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赋人权”观作为资产阶级上升时期提出的人权理论,代表了新兴的生产关系和新兴阶级的利益。它在理论上倡导自由、平等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否定封建人身依附关系,是资产阶级反抗封建统治和压迫的理论武器,具有历史进步作用。 “天赋人权”观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提出了具有普遍意义的“人权”概念,对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起过积极作用,也为全世界被压迫民族和人民利用这一概念、并引申出符合自身要求的人权内容提供了基本前提。 “天赋人权”观推动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建立,使“人”拥有了自由平等的权利。在奴隶社会,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奴隶根本不被当作“人”,而是被当作主人的“物”;在封建社会,广大农奴虽然被当作“人”,但却是“主人的人”,他们对封建地主存在着政治上和经济上的人身依附关系,仍然没有自由和平等可言。资产阶级“天赋人权”观的提出和确立,反映了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它一方面使资产阶级摆脱了封建的政治束缚,建立了本阶级的自由平等;另一方面也使广大劳动群众摆脱了狭隘的封建经济关系和政治桎梏,在政治上和人身上获得了一定的自由和平等。这相对于奴隶制和封建制社会来说,无疑是生产方式的进步和“人”的地位的提高。“天赋人权” 观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长足发展,正如马克思所说:“资产阶级在它的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 必须指出的是,“天赋人权”观也有其阶级和时代的局限性。首先,“天赋人权”实质上是资产阶级特权。在资本主义社会里,最主要的人权之一是资产阶级所有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天赋人权”观的核心。自由和平等归根到底只是资本所有者之间的自由和平等,其实质无非是自由、平等地剥削劳动力;对于不拥有生产资料的广大劳动者来说,“天赋人权”只是意味着自由出卖劳动力和平等地受资本家剥削的“权利”。其次,“天赋人权”观是为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服务的。在资产阶级已经取得政权的国家里,政治统治成为资产阶级对整个社会的统治,“天赋人权”实质上只是资本和金钱的政治特权,对广大劳动人民来说,不可能有普遍平等的政治权利。最后,“天赋人权”观把抽象的人性、理性作为权利的根源,把人权视为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抹杀了人权的历史性、社会性和阶级性,因而其在哲学上存在着很大的缺陷。
天赋人权,是指上帝创造了人类,并给予人类的区别于植物的能力。比如,话语权、生存权、徒迁权等。联合国,早已经有人权宪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联合国是签署了《联合国人权宪章》的。
人人平等了,是资本主义人的话
天赋人权 美国独立革命开始反抗英国的论据是宪法性质的。爱国者认为,英国议会向北美殖民地征税不仅不智不义,而且违反英国宪法原则。但其更重要的论断是根据十七、十八世纪欧洲的天赋人权学说作出的,天赋人权是西方从希腊开始的自然法传统在近代的复兴与发展,而洛克、孟德斯鸠等启蒙思想家的自然法思想尤其给予美国革命以巨大的影响。 自然法学说认为:人类原来处在一种自然状态,“那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这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着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在自然状态中,任何人都不是天生的统治者,而是天生自由来统治自己,在自治方面人人享有平等权利。 美国的思想者继承了这种学说,他们宣称人世间存在着一种先于政府、高于政府的天赋权利,这些天赋权利是政治权利的真正基础。汉密尔顿说:“人类的神圣权利……是由上帝亲手写在人性的全部篇幅上,宛如阳光普照,决不能被凡人的力量消除或遮蔽。”美国宪法的力量和其条文中所具有的公正意识正源于对于自然法的信仰。 1.生命权与财产权 北美《独立宣言》庄严宣布:“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华盛顿强调“为争取生存和自由而奋斗”是人类的正义追求。在1774年10月9日致罗伯特·麦肯齐上尉的信中,他认为独立战争是为正义而战,而非为独立而战,任何州政府“它们当中没有一个会愿意丧失对每一自由州的幸福必不可少的那些宝贵权利。……因为失去这些权利,生命、自由和财产便会完全失去保障。”华盛顿代表开国者们表示:“那些能影响大陆会议和殖民地各州居民的人,承受天命,不惜牺牲自己的生命,决心要把得自祖先的正义和宝贵的特权传给子孙后代。” 在1781年独立战争面临危机时,华盛顿相信正义者必得天佑,表示要信赖天意, “我相信上天会伸出更为明显的援助之手。在那极端艰难与黑暗的时刻,上天福佑我国,昭昭甚明。”在1789年第一任就职演说中,华盛顿请求“美国民众尤应向冥冥之中掌管人间一切的神力感恩和致敬。美国民众在取得独立国家地位的过程中,每前进一步,似乎都有天佑的迹象。” 华盛顿论述财产权问题时常将财产权与自由权相提并论。北美殖民地与英国冲突的导火索就是赋税问题。洛克认为,天赋权利包括“生命、自由和财产”。而这些,就是他“根据一般的名称称之为财产的东西。”可见洛克“是把财产当作典型的和重要的权利”。华盛顿由此推论,爱国者反抗的不是赋税本身,“而是英国对我们的课税权。”英国未经殖民地同意就将《印花税法》强加在他们头上,这就侵犯了天赋人权,由此产生了“无代表权的赋税是暴政”的命题。华盛顿把财产权作为天赋人权来维护,这有力地召唤了民众参与独立战争的热情,推动了独立战争的胜利。 2.思想自由、言论自由与选举自由 华盛顿特别注重保护人的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和选举自由。首先,在思想自由方面,华盛顿重视宗教自由在实现民主政治中的重要作用。他说:“在导致政治繁荣的一切倾向和习惯中,宗教与道德是必不可少的支柱。……纯粹的政治家与虔诚的人相同,应该尊重和珍爱这些支柱。要列举它们与个人幸福和公众幸福间的关系,一本书也写不完。……因理智和经验都告诉我们不能期望在排除宗教原则的情况下全民道德能普遍提高。”而“品行或道德是民主政府的必要的源泉。”他认为宗教自由之有助于推进民主政治,主要在于它能够使全民道德普遍提高。这与孟德斯鸠对于民主政治的原则的论述是一致的。孟氏说:“在一个平民政治的国家,便需要另一种动力,那就是品德。” 在言论自由方面,华盛顿强调在大学里讨论政治问题和发表不同政见的自由的重要性。他多次要求国会和政府重视建立大学。他说:“教育是启发和确保我国公民具有正确思想的一种最有效的措施。建立大学更具有特殊意义。在大学里来自美国各地的青年琢磨有关艺术、科学和文学方面的学问。在那里那些有志于从事政治的人不仅可接受理论和原则的教育,而且他们自己也能为实际工作奠下扎实的基础。 华盛顿重视维护国民批评政府及官员的言论自由。他曾真诚地表示:“我希望对我的意见,应比对其他人的意见,更能言无不尽。……因而,在我充当民众公仆时,我唯一的愿望是了解我的主人的意愿,使自己的言行符合他们的意愿。”他还说过:“无论过去和将来我都真诚地希望能了解民意,并且可以始终如一地顺从民意。 选举自由是华盛顿高度重视的基本权利。思想自由和行动自由分属思想和行动两极,而言论自由则处于两极之间,行动(集会、结社、选举)自由是把信念付诸实践的环节,而选举自由又是行动自由中至关重要的。因为人民授予政府权力然后服从政府和人民享有选举政府的权利是宪政关系中的两个方面,而宪政之为有限政府的意义就在于以权利制约权力和以权力制约权力。 关于公民权利和政府权力的关系,华盛顿指出:“人民的遴选是一切权力的最纯洁的来源和源泉。”公民的自由选举权是一切公共权力的正当来源和基础。“我倒认为一切权力如系出自英勇自由人民的公正选择,应视为最光荣、尊贵,并为一切权力最纯洁的来源。一个真正心襟开阔、见多识广的人会理解并尊重这种权力之源,绝不会以此作为自己的残酷的借口。” 社会契约 北美契约思想最早源于新英格兰的清教徒。清教徒1620年五月花盟约即宣告:“谨在上帝和彼此面前,庄严签订本盟约,结成国家,以便更好地建立秩序,维护和平,为促进上述目的而努力;并随时按照最适宜于殖民地普遍福利之观点制订公正平等之法律、法令、宪法并选派官吏,誓当信守不渝。”契约是教会和国家两者必不可少的基础。因为人与神有两重契约:“今日你们……都站在耶和华你们的神面前;为要你顺从耶和华你神今日与你所立的约,向你所起的誓。这样,他要照他向你所应许的话,又向你列祖亚伯拉罕、以撒、雅各所起的誓,今日立你作他的子民,他作你的神。”而耶和华所缔结的神与人的契约“也是国王与子民之间的契约。”这种神与人两重互约的思想就导致契约是一切合法政府必要基础的观念。一个公正自由的政治社会只能建立在被统治者同意的基础之上。在此观念的指引下,《独立宣言》庄严宣告“政府从被统治者的同意获得公正的权力”。马萨诸塞《权利法案》声明:“国家由人民自愿联合组成;它是一个社会契约,全体人民与每个公民立约,每个公民与全体人民立约,约定为了公共福利,一切人都由某些法律治理。”就此意义上而言,宪法就是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的政治契约,为公共福祉之目的,经由被统治者的同意而定立。宪法就是约法。 华盛顿认为权力最纯洁的源泉是出自民意,他坚定地相信人民有权力和权利建立政府以及制定和更改政府的法律。他在《告别演说》中说:“我国政治制度的基础是人民有制定和更改他们政府各项法规的权利。但是宪法无处不在,除非全体人民通过明确而且正式的法令予以改变,遵守宪法是我们大家应尽的神圣义务。人民有权力和权利建立政府的这一思想,是以每个人有责任服从已建立的政府为先决条件的。”政府源于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契约,源于平等自由的被统治者基于公共福利的愿望而理性地订立契约,结成社会,在人群之中组成政府,而“正义是政府的目的。正义是人类社会的目的。” 人民主权 从基本人权出发,人们订立契约,结成社会,组成政府,那么,政府的权力来自何处?政府统治的合法性从何产生呢?简而言之,主权归于何处?这就是人民主权思想的内容。 “人民主权原则一开始就是美洲的大多数英国殖民地的基本原则。”它主宰整个美国社会。新英格兰的清教徒尝尽流亡生活,远离家园,寻找不毛之地以守护自己心灵的圣洁和信念的纯正,他们产生和发展起了乡镇自主的制度与原则,“而这种自主今天仍是美国自由的原则和生命。”英裔美国人的环境、来源、智慧,尤其是托克维尔所说的民情,使他们建立和维护了人民主权原则。美国革命爆发后,人民主权原则走出乡镇而占领各州政府,人们在人民主权原则的名义下进行战斗并取得胜利。“人民主权原则成了法律的法律。” 人民主权原则在华盛顿的表述,就是“人民有权力和权利建立政府”,他敏锐地认识到:美国政治制度的基础是人民有制定和更改政府各项法规的权利。而人民的权利和权力就是人民主权。一切权力来自人民,来自民众的同意,也只能为公共福利目的而行使,“宪法所赋予的权力将永远掌握在民众手中。这项权力是为了某些特定目的、在特定期限内授给他们自己选出的代表的。当这种权力的使用违背他们利益,或不符合他们的愿望时,他们可以而且无疑会撤销他们公仆的资格。” 人民主权原则的重要内容是自主原则。这包括个人的自主和地方的自主两个方面。在华盛顿看来,独立战争就是争取殖民地相对于英国的自主权。北美事件的逐渐深化和发展使得妥协退让不能解决问题时,华盛顿摆脱了独立战争开始时的请愿、劝告方式,决心以独立方式领导北美人民实现十三个殖民地的自主权。在《独立宣言》通过后,华盛顿下令向全军将士宣读,号召全体官兵“努力保卫自己国家的最宝贵的权利和自由。” 人民主权原则是美国的民主的根本原则。“人民之对美国政界的统治,犹如上帝之统治宇宙。人民是一切事物的原因和结果,凡事皆出自人民,并用于人民。”
论隐私权对我们生活的重要影响 在当代中国,与国际接轨显得尤为重要。在中国的历史长河中,常年的封建统治使得除了皇亲贵族外隐私权显得甚是单薄。改革开放后,人们逐渐意识到隐私权的重要性。本文我准备由点及面,讨论隐私权对我们生活的影响。 隐私权的核心内容是“隐私”,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 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和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隐私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1)个人信息,是有关自然人的一切资料,如身高﹑体重﹑婚恋家庭﹑财产状况﹑生活经历﹑个人爱好等。姓名﹑肖像也属于个人信息。2)个人私事,是自然人进行社会活动的有关情况,如社会交往﹑电报﹑电话往来以及通信等情况。3)个人生活领域,是指自然人个人的私有领域,如其住宅﹑记等。 我国民法学家王利明则认为,隐私权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隐私权最早是在19世纪末美国学者沃伦和波兰戴斯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论文中提出的,主张一种新的权利,即“不被了解的权利”。人格权可以分为物质性人格性与精神性人格权,比如身体权就是物质性人格权。隐私权属于精神性人格。从深层的主观意义考虑,隐私观念较之其他人格利益,其产生更加决定于一定社会文化环境:倘无将个人空间与公众空间相分离的强烈愿望和必要,倘此种分离不被认为具有支配个人生活之安宁和幸福的重要价值,则“隐私”的观念大概是不会产生的。“隐私是一个受时间和文化制约的概念”,是‘生活的紧张和复杂度’以及‘文明演进’的必然产物”。隐私权在西方国家得到了发展和完善。但对于发展中的中国来说,隐私权的实质和功能还没有很好得到阐述,对于隐私权的规定少之有少,几乎是零。假如隐私权得不到保护,这个国家的人民的民事权利就没有真正的得到实现和独立。在现代的信息社会中,每个人都会有自己的隐私。作为一项民事权利,隐私权的实质就是公民可以自主地保有私人信息、过私人生活、决定私人事务,而不受外界的非法干涉。对于他人非法接触、获取和公布、利用公民私人信息的行为,或者非法侵扰公民私人生活、干涉私人事务的行为,公民可以寻求法律救助。可见,隐私权是法治社会中公民的一项必可少的重要人格权。没有隐私权,公民就不可能正常地生活。1 举一个例子,公众人物,即作为一个法律概念起源于美国,其对隐私权问题的探讨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美国的西迪斯诉出版公司案是一个关于公开公众人物隐私的典型案例。权利限制理论是公众人物隐私权问题的理论基础,公共利益是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行使界限,在认定时应进行个案判断,并对隐私权的限制进行严格把握。 《民法典(草案)》首次在立法上使用了"公众人物"的概念,但在随后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的审议中即被删除。《略论公众人物的隐私权On Privacy of the Public Person》的笔者认为,今天的中国已经具备了对“公众人物”进行社会监督的基础和空间。“公众人物”也是人,他们也和普通人一样享有宪法和其他法律赋予的一切权利包括隐私权,同时又由于他们是"公众人物",其权利应该受到一定的限制。2 相对的,狗仔队这种莫名其奇妙的职业就产生了。每天都能听到某明星夫妇想方设法躲避别人拍他们的新生儿,某女星某男星的亲密照等等。其实,作为一个公众人物,他们的隐私权已经严重遭到威胁。作为普通人的我们,虽然没有他们的曝光率那么高,但作为宪法保护下的公民,享有个人隐私权,在社会中保护自己显得尤为重要。 但我们首先要分清隐私权和名誉权的区别。1 引用于亿佰论文网 2 应用于姜淑明女士的《略论公众人物的隐私权On Privacy of the Public Person》的评论 隐私权,是指公民就自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情事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我国法律没有对隐私权加以规定,在实践中,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是作为侵犯名誉权来处理的。 虽然隐私权与名誉权存在一定的内在联系,二者都是与精神利益有关但不体现直接财产内容的人身权利,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有时会导致名誉权受损害的结果,但并非所有侵犯隐私权的行为都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而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可能包含了侵犯隐私权。二者是相互独立的民事权利,主要区别在于:1)主体不同;2)性质不同;3)侵权方式不同;4)侵权结果不同;5)处置权不同;6)责任方式不同。3 名誉权是权利主体就自己的社会评价所享受利益的权利。名誉权的主体除了公民之外,也包括法人。法人名誉权的好坏直接影响它的对外交往及经济利益。而由于隐私权的宗旨是保护个人的内心安宁不受搅扰,法人则不具有自然人的生理功能,不存在精神上的愉悦和痛苦问题,法人虽然也有不宜公开的秘密,但这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而不是隐私权的内容,所以法人不能享有隐私权。而隐私权则主要是指权利主体的个人信息不被非法获取和公开,私人生活不受非法干扰,个人私事的决定不受非法干涉的权利。 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一般是采取无中生有,侮辱、诽谤等方式贬损他人的人格,从而使其名誉受到损害;而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则多为非法获取、扩散有关他人私生活的事实,干涉他人私生活等等,从而他人的内心安宁受到搅扰。前者散布的是虚假的情节,后者披露的则是真实的情况。对他人名誉的侵害,肯定会造成人格的贬损、名誉的降低;而对他人隐私的侵害,则未必造成名誉的降低,有时甚至会提高他的声誉。例如,某夫妇自幼收养了一个父母双亡的孤儿,为了孩子的心灵不受创伤,他们一直对其隐瞒这一事实。一位知情者违背他们的意愿把这件事向社会披露,这显然是侵犯了这对夫妇的隐私,但他们的名誉并不会因此受损,而可能会得到社会广泛赞扬。 隐私权包括个人信息不被非法获悉或公开,个人生活不受外界非法侵扰,个人私事的决定不受非法干涉三项内容,其中有关个人信息的保密并非绝对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将其公布于众,也可以授权他人公开发表,也就是当事人可以放弃这部分隐私权;而名誉权的中心内容是社会对当事人的评价,这一权利是不可放弃的,他不能自行或授意他人贬损自己的名誉。 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方式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害等方式,而侵害隐私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是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 例如,2002年3月8日,工人贞某应聘到深圳市某表业厂做工,上班第二天上厕所时,猛然抬头,发现厕所上方正有一架电视探头在来回转动,吓得他赶紧停下正在进行的“活动”逃走。后来他买了一台照相机,在厕所里拍下了“探头”监视的镜头作为证据。该厂的其他工人证实,因工作需要多次进入装有闭路监视器的写字楼办公大厅,好几次透过玻璃窗看到厂方老板办公室里的两台闭路监视器正在放映男厕所内部的情形。本案另外两名原告也表示,也曾在该办公室里看到过男厕所内的录像情形。3月22日,贞某等18人向法院提起侵权赔偿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在媒体上赔礼道歉,支付原告精神抚慰金每人5000元。在厕所中安装摄像头,监视员工上厕所的情形,当然是侵害隐私权的行为。这种侵权行为,就是非法监视私人活动的侵权行为。4 在现代社会的企业或者单位,很多老板为了监督员工的活动,在工作场所安装电子监视设备,使员工的活动在老板的眼皮底下进行。对此,曾经有过很深入的讨论,有的认为这是老板对员工权利的侵害,有的不认为是对员工权利的侵害。我认为,对于员工正常的工作活动进行监督,应当是准许的。员工要维护自己的权益,老板也要维护他的权益。老板聘用员 3 引用于《民法总论》 4 案例引用于《杨立新民商法总论》 工,而员工出工不出力,在工作时间不作好本职工作,也是对老板的权益的侵害。但是,对员工的监督应当适度,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非法监督员工的私人活动,就是不准许的。本案监督职工在厕所中的活动,就是这样的行为。还有老板监督员工的换衣间、浴室的活动,也是这样的行为。当然,非法监视私人活动的侵权行为不仅仅就是这些,其他非法监视他人私人活动的行为,都是这种侵权行为。 由此可见,无论是在生活中还是在工作中,隐私权就像一把保护伞,时刻保护着复杂社会中脆弱的我们。这绝对不是妈妈偷看你的日记本这样的小事情,这涉及到你的前途、名誉、人生未来。 所以,隐私权是法治社会中公民的一项必可少的重要人格权。没有隐私权,公民就不可能正常的生活
主权我们有了 但是过分的宣扬主权反而会影响老百姓的人权。如果你要谈的是国内的主权和人权,建议你换个题目,如果是美国的主权和人权,你倒是可以大发议论。
那可以不是论文了。
坚持国家主权,才能有效保护人权;行使国家主权,必须尊重和保护人权
Nowadays,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globalization, the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has been increasingly emergent properties, many western scholars have formed a fairly common point of view, they think sovereignty has lost the supreme authority of former all-encompassing. With the whole world with the interaction of interdependence, strengthening international politics and domestic political connections increasingly close, the country has more human limits become a global problem.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sovereignty and human rights issues of contemporary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field is a fundamental problem. Thus the national boundaries of human rights has become a global problem, and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without borders, human rights above national sovereignty. Sovereignty and human rights are the principle of international law, the principle of sovereignty is the most basic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the principle of human rights is an important principle of international law. About human rights law country cannot violate the rules, and generally mandatory rights of international protection must first respect for state sovereignty and realize process of human behavior is the state sovereignty. Therefore human rights and national sovereignty is dialectical unity, human rights and sovereignty from the beginning to the end are from the human rights and sovereignty, unity of opposites between the dialectical relationship between state sovereignty is that human foundation, but the exercise sovereignty by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they are interacting relationship, do not contact each other between opposing, and correct treatment method of human rights and state sovereign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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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你个资料吧 这个很难写雀巢状告英特儿多美滋奶粉商标侵权获赔20万元雀巢状告英特儿多美滋奶粉商标侵权获赔20万元3月12日下午,两大知名奶粉厂商雀巢公司和多美滋奶粉生产商英特儿公司之间的商标权纠纷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落槌。依法判决英特儿公司停止在其生产的多美滋婴儿奶粉上使用侵犯雀巢公司“盾形”商标权的标识,并赔偿雀巢公司经济损失和诉讼合理支出共计20万元,判决华堂商场西直门店停止销售上述侵权奶粉。2001年12月11日,雀巢公司就“盾形”商标申请国际注册,并基于此向中国提出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并获得商标局核准,有效期至2011年12月11日,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第5类商品上婴儿食品等。英特儿公司在其生产的多美滋婴儿配方奶粉产品的包装上使用了含有盾牌图形的“金盾组合标识”,还在网站上对多美滋婴儿奶粉进行宣传时使用了“金盾组合标识”和盾牌图形。华堂商场西直门店在其营业场所销售了上述侵权奶粉。2007年9月,雀巢公司以英特儿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和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英特儿公司和华堂商场西直门店停止侵权,并请求法院在人民币50万元的法定额度内酌定赔偿金额。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英特儿公司生产的“多美滋”婴儿配方奶粉与雀巢公司“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的婴儿食品属于类似商品,其使用的“金盾组合标识”与“盾形”商标相近似,故英特儿公司的行为侵犯了雀巢公司“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因雀巢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损失和英特儿公司的侵权获利,故法院根据英特儿公司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主观过错、侵权持续时间以及雀巢公司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英特儿公司应予赔偿的数额为20万元,华堂商场西直门店亦应承担停止销售的民事责任。另外,雀巢公司在此案中还主张“金盾”为其婴儿奶粉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足,未得到法院支持。此案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论国际贸易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存的问题及对策分析[摘要] 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中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知识产权贸易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比重日益增大,作用更加显著,随着加入世贸组织,重视和加强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培育国民的知识产权意识,对于我国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国际贸易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从知识产权理论与国际贸易的关系为切入点,重点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从国家和企业的战略高度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关键词] 知识产权保护保护战略知识产权主要指个人及其组织在脑力劳动方面创造并完成的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它具有无形性、双重性、确认性和独占性的特点。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知识产权有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等。知识产权保护在当今知识经济社会显得非常重要,它不但激励发明,创新知识,而且可以引进先进技术和资金,加快配置技术创新资源,促使新技术商品化和产业化。本文从知识产权理论与国际贸易的关系为切入点,重点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从国家和企业的战略高度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一、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的关系知识产权保护是以知识为基础的对国际及国际经济关系的反映,是新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根据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只有物质资料生产才能产生剩余价值,而知识产权作为一种非物质经济本身不产生剩余价值,只有参与物质生产部门的价值分割才能产生价值。在国际贸易的过程中,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压低物质部门的产品价格,而提高与知识相关的非物质经济部门的价格,从而在国际贸易中取得较为有利的地位。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国际上把知识产权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相提并论,其重要性可见一斑。1994年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第十回合谈判过程中,形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TRIPS》协议;1995年世贸组织成立,《TRIPS》协议同时生效,2001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TRIPS》协议也当然成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准则。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将产生重要的影响。1.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众所周知,对外贸易是经济增长的发动机。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商品和服务的知识含量和技术含量越来越高,其中涉及知识产权的商品占有较大的比重,且这个比重还在不断攀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之所以能够大量成功地引进外资和国外的先进技术,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我国建立并实行了知识产权制度,为正常的国际贸易活动和投资活动奠定了基础性的保障制度。只有在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中,国际贸易和投资才能得到有效发展。2.知识产权保护对发展中国家的不利影响在弗农的产品生命周期理论中,一般来说,一个国家的工业都将经历以下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创造新产品,进入国内市场;第二阶段,国内市场饱和,向国外市场出口;第三阶段,对外投资,向外国市场提供产品;第四阶段,外国生产,向母国市场出口。从发达国家角度说,当处于产品周期的二、三阶段时,它会极力支持自由贸易;而当到了第四阶段时,国内市场的产品为进口产品所替代时,该国产品的市场地位开始衰落,其市场占有率受到挑战。此时,它会转向知识产权保护,在贸易政策中会极力与知识产权保护挂钩,通过强制性措施来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以设法减慢产品周期的步伐。这对在技术上处于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而言,无疑是有失公平的。这样知识产权的保护无疑扩大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差距,贫富差距愈加严重。二、当前我国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问题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随着世界步入经济全球化时代,以及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建立和制定了相关法律制度,取得了世界各国公认的成绩。但从我国社会还正处在初级阶段,市场经济制度还有待完善,在国际贸易中,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比较薄弱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我国企业每年取得省部级以上的重大科技成果有几万个项目,而申请的专利数却不到10%,企业较为重视有形资产的保护,却忽视了其作为无形资产的保护,从而导致我国每年有很多知识产权被“抢注” 。所以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已成为企业家的共识,加强企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也已成为企业发展的“原动力”和“分水岭”。目前,我国缺乏一套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知识产权保护涉及很多方面,包括法律、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如山西老陈醋商业秘密泄露事件的发生;景泰蓝、宣纸等民族绝技的泄密,国内大量的知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因此,在大力保护国外的驰名商标时,应加强对国内驰名商标的扶植与保护。2.知识产权人才缺乏国内大多数企业尚未建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没有专门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人员,真正了解和懂得知识产权知识的人才不多。企业万一牵连到知识产权争端,要么处于极其被动的地位,要么要支付高额费用聘请外部人员应诉。一些专业性很强的包括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产权谈判及分析工作,因为专业人才的缺乏而无人胜任。3.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亟待完善我国有些法律和TRIPS相关法律还有很多不同甚至有许多空白。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的一种合法垄断。一些跨国公司企图利用知识产权中的非法限制和排斥竞争实现其垄断地位。针对滥用知识产权的非法垄断行为,许多发达国家都通过制定反垄断法进行制约,但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反垄断法,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中也没有可操作的反垄断条款。这样,我国企业在遇到知识产权争端时就可能遭遇不利的被动状态,从而在国内市场上对其他企业的垄断行为束手无策、在国外市场上遇到严格的反垄断法控制而使自身陷入尴尬境地。三、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在国际贸易过程中,各国都非常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定了行之有效的法律保护制度,来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对我国而言,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涉及面较广的系统工程,虽然我国政府在这方面也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制度,但真正从国民意识上重视知识产权问题还需一个过程。就目前看,应该做好以下方面工作:1.实施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1)政策倾斜,资金扶持。政策上要从笼统扶持转到重点支持专利项目上来,特别是那些高科技专利项目,建设拥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民族工业群体。同时,采取有力措施,保证专利制度各项奖酬的兑现,重奖一些重大发明专利技术。在资金上,面对“入世”后的新形势,各级政府都应建立专利基金,以财政、企业为主体,广开资金来源,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重点支持那些有广泛的市场前景、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专利技术,如火炬计划、星火计划、高新技术产业化、技术改造项目、新产品开发项目等各种科技和经济计划项目。(2)加强立法,完善法律。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制定要以鼓励创新、优化环境为宗旨,进一步形成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抓紧修订和完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办法、保护遗传资源、传统知识等的立法。 同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依法公正、高效地解决好知识产权纠纷。积极发挥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和区域协作执法机制的作用,打击和防范群体侵权、反复侵权行为。巩固知识产权重大案件联合督办制度以及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间的沟通对话机制。加强“奥运会”和“世博会”等各类展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升我国农业技术、农用工具、农药化肥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认真落实知识产权司法解释,依法追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3)重视人才,培养人才。科技以人为本,人才是国家的第一资源。国家间的竞争实际上是人才的竞争,谁占有的人才越多,谁就能在竞争中获得优势,取得胜利。近年来,跨国公司已经加大了对中国本土人才的争夺,中国企业如果还不加强对人才的重视,将会失掉企业未来发展的动力源泉;同时,企业还应该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结构变革,培养自己的人才队伍。要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展人才队伍培养工作,特别是加大知识产权工作高层次人才培养的力度,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工作水平,造就一支包括各类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在内的规模宏大的知识产权队伍。继续加强对各级政府领导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知识产权宣传与培训工作。(4)突出特色,借鉴经验。发展经济有特色,保护知识产权也应该有自己的特色。要有符合本国和地区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重点和方向。近年来,美国将打击盗版等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其中媒体盗版是重中之重。同时,它们根据现代标准改进美国知识产权法规——特别是刑事惩处手段,包括通过修订及更新美国签署的双向司法援助及引渡条约,让盗版者及伪冒者在美国受到法律的制裁。我国也应注重在寻求传统知识资源的联合保护。当发达国家对全球现代工业知识产权“圈地运动”基本完成后,我们的“传统知识”便成为新世纪圈地运动的新目标。中国应当积极运用现行知识产权法律机制,对传统知识资源进行保护的同时,积极寻求国际联合集团式的保护。2.实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1)树立品牌 ,增强意识。知识经济时代,品牌之“名”越来越在于产品的知识含量之高,企业应保持产品在知识含量上的优势来谋求产品的竞争优势,只有企业掌握了过硬的知识产权,才能在市场上推出叫得响的民族品牌,才能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有了自己叫得响的民族品牌,更应该树立品牌保护意识,洞悉跨国集团在我国运用的品牌战略,以品牌的国际化带动知识产权战略。不仅要利用国内的资源条件和市场,更要充分利用国外的资源与市场,进行跨国经营,使我们的品牌发展成为全球化品牌。由于我国的一些企业在早些年没有商标保护意识,大量的国内驰名商标被在国外抢注,例如“同仁堂”“青岛啤酒”等,使这些企业在国外的发展受到了重重阻力,因此我们要吸取这些教训,要时刻注意自己的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否则无异于在扼杀企业在国外的发展之路。(2)加强申请,促进保护。据报道,仅加入世贸以来我国企业因知识产权纠纷引发的经济赔偿累计超过10亿美元。因此我们应从多个角度、立体地实施专利保护战略。实施专利保护战略作为企业发展的护身符已是我国企业的当务之急。第一,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机构,建立专利信息中心收集信息,构建知识产权保护网,通过专利信息中心,对与本企业产品相关的专利作分类管理。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统计表明,每年新技术发明创造的90%以上都会在专利文献中检索到,所以我们可以不断地更新我们的专利资料库,对相似技术进行排查并通过专业人员对相关内容进行侵权分析,在不构成侵权的情况下,使企业的研发人员了解本行业的技术发展趋势,为创新项目提供方向,保持研究开发中的合法性。第二,提高专利申请率,设置专利网战略。对每一项创新方案都申请一项专利,并在基本专利的周围设置大量原理基本相同的不同权利,并且技术开发本来就是一个不断升级的过程,因此当一个企业拥有自己的自主专利权时,应通过不断改进原有技术而获得网状的专利保护范围。(3)加大创新,提高效率。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必须加快建立企业技术创新体系, 增加知识产权的产出量,形成企业在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中的主体地位。一要在企业技术创新过程中确立知识产权的概念,充分利用知识产权文献,注意发现、申报和形成知识产权;二要加强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使技术中心成为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载体,成为吸引、凝聚科技人才,调动和发挥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平台;三要加强产学研合作,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共同开发新产品和新技术,建立研究所和实验室,共同培养技术人才。参考文献:[1]田晓菁: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摩擦及应对策略[J].甘肃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1)[2]黎 奔 刘路遥 卢鹏论:WTO框架下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滥用问题[J].商场现代化,2007(1)[3]丁永刚 张海鹏:论国际贸易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存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商场现代化,2007(5)其他相关文献:1.《知识产权与国际竞争》 中国科学技术促进发展研究中心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中国:直面国际经济摩擦》刘力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3.《知识产权学术前沿问题研究》南振兴 中国书籍出版社4. 《以制度和秩序驾驭市场经济》 洪银兴著 人民出版社5.《WTO与地方行政管理制度研究》唐民皓主编 上海人民出版社6.《我国知识产权贸易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李浩 《国际贸易问题》2005/11期7.《知识产权保护:中国式跨越》刘勇 《国际技术贸易》2005/3期8.《跨国集团在华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吕文举 《国际技术贸易》2005/4期9.《知识产权保护的“西学中用”》 《国际技术贸易》2006/1期10.《中国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 郑成思 《新华文摘》2006/15期11.《知识产权-民营企业出口绕不过的壁垒》 夏瑞林《对外经贸实务》2004/612.《建立大类出口商品技术标准预警机制的建议》 江榕 《对外经贸实务》2003/913.《广州市大类出口商品技术壁垒预警机制的建立及改进》 江榕等 《世界标准化与质量管理》2004/11期
电子商务与知识产权保护摘要:在知识经济时代,由于计算机网络技术和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使人们的智能和计算机的高速运行能力汇集和融合起来,创造了新的社会生产力 ;丰富着电子商务等大量的活动,满足了人们的 社会交往、购物、学习、消费、医疗等各种需要 。电子商务活动就是在网络环境下使一部分商品 流通“隐形化”。在计算机网络上进行谈判、签 合同、订购商品,乃至最终取得商品的这种商务活动,已经使知识产权保护产生了新的问题。正因为如此,电子商务问题才会引起WIPO的高度关注。关键词:电子商务、数字产品、知识产权、侵权、法律保护电子商务依赖的是全新的计算机和电子数据通信手段即Internet,Internet技术给版权保护的客体、版权权利内涵提出了新的挑战,同时也给版权侵权的认定带来了新的问题: 知识产权专有与国际“一体化”、 著作法与网上版权保护、域名注册与商标权的冲突、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著作法与“复制权”制约。 知识产权专有与国际“一体化”。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已使知识产权的保护面临 着全新的问题,而这些问题主要集中在计算机网 络的应用上。正是由于计算机网络的迅速发展, 导致数据信息共享的需求,并发生了与知识产权 具有的特性的强烈冲突。知识产权最突出的特点 之一就是它的“专有性”;而网络上应受到知识 产权保护的信息则是公开的、公用的,也很难受 到权利人的控制。“地域性”是知识产权的又一 特点,而网络传输的特点则是“无国界性”。 目前为解决这些冲突,世界大多数国家主张通过 缔结国际公约来进一步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专有 性”的保护。1996年12月在日内瓦,WIPO组织主持缔结的《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 组织表演和唱片条约》中,就针对网络环境,增 加了版权保护的新权利,同时对现有权利向数字 化中应用延伸做出了解释。在商标保护上,大多 数国家则采取了将驰名商标脱离商品及服务而加 以专门保护;以适应强化商标专有性的趋势。在 实践中,网络上的侵权行为的发生,往往是侵权 复制品一上网,全世界任何地点都可能成为侵权 行为的发生地;因而企图限制网络传输的无国界 性是根本做不到的。实际上多数国家和地区,正 采取弱化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加速各国知识产权 法律国际“一体化”的进程,来解决这个矛盾。 但是知识产权法律国际“一体化”需要有一个共 同的标准,世界贸易组织订立的《与贸易有关的 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就是一例。在知识经济 中,强化知识产权专有性和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国 际 “一体化”的趋势,是不可阻挡的潮流;这对 世界发展中国家是一个重大的挑战。中国作为发 展中国家中的一个大国,必须研究自己的对策。 要抓紧健全和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努力 适应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进程,以便在国际竞 争中,确保中华民族在新世纪立于不败之地。 著作法与网上版权保护。电子商务活动中涉及最多的是知识产权问题。在 网络传输的电子商务中,已涉及版权产品的无形 销售,产生了版权保护的新问题;特别是已经产 生了,在网上的商标及其商业标识保护、商誉保 护、商品化形象保护等与传统保护根本不同的新 问题。因此电子商务在网络环境下,已对我国著 作权法和商标法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我国著作权法中,对作品的数字化、作品的网络 传播都没有作出相应的法律规定。这种状况,使 网络环境下作品的主体和客体发生了变化。开放 式的作品的著作权主体难以认定,而信息网络作 品、多媒体作品和由工具生成的衍生作品的存在 ,使作品的分类带来困难。这就影响了电子商务 活动中主体资格的认定。其次使出版、传播行为 得到扩展。在网络环境下,传统意义出版的环节 是不存在的,承担作用的是信息内容提供者和网 络服务者以及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商家;由于出 版地域的不确定性,给地域的确定带来困难;因 此必须要研究网络传播服务提供者和信息内容提 供者以及电子商务的商家的权利和义务。第三, 个人合理使用作品的界线很难界定。特别是在网 络环境下,经济利益获取与作品形式的分离,使 营利与非营利的界线很难划清。第四,用户合法 权利的保护受到影响。在网络环境下,存在着用户对作品被动获取的条件和环境,极可能使用户 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所以,为了保护各方著作权 利人的利益,同时有利于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 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原则和重点应当有所调整; 并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和应用的进展,不断增加 调整力度。 域名注册与商标权的冲突。我国的商标法只规定可受保护标识为“文字、图 案或其组合”,而没有把在网上出现的某一动态 过程作为商标来保护。在网络环境下的商业活动 ,已使人们感到用“视觉可感知”去认定,比起 用“文字、图案”认定商标更能适应商业活动的 发展的需要。当前在我国最突出的问题是在网络 环境下,“域名注册”与商标权的冲突。虽然1997年 5 月国务院部门发布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 行规定》,但其中只规定了“不得使用不属于自 己的已注册商标,申请域名注册”;并没有禁止 以他人的商标和商号抢注域名。因而“域名”已 实际上成为商誉、乃至商号的一部分受到了保护 ,并作为无形资产被交易着。目前国际上的一些 条约中,也仅仅规定“国际知名的商标”所有人 ,有权禁止他人以自己的商标抢注域名;而非驰 名商标及商号与“域名”矛盾的焦点之一则是在 权利产生的程序上。这是因为,商标权多是经官 方行政批准注册产生;商号权却是依实际使用产 生;而域名专用权则多经非官方组织登记产生。 由于现在技术上仍没有找到解决冲突的出路,使 “域名”与在先商标权、在先商号权的冲突的真 正解决,要待下世纪去研究解决了。 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商业运作模式,将成为 21世纪国际商务往来的主流。随着知识产权保 护国际化的进程的迅速发展,世界各国也越来越 重视电子商务环境下的法律问题的解决。首先是 要解决网上的法律地位问题。电子商务中交易各方签订的电子合同必须具有法律效力,使合同双 方受法律的约束,同时也使其利益得到保护。因 而,对我国《合同法》的实施过程中, 要关注在电子合同签约、承诺履行、变更和转让 、终止、违约等方面出现的法律纠纷的研究工作 ,以利在法律实践一段时间后,再对其加以完善 和修订补充,以使电子合同更具有法律效力。其 次要投入较大的成本,集中力量修订好我国现有 的知识产权法律,特别是著作权法和商标法的修 订工作。 著作法与“复制权”制约。由于数字化后的作品具有“可复制性”和“独创 性”等特征,因而已有作品数字化应属于著作权 人的一项专有权利,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将作品数字化本身就是一种“复制”行为,应受 “复制权”的制约。因此对著作权法修正案(草 案)第十条财产权中的第(一)项“复制权”应 修改为:“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临摹、拓 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转换等数字化或者 非数字化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作品的网络传播,既不完全是作品的发行,也不 完全是作品的播放,它是一种全新的作品传播方 式。因此从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出发,将作品上 载到互联网络上向公众发送是对作品的使用,它 属于著作权人的一项专有权利,应受到著作权法 的保护。由于我国对有形知识产品的保护力度不够,所以对数字产品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保护更是欠缺。这非常不利于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因此,我国要发展数字产品电子商务,必须解决两个问题:一是什么产品可以数字化,适合全数字电子商务;二是如何保护这些数字产品,防止“搭便车”行为。知识产权制度为解决这两个问题,提供了最佳方案。在数字产品电子商务环境下,知识产权与电子商务联系得更为紧密,两者之间存在着互动关系。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使得享有知识产权的知识产品能够尽快转化为数字产品。而数字产品的不可破坏性和可复制性,使得数字产品电子商务的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的保护。我国应尽快创造推动电子商务发展的环境。一方面是经济环境,尽快促使知识产品转化为数字产品,使得电子商务有更多的可交易的产品;另一方面是知识产权法律环境,建立完善的保护数字产品的知识产权制度。
腾讯安全灵鲲知识产权保护系统已经在监管部门得到深度应用对于网络假冒伪劣产品、影视音乐文学作品等重点对象的著作权侵权等行为打击现已与知识产权、版权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多地部门形成了合作,帮助各级部门发现侵权违规活动,充分发挥技术优势,推动构建健康清朗的网络环境
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信息产业已经成为了经济发展的支柱之一。由于互联网本身的便捷性、资源传输的快速性以及实时性等特点,使之成为一个热门和首选的平台,因为其范围的扩大和普及催生了市场。但网络本身在一定层次上脱离了物质世界又附带着无数的利益,对利益的侵害同样变得方便快捷,低成本高收益。本文认为有效的解决方案应当同时从技术角度分别对各方面进行分析和指出漏洞,从立法和政策方面探讨改善和解决之途径。关键词 网络 知识产权 信息技术 维权作者简介:沈沁炜、王陆续,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DOI:知识产权,就是指对通过智力活动创造的精神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而网络知识产权,即是指以网络为媒介与载体的数字信息产权。其无偿性、全球性、扩散性、瞬时性等种种特性,成为了侵权事件的重灾区。另外,我国并不像欧美,日本等国具有比较成熟的知产保护体系,普通民众也没有养成稳定的知产保护意识,很多研究结果也只是发掘问题。并没有提出一些具有创新性,实用性的解决措施。所以,我国的网络知产保护情况不容乐观。本文将在解析网络知产概念特点,侵权方式,剖析当前保护困境的基础上,从法律和技术两个方面来试图开辟一条正确的维权之路。一、网络知识产权概述(一)网络知识产权的概念及特征知识产权是人们对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 传统的知识产权总是要依托于一定的物质载体,但在网络环境中,数字化形式的精神成果及智力产品通过网络得以迅速扩散。人们可以感知的只是计算机终端屏幕上瞬时闪烁的数据和影像, 使其具有专有性,无地域性、无形性、瞬时性等特点。多媒体作品、数据库、在线交互式作品、域名、网络专利等新型客体不断地诞生。(二)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世界范围来看,对于网络知产的保护,其实并不是一个新鲜的词语。美国通过版权法、互联网法及软件专利来对网络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另外,还利用行政程序和仲裁制度保护网络知识产权。日本则建立强大的知识产权侵权应对机制并完善立法和各项保护制度,严格打击和取缔网络侵权行为。而我国在这方面起步较晚。“发明创造”一直是我们的口号,可是却忽视了对已经创造出来的产品的权利归属承认。据“人民网”报道,每年仅软件盗版就给中国软件产业造成了近千亿元的损失。就操作系统而言,目前绝大多数中国的电脑用户都是使用着微软的Windows系统。从95,98到当下的Win10系统,中国网民都是在给美国编织着利益链。网络知产,必是日后国际竞争的主要因素之一。从小的方面来说,当侵权之风盛行时,各权利人由于利益受到严重影响,维权无门,其创作积极性就会大幅下降,导致国产作品质量降低。所以,必须加强对各种类型的网络知产的保护措施,打击和遏制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二、侵权的表现及具体分析(一)从吾爱破解论坛看应用软件侵权现状应用软件侵权是最普遍的,最受广大网民“认可的”,也是最容易被忽视的。根据美国海关的统计,美国海关每年查获的盗版软件80%来自中国。 正版软件会对软件的功能进行一些限制,当用户想要不受限制地使用功能或者继续使用软件,就需要付费。但在我国,这种支出是毫无意义的这点已经成为共识。应用软件的另一盈利方式是在软件中植入广告,劫持浏览器主页为一些网页游戏、赌博或者是色情页面。而最新最“官方”的盈利方式则是捆绑安装。百度就做得非常明显,搜索任何软件进行下载百度软件中心的下载总是首当其冲或者仅仅是排在软件官方页面下方。下载完成后的结果显而易见,许多本身免费的软件都能让百度从中获益,从下载结果看,百度对这些软件是完全忽视名字而直接按照数字编号的。此外一些软件下载网页也把很多软件整合进P2P下载器中。用户直接下载获得的并非软件本身的安装包,而是一个P2P下载器,里面捆绑了许多插件(这些插件的制作人和下载器和网站都是有盈利分成的)。用户如果是急切下载就会安装很多不必要的软件。而“吾爱破解”就是一个在软件破解、反汇编、逆向工程方面有着极高人气的论坛。该论坛创建时间较早,如今已经成为业内顶尖论坛,专业程度相当之高。更为令人惊异的是该论坛几乎收录的几乎所有知名软件的破解版,去广告,乃至迅雷、爱奇艺、百度云的会员破解与限速解除。该论坛作为一个门户和入口,非常容易就让一个不同网民变为“资深侵权人”,从此对破解软件产生依赖。从某种角度而言,此类优质网站相比起破解软件本身危害更大。所幸的是大部分此类网站门槛较高,一般的网民对破解版没有刻意搜索的意识,因此危害并不大。目前涉及到此类的诉讼几乎没有,因为维权成本极高,却很难收到良好的结果,这也是该类行为淡出公众视野的原因。(二)从“百度文库侵权案”与网络小说网站泛滥看文字信息侵权现状“百度文库”的前身是2009年11月推出的“文档分享平台”。通过这个平台,用户可以足不出户地查阅找寻各种文本资料。“百度文库”内所有的资料均是百度注册用户上传,百度对其上传的资料并不做修改。但是,在有一些文学作品,并没有取得作者授权就能够免费下载,严重侵犯了文学创作者的知识产权,最终出现了“百度文库侵权案”。就在2011年3月15日,《中国作家声讨百度书》由韩寒,贾平凹等50余位作家联名发布。他们一致指责百度文库是一个“贼脏市场”。中国音像协会唱片委员会也加入到声讨的大军中,公开支持文学界展开的一系列维权行动。百度文库陷入了舆论的声讨中。其实这仅仅是整个文字信息侵权现状的冰山一角,网络传输的普及和应用为著作权人实现自己的权利带来了困难。相当部分的著作权人无法知道自己的作品被利用了与否,如果被利用了,被谁利用了、被利用了多少次,当然也无法向使用人发放使用许可并收取相应的报酬。 此外诸如豆丁网、道客巴巴等性质与百度文库也相似。网络小说也是如此。用户收看新章节需要付费,作者和网站分享收益。但是如今一搜,各种免费小说网数量非常庞大。这些帮助人们搜集信息的电子数据库亟需法律的监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96年颁布了《数据库公约草案》,提出应当对电子数据库予以独立的保护。 美国也对电子数据库进行了特殊的保护,规定了数据库权利人对于数据库拥有引用、发行、复制、传播等一系列权利。 我国虽然没有明确对电子数据库进行界定,但是《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了汇编权,电子数据库可以视为汇编作品的电子化,因此,最高司法机关完全可以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将电子数据库置于侵犯著作权罪的刑法保护之中。(三)从“B站侵权系列案件”、热门影视资源贩卖、音乐平台会员贩卖看电子音像侵权现状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审理了乐视诉B站侵权一案。最终共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共计万元。实际上,这并非弹幕网站bilibili首次面临诉讼,因为版权侵权问题,bilibili曾先后被爱奇艺、斗鱼、华视等公司告上过法庭,还因为侵权提供《中国合伙人》的点播服务,被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过诉讼。B站盈利的模式区别于其他的视频门户网站,不通过广告和会员收费盈利。同样,视频完全来源于用户自主上传。其性质与百度文库一样,可以轻易就压垮正版资源。流行音乐的版权问题同样堪忧。国家版权局于2015年发布通知,网络音乐服务商不得未经授权,私自传播音频。并规定,未经授权而传播的音乐须在7月31之前撤出平台。最终,各大音乐平台下线了数万乃至数十万首歌曲,仅百度音乐就有六十多万首,唱吧也有近三十万首。单从数据上来看,似乎整个市场焕然一新,实则不然。根据腾讯娱乐2014年调查结果显示,有的人选择从其他渠道获取免费音乐,的人选择在线听,只有的人会在网上付费下载。部分小型数字音乐平台为了牟利,“变相”地进行资源无偿化。即象征性地设立所谓“付费账号”,然后将其以极低的价格卖出。相当于为低成本下载无限量的高质音频提供了一个入口。其实很多平台并没有开启类似帐号异地登入检测的功能。因此实际上,侵权的现象一点都没有缓解,仅仅是音乐制作人得到了补偿,只是代价转移给了平台,长此以往,矛盾得不到解决,问题必将更加严重。三、完善网络知产保护的措施(一)立法及制度方面的保护对于网络知产的保护,我国不是没有法律规定,相反,《计算机网络著作权解释》、《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等等立法早已存在。可是,这些立法存在着立法主体不统一,内容矛盾,繁杂重复的问题。所以,一部《计算机网络知识产权法》急需被制定。相关单位机关也需要积极寻找创新的方法。比如,政府可以和相关权利人合作。权利人将自己的产品发布于网上的同时准备好备份信息,交由政府保存。在产品内部植入自毁程序,当该产品在使用过程中检测到自身被恶意复制,侵入时,激活自毁程序。相应用户就不能继续正常打开与使用该产品。还有,侵权行为所依托的就是相关的信息技术,而相关软件就是使用信息技术的载体,此类软件可以一并收归在政府的管辖之内。政府可以规定使用此类软件必须进行实名制注册及认证,将该类软件的使用人群的大多数控制在从事相关行业的人,所有安装该软件的用户的有效信息需在政府备案。在立法进步的同时,司法力度也需要加强。一定要确保相关司法人员的相关知识掌握程度,法律解释能力和程序的正当性。(二)信息技术方面的保护跟进1.应用软件方面:目前大部分应用软件都是加了压缩壳的,然后通过用户名+密码+注册码(付费获得)来进行软件验证。许多常用的壳,通过Peid和Exeinfo PE两款软件可以分析出来,通过OllyDbg软件可以对程序进行调试,通过对验证步骤代码的跳过可以直接取消注册步骤,亦或是使用补丁制作工具制作补丁进行补码跳过验证步骤。同样对于软件验证步骤的分析也可以得出注册码的算法,制作注册机。对于这方面,网络游戏的收费外挂辅助走在了前线。因为收费辅助属于非法收入,而且来钱很快,辅助作者和其团队(主要是卡盟辅助,端口辅助基本属于圈钱作品)为了确保利益的稳定一般会使用相对较为高级的E盾和80网络验证,采用不可逆的加密算法,封包一次性使用,一般的反汇编人士无法破解。但是仅限于易语言的程序,从某种角度而言便是为收费外挂量身定做。因为C语言编译的程序在网络上是占绝大部分的,E语言编译的常规软件基本上属于分享软件,想要加密进行验证收费的毫无疑问只有网络游戏的收费外挂了(大部分作者仅仅是急于牟利并且本身不具有成熟的高级语言汇编能力,E语言门槛低,模块方面对于过驱动和反扫描比较成熟,因而成为首选。当然本身属于非法作品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反破解方面采用的策略值得借鉴)。2.文字信息方面:文字信息方面的成本相比较于应用软件就低廉得多。在冰点、沸点等下载器的支持下,百度文库、道客巴巴已经不成为难点,甚至中国最大的论文收录网站知网也可以通过cnki-downloader软件下载,毕竟文字复制起来十分迅速。唯一有效的也许是让搜索引擎下架盗版小说网站,毕竟对于许多人来说通过搜索引擎找网站是必经之路。正规网站也要强化自身的SEO优化。3.音像方面:从前文B站侵权的案例来看,主要采用的是盗链技术。盗链是指服务提供商自己不提供服务的内容,通过技术手段绕过其它有利益的最终用户界面(如广告),直接在自己的网站上向最终用户提供其它服务提供商的服务内容,取最终用户的浏览和点击率。受益者不提供资源或提供很少的资源,而真正的服务提供商却得不到任何的收益。常见的盗链有以下几种:图片盗链、音频盗链、视频盗链、文件盗链。而B站采用的正是视频盗链。当然反盗链技术也是比较成熟了,限制引用页、加密伪装、附加随机码等等。但是如果把针对对象的数据下载到本地就比较难以对付。观看视频必然在个人PC端有缓存数据,通过一些嗅探软件(例如维棠)也可以直接下载视频。目前迅雷采用的云播放模式则不会留下缓存,通过提交给服务器的地址,将资源下载到云端转码观看。这项技术应该普及至主流视频门户网站。(三)加强网络道德建设1.提高权利人的维权意识:即使法律法规在日益完善,作为知识产权的享有者也要对其进行充分利用,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可以看到,很多侵权案件之所以成为“难案”、“拖案”,并不是由于相关法律规定不周,而是由于侵权人的维权意识不强。所以,权利人本身需要提高自身的维权意识。政府,媒体等主体也可以帮助权利人维权。如建立网络知识产权备案系统、将软件、音频视频、文字资料、域名、信息技术等产品进行合理分类集中,确认各产品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权利的真正归属。在日后发生权利纠纷时可以快速调出数据进行归属确认。而在这一点上政府也要提高与权利人的合作。2.提高产品享用者的意识:产品享用者的地位最为特殊。普通用户作为非直接利益相关者,对产品只有“使用”的行为。普通用户相对于权利人及侵权方而言也常被排除在法律管辖的维度之外,当前的法律更多的是规定着对于侵权者的惩罚。这并不妨碍一般民众正常使用“来路不明”的信息产品。所以普通用户的观念转变是十分困难的。企业方面要保证其产品的质量与加密技术,拉开盗版与正版的使用成本与实际体验。政府更应该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加大教育力度。让公民认识到网络侵权和盗版行为对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造成的不良影响最终将会影响其个人利益。了解更多可咨询撰撰网。
于自由/开源运动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过去Linux创始人Linus Torvalds 曾说,“开源的成功显然也带来了很多新问题,我最担心的是一些非技术性障碍,比如司法方面的挑战、软件专利权等等。软件专利权是一个非常糟糕的东西,不过好在技术行业的大多数人已经开始意识到这一弊病了”。自由/开源软件的版权采用“左版(Copy Left)”的概念,在版权保护方面取得较为宽松的环境,但自由/开源软件躲不开专利的旋涡。在这次峰会上,北京大学张平教授认为,开源领域所有的东西都是开放式的授权,不论是Copy Left 或Copy Right, 不同于传统的知识产权授权,不是one by one的授权。MySQL创始人David Axemark说,软件专利对自由软件构成了威胁,它阻碍了信息共享;我们非常反对软件的专利权,它是维护大公司利益的。 Gartner副总裁James M. Popkin说:开源运动确实有点法律风险。所以,在合作创新愈来愈重要的今天,如何调整知识产权适合当今社会创新的状况,减少开源软件遭受专利侵扰的风险,尤为重要。OSDL的专家认为,国际上众多软件公司把自己的专利贡献给OSDL,放在其“专利池(pool)”中,用以遏制开源软件遭遇“专利侵权”的法律风险。IBM专家还介绍了“公开发明网络(open invention network)”这个组织(由IBM、Novell、Philips、Red Hat、Sony、NEC出资共建不谋盈利的企业型组织),出资购买有关专利,建立专利组合,放在专利公域(commons)中,用以保护Linux生态系统减少其受专利指控的风险;凡是申请加入该组织者,不但可以享受有关专利保护,也要做出承诺,不能利用其专利去诉讼其他Linux开发者、分发商与Linux用户。 2006年1月16日,自由软件基金会(FSF)首席法律顾问Eben Moglen在讨论由他起草的GPL3时说:GPL所关注的主要问题并不是技术细节而是维护用户的自由。我们强调了软件专利对整个软件产业(特别是自由软件)所构成的严重威胁,我们采取的对应策略是:“假若某人利用专利侵权指控某人有关该项专利程序的行为,那么,起诉原告方使用和修改遵守新版GPL规则的自由软件的一切权利立即被终止”。即:“你若控告某个自由软件的用户,你就不得再使用任何自由软件。”试想,在当今互联网时代,谁心里都明白,只要你使用互联网,你就必须使用某些自由软件,完全避开使用自由软件是不可能的。那么,以专利侵权起诉自由软件(使用者)就不是一件简单事情了。 O’Reilly媒体集团编辑Andy Oram对此评论道:“此举把对抗最大法律风险的途径转化为世界所有GPL支持者的团结一致。”对此,也有专家认为,Eben Moglen的上述说法似乎过于空洞。SUN公司首席开源技术官Simon Phipps在会上说,专利实际上是一种社会契约,各国政府在本国实施专利问题上有主导权,中国政府、中国企业对此应有明确认识,希望学习欧盟做法,才能在贯彻世贸规则、保护知识产权、扶持开源运动方面,排除别人滥用“专利权”。 “北京峰会”在8月24-25日召开前早已获知Linus Torvalds本人反对GPL3的提案,他坚持还不如执行GPL2为好。“北京峰会”的组织者会前曾征询GPL3提案起草者、自由软件基金会(FSF)首席法律顾问Eben Morglen对“反对意见”的看法,Eben Morglen先生在回信中未表示具体的看法,只是告之即将公布GPL3草案第二版,可供“北京峰会”研究。 北京的专家认为,新版GPL如果不能获得妥善处理,可能导致开源运动的分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