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具有天生的生存、自由、追求幸福和财产的权利。
自然权利(英语:natural rights)和法定权利(英语:legal rights)是两种在理论上不同类型的权利。自然权利源于拉丁文“jus natural”;
中文习惯译为“天赋人权”,或称为不可剥夺的权利,是指自然界生物普遍固有的权利,并不由法律、信仰、习俗、文化或政府来赋予或改变,是不证自明并有普遍性。法定权利是由特定的政府给予其统治下之人民,由国家的立法机构逐条订立并编纂成为法律条文。
扩展资料
天赋人权在政治学和法学的思考主要集中在更高法律规则(英语:rule according to a higher law)及其衍生开的一些其他概念。更高法律规则意为只有当公平、道德和公正这些更高原则获得满足后,法律才可以被执行。
在法律实践上,更高法律规则是通过法治(英语:rule of law)和法治国(德语:Rechtsstaat)的概念体现出来。法治可分为狭义法治和实质法治;
狭义的(英语:formal)法治认为法治本身并不提供“公正”,但为人们提供一个寻求公正的法律框架和程序;实质的(英语:substantive)法治扩展了狭义的概念,包括某些与此相关的包括自由、人权和民主在内的个人实质性权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天赋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