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及食品安全摘要: 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食品添加剂是食品生产中的重要原料,因此本文将重点介绍食品添加剂的作用以及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并介绍我国食品安全现状及相应的问题。关键词: 食品添加剂 问题 对策 食品安全 现状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活节奏的加快,食品消费结构的变化,促进了我国食品工业的快速发展,要求食品方便化,多样化,营养化,风味化和高级化,为了达到这些要求就离不开食品添加剂(Food Additive)。一、食品添加剂(一)⒈ 定义:食品添加剂是指,为了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的食品中的天然或者化学合成物质。⒉分类:食品添加剂按其原料和生产方法可以分为化学合成添加剂和天然食品添加剂。一般说来除了化学合成的添加剂外,其余的都可以归为天然食品添加剂,主要来自植物,动物,酶法生产和微生物菌体生产。世界各地至今没有统一的食品添加剂分类标准,我国是按食品添加剂的主要功能分类的。可以分为21大类:酸度调节剂,着色剂,乳化剂,防腐剂,甜味剂,抗氧化剂等。⒊ 特点:品种繁多,销量大,变化迅速,日新月异。(二)主要品种介绍⒈ 防腐剂(Preservatives)防腐剂是抑制微生物活动,使食品在生产,运输,储藏和销售过程中减少因腐败而造成经济损失的添加剂。在我国允许使用的主要有山梨酸钾及其盐类,对羟基苯甲酸脂,丙酸及其盐类。⒉ 乳化剂食品乳化剂是食品加工中使互不相溶的液体(加油和水)形成稳定乳浊液的添加剂。在食品添加剂中乳化剂用量约占1/2,是食品工业中用量最大的添加剂。常用的是大豆磷脂和脂肪酸多元醇脂及其衍生物。⒊ 酸性调节剂为了得到色香味俱佳的食品,离不开食品调味剂。调味剂一般分为咸味剂,酸味剂,甜味机,香料,辣味剂,鲜味剂,清凉剂等。酸味剂也称酸性调节剂,在食品中添加酸味剂,可以给人爽快的刺激,起增进食欲的作用,并有一定的防腐作用。一般分为无机酸和有机酸。食品中常用的无机酸是磷酸,常用的有机酸有:醋酸,柠檬酸,酒酸,苹果酸,抗坏血酸,乳酸,葡萄糖酸等。柠檬酸是功能最多,用途最广的酸味剂。磷酸在饮料工业中可以代替柠檬酸和苹果酸,特别是不宜使用柠檬酸的非水果型饮料中作酸味剂且用量少价格低。⒋ 鲜味剂鲜味剂也称呈味剂或风味增加剂。主要是增强食品风味,使之呈现鲜味感的一些物质。味精是人们最常用的鲜味剂。主要成分是L-谷氨酸钠。⒌甜味剂甜味剂是指能赋予食品甜味的调味剂。常用的有糖精钠,甜蜜素,阿斯巴甜,安赛蜜等。价格便宜,等甜条件下,价格比蔗糖便宜,故应用广泛。⒍着色剂着色剂又称食用色素。在现代食品工业中是装点食品的重要添加剂。我国允许使用的食用合成色素均已列入GB2760-1996中,共有13个品种,它们是:苋菜红及苋菜红铝沉淀,日落黄,亮蓝等。1994年我国正式宣布中国食品添加剂发展方向是“天然,营养,多功能”。应此到目前为止,我国政府批准允许使用的60种食用着色剂中,有47种是天然色素。从上面的叙述中可以知道,食品添加剂在食品工业中占有的地位是多么地重要。但是近年来,国际,国内食品安全事件不断发展,引起了消费者的极大不安,我国的食品安全形式也不容乐观,对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和控制也应该更加严格。二、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问题:在我国食品行业中存在一些严重的超范围,超限量等使用添加剂的问题。⒈ 超范围使用的品种主要是合成色素,防腐剂和甜味剂等品种。应用的食品主要是肉制品(合成色素,苯甲酸防腐剂),豆制品(苯甲酸防腐剂),炒货(石蜡,矿物油等),乳制品(山梨酸防腐剂,二氧化钛白色素,以纳他霉素作防霉剂),葡萄酒(合成色素及甜味素)。⒉ 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最突出在面粉处理剂,防腐剂和甜味剂⑴ 面粉中过氧化苯甲酰和溴甲酸使用严重。过氧化苯甲酰主要是起增白作用,溴甲酸主要是增筋作用,是氧化剂和面包改良剂。⑵ 甜味剂,防腐剂:在一些小企业生产的乳饮料,果汁饮料中尤其严重,有些企业产品中甚至全部使用甜味剂(主要是糖精钠和甜蜜素)或仅使用少部分白砂糖。这些产品主要消费对象为儿童,危害极大。① 蜜饯:蜜饯是有我国传统特色的小食品,蜜饯类滥用添加剂的现象十分严重,若管理不好,会造成“小食品,大危害”,其严重性是不容忽视的。(糖精钠,甜蜜素,人工合成色素,苯甲酸,山梨酸防腐剂)② 冷饮,果冻等:(糖精钠,甜蜜素)③ 酱腌菜:(苯甲酸钠防腐剂,糖精钠和甜蜜素)⒊ 标识不明确部分企业在使用食品添加剂特别是合成色素,防腐剂和甜味剂等品种时,故意在食品标签下不标注,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特别是部分食品如蜜饯,冷饮,果冻,酱腌菜,乳制品等。(一) 原因及对策之所以会出现食品添加剂滥用,是由于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处罚乏力;政府监督覆盖还存在薄弱面;企业主的法律意识薄弱,道德诚信淡漠;企业管理混乱,技术低下;企业主见利忘义,偷梁换柱等。为了保证食品质量和安全,我国已正式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准入制度(QS标志)。这对于加强从源头管理,规范市场将起到很大的作用,也将对合法使用食品添加剂起到促进作用。针对食品添加剂使用中暴露的问题和产生的原因,建议采取以下措施:⒈ 完善立法,加大惩罚力度,保证我国食品安全。⒉ 完善食品添加剂管理法规和标准体系,建立现代化信息平台。⒊ 加强对中小城市,问题食品的质量监督,加强舆论监督。⒋ 加强检验方法的研究和普及,开展危险性评估。⒌ 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相关法规的宣传,科学知识的普及。⒍ 加强对食品行业,特别是传统食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民以食为天”,随着都市化进程加快,生态平衡系统的逐年破坏,尤其是环境卫生和人类环境恶化,加之食品和水供应减少和其他人为因素,食品安全的形式已经变得非常严峻。山西1998年假酒事件;2001年瘦肉精事件;2005年苏丹红事件等,让人们再次意识到了加强食品安全的重要意义。三、食品安全问题现状分析⒈ 农药污染常见的是有机氯农药和有机磷农药污染。有机氯农药是中国最早大规模使用的农药。近年来的调查检验结果表明,有机氯农药在各类食品中的残留正在逐步降低和消除,但在许多食品中的残留依然存在。中国食品中有机氯农药残留水平,虽然较70 年代有了明显的下降,但仍远高于世界发达国家。这是由于有机氯农药性质稳定,不易降解和其高脂溶性,其影响至今尚未完全消除。有机磷农药由于其防治对象多,应用范围广,在环境中降解快,残毒低等特点,是中国目前使用量最大的农药。由于农民缺乏对农药残留特性和规律的认识,在某些农作物上使用禁用农药是造成食品中农药污染的根本原因。⒉ 环境污染环境污染对人类健康最突出的影响表现在由环境污染引起的食品污染对人类健康的威胁。我国环境污染相当严重。据1998 年中国质量公报,我国七大水系、湖泊、水库、部地区地下水和近岸海域已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在污染水体中生长的生物:水藻、鱼虾、贝、蟹等被污染后, 有害物质通过食物链的富集、浓缩,最后到达食物链的顶端——人体,从而引起人类的急性或慢性中毒,甚至祸害子孙后代。⒊ 兽药及饲料添加剂造成的动物性食品污染随着集约化畜牧业的发展,兽药的作用范围也在扩大,有的药物如抗生素、磺胺药、激素等广泛使用。从而 使动物性食品中兽药的残留问题越来越严重。⒋ 食品添加剂污染长期(或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会给人产带来危害。其主要表现在:致癌、产生遗传毒性和在人体中残留,破坏新陈代谢等。⒌ 假冒伪劣食品中的危害物假冒伪劣食品、假酒、假农药等,近年来不断发生大规模的使人触目惊心的中毒事件。例如:1998 年江西赣州发生的食用工业猪肉中毒事件及山西朔州发生的毒酒事件,均有数百名群众中毒,震惊全国。据国家卫生部透露,仅1 9 9 8 年1 月至10 月,卫生部共收到食物中毒报告48 起,中毒人数53133 人,其中死亡83 人。⒍ 病原微生物及寄生虫污染致病微生物是导致食品安全的最大问题,其危害居食源性疾病之首。据2000 年卫生部收到的食品中毒事件报告,细菌性食物中毒人数最多,占食物中毒人数的。有害生物体来源非常广泛,首先来自于生物链的源头——种养殖业。种植业中有机肥的搜集、堆制、施用如忽视严格的卫生管理将会使病原菌、寄生虫及虫卵进入农田环境、养殖场及水体,进而进入人类食物链。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致病性大肠杆菌、李斯特杆菌、产气荚膜梭菌、肉毒梭菌、耐热耐酸菌、许多霉菌及其毒素污染以及弓形虫、旋毛虫、寄生虫虫卵等污染食品均可造成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中国入世后的食品安全形势相当严峻。为此,尽快地建立健全我国食品安全评价与检品生产或供应厂商把以终产品检验为主的安全控制意识转变为测体系,建立国际共同关注的食品污染物残留快速检测方法和全程控制的新的安全控制理念,从而确保食品安全,与国际监控体系以及食品安全工作网络,制订与国际接轨的各项标管理体系和认证体系接轨。准,是目前我国食品安全工作的当务之急。具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研究和实施。①加强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力度②化学危害因子安全检测方法的建立和规范化③生物危害因子安全检测方法的建立和规范化④安全监控体系的建立和制度化⑤安全评价方法的建立和标准化⑥安全限量的制订和标准化⑦食品安全法规制定和保障体系建立参考书目:1.《食品科技》2003. Vol24. —《食品添加剂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于江虹2.《食品科技》2004. Vol25. —《食用着色剂发展趋势》 阎炳宗3.《食品科学》2003. Vol24. —《食品风险分析及防范措施》 张胜帮4.《食品科学》2005. Vol26.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对策》 张新联
食品卫生安全(摘要〕 食品安全问题举国关注,世界各国政府大多将食品安全视为国家公共安全,并纷纷加大监管力度。2004年9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决定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食品安全涉及多部门、多层面、多环节,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从当前来看,应尽快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统一协调、权责明晰的监管体系;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完整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评价体系;食品安全信用体系;食品安全信息监测、通报、发布的网络体系;中介及研究单位的推动体系等九大体系,促进食品安全水平的全面提高。〔关键词〕 食品安全; 体系建设;监管民以食为天。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物质条件。在我国国民经济中,食品工业已成为第一大产业。根据有关资料显示,1993年至1998年,我国食品工业总产值由3430亿元增至6000亿元,平均每年递增12%。2003年我国食品工业总产值更是首破12000亿元,远远超过汽车工业总产值9400亿元的水平。但是全球及我国接连不断发生的恶性食品安全事故却引发了人们对食品安全的高度关注,也促使各国政府重新审视这一已上升到国家公共安全高度的问题,各国纷纷加大了对本国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2003年4月16日,我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挂牌,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工作迈入了综合监管与具体监管相结合的新阶段,也表明了我国政府与时俱进、切实抓好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心。然而,此后有关食品安全的负面消息依然不断,通过新闻媒体的深入追踪报道,我们知道了阜阳劣质奶粉、重庆火锅石蜡底料、太仓劣质肉松、山东"掺肥"龙口粉丝……。据媒体报道,《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新近完成的一项有关食品安全的调查显示,近期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82%的公众表示,这些事件"肯定会" 引发自己对周围食品安全问题的担心,13%的人表示"可能会"。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监管较发达国家而言,起步较缓、问题较多,造成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屡禁不绝的重要原因还是在于我国食品安全缺乏完整的保障体系。我们认为,在今后较长的一段时间里,我国应当把在整体上建立我国食品安全的保障体系作为食品安全工作重点和战略目标来实现。一、基本建立和逐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据我们初步统计,1949年至今,我国部级以上机关所颁布的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以及各类规范性文件等多达840篇。其中基本法律法规107篇、专项法律法规683篇、相关法律法规50篇;文革前(1966年5月前)7篇、改革开放前(1978年12月前)1篇、改革开放后(1978年12月后)832篇。国务院于1979年8月28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现已失效),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2年11月19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现已失效),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10月30日发布了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这3个法律规定从法律层面上相继构成了我国改革开放后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对我国的食品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及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化,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有些方面已经不能适应当今食品安全形势的发展需要,作为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食品卫生法》对体系内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指导作用也有所降低。主要原因包括:第一,《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所调整的范围过于狭窄。《食品卫生法》第四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本法。"从此条可以看出,《食品卫生法》的"食品"概念是狭义的,并没有包括种植、养殖、储存等环节中的食品以及与食品相关的食品添加剂、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或者使用。而食品安全问题本身涵盖了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法律应当反映出食品在这个过程中的整个生物链条,仅对食品生产经营阶段中发生的食品安全法律关系进行调整使得该法出现了较大的法律监管盲区,从而造成了政府部门对饲料中加入瘦肉精、农药大量残留、滥用抗生素、食品储存污染等诸多问题的监管滞后和监管不力。第二,《食品卫生法》确定的执法主体职责与现实情况有所脱节。根据该法第三条的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而1998年机构改革之后,我国食品监管主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等多个部委共同按职能分段监管,已形成了食品安全多部门的监管体制。2004年9月1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再次对有关部委的职责分工加以调整和明确。《食品卫生法》关于执法主体职责的内容应当顺应现实的改变做出相应的调整。第三,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内容比较单薄,对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所导致的食品安全的新情况、新问题大多尚未涉及。和经济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法规相比,我国缺少一系列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制度。例如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食品安全风险评价制度、食品安全信用制度以及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等。同时,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对"食品安全"等最重要最基本的概念尚未有明确的法律定义。第四,食品安全法律责任的规定不严、衔接不顺、内容不全。以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食品卫生法》为例,对违反该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食品卫生是食品安全最基本的要求,对违反卫生规定的当予重罚。然而根据该法,在一般违法情况下,除了责令改正和警告之外,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落在执法机关的自由裁量范围之内,且不说罚款的上限太低,如此"可以"也为追究违法者的行政责任创造了迂回的空间,极有可能连区区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也不了了之。类似的规定总和起来,执法不力也就难免了。再如,《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只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即构成犯罪,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两者相比较可以看出,在同一罪名上,《食品卫生法》要求违法行为具有人身伤害后果才构成犯罪,而《刑法》则强调当违法行为具有危害人身健康的危险性时即构成犯罪。两者尺度的不统一,往往会造成行政执法部门在对待"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上述违法行为时,仅仅因为危害结果尚未发生,就依据《食品卫生法》做出不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决定,用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追究。法律衔接的不统一给了违法食品业主以喘息的可能,削减了法律的惩处力度,也为司法机关再度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造成了时间上的拖延。其主要原因是《食品卫生法》修订在前,《刑法》修订在后,这段时期内无论是食品安全问题还是国家对食品安全的关注程度均有加重之势,《刑法》的修订是顺应了当时食品安全的要求。可见《食品卫生法》的滞后性已经显现。第五,现行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中尚欠缺对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职责的落实和失职责任的追究机制。综上,在建立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应当首先抓紧组织修订《食品卫生法》。在是否将《食品卫生法》修改为《食品安全法》的问题上,还有不同意见。我们认为,食品卫生仅是食品安全问题中的一部分,无论是从法律的名称还是从法律本身的内容考虑,食品安全法律体系都应围绕"食品安全"这一核心加以建设。建议方法有二:一种是把《食品卫生法》更名为《食品安全法》,作一次全面修订和补充;另一种是重新制订一部《食品安全基本法》,作为食品安全领域的"母法",其基本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如下方面: (1)目的:综合促进和保障食品安全。(2)定义:明确"食品"、"食品安全"等名词的法律涵义。(3)食品安全监管范围:国家对食品安全实行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4)监管体制:以法律的形式提出我国食品安全基本监管框架和各方职能。(5)食品安全监管原则:确保人民身体健康,注重科学依据,控制和预防并重,公开、客观、公正,等等。(6)社会其他各阶层的食品安全责任。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为主,还包括与食品相关的行业、食品行业协会以及消费者等。(7)应急处理。(8)标准检测,含市场准入。(9)安全风险评价。(10)信用体系。(11)食品安全信息网络。(12)宣传教育。(13)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的推动。(14)法律责任。强调监管主体的违法责任、做好与《刑法》的衔接、对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者设置严厉罚则。法律的尊严是执行出来的,而不是制定出来的。无论多严密、多完善的法律,还必须经由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正确施行,才能真正发挥其保障食品安全的强大规范作用。如果行政执法部门不严格执法或者出于各种原因错误地理解和适用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那么就算这些法律法规再完善,也不能产生预期的效果。在现今的食品安全监管中,执法不力的问题不容回避。从我们了解并研究的一些案例看,有不少食品安全事故是由于失职或渎职等执法不力造成的,再加上地方保护主义,食品安全事故频发也就不足为怪了。因此,"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成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执法中的一个顽症,究其原因,不外乎是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运用能力不强、碍于情面和各方压力办"人情案"以及部分执法人员以权谋私、地方保护等等。要做到依法行政,就必须注重对执法人员的法律培训和思想道德教育、制订严密的工作纪律和内部审批程序、完善行政执法人员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大案要案领导集体决定制度,不断强化执法和执法监督,使法律法规落到实处。二、建立和完善统一协调、权责明晰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我国现今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在延续历史做法的同时,更要向管理体制卓有成效的国家学习,使监管体制相对协调集中,逐渐开创我国科学、协调的食品安全监管新模式。长期以来,我国对食品实行多头管理,一方面执法中各部门职责交叉、都可以执法,另一方面则出现模糊或真空地带,给不法分子造成可乘之机。这样就出现了我国食品安全"都管但都管不好"的局面,也为一些部门权力寻租制造了借口。2003年3月10日,国务院宣布在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基础上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其意图很明显,在政出多门的情况下,希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能起到协调作用。但由于管理构架、职责划分、行政成本以及部门协调等诸多原因,想要在短时间内解决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问题,尚不容乐观。有学者认为,应改变多头管理,向相对集中统一的方向发展。我们认为,由于食品的产业链太长,我国的地域范围大,生产力发展水平极不平衡,不可能也不必要将食品安全的监管统一在一二个部门。当前,应重点解决食品监管职责过于分散的状况,将对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相对集中,权责进一步明晰,并通过建立一种有效率和权威的协调机制提高监管效率,降低行政成本。第一,可以考虑在现行的部际食品安全联席协调会议的管理架构上有所突破,如成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以统一协调、管理涉及国家食品安全的相关部门,彻底改变目前相关行政部门各自为政、协调不力、重复管理、执法软弱的局面。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由国务院总理或副总理出任主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部、卫生部、质检局、工商总局、公安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等相关部委领导或主管领导均成为该委员会成员(关系较为重大的正部级单位的一把手可作为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会秘书长(或常务副主任)及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或秘书处可以设在某个部委(局、办),承担该委员会的具体工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1)审议食品安全的有关法规或实施细则;(2)研究确定加强食品安全的重大政策;(3)审议全国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发展规划、计划;(4)确定需要向国务院汇报的重大议题;(5)督促规划、计划和有关重大工作的落实;(6)协调部门、地方间的食品安全工作,组织重大事故的查处;(7)指导各部门、各地区及全社会支持并参与食品安全宣传,推动食品安全健康发展。此外,各省市自治区和直辖市应当成立与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对应的机构。第二,进一步探索多种管理模式,将对品种的管理和"划段"管理结合起来,对能够集中的管理链条和跨度不太大的品种可由一、二部门管理起来。对于需要"划段"的管理,要明确边界和衔接的方式方法,特别是信息的沟通和共享,职能上尽可能避免交叉。三、建立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体系目前,我国在对食品的安全监管中尚未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制度。从现实来看,一旦发生了食品安全事故,往往是监管部门事后仓促应对,相关部门匆匆召开联席会议,确定彼此的职责、工作分工和工作步骤。这种事后的应急处理方式已经不能及时控制原因日趋复杂的食品安全事故,也不能满足公众对政府高效处理此等事故的期望,更可能发生部门之间的互相推诿以及信息沟通的迟缓与不力。建立并不断完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不仅有助于上述问题的解决,还可以加强食品安全执法部门的队伍建设。食品安全方面的应急管理过程由三阶段(事故发生前、发生中和发生后)组成,在每一个阶段,都需要建立相应的应急管理机制。应急管理机制的建立应当围绕5个主要环节进行:应急信息收集、应急预防准备、应急演习、损害控制处理以及事后恢复。因此,需要建立应急计划系统、应急训练系统、应急感应系统、应急指挥中心(包括决策者与智囊、应急处理小组和应急处理专家)、应急监测系统和应急资源管理系统。事故发生前的管理活动要努力将事故化解在爆发前。事故发生中的管理活动要注意将危害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事故发生后的管理活动重在恢复原状,汲取教训。目前,北京、安徽、淮南、沈阳等地纷纷出台了或即将出台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不可否认,应急预案在及时控制和减轻消除食品突发事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方面能够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食品安全应急预案不同于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结合前面分析,它们的主要区别是:"预案"应对事后,"机制"管理事前、事中以及事后,成一系统;"预案"具有可变性,"机制"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预案"以事先沟通为保障,"机制"以制度建设为保障;"预案"强调分工和职能,"机制"强调协作和职责;"预案"各地做法不一,"机制"则应全国统一,便于上令下达,下情上报。建议在各地现有的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逐步总结国内外相关经验,在国家层面上形成较为完善的、系统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在全国统一执行。建立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因此,国家在建立食品安全应急机制的同时,应抓紧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应急机制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主观上故意瞒报、不作为、隐瞒信息等行为,都必须追究法律责任。四、完善统一全面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1. 尽快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由于订标工作缺乏有效的统一协调机制,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标准在实施中暴露出不少相互矛盾的问题,比如质量标准、检验检测标准或方法不同、含量限度要求不同等,这不仅让相关食品加工生产者颇为头疼,也使得政府部门在对不少食品的监管上陷入了尴尬的境地。比如前一时期,政府有关部门在对全国黄花菜市场进行清理的过程中发现:我国没有专门针对黄花菜含硫量的鉴定标准,只能参照卫生部关于干菜类食品的卫生标准执行。按此标准,黄花菜的含硫量不能超过毫克/千克。沈阳市卫生监督所正是根据这一数据对吨的"毒黄花菜"进行了查处,从而引发了社会各界对"毒黄花菜"问题的广泛关注。但是,国家农业部颁布的《无公害脱水蔬菜标准》(NY5184-2002)规定二氧化硫残留量的卫生指标是不得超过100毫克/千克。由于两个政府部门对黄花菜含硫量数值的规定差之千里,造成黄花菜农们无所适从,黄花菜的生产厂商们叫苦不迭,某些执法部门盲目执法,政府的监管效率也大打折扣。这一问题最终引起了国务院总理的高度重视,2004年8月9日,卫生部发布2004年第16号公告,扩大了焦亚硫酸钠和硫磺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制定了黄花菜中二氧化硫残留标准不得超过200毫克/千克的新规定,至此黄花菜的含硫量标准终于统一。综上所述,我国的诸多食品安全标准以及标准的检验检测方法已经到了全面清理、修改和完善的阶段。目前,我国食品相关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共四级标准,其中,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均有1000余项。当前,我国食品标准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总体水平偏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之间存在着交叉、矛盾或重复,重要标准短缺,标准的前期研究薄弱,部分企业标准低于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部分标准的实施状况较差,甚至强制标准也未得到很好的实施。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和发达国家及国际组织相比接轨程度不够,从而导致标准的可信度在国际上不高。1961年召开的第十一届粮农组织大会和1963年召开的第十六届世界卫生大会均通过了创建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的决议, 现今食品法典已成为全球消费者、食品生产和加工者、各国食品管理机构和国际食品贸易唯一的和最重要的基本参照标准。虽然我国1986年就已正式成为CAC成员国,但对食品法典的研究、评估与应用工作开展的并不十分理想。CAC标准都是以科学为基础制定出来的,如能在当前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中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食品标准,通过参照遵循这些标准,将国内食品标准尽快与CAC标准接轨,既可避免重复性工作,又可节省大量财力。近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的要求,开始组织实施食品标准的制订及修订,这一重要的基础工作的开展将对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水平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将会大大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水平。2. 加大对食品检测检验研究和应用的投入在实行从农田到餐桌管理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中,检测工作应当紧随标准的修订不断完善。检测工作作为食品原料、生产加工过程、运输以及市场销售等环节中内部自我监控和外部监督检查的重要手段,直接影响食品的质量和安全。随着食品中安全卫生指标限量值的逐步降低,对检测技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检验检测应向高技术化、速测化、便携化以及信息共享迈进。设置系统的食品检测机构并使之逐步社会化、建立科学的检测质量保证体系以及加强检测技术储备和人员储备是从总体上提高我国食品检测能力的重要举措。"十五"期间,国家对食品安全检测检验的研究投入了一定的资金,但从客观要求来看,"十五"期间还应进一步加大投入,特别是对于快速检测技术研究的投入,并尽快将研究成果转化成具体应用。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的统一完整,将为我国大力开展的食品市场准入制度和对食品安全一系列的监管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
我不是很清楚你们学年论文的具体要求是什么,如果你们学了这两门课的话,可以上网去找点资料,写一些关于微生物在食品加工中的应用啊之类的综述类文章.大概的介绍下.把书本上的知识与实际的生产结合起来,我想应该就是可以了 我现在是食品专业研一,你有什么具体的问题也可以来问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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