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4年奥运会奖牌榜 名次 代表团 金牌 银牌 铜牌 总数 1 美国 36 26 28 90 2 苏联 30 31 35 96 3 日本 16 5 8 29 4 德国联队 10 22 18 50 5 意大利 10 10 7 27 6 匈牙利 10 7 5 22 7 波兰 7 6 10 23 8 澳大利亚 6 2 10 18 9 捷克斯洛伐克 5 6 3 14 10 英国 4 12 2 18 1968年奥运会奖牌榜 名次 代表团 金牌 银牌 铜牌 总数 1 美国 45 28 34 107 2 苏联 29 32 30 91 3 日本 11 7 7 25 4 匈牙利 10 10 12 32 5 民主德国 9 9 7 25 6 法国 7 3 5 15 7 捷克斯洛伐克 7 2 4 13 8 联邦德国 5 11 10 26 9 澳大利亚 5 7 5 17 10 英国 5 5 3 13 1972年奥运会奖牌榜 名次 代表团 金牌 银牌 铜牌 总数 1 苏联 50 27 22 99 2 美国 33 31 30 94 3 民主德国 20 23 23 66 4 联邦德国 13 11 16 40 5 日本 13 8 8 29 6 澳大利亚 8 7 2 17 7 波兰 7 5 9 21 8 匈牙利 6 13 16 35 9 保加利亚 6 10 5 21 10 意大利 5 3 10 18 1976年奥运会奖牌榜 名次 代表团 金牌 银牌 铜牌 总数 1 苏联 49 41 35 125 2 民主德国 40 25 25 90 3 美国 34 35 25 94 4 联邦德国 10 12 17 39 5 日本 9 6 10 25 6 波兰 7 6 13 26 7 保加利亚 6 9 7 22 8 古巴 6 4 3 13 9 罗马尼亚 4 9 14 27 10 匈牙利 4 5 13 22 1980年奥运会奖牌榜 名次 代表团 金牌 银牌 铜牌 总数 1 苏联 80 69 46 195 2 民主德国 47 37 42 126 3 保加利亚 8 16 17 41 4 古巴 8 7 5 20 5 意大利 8 3 4 15 6 匈牙利 7 10 15 32 7 罗马尼亚 6 6 13 25 8 法国 6 5 3 14 9 英国 5 7 9 21 10 波兰 3 14 15 32 1984年奥运会奖牌榜 名次 代表团 金牌 银牌 铜牌 总数 1 美国 83 61 30 174 2 罗马尼亚 20 16 17 53 3 联邦德国 17 19 23 59 4 中国 15 8 9 32 5 意大利 14 6 12 32 6 加拿大 10 18 16 44 7 日本 10 8 14 32 8 新西兰 8 1 2 11 9 南斯拉夫 7 4 7 18 10 韩国 6 6 7 19 1988年奥运会奖牌榜 名次 代表团 金牌 银牌 铜牌 总数 1 苏联 55 31 46 132 2 民主德国 37 35 30 102 3 美国 36 31 27 94 4 韩国 12 10 11 33 5 联邦德国 11 14 15 40 6 匈牙利 11 6 6 23 7 保加利亚 10 12 13 35 8 罗马尼亚 7 11 6 24 9 法国 6 4 6 16 10 意大利 6 4 4 14 1988年奥运会奖牌榜 名次 代表团 金牌 银牌 铜牌 总数 1 苏联 55 31 46 132 2 民主德国 37 35 30 102 3 美国 36 31 27 94 4 韩国 12 10 11 33 5 联邦德国 11 14 15 40 6 匈牙利 11 6 6 23 7 保加利亚 10 12 13 35 8 罗马尼亚 7 11 6 24 9 法国 6 4 6 16 10 意大利 6 4 4 14 1988年奥运会奖牌榜 名次 代表团 金牌 银牌 铜牌 总数 1 苏联 55 31 46 132 2 民主德国 37 35 30 102 3 美国 36 31 27 94 4 韩国 12 10 11 33 5 联邦德国 11 14 15 40 6 匈牙利 11 6 6 23 7 保加利亚 10 12 13 35 8 罗马尼亚 7 11 6 24 9 法国 6 4 6 16 10 意大利 6 4 4 14 1988年奥运会奖牌榜 名次 代表团 金牌 银牌 铜牌 总数 1 苏联 55 31 46 132 2 民主德国 37 35 30 102 3 美国 36 31 27 94 4 韩国 12 10 11 33 5 联邦德国 11 14 15 40 6 匈牙利 11 6 6 23 7 保加利亚 10 12 13 35 8 罗马尼亚 7 11 6 24 9 法国 6 4 6 16 10 意大利 6 4 4 14 1992年奥运会奖牌榜 名次 代表团 金牌 银牌 铜牌 总数 1 联合队 45 38 29 112 2 美国 37 34 37 108 3 德国 33 21 28 82 4 中国 16 22 16 54 5 古巴 14 6 11 31 6 西班牙 13 7 2 22 7 韩国 12 5 12 29 8 匈牙利 11 12 7 30 9 法国 8 5 16 29 10 澳大利亚 7 9 11 27 1996年奥运会奖牌榜 名次 代表团 金牌 银牌 铜牌 总数 1 美国 44 32 25 101 2 俄罗斯 26 21 16 63 3 德国 20 18 27 65 4 中国 16 22 12 50 5 法国 15 7 15 37 6 意大利 13 10 12 35 7 澳大利亚 9 9 23 41 8 古巴 9 8 8 25 9 乌克兰 9 2 12 23 10 韩国 7 15 5 27 2000年奥运会奖牌榜 名次 代表团 金牌 银牌 铜牌 总数 1 美国 40 24 33 97 2 俄罗斯 32 28 28 88 3 中国 28 16 15 59 4 澳大利亚 16 25 17 58 5 德国 13 17 26 56 6 法国 13 14 11 38 7 意大利 13 8 13 34 8 荷兰 12 9 4 25 9 古巴 11 11 7 29 10 英国 11 10 7 28 2004奥运会奖牌榜 名次 国家 地区 金牌 银牌 铜牌 奖牌总数 1 美国 35 39 29 103 2 中国 32 17 14 63 3 俄罗斯 27 27 38 92 4 澳大利亚 17 16 16 49 5 日本 16 9 12 37 6 德国 14 16 18 48 7 法国 11 9 13 33 8 意大利 10 11 11 32 9 韩国 9 12 9 30 10 英国 9 9 12 30 历届中国奖牌榜数目及排名情况:金牌 银牌 铜牌 总体排名 名次第23届洛杉矶奥运会(1984年) 15 8 9 4 4 第24届汉城奥运会 5 11 12 11 11 第25届巴塞罗那奥运会 16 22 16 4 4 第26届亚特兰大奥运会 16 22 12 4 4 第27届悉尼奥运会 28 16 15 3 3 第28届雅典奥运会 32 17 14 2 2 奖 牌 总 计 112 96 781984年第23届洛杉矶奥运会(15枚)许海峰 射击男子自选手枪慢射 (中国首枚金牌的获得者)周继红 跳水女子10米跳台李 宁 体操男子自由体操、鞍马、吊环楼 云 体操男子跳马马燕红 体操女子高低杠李玉伟 射击男子50米移动靶标准射击吴小旋 射击女子小口径标准步枪曾国强 举重男子50公斤级吴数德 举重男子56公斤级陈伟强 举重男子60公斤级姚景远 举重男子公斤级栾菊杰 击剑女子花剑个人女子排球(张蓉芳、郎平、朱玲、杨锡兰周晓兰、梁艳、姜英、侯玉珠、苏惠娟、李延军、杨小君、郑美珠)1988年第24届汉城奥运会(5枚)许艳梅 跳水女子10米跳台高 敏 跳水女子3米跳板楼 云 体操男子跳马陈龙灿/韦晴光乒乓球 男子双打陈 静 乒乓球女子单打1992年25届巴塞罗那奥运会(16枚)陈跃玲 田径女子10公里竞走庄 泳女子100米自由泳钱 红女子1米蝶泳林 莉女子200米个人混合泳杨文意女子50米自由泳伏明霞 跳水女子10米跳台高 敏 跳水女子3米跳板孙淑伟 跳水男子10米跳台陆 莉 体操女子高低杠李小双 体操男子自由操王义夫 射击男子气手枪张 山 射击双向飞碟庄晓岩 柔道女子72公斤级邓亚萍/乔红乒乓球 女子双打吕 林/王涛乒乓球 男子双打邓亚萍 乒乓球女子单打1996年第二十六届特兰大奥运会(16枚)王军霞 田径女子5000米乐靖宜 女子 100米自由泳伏明霞 跳水女子10米跳台伏明霞 跳水女子3米跳板熊 倪 跳水男子3米跳板唐灵生 举重男子59公斤级占旭刚 举重男子70公斤级李小双 体操男子个人全能李对红 射击女子25米运动手枪杨 凌 射击男子10米移动靶邓亚萍 乒乓球女子单打邓亚萍/乔 红乒乓球 女子双打孔令辉/刘国梁乒乓球 男子双打刘国梁 乒乓球男子单打葛 菲 /顾 俊羽毛球 女子双打孙福明 柔道女子72公斤以上级2000年第二十七届悉尼奥运会(28枚)陶璐娜射击蔡亚林 射击男子10米气步枪体操男子团体杨 霞 举重女子53公斤级陈晓敏 举重女子63公斤级林伟宁 举重女子69公斤级张 军/高 凌羽毛球 男女混打唐 琳 柔道女子78公斤级杨 凌 射击男子10米移动靶丁美媛 举重女子75公斤级占旭刚 举重男子77公斤级袁 华 柔道女子78公斤级王 楠/李 菊乒乓球 女子双打龚智超 羽毛球女子单打葛 菲/顾 俊羽毛球 女子双打吉新鹏 羽毛球男子单打王励勒/阎 森乒乓球 男子双打王 楠 乒乓球女子单打刘 璇 体 操女子平衡木李小鹏 体 操男子双杠孔令辉 乒乓球男子单打熊 倪 跳水男子3米板李 娜/桑 雪跳水 女子跳台双人王丽萍 竞走女子20公里熊 倪/肖海亮跳水 男子跳板双人伏明霞 跳水女子3米跳板陈 中 跆拳道女子67公斤级田 亮跳水 男子汉10米跳台2004年第二十八届雅典奥运会(32枚)杜丽 射击 女子 10米气步枪王义夫 射击 男子 10米气步枪郭晶晶/吴敏霞跳水 女子双人3米板田亮/杨景辉 跳水男子双人10米跳台洗东妹 柔道 女子 52公斤级朱启南 射击 男子 10米气步枪陈艳青 举重 女子 58公斤罗雪娟女子100米蛙泳石智勇 举重男子62公斤级劳丽诗/李婷 跳水女子 双人10米跳台张国政 举重 男子 69公斤级张宁 羽毛球女子单打刘春红 举重女子69公斤级抓举张 军/高 凌羽毛球 男女混打王楠/张怡宁 女子乒乓球双打马琳/陈玘男子乒乓球双打张洁雯/杨维 女羽毛球双打唐功红 女子举重75公斤以上级贾占波 男子 射击 50米步枪张怡宁 女子乒乓球女单打李婷/孙甜甜 女子网球双打滕海滨 男子体操鞍马王旭 女子摔跤72公斤级彭勃 男子 跳水三米板郭晶晶 女子跳水单人三米板刘翔 男子 田径 110米栏邢惠娜 女子 10000米孟关良/杨文军男子 双人划艇500米罗微 女子跆拳道67kg胡佳 男子 跳水 10米跳台女子排球陈中 女子跆拳道67公斤以上级
23-28届奥运会中国共获得112枚金牌,96枚银牌,78枚铜牌奖牌总数为286枚第23届洛杉矶奥运会 第4名中国.15枚金牌,8枚银牌,9枚铜牌 奖牌总数为32枚第24届汉城奥运会 第11名中国.5枚金牌,11枚银牌,12枚铜牌 奖牌总数为28枚第25届巴塞罗那奥运会 第4名中国.16枚金牌,22枚银牌,16枚铜牌 奖牌总数为54枚第26届亚特兰大奥运会 第4名中国.16枚金牌,22枚银牌,12枚铜牌 奖牌总数为50枚第27届悉尼奥运会 第3名中国.28枚金牌,16枚银牌,15枚铜牌 奖牌总数为59枚第28届雅典奥运会 第2名中国.32枚金牌,17枚银牌,14枚铜牌 奖牌总数为63枚1896年奥运会奖牌榜名次 代表团 金牌 银牌 铜牌 总数1 美国 11 7 2 202 希腊 10 17 19 463 德国 6 5 2 131900年奥运会奖牌榜名次 代表团 金牌 银牌 铜牌 总数1 法国 26 41 34 1012 美国 20 14 14 483 英国 15 6 9 301904年奥运会奖牌榜名次 代表团 金牌 银牌 铜牌 总数1 美国 77 81 78 2362 德国 4 4 5 133 古巴 4 2 3 91906年届间奥运会奖牌榜名次 代表团 金牌 银牌 铜牌 总数1 法国 15 9 16 403 美国 12 6 6 242 希腊 8 13 12 331908年奥运会奖牌榜名次 代表团 金牌 银牌 铜牌 总数1 英国 56 51 38 1452 美国 23 12 12 473 瑞典 8 6 11 251912年奥运会奖牌榜名次 代表团 金牌 银牌 铜牌 总数1 美国 25 19 19 632 瑞典 24 24 17 653 英国 10 15 16 411920年奥运会奖牌榜名次 代表团 金牌 银牌 铜牌 总数1 美国 41 27 27 952 瑞典 19 20 25 643 英国 16 15 13 441924年奥运会奖牌榜名次 代表团 金牌 银牌 铜牌 总数1 美国 45 27 27 992 芬兰 14 13 10 373 法国 13 15 10 381928年奥运会奖牌榜名次 代表团 金牌 银牌 铜牌 总数1 美国 22 18 16 562 德国 10 7 14 313 芬兰 8 8 9 251932年奥运会奖牌榜名次 代表团 金牌 银牌 铜牌 总数1 美国 41 32 30 1032 意大利 12 12 12 363 法国 10 5 4 191936年奥运会奖牌榜名次 代表团 金牌 银牌 铜牌 总数1 德国 33 26 30 892 美国 24 20 12 563 匈牙利 10 1 5 161948年奥运会奖牌榜名次 代表团 金牌 银牌 铜牌 总数1 美国 38 27 19 842 瑞典 16 11 17 443 法国 10 6 13 291952年奥运会奖牌榜名次 代表团 金牌 银牌 铜牌 总数1 美国 40 19 17 762 苏联 22 30 19 713 匈牙利 16 10 16 421956年奥运会奖牌榜名次 代表团 金牌 银牌 铜牌 总数1 苏联 37 29 32 982 美国 32 25 17 743 澳大利亚 13 8 14 351960年奥运会奖牌榜名次 代表团 金牌 银牌 铜牌 总数1 苏联 43 29 31 1032 美国 34 21 16 713 意大利 13 10 13 361964年奥运会奖牌榜名次 代表团 金牌 银牌 铜牌 总数1 美国 36 26 28 902 苏联 30 31 35 963 日本 16 5 8 291968年奥运会奖牌榜名次 代表团 金牌 银牌 铜牌 总数1 美国 45 28 34 1072 苏联 29 32 30 913 日本 11 7 7 251972年奥运会奖牌榜名次 代表团 金牌 银牌 铜牌 总数1 苏联 50 27 22 992 美国 33 31 30 943 民主德国 20 23 23 661976年奥运会奖牌榜名次 代表团 金牌 银牌 铜牌 总数1 苏联 49 41 35 1252 民主德国 40 25 25 903 美国 34 35 25 941980年奥运会奖牌榜名次 代表团 金牌 银牌 铜牌 总数1 苏联 80 69 46 1952 民主德国 47 37 42 1263 保加利亚 8 16 17 411984年奥运会奖牌榜名次 代表团 金牌 银牌 铜牌 总数1 美国 83 61 30 1742 罗马尼亚 20 16 17 533 联邦德国 17 19 23 594 中国 15 8 9 321988年奥运会奖牌榜名次 代表团 金牌 银牌 铜牌 总数1 苏联 55 31 46 1322 民主德国 37 35 30 1023 美国 36 31 27 9411 中国 5 11 12 281992年奥运会奖牌榜名次 代表团 金牌 银牌 铜牌 总数1 联合队 45 38 29 1122 美国 37 34 37 1083 德国 33 21 28 824 中国 16 22 16 541996年奥运会奖牌榜名次 代表团 金牌 银牌 铜牌 总数1 美国 44 32 25 1012 俄罗斯 26 21 16 633 德国 20 18 27 654 中国 16 22 12 502000年奥运会奖牌榜名次 代表团 金牌 银牌 铜牌 总数1 美国 40 24 33 972 俄罗斯 32 28 28 883 中国 28 16 15 592004年奥运会奖牌榜名次 代表团 金牌 银牌 铜牌 总数1 美国 35 39 29 1032 中国 32 17 14 633 俄罗斯 27 27 38 92就只找到这些了,还有个网站,你可以去看看.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刘白驹告诉记者:“住院权、治疗权是精神障碍者最重要的权利。一方面,精神障碍者有权获得治疗和护理;另一方面,精神障碍不同于躯体疾病,如果精神障碍者自己不感到痛苦,所患精神障碍没有损害自身健康或者不会导致死亡,也无可能伤害自己或他人,可以不治疗、不住院,外人不宜干涉。目前,在国际上,精神障碍者的住院权、治疗权得到普遍承认。联合国《保护患精神疾病的人和改善精神卫生保健的原则》中明确规定了精神障碍者的住院权、治疗权。”但是,刘白驹也指出:精神障碍者的住院权、治疗权并不是绝对的。在特别情况下,为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精神障碍者的根本利益,也可以对精神障碍者实施非自愿住院治疗。一种是保安性强制住院治疗,基于社会公众利益对有社会危险性的精神障碍者和基于人道主义对于有可能自杀、自残的精神障碍者,应当给予强制住院治疗。另一种是救护性非自愿住院治疗,为保护精神障碍者的根本利益,对病情严重、不住院治疗就可能发生生存危险的,或者生活不能自理或不能自我保护且身份不明、无人看护的精神障碍者,应当收住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国家行政学院杨小君教授认为,强制治疗实际上包含限制人身自由的性质,而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通常需要遵循比例原则,即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要符合必要性、目的性及妥当性要求。因此,他认为,将表面正常而实际存在精神疾病的人送进医院强制治疗是否有必要,是否符合比例原则,仍存在探讨空间。 另一位专家就此认为,虽然法律没有规定,但并不是说将他人送往精神病院强制治疗的行为就没有约束。从法理上讲,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行为,公民可以做这种行为而不受约束,但是对于限制公民权利、剥夺他人自由的行为则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即绝不能说法律没有禁止就可以去做,特别是相对于个人而言具有公权力的单位、组织,更应该受到严格限制。显然,如果精神病人对自己或他人没有危险性,任何单位或组织都没有权利强制其住院治疗;否则,就侵犯了他人的治疗权和住院权等合法权益,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杨小君:根据民法原理,要限制一个精神病人的民事权利需要通过司法程序。限制人身自由与限制民事权利有相同的法律效果,对精神病人采取非自愿住院治疗,也需要一个司法程序或类似程序。由于精神疾病的强制治疗涉及限制人身自由,按照《立法法》第八条“法律保留”原则规定,凡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作出规定。刘白驹:对法律中如何规定两种非自愿住院制度的相关程序可作这样的设想,(1)在保安性强制住院治疗中,公安机关接到任何人报告后,经审查认为有必要,并经两名以上独立司法精神医学专家形成一致意见,方可强制精神病人入院。在紧急情况下,为阻止精神障碍者可能立即实施危害行为,公安机关可以对疑似精神障碍者实施临时性(不超过24小时)的约束,公安机关也可以将疑似精神障碍者移送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由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对其实施临时性(不超过3日,必要时可延长至7日)的强制观察和治疗。(2)在救护性非自愿住院治疗中,精神障碍者的家属、监护人、公安机关和民政机关等向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提出住院治疗请求的,接诊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向卫生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由卫生行政管理机关指定两名以上接诊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以外的精神医学专家进行评估。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可在评估前对精神障碍者或疑似者实施临时性(不超过3日,必要时可延长至7日)的强制观察和治疗。 不论适用哪种非自愿住院治疗措施,对被强制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者的精神状况都要进行定期复查;非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者及其家属或监护人有权在一定周期内向主管机关提出解除强制住院治疗的申诉。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构成非法拘禁罪。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马登民教授:首先要看患者是否确实有精神疾病。如果经鉴定,患者确实没有精神疾病,而送诊者又明知这一点,那么送诊者及精神病院的行为就可能属于非法拘禁行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作富教授:即使鉴定没有精神疾病,也难以追究刑事责任。首先,对强制送诊者和收治精神病院,要证明其主观上有非法拘禁的故意非常困难,因为送诊者完全可以说是出于好心,为了给患者治病,而精神病院则可能说是误诊,或者说当时确实有病而现在已经治愈。其次,作出强制送诊决定的单位或组织往往是以单位名义进行,而非法拘禁罪并没有单位犯罪。如果单位未经亲属同意就强制送患者住院治疗,做法上确实欠妥,但还达不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综上所述:一、伤害他人 二、伤害自己。基于这两点,才可以强制送入医院。
应该听妻子的,妻子是他的配偶。但现在他自己也不同意,因为他自己也是成年人,自己有权利决定是否去不去,毕竟现在还不知道他是不是有精神病,所以对于丈夫自己不同意去做检查没有强制措施。 可以继续规劝对方同意,如果始终不行,楼上的办法你可以试试,当然,最好还是规劝,你可以发动你的亲朋好友从利害关系等各方面去规劝对方,毕竟是为了对方的好,也是为了整个家庭的好,真有病耽误了麻烦可就更大了。 祝福你的朋友!
准行政行为研究2003-11-27 11:17:13 页面功能 【字体:大 中 小】【打印】【关闭】 准行政行为不是一个法律用语,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并没有准行政行为的提法,准行政行为更多地作为一个学术用语被学者们提起缘于对行政行为研究的需要,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确立“行政行为”而放弃“具体行政行为”提法可以看到,将行政行为定义在狭义、最狭义的范畴已不适应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扩展的要求。因此,大多数学者们将行政行为定位在广义范畴,认为行政主体实施的所有公法行为都是行政行为,行政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以及介于二者之间的准行政行为也都归于行政行为的名下。在这种情况下,准行政行为日益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一个热点。因此,有必要加强对准行政行为的研究,以指导司法实践。 一、准行政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学术界对准行政行为概念的定义不一:有观点认为,“准行政行为,是指符合行政行为的特征,包含行政行为的某些基本构成要素,但又因欠缺某些或某个要素,而不同于一般行政行为的一类行为。”(马怀德:《行政诉讼范围研究》,检察日报正义网2001年7月21日)还有观点认为,“准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单方面作出的,自身不直接产生特定的法律效果,但对行政行为有直接影响,并间接地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见《行政法词典》,黎国智主编)。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将准行政行为定义为:“行政机关就某种具体事实所作的判断、认识,以观念表示的精神作为构成要素,依法发生法律效果的行政活动,又称观念行为、表明行为”(见《行政法概要》,张家洋编)。日本有学者认为,准行政行为是“根据行政厅的意思表示以外的判断或认识的表示,由法律将一定的法律效果结合起来形成的行政行为”(见《日本行政法通论》,杨建顺编)。 在这些定义中,第一种观点注意到准行政行为的特殊规定性,将准行政行为与行政法律行为区别开来,但作为一种表述尚未概括其本质属性。第二种观点、第三种观点试图对准行政行为本质进行概括,其观点分属学术界争论已久的“间接法律效果说”“观念表示说”。第四种观点总体上可归属于“观念表示说”,但认为准行政行为法律效果的产生只与法律规定有关,排除其它事实对准行政行为法律效果的影响,尚不全面。虽然存在上述差别,但这些差别主要是定义者叙述和角度的差别,尚未构成根本对立。因此,融合“间接法律效果说”和“观念表示说”渐成通说。较有代表性的定义:“准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以观念表示的方式作出的间接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孔繁华:《准行政行为》,载《陨阳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0年第2期)我们赞同通说的定义,并认为准行政行为必须同时具备“观念表示”与“间接法律效果”二个要素,其中,“观念表示”是准行政行为成立的根本前提,“间接法律效果”是“观念表示”的必然产物。 根据通说的定义,准行政行为具有下列特征: 1、准行政行为的实施主体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准行政行为首先是行政行为,必须具有行政行为的主体要素,即行为者为行政主体,不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所实施的行为不是行政行为,亦不可能是准行政行为,掌握这个特征有助于我们区分准行政行为与准行政主体行为,两者的区别其后详述。 2、准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以观念表示的方式作出的行政行为。观念表示不同于意思表示,后者是指行政主体把进行某一行政法律行为的内心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目的是为了改变相对人权利义务。譬如,公安机关以书面形式对相对人作出处罚决定,交通警察以手势指挥交通,以实现对相对人的规制。而观念表示仅是行政主体就具体事实作出判断后表明观念的行为,这种表态并不为相对人设定任何权利义务。譬如,工商机关告知相对人对其办理营业执照申请的受理,税务机关催促办理纳税申报的通知等,其意图仅是告诉相对人关于某种事实或状态的信息,并不涉及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取得、丧失或变更。 3、准行政行为是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准行政行为一定要产生法律效果,否则无法区别于事实行为。但是准行政行为的法律效果并不具直接性。行政主体虽然作出准行政行为,但要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发生法律效果,必须依赖有关法律的规定或新的事实。“准行政行为本身并不产生必然的、确定的、即刻的法律效果,只有当新的事实出现时,或者其他主体作出与该事实相关的行为时,处于休眠状态的的效果意思才表现出其‘对外’的法律效果特性”。(马怀德:《行政诉讼范围研究》,检察日报正义网2001年7月21日)譬如,工商机关的受理相对人申请颁发营业执照的行为并不与最后决定颁发执照有必然联系,受理行为仅通过最后结果才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现实影响。此外,准行政行为产生法律效果还依赖法律的规定,行政主体的观念表示或判断要产生法律效果,离不开实定法。“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之所以是一个违章行为或事实,而饮水后驾驶机动车辆之所以不是一个违章行为或事实,正是由于法律的规定不同。”(杨小君:《关于行政认定行为的法律思考》,载于《行政法学研究》1999年第1期)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行政机关如果仅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并作出判断是一种事实性认定,将交通事故与违章行为联系起来,分出是非责任,并对相对人产生法律效果,《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无疑起决定作用。 4、准行政行为具有行政行为的预备性、中间性、阶段性特征。国内有学者注意到行政行为的过程性,认为“行政行为不是一个个单一、孤立、静止的行为,而是一系列不断运动、相互关联具有承接性的过程;这些过程又构成一个个多层次的、极为复杂的系统”(朱维究、胡卫列:《行政行为过程性论纲》,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4期)根据有关研究,行政行为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即调查取证阶段、作出决定阶段和宣告送达阶段。在这三个阶段中,可能存在行政机关的事实行为、准行政行为以及程序行政行为等独立的行政行为。但是,从行政行为完成的整个过程看,这些行为又具有相对性,仅仅可能是构成行政行为若干链中的一环。譬如,受理行为和通知行为,可能存在于行政行为的调查取证阶段或者宣告送达阶段,成为一个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由于该行为不是行政机关的最终行为,缺乏完整行政法律行为的效果要素,所以对相对人不产生确定的法律规制效果。再如,行政机关的某些咨询、请示、答复等行为,由于正处于行政行为运转过程中,行政机关的意思表示尚未外化,法律效果尚未形成,被称为不成熟的行政行为。这些行为都属于准行政行为范畴。可以认为,相当多的准行政行为都是行政行为过程性的体现。 二、准行政行为与相关行政行为的区别及意义 (一)准行政行为与行政法律行为 行政法律行为又称法律性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实施的行为是以改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为目的,且实施该行为时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从后果看对相对人能产生羁束力的行为。行政法律行为具有完整的法律效果,作出后即产生拘束力、执行力、确定力,表现形式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命令等。准行政行为非以意思表示而以观念表示为构成要素,依赖法律规定或法律事实而对相对人发生法律效果。准行政行为只产生行政法律行为的某些法律效果,如拘束力、确定力。譬如,行政机关确认某种关系是否存在,某个主体是否具备某种资质。还有某些证明行为,只是证明某种事实状态。这些行为具有确定力,但并不像行政法律行为那样具有执行力。总之,可以认为,准行政行为与行政法律行为的主要区别在于准行政行为在法律效果上欠缺行政法律行为完整要素,这主要由观念表示和意思表示的差异性所决定。 (二)准行政行为与事实行为 “事实行为是行政机关所实施的本身不直接或间接引起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得丧变更等法律后果的行为”(见《走出低谷的中国行政法学》,张尚鷟主编)。行政事实行为和准行政行为在主体和权力属性上一样,都是行政主体实施的与职权有关的行为。关键区别在于是否具有法律效果。“这种法律效果既包括主观上是否以设定、变更或消灭相对人权利义务为目的,又包括客观上能否为相对人设定、变更或消灭一定的权利义务”。(吴强:《行政事实行为浅论》,载《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第21卷第4期)这种法律效果有别于不以人意志为转移而客观存在的法律后果,行政事实行为不产生法律效果但可以产生法律后果,该法律后果可能导致司法审查(如行政赔偿)。而准行政行为以追求一定行政法律效果为目的,尽管这种效果是间接的,但不并妨碍行为的客观效果与行为人的主观追求的一致性。譬如,工商机关受理相对人颁发营业执照的申请,尽管并不必然导致执照的颁发,但受理行为已表明工商机关将通过是否颁发营业执照的行为来影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而行政机关的事实行为无论从主观上还是客观效果上都不可能构成对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影响。因此,行政主体的例行检查、调查等行为(行政处罚程序中的检查、调查行为除外)以及行政指导行为都属于事实行为而非准行政行为。 (三)准行政行为与程序行政行为 程序行政行为是与实体行政行为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代表性观点:“程序行政行为指由法律设定的,规制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方式、形式与步骤的一系列补充性、辅助性措施的总称”;(朱维究、阎尔宝:《程序行政行为初论》,载《政法论坛》1997年第3期)学术界对程序行政行为的法律属性看法不一,有的认为程序行政行为是事实行为,有的认为程序行政行为就是准行政行为。我们认为,事实行为属于不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范畴,程序行政行为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不产生法律效果(例如某些例行检查、调查行为)。一般而言,完整行政行为是一个程序和实体的统一体,因而程序行政行为与实体行政行为一样应当产生法律效果。“在一定情况下,程序行政行为实施所产生的物质后果(如调查所得到的资料)会对行政实体行为产生影响,并间接作用于行政相对一方的实体权利与义务,从而对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产生间接的后果。”(朱维究、阎尔宝:《程序行政行为初论》,载《政法论坛》1997年第3期)可见,程序行政行为并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行政主体通过程序行政行为,辅助并保障实体行政行为作出,从而间接作用于行政相对一方的实体权利与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讲,程序行政行为与准行政行为具有同一性,某些准行政行为如告知、通知,实际上是行政行为的一个程序步骤,但亦具有自身独立的价值。但是,虽然某些程序行政行为可以归属于准行政行为,却不可以说准行政行为就是程序行政行为。因为许多行政主体的观念表示行为并不都具程序性,譬如规划管理机关确认违章建筑,工商管理机关出具企业登记情况说明等,这些行为并非辅助性、补充性的程序性措施,不是程序行政行为,但属于准行政行为。由此,我们认为,程序行政行为与准行政行为之间存在交叉关系:程序行政行为的一部分属于准行政行为(尚有部分属于事实行为),准行政行为的一部分是程序行政行为。 (四)准行政行为与准行政主体的行为 行政主体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机关和组织,包括根据组织法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也包括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对某一具体事项行使管理权的社会组织。准行政主体不是严格的法律概念,泛指那些形式上具备行政主体的某些特征,或属于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潜在对象的机构和组织,准行政主体不是行政主体。只有行政主体实施的行为才是行政行为,只有行政主体以观念表示方式作出的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间接法律效果的行为才是准行政行为。准行政主体的行为不是行政行为,亦不可能是准行政行为。实践中,有人把准行政行为的“准”理解为行为主体意义的“准”,将没有取得授权的组织所为的行为也纳入准行政行为范畴。譬如,有人认为学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行为是一种准行政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学校具有代表国家向毕业学生颁发毕业证、学位证的资格,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的行为因授权而成为一种行政法律行为,此时并不因为学校较其它行政主体的特殊性而改变其行为的行政性质。同样,对于法律授权以外的其它教育管理行为,学校亦不当然成为行政主体,其在学校自治范围内实施的内部学纪处理等教育管理行为非行政行为,更不能算准行政行为。此外,对于某些体育社团,本属于半官方民间自治组织(如足协),不能因为其拥有较强的管理、制裁权力,俨然以“准行政机关”自居,其行为就是准行政行为。若其获得法律授权,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是行政行为,否则,其行为就不是行政行为。因此,从广义上讲,准行政行为与准行政主体的行为本质区别在于前者是行政行为,而后者不是行政行为。 三、准行政行为的表现形态 (一)受理。受理行为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就行政相对人要求准许其享有某种权利或免除某种义务,或对提出的投诉、申请,在程序上作出接受、拒绝表示,或者接受后拖延、退回请求的具体行政行为。”(杨生:《行政受理行为初论》,载于《行政法学研究》2000年第4期)受理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行政主体针对相对人的申请,以接受申请或拒绝申请这种观念表示作出的行政行为,将产生这样的法律效果:相对人或者已跨过行政主体设置的程序“门槛”进入实现实体利益的“殿堂”,或者面临程序阻隔,被挡在“门槛”之外,从而彻底丧失进入“殿堂”实现实体利益的可能。从实现相对人实体利益的角度考虑,受理行为无疑是起到间接影响作用。 (二)登记。登记指法定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就其权利享有状态进行审核并将该事实记载于相关簿册的行为。登记行为不包含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没有设定任何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只代表行政主体对客观事实的认知与判断,同样,行政主体的不登记行为也是一种观念表示。“登记机关虽然也可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但是该决定的作出只是在登记机关认为相对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所作出的一种观念判断而非意思表示。”(阎尔宝:《不动产物权登记、行政许可与国家赔偿责任》。,载于《行政法学研究》1999年第2期)有关研究表明,在不动产物权登记中,产生物权法律关系变动的法律效果缘于民事主体的民事交易,并非行政主体的登记导致物权变动。登记行政行为基于法律的规定而非行政机关的意思对相对人产生影响,因为“登记行为中的行政机关的核实、登记等观念作用也只是在相对人的民事权利上叠加了一层官方认可的色彩,而民事权利的取得、变动等效果并未因登记而变化。”(阎尔宝:《不动产物权登记、行政许可与国家赔偿责任》,载于《行政法学研究》1999年第2期) (三)证明。证明指行政主体对特定的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证明其存在与否的行为,是行政机关依职权或应申请,对法律上的事实、性质、权利、资格或者关系进行的甄别和认定。公证、鉴定、鉴证、审核验证等都属于证明范畴。证明之所以属于准行政行为,是因为“并不直接创设对相对人发生法律效果的权利和义务,而是对已经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加以某种形式的认可,增强该行为的确定性。”(马怀德:《行政诉讼范围研究》,检察日报正义网2001年7月21日)譬如,司法局颁发律师资格证书、学校颁发毕业证书、公安局给居民办理身份证以及税务局出具完税凭证,无不是对已经存在的某种权利义务关系或者事实加以认可,这种认可来源于法律授权,对相对人能够间接产生行政法上的效果。 (四)确认(认定)。准行政行为意义上的确认指行政主体对特定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认定并宣告其存在与否或正确与否的宣告行为。根据定义,可以得出确认的主要特征:1、行政主体确认的内容可以是事实,也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权利义务关系。2、确认行为是对事实、关系、地位、权利等这些客观存在的甄别与确定(肯定或否定),并不创设新的事实和法律关系。3、确认行为对于行政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不具有直接的联系而只有间接的联系。“行政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不是认定行为的内容,而只是在认定行为的基础上、作用下产生的。所以认定行为往往被当作程序性的行为,或者被视为行政行为的一个过程环节。”(杨小君:《关于行政认定行为的思考》,载于《行政法学研究》1999年第1期)在现实生活中,确认行为广泛存在。譬如,确认发明专利,确认公民身份,质量体系认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工伤认定等。 (五)鉴定。鉴定指鉴定人在行政程序中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对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判断并得出事实性结论的行为。鉴定是技术分析的形式,虽通过鉴定可能在原法律事实的基础上增加新的内容,但通常并不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增减得失安排。鉴定结论对当事人主要通过以鉴定结论为依据的行政处理或者在司法诉讼中被采信而发挥影响力。不借助其它事实的发生,鉴定结论无从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因此,鉴定结论的观念性色彩浓重。 (六)通知(公告)。准行政行为意义上的通知,指行政主体将已经作出的行政决定告知相对人。一般说来,在通知行为中,为相对人设定权利义务的是行政决定,将行政决定传递给相对人的通知并不对相对人产生实际影响。通知的作用类似送达,目的是使相对人了解行政行为内容。譬如,交通管理机关向相对人发出《违章通知》,该通知并不是对相对人的处罚,而是要求相对人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接受行政处罚,其意图是告诉相对人关于违章事实或状态的信息,让相对人主动接受行政机关的处罚。公告与通知性质类似,只不过公告的受众一般比通知更为广泛,告知的内容可能更具普遍性。 (七)答复。准行政行为意义上的答复,指行政主体针对当事人请求事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所作出的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回复。在答复行为中,行政主体针对当事人要求处理特定事项的申请,告知其按过去已实施的行政决定办,作为一种观念表示,并没有给当事人增加新的权利义务。譬如,信访部门对当事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申请,答复按此前有关部门已作决定办,即属于对当事人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八)咨询(请示)。咨询指行政主体为准备作出行政行为而向有关行政机关、专家学者或上级部门征求可供选择的方案或意见的行为。通常这类行为属于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的一个步骤,有关咨询或请示意见尚停留在行政主体工作人员的观念中,并未付诸实际,在行政行为未最终完成前并不构成对相对人的直接影响,若引起诉讼,通常因属于不成熟的行政行为而被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需要指出的是,本文所列举准行政行为的表现形态并不全面,行政行为的丰富多彩决定了准行政行为的表现形态也应多姿多样,只不过有些准行政行为还不为人们所认识,在司法个案中或可发现蛛丝马迹。此外,已列举的若干表现形态并不为准行政行为所独有,因此,我们使用了诸如“准行政行为意义上的-”措词。因为在一定条件下,行政行为也会有同样的表现形态,只不过该表现形态的意思要素和效果要素已发生变化。譬如,我们说通知行为是准行政行为的一个表现形态,是因为该通知成为行政主体向相对人告知行政决定的一种形式,对相对人产生法律效果的是行政决定而非告知行政决定的通知。但是,如果行政决定与通知成为一个密不可分的整体,尤其是某些授益行政行为,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本身就包含“通知”这个环节,如果欠缺“通知”,相对人就不可能从行政行为受益,授益行政行为亦不能成立,不会发生行政机关所期待的任何法律效果。此时,通知已经是一个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而不再是准行政行为意义上的通知了。 四、准行政行为不可诉的理由与可诉的例外 在行政诉讼中,并非所有的行政争议都可以提交到人民法院进行裁判。也就是说,有相当一部分行政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有些行政行为是可诉的,而有些行政行为是不可诉的。各国的法制背景不同,其范围也不一样。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随着时间的推移,也在不断地发展变化,但无论怎样变化,衡量行政行为是否可诉的标准却是确定的。深入认识、理解行政行为的可诉性标准,有助于我们研究涉及准行政行为案件的受理。 行政行为是否可诉,决定于是否同时具备以下标准: 第一,主体标准。可诉性行政行为是具有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机关、组织或者个人的行政行为。确立主体标准可以排除下列主体的行为可诉:行政机关以外的国家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立法机关)的行为;政党以及其它社会团体的行为,但法律法规授权的除外;企事业单位、公司法人所实施的行为,但法律法规授权的除外。 第二,内容标准。可诉性行政行为必须是行使与国家行政职权有关的行为,包括国家行政行为和公共行政行为。确立内容标准可排除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民事主体身份实施的民事行为,以及企事业单位内部的行政管理行为的可诉,这些行为不具有社会公共事务性。 第三,结果标准。可诉的行政行为是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所谓实际影响指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已经造成了损害,其权利义务关系已经发生了变化。或者有的行政行为虽还没有执行,但行政行为已经产生确定力,如果相对人不自动履行,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这也应当认为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根据结果标准,我们可以排除内部行政行为、不成熟的行政行为和重复处置行为的可诉。 第四,必要性标准。指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如果不通过行政诉讼来救济,相对人就没有其它救济途径了,故必须赋予这类行政行为可诉,才能根本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虽然“有权利必有救济”,但不是所有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都有必要通过行政诉讼来救济,还存在通过其它方式救济的可能。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没有行政诉讼“必要性”的行为包括:行政机关调解行为、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刑事司法行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第五,可能性标准。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司法机关可以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明确判断的可能。这类标准具有强烈国家意志色彩,与国家对司法权监督、制约行政权的容许程度相关。在我国,目前有几种行为司法机关不可能作出合法性判断: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的奖惩任免行为、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为。除此之外的其它行政行为,应具有行政诉讼的可能性。 准行政行为是否可诉,须运用行政行为的可诉性标准予以衡量:若同时具备可诉性标准规定的要求,意味着准行政行为与其它可诉行政行为一样,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反之,则应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 根据前面对准行政行为的定义,准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以观念表示方式作出的具有间接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从主体标准和内容标准看,准行政行为已具备可诉行政行为的某些特征。从可能性标准看,准行政行为亦不在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排除行为之列,具有可诉的实定法基础。在这种情况下,准行政行为是否可诉,关键看结果标准和必要性标准。 前已论及,可诉行政行为要求对相对人产生实际影响,而准行政行为对相对人不产生直接的法律效果,问题在于,实际影响是否等于直接法律效果?不产生直接法律效果是否就是不产生实际影响?结论是否定的。直接法律效果主要指行政行为与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增减得失存在直接联系,实际影响则指行政行为已经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损害而言。行政行为的直接法律效果可能产生实际影响,譬如,行政处罚给被处罚人直接设定义务,也因此对被处罚人的人身和财产产生了实际影响。但实际影响并不都是具有直接法律效果的行为产生的,某些行政行为尽管并不直接设定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但却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产生实际影响,某些涉及准行政行为的行政案件之所以被法院所受理,盖因此由。正如有学者指出:当准行政行为“以‘间接的形式’加强了新的主体对相关事实处分的效果,或者对抗该效果时,就意味着开始对权利义务产生直接的、实质性影响,这时它就具有了可诉性。”(马怀德:《行政诉讼范围研究》,检察日报正义网2001年7月21日) 此外,就必要性标准来说,对准行政行为引发的争议,并不排除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行政监督、内部调整等方式加以解决,这是准行政行为法律效果的间接性,行为方式的预备性、中间性、阶段性特征决定的。“如果部分行为本身不完全具备最终影响时,它们作为一大程序的组成部分,不得单独引起昂贵的法律救济程序”(见《德国普通行政法》,〔德〕平特纳著,朱林译)。但是,当间接法律效果转化为对相对人的实际影响,通过民事诉讼无法有效消除这种影响,或者预备性、中间性、阶段性行政行为构成对相对人的实质损害,不对其及时救济可能造成更大损害时,准行政行为亦因此获得可诉的必要性。 由此,我们认为,准行政行为尽管在主体标准、内容标准以及可能性标准方面符合可诉行政行为的某些特征,但在结果标准和必要性标准方面,准行政行为是否可诉,尚需通过对具体案件的考察方能得出结论。因此,至少在理论上,准行政
只要是亲属都可以,告诉你一个办法,但是不太道德.假如你真想让他去检查,你可以直接报警,就说他犯病了,警察有权利送他到权威部门检查.但是这么办法太缺德了,他们既然是夫妻,我认为没必要用这招
第一届雅典奥运会(1896年) 国家 金牌 银牌 铜牌 美国 11 7 1 希腊 10 19 17 德国 5 2 法国 5 4 2 英国 3 1 匈牙利 2 1 2 奥地利 2 - 3 澳大利亚 2 - - 丹麦 1 2 4 瑞士 1 2 - 第二届巴黎奥运会(1900年) 国家 金牌 银牌 铜牌 法国 26 36 33 美国 20 英国 17 12 比利时 5 6 3 瑞士 5 3 1 德国 4 2 2 意大利 2 2 - 澳大利亚 2 - 4 丹麦 3 2 匈牙利 1 2 2 荷兰 1 1 3 古巴 1 1 - 加拿大 1 - 1 瑞典 – 1 第三届圣路易斯奥运会(1904年) 国家 金牌 银牌 铜牌 美国 70 74 67 古巴 5 2 3 德国 4 4 5 加拿大 4 1 - 匈牙利 2 1 1 奥地利 2 1 1 英国 1 1 - 瑞士 1 - 1 希腊 1 – 1 第四届伦敦奥运会(1908年) 国家 金牌 银牌 铜牌 英国 56 50 39 美国 23 12 12 瑞典 8 6 11 法国 5 5 9 德国 3 5 4 匈牙利 3 4 2 加拿大 3 3 7 挪威 2 3 3 意大利 2 2 - 比利时 1 5 2 澳大利亚 1 2 2 俄国 1 2 - 芬兰 1 1 3 南非 1 1 – 第五届斯德哥尔摩奥运会(1912年) 国家 金牌 银牌 铜牌 瑞典 24 24 17 美国 23 19 19 英国 10 15 16 芬兰 9 8 9 法国 7 4 3 德国 5 13 7 南非 4 2 - 挪威 4 1 5 匈牙利 3 2 3 加拿大 3 2 3 意大利 3 1 2 澳大利亚 2 2 2 比利时 2 1 3 丹麦 1 6 5 希腊 1 – 1 第六届奥运会因世界大战未能举行 第七届安特卫普奥运会(1920年) 国家 金牌 银牌 铜牌 美国 41 27 27 瑞典 17 19 26 英国 15 15 13 芬兰 15 10 9 比利时 14 11 11 挪威 13 7 8 意大利 13 5 5 法国 9 19 13 荷兰 4 2 5 丹麦 3 9 1 南非 3 4 3 加拿大 2 3 3 瑞士 2 2 7 爱沙尼亚 1 2 - 巴西 1 1 1 第八届巴黎奥运会(1924年) 国家 金牌 银牌 铜牌 美国 45 27 27 芬兰 14 13 10 法国 13 15 11 英国 9 13 12 意大利 8 3 5 瑞士 7 8 10 挪威 5 2 3 瑞典 4 13 12 荷兰 4 1 5 比利时 3 7 3 澳大利亚 3 1 2 丹麦 2 5 2 匈牙利 2 3 4 南斯拉夫 2 - - 捷克斯洛伐克 1 4 5 阿根廷 1 3 2 爱沙尼亚 1 1 4 南非 1 1 1 卢森堡 1 1 - 希腊 1 - - 第九届阿姆斯特丹奥运会(1928年) 国家 金牌 银牌 铜牌 国家 金牌 银牌 铜牌 美国 22 18 16 日本 2 2 1 德国 10 7 14 爱沙尼亚 2 1 2 芬兰 8 8 9 埃及 2 1 1 瑞典 7 6 12 奥地利 2 - 1 意大利 7 5 7 挪威 1 2 1 瑞士 7 4 4 澳大利亚 1 2 1 法国 6 10 5 波兰 1 1 3 荷兰 6 9 4 南斯拉夫 1 1 3 匈牙利 4 5 - 南非 1 - 1 加拿大 4 4 7 爱尔兰 1 - - 英国 3 10 7 西班牙 1 - - 阿根廷 3 3 1 印度 1 - - 丹麦 3 1 2 新西兰 1 - - 捷克斯洛伐克 2 5 2 乌拉圭 1 - - 第十届洛杉矶奥运会(1932年) 国家 金牌 银牌 铜牌 国家 金牌 银牌 铜牌 美国 41 32 30 阿根廷 3 1 - 意大利 12 12 12 加拿大 2 5 8 法国 10 5 4 荷兰 2 5 - 瑞典 9 5 9 波兰 2 4 1 日本 7 7 4 南非 2 - 3 匈牙利 6 4 5 爱尔兰 2 - - 芬兰 5 8 10 捷克斯洛伐克 1 2 1 德国 4 12 5 奥地利 1 1 3 英国 4 7 5 印度 1 - - 澳大利亚 3 1 1 第十一届柏林奥运会(1936年) 国家 金牌 银牌 铜牌 国家 金牌 银牌 铜牌 德国 33 26 30 奥地利 4 6 3 美国 24 20 12 捷克斯洛伐克 3 5 - 匈牙利 10 1 5 阿根廷 2 2 3 意大利 8 9 5 爱沙尼亚 2 1 2 芬兰 7 6 6 埃及 2 1 2 法国 7 6 6 瑞士 1 9 5 瑞典 6 5 9 加拿大 1 3 5 日本 6 4 8 挪威 1 3 2 荷兰 6 4 7 土耳其 1 - 1 英国 4 7 3 印度 1 - - 新西兰 1 - - 第十二届东京奥运会(1940年) 因第二次世界大战未能举行 第十三届伦敦奥运会(1944年) 因第二次世界大战未能举行 第十四届伦敦奥运会(1948年) 国家 金牌 银牌 铜牌 国家 金牌 银牌 铜牌 美国 38 27 19 阿根廷 3 3 1 瑞典 16 11 17 澳大利亚 2 6 5 法国 10 6 13 比利时 2 2 3 匈牙利 10 5 12 墨西哥 2 2 2 意大利 8 12 9 埃及 2 2 1 芬兰 8 7 5 南非 2 1 1 土耳其 6 4 2 挪威 1 3 3 捷克斯洛伐克 6 2 3 牙买加 1 2 - 瑞士 5 10 5 奥地利 1 - 3 丹麦 5 7 8 印度 1 - - 荷兰 5 2 9 秘鲁 1 - - 英国 3 14 6 第十五届赫尔辛基奥运会(1952年) 国家 金牌 银牌 铜牌 国家 金牌 银牌 铜牌 美国 40 19 17 丹麦 2 1 3 苏联 22 30 19 土耳其 2 - 1 匈牙利 10 10 16 日本 1 6 2 瑞典 12 12 10 英国 1 2 8 意大利 8 9 4 阿根廷 1 2 2 捷克斯洛伐克 7 3 3 波兰 1 2 1 法国 6 6 6 南斯拉夫 1 2 - 芬兰 6 3 13 加拿大 1 2 - 澳大利亚 6 2 3 罗马尼亚 1 1 2 挪威 3 2 - 新西兰 1 - 2 瑞士 2 6 6 巴西 1 - 1 南非 2 4 4 印度 1 - 1 牙买加 2 3 - 卢森堡 1 - - 比利时 2 2 – 第十六届墨尔本奥运会(1956年) 国家 金牌 银牌 铜牌 国家 金牌 银牌 铜牌 苏联 37 29 32 伊朗 2 2 1 美国 32 25 17 加拿大 2 1 3 澳大利亚 13 8 14 新西兰 2 - - 匈牙利 9 10 7 波兰 1 4 4 意大利 8 8 9 捷克斯洛伐克 1 4 1 瑞典 8 5 6 保加利亚 1 3 1 德国 6 13 7 丹麦 1 2 1 英国 6 7 11 爱尔兰 1 1 3 罗马尼亚 5 3 5 挪威 1 - 2 日本 4 10 5 墨西哥 1 - 1 法国 4 4 6 印度 1 - - 土耳其 3 2 2 巴西 1 - - 芬兰 3 1 11 第十七届罗马奥运会(1960年) 国家 金牌 银牌 铜牌 国家 金牌 银牌 铜牌 苏联 43 29 31 丹麦 2 3 1 美国 34 21 16 新西兰 2 - 1 意大利 13 10 13 保加利亚 1 3 3 德国 12 19 11 瑞典 1 2 3 澳大利亚 8 8 6 芬兰 1 1 3 土耳其 7 2 - 南斯拉夫 1 1 - 匈牙利 6 8 7 奥地利 1 1 - 日本 4 7 7 巴基斯坦 1 - 1 波兰 4 6 11 挪威 1 - - 捷克斯洛伐克 3 2 3 希腊 1 - - 罗马尼亚 3 1 6 埃塞俄比亚 1 - - 英国 2 6 12 第十八届东京奥运会(1964年) 国家 金牌 银牌 铜牌 国家 金牌 银牌 铜牌 美国 36 26 28 罗马尼亚 2 4 6 苏联 30 31 35 荷兰 2 4 4 日本 16 5 8 土耳其 2 3 1 德国 10 22 18 瑞典 2 2 4 意大利 10 10 7 丹麦 2 1 3 匈牙利 10 7 5 南斯拉夫 2 1 2 波兰 7 6 10 比利时 2 - 1 澳大利亚 6 2 10 法国 1 8 6 捷克斯洛伐克 5 6 3 加拿大 1 2 1 英国 4 12 2 瑞士 1 2 1 保加利亚 3 5 2 印度 1 - - 芬兰 3 - 2 埃塞俄比亚 1 - - 新西兰 3 - 2 巴哈马 1 - - 第十九届墨西哥奥运会(1968年) 国家 金牌 银牌 铜牌 国家 金牌 银牌 铜牌 美国 45 28 34 南斯拉夫 3 3 2 苏联 29 32 30 荷兰 3 3 1 日本 11 7 7 保加利亚 2 4 3 匈牙利 10 10 12 伊朗 2 1 2 民主德国 9 9 7 瑞典 2 1 1 法国 7 3 5 土耳其 2 - - 捷克斯洛伐克 7 2 4 丹麦 1 4 3 联邦德国 5 11 10 加拿大 1 3 1 澳大利亚 5 7 5 芬兰 1 2 1 英国 5 5 3 挪威 1 1 - 波兰 5 2 11 埃塞俄比亚 1 1 - 罗马尼亚 4 6 5 新西兰 1 - 2 意大利 3 4 9 突尼斯 1 - 1 肯尼亚 3 4 2 委内瑞拉 1 - - 墨西哥 3 3 3 巴基斯坦 1 - - 第二十届慕尼黑奥运会(1972年) 国家 金牌 银牌 铜牌 国家 金牌 银牌 铜牌 苏联 50 27 22 芬兰 3 1 4 美国 33 31 30 古巴 3 1 4 民主德国 20 23 23 荷兰 3 1 1 联邦德国 13 11 16 法国 2 4 7 日本 13 8 8 捷克斯洛伐克 2 4 2 澳大利亚 8 7 2 肯尼亚 2 3 4 波兰 7 5 9 南斯拉夫 2 1 2 匈牙利 6 13 16 挪威 2 1 1 保加利亚 6 10 5 朝鲜 1 1 3 意大利 5 3 10 新西兰 1 1 1 瑞典 4 6 6 乌干达 1 1 - 英国 4 5 9 丹麦 1 - - 罗马尼亚 3 6 7 第二十一届蒙特利尔奥运会(1976年) 国家 金牌 银牌 铜牌 国家 金牌 银牌 铜牌 苏联 49 41 35 意大利 2 7 4 民主德国 40 25 25 法国 2 3 4 美国 34 35 25 南斯拉夫 2 3 4 联邦德国 10 12 17 捷克斯洛伐克 2 2 4 日本 9 6 10 新西兰 2 1 1 波兰 7 6 13 韩国 1 1 4 保加利亚 6 9 7 瑞士 1 1 2 古巴 6 4 3 挪威 1 1 - 罗马尼亚 4 9 14 朝鲜 1 1 - 匈牙利 4 5 13 牙买加 1 1 - 芬兰 4 2 - 丹麦 1 - 2 瑞典 4 1 - 墨西哥 1 - 1 英国 3 5 5 特立尼过和多巴哥 1 - - 第二十二届莫斯科奥运会(1980年) 国家 金牌 银牌 铜牌 国家 金牌 银牌 铜牌 苏联 80 69 46 南斯拉夫 2 3 4 民主德国 47 37 42 澳大利亚 2 2 5 保加利亚 8 16 17 丹麦 2 1 2 古巴 8 7 5 巴西 2 - 2 意大利 8 3 4 埃塞俄比亚 2 - 2 匈牙利 7 10 15 瑞士 2 - - 罗马尼亚 6 6 13 西班牙 1 3 2 法国 6 5 3 奥地利 1 2 1 英国 5 7 9 希腊 1 - 2 波兰 3 14 15 印度 1 - - 瑞典 3 3 6 比利时 1 - - 芬兰 3 1 4 津巴布韦 1 - - 捷克斯洛伐克 2 3 9 第二十三届洛杉矶奥运会(1984年) 国家 金牌 银牌 铜牌 国家 金牌 银牌 铜牌 美国 83 61 30 澳大利亚 4 8 12 罗马尼亚 20 16 17 芬兰 4 2 6 联邦德国 17 19 23 瑞典 2 11 6 中国 15 8 9 墨西哥 2 3 1 意大利 14 6 12 摩洛哥 2 - - 加拿大 10 18 16 巴西 1 5 2 日本 10 8 14 西班牙 1 2 2 新西兰 8 1 2 比利时 1 1 2 南斯拉夫 7 4 7 奥地利 1 1 1 韩国 6 6 7 葡萄牙 1 - 2 英国 5 11 21 肯尼亚 1 - 1 法国 5 7 16 巴基斯坦 1 - - 荷兰 5 2 6 第二十四届汉城奥运会(1988年) 国家 金牌 银牌 铜牌 国家 金牌 银牌 铜牌 苏联 55 31 46 捷克斯洛伐克 3 3 2 民主德国 37 35 30 新西兰 3 2 8 美国 36 31 27 加拿大 3 2 5 韩国 12 10 11 波兰 2 5 9 西德 11 14 15 挪威 2 3 - 匈牙利 11 6 5 荷兰 2 2 5 保加利亚 10 12 13 丹麦 2 2 5 罗马尼亚 7 11 6 巴西 1 2 3 法国 6 4 6 芬兰 1 1 2 意大利 6 4 4 西班牙 1 1 2 中国 5 11 12 土耳其 1 1 - 英国 5 9 10 摩洛哥 1 2 - 肯尼亚 5 2 2 苏里南 1 - - 日本 4 3 7 葡萄牙 1 - - 澳大利亚 3 6 5 奥地利 1 - - 南斯拉夫 3 4 5 第二十五届巴塞罗那奥运会(1992年) 国家 金牌 银牌 铜牌 国家 金牌 银牌 铜牌 独联体 45 38 29 波兰 3 6 10 美国 37 34 37 荷兰 2 6 7 德国 33 21 28 肯尼亚 2 4 2 中国 16 22 16 挪威 2 4 1 古巴 14 6 11 土耳其 2 2 2 西班牙 13 7 2 印度尼西亚 2 2 1 韩国 12 5 12 巴西 2 1 - 匈牙利 11 12 7 希腊 2 - - 法国 8 5 16 瑞典 1 7 4 澳大利亚 7 9 11 芬兰 1 2 2 意大利 6 5 7 丹麦 1 1 4 加拿大 6 5 7 摩洛哥 1 1 1 英国 5 3 12 爱尔兰 1 1 - 罗马尼亚 4 2 1 埃赛俄比亚 1 - 2 捷克斯洛伐克 4 2 1 阿尔及利亚 1 - 1 朝鲜 4 - 5 爱沙尼亚 1 - 1 日本 3 8 11 立陶宛 1 - 1 保加利亚 3 7 6 瑞士 1 - - 第二十六届亚特兰大奥运会(1996年) 国家 金牌 银牌 铜牌 国家 金牌 银牌 铜牌 美国 44 32 25 爱尔兰 3 0 1 俄罗斯 26 21 16 瑞典 2 4 2 德国 20 18 27 挪威 2 2 3 中国 16 22 12 比利时 2 2 2 法国 15 7 15 尼日利亚 2 1 3 意大利 13 10 12 朝鲜 2 1 2 澳大利亚 9 9 23 埃塞俄比亚 2 - 1 古巴 9 8 8 阿尔及利亚 2 - 1 乌克兰 9 2 12 英国 1 8 6 韩国 7 15 5 白俄罗斯 1 6 8 波兰 7 5 5 肯尼亚 1 4 3 匈牙利 7 4 10 牙买加 1 3 2 西班牙 5 6 6 芬兰 1 2 1 罗马尼亚 4 7 9 印尼 1 1 2 荷兰 4 5 10 南斯拉夫 1 1 2 希腊 4 4 - 伊朗 1 1 1 捷克 4 3 4 斯洛伐克 1 1 1 瑞士 4 3 - 亚美尼亚 1 1 - 丹麦 4 1 1 克罗地亚 1 1 - 土耳其 4 1 1 葡萄牙 1 - 1 加拿大 3 11 8 泰国 1 - 1 保加利亚 3 7 5 布隆迪 1 - - 日本 3 6 5 香港 1 - - 哈萨克 3 4 4 哥斯达尼加 1 - - 巴西 3 3 9 叙利亚 1 - - 新西兰 3 2 1 厄瓜多尔 1 - - 南非 3 1 1 2000年奥运会奖牌榜: 名次 代表团 金牌 银牌 铜牌 总数 1 美国 40 24 33 97 2 俄罗斯 32 28 28 88 3 中国 28 16 15 59 4 澳大利亚 16 25 17 58 5 德国 13 17 26 56 6 法国 13 14 11 38 7 意大利 13 8 13 34 8 荷兰 12 9 4 25 9 古巴 11 11 7 29 10 英国 11 10 7 28 11 罗马尼亚 11 6 8 25 12 韩国 8 10 10 28 13 匈牙利 8 6 3 17 14 波兰 6 5 3 14 15 日本 5 8 5 18 16 保加利亚 5 6 2 13 17 希腊 4 6 3 13 18 瑞典 4 5 3 12 19 挪威 4 3 3 10 20 埃塞俄比亚 4 1 3 8 21 乌克兰 3 10 10 23 22 哈萨克斯坦 3 4 0 7 23 白俄罗斯 3 3 11 17 24 加拿大 3 3 8 14 25 西班牙 3 3 5 11 26 土耳其 3 0 2 5 27 伊朗 3 0 1 4 28 捷克共和国 2 3 3 8 29 肯尼亚 2 3 2 7 30 丹麦 2 3 1 6 31 芬兰 2 1 1 4 32 奥地利 2 1 0 3 33 立陶宛 2 0 3 5 34 阿塞拜疆 2 0 1 3 35 斯洛文尼亚 2 0 0 2 36 瑞士 1 6 2 9 37 印度尼西亚 1 3 2 6 38 斯洛伐克 1 3 1 5 39 墨西哥 1 2 3 6 40 阿尔及利亚 1 1 3 5 41 乌兹别克斯坦 1 1 2 4 42 南斯拉夫 1 1 1 3 43 拉托维亚 1 1 1 3 44 巴哈马 1 1 0 2 45 新西兰 1 0 3 4 46 泰国 1 0 2 3 47 爱沙尼亚 1 0 2 3 48 克罗地亚 1 0 1 2 49 喀麦隆 1 0 0 1 50 哥伦比亚 1 0 0 1 51 莫桑比克 1 0 0 1 52 巴西 0 6 6 12 53 牙买加 0 4 3 7 54 尼日利亚 0 3 0 3 55 南非 0 2 3 5 56 比利时 0 2 3 5 57 阿根廷 0 2 2 4 58 中国台北 0 1 4 5 59 摩洛哥 0 1 4 5 60 朝鲜 0 1 3 4 61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0 1 1 2 62 摩尔多瓦 0 1 1 2 63 沙特阿拉伯 0 1 1 2 64 爱尔兰 0 1 0 1 65 越南 0 1 0 1 66 乌拉圭 0 1 0 1 67 格鲁吉亚 0 0 6 6 68 哥斯达黎加 0 0 2 2 69 葡萄牙 0 0 2 2 70 卡塔尔 0 0 1 1 71 斯里兰卡 0 0 1 1 72 科威特 0 0 1 1 73 吉尔吉斯斯坦 0 0 1 1 74 马其顿 0 0 1 1 75 智利 0 0 1 1 76 亚美尼亚 0 0 1 1 77 巴巴多斯 0 0 1 1 78 冰岛 0 0 1 1 79 以色列 0 0 1 1 80 印度 0 0 1 1 总数 301 299 327 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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