国学严格定义,目前为止,学界没统一界定。汉族学:作为中国的主体民族、全世界人口最多的民族,汉族正面临着严峻的双重挑战:一方面要恢复和弘扬本民族固有的优秀文化传统,形成有本民族特色的价值取向,另一方面还要追赶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步伐,早日融入国际社会。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汉族自身存在着诸多问题,人口太多,生活太差,在世界范围内,无论在经济或是文化上,汉族仍然属于弱势民族。不少汉人缺乏民族意识,对历史知之甚少,再加上当前社会思想衰微,学术陵夷,所以对传统文化的传承,已是不绝如缕。因此提议,创建一门全新的学科——汉族学。汉族学的任务旨在研究汉族的过去、现状和将来。这将是一门涉及多个学术领域的交叉学科。大体可分三部分:汉族文化学:汉族社会学汉族未来学。文化学研究汉人的历史与文化,继承并利用先人的文化遗产,塑造当代汉人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社会学专门研究汉人的身体生活水平、受教育程度、思想方式和行为习惯,展示汉族的生存状况,指出问题,并研究解决办法;未来学给合国际形势,探讨汉族今后的发展走向以及在世界的地位等。中学:清末称中国传统的学术(区别于“西学”)。西学亦称“新学”。与“中学”相对。泛指西方文化,在中国近代思想史上,特指西方近代资产阶级文化,成为当时先进人士寻找救国救民真理的根据。

从仓颉造字的古老传说到100多年前甲骨文的发现,历代中国学者一直致力于揭开汉字起源之谜。 关于汉字的起源,中国古代文献上有种种说法,如“结绳”、“八卦”、“图画”、“书契”等,古书上还普遍记载有黄帝史官仓颉造字的传说。现代学者认为,成系统的文字工具不可能完全由一个人创造出来,仓颉如果确有其人,应该是文字整理者或颁布者。 最早刻划符号距今8000多年 最近几十年,中国考古界先后发布了一系列较殷墟甲骨文更早、与汉字起源有关的出土资料。这些资料主要是指原始社会晚期及有史社会早期出现在陶器上面的刻画或彩绘符号,另外还包括少量的刻写在甲骨、玉器、石器等上面的符号。可以说,它们共同为解释汉字的起源提供了新的依据。 通过系统考察、对比遍布中国各地的19种考古学文化的100多个遗址里出土的陶片上的刻划符号,郑州大学博士生导师王蕴智认为,中国最早的刻划符号出现在河南舞阳贾湖遗址,距今已有8000多年的历史。 作为专业工作者,他试图通过科学的途径比如综合运用考古学、古文字构形学、比较文字学、科技考古以及高科技手段等一些基本方法,进一步对这些原始材料做一番全面的整理,从而爬梳排比出商代文字之前汉字发生、发展的一些头绪。 然而情况并不那么简单,除了已有郑州商城遗址、小双桥遗址(该遗址近年先后发现10余例商代早期朱书陶文)的小宗材料可以直接和殷墟文字相比序之外,其它商以前的符号则零星分散,彼此缺环较多,大多数符号且与商代文字构形不合。还有一些符号地域色彩较重、背景复杂。 汉字体系正式形成于中原地区 王蕴智认为,汉字体系的正式形成应该是在中原地区。汉字是独立起源的一种文字体系,不依存于任何一种外族文字而存在,但它的起源不是单一的,经过了多元的、长期的磨合,大概在进入夏纪年之际,先民们在广泛吸收、运用早期符号的经验基础上,创造性地发明了用来记录语言的文字符号系统,在那个时代,汉字体系较快地成熟起来。 据悉,从考古发掘的出土文字资料来看,中国至少在虞夏时期已经有了正式的文字。如近年考古工作者曾经在山西襄汾陶寺遗址所出的一件扁陶壶上,发现有毛笔朱书的“文”字。这些符号都属于早期文字系统中的基本构形,可惜这样的出土文字信息迄今仍然稀少。 文字最早成熟于商代 就目前所知和所见到的殷商文字资料来说,文字载体的门类已经很多。当时的文字除了用毛笔书写在简册上之外,其他的主要手段就是刻写在龟甲兽骨、陶器、玉石上以及陶铸在青铜器上。商代文字资料以殷墟卜用甲骨和青铜礼器为主要载体,是迄今为止中国发现的最早的成熟文字。 殷墟时期所反映出来的商代文字不仅表现在字的数量多,材料丰富,还突出地表现在文字的造字方式已经形成了自己的特点和规律。商代文字基本字的结体特征可分为四大类:取人体和人的某一部分形体特征为构字的基础;以劳动创造物和劳动对象为构字的基础;取禽兽和家畜类形象为构字的基础;取自然物象为构字的基础。从构形的文化内涵上来考察,这些成熟较早的字形所取裁的对象与当初先民们的社会生活相当贴近,具有很强的现实性的特征。同时,这些字形所描写的内容涉及到了人和自然的各个层面,因而还具有构形来源广泛性的特征。 考古和文献记载说明,至少在四五千年之前,中国的文字——汉字,已经诞生并日趋成熟了。关于汉字起源的历史,基于现存的古代文献记载和现已得到确认的考古发现,至少有四五千年的历史了,而汉字起源的历史就是中国古代文明的开端历史,所以通常我们说中华民族有5000年文明史。 中国的文字从出现至今,已经历了早期的图画文字、甲骨文字、古文、篆书、隶书、楷书、行书、草书,以及印刷术发明后为适应印刷要求而逐渐派生出来的各种印刷字体等漫长的发展历程。其中,甲骨文字被人们看作是中国最早的定型文字。 甲骨文 19世纪后期,在河南安阳,农民在耕地时偶尔发现了甲骨的碎片,他们把这些甲骨作为龙骨卖到药房。1899年,古文字学家刘鄂在别人所服的中药中,发现了这种上面刻有古文字的甲骨,便开始了收集研究工作。 甲骨文字是商朝后期写在或刻在龟甲、兽骨之上的文字,其内容多为"卜辞",也有少数为"记事辞"。因为那时人们用被灼烫过的甲骨上的纹络来判断事物的吉凶。占卜完毕,就将占卜的时间、人名、所问事情、占卜结果,以及事后验证刻在上面,形成了具有明显特征的甲骨文。 甲骨上的文字,有刀刻的,也有朱书墨书的。刀刻的甲骨文字有的填满朱砂,其字体与今不同,因此难以辨认。现已发现的甲骨文字有四五千个。经过文字学家和考古学家们的分析、判断,能够辨认的已近两千。这些甲骨文字,多为从图画文字中演变而成的象形文字,许多字的笔画繁复,近似于图画,而且异体字较多。这说明中国的文字在殷商时期尚未统一。 另一方面,甲骨文中已有形声、假借的文字,从而说明文字的使用已经有了相当长久的历史。 金文 继甲骨文之后出现的汉字书体就是金文。由于这种文字多铸于各种青铜器上而得名,也称为钟鼎文或青铜器铭文。至今所见最早有铭文的青铜器,为商代中期以后之物,铭文都很简单,文字书体近似于甲骨文。最有代表性的是西周的青铜器铭文。金文还载于各种彝器、乐器、兵器、度量衡器、铸币、铜镜和金属印章之上。其中以彝器之上载文数量最多。各种器物上的文字,较之甲骨文长且完整,字数少者数十字,多者数百字。例如西周前期的大盂鼎就载字二百九十一个。 大篆和小篆 篆书又分为大篆和小篆,是汉字书体发展史上的重要阶段。小篆较之大篆,形体笔画均已省简,而字数日增,这是应时代的要求所致。从古文到大篆,从大篆到小篆的文字变革,在中国文字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占有重要地位。 隶书 隶书始为秦朝程邈所作。程邈本为秦朝县之狱吏,因得罪于秦始皇而被投入云阳狱中。他在狱中苦心凝思十年,损益小篆,作隶书三千字,上之始皇。始皇采纳用之,遂拜其为御史。当时随着社会的发展,政务多端,文书日繁,记录事务单用小篆已深感不便,迫切需要一种比小篆更为省简、规范的文字,以便于书写和镌刻。由于当时改简小篆为社会急需,势在必行,致使隶书这一比小篆规范得多的新的字体应运而生,得以面世。 楷书 楷书,又名真书、正书、今隶。楷书之"楷"者,法也,式也,模也。草书之名出于草率、草稿,楷书之名则反之。虽然篆书和隶书也有草写者,以此而论,其工整者亦可谓之为"楷",但这里所说的楷书,是指自成一体、现在通用的"楷书"而言,如欧阳询、柳公权等碑帖的字等。关于楷书的首创者,众说不一。因为魏、晋、南北朝几百年来的文字,是隶书中的八分与楷书笔意错杂时期。比较一致的说法是由东汉王次仲所创。现存实物中,只有魏时期钟繇的“贺克捷表”的法度可称为楷书之祖。钟繇堪称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楷书书法家。今天的楷书,其笔画端庄,是由古隶之方正,八分之遒美,章草之简捷等脱化、演变而来的(注:章草指“用于章程文书之上者”,是由八分隶再简约其点画,以便于书写之字体)。从三国时期钟繇作“楷书”起,这种字体一直沿用至今,被视为标准字体而为世人所喜爱。 行书 行书,是介于楷书与草书之间的、运笔自由的一种书体,这是后汉颖川刘德升所造,即正书之变体,务从简易,相间流行,故称之"行书"。自晋迄今,行书用处最大,用得最广,一般性书写几乎均用之。 草书 草书,又称破草、今草,由篆书、八分、章草,沿袭多种古文字变化而成。草书本于章草,而章草又带有比较浓厚的隶书味道,因其多用于奏章而得名。章草进一步发展而成"今草",即通常人们习称的"一笔书"。今草字中的大部分均章草或行书趋于简捷者。汉字发展到草书一体,已近完美无暇。唐朝之后,虽又出新体,即张旭之“狂草”,但狂草写出来他人多不能识,只能作为供人们欣赏的艺术品,而失去了它作为记载和传播信息的文字的作用。鉴于此因,草书难以再向前发展。文字的发展只能另辟新径,沿着新开辟的方向——印刷字体演进了。 象形字 象形字源于绘画,容易辨认,易于区别。如“人、目、山、火、木、鱼”等等。“元”是开始或第一的意思。“旦”是一个象形字,表示太阳从地平线上升起。我国殷商时代的青铜器上就有“旦”的象形字了。最早的汉字像画的画儿,如“月”字,多像弯弯的月牙;如“山”字,多像偏山,上头还有三个高高的山尖。 会意字 会意字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的汉字,它的意义往往就是它包含的几个汉字的意义组合成的。比如:“明”是由“日、月”两个字组成的,因为“日、月”都是能发光、明亮的东西,所以,“明”也就是“光亮、明亮”的意思;像大家学过的“尖”也是如此,上面“小”,下面“大”,可不就是“尖”吗?最有意思的,还要数“泪”字,它是由“水”和“目”两个字组成,“目”中的“水”,就是眼泪。 形声字 用形旁和声旁组成的字,就叫形声字。由于古今字音、字形的变化,今天形声字声旁的表音作用已十分有限,但适当利用这有限的作用还是必要的。因为汉字是表意性的文字,字形不能直接标示字音,除了需要依靠拼音字母来注明字音外,声旁也可以帮助提供字音信息。 (这也是我的考试论文,有些事网上的,有些事我找的资料,有些是我自己的,希望可以帮助到你····呵呵)

写字与书法的兴趣研究论文

《小学中高年级写字教学的研究》课题总结-学科论文

做为一名中国人,一名小学语文教师,我想我爱国的最有效方式应该是教我班的孩子写好每一个中国字。本学期我继续开展教小课题“小学中高年级写字教学”的研究。一学期研究以来,有了许多收获,也产生了新的困惑,现小结如下:

一、加强理论学习,提高研究能力

申报课题前,我查阅了《写字课教学用书》《小学语文教师》《小学语文教学通讯》等教学书籍、杂志以及媒体信息资源,并做了认真地摘录,内化了认识,在不断地学习中夯实自己的工作理论基石,同时,把学到的理论用于平常的教学中,使自己的教学实践不断完善。

二、激发书写兴趣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学生写字和绘画一样,要培养一种情趣。首先用学生自己书写的作品,更具有激励性。因为学生自己的作品来源于学生之中,贴近学生实际,使学生感到可信、可亲。其次,利用书法作品中本身具有的赏心悦目的感染力,对学生起熏陶作用。教学中,教师从学生作业中,从书法作品中,挑选出优秀的作品,引导他们欣赏,激发他们的兴趣,诱导他们临摹和创作,从而提高他们的学习积极性。小学生爱听故事,利用书法家的轶事感染学生,激发他们书写的热情和兴趣。教师组织学生开展讲书法家的故事的主题活动,在黑板报上刊登书法家的故事等一系列活动,让学生潜移默化受到熏陶,激发兴趣,乐于书写。教学中,及时总结出简便易学、通俗易懂的写字口诀,比如主笔突出、笔画谦让、疏密匀称、首笔定位等,孩子们用这些方法观察字、分析字、书写字,效果显著,兴趣盎然、快乐写字。不但提高了学生的审美能力,还培养了学生的书写技能。指导书写时,扶放结合,选择难写的字、有规律性的字,作为重点指导。放手让学生自己写简单的字,同时以儿歌、口诀帮助学生注意双姿,培养学生自检、自评、互评的习惯。这样一来,不但提高课堂教学效率,而且还能培养学生的书写的习惯和技能。这堂课,使我对写字教学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三、围绕课题有针对性的进行教学

自本课题开题以来,我做到了意识地备好写字课,备课时自己先观察后再练写,书写的过程中,总结写好这个字的要点做到心中有数,以便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指导。并积极思考:这堂课我要采用方式才能让学生的书写水平和能力达到预期的目标?课堂上根据课堂的实情,进行灵活的`引导,并注重从培养学生书写习惯开始做起,教给学生写字的方法和技巧。课后结合教学实情,认真反思自己的做法是否到位。在作业批改中适当放低要求,多给学生批注鼓励的话,有进步就表扬,如:你的进步真快哦,你的字和人一样漂亮等,尤其是后进生,要尽力挖掘闪光点,只要有一点进步,哪怕是一个偏旁、一个笔画写得好,都加以肯定。个别辅导时,尽量走到学生中去,握着学生的手写一写,这样不但可以注意自身的写字姿势,提高自身写字水平,养成良好的写字习惯,对于学生来说更使他们看到了一个活生生的写字“标本”,使学生潜移默化地受到了教育。

四、开展多元化评价

为了更好的将课题研究落到实处,多形式、多方式落实写字素养的培养目标。比如,以每天的午间练习活动和写字课为主要抓手,对学生写字给予指导,加强平日语文课对学生书写的重视,注意积累成功经验;针对学生书写中出现的问题,对全班学生进行跟踪分析,关注写字过程的评价,将写字兴趣、写字习惯、写字姿势和写字技能都有机地纳入到评价中来,实现写字评价的全面化、全程化。在班级中开展形式多样的写字展示和写字交流活动,开展自我纵向评比,小组动态评比,进一步发挥学生中的榜样示范引领作用;建立快乐书写接力本,让学生、全体教师、学生家长、社会共同参与到小学生写字教育活动评价中来,构建有利于全面提高小学生写字水平的评价大环境

五、我的收获与困惑

经过这一阶段的教学实验,我有了许多感悟与想法,知道了写字教学时应通过“比天地、量宽窄”引导学生观察。在习字一刻钟的写字时间里怎样进行讲解、练习、复习、巩固也初步形成模式。了解了学生存在的不足及产生的原因,这些都是我在今后的实验研究中不可或缺的基础。学生通过训练,大部分学生的写字端正率,笔画、笔顺的正确率都有了大幅度提高。同时,也产生了不少困惑,主要集中于这几点:

1、个别笔画的书写学生难以掌握。

2、课堂枯燥无味,教学形式单一,学生出现了厌烦情绪,渴望得到相关的示范引领。

六、努力的方向

加强理论学习,加强与其他教师间的合作交流,多上研讨课,多确立个案研究对象,及时记录反思,及时总结经验,力争使得写字教学研究富有成效。

一、激发学生写好字的欲望。要激发少儿学习书法的兴趣,首先要激发少儿求知的欲望。要做到这点,首先要培养少儿积极向上、向往自己有一手好字的荣誉感,还要使其知道学习书法的好处。 书法具有丰厚的人文内涵,是中国文化、中国人人格追求的典型代表,能启迪心智、完美人格。古人强调“人品”与“书品”的关系即是此意。俗话说:“字如其人”。古人认为,书法还能表现写字人的性格、修养和风度。有人说颜真卿“虽犯难不可屈,刚正之气,发于诚心,与其字体无异”。这就是说颜真卿为人刚正严峻,正像他写的那种刚健笃实的字体一样。宋朝的朱熹说:“欧公作字,如其为人。外若优游,中实刚劲。”这是说,欧阳修写字,和他的为人一样:外表虽然恬淡、平和,但是骨子里却有一股刚劲之气。所以,把字写得工整、美观,不仅能够很好地达到实用的目的,而且能够使人感觉舒畅愉快、精神焕发,获得美的享受。我还经常对学生说:学好书法,第一,一旦有了一手好字,别人就会对你刮目相看、钦佩三分;第二,对身体有好处,有利于眼睛、脊椎骨的健康,有益于健康长寿;第三,有利于培养和形成良好的习惯与意志品质。为了促使学生向往自己有一手好字,我给他们讲人们崇敬大书法家的故事,也讲我们学校里写得好的老师和同学受到学校师生甚至周围群众赞誉的事例。学生对写好字有了一种向往,这就产生了一种内在动力。少儿的求知欲不仅需要激发,还要强记。在教学中,经常给少儿看报刊杂志上少儿书写的书法作品和同学中写得好的字,不断激发与强化他们的兴趣与信心

浅谈培养小学生良好书写习惯的方法 摘要:《语文课程标准》提出:养成正确的写字姿势和良好的写字习惯,书写规范、端正整洁。养成学生良好的书写习惯,是每个教师的责任,同时也对学生减少书写错别字有很大的帮助。对于如何培养学生正确的书写习惯这个问题,本文从以下几点做了探讨:一、端正认识,促成家校联手合作,二、激发兴趣,提高学习注意力,三、发挥教师示范作用关键词:家校合作提高注意力发挥示范作用调查显示,85%的学生认为是“自己粗心大意”,认为是“平时写字潦草不认真”也有不少,而只有不到8%的学生认为“汉字太难”。这些数字集中说明了一点,汉字本身绝不成为产生错别字的主要原因,学生的书写习惯、思想上的疏忽才是错别字形成的主要原因。《语文课程标准》提出:养成正确的写字姿势和良好的写字习惯,书写规范、端正整洁。养成学生良好的书写习惯,是每个教师的责任,同时也对学生减少书写错别字有很大的帮助。小学阶段正是培养学生书写习惯的最佳时期,良好的书写习惯会让学生终身受益。但是,有的老师却忽视了学生书写习惯的培养。那么,怎样培养小学生的书写习惯呢?本文从以下几点做了思考:一、端正认识,促成家校联手合作(一)教者自身要提高认识。首先教师要在思想上充分认识到培养学生良好书写习惯的现实价值和长远意义。书法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悠久的历史、丰富的内涵、复杂多变的表现手法,表现出中华艺术最潇洒、最灵动的自由精神,代表了中国文化最核心的部分。因此,教学生书写汉字,可以让他们去领略民族文字的优美,体验民族文化的思想感情,激发学生民族的自豪感,从而激起学生的爱国情怀。其二,良好的书写习惯有利于调理身心、促进健康。写字的时候要求凝神静气,戒除浮躁之气。所以,学生在写字时须排除一切杂念,心平气和,举止舒缓,手眼心并用。而且书写时,做到卷面干净无污染,能够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其三,写字是一项重要的语文基本功训练,识字和写字两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在识字中对字形的辨认是提高书写技能的重要条件,生字书写亦能够巩固识字教学的成果。因此,教师要认真钻研生字书写的有关知识,加强对学生良好书写习惯的培养和教育,以自身的言行为学生树立楷模,用正确的书写姿势、工整规范的书写去引导,带动每一位学生自觉自愿地写好工整字。(二)构建儿童习字的有利环境。任何一个好习惯的养成都需要一个持久的过程。因此,学生良好的写字习惯不仅需要教师课上和校内的严格训练、反复提醒,更需要由课内向生活中延伸,要求学生写字课内与课外一个样、校内和校外一个样。家庭、社会、学校要相互配合,构成儿童学习和成长的有利环境,其中任何一方的消极作用,都会导致整个教育活动出现纰漏,影响学生的成长。学生们大都有这样的经历,在学校学习认为写字很重要,但得不到家长的承认或社会的支持,因此良好的书写习惯很难真正地在学生的思想和行为中巩固。因此,要使学生真正养成良好的书写习惯,光靠课堂内部和教师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优化家庭、社会环境,取得家长和社会的共识。目前,家长、社会对写字教学还不够重视,还存在着写字将会被电脑打字所取代的观念。这就需要学校和教师加强与家长的沟通,使其了解良好书写习惯的重要性,从而转变观念。首先,教师可以通过举行家长会,向家长宣传良好写字习惯对学生成长的重要性,请家长在家严格监督学生作业的质量及写字姿势。要求家长积极配合教师,对学生每一次的家庭作业都能认真检查。教师也要及时向家长反映学生在书写方面的优缺点情况以及下一个阶段的目标,在较短时间内与大多数家长取得一致性联系。其次,可以利用家长学校举办一些关于写字方面的讲座,组织家长听写字课,请家长参观学生写字作业和习作展览,进一步提高对写字教学的认识。只有实现学校、社会、家庭三方的协调统一、持之以恒、坚持不懈,才能产生最佳的教育效果,使每位学生都能养成良好的写字习惯。二、激发兴趣,提高学习注意力兴趣是一种无形的动力,当我们对某件事情或某项活动有兴趣时,就会注意力高度集中。兴趣是学习动机中最现实、最活跃的成分。首先,学习兴趣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学习的效果,学习效果的优劣与学习兴趣的程度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如果学生对学习有浓厚的兴趣,在学习态度上就表现为积极和主动,此时大脑处于最佳状态,能够最有效地接收信息,能促使学生自觉地集中注意力,从而增强观察力、思维能力和记忆力。其次,浓厚的学习兴趣能使学生在刻苦学习中抑制疲劳,对学习产生愉快的情绪体验。因此,在语文教学中激发、培养和发展学生的书写兴趣,对于提高学生书写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人的兴趣建立在需要的基础上,是在生活实践过程中形成和发展的,它可分为间接兴趣和直接兴趣。直接兴趣是由人对某事物或活动本身的需要而引起的兴趣;间接兴趣是指对某一事物或活动本身没有兴趣,而是对其以外的结果感到需要而有的兴趣。间接兴趣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转化为直接兴趣。直接兴趣和间接兴趣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只有把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充分发挥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才能持之以恒,获得最后的成功。教师对学生作业进行批改时,对于学生作业本上出现的、哪怕仅有几个写得较有进步的字,老师都可以给他打上五角星或者圈出来,在旁边注上:“有进步!”“真棒!”教师一个微笑的眼神、一次亲昵的抚摸、一次微微的点头、一句亲切的话语等,都能让学生们看到自己的长处,增强写字的自信心,从而形成良性的学习习惯。朱智贤认为,在小学时期,特别在低年级阶段,儿童最初对学习的外部活动更感兴趣,因此教师可以利用儿歌、猜谜、游戏这些教学形式先培养学生对书写产生兴趣,随着教学的深入和学生年龄的增长,逐渐培养他们对书写本身的兴趣。例如,有的老师将书写姿势编成了朗朗上口的儿歌:头放正,肩放平,背挺直,脚分开。手离笔尖约一寸,胸离桌面约一拳,眼离书本约一尺,从小养成好习惯。通过儿歌,学生们能够轻松容易地学会抽象的知识,而且印象深刻。猜谜语也是激发学生兴趣的一条有效途径。根据儿童好奇心强这一特点,编一些谜语让学生猜,也能激起他们书写的愿望。如在学习“青”字的写法时,教师可以先出示一个字谜:“言”来互相尊重,“心”至令人感动,“日”出万里无云,“水”到纯净透明。学生一读完字谜就猜出了谜底一一“青”字。通过这则字谜,不仅可以培养学生一定的举一反三的能力,了解偏旁表义的造字规律,还激发了学生书写的兴趣和愿望。三、发挥教师示范作用孔子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小学生良好书写习惯的培养不仅与教师的严格要求有关,而且教师的身教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教师一手漂亮、流利的字,如一个个美妙的音符,会在学生的内心深处谱写优美的乐章,那苍劲有力、清新俊秀的笔画会给学生美的享受和潜移默化的感染力。实践告诉我们,哪位教师字写得好,他的学生写的字也比较好。为了适应21世纪教学的发展需要,作为一名教师,特别是小学语文老师,必须尽快提高自己的书写水平,用自己优美的字吸引学生,感染学生。教师要做到以身示范,很多人都感慨,学生写的字很像他的老师。事实上,学生十分崇拜老师,老师是学生学习最好的榜样,这是最形象、最生动、最切实的指导,学生通过观察老师的动作,亲眼看到运笔的全过程,能领略到书写汉字的韵律美和汉字的结构美。所以,教师在课上板书和批阅作业时,要写规范字,不仅做到书写认真、端正,而且必须起笔,运笔也要规范,切实能够起到表率作用。写字教学是语文教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正确的写字姿势,规范、端正、整洁地书写汉字,使学生终生受益。只要教师明确写字教学的重要性,完善教学技能,和家长齐心协力,培养学生良好书写习惯,激发学生的写字兴趣,并坚持不懈,就一定能让每个学生的书写水平在原有基础上得到发展。

与时俱进的法律研究论文

自己修改整理一下: 公民法律素养的高低,是衡量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准之一。我国高校大学生法律素养如何,将直接影响当前和未来一个阶段我们的法制建设,影响整个社会的协调发展。 所谓素养,是指人们在经常修习和日常生活中所获得知识的内化和融合,它对一个人的思维方式、处事方式、行为习惯等方面都起着重要作用。具备一定的知识并不等于具有相应的素养。只有通过内化和融合,并真正对思想意识、思维方式、处事原则、行为习惯等产生影响,才能上升为某种素养。重视大学生的法律素养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要“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法制建设”。通过大学法律教育,使大学生拥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和较强的法治文明意识,这对于提高全体国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对于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动我国法制进程、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又必须看到法律教育内化为法律素养的诸多制约因素一是功利性极强的就业至上评价体系。高校扩招后,随着大学生就业压力增加,一些高校为给非法律专业学生挤出更多时间应付各种有利于就业的资格证考试,主动降低包括法律在内的其他软素质课程的教学与考查标准,这极大地影响了学生法律素养的提高;对于法律专业学生的法律教育,由于将主要精力放在法律条文的解读和案例分析上,忽视对个人法律素养起综合性、潜质性作用的哲学、史学、文学和自然科学等课程和知识的学习,相当一部分法律专业的学生虽然十分熟悉各种法律条文和案例,但法律素养不高。二是泡沫化明显的法律专业重复建设。近年来,受高校扩招、合并和人才市场需求拉动等多方面影响,法学教育泡沫化倾向相当明显,不少院校匆忙建立的法律系,师资力量薄弱。一些所谓的法学专家从未参加过法律实践,对现实法制缺乏感性认识。这些学校本来法学渊源不深,加上法学教师素质不全面,无法引导学生将所学法学知识内化为深厚的法学素养。三是现实社会尚不健全的法制环境。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主法制建设尚待进一步健全,法律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严肃性较差,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现象和特权观念还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存在。大学生处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成型成熟期,对外界信息吸收能力强、反应周期短,严肃性较差的现实社会法制环境对他们还相当薄弱的法律素养的消解作用也十分明显。 基于此,提高大学生法律素养的主要途径是: 首先,高校法律教育要回归重在素养的本位。即教育和人事部门必须努力破除就业至上的评价体制,要科学定位就业与学业、知识与素养的关系,重建就业与学业并重、学业优先,知识与素养并举、素养优先的评价体系。高校不可随波逐流,应坚持独立的学术精神和办学理念,消除学术泡沫,始终将素质教育摆在首位,高度重视包括法律在内的各种素养的培养和提高。在法律教育内容的安排上,要更加注重与哲学、史学及其他人文和自然学科知识的融合,更加注重从人类社会文明发展规律的层面来解读法治文明和法的精神,将法律至上等法的原则融化在大学生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之中,内化为一种素养。 其次,法律文明要对行为习惯起到培育作用。知识内化为素养要经历一个不断积累、逐渐形成行为习惯,由自在转变为自觉的过程。因此,提高法律素养要重视法律文明建设,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注意借鉴世界先进的法治文明成果和优良的法的传统,努力营造有益的法治文明氛围,促进法律知识与法治文明的相互渗透与融合,促使当代大学生养成包含法律素养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 再次,法律环境要形成无所不在的外部约束。法律素养的形成并不是封闭的、单向的,而是开放的、交互式的。大学生法律素养的形成与整个社会的法律环境有着十分重要的关联。为此,一要努力优化法律环境,有法必依,切实维护法律尊严;二要十分注重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运行,真正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屈服于特权,努力消除司法腐败。以此,让大学生在现实生活中真切感受到法律权限内自由自在、超越法律必受制裁的外部约束。 贯彻依法治国方针,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关键在于广大人民群众法律素养的普遍提高。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执行者,是依法行政的主体。因此,要真正地贯彻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方略,就必须使各级领导干部确立法律意识,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通晓用法途径,从而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切实做到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 不断提高法律素养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为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而对各级领导干部提出的新要求。新时期,领导干部在领导对象、领导内容、领导原则、领导手段、领导目标、领导方法等方面面临着诸多变化,但归根结底是民主法制建设方面由人治向法治的转变。适应形势要求,实现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转变,是各级领导干部面临的新课题。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变成地方的法律规章,使其成为人民群众的行为规范;以依法治国为龙头,协调立法,依法行政,做好司法、普法、监督和法律服务等各项工作;党组织自觉地在宪法及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领导工作中的决策方式、议事规则、工作方法等逐步制度化、规范化,等等。这些都体现了党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国家事务的要求,相应地对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素养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不断提高法律素养是新时期的经济发展任务对领导干部提出的必然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是价值规律的自发调节,还是政府的宏观调控,都需要法律法规的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因此,各级领导干部要更多地学习和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转变不适应市场经济的领导方式和管理方式,依法履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领导职责,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社会、管理经济事务,自觉地运用法律武器与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作斗争,依法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扩大对外贸易,引进国外资金和技术,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与交流,处理涉外关系,无一能离开国际法律、法规、原则和惯例。不具备一定法律素养的领导干部,是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的,是难以适应促进经济发展任务的要求。 不断提高法律素养是健全人民民主制度的本质要求。我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是使“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基层民主更加健全”。民主的本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要更好地体现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善于发挥工、青、妇等组织的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作用,扩大基层民主,推进居(村)民自治等。做好这些工作需要领导干部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同时,随着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领导对象也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一是越来越多的非公有经济实体的出现,使得靠行政命令对其进行管理已难以奏效,必须靠法律引导和规范。二是群众对权力的崇尚已转变为对法律的遵守。三是社会生产关系的表述已在相当程度上显示为法律关系,法律在人际关系中的协调规范作用越来越大。如果领导干部不能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就难以适应“三个代表”中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要求。 不断提高法律素养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现实需要。领导干部在维护社会稳定大局中肩负着重要责任。领导干部法律素养的高低、运用法律能力的强弱,直接关系到其能否廉洁公正、依法办事,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减少和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直接关系到其能否正确处理好各种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因此,领导干部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不仅可以增强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的自觉性,而且能够学会运用法律手段正确处理改革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依法协调和处理各种利益关系,以维护社会的安定和团结。 领导干部法律素养的构成包括领导干部对法律意识的自觉强化、对法律条款的自觉学习、对自身言行的自觉约束、对依法行政的自觉贯彻等方面。领导干部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要学好法,努力掌握履行领导职责所需要的法律知识。学好法是领导干部不断提高自身素养的前提。如果没有足够的法律知识做保证,提高法律素养只能成为一句空话。因此,领导干部一定要积极主动地学习和掌握各种必要的法律知识。 二是要用好法,善于通过法律途径实现领导目标。用好法是领导干部不断提高法律素养的有效途径。各级领导干部要在认真研究法、熟悉精通法的基础上,在日常工作中自觉做到依法办事,善于通过法律途径实现领导目标。首先,要特别注意防止把党的政策与法律对立起来,要充分发挥法在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中的作用。其次,要善于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工作中的“变”和制定法律法规工作中的“定”的关系,使现行法律体系的长期效应与短期效应更好地结合起来。再次,在对法律作评价和解释时,要善于历史、客观、辩证要观察和思考,以作出正确的判断,使法律手段的运用与其他手段的运用更为科学合理。 和谐社会 家庭先行 家庭,作为社会最基本的细胞,与我们每个人都有着最直接的联系,家庭和睦是保证社会稳定和事业成功的基础。因此,构建和谐社会要从构建和谐家庭着手,家庭才是和谐的“实践地”,才是和谐的“先行者”。 现实生活中,不少不和谐因素都是从不和谐家庭产生和引发的,例如夫妻不和离异导致青少年精神空虚,人格形成不健全,违法犯罪严重;比如,家庭成员尤其是夫妻关系不好,产生各类矛盾纠纷问题;比如因父母与子女教育、代沟影响家庭成员沟通困难,互不关爱,亲情冷漠等问题,都应该引起我们足够的警觉。 和谐家庭应该是有其具体标准的,主要概括起来有这几条:家庭成员身心健康,能互相关心、关怀,家庭成员之间能进行正常的沟通和交流;家庭成员有较高的道德素养,有安身生存的一技之长;家庭子女能正常接受教育;家庭收入呈增长趋势,有可持续发展态势等等。而要达到这个和谐家庭的具体标准,最关键的就是要提高每个家庭成员的法律素养,成为懂法、守法、用法的合法公民,这是构建和谐家庭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因素。 对于现今最普遍的三口之家来说,家庭关系主要是由婚姻关系和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组成的,而其中婚姻关系又是起关键决定作用的一环。如何通过婚姻来建立充满活力和生气的美好家庭,保证和促进社会的健康、稳定发展,是一个很复杂的社会问题。婚姻制度是社会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伴随着社会整个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发展而发展。解放前,“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包办婚姻,“一夫多妻”的夫权现象极为普遍,旧的婚姻制度压抑了人民群众尤其是妇女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成为阻碍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一大障碍。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就是婚姻法,该部法律把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规定为我国的婚姻制度,并据此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新婚姻制度的确立和实行,为打碎封建婚姻制度提供了有利的法律武器,也为在我国普遍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提供了法律保障。 根据我国婚姻制度实践经验和婚姻家庭领域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我国又对1980年的第二部《婚姻法》进行了修正。修正后增设的制度和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过去的立法空白,丰富了婚姻立法的内容,进一步完善我国婚姻家庭法制。然而,在我们完善立法的背后却隐藏着执法缺陷以及守法者的脱节,两性关系不平等、“家庭暴力”现象的存在,很大程度上证明了守法者的法律意识淡薄以及对婚姻立法宗旨的漠视。因此,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知识,努力营造“和睦家庭”的和谐环境是构建平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环节。同时对于大多数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来说,更要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增强依法维权的自主意识,提升自我实现的能力。 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同样也是家庭关系中的重要一环,其中包括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及父母与成年子女之间的权力义务。父母与成年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互相扶养的权利与义务、相互不干涉婚姻自由的义务等等。而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相比较尤其重要,因为未成年人善恶评价标准混乱,模仿欲望强烈,法制观念淡薄,容易滋长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的个人主义思想。最令人担忧的是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上升趋势,而且有低龄化、暴力化的倾向。未成年人犯罪固然有自身文化低下、人格缺陷、冲动偏激等主观因素,但不可否认的是,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的淡化,加之社会不良风气的熏染,是极为重要的原因。因此,笔者认为需要学校、社会和家庭联手,共同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和道德教育,提高孩子的法制意识,树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为孩子的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 和谐家庭的建设,不仅需要提高家庭成员的法律素养,同时家庭成员之间还需要加强责任意识、诚信意识,这些是保障公民婚姻家庭权益的需要,也是促进全社会安定、文明和进步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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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核心与理论模式作者:罗豪才行政法的核心是什么?对这个问题可能有不同的回答,也可能有不同的理论模式和研究方法和理论模式。一、传统行政法学以行政权为核心够建理论体系传统的行政法学都是以行政权为核心来构建理论体系。战前的大陆法系国家如德、日以及旧中国等,他们的行政法学的核心概念,就是行政权。这集中表现在行政法学理论体系的架构上结构方面。传统行政法学的结构主要由有三部分内容构成:一是行政组织法。行政组织、行政机关、行政主体,这三个概念的含义存在差别,运行机能也不尽相同,不是同等概念,但都与行政权有关,都是作为行政权的载体存在的。二是行政作用法或行政行为法,都是有关行政权运作的表现形式和具体内容的法律。三是行政救济法。行政机关要为其权力的行使承担责任,给受损害的公民提供赔偿。总的说来,在历史上大陆行政法系国家强调以行政法为工具来保障行政权有效地行使,强调行政效率、公共利益等。英美传统行政法理论体系,主要也是三个部分,即由委任立法、行政程序和司法审查三部分内容构成。这三个部分内容体现的中心原则,是以权力制约权力。委任立法是通过立法权对行政权进行制约,行政程序是事中控制行政权,司法审查是司法权对行政权进行制约。可以看出,这种理论体系还是以行政权力为核心来构建,强调控权,不重视相对方应有的地位位置。改革开放初期,我国行政法学界也有过关于行政法性质、功能的争论,提出了控权、保权以及既要控权又要保权的三种理论观点。由于当时行政法学还处于起步阶段,又急于回应社会实践的需求,便大量地从日本和我国台湾教材中“移植”其概念、原则甚至理论框架。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以后,为制定行政诉讼法作理论准备,我国行政法学阶曾围绕行政法与行政权的关系、行政法的性质和功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等问题,展开一场关于行政法要“控权”、“保权”还是“既要保权又要控权”的争论。我国1989年制定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这场学术争论未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因此争论并不深入的立法宗旨,与这一阶段理论争论有密切的关联。自80年代后期以来,随着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制定与实施,我国行政法学界对实践的发展作了比较深入的总结。人们逐步认识到,虽然以行政权为核心构建行政诉讼制度,、强调维护和监督行政权,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从整个行政法制、行政法学理论体系来看,其视角比较狭窄,思路比较短浅,形而上学的片面性比较突出,认识到以行政权为核心来构建理论体系具有很多缺陷很多,难以揭示行政法内在质的规定性和发展的预期,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事实上,二战后,特别是自80年代以来,无论是日本、美国还是欧洲,其行政法理论也不完全拘泥于传统的理论,也在不断探讨2。这些都促使我们重新考虑行政法的核心问题。二、以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关系为核心重构行政法的理论体系当前,理论界已就行政法的核心问题达成了一定的共识,即我们认为,应以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关系为核心来重构行政法的理论体系。以行政权和公民权的关系作为行政法的核心,应该说在当前的理论界争议并不大,共识程度比较高。行政权不是一个孤立的概念。它只有同相关的概念结成一定关系,才有其实质意义。在行政法上,行政权与公民权是一对相互关联的范畴。行政法学归根到底也是权利义务之学。但是即便承认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关系是行政法的核心,也不等于只有一种理论模式。对行政权力和公民权利相互关系的认知和定位的不同,以及价值取向、目标的差别,会形成不同的理论模式。第一种理论认为行政主体和公民的关系是一种“支配与服从的关系”,把公民置于被管理、被支配的地位,主张二者法律地位不平等,强调维护行政特权。以这样的原则来构建的行政法理论体系,我们称之为“管理理论”。第二种理论强调控制行政权、保护公民权利,主张通过立法、行政程序和司法审查来控制行政权,认为只有行政权受到严格控制,公民权利才有保障。其最大特点是突出监督行政的关系。,我们称之为“控权理论”。第一种理论曾主要流行于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和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如苏联等,第二种理论主要流行于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应该说,近几十年来德、日以及普通法系国家的行政法学已有长足的进步,无论在体系、方法、原则、规范,还是行政法的适用范围等方面都有所创新,值得我们高度重视并加以借鉴,但也应当看到,他们的行政法理论模式没有根本性的改变。第三种就是我们所倡导的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我们认为,行政法关系的各方主体都是能动的,扩张的,又有两重性。双方既对立又合作,是行政法制发展的根本原因。行政法对双方主体既要加以制约,又要加以激励。当然在中国现有的法治条件下,我们应该重点强调制约行政权。行政主体应维护和增进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行政相对方要理解和支持行政主体的执法行为,特别要通过互动的参与机制,形成和谐、合作的行政关系格局。我们的理论框架正是建立在此基础上。因此,以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关系为核心来构建行政法理论体系,至少有三种模式。这些模式在价值取向、目标、规范体系、制度体系的设定,以及行政法治原则的适用范围和要求等方面都存在差别3。三、行政法平衡理论的创见与价值在行政法学的研究中,是否还存在别的研究视角?是否还有别的研究范式,或者别的理论模式?回答是肯定的。行政法现象纷繁复杂,并在发展之中,人们的认识不断深化,行政法的研究方案也呈现多样化,理论模式决不会是单一的。何种理论模式更具合理性,有待时间的考验。但是,我们认为,行政法的平衡理论作为一种理论模式,主要有自己的有如下独特的创见和价值特点:(一)平衡理论为建立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良性互动构筑重要平台提供理论支持。要构筑行政主体与相对方行政领域十分广泛,具体关系多种多样,非常复杂。但随着现代行政的发展,以“命令-服从”为特征的强制性行政行为的范围将日益缩小,而以协商、引导等方式实施的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为将大量增加。激励性规则的引进,将极大地改善行政主体与相对方之间良性互动的关系。平衡理论认为,要构筑行政主体与相对方良性互动的平台,必须保证行政法关系主体之间平等的法律地位。从我国宪法上看,这个问题早已明确。但仍有不少人认为,“行政法是以公共利益为本位的公法”,“主体地位不平等是行政法的本质特征”。我们认为,主体地位平等是现代行政法治的重要标志,就我国当前转型的社会形态而言,首先要逐步提升相对方的法律地位,使其成为独立的主体;其次,要调整行政主体的职能,改革行政权力的运作方式;第三,要加强社会组织建设,增强其公共治理能力;第四,要尽量发挥其他国家机关的制约作用,保证行政机关和相对方的权利义务处于动态平衡平等。(二)平衡理论为调整行政法权利(权力)结构机制的构建提供理论指导。在行政法实践中,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行政主体和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总是处于不断变化之中,作为最优化的平衡状态是相对的,不平衡状态则是绝对的。平衡理论不仅在行政法学研究方法和理论体系上有所创新,同时非常注重对行政法制度的研究。主张构建调整权利结构的机制,明确评价权利结构平衡与失衡状态的标准,并通过相应的手段对影响权利结构平衡的各种因素进行有效的调整,以维护和实现相对平衡的状态。平衡理论认为,有效的机制是发展和维持一种良好行政法制度的重要保障。如果没有良好的机制调整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结构,一个完美的制度设计是无法在运作中发挥现实作用。因此,行政法学不但要对制度本身进行研究,还要研究相应的机制,通过机制的有效运作,实现公民权利和行政权力的平衡。在行政法机制的构建上,应当特别注重对激励机制的研究。建立激励机制是现代行政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任务,这是由现代市场经济、现代行政以及民主政治的发展趋势所决定的。而这些机制的构建与权力的配置、行政程序的设置以及司法审查的范围和标准有着密切的联系。(三)平衡理论揭示了行政法特有的不对等关系。平衡理论首次揭示行政法关系的本质特征,认为行政法关系中的每一个具体关系都是不对等的。一般情况下,在实体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和相对方形成行政机关为优势主体、相对方为弱势主体的不对等关系;在程序法律关系和司法审查关系中,则形成另一种反向的不对等关系。4不对等关系是行政法关系不同于私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关系的最重要特征。在行政法关系中,一定的不对等关系的存在是必要的,但不等于所有的不对等关系都是必要的和合理的,也不等于不同性质的不对等关系必然形成平衡的行政法关系。平衡理论对行政法中不对等关系的揭示,有助于行政法在权利义务配置的合理化方面取得的突破。我们在研究特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不对等关系的形成过程的同时,要研究正向不对等关系的必要性、行政指导和行政合同等非强制行政行为过程中形成的不等关系的特征和行政程序、司法审查中的反向不对等关系等等相关问题。另外,我们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中不对等程度的区别,具体法律关系的不对等与行政法关系平衡之间的内在联系及其与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制度构建之间关系。把不对等关系问题的研究与行政管理、行政程序和司法审查的具体制度安排相结合,改善公民权利和行政权力的结构。(四)平衡理论揭示了行政程序的性质。行政程序制度的建构对于建立和维持公民权利和行政权力的平衡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而对行政程序性质的研究和探索至关重要。传统行政法理论认为,行政程序规范对于行政机关而言既可以是权利性规范也可以是义务性规范。不同的学派持不同的主张,集中体现了不同的程序性价值取向。这种观念阻碍了行政程序理论的发展和行政程序制度的建设。平平衡理论第一次把行政程序界定为行政行为的时间和空间的表现形式,并根据双方的情势,认为把行政程序法应重点制约行政主体的行为,应为其设定更多的规范界定为义务性规范。,但不同的行政行为其适用的程序的性质应有所不同,行政相对方亦应遵守必要的义务性规范。是对行政程序理论的重要变革。平衡理论认为,义务性的行政程序规范,就其性质而言是一种义务性规范,行政程序其制度的设计应当充分考虑行政行为对相对方权利的影响程度。但行政程序不应是越复杂越好,越严格越好,而是要根据行政行为的不同作出不同的安排。对于严重影响相对方权利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等,应当设置严格的行政程序,以规范行政行为,防止行政权力滥用;对于不会严重影响或者不会直接影响相对方权利的行政行为,如行政指导行为、行政合同行为、行政建议行为等,应当设置相对宽松的行政程序,要给行政机关积极行政、充分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留有余地。(五)平衡理论有利于行政法方法的创新和引进。促使行政主体和相对方进行良性互动、进而调整权利结构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平衡理论主张运用各种有效方法实现权利义务的均衡化。这有利于方法论的创新和引进。除了传统的历史、比较、逻辑等方法外,平衡理论更多地运用博奕和利益衡量的方法研究行政法的制度、机制和规范。在某种程度上讲,行政立法是一个通过博奕的方法使行政主体和相对各方达成共识或达成一定的共识,并通过一定的程序上升为法律和政策的过程;行政管理是行政机关和相对方在既有的规则(法律规范和行政政策)的框架内的博奕过程。平衡理论为引进博奕方法研究行政法问题提供理论上的可能,而博奕方法有助于分析和解决行政机关和相向对方的动态矛盾,为制度的设计和机制的构建提供实证依据。博奕方法的引进,有利于促进作为博奕规则的法律规范和行政政策公平、公开,并有利于优质的行政对策的产生和行政管理质量的提高,对于揭示行政法的价值取向也有重要意义。由于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在司法审查案件中有着充分的体现,利益平衡已经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司法方法。平衡范畴不仅体现行政权力和公民权利的状态,同时也体现一种方法。在司法过程中,利益衡量是法官审视行政法主体之间博弈是否符合原则和规则的重要方法,同时,利益衡量也是在司法解释和司法裁判的过程中促使利益最大化的重要方法。这种方法正在司法审查的各个领域受到重视并得到不断运用。(六)平衡理论揭示了行政法的功能。关于行政法的功能问题,理论界历来争议很大。我们可以换一个思路,从平面思维转换到立体思维,可以认识到行政法应当为行政主体和相对方良性互动的构建一个平台。在这个平台上,首先,行政法为行政机关和相对方提供一定的程序和机制,使各方有可能充分表达自己的利益主张。5这种利益主张表达可以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为一个政治过程,但更多的应当体现为一个行政过程,这就要求行政程序的公平、公开和公正。其次,行政法还应当为行政机关和相对方合理的利益主张的实现提供渠道和保障。其三就是这是一个权利补救的问题,即当相对方的合理利益主张无法通过相应的制度和机制获得实现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候,提供应当有一个后续的制度和机制作为权利补救的保证。此外第三,行政法不但应当具有为行政法主体利益主张得到代表并得以实现的功能,还应当具有保护行政法主体利益以外的权利的主张和实现协调发展的功能。行政法的功能不应当简单的界定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保护公民权利,我们需要通过对行政过程的研究,揭示现代行政法的最高真正功能,并为行政法制建设提供理论支持。尽管平衡理论提出了自己的创见,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行政法基础理论的发展,但目前还存在一些有待于进一步深入研究的问题。今后,我们应当进一步加强对行政相对方行为、非强制性行政行为、市场机制与政府机制的关系等问题的研究。平衡理论是一种开放式的理论,自身也正在不断的完善。理论模式的变化,会引起行政法概念、原则、制度等方面的变化,也会引起行政法的价值取向和目标的变化。因此,我们必须深入研究,整体把握。行政法基础理论的研究,必须理论联系实际,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不断开拓进取。例如:注意行政法权利(力)结构的研究,主张现阶段要强调提升行政相对方的法律地位,合理定位行政职能,调整行政权力,综合利用相关因素,逐步实现权利(力)结构动态平衡、实现利益均衡、实现行政法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主张整合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调整规范体系,形成统一、有机、协调的行政法律制度;强调制约与激励并重、实体与程序并重的行政法机制;主张行政程序重点制约“硬性行政行为”,对“软性行政行为”,则重绩效,只要求其符合一般程序原则;主张保障行政相对方权利的行使,促进其与行政主体之间的良性互动,营造一种合而不同、和谐的行政法制环境;注意研究行政法制方法,提倡在某些决策过程中,通过各方反复博弈,形成广泛共识,并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坚持行政法治原则支配整个行政过程,政府机制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实现行政法权利(力)结构的均衡化;等等。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研究行政法平衡理论的不是我一个人,而是一个不断扩大的群体,并已历时十余年。本书作者是参与行政法基础理论研究的重要一员,为行政法平衡理论研究作出了积极的贡献。本书以两个对立的理论模式为切入点,对行政法的基础理论作了系统的、历史的、比较的研究,对行政与法律的基本理论作了深入的阐释,对中国的行政法理论状态提出不少建设性批评观点,反映了一部分平衡理论研究的成果,具有一定的创见。本书作者作为一名法官,对基础理论的实践运用价值问题有较为深入的观察和分析,有独到的见解。因此,本书对于推动司法改革,完善司法机制,落实依法治国的方略也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注释:1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会理事长。2 可参见:(英)CarolHarlow, RichardRawlings,在《Law andAdministration》(《法律与行政》)一书中关于行政法的“红灯理论”和“绿灯理论”的论述;[日]和田英夫在《现代行政法》一书中关于“对以公共权力为中心的行政法体系一直在传统的行政法中占主导地位,现在人们对此提出了疑问和批评,不断主张建立新的方法”(第12页)的论述,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3年版。3 关于行政法的三种理论模式,即“管理理论”、“控权理论”和平衡理论产生的时代背景、历史过程以及它们之间的相异之处,我曾在一些论著中论及,也有其他同志的相关论著可以参考。可参见罗豪才主编:《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4 参见罗豪才、袁曙宏:《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石》,《中国法学》1993年第1期。 罗豪才、甘雯:《行政法的“平衡”和“平衡理论”范畴》,《中国法学》1996年第4期。5 美国学者理查德·B·斯图尔特认为,“历史上,行政法的根本前提始终是限制政府权利以保护私人自治权”,然而,由于积极行政的出现,公民的参与,“私人行为和政府活动截然两分的领域已经融合在一起”。这个设想就不再是一个适当的模式了,外部对政府控制的原则已“无济于事了”。他更认为,“一个日益增长的趋势是,行政法的功能不再是保障私人自主权,而是代之以提供一个政治过程,从而确保在行政程序中广大受影响的利益得到公平的代表”。见(美)理查德·B·斯图尔特著,沈岿译:《美国行政法的重构》,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96-197页。

文艺复兴与法国文学的论文研究

概述文艺复兴是14世纪在意大利各城市兴起,16世纪在欧洲盛行的一场思想文化运动,带来一段科学与艺术革命时期,揭开了现代欧洲历史的序幕,被认为是中古时代和近代的分界。马克思主义史学家认为是封建主义时代和资本主义时代的分界。 简介普遍认为文艺复兴发端于14世纪的意大利(文艺复兴一词就源于意大利语Rinascimento,意为再生或复兴),15世纪后期起,扩展到西欧各国,16世纪达到鼎盛。1550年,瓦萨里在其《艺苑名人传》中,正式使用它作为新文化的名称。此词经法语转写为Renaissance,17世纪后为欧洲各国通用。19世纪,西方史学界进一步把它作为14至16世纪西欧文化的总称。西方史学界曾认为它是古希腊、罗马帝国文化艺术的复兴。 发展14世纪时,随着工场手工艺业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资本主义关系已在欧洲封建制度内部逐渐形成;在政治上,封建割据已引起普遍不满,民族意识开始觉醒,欧洲各国大众表现了要求民族统一的强烈愿望。从而在文化艺术上也开始出现了反映新兴资本主义势力的利益和要求的新时期。新兴资产阶级认为中世纪文化是一种倒退,而希腊、罗马古典文化则是光明发达的典范,他们力图复兴古典文化——而所谓的“复兴”其实是一次对知识和精神的空前解放与创造。 当时的意大利处于城市林立的状态,各城市都是一个独立或半独立的国家,14世纪后各城市逐渐从共和制走向独裁。独裁者耽于享乐,信奉新柏拉图主义,希望摆脱宗教禁欲主义的束缚,大力保护艺术家对世俗生活的描绘。与此同时圣方济各会的宗教激进主义力图屏弃正统宗教的经院哲学,歌颂自然的美和人的精神价值。罗马教廷也在走向腐败,历届教皇的享乐规模比世俗独裁者还要厉害,他们也在保护艺术家,允许艺术偏离正统的宗教教条。哲学、科学都在逐渐地在比较宽松的气氛中发展,也酝酿着宗教改革的前奏。代表人物文艺复兴运动起源于意大利北部,一般认为第一个代表人物是但丁,其代表作为《神曲》,他的作品首先以含蓄的手法批评和揭露中世纪宗教统治的腐败和愚蠢,以地方方言而不是作为中世纪欧洲正式文学语言的拉丁文进行创作。 另一个代表人物是彼特拉克,他认为古希腊、罗马时代是人性最完善的时代,中世纪将人性压制是违背自然的。他虽然对拉丁文学有深入广泛的研究,但用意大利方言写了大量的以十四行诗为形式的抒情诗歌,受到各城市国家统治者的热烈欢迎。 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艺术成就最高的复兴三杰分别为:达芬奇、拉斐尔、米开朗基罗:列奥纳多·达·芬奇 (1452-1519) 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最负盛名的美术家、雕塑家、建筑家、工程师、科学家、科学巨匠、文艺理论家、大哲学家、诗人、音乐家、和发明家。他生于佛罗伦萨郊区的芬奇镇,卒于法国。壁画《最后的晚餐》、祭坛画《岩间圣母》和肖像画《蒙娜丽莎》是他一生的三大杰作。这三幅作品是达·芬奇为世界艺术宝库留下的珍品中的珍品,是欧洲艺术的拱顶之石。 拉斐尔(1483~1520)意大利画家。1483年4月6日生于乌尔比诺 ,1520年4月6日卒于罗马 。原名拉法埃洛·圣乔奥 。他的一系列圣母画像,和中世纪画家所画的同类题材不同,都以母性的温情和青春健美而体现了人文主义思想。其中最有名的是《带金莺的圣母》(藏佛罗伦萨乌菲齐美术馆)、《草地上的圣母》(藏维也纳美术史博物馆)和《花园中的圣母》( 藏卢浮宫博物馆)。1512~1513年绘成的大型油画《西斯廷圣母》,人物形象和真人大小相仿,由圣母、圣徒组成的三角形构图,庄重均衡,圣母和耶稣的体态健美而有力量,表现了母爱的幸福与伟大。另一幅更为高大的是祭坛画形式的《福利尼奥的圣母》和稍后创作的《椅中圣母》、《阿尔巴圣母》,都堪称是他完美无缺的作品 。 1509年后,他被罗马教皇尤里乌斯二世邀去绘制梵蒂冈皇宫壁画,其中签字厅的壁画最为杰出。这批遍布大厅四壁和屋顶的绘画,分别代表了人类精神活动的4个方面:神学、哲学、诗学和法学,作品除发挥了他特有的绘画风格外,还特别注意到了绘画表现与建筑装饰的充分和谐,给人以庄重显明、丰富多彩之感。这期间重要作品还有为埃利奥多罗厅绘制的《埃利奥多罗被逐出神殿》和《波尔申纳的弥撒》,为火警厅绘制的《波尔戈的火警》和为法尔内西纳别墅绘制的《加拉泰亚的凯旋》等。这些作品的形象塑造和光色运用都达到了新的境界,被誉为古今壁画艺术登峰造极之作。他的肖像画也有很高成就。特点是形神兼备,气韵盎然。多采用微侧半身姿态,将背景隐去,唯以人物自然亲切的神态突出于画面 。代表作为《 卡斯蒂廖内像 》和《 披纱女子像》。米开朗基罗·博那罗蒂(1475-1564),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伟大的绘画家、雕塑家和建筑师,文艺复兴时期雕塑艺术最高峰的代表。1496年,米开朗基罗来到罗马,创作了第一批代表作《酒神巴库斯》和《哀悼基督》等。1501年,他回到佛罗伦萨,用了四年时间完成了举世闻名的《大卫》。1505年在罗马,他奉教皇尤里乌斯二世之命负责建造教皇的陵墓,1506年停工后回到佛罗伦萨。 1508年,他又奉命回到罗马,用了四年零五个月的时间完成了著名的西斯廷教堂天顶壁画。1513年,教皇陵墓恢复施工,米开朗基罗创作了著名的《摩西》、《被缚的奴隶》和《垂死的奴隶》。1519-1534年,他在佛罗伦萨创作了他生平最伟大的作品——圣洛伦佐教堂里的美第奇家族陵墓群雕。1536年,米开朗基罗回到罗马西斯廷教堂,用了近六年的时间创作了伟大的教堂壁画《末日审判》。之后他一直生活在罗马,从事雕刻、建筑和少量的绘画工作,直到1564年2月18日逝世于自己的工作室中。科学成就文艺复兴的作品思想文艺复兴时期的作品,集中体现了人文主义思想:主张个性解放,反对中世纪的禁欲主义和宗教观;提倡科学文化,反对蒙昧主义,摆脱教会对人们思想的束缚;肯定人权,反对神权,屏弃作为神学和经院哲学基础的一切权威和传统教条;拥护中央集权,反对封建割据,这是人文主义的主要思想。其中,代表性作品有:但丁的《神曲》、薄伽丘的《十日谈》、马基雅维利的《君主论》、拉伯雷的《巨人传》等。 文艺复兴时期的艺术歌颂了人体的美,主张人体比例是世界上最和谐的比例,并把它应用到建筑上,一系列的虽然仍然以宗教故事为主题的绘画、雕塑,但表现的都是普通人的场景,将神拉到了地上。 人文主义者开始用研究古典文学的方法研究圣经,将圣经翻译成本民族的语言,导致了宗教改革运动的兴起。 人文主义歌颂世俗蔑视天堂,标榜理性以取代神启,肯定“人”是现世生活的创造者和享受者,要求文学艺术表现人的思想感情,科学为人谋福利,教育要发展人的个性,要求把人的思想感情和智慧从神学的束缚中解放出来。提倡个性自由,因此在历史发展上起了很大的进步作用。 天文学 波兰天文学家哥白尼1543年出版了《天体运行论》,在其中提出了与托勒密的地心说体系不同的日心说体系。意大利思想家布鲁诺在《论无限性、宇宙和诸世界》、《论原因、本原和统一》等书中宣称,宇宙在空间与时间上都是无限的,太阳只是太阳系而非宇宙的中心。伽利略1609年发明了天文望远镜,1610年出版了《星界信使》,1632年出版了《关于托勒密和哥白尼两大世界体系的对话》。德国天文学家开普勒通过对其师丹麦天文学家第谷的观测数据的研究,在1609年的《新天文学》和1619年的《世界的谐和》提出了行星运动的三大定律,判定行星绕太阳运转是沿着椭圆形轨道进行的,而且这样的运动是不等速的。 数学 代数学在文艺复兴时期取得了重要发展,三、四次方程的解法被发现。意大利人卡尔达诺在他的著作《大术》中发表了三次方程的求根公式,但这一公式的发现实应归功于另一学者塔尔塔利亚。四次方程的解法由卡尔达诺的学生费拉里发现,在《大术》中也有记载。邦贝利在他的著作中阐述了三次方程不可约的情形,并使用了虚数,还改进了当时流行的代数符号。符号代数学是由16世纪的法国数学家韦达确立的。他於1591年出版了《分析方法入门》,对代数学加以系统的整理,第一次自觉地使用字母来表示未知数和已知数。韦达在他的另一部著作《论方程的识别与订正中,改进了三、四次方程的解法,还建立了二次和三次方程方程根与系数之间的关系,现代称之为韦达定理。 三角学在文艺复兴时期也获得了较大的发展。德国数学家雷格蒙塔努斯的《论各种三角形》是欧洲第一部独立於天文学的三角学著作。书中对平面三角和球面三角进行了系统的阐述,还有很精密的三角函数表。哥白尼的学生雷蒂库斯在重新定义三角函数的基础上,制作了更多精密的三角函数表。 物理学 在物理学方面,伽利略通过多次实验发现了落体、抛物体和振摆三大定律,使人对宇宙有了新的认识。他的学生托里拆利经过实验证明了空气压力,发明了水银柱气压计。法国科学家帕斯卡尔发现液体和气体中压力的传播定律。英国科学家波义耳发现气体压力定律。生理学和医学 比利时医生维萨留斯发表《人体结构》一书,对盖伦的“三位一体”学说提出挑战。西班牙医生塞尔维特发现血液的小循环系统,证明血液从右心室流向肺部,通过曲折路线到达左心室。英国解剖学家哈维通过大量的动物解剖实验,发表《心血运动论》等论著,系统阐释了血液运动的规律和心脏的工作原理。他指出,心脏是血液运动的中心和动力的来源。这一重大发现使他成为近代生理学的鼻祖。 地理航海技术产生了一次革命性地飞跃,葡萄牙、西班牙、意大利的探险家们开始了一系列远程航海活动。哥伦布和麦哲伦等人在地理方面的发现,为地圆说提供了有力的证据。 印刷术在欧洲的再发现,以及从东方传过来的造纸、指南针、火药(中国的四大发明),促使科学思想的迅速传播。 文学 各地的作家都开始使用自己的方言而非拉丁语进行文学创作,带动了大众文学,替各种语言注入大量文学作品,包括小说、诗、散文、民谣和戏剧等。 在意大利,文艺复兴前期出现了“文坛三杰”。但丁一生写下了许多学术著作和诗歌,其中著名的是《新生》和《神曲》。彼特拉克是人文主义的鼻祖,被誉为“人文主义之父”。他第一个发出复兴古典文化的号召,提出以“人学”反对“神学”。彼特拉克主要创作了许多优美的诗篇,代表作是抒情十四行诗诗集《歌集》。薄伽丘是意大利民族文学的奠基者,短篇小说集《十日谈》是他的代表作。 在法国,文艺复兴运动明显地形成两派,一是以“七星诗社”为代表的贵族派,二是以拉伯雷为代表的民主派。“七星诗社”以龙沙和杜贝莱为代表,在语言和诗歌理论方面做出了突出的贡献。他们最早提出统一民族语言的主张,促进了法国民族语言和民族文学的发展。然而,他们排斥民间诗歌,只为少数贵族服务。拉伯雷是继薄伽丘之后杰出的人文主义作家,是法国文艺复兴民主派的代表。他用20年时间创作的《巨人传》是一部现实与幻想交织的现实主义作品,在欧洲文学史和教育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在英国,代表人物有托马斯·莫尔和莎士比亚。托马斯·莫尔是著名的人文主义思想家,也是空想社会主义的奠基人。1516年他用拉丁文写成的《乌托邦》是空想社会主义的第一部作品。莎士比亚是天才的戏剧家和诗人,他同荷马、但丁、歌德一起,被誉为欧洲划时代的四大作家。他的的作品结构完整,情节生动,语言丰富精炼,人物个性突出,集中地代表欧洲文艺复兴文学的最高成就,对欧洲现实主义文学的发展有深远的影响。 在西班牙,最杰出的代表人物是塞万提斯和维加。塞万提斯是现实主义作家、戏剧家和诗人。他创作了大量的诗歌、戏剧和小说,其中以长篇讽刺小说《堂·吉诃德》最著名,它对欧洲文学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维加是戏剧家、小说家和诗人,西班牙民族戏剧的奠基人,被誉为“西班牙戏剧之父”。 他是世界上罕见的多产作家,一生共创作了两千多个剧本,留传至今的有600多个,有宗教剧、历史剧、神话剧、袍剑剧、牧歌剧等多种形式,深刻反映了西班牙的社会现实,深受广大群众的喜爱。最杰出的代表作是《羊泉村》。 建筑文艺复兴建筑是在公元14世纪在意大利随着文艺复兴这个文化运动而诞生的建筑风格。基于对中世纪神权至上的批判和对人道主义的肯定,建筑师希望借助古典的比例来重新塑造理想中古典社会的协调秩序。所以一般而言文艺复兴的建筑是讲究秩序和比例的,拥有严谨的立面和平面构图以及从古典建筑中继承下来的柱式系统。 特色 对建筑的比例有强烈的追求,例如必须是3和2的倍数 使用对称的形状,集中式 恢复“自然”,以尺规作图制图,以圆形和正方形为主 反对哥德式建筑 代表人物意大利与其代表人物 意大利佛罗伦萨作为文艺复兴的发祥地,在诗歌、绘画、雕刻、建筑、音乐各方面均取得了突出的成就。 佛罗伦萨著名的美弟奇家族是当时最重要的艺术赞助人。 著名的文艺复兴三杰全部诞生在意大利。 代表人物:诗人:但丁、彼特拉克; 哲学家:伊拉斯谟、马基雅维利;作家:薄伽丘、马基雅维利; 画家:乔托、波提切利、列奥纳多·达·芬奇、拉斐尔、提香; 雕刻家:米开朗基罗;建筑师:伯鲁涅列斯基; 音乐家:帕莱斯特里那、拉索等。 西班牙与其代表人物16世纪后半叶和17世纪初西班牙文艺复兴进入“黄金时期”,在小说和戏剧方面成绩显著。 代表人物:作家塞万提斯、戏剧家洛卜·德·维加 德国与其代表人物 在德国:主要成就则表现在宗教改革、农民战争、讽刺文学以及科学技术发明等方面。 代表人物:马丁·路德、丢勒等。 法国与其代表人物在法国:自由思想和怀疑思想相当发达。 代表人物:散文家:蒙田、小说家:拉伯雷等。 英国与其代表人物在英国:诗歌和戏剧空前的繁荣。 代表人物:作家莎士比亚等。哲学家: 托马斯·莫尔文艺复兴的重要意义 有好一段时间,文艺复兴被认为是简单地恢复了古典文化。其实,文艺复兴并不是真正要“恢复”古典的文化,而是借此抨击当时的文化和制度,以建立新的文化,为建立新的社会制度体系造舆论。 文艺复兴是一次逐渐发展的时期,没有明确的分界线和事件。但文艺复兴使当时的人们思想发生了变化,导致了宗教改革和激烈的宗教战争。后来的启蒙运动以文艺复兴为自己的榜样。19世纪的历史学家认为后来的科学发展、地理大发现、民族国家的诞生都是源于文艺复兴。文艺复兴是“黑暗时代”的中世纪和近代的分水岭,是资产阶级革命的舆论前提。文艺复兴是使欧洲摆脱腐朽的封建宗教束缚,向全世界扩张的一个前奏曲。 关于文艺复兴的不同意见“文艺复兴”(Renaissance)这个词在1855年为法国历史学家Michelet首次提出,用以概括16世纪时“对世界与人类的探索”;自此以后历史学家们就对它的解释有很多不同意见。 大部分观点认为文艺复兴起源于十五世纪的意大利,然后向整个欧洲扩展。文艺复兴代表了西方和古代(中世纪以前)的古典文化连接,是对阿拉伯人的知识(尤其是数学知识)的吸收。文艺复兴使人们开始专注于现世生活质量(如人文主义)。文艺复兴同时也是知识由于印刷和在艺术,诗歌,建筑等领域新技术的应用而导致的知识爆炸。这些新技术引起了艺术和文学在格式和内容上根本的变化。这个时期,这种观点认为,随着交流和探索的兴起,文艺复兴代表了欧洲从很长时期的一潭死水转变成了汹涌的江河。因此意大利的文艺复兴也常常认为是现代开端。 马克思主义历史学家认为文艺复兴是一个在艺术,文学还有哲学等方面的“类革命”(pseudo-revolution )。这些变化仅仅影响了为数很小的富有的少数人,而欧洲人口的大部分的生活相对于中世纪基本没有改变。因此他们不承认文艺复兴是一个重要的事件。 今天大多数历史学家认为文艺复兴代表了理性思考和思想的巨大变化,而不是物质上的巨大变化。或许,对于文艺复兴最重要的观点是那些生活在文艺复兴时期的人认为他们生活在一个新时代,一个与中世纪彻底决裂的时代。 Johan Huizinga (1872–1945)承认文艺复兴,但是质疑它是否带来有益的变化。他认为文艺复兴是一个从中世纪衰落的时代,并且毁坏了很多重要的东西。例如,那时在教会和其他一些人使用的拉丁语,从古典时代以来获得了很大发展,是一个活着的语言。但是,文艺复兴中痴迷于古典纯洁性的人们认为拉丁语与它的古典形式相抵触,于是拉丁语的自然进化停止了。Robert S. Lopez 认为文艺复兴是一个经济萧条时期。 然而George Sarton 和 Lynn Thorndike 认为文艺复兴使科学的进步速度放缓。文艺中兴时代之意大利。—— 蔡元培《图画》人文主义是一种哲学理论和一种世界观。人文主义以人,尤其是个人的兴趣、价值观和尊严作为出发点。对人文主义来说,人与人之间的容忍、无暴力和思想自由是人与人之间相处最重要的原则。 现代的人文主义开始于启蒙运动,在启蒙运动中人文主义被看做是不依靠宗教来回答道德问题的答案。在启蒙运动的人文主义中,超自然的解释一般被忽略,人们将这种人文主义也称为“世俗人文主义”。 在各个主要的宗教中也有人文主义,在这里一般人文主义与该宗教的信仰和传统相结合。 也有的人文主义运动认为人有参加仪式和规则的需要并组织一定的团体来满足人的这种需要。 人文主义作为历史概念在欧洲历史和哲学史中,人文主义主要被用来描述14到16世纪间较中世纪比较先进的思想。一般来说今天历史学家将这段时间里文化和社会上的变化称为文艺复兴,而将教育上的变化运动称为人文主义。 人文主义这个词实际上很晚才出现,它来自与拉丁文中的humanitas,古罗马作家西塞罗就已经使用过这个词了。德国启蒙运动时代的哲学家将人类统称为Humanität,当时的人文主义者称他们自己为humanista。 而Humanism这个词却一直到1808年才出现

文艺复兴是14世纪至16世纪欧洲新兴资产阶级的思想、文化运动。其主要中心,最初在意大利,16世纪扩大到西欧其他国家。“文艺复兴”的概念在当时已被意大利的人文主义作家和学者所使用。这一名词源自意大利文,一般多写法文。中国曾有人直译为“再生”或“再生运动”,但“文艺复兴”的译法已被普遍接受。当时人们认为,文艺在希腊、罗马古典时代曾高度繁荣,但在中世纪“黑暗时代”却衰败湮没,直到14世纪以后才获得“再生”与“复兴”。这表明了文艺复兴的新文化以古典为师的一面,但它不是单纯的古典复兴,而是反封建的新文化的创造,它表现在科学文艺和艺术的普遍高涨和创新。 14世纪至16世纪欧洲新兴资产阶级反封建的思想文化运动。16世纪,资产阶级历史学家认为,它是古代希腊、罗马文化的复兴,因而得名。最初从意大利开始,后来扩大到英、法、德、西、尼兰德其他欧洲国家。由于当时商品经济的发展,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已在西欧封建社会内部形成。新兴的资产阶级,需要文化科学知识和各种人才来促进资本主义的发展,而新文化的发展则必须摆脱封建制度的枷锁和教会的精神统治,固而资产阶级要求在意识形态领域里开展反对教会的精神统治和封建科学的斗争。许多知识分子冲破封建教会的束缚,建立资产阶级人文主义世界观,强调发展个性,反对神权。主要代表人物有但丁、沙士比亚(文学家),艺术家有达·芬奇、拉斐尔,科学家哥白尼、布鲁诺、刻卜勒和伽利略等。他们为现实主义的文艺艺术和近代自然科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恩格斯说,文艺复兴是一次人类从来没有经历过的伟大的、进步的变革。

文艺复兴的文学和学术成就(1)字体选择:大 中 小版权所有文艺复兴是个别人物的集合成就,因此就某方面来说,与个人主义有关。其中第一个也是最伟大的人物是但丁(Dante Alighieri,1265—1321)。但丁是佛罗伦萨人,而佛罗伦萨恰巧在文艺复兴中扮演比其他城市更重要的角色。但丁同时也体现了文艺复兴的中心矛盾:虽然它是有关希腊与拉丁古典文本的恢复和理解,以及优雅拉丁文的写作,但也有关本国语言,特别是意大利语的成熟、整理及使用。我们对但丁的早年生活所知不多,只知道他的双亲在他18岁以前过世。他在12岁时订婚,并在1293年他28岁时结婚。在典型的意大利社会风尚中,婚姻是一件鲜有感情意义的家庭事务。据说他的感情生活始于1274年,那时他9岁,初次瞥见他的比阿特丽斯(Beatrice,即比斯•波提纳利〔Bice Portinari〕,乃一甚有威望的佛罗伦萨公民之女)。他的诗人生涯便是致力于她的存在,在她1290年去世后,则是转为对她的追念;就某方面来说,他的一生和作品都是献给她的。但丁的教育过程有三个关键要素。一是佛罗伦萨多明我会的诸位修士(Dominican),但丁和他们在13世纪90年代一起研究学习。虽然在那之前,多明我会伟大的导师兼作家托马斯•阿奎那已经去世,但他的作品齐备,因此但丁能够吸收完整的亚里士多德哲学,后者已被托马斯•阿奎那消化而基督教化〔1〕。托马斯式的亚里士多德学说为但丁所有的作品赋予一个架构,带来内在的一致与知性的严密。但丁教育中的第二个要素是一位良师,即古典学者拉蒂尼(Brunetto Latini)。他也是亚里士多德学派的学者,他的主要作品《宝藏集》(Li Livres dou tr巗or)第二卷第一部分就包含一篇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的译文。《宝藏集》以法文写成,因为当时意大利文尚未被视为可呈现严肃作品的合适语言;该篇译文是以欧洲方言翻译《伦理学》的首批作品之一。多亏了拉蒂尼,但丁得以了解修辞学的重要,即有力和优雅地辩论以及使用拉丁文或其他语言的能力。但丁也是透过拉蒂尼才能至少熟悉西塞罗(Cicero)和塞内加(Seneca)的部分作品。维吉尔特别是他的《埃涅阿斯纪》(Aeneid),是荷马(Homer)的《伊利亚特》(Iliad)和《奥德赛》(Odyssey)的史诗继承者,即使在黑暗时代的烦扰时期也没有遭到遗弃,总是能找到信奉基督教的护卫者。但是其他的基督徒,包括一些最具分量的,如圣哲罗姆()和圣奥古斯丁(),都谴责维吉尔是典型的异教徒。拉蒂尼却教导但丁不光是欣赏,还可以利用维吉尔的作品。在但丁的《神曲》(Divine Comedy,它可被视为《埃涅阿斯纪》的基督精神继承者)中,维吉尔便以带领但丁通过地狱和炼狱的向导身份出现,尽管作为十足正统的基督教徒,但丁完全可以将这位拉丁诗人排除在天堂之外,改让他堕入第一层地狱〔2〕。但丁教育中的第三个要素是他的亲密朋友和同辈卡瓦尔康提(Guido Cavalcanti)的影响与激励。卡瓦尔康提是古典学者,但也是热情提倡意大利语的人,正是他说服了但丁以托斯卡纳(Tuscan)或佛罗伦萨的意大利语来写作。因此很自然的,当但丁以意大利语写作《飨宴》(Convivio)和以拉丁文写作《论方言》(De vulgari eloquentia)时,便提出了文艺复兴对本国语言的第一次伟大辩护:他认为本国语言也是一种适合呈现壮丽作品的语言。《论方言》中有一句预言意大利语的话:“这将成为新的光明、新的太阳。当精疲力竭的太阳落下,它将上升,赐亮光给在阴影及黑暗中的人,因为旧的太阳没有照亮他们。”但丁敏锐地认知到大众无法精确掌握拉丁文,却可以通过教育来阅读自己所说的语言。其实,但丁的观点在完全以意大利语写作的《神曲》中就已显现,即一般的托斯卡纳语可用来写最精致的诗、处理最重要的事务。在但丁之前,托斯卡纳语只是众多的意大利方言之一,整个意大利半岛并无公认的意大利书写语言。而在但丁之后,书写的意大利语(以托斯卡纳语呈现)才得以确立。的确,21世纪的意大利人以及对意大利文有些了解的外国人,都可以轻松地阅读大部分的《神曲》。没有其他作家曾对一种现代语言有如此决定性的影响。但丁的《神曲》是一部有关善恶与赏罚的基督教史诗,描写他经历地狱、炼狱及天堂的旅程和途中的见闻。它有极多的人物角色,多是和但丁同时代的人。但丁在1294年被卷入佛罗伦萨的政治;佛罗伦萨本就是对政治极为敏感的城市,致力于圭尔夫派的支持教廷的行动。如同大部分的意大利城市一样,佛罗伦萨分裂成两个党派,但丁所属的党派因反对极端的必胜主义〔3〕教皇博尼法斯八世(Boniface Ⅷ)而失势,但丁在1301年被流放,后来在1315年又被重新判决。这些意大利城市的派系斗争是邪恶且势不两立的。但丁的财产被充公,他也被判罪,若返回城内会被绑在桩上施以火刑。因此,他一生大部分的时间在流亡中度过,主要是在他离开人世的拉文纳。他以令人同情的诗句哀叹“吃他人面包,用他人梯子上床”的痛苦。然而他伟大的《神曲》中几乎没有悲痛。但丁是一个特别宽宏大量的人,对全人类和个人都有包容的爱,他也明了上帝之爱的本质,这爱遍布宇宙并赋予它意义。他的诗是道德和训诲式的,在许多方面就像中世纪大教堂中的大祭坛画一样坦率直接。他以令人敬畏的严肃精神看待基督教信仰,并不会试图忽视地狱的惨况和炼狱的痛苦。从这点来看,他是中世纪的人,他对教会描述的伟大超凡的宇宙结构深信不疑。他也是极机智的说书人和天才诗人。他的故事进展极为流畅,充满了令人欢喜、十分震撼又惊悚的事件,且时常闪耀着鲜活的口述色彩和灵感。此外,但丁不只是中世纪人,也是文艺复兴人。他大力批评教会,就如同许多跟随他的学者。虽然他身为圭尔夫派,却对日耳曼皇帝亨利七世留下深刻印象,这位君主曾在1310年攻入意大利,改变了但丁的政治思想,接受单一的普世君主政体。但丁在他的拉丁文论文《论君主政制》(De monarchia)中表现出此点,却在死后被斥为异端。但丁有伟大的信念,他了解中世纪基督徒的观点,即获得个人平安的唯一方法就是降服于上帝的旨意,无论它有时多难承受。但是但丁也有未来新时代的批评精神。他有一种洞察力,能看穿事物的核心。所有的男人和女人、富人和穷人、受教育或未受教育的人,都能在他的作品中发现一点东西,赞叹地阅读或倾听他的诗句。在他去世后,名声迅速散布,而后稳定成长。很快的,曾经放逐他的佛罗伦萨为了保管他那可敬而如今极有价值的骸骨,和拉文纳争斗起来。但丁不仅促使意大利语成为高等艺术的传达工具,就某方面来说,他也发动了文艺复兴:前所未有的天才发挥创意的一个新世纪。他成为一个模范、一座灯塔、一位导师,一如维吉尔之于他;对于较次等的人才来说,但丁也是能力和活力的来源,是最具雄心者能用来自我评判的高耸巨人。在但丁之后,似乎没有任何事物是人类不可及的。这是另一个托斯卡纳人薄伽丘(Giovanni Boccaccio)的观点。他出生于1313年(当时但丁仍然在世),他的商人父亲决定他必须一生从商。因此,他被送到那不勒斯,却在那里寻得了毕生之爱费亚梅塔(Fiammenta),她不断出现在他所有的作品中,像比阿特丽斯之于但丁。薄伽丘是但丁的继承人:他有但丁操纵新成熟语言的能力,也有但丁出类拔萃的说故事能力。他的母亲是法国人,他将法国中世纪的传奇故事收入作品。他采用吟游诗人的八行诗(ottava rima),赋予文学形态,使它真正成为意大利文学中最有活力的诗歌。他的《十日谈》(Decameron)是1348年黑死病的产物,是仅次于《神曲》的文艺复兴欧洲的趣事来源。书中有七个青年女子和三个青年男子因躲避传染病而逃出佛罗伦萨。他们在乡间停留两周,其中十天都在说故事,总共编了一百多篇故事,每篇皆以民谣或诗歌结束。因此这本书其实是故事和诗的摘录,在接下来200多年内是没有创作才能的人搜取灵感的对象。教会和社会中的古板人士并不喜欢它,因为它呈现了更自由的生活方式和年轻一代的想法,与过去的拘谨陈腐形成对比。而其他人喜欢它却正是为了这个原因。如此说来,它是一本前卫的书,是渐长的文艺复兴趋势的先驱。版权所有<<上一页 返回目录 下一页>>

从文艺复兴运动开始到17世纪末,法国戏剧的发展处在古典主义时期,在这一重要的历史阶段,法兰西人为人类的戏剧史增添了光辉的一页。

恩格斯曾经指出:“法国在中世纪是封建统治的中心,从文艺复兴时代起是统一的等级君主制的典型国家。”然而,在文艺复兴时期,法国文学艺术特别是戏剧的发展,较之其他欧洲国家,却处在落后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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