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5月Q币面世。
当时市面上已经有很多互联网公司、 游戏 公司在推广自己的虚拟币,只是普遍因法律属性不明、难以被认定为“财产”),难以受到法律保护。
加密货币(也就是我们现在常说的比特币等虚拟货币)面世以来遇到的各种问题和争论,虚拟币当时也都遇到过,从 是否具有货币属性 , 是否会对金融秩序产生冲击 , 是否属于“虚拟财产” , 是否应受法律保护 ,到 窃取虚拟币属于盗窃、还是(后来的)计算机类犯罪 。
最突出的就是偷 游戏 币、角色、道具、装备、点卡等等,算不算偷。
2006年的两个盗窃案把这种争论体现得淋漓尽致,裁判思路直接影响10年后出现的比特币之类的虚拟货币被盗案。
深圳:QQ(附随Q币)盗窃案
2006年1月13日,深圳南山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
二被告人共计盗取、卖出QQ号码130余个,获赃款70000余元。其出售的QQ号码还拖带价值2654元的Q币及网络 游戏 币。
第一,法院认为“QQ号码”不是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公私财物”。
第二,法院认为“QQ号码”是一种通信工具的代码,理由是:
上海:Q币网络盗窃案
2006年6月26日,上海黄浦法院审结一起“Q币网络盗窃案”,法院认为二被告盗窃Q币代理商持有的Q币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基本案情
M公司是Q币和网易一卡通代理商。
2005年6-7月期间,孟某通过互联网,在广州市利用黑客程序,获取M公司登陆腾讯、网易在线充值系统使用的账号和密码。随后与何某盗窃了价值约259万的Q币和 游戏 点卡。
M公司发现被盗后,立即通过腾讯在网上追回来月万个Q币(价值约116万),还有约万个Q币和点卡没追回(损失约143万)。
二人到案后,孟某家属帮助交付8000元、何某家属交付26万元,用于抵扣赃款。侦查机关将其中的约143万损失发还给M公司,多余款项退还交款人。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有五个争议焦点,虽然现在很多问题已解决,但2006年时都还是难点:
法院观点
如何计算网上秘密窃取Q币和 游戏 点卡的盗窃数额,因当时没有明确规定,法院分析后按「腾讯、网易公司和M公司的实际交易价格」计算,即259万。
法院认为这个问题需要分析,有两个原因:
法院认为,Q币和 游戏 点卡体现网络公司提供服务的劳动价值:
网络环境是对现实生活的虚拟,网络中充斥着大量凶杀、打斗、抢劫、盗窃等在现实生活中被法律禁止的虚拟行为。
如果网络环境中的虚拟行为没有危害现实生活中刑法所保护的客体,则不是需要刑法来规范的行为。
但是, 如果虚拟行为对现实生活中刑法所保护的客体造成危害构成犯罪,就应当受刑罚惩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