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课题研究的现状。
2、本课题研究的内容。
3、本课题研究的意义。
选题意义和目的一般作为开题报告里面的第一块内容,是阐述你所研究的这个选题有没有专研究价值或者说讨论价值的。
写开题报告的目的,其实就是要请导师来评判我们这个选题有没有研究价值、这个研究方法有没有可能奏效、这个论证逻辑有没有明显缺陷。
写意义的时候根据你的选题来决定形式,可以分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也可以不细分,把目的和意义和在一起写,总之突出你观点的新颖和重要性即可。
论文种类
1、专题型
这是分析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以直接论述的形式发表见解,从正面提出某学科中某一学术问题的一种论文。
2、论辩型
这是针对他人在某学科中某一学术问题的见解,凭借充分的论据,着重揭露其不足或错误之处,通过论辩形式来发表见解的一种论文。
3、综述型
这是在归纳、总结前人或今人对某学科中某一学术问题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加以介绍或评论,从而发表自己见解的一种论文。
4、综合型
这是一种将综述型和论辩型两种形式有机结合起来写成的一种论文。
论文开题报告怎么写?分享论文开题报告模板给你!直接套用!
每一个内容都有参考句式,把自己的研究内容往上套即可。
1. 论题的背景及意义
例:...研究有利于全面...的特点,可以丰富现...的研究。
这一...研究可以弥补......研究的不足,深化与之密切相关......的研究......研究。
......角度进行研究,运用相关的......理论分析...问题,突破传统的......的角度去研......的模式,使......的研究能从一个新的角度获得解决方法。
2. 国内外研究现状
例:......在国际的研究现状;......国内的研究现状。
文献评述(把上面的国内外的研究现状总结一下即可)
3. 研究目标、研究内容和拟解决的问题
A研究目标与内容
例:
本文拟......分析......分析两部分。首先对......情况重新审视,深入分析......,然后与其相关的......进行异同比较,最后归纳......的类型,并得......启示。本文的研究重点是.....情况
B拟解决的问题
例:
根据对......的现有研究成果,在全面考察的......情况下,结合......综合考虑......因素,以确定......
绘制相应的......模型后,通过实验结论证实其......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4. 研究方法
例:
文献研究法:通过图书馆、互联网、电子资源数据库等途径查阅大量文献,理解......等相关知识,理清......的发展脉络及研究现状,槐早搏学习......有关理论,获取......等相关数据信息,为设计......提供思路和参照。
实验铅祥研究法:通过设计......选取......,进行数据分析,考察.......。
统计分析法:运用......数据分析软件,采用人工操作和计算机统计向结合的方法,进行定性与定量分析。经过人工和计算机校对筛选睁戚出所有合乎要求的信息,在定量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定性分析。
5. 创新之处和预期成果
例:
通过与现......技术的结合,使用......软件设计模型,......运用到......方面提供新的视角。
6. 进度计划(根据自己院校修改相应时间即可)
例:
2020年10月中旬-2020年11月底确定论文选题,完成开题报告及答辩。
2020年12月初-2021年1月底撰写论文大纲完成论文前X章
2021年2月初-2021年2月底撰写论文后X章,完成初稿。
2021年3月初-20213月底交导师审批修改,完成二稿。
2021年4月初-2021年4月底进一步修改格式,完成三稿。
2021年5月初-2021年5月中旬查重定稿,装订成册及论文答辩准备。
7. 已取得的研究工作成绩
例:
已积累了一定的相关文献,初步研读了其中的大部分文献,并将其分类以方便日后查阅参考,基本完成了本研究的准备工作。
8. 已具备的研究条件、尚缺少的研究条件和拟解决的途径
已具备的研究条件
例:
已经查阅到相关的论文和著作,并且研读了其的大部分文献,理清了论文的基本思路。
尚缺少的研究条件
例:
由......的使用权限有限,使得搜集到......不多,关......的搜集比较困难。
对......的理论知识的掌握还不够,自己......理论素养还不够深厚。
拟解决的途径
例:
利用图书馆的文献传递功能,向其他高校图书馆求助,同时向老师和前辈寻求帮助
论文的开题 报告 是指开题者对科研课题的一种文字说明材料,论文的开题报告的字体以及各式等方面都有一定的要求的。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论文开题报告的字体格式要求的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1.论文(含开题报告和文献翻译)用A4纸单面打印,页面设置:左边距、右边距、下边距均为厘米;上边距为厘米。页眉、页脚均为2厘米。论文(含任务书)及附件装订成一册,一式两份。
2.页眉从正文开始。页眉左端顶格为论文标题,论文标题用宋体五号字。若为开题报告或文献翻译则在标题后面加上“/开题报告或/文献翻译”。右端右对齐为页码,用五号阿拉伯数字。
3.正文(含开题报告和文献翻译)用宋体小四号,应当达到15000个字左右。非汉字均用Times New Roman体。字间距设置为“标准”,段落设置为“单倍行距”,所有段落开头均缩进2个字。数学公式用斜体,按章节编号,如第2章第3个公式为(2-3),并与段落右边线对齐。
4.每一章另起一页,章节采用三级标题,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号,(例:1,,)。章名为一级标题,位于一页的首行居中,用黑体小二号,段前距为0磅,与紧接其后的文字或二级标题间距为12磅。二级标题用宋体四号,左对齐,断前距12磅,段后距0磅。三级标题用黑体小四号,左对齐,段前距12磅,段后距0磅。
5.图表要有名称,表名位于表的正上方,用宋体小五号粗体。图名位于图的正下方,用宋体小五号粗体;图表按章节编号。例如:表为第2章第7个图表;图3-1为第3章第1个图。图表不要跨页。凡引用的图表,需在图表名后用相应的中括号〔 〕加以标注,(如:〔1〕)。这里的标注号应与参考文献的序号为同一个号。
6.封面及任务书等由学生到(校图书馆一楼)装订处购买,封面不得复印。并在装订处装订论文。
7.除封面外,第一页是任务书,任务书下达时间是:按申请写作时间。
第二页是中文摘要(至少150字)。“摘要” 两字为黑体小二号,居中,设置段前为102磅,段后为12磅。内容用宋体五号字。 “关键词”三个字用黑体小五号,缩进2个字,后面的内容用宋体五号,一般用3-5个词组即可,中间用逗号分隔,结束时不用标点符号。关键词与摘要相距12磅(即设置段前12磅)。中文摘要用罗马数字编制页码,位于页面下方居中。
第三页是Abstract(至少500印刷字符),“Abstract” (用Times New Roman 粗体小二号),内容用Times New Roman 五号。Keywords用Times New Roman 粗体小五号,后面的内容用Times New Roman五号,与英文摘要内容同样相距12磅。英文摘要顺延“中文摘要”页用罗马数字编制页码,位于页面下方居中。
第四页为目录。“目录” 居中,用黑体小二号,段前设置为0磅,段后设置为12磅。目录页顺延“Abstract”页用罗马数字编制页码,位于页面下方居中。
目录依次为:摘要、Abstract、正文(要求列出一、二级标题,一级标题用黑体四号,二级标题用黑体小四号)、参考文献、致谢、附件1:开题报告、附件2:文献翻译(中、英文)。页码数字用小四号。
说明:中英文摘要和目录并非正文,不要设置页眉!
8.参考文献位于正文后另起一页,与正文连续编页码。“参考文献”居中,用黑体小二号,段前设置为0磅,段后设置为12磅。参考文献主要格式如下:
书籍:[序号]作者名(用逗号分隔).书名.版本号(初版不写).出版社名,出版年,引用页码
提示:结束处不要加句号!
例:〔1〕胡玉明,高级管理会计,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51页
期刊:[序号]作者名(用逗号分隔).题名.刊名,出版年,卷号:(期号),起始页码~终止页码。
特别提示:凡论文中引用过的参考文献须按照顺序依次在正文引用处进行标注,标注 方法 :位于引用处最后一句话的句号内,具 体操 作:在工具栏打开格式-字体-上标。(例:如〔1〕)。
9.致谢页位于参考文献之后,与正文连续编页码,“致谢”居中,用黑体小二号,段前设置为0磅,段后设置为12磅。内容为宋体小四号字。
10.附件1:开题报告(包括研究背景、文献综述、技术路线、进度安排和参考文献五部分,各部分之间不需另起一页)
开题报告的标题居中,用黑体小二号粗体,段前距和段后距均为0磅。标题下为:专业、(准考证号)、姓名,均为黑体四号并居中。
论文开题报告的字体格式要求说明 :开题报告的标题应为论文题目,而不是开题报告四个字!
论文开题报告的字体格式要求: 开题报告中紧接着是摘要(只需中文)和关键词。“摘要”和“关键词”用黑体小四号,“摘要”内容用宋体小四号,“关键词”包含3至5个词组,中间用逗号分隔,结束时不用标点符号。这里摘要和关键词均不需要开头缩进。然后是正文,正文与关键词之间的距离为12磅。
论文开题报告的字体格式要求: 开题报告和文献翻译中,一级标题不需要另起页,一级标题设置段前、段后均为12磅,其余格式与正文同。
论文开题报告的字体格式应该注意 :开题报告和文献翻译的页码要根据正文的页码进行连续编码。
11.附件2:文献翻译(中、英文)25000个字符左右,先中文(可比照论文格式),标题应为所翻译 文章 的标题,用黑体小二号粗体,居中。这里文献翻译标题下面是原文作者的(英文)姓名,用小三号Times New Roman体加粗,居中。中文译稿结束后空两行注明外文资料来源,文字内容为“外文资料来源:书籍/期刊(按参考文献格式)”,资料来源结束处不要点句号!空2格写:某某译。字体用宋体小四号加粗(非汉字均用Times New Roman体加粗)右对齐。
摘要:音乐是舞蹈的灵魂,同时舞蹈和音乐又很好地统一在一起。优美的音乐可以激发舞蹈者的灵感和想象,同时跳动的音乐节奏又可以提示舞蹈者的动作。而在舞蹈中,舞蹈者的形象也是通过和谐一致的听觉和视觉才引起人们的欣赏美感的。如果没音乐,舞蹈也就失去了生命力。由古至今,音乐是舞蹈的声音,而舞蹈是音乐的表现形式,音乐和舞蹈是紧密相连的不同的艺术,都具有一定的美学价值,而音乐和舞蹈的完美配合,又可以带给人们一场盛大的听觉和视觉盛宴。
关键词:音乐 舞蹈 跳跃 和谐
音乐与舞蹈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舞蹈者优美的动作和音乐是分不开的。在不同音乐的刺激下,人的听觉通过中枢神经会做出相应的心理反应,从而引起联想。在编排舞蹈时是从音乐开始的,音乐和舞蹈结合在一起,是把舞蹈者的感情突破空间的穿透力而表现出来,让舞者身心交融进而会产生共鸣。因此,在二者的关系中,音乐是舞蹈里不可分割的一个重要部分,音乐以其多样的风格、鲜明轻快的节奏以及优美的旋律而赋予舞蹈更加丰富的艺术表现。舞蹈者在优美的音乐中展开优美的舞蹈动作,不仅可以享受美丽,而且还能够陶冶精神。同时,舞蹈者对伴奏音乐的理解也影响着舞蹈的艺术表现,所以在实际中就需要把舞蹈和音乐和谐的结合在一起,促进二者的共同发展。
一、音乐在舞蹈中的重要地位
(一)音乐可以帮助舞蹈者表达情绪,烘托气氛
音乐的加入可以很好的激发强化舞蹈的表达,如果离开了音乐,舞蹈就不能够充分的表达出感情。由于音乐的一个直接的特点就是渗入人心,因而人们在欣赏时就会经常把音乐中表现出来的感情作为自己的内心感情来体验,而舞蹈在跳舞之前就会先对音乐进行深刻的体验,所以当这种对音乐的理解与感受激发起舞蹈者内心的感情时,这种感情就会通过丰富的舞蹈动作表现出来。这样,音乐的介入,就会首先打动大众观众的感情,也让观众对舞蹈有了更深的理解。另外,音乐的丰富情感也给了舞蹈更加丰富的艺术表现,也拉近了观众和舞蹈的距离。
(二)音乐可以帮助舞蹈者组织动作
音乐和舞蹈具有相同的韵律、节奏以及情感内容,并且在展示时也是同步进行的,因此就要求二者必须做到高度的协调统一。在设计舞蹈动作之前是就必须有音乐的,而不是先有了舞蹈动作之后再配备的音乐。在舞蹈中运用的音乐主要有两种形式,首先可以是为既定的舞蹈情节与主题来创作相关的音乐,其次是可以利用现成的音乐。其中普遍采用的方法是按照音乐来编排舞蹈。例如古典芭蕾就是根据音乐的旋律灵魂来展开的动作技巧,这也称作是舞蹈音乐,主要是利用和谐匀称的音乐来展示舞蹈的动作,但是也要注意,舞蹈并不是仅仅服从于音乐的。这主要表现在,首先如果是为了专门构思的舞蹈来创作音乐,就需要根据舞蹈编导的要求来进行创作。其次舞蹈的配乐也要有选择,因为不是所有的音乐都适合于舞蹈。第三,舞蹈编导在具体编制可以根据舞蹈内容要求对音乐进行相应的修改。
(三)音乐有利于舞蹈的构思创作
由于音乐的丰富性作用,一听到音乐就很容易想起舞蹈,所以舞蹈构想也就产生了。在实际中却还面临着听到的音乐是否可以立即成为伴奏音乐。如果听见音乐就想跳舞,这是对听到的音乐触发的灵感,而这种灵感就推动去创作舞蹈动作。音乐是由时间、感情以及节奏组成的,所以就可以把音乐直接变成舞蹈来应用,所以音乐其实具有伴奏与创作的双重性特征。例如在实际中听到了贝多芬的《命运交响曲》,有人就想创作出和命运有关的舞蹈,于是就产生了《命运》舞蹈。在一定程度上,舞蹈是对音乐的形象化表现,二者是相互依存的,如果没有了音乐,舞蹈就是半成品。同时,所有的曲子都可以自由的跳,这就是根据现成的音乐对舞蹈进行的创作。
二、舞蹈对音乐的升华作用
(一)舞蹈需要音乐的节奏和旋律
音乐是一门单独的艺术形式,但是在舞蹈中的音乐,是舞蹈者对音乐的再创作,舞蹈者在听到音乐之后,根据自己的理解而进行的和音乐一致的肢体动作,就是舞蹈的音乐的诠释、表现。但是这种肢体展示并不是根据音乐中的每个音符用人体来表现出来,而是对音乐精神和情感的展现。另外,音乐与舞蹈的一个共同点就是相同的节奏,而节奏也是舞蹈与音乐相结合的重要基础。在实际中,舞蹈是需要通过音乐来加强动作的展示与情感的渲染的,在表演舞蹈时,也需要有一定的节奏伴奏。在舞蹈中肢体舞动的位移因素就是因为节奏的存在,而任何形式的肢体动作都是在经过节奏加工后才会形成比较优美的肢体动作,而这些是形成舞蹈动作的一个重要前提。音乐的变化比较快,音乐是一门时间艺术,而舞蹈却是空间与时间的艺术,舞蹈不是对音乐中每一个细微的变化做出的机械反映。舞蹈与音乐的另外一个共同点就是抒情。舞蹈与音乐都是对感情的直接表达,但是音乐的表达一般具有抽象性,因而不会对舞蹈具体的感情表达产生干扰或者是矛盾,而是可以和舞蹈有完美结合。由于人具有丰富的情感,任何一种对感情的表现都一个产生到逐渐变化的过程,尤其是把生活中的喜怒哀乐搬到舞台上,就更需要借助一定的表现形式才能把这些情感表达出来。舞蹈中产生的一切肢体动作,都需要围绕人的主体来进行,并根据自然界的规律,对肢体动作进行升华。舞蹈中的任何情绪都是编导者通过对舞蹈作品进行构思之后形成的,然后在进行一定的创编,由舞蹈演员来把握其中的感情,把要表达的情感在舞蹈中呈现、抒发出来。并在此基础上把舞蹈与音乐结合在一起,也把其中的情感结合在一起,因而在选择相应的舞蹈音乐时创作者也需要具备一定的审美能力。
(二)舞蹈中需要音乐的辅助作用
舞蹈艺术是利用肢体的运动形式来表现语言的方式,而对事物事件的发展过程也是通过肢体的移动来实现的,因而运用舞蹈语言也可以把整件事情来表达清楚,但是舞蹈艺术的表现形式却不能够把事件所处的时代背景与发生的环境表现出来。而这一点,却可以通过音乐来弥补。由于音乐具有一定的听觉特征,音乐的表现和创作形式也会留下鲜明的时代情感表现与音乐特征,同时这种时代感也会给欣赏者带来一定的时代感受,比如我们在听到《红星闪闪》、《黄河协奏曲》时就很容易联想到那一代的事情,因此音乐就很好的把舞蹈中表现的事件就做出了交代。在实际中舞蹈艺术是以音乐的节奏和比较夸张的气口来作为肢体动作切入点的。而舞蹈的韵味和感觉都是通过肢体语言来表现的,所以在舞蹈时舞蹈者就会完全释放自己的肢体,另外,舞蹈者还根据音乐的节奏来表现蕴含的情感,而根据明快的节奏舞蹈者在实际舞蹈时也会不停的变换肢体动作,利用强烈的情感张丽给观众一种舞台是空的、舞台上只存在一种情绪的感觉。同时,舞蹈又很好的结合了写意与写实,利用肢体的动态变换过程来传递信息,也通过一定的个性化肢体动作来体现情绪。
(三)舞蹈形象与音乐形象的统一
音乐形象主要是由情绪音乐的形象体育主体音乐的形象相互结合而形成的。在舞蹈的艺术中音乐其实与舞蹈的文学形象具有同样重要的地位,益音乐形象也是舞蹈的一项主心骨,如果舞蹈没有了音乐,舞蹈就会失去色彩和灵魂,所以在舞蹈中离不开音乐的衬托。舞蹈中的舞蹈形象,首先则是舞蹈的主体音乐形象。在一部舞蹈作品里主体音乐形象一般是贯穿始终的一个主要线索,而舞蹈表现的现象也是在以这个线索为中心根据相应的文学形象支配来进行拓展创作的,舞蹈中主体音乐形象是对文学形象的一个很好的诠释,因此舞蹈形象与音乐形象的统一集合就可以让观众通过看和听来欣赏舞蹈艺术,进而陶冶情操,形成美好的精神感受。另外,主体音乐形象与舞蹈音乐形象结合在一起,又可以使舞蹈的形象更加具有个性化与典型化,形成完美统一的舞蹈艺术效果。
三、结语
综上所述,舞蹈动作和音乐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音乐不仅可以对舞蹈的动作做出提示,还可以给舞蹈者一定的灵感启发。舞蹈中利用听觉与视觉的结合来引起艺术美感的,如果没有了音乐的配合,舞蹈表现也就失去了生命力。因而成功的舞蹈是需要音乐的配合的,有了音乐优美和谐的伴奏,就很容易点燃跳舞者的激情,把舞蹈的内涵完美的呈现出来。
参考文献:
[1]汤晓宁.舞蹈艺术与实践[M].武汉: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2009.
[2]宋小璐.音乐是舞蹈的灵魂——试论音乐在舞蹈中的重要性[J]. 文化 月刊,2009,(07).
[3]慕羽.当代舞蹈编导类群的价值定位——兼谈舞蹈编导的社会责任问题[J].北京蹈学院学报,2005,(04).
[4]陈佩玲.视觉艺术与听觉艺术-论舞蹈钢琴伴奏教学的特点[J].舞蹈,2009,(04).
[5]张娟.乐者舞之魂一舞蹈钢琴伴奏艺术探微[J].西安音乐学院学报,2010,(04).
1. 论文开题报告字体格式要求
2.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格式字体的要求
3.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格式字体
4.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格式要求格式
5. 论文开题报告的打印格式要求
开题 报告 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与品质,是学生对自己的论文写作所做的文字说明,也是论文写作或研究能否按计划实施和开展的重要保证。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大学 毕业 论文开题报告ppt格式模板,希望你们喜欢。 大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ppt模板 第一步、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 内容要求: 明确提出论文所要解决的具体学术问题,也就是论文拟定的创新点。 明确指 出国 内外文献就这一问题已经提出的观点、结论、解决 方法 、阶段性成果…… 评述上述文献研究成果的不足。 提出你的论文准备论证的观点或解决方法,简述初步理由。 撰写方法: 你的观点或方法正是需要通过论文研究撰写所要论证的核心内容,提出和论证它是论文的目的和任务,因而并不是定论,研究中可能推翻,也可能得不出结果。开题报告的目的就是要请专家帮助判断你所提出的问题是否值得研究,你准备论证的观点方法是否能够研究出来。 一般提出3或4个问题,可以是一个大问题下的几个子问题,也可以是几个并行的相关问题。 第二步、国内外研究现状 内容要求:列举与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密切相关的前沿文献。基于“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提出,允许有部分内容重复。 撰写方法:只简单评述与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密切相关的前沿文献,其他相关文献评述则在文献综述中评述。 第三步、论文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内容要求: 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 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 简单阐述如果解决上述问题在学术上的推进或作用。 基于“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提出,允许有所重复。 第四步、论文研究主要内容 容要求:初步提出整个论文的写作大纲或内容结构。由此更能理解“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不同于论文主要内容,而是论文的目的与核心。 关于格式的论文 范文 格式条款的基本特征 现代 合同法的一个重要 发展 方向就是,经自由磋商产生的合同越来越少,取而代之的是标准化的格式条款。合同领域现实生活的变迁对合同法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个人认为,合同法实际上已经演化为内在二重区分的双轨体系:针对经当事人自由磋商形成的合同和基于格式条款产生的合同(或者部分合同内容),合同成立、合同生效、合同解释规则以及合同诉讼机制等方面都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区别。由于如何认定格式条款涉及到合同法适用的各个方面,因此,诚有必要探讨,以此确保格式合同订入控制和内容控制。 一、格式条款的一般特征 判断合同条款为一般条款、即通过自由磋商形成的合同条款还是格式条款是对格式条款进行 法律 控制的前提,因此必须严格区分二者。格式条款的特征表现在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其中预先制定、重复使用属于主观特征,单独提出属于客观特征,自由磋商实际上为消极要件,具体而言: 1.预先制定。所谓预先制定就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磋商之前已经拟定好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在判断是否存在预先制定的要件时,如下问题值得注意: 第一,格式条款是由使用人本人还是第三人制订并不影响对预先制定因素的判断,换而言之,使用人在合同订立时使用第三人的格式条款并不影响对该合同条款性质的认定。值得注意的是,合同当事人使用第三人制定的推荐性的范式合同也同样满足格式条款的预先制定标准。我国合同法第12条规定的内容,并不能够免除对范式合同的司法审查,尤其考虑到,我国行业协会与行业垄断 企业 存在一体性。从立法资料看,立法者同样主张范式合同文本不能免除内容控制[1]。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2款亦明文将预先拟定规定为格式条款的重要特征之一。但是该条具有一个严重缺陷,即将预先制定限制在由使用人本人提出,排除了将使用人直接使用第三人合同条款认定为格式条款的情况。就此,必须使用目的性扩张解释,扩大对该规定的适用余地。 第二,无论格式条款在整个合同中的范围有多大,如整个合同文本都是标准合同,或者合同中只有一部分或者一个条款是格式条款,都不影响对其性质的认定。 2.多次重复使用。多次重复使用反映了格式条款适应大规模重复性交易的特点,即该条款通常并不是为某个具体合同拟定的,而是为某一类交易。判断合同条款是否旨在多次使用的关键是使用者主观意图,在此采取了一种推定的方式。具体而言:如果某合同条款起初仅仅准备用于某次特定合同磋商,虽然此后其再次被用于 其它 合同,但无法认定其是格式条款,原因在于:使用者主观上缺乏使用该格式条款的 计划性。使用者从一开始即将合同条款设定为多次使用的,即使在现实中仅被使用一次,并不妨碍认定该条款具有格式条款多次重复性特征。就企业使用的格式条款而言,因为企业赖于重复交易而生存,所以应推定其具有多次重复使用的特征,企业负担相反认定的举证责任。无论该条款是针对特定的合同当事人还是针对未来不确定的合同当事人都具有重复适用的性质。另外,在数量上如何确定多次重复使用也是一个主观裁量的问题。我个人认为,二次的使用目的即可满足多次重复的标准。 在 实践中,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团体协约都具有多次重复使用的特点,就此是否能够认定该协议的属性为格式条款?从严格意义上出发,我国合同法将格式条款定义为合同条款,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也不包括 公司法 和其他社团法上的协议,因此,并不能认定此类协议为格式条款,但是,此类协议的发起人也可能利用该条款单方面违反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非法牟取利益,因此,可以类推适用格式条款法律控制的相关规定。 3.单方提出。依据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2款的规定内容,所谓单方提出就是格式条款使用人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单方面决定合同内容。单方提出是格式条款产生危险的核心原因,因为其剥夺了对方当事人进行合同磋商的可能,并通常导致合同对方当事人丧失判断自由。从法 社会学的角度出发,格式条款的单方提出特征使其获得了与法律规范相类似的法律地位:使用人通过单方提出格式条款并事先确定其内容为其所有潜在的合同当事人设定了合同内容,其在功能上恰恰替代了合同法中的任意法部分。从此种角度出发,有学者认为,格式条款具有规范性的性质。 4.未经磋商。与上述第三个特征相关联,单方面提出格式条款的结果就是合同对方当事人丧失了磋商的可能。反之,即使格式条款的使用人单方提出格式条款,但该条款订入合同是基于当事人的自由磋商而发生的,则该格式条款演化为普通合同条款,其不再受制于内容控制。我国合同法并没有严格区分格式条款的单方面提出和未经磋商该两个特征,但在认定格式条款时,仍旧应当区分该二者,因为在现实中存在,双方当事人同时指定使用某格式条款的可能,在此种情况下虽然存在未经磋商,但该格式条款并不是某合同当事人单方面提出,因此不能认定其具有格式条款的性质。 5.条款的具体表现形式并不影响对格式条款的认定。依据我国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合同形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因此,使用人以记忆的方式,多次单方面重复使用事先拟定的条款订立合同的,不影响对该条款属性的认定,当然,主张者应当负担举证责任。 必须指出的是,在认定是否存在格式条款时,必须同时存在上述特征,而不能孤立地适用单个特征以确认存在格式条款。 二、消费者保护对认定格式条款的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发展,民法中的主体原型由“一元”变为“二元”,即从一个“自我决定、意思自治的个人”为单一主体模式,发展到保留形式上平等的个人自治的“个人”与时刻处在需要法律提供外在保护的“弱者”并存的主体模式。民法的功能从彰显个人自治向直接外在“他治”转化。在民法中,保护弱者已经享有与“意思自治”同样的地位。因此,民法在围绕主体展开时,必须围绕两个主体原型的不同特点提供不同的制度模式,以私人自治为核心的法律行为制度原则上仅适用于主体具有外在意思表示真实的条件下,否则,法律以强行法的“他治”方式介入主体法律生活,以此实现实质正义。我个人认为,仅仅承认民法本位从“个人权利本位”过渡到“社会本位”并不足以解决对现代社会中因结构性不平等所导致的问题,必须承认民法的主体变迁和二元的主体模型并将消费者保护作为民法的一个核心任务之一,才能够确立民法在市民社会中的核心地位,否则民法在法律实际生活中地位不断受到侵袭并面临边缘化的困境将难以得到解决。将消费者保护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的作法是不足取的,其直接后果就是民法丧失市民社会中核心的法律地位。 受到消费者保护法律政策的影响,1993年的欧洲共同体关于消费者合同不公平条款的指令规定,经营者事先提出合同条款的,如果消费者在合同磋商时自身无法影响到该条款的内容,则该条款也被视为不公平条款。这样一来,在欧盟内部,格式条款法的适用范围获得了很大的扩张。由于欧盟指令具有一定意义上的强行性,所以所有成员国必须在最低限度内将该指令所规定的内容转入到内国法中,当然,成员国就具体方式享有选择权。目前,英国、德国等国家都吸纳了此种内容,此种扩张直接影响到在消费者合同中对格式条款的认定。 1.在经营者单方面提出合同条款时,即使其主观目的仅在于针对某个特定的消费者,即该条款并不具有重复使用的特点,但由于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结构性的不平等,导致消费者无法经过磋商改变该条款的内容,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在此情况下不采用重复使用的要件。 2.经营者使用该一次性的条款可能是基于自己事先的拟定 工作,有可能基于第三人的条款基础,也可能是基于自己的专业咨询人如律师的建议,但这些都不影响对格式条款的认定。 3.认定消费者是否无法对该条款施加内容上的影响,不仅仅要看消费者是否存在和经营者进行磋商的可能,还要看该格式条款的内容是否清晰、透明。在现代民法中,透明原则渗透到许多部分法中,“透明原则”也应当构成现代合同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即复杂合同条款的订立人必须负担详尽的说明义务,否则此种严重侵害具有合理期待的合同主体利益的合同条款无法成为有效的合同条款。尤其在格式条款文本中,使用者通常故意乃至恶意订立复杂难懂的格式条款文本,该文本还使用很多具有很大解释空间的概念,文本之间相互援引,即使是专业的法律人才也难以正确区分其间真正的权利义务分配和风险负担。从 经济 的角度出发,判断格式条款是否透明还必须考虑到时间因素。我们无法期待一个 法学教授在超市购买一个电话时,准备花费数个小时的时间研究商场和供应商所使用的格式条款或者标准合同。因此,经营者针对消费者负担尽可能清晰、透明制定其使用的条款的义务。 我国合同法形式上并不区分消费者合同和非消费者合同,但由于我国1993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先于《合同法》规定了对格式合同以及其不同表现形式加以规制的内容,因此,我国目前的立法体例还是从主体上区分相关法律的适用。如合同法也承认消费者合同的特殊性,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于我国实行统一合同法,合同法第2条明确规定了合同法的适用范围,而且在体系上,格式条款法也被规定在合同法第二章“合同的订立”中,因此,无论是经营者之间的合同还是消费者合同,只要涉及到格式条款,都适用合同法第39条以下的规定内容。就合同的性质而言,区分消费者合同和非消费者合同具有一定的意义,如在违约责任方面,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行的惩罚性原则,而《合同法》实行的是补偿性原则。 从强化保护消费者的角度出发,有必要讨论是否应当引入上述欧盟所颁布的有关滥用条款的规制内容,即在消费者无法影响到一次性使用的合同条款的内容时认定该条款为格式条款。我个人认为,合同正义原则是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2],合同的内容控制并不是一般合同的必然要求,其更多的在于纠正格式条款的结构性失衡。考虑到在格式条款之前消费者的利益更容易受到侵害,因此法律须针对主体特殊性提供特殊性的保护。既然经营者一次性适用的条款对消费者的利益构成侵害,以实质正义为本位的合同法必须作出相应的救济手段。我个人认为,强化消费者保护将增加企业生产成本、削弱民族企业竞争力的反对理由并不足取,因为在国际商品一体化的贸易 环境下,法律无法依据生产者的国别制定不同的消费者保护水平。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市场中直接进口的产品在市场中的份额并不小,如果简单主张削弱对消费者的保护以增强民族 工业 竞争力,可能会发生对本国国民“低国民待遇”的后果。 综上所述,在保留目前立法体例的前提下,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应当作出比《合同法》第39条有关格式条款特征更为严格的认定要件,即在经营者单方面一次性合同条款且消费者无法改变该条款内容时,可以将该条款认定为格式条款,类推适用有关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 三、商事活动对认定格式条款的影响 在 历史 上,我国受到“重农抑商”治国策略的强烈影响,商人自始至终没有成为 中国 社会中一个独立的社会阶层,传统中国法也没有体系化的商法,当然,实质上的商法规范还是存在的。由于历史的特殊原因,商法在欧洲大陆先于一般民法发展起来,商法的价值也具有不同于一般民法的特点,如交易安全性、迅捷性和习惯性。在资产阶级民主 政治 在西方取得胜利之后,商人已经不再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相反,任何人都享有经济上的平等权利,商法更多的表现为民法之外的特殊性规定内容,在法的部门划分上不具有独立性。我国民法自民国时期第一次法典化即不采用民商分立的体系。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社会群体基于在市场中不同地位而发生的分化,现实法律生活中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二元对立的法律意义已经逐渐超出了商人与非商人的区分意义,由此民法体系内部出现了两个子系统,即保护消费者的法律和调整经营者活动之间的法律。此种分化对各国民事立法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如在法国,立法者在《法国民法典》之外又单独制定了一部相对独立的《消费者保护法典》,在奥地利亦是如此;而德国采取了民法中心的立法模式,将消费者保护的任务纳入到民法功能范围内,这集中体现在2002年的《德国债法现代化法典》中。在法律适用上,经营者的主体性特征优于商人主体特征,此外,关于商主体的内部复杂划分标准也是商人主体特征逐渐被经营者主体特征取代的一个重要原因。 因此,我个人认为,在 现代 社会 经济 结构的背景下,经营者之间的 合同与消费者合同的划分远比商事合同和非商事合同重要。在认定格式条款时,应当考虑到经营者的特殊主体性。 有人认为,经营者在经济上实力强大、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并且此种合同的目的旨在盈利,其应当承受正常的商业风险,因此格式条款法不适用于经营者之间的合同。但此种观点值得商榷: 首先,市场中的任何经营者都以获利为生存基础,因此经营者的任何商业活动都必须计入到成本中。所以, 法律 无法期待经营者在面对任何一个格式条款时都以一种不 计算 成本的方式通过聘用法律专业人才等方式规避格式条款所带来的弊端,或者两个经营者通过博弈达到合同法所期待的理想公平结果。 其次,并不是任何经营者都从事法律服务的业务,其就其经营业务之外的 法律知识 的掌握情况与消费者并不本质区别,甚至其如同消费者一样在法律面前一无所知,如一般的小型合伙 企业 。 第三,经营者所订立的合同并不都旨在牟利,其同样必须购买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合同。这也是适用法律的一个重要难点,即依据何种标准判断一个民事主体在一定的法律活动中从事的行为是旨在获利的独立经营行为。虽然我们可以采取推定的方式,认定私法上一切旨在盈利的法人所从事的一切活动都是经营活动,但不可否认,在格式条款面前,经营者通常同样面临消费者面临的问题,除非经营者之间所使用的是行业中通用的交易条款。 从比较法上看,德国新债法第310条第1款规定:“本法第305条第2款及第3款、第308条及第309条不适用于针对经营者、公法上的法人或公法上的特殊财产所适用的一般交易条件。就本款第1句所规定的情况,本法第307条第1款和第2款造成第308条和第309条所规定的合同内容无效的,该两款亦有适用余地;此处应适当考虑到交易活动中具有效力的惯例和习惯”。其中,德国民法典第305条第2款及第3款涉及到格式条款订入控制的内容,其理由基于经营者之间通常存在惯例的考虑,但这并不影响对经营者之间格式条款的内容控制。而德国民法典在第308条及第309条所列举的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的一般交易条件“黑名单”虽然不直接导致此类条款在经营者之间无效,但实际上,由于格式条款内容控制的一般条款如诚实信用原则集中体现在此类具体规定的内容上,所以,消费者合同中的无效格式条款具有很强的指示功能,即此种条款出现在经营者之间的合同中通常也应无效,只有商事惯例和经营者之间的特殊 联系可以作为推翻此种指示作用的理由。 我个人认为,虽然我国采取统一合同法,但我国民事立法总体上仍旧区分消费者合同和非消费者合同,格式条款法首先适用于消费者合同,而且其应进一步适用于经营者之间的合同,经营者独立的盈利活动不应构成否定格式条款属性的事由,但对经营者合同之间的格式条款的内容控制力度应有所不同,这体现在商事惯例和经营者之间的特殊联系可作为经营者之间使用的格式条款生效的特定事由。 四、社会保障领域格式合同的特殊性 须探讨的是,合同法所规定的格式条款法是否可适用于所有合同类型?我国合同法第10章专门规定了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依据此类合同的性质,其通常建立在格式合同基础上,依据合同的整体解释,合同法第39条以下的规定内容必然适用于此种格式合同。但是,我国合同法将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与 买卖合同 等其他合同并列规定为有名合同似乎不妥: 首先,此类合同涉及到国计民生的基本社会保障,此类合同面向所有不特定的民事主体,其所承担的社会功能不同于一般合同类型,因此其必须采取格式合同(而不仅仅是格式条款)的形式,而且在合同订立规则上应实行缔约强制原则。 其次,至少在针对普通市民(消费者)而言,此类合同通常并不以盈利为目的;这集中体现在电、水、气、热力的价格必须由国家权威部门通过听证会的方式确定。实际上,价格是此类合同格式条款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在一般格式合同中,当事人仍然可以就价格进行自由磋商。 第三,此类合同的具体条款通常必须取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许可,因此该合同的格式条款多以行政规章的形式出现,对其内容控制通常出现在立法过程中,而不是事后的司法控制。 我个人认为,我国合同法不应将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规定为与买卖合同相并列的典型合同形态,其应当通过相关部门的论证以单行规章的形式确定此类格式合同的内容。与其相适应,对此类格式合同的内容控制体现在单性规章制定过程中,在通过事前立法审查之后,以行政规章表现出来的此类社会供给格式合同将免于司法上的内容控制,不应将其认定为一般意义上的格式合同,否则法院将针对依据一定的立法程序产生的法律规章享有司法审查权,而这显然违反了目前我国法院所享有的司法权范围。 综上所述,在认定合同条款是否为格式条款时,必须从预先制定、多次重复使用、单方提出、未经磋商等方面考察;在消费者合同中,为了强化对消费者的保护,对经营者一次性使用、但消费者无法改变其内容的条款应类推适用格式条款的规则;当经营者之间使用格式条款时,商事惯例和经营者之间的特殊联系可作为否定格式条款属性的特定事由;对于社会供给领域的合同,应当通过事前的立法审查来保证此类特殊合同的公益性,法院事后无权针对具有法律渊源效力的特殊格式合同规章进行司法审查。 -------------------------------------------------------------------------------- 注释: [1]合同法第3稿第2章第29条规定:采用定式合同文本订立合同的,制订合同文本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其免除责任的条款以及负有主要义务的条款,并应对方的要求对上述条款予以说明。对定式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对方的解释。使用行业协会、主管部门或者母公司制定的定式合同文本订立合同的,适用前款规定。 [2]参见王利明著:《合同法研究》,第一卷,178页以下,2002年版。 看了“大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ppt模板”的人还看: 1.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模板免费 2. 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模板免费 3.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模板以及范文 4. 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模板 5.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的模板
136 浏览 2 回答
176 浏览 5 回答
295 浏览 3 回答
305 浏览 5 回答
189 浏览 3 回答
247 浏览 3 回答
186 浏览 6 回答
318 浏览 4 回答
125 浏览 4 回答
315 浏览 6 回答
229 浏览 4 回答
126 浏览 3 回答
214 浏览 4 回答
296 浏览 3 回答
327 浏览 3 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