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奇才的传奇人生
我开的是一家科技型的品牌我主要看中了。这么一个趋势多种经营的方法。之前我是做服装的。压力很大,一年忙到头也没赚到什么钱。我旁边开了一家那个干洗店。是很有科技感的澳贝森。我看他每天生意都很好,这边店面一到期。我就另找一个铺面开了一家。澳贝森科技干洗。当时我那个机器设备花了35800装修花了两万块钱。手上还留了1万块钱备用资金。现在每天生意都挺火的。旺季一天三四千营业额。像现在淡季一天七八百。一年反正30多万吧。最近我妹妹也准备开一家该时间也是这个么?哦。不求发大财。学门技术比上班强多了就可以了。哈哈楼主采纳哦...............赚取利差,将人民币1700万元左右的资金借给他人,后由于他人携款潜逃致使被吸收的公众存款本金累计1900余万元无法归还。二、分歧意见被告人李某,虽然在本案中对自己所犯行为供认不讳,但对于罪状的成立,存在着争议:一种意见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在我国,吸收公众存款这一金融业务由依法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许可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进行。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也明确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在我国刑法中对此罪的罪状构成采用了叙明罪状的立法模式,行为人不必以对法益构成侵害或者危险为内容,只要以实行构成要件该当之一定行为,即成立既遂。另一种意见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未明确区分该犯罪行为与合法的民间借贷的界限,而有关法律法规也未能明确区分该犯罪行为与合法的民间借贷的界限。如浙江省的温州地区,以“经营”、“投资”为由,在民间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形早已成为不争的事实,他们用吸收来的公众存款用于投资“山西煤矿”、“炒房”、“囤积茅台”,类似李某的情形屡见鲜见。若本案只因为“李某将人民币1700万元左右的资金借给他人,由于他人携款潜逃致使被吸收的公众存款本金1900万元无法归还”所造成的后果来认定其犯罪,岂不是与该法条的立法初衷不相符。三、“非法吸收存款罪”的认定经典的刑法学理论认为:非法吸收存款罪的侵犯客体是国家金融机构的信贷秩序毕业论文范文毕业论文格式。根据我国有关金融法律、法规规定,商业银行以及城乡信用社等银行金融机构可以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除此以外个人和其他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保险公司等都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的业务。同时,存款人享有存入银行后由银行向存款人支付的本金利息。[[1]]1992年12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颁行的《储蓄管理条例》和1998年6月30日国务院通过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相继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形作了描述法律论文法学论文,简而言之,行为人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不具有吸收存款的主体资格而吸收公款;二是虽有吸收公众存款的主体资格,但采用的方法是违法的,如采用擅自提高等等量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2]] “无行为则无犯罪亦无刑罚”。反之,行为人只要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中的禁止性条款即可认为具有非法吸收存款。总之,不难看在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上,制订该法条所规范的行为与当今司法实践遇到的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有必要对刑法一百七十六条中的不明了的叙明罪状进行分析,减少在认定该罪上出现的疑惑。(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造成的“结果”对其定罪的影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属于行为犯这对我们并没有异议。作为行为犯,它的既遂不需要发生犯罪的结果,这是为各国学者所公认的结论。但是,我们也不能仅仅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作为行为犯,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中的犯罪结果问题就此划上句号,正确认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一行为犯罪的结果,是我们全面揭示构成该罪的内涵和特征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刑法学中,行为犯的犯罪结果是没有独立的地位和意义可言,“在举动犯罪(在日本将行为犯称之为‘举动犯’)中只要以实行行为的形式进行了刑法上所需要的一定举动就可以直接成立,没有必要特别考虑其因果关系的问题”。[[3]]我国台湾地区的刑法学者洪福增认为,“因果关系,系以发生一定结果为构成要件之犯罪,其行为与结果之间所必要之连锁关系,既如无前者即不发生后者的关系。仅以发生一定结果为既遂之犯罪。至形式犯(在我国台湾地区将行为犯称之为‘形式犯’),因其构成要件如有实行行为之存在,则可认定其构成要件适用性,不以规定有结果之存在为必要,即使由于行动而发生结果变不予顾虑,仅追问其行动本身之法的意义即已足”。[[4]]但是,作为一种严谨的理论,我们不应该满足于对行为犯既遂不需要产生犯罪结果的既有观念。[[5]]2001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且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法律论文法学论文,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从表面上看与“只有实质犯的行为与结果之间才具有犯罪因果关系,形式犯不存在犯罪因果关系”[[6]]这些传统的观念无疑相抵触。其实,它不仅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只强调行为犯因主观原因实施犯罪,也对其发生结果进行了社会危害性的定量。从根本上讲,任何犯罪都是能够产生犯罪结果,否则这种行为没有必要也不可能被规定为犯罪。但是,这并不说明犯罪结果在每种犯罪中都必然存在,其地位也一律平等。行为犯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其犯罪结果有着自己突出的特点: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结果“可能性”。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后又将吸收来的资金借给他人,由于他人携款潜逃致使被吸收的公众存款无法归还的结果发生。而在现实生活中,不存在这一情况居多。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其原因在于一般是国家出于有效避免使保护的金融管理秩序遭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侵害。提出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产生的结果进行限量,旨在扼制该行为进一步延伸所规定的犯罪。因为,在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时,具体的行为与特殊结果之间的紧密度、迫切性相对较弱,这种对其所产生的结果进行限量只是用来预备或防止结果蔓延的屏障,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达到防卫社会的目的。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结果“附庸性”。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一行为犯所侧重的是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通常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构罪有决定作用,而实际产生的犯罪结果则仅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量刑具有意义。由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既遂构成中不包含犯罪结果的要素,而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故意成立也不要求对其结果的发生有认识毕业论文范文毕业论文格式。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已习惯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犯的发生排斥其犯罪结果这种思维定式法律论文法学论文,无意间忽视或掩盖了可能发生的犯罪结果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犯罪的应有价值。所以,“行为犯不以危害结果为构成要件,但并非不能发生这一危害结果;如果引起某种危害结果,应视其实际损害程度,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较重处罚”。[[7]]诚然,在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时,需要将其犯罪结果问题加以综合考虑。所以,两者不是对立的,讨论其犯罪结果对“可能”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造成危害社会性,在认定该罪中有其一定的司法应用价值。(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合法民间借贷的界限2008年11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召开了处理集资类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同年12月2日,出台了《关于当前办理集资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其中针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情形有两条:1、《纪要》的第二条规定:为生产经营所需,以承诺还本分红或者付息的方法,向相对固定的人员(一定范围内的人员如职工、亲友等)筹集资金,主要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因经营亏损或者资金周转困难而未能及时兑付本息引发纠纷的,应当作为民间借贷纠纷处理。对此类案件,不能仅仅因为借款人或借款单位负责人出走,就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或者集资犯罪。2、《纪要》的第四条规定:为生产经营所需,以承诺还本分红或者付息的方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主要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因经营亏损或者资金周转困难而未能及时兑付本息引发纠纷的,一般可不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处理。但对于其中后果严重,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应当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处理。那么,在民间融资中那些是合法的民间借贷,那些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1、合法的民间借贷之界定。从目前的情形看界定合法民间借贷必须是用途,效力和内容要件适格。用途的适格,是根据《纪要》中所述,筹集资金需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效力适格,则是根据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法律论文法学论文,“公民和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有效”。而内容要件适格则是强化在适用民间借贷关系时民间借贷的利率适用幅度。尽管法律允许存在民间借贷这种民间融资现实,但对民间借贷中的利率幅度是有所控制的。《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在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以下的范围内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它同样对民间借贷的利率做了限制,一方面是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贷;另一方面是民间借贷的害性。[[8]]可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本质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用于资本、货币经营,即从事金融类业务活动,属于非法的间接融资。(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的界限1、此罪与彼罪的区别。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及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集资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客观上都表现为非法集资的行为,这两种犯罪行为都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并且均规定在刑法第三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之中,但是二者还是有所区别。(1)犯罪的目的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明确规定集资罪须具备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犯罪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则是企图通过募集资金进行营利活动,通常为了获得生产经营所需资金,或者出于抢占市场,将非法吸收来的存款高利转贷出去获取非法利润,主观方面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2)犯罪的方法不同。集资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行为方式上存在一定的差异。集资罪须要求行为人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集资,达到数额较大;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法律未规定必须以特定的的方法实施毕业论文范文毕业论文格式。行为人只是采取了可信的到期还本付息的方法以“存款”名义非法吸收变相吸收公众资金,则不以行为人使用方法作为犯罪构成要件。(3)犯罪所侵犯的客体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客体是简单的客体,即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而集资罪侵犯的客体是既侵犯了投资者的财产所有权,同时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4)犯罪所侵犯的对象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对象是公众的资金,即不特定人的存款。而集资侵犯的对象既可以是公众的资金,也可以是单位、组织的资金。(5)形成的法律后果不相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罪两罪相对而言前者对社会的危害性比后者要小,这可以从它们刑期中可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最高刑期为有期徒刑十年,而集资罪的最高刑期可达死刑。2、结合本案。被告人李某未经依法批准,以承诺还本付息的方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法律论文法学论文,为赚取利差,将资金借给他人,其主观目的是为了投资获利,而非法占有之目的。况且,其本身与妻子共同经营H市某制衣有限公司,尽管因赌博输了200余万元,但仍有一定的偿还能力,故被告人李某对存款没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同时,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当前办理集资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精神,未经依法批准,以承诺还本付息的方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用于发放贷款、资金拆借等非法营利活动的,应当依法按
内容摘要:金融监管采用何种模式,主要取决于不同国家的政治、经济、金融、立法的历史背景。目前,各国金融监管模式主要有四种模式:一是,欧洲中央银行成立后,欧元区国家中己有多半国家将银行监管从央行中分离出来。二是,英国、日本、瑞典、丹麦、澳大利亚将银行、证券、保险监管统一于单一的金融监管机构。三是,美国由美联储作为伞式监管者,负责监管混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银行、证券、保险分别由其他监管部门分别监管。四是,许多发展中国家仍由中央银行同时负责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但从总的来说,越来越多的国家金融监管采用了与央行货币政策职能相分离的模式。从这种意义上讲,我国成立单独的银行监管机构,符合我国金融改革发展的实际情况,符合国际上银行监管的总趋势。 我国目前采取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经营和监管模式是符合我国金融业目前的经营管理现状的。但在世界金融混业经营大势所趋的今天,我国金融业如何面对国际化的竞争和挑战?我国金融业的经营和监管制度是否符合我国经济和金融业的长期发展?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何在?本文将分五章对此进行探讨:其中前四章是金融监管模式的理论和趋势分析,后一章讲述的是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和改革方向。 通过本文,可以看出没有一个“最理想监管模式”可在全球适用。必须承认不同国家现行的监管体制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而且最适宜的监管体制及结构也并非固定不变的,而应随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不断改革和完善。 关键词: 金融风险 金融监管模式 分业监管 统一监管 不完全统一监管 希望采纳
销售毕业论文参考文献
大学生活要接近尾声了,大家都知道毕业生要通过毕业论文,毕业论文是一种有准备的检验学生学习成果的形式,那么问题来了,毕业论文应该怎么写?下面是我帮大家整理的销售毕业论文参考文献,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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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阅读: 汽车销售毕业论文范文
4S店是集汽车销售、维修、配件和信息服务为一体的销售店。4S店是一种以"四位一体"为核心的汽车特许经营模式,包括整车销售(Sale)、零配件(Spare Part)、售后服务(Service)、信息反馈(Survey)四部分。它拥有统一的外观形象,统一的标识,统一的管理标准,只经营单一的品牌的特点。汽车4S店汽车专卖店是由汽车经销商投资建设,用以销售由生产商特别授权的品牌汽车,其渠道模式可以表述为:厂商--专卖店--最终用户。汽车4S销售模式目前成为我国轿车市场上主流的渠道模式。
一、汽车4S店现状分析
信誉度方面 4S店有一系列的客户投诉、意见、索赔的管理,给车主留下良好的印象,而普通改装店由于人员素质、管理等问题,经常是出了问题找不到负责的,相互推委,互相埋怨,给车主留下非常恶劣的形象。以前4S店没有经营汽车用品,车主是没有选择的,只有去零售改装店,现在4S店有经营这方面业务,肯定不会舍近求远的,4S店将是他们的第一选择。
2.专业方面
由于4S店只针对一个厂家的系列车型,有厂家的系列培训和技术支持,对车的性能、技术参数、使用和维修方面都是非常的专业,做到了"专而精"。而汽车用品经销商接触的车型多,对每一种车型都不是非常的精通,只能做到"杂而博",在一些技术方面多是只知其一,不知其二。所以在改装一些需要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的产品时,4S店是有很大的优势。
3.售后服务保障方面
随着竞争的加大,4S店商家越发注重服务品牌的建立,加之4S店的后盾是汽车生产厂家,所以在售后服务方面可以得到保障。特别是汽车电子产品和汽车影音产品在改装时要改变汽车原来的电路,为以后的售后服务带来麻烦。曾经看到一家改装店改装一台奥迪轿车的汽车影音,影音改装好了,结果车不能点火了,因为没有专业的技术人才和服务保证,改装时把奥迪车的电脑程序破坏了。有的汽车制造商甚至严厉规定:不允许汽车电子方面的改装,如果改装了,厂家不进行保修。如果在4S店改装的车能对车主承诺保修,消除车主的后顾之忧,那将是吸引车主改装的重要手段之一,在4S店改装一些技术含量高的产品是车主的首选,同时还可以避免与零售改装店直接的价格竞争。
4.人性化方面
在4S店让车主真正的享受到"上帝"的感觉,累了有休息室,渴了有水喝,无聊可以看杂志、书刊、报纸、上网,如果急着用车还有备用车供你使用,整个流程有专门的服务人员为你打理,不用自己操心就完成整个业务。而汽车用品改装店这些方面根本做不到。
二、汽车销售服务
(一)销售服务的概念
销售是创造、沟通与传送价值给顾客,及经营顾客关系以便让组织与其利益关系人受益的一种组织功能与程序。销售就是介绍商品提供的利益,以满足客户特定需求的过程。商品当然包括着有形的商品及其附带的无形的服务,满足客户特定的需求是指客户特定的欲望被满足,或者客户特定的问题被解决。能够满足客户这种特定需求的,唯有靠商品提供的特别利益。因此,销售的定义就是您能够找出商品所能提供的特殊利益,满足客户的特殊需求。销售,它是一种时间的积累,专业知识的积累,实战经验的积累,行业人脉的积累。它打破了传统的生存手段,打破了固有的工作模式,以一种完全崭新的面貌计入经济发展的史册中。在它的身上,体现着自尊与自卑,骄傲与低微。它绝对因人而异,不同的销售人员代表着产品的不同价值。在人们心目当中,即佩服顶级销售人员侃侃而谈的演说、潇洒不凡的性格魅力,又无时无刻不在鄙视低微的销售人员。它既是鸿毛,又是泰山;既是企业的命脉,又是所谓"流浪汉"的家。每个人都在感叹:它具有如此悬殊的差别,它具有如此不可攀登的顶峰。 营销是一种帮助所需要的人们得到他们所需要的东西的过程,而从事销售工作的人,则从这个交换过程中得到适度的报酬。因此,如何让双方各取所需,彼此感到满意,形成一种双赢的局面,就是一种艺术了。所以,"销售"可以说是一种"变赢的艺术"。
(二)销售服务的要素
销售要素是企业为了满足顾客的需求,促进市场交易而运用的市场营销手段。这些要素多种多样,而且随着社会营销形势变化的发展而发展。
1.以满足市场需求为目标的4P要素理论:短缺经济时代的"4P理论"。
美国营销学学者麦卡锡教授在20世纪的60年代将各种营销要素归结为四大类:即产品(Product)、价格(Price)、渠道(Place)和促销(Promotion)。着几个词的英文开头都是P,故称为"4P"。
2.以追求顾客满意为目标的"4C"理论:饱和经济时代的"4C"理论。
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媒介传播速度越来越快,4Ps理论越来越受到挑战。
药品销售毕业论文范文
题目:我国药品销售渠道未来发展探索
(一)借助第三终端市场打开销售局面
第三终端市场主要包括包括了广大农村医药市场以及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国家和各地方政府无论从宏观政策上还是具体的实施办法上,在今年都有了进一步的落实,尤其是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具体指导措施也在不断完善,明年将使之拥有一个更大的市场机会。而今年针对广大农村医药市场主要包括县以下乡镇卫生院、农村卫生所、诊所和部分城乡结合部的卫生所、私人诊所、厂矿企业门诊部等。他们不受今年各地药品招投标的限制,使许多药企尤其是处方药企业纷纷开始重视第三终端市场的开发。今年面对第一终端的药品销售,面临许多地区的药品挂网招标导致的价格降低和国家发改委针对药品尤其是抗生素类药品的降价措施,使许多处方药品在第一终端的销售陷入困境。第三终端尤其是乡镇卫生院、农村卫生所、诊所等小型医疗机构的发展潜力成为各药企的青睐的对象。
目前全国市场第三终端市场的发展非常不均衡,市场差异化也比较大,区域经济发展和农村医疗体系进展也不一样,各地医药商业渠道拓展第三终端的步伐也不一致。这些因素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我们拓展第三终端市场的步伐。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开拓第三终端的销售模式也比较单一,一是依托面对第三终端市场的医药商业公司平台,通过商业渠道资源间接开展第三终端的销售活动;二是企业自己组建专门从事第三终端市场开发的销售队伍,深入一线市场通过某种销售模式如推广订货小会等,深入挖掘市场,发挥当地卫生院等较大终端的能力开拓第三终端市场。无论哪种形式,哪种销售模式,我们的根本目的必须明确,那就是将我们的产品有效地向这些空白市场拓展。第三终端市场是一个高速发展的市场,同样存在市场竞争不断加剧的发展过程,明确销售目的,实时洞察市场环境的变化,尤其是当地区域医药商业渠道格局变化、农村医疗服务体系和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服务的发展阶段,顺应市场变化,结合企业自身状况,走出一条符合企业发展方向的第三终端开拓模式。
企业的品牌和实力是开拓市场的先天优势,同样体现在第三终端市场地开发。品牌企业或具有开拓实力的企业在目前市场竞争口趋白热化的今天拓展第三资终端市场势必是一项很好的选择。但在开发过程中需要注意和重视的问题有以下两个方面:
1、利用品牌企业的知名度推动非品牌产品的销售
品牌产品的良好声誉可以作为打开第三终端的敲门砖,己经进入第三终端市场的品牌产品可以吸引客户,借助产品品牌和企业品牌,推广和带动其他非品牌产品的销售;没有进入第三终端市场的品牌产品,依托起己经营造起来的销售氛围,依靠己经形成的品牌产品的市场效应可以轻松地进入市场,抢占市场份额,提高市场占有率。
2、结合企业其他深度分销工作低成本针对第三终端进行人员配置
开拓第三终端市场实际上是我们深度分销工组的一部分,对于许多企业来说,首先让大家头疼的事就是人,人力成本、投入产出、人员编制增加带来的管理问题等等都是困扰大家的大事。而对于品牌企业来讲尤其是强势品牌产品的企业,打假工作是销售团队长期的一项任务,而假货最容易出现的地区就是在第三终端市场,我们完全可以结合企业的打假工作,配置第三终端市场的深入分销人员,将开拓第三终端市场和企业假货查处结合起来,既节省了资源又深入拓展了市场,一举两得,何乐而不为。
第三终端市场的特点是终端数量多、分散,单个终端消化量小而整体市场容量大,点多面广、需求量大、配送困难、利润低、风险小。这就决定了我们开发第三终端的模式主要是以通过医药商业渠道平台和企业自身组织的销售会议进行销售,会议销售成为第三终端开发最主要的销售方式。这种针对第三终端客户举行的面对面式的会议销售,非常关节的一环是我们销售人员的拉单能力。我们以前组织过很多这样的第三终端会议,会议订货的效果往往决定于业务人员的工作能力。相同的产品,相同的促销政策,相似的区域环境,不同业务人员参与的会议活动,订货量相差很远。因此,重视业务人员会议销售工作的能力是放在销售工作的第一位,也是唯一的无法让竞争对手仿制的东西。在目前市场竞争同质化产品、同质化销售严重的今天,加强销售队伍的软件建设,提高团队的工作能力是赢得这场战斗的法宝。业务人员的拉单能力需要通过集中培训和实战操练来完成。
第三终端客户业务达成后最主要的也是最难的.问题是配送问题,开发第三终端对于生产企业来讲需要寻找具有区域市场配送能力的医药商业公司作为我们的合作伙伴,对于医药商业渠道来讲就必须建立自身建立和完善配送能力或寻找专业物流公司完成此项功能,这是开发第三终端的临门最关键的一脚。开发第三终端市场最主要需要解决的是配送和售后服务的问题。配送问题的解决原则是充分开拓和挖掘第三终端资源,以量取胜,摊薄配送成本。同时加强管理,在配送模式、销售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扩大配送规模等方面争取低成本、高效率。
目前主要的配送模式有以下几种形式:
1、自建配送体系
2、成为两网定点单位或利用两网定点“中转模式”实现配送,充分利用政府支持
3、利用县级医院和乡镇卫生院作为物流中心
4、利用目前中国最健全的物流体系邮政物流网络
5、利用第三方物流
6、利用目前快速消费品的物流网络
(二)有效利用招标中介资源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来,为了解决药价高的问题,医疗机构实行了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医疗机构组织有关部门或人员编制本期拟集中采购的药品品种(规格)和数量计划,经单位药事管理机构集体审核后提交药品招标采购经办机构(指医疗机构联合组织的招标采购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即招标中介)。
(二)药品招标采购
1.汇总各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计划,组织专家委员会审核各医疗机构提出的采购品种、规格,确认集中采购的药品品种、规格、数量,并反馈给医疗机构。
2.确定采购方式,编制和发送招标采购工作文件。
3.审核药品供应企业(投标人)的合法性及其信誉和能力,确认供应企业(投标人)资格。
4.审核投标药品的批准文件和近期质检合格证明文件;
5.组织开标、评标或谈判,确定中标企业和药品品种品牌、规格、数量、价格、供应(配送)方式以及其他约定。
6.决标或洽谈商定后,组织医疗机构直接与中标企业按招标(洽谈)结果签订购销合同。购销合同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明确购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7.监督中标企业(或经购销双方同意由中标企业依法委托的代理机构)和有关医疗机构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和双方购销合同做好药品配送工作。
(三)同品种药品集中招标一年最多不超过2次。
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程序中可以发现招标中介起着关键作用,它们链接着医院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管理部门。在招标采购流程中医药企业主要和招标中介联系,而招标中介链接着医院这个最终的买主,也就是说招标中介拥有大部分医院资源。无怪乎有人说招标中介是药品招投标背后的推手。
目前,全国被批准的药品集中招标代理中介机构大大小小估计己有百余家。这些机构的来历复杂多样,大概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类是由医药电子商务网络公司发展而来,借助互联网作为工具进行招标。比如海虹、金药、环宇等等公司。
一类是由地方药品集中采购中心发展而来,部分借助计算机进行采购,招标是其采购的一种方式。这些采购中心原来都是一些医疗改革试点工程项目,一般都是原地方卫生管理部门的下属企业。比如佳木斯市、陕西省等地。
一类是传统的机电设备、工程招标代理公司,药品招标代理只是其招标代理业务的一部分。比如黑龙江省招标公司。
当然这些招标中介也分三六九等,级别高的招标中介招标经验丰富、实力强、有很好的客户源、较强的招标代理能力。借助他们的力量可以很容易的进入医院和地方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虽然有很多的非议,但在中国仍然要走很长的路,作为中国目前很重要的药品销售渠道,医药企业应给以足够的重视。利用招标中介完成医药企业不能完成的工作,利用招标中介来完善自己的销售渠道。
(三)混合型医药销售模式
当前企业的销售从渠道的角度来划分,大致可以分为直效销售、直控销售、非直控销售以及混合型销售。混合型销售模式就是既自建渠道,又保留各级代理商空间,两者互相策应,并插入市场的每一处空白。目前,国内医药企业采用这种销售模式不是太多,但在药改新政的局面下这种销售模式会很快被推广使用。因为这种模式能有力地推动了企业的快速发展。这种混合型的销售模式,生存的根基在于中国地域文化、发展程度的差异性,来源于不同模式各自具备的适宜条件,来自于消费群体需求的差异化。
采取这种混合型销售模式要注意一些基本问题:
1,两者不能形成竞争格局;
2,要绝对处理好厂商关系;
3,厂家需要足够强的资金实力与品牌影响力;
4,在同一地区先自建渠道,运行平稳后,再招合作伙伴;
5,厂家当地自建渠道要对当地合作伙伴提供全面服务.
混合型经营管理模式的实质是一企多制,按照扁平化、信息化、小机构大职能的原则,精减机构,精干主体,减少管理层次,建立和形成了精干、效能、快速反应、纵横协调、权责明确、管理到位的组织结构体系。按照企业集团化、经营集约化、内部市场化、控制预算化、责任目标化、奖惩制度化的原则,实行生产与经营分开,生产与生活后勤剥离,管理职能与经营职能分开,建立了集权与适度分权相结合,责权利相结合的经营管理模式。实行“一企多制”,其目的是精干医药企业的主体,其核心是根据各单位、各部门不同性质和情况,采取不同的经营管理模式,“分而治之”,实行灵活多样的模式策略,充分调动各单位和各级各类人员的生产工作积极性、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机构的运行效率,巩固和加强核心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其方式是划小核算单位,建立内部银行,实行内部买卖结算制,模拟市场运行,同时加大分流剥离力度,原则上与主业关联性小的部门、产业,从主业中分离出去,进行企业化经营。
其实你最好根据你大学期间学过些什么,做过什么研究,根据自己熟悉的方向来定题目,最好是如果参加了课题,写起来就容易的多。如果实在不知道怎么写,建议你百度下:普刊学术中心,有关于毕业论文写作方法技巧类教程,自己多学习下吧,对你毕业论文绝对会有很大帮助的
当地居民的消费能力也不低,开干洗店是一个很有前景的行业,干洗利润还是很高的。只要你位置选择的好,技术过关,推广策略得当,经营项目符合当地的需求,小型门店半年左右回本是没什么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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