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一个疆域辽阔的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等在不同区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经济快速发展使得环境污染日趋严重。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环境经济学结课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环境经济学结课论文篇1 论自然环境与经济发展 一、引言 经济的起源与发展和自然环境有密不可分的关系。经济是怎样起源的呢?通常都认为是发展的生产力带来的需要交换的剩余物质资料,这样的剩余劳动产品成为了商品,商品交换诞生了经济。而其中常忽略了流通的重要性,流通可以发生在两人之间,也可以发生在两国之间,其范围决定了经济往来的范围和发展程度。不论是商品还是其流通,自古都是会受自然环境影响的。本文就以荷兰为例,略述自然环境对经济的起源与发展的重要影响。 荷兰是现今世界十大发达的资本国家之一,其国家不论从人口或者国土面积来说都不是值的瞩目的,却拥有飞利浦、壳牌、TNT等众多全球品牌。荷兰更是拥有世界第一大港,并有“花卉之国”、“风车之国”的美称。其经济发展程度之高另许多大国都望尘莫及。荷兰的成功不仅是人为的因素更是自然赋予的礼物。 一、地理环境 荷兰的地理条件可以说是得天独厚的。荷兰位于欧洲西北部,东面是德国,南接比利时,西、北濒临北海,同时又处于莱茵河、马斯河和斯凯尔特河三角洲。不但地理位置极佳,而且地势低平。除南部有部分丘陵以外其余均较为平坦。再者荷兰有足够长的海岸线来供其使用。这些因素都决定了荷兰便于开发和利用土地,可以利用海岸线发展渔业,和利用其地理位置进行贸易。在交通仅限于陆地的时代,荷兰就可以进行异国的商品往来。同时由于其海岸线长,地势低平,不论种植或者捕鱼都可以更容易的获得剩余部分,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必不可少的原始动力。 其后随着科技发展,造船业兴起,荷兰一举成为世界的一个中转站。平坦的地势造就了开阔的经济腹地,也利于港口的建设。鹿特丹和阿姆斯特丹也随着亚欧大陆桥的开通享誉世界。它成为了连接世界的纽带,对世界经济都有不可忽视的作用,更紧密的衔接了欧亚甚至是各国间交流。这一地理优势迅速延伸到荷兰的经济发展上,因其港口的成功一跃成为全球瞩目的焦点 二、气候条件 荷兰属于温带海洋性气候,全年气温都较为适宜,即便冬天也很少出现零度以下。同时全年都有降水,因而多雨雾天气,阳光不足。这样的特点决定了荷兰不适宜农耕,而较为适合畜牧或者花卉种植,使得荷兰最终有了“郁金香之国”的美誉。 气候的影响决定了荷兰早期进行贸易的商品,也是吸引许多人来此发展的原因之一。由于其全年的稳定气温使得其河流都处于不冻的状态,极大的促进了水资源的利用。 三、水文 前文说过荷兰地处于莱茵河、马斯河和斯凯尔特河三角洲,西北濒海处还有艾瑟尔湖,又临海,河流相通,水文条件极佳。荷兰对海水的利用是十分充分,它建造风动水车来取水,又通过围海造田增加了全国18%的国土面积,无不体现了水文的优势。再加其水车利用风能,这种新能源的使用得到发展,逐渐将风能的效力加以更充分的利用,因而有了这一“风车之国”。 说起荷兰的经济成就必然和港口是分不开的,这就是依赖了河流和海洋。为什么荷兰的港口如此成功呢?其中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其港口港阔水深,一般港口难以停泊的货船,都可以顺利停在这里。原因之二就是这里的港口不冻不淤,全年都可以使用,没有冰封的阻碍。原因之三是莱茵河河口接海,可以实现天然 的河海联运,国内河流互相交错,形成了运输 网络。当然还有前文所说的 经济腹地平坦开阔等因素,正是较为天然的因素这些造就了世界独一无二的港口。 荷兰航运的发达也为其花卉、奶酪等保质期 较短的交易提供了保障。 四、物产 荷兰的天然物产都依靠了其土壤、气候、降雨等优势。较高的平均气温酝了 各种花卉的繁衍,其中的佼佼者就是荷兰闻名于世的郁金香。早在十七世纪,郁金香就在欧洲掀起了狂热的影响,甚至荷兰百业待兴,举国上下都投入了郁金香的种植。这种花卉在欧洲一度成为各种风雅和高贵人士争相追逐的对象,甚至有时候为了一株罕见颜色的郁金香而炒卖到上万荷兰盾。荷兰也是凭借了这看似微不足道的花朵列举了世界经济的霸主地位,甚至在鹿特丹、海牙和阿姆斯特丹等地建设了交易中心。后来由于过分炒卖导致经济泡沫的不断膨胀,一度使得荷兰经济跌落。由此可见一种独特的物产对经济的带动和影响。 此外,其土壤适宜马铃薯的种植,以至世界马铃薯贸易量的一半都源于荷兰。也正是因为这种土壤、海拔等因素的限制,荷兰转向了畜牧业,又滋生了荷兰的奶酪产业。荷兰的奶酪就像法国的红酒一样,有不同的等级和各种味道。在欧洲甚至世界都独占鳌头,无出其右。 除了以上所提,地下资源也相当丰富。天然气储量不仅足以自供,还有余用来出口。加之地下矿产资源,促使荷兰工业 发展迅速,在冶金、石油加工、钻石加工等诸多方面都崭露头角,帮助荷兰经济趋于平衡。 从以上几个方面的拙述可见荷兰的自然 环境对经济发展的影响之大。当然,荷兰只是代表之一,世界上每个国家的经济都离不开自然的帮助和约束。欧洲的发达,中东的闭塞,非洲的落后都是有先天原因的。另外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也更应该注意对自然的保护,回馈它的赐予。 环境经济学结课论文篇2 论从环境经济到环境管理 摘要:文章结合实例从经济学角度对产生环境污染的原因进行分析,提出治理污染的环境管理建议。 关键词:环境污染 经济学分析 污染治理 环境管理 1.环境污染的经济学分析 外部性 外部经济(正外部性) 当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给他人带来有利影响,而生产者不能得到补偿时,便产生了积极的外部经济性。 以林业生产为例,企业的目标是销售树木得到直接的经济效益。但造林绿化本身还有着显著的生态价值,如防止水土流失、净化空气、提供深林旅游等,这些都属于外部经济性即正外部性,也称外部效益。 外部不经济(负外部性) 当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给他人带来了损失或额外费用,而他人又不能得到补偿时,就产生了外部不经济性。 假设一条河流流域内存在一个游乐场和一个印染厂,并且印染厂位于游乐场上游,河流无自净能力。印染厂将未处理的印染废水排入河流,导致娱乐场无法正常营业,此影响即为外部不经济或负外部性。 市场失灵和资源配置 外部费用和环境费用。某一种经济活动的外部经济性或外部不经济性就是该种活动的社会影响与私人影响之差,就费用而言社会费用与私人费用之差就是外部费用,“社会费用=外部费用+私人费用”,社会费用就是社会真正承担的全部费用。当外部费用表现为环境污染、环境破坏时这种外部费用就是环境费用。 边际费用是指增加单位物品时所追加的成本费用。“边际社会费用=边际外部费用+边际私人费用”。 外部效益和环境效益。外部效益是与外部费用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是一种经济活动的社会效益与私人效益之差,即外部经济性的货币衡量,“社会效益=外部效益+私人效益”,当外部效益表现为环境质量的改善、健康水平提高、美学享受等即为环境效益。 同样“边际社会效益=边际外部效益+边际私人效益”。 市场失灵 负外部性导致的市场失灵 一般来说,单个企业在完全自由竞争的条件下,其商品数量在市场中所占的份额是有限的,从而很难影响产品的市场均衡价格,所以单个企业的产品需求曲线相当于一条水平直线,市场平均价格P=P0。 假设这个企业就是前面举例的印染厂,由于其只考虑边际私人费用,生产产品市场价格为P0时,该企业利润最大水平产量Qe,产值P0Qe;从社会角度来看,考虑到边际社会费用,该企业合理产量Qn,产值P0Qn。Qe-Qn代表了企业的“过剩”产量,就是说该企业用于生产Qe-Qn产品的资源可以在别的生产部门或企业具有更大的纯生产价值。这就意味着在这个经济系统中一些物品生产不足或根本没有生产,资源没有达到最佳配置,所以市场失灵。 正外部性导致的市场失灵 以上述林场为例,林场植树造林可以防止水土流失.却往往不能得到补偿。则行为者因得不到全部好处,自然不愿意生产使社会福利达到最大的产量。结果使资源配置效率低下.从而出现市场失灵。 2.环境管理的几点思考 环境外部性内部化。对造成外部不经济的企业,应征收环境资源税、排污费等,其数额应等于该企业给社会其它成员造成的损失.使该企业的私人费用恰好等于社会费用。 使其因此而承担污染成本从而消除外部影响。 对造成外部经济的企业,政府应补贴或实行信贷优惠、税收减免等政策,使其私人收益与社会效益相等。 无论是何种情况.只要政府采取措施使得私人费用和私人收益与相应的社会费用和社会效益相等。则避免市场失灵,资源配置便可达最优状态。 政府干预 明确财产权 环境资源是一种公共产品,产权关系界定不清晰,这就不可避免地产生外部性问题,这种公共财产权往往给大家带来的是一无所有。将明确产权引入环境管理.可以有效地强化市场机制的运行并补充政府的干预,促进环境管理优化。作为政府,主要通过设计制度保护产权,使环境保护与私人经济主体的利润紧密相连,使环境保护成为一种自觉行为.达到生产消费与环境保护的和谐统一。 明确财财权实际上也是一种外部性的内部消化。 加大环境保护的资金投入 环保投入的实质是对环境的一种补偿.是实现环境质量改善的重要保证。发达国家环境治理的经验表明,要控制环境恶化的趋势。环保投入须达到GDP的 ,要使环境改善须达到GDP的。而我国环保投入一直以来都低于GDP的 。这从另一个侧面表明我国的环境“透支”已相当严重。因此,要使环境质量得到改善,就必须加大环保资金的投入,以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双赢。 加大审计部门对环保资金使用的跟踪检查 随着环境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重视.政府部门对环境保护投入资金也呈逐年增加趋势。政府投入大量资金用于环境保护,同时又对环境污染单位执行排污收费制度,环保资金的一收一支构成环境审计的主要内容。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环保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检查,建立环境治理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反馈报告制度.对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性做出审计。通过审计,既能监督此类资金是否得到合理合法的使用,又能充分发挥环保资金的效益。 2. 3 加强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环保意识 加强宣传、教育,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学校、文艺、广告牌等一切可以利用的形式,大力宣传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通过宣传,强化全民环保意识,使保护生态环境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 建立公众社会参与社会监督制度 充分发挥公民社会能动性的参与特点。加强对环境污染单位个人和群体的监督,利用公民社会的自主力量.建立公众社会参与社会监督制度.弥补政府干预与市场机制的不足。 通过政府、市场与社会的共同努力,保护好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参考文献: 张兰生 实用环境经济学 猜你喜欢: 1. 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学论文 2. 人口资源环境经济学论文 3. 有关哲学的选修课论文 4. 2000字的课程论文格式模板 5. 有关可持续发展的毛概论文 6. 水污染与人体健康论文
都在胡说荷兰博士不收学费(如果够优秀还可以领1700-2500欧元/月的工资,还有住房补助)GMAT/GRE都是硕士申请才需要!!!!!!!!博士要求首先,必须有被荷兰大学教育系统认可的硕士学位--必须是和所申请博士研究方向非常相关坚决不可以跨专业(可以直接去官网找doctorate vacancies看有哪些PhD项目还在招人 然后自己匹配)其实荷兰大学的博士并不会看重你的某个方面或者说给一个硬性的条件,不会说给你一个标准然后你过了就录取你。因此,你必须要去你想申请的博士项目里去找负责该研究项目的导师,然后把自己的简历,动机,个人陈述啥的都发过去,然后看人家导师要不要你。导师主要会看的几个方面:1 本科,硕士所在大学的水平2 硕士期间的成绩/在学术期刊发表的文章/研究成果/硕士学位论文/工作经历3 研究计划与理由4 面试(如果简历符合要求会邀请面试)
国外体育社会科学发展状况的分析
论文关键词:科技理性;人本主义;建构
论文摘要: 文章以日本的体育研究为主要分析对象,探讨了国外体育社会科学研究得以发展的社会背景、组织特点、经费支持及其发展趋势,提出体育社会科学研究在描述、解释体育自身的现象与问题,提高它的实际应用价值的同时,正在进入更高的学理探讨的层面,与其他社会科学的研究展开一种学术性的对话,从而共同参与对于这个世界的话语建构过程。
20世纪以来,体育作为一种全球性的社会现象,它的影响超越了体育本身的范围,已经辐射到了社会的许多层面,包括政策、历史文化、社会、产业和大众传媒等等方面。因此,运用社会科学的理论与方法分析体育问题,不仅是体育科学研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社会科学研究有关领域所关注的重要对象。比如,法国著名的社会学家布迪厄在他的经典著作《区分》(distinction)中就以大量的篇幅分析法国社会中的体育分层现象,以此来论证他所提出的有关资本、惯习以及场域概念对于人类实践活动所具有的意义。
今天,体育社会科学的研究已经形成了蔚为壮观的众多分支领域,这些研究在不断形成各自的学科理论体系的同时,也参与了对于体育活动的社会性建构。它不仅丰富并提高了人们对于体育问题的认识,并且以多种方式对于体育运动的健全发展起到了有效的作用。值得一提的是,体育作为人们喜闻乐见的性活动,日益成为一种公众性话题,从而为社会科学研究透视社会的结构形态及其变迁状况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分析视角。
在这种背景下,国外的体育社会科学研究与以前相比,日益得到普遍的重视与关注。“它山之石,可以攻玉”,本文以日本的事例为中心,以体育社会学研究为主要对象,对国外体育社会科学研究的状况做一个初步的分析。
一、体育社会科学研究得以发展的社会历史背景
科学研究活动,从发生学意义上讲是一种个体行为。但现代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是组织化,我们现在所处的就是一个被组织化的社会。不管社会的形态如何,今天的科学研究活动都会在一定的组织状态下得到展开。这是我们探讨这个问题的前提。
作为一种有组织的体育社会科学研究起步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而在这之前,有关体育的研究更多的是侧重于用自然科学,特别是运用人体科学的方法。比如1928年在阿姆斯特丹第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上同时举办了冠以运动之名的第1届体育科学大会。因为当时的人们相信,科学应该是无所不能的。间题是西方人所理解的科学,也即SCIENCE,几乎特指我们所认为的自然科学,而奥运会竞技中的胜利至上主义更使体育研究中偏重自然科学的倾向得到强化。
在充分展示了现代科技成果给人类带来恶梦般现实的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人们开始对被奉为神明的科技理性提出置疑。海德格尔非常尖锐地指出:技术不仅成了掌管日常思想的手段和形式,甚至生命的本质也被迫把自身交付给技术制造去处理。法兰克福学派代表人物霍克海默在他的代表作《批判理论》一书中则断言:科学已成为一种意识形态,它掩盖了社会真实矛盾及其过程,因此需要建立一种有关当下社会境况的正确理论,去反映社会的诸种矛盾。总而言之,人们开始反思自身所安身立命的生活世界的状况及其意义,这就为文艺复兴时代以来的人本主义传统的复苏提供了契机,20世纪五六十年代萨特的存在主义风靡世界的景观仅仅是为战后社会科学研究的隆重推出提供了一个佐证而已。
在这种时代背景下,对于体育问题的研究则一改自然科学方法独步天下的局面,体育社会科学研究终于登堂人室。在一些国家的大学里,体育哲学、体育社会学等分支学科得以建立,一些体育研究所开始组织体育社会科学性质的课题研究,体育社会科学各分支领域的国际、国内学会逐步得到设立,体育社会科学的研究开始进人快速发展时期。
二、体育社会科学研究是如何被组织的
一般来说,体育社会科学研究的组织与每个国家特有的体育科研体制有关,而这种体制又会受到各国体育体制基本特点的影响与制约。
如果对各国的体育管理体制做一个大致归纳的话,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类型:
1.政府主导型:又可分为中央政府主导(如法国、希腊等国,我国也可以归为此类)和地方政府主导(如加拿大和比利时)两类。
2.法人型:典型的有英国的体育评议会(SPORTS COUNCIL )。
3.社团与行政混和型:如德国,政府内务部一德国体育联盟
4.团体主导型:如美国奥林匹克委员会。
这里讨论的体育社会科学研究的组织问题有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体育社会科学研究的主体是如何被制度化的,二是这种研究是通过怎样的社会途径得以开展的。
关于体育社会科学研究的主体,首先毫无疑问的是主要分布于一些高等院校,特别是一些体育院校之中一体育专业课程设置的不断完善过程,同时也是体育社会科学各分支学科的研究在这些高校中得到不断发展的过程。目前。一些国家的体育院校基本建立了较为齐全的包含体育社会科学各分支学科的课程体系,而承担这些课程的专业教师大多为这一学科领域研究的主要力量。如拥有6000余名会员的日本体育学会,其大部分成员来自于大学教师。又比如在俄罗斯,相对于4所体育科研所的450余名专业科研人员,各体育院校的专业教师接近8000名,体育社会科学研究力量的分布在此昭然若揭了。
其次是一些体育研究机构。如体育研究所等,其中包括具有团体性质和民间社团属性的两种。前者如德国的联邦体育科研所,它成立于1970年,是德国内政部直属的国立体育科研机构,以组织和协调全国体育科研工作和提供体育信息服务为主。该所设立社会科学和体育文献信息部,以体育、学和学为主,兼顾体育学、、史学、和学。民间研究机构如日本SSF笹川体育财团.它以支援大众体育的发展为宗旨,同时组织力量开展以大众体育为主题的系统研究,至今已公开出版影响深远的《大众体育白皮书》等书刊,引起体育界及其社会各个层面的关注:
同其他学科领域的研究一样,目前国外的体育社会科学研究主要是通过各种学会的活动而加以开展的。这种学会有国内的,也有国际的。最近,区域性的跨会以一种比较快的速度建立起来。除悠久的北美体育社会学会、体育史学会外,即使在亚太地区,规模不等的区域性体育社会科学研究团体组织也建立起来并开展了各类学术活动。
根据这些学会组织的收人来源,可以大体将其分为三类,一是完全依靠会员所交纳的会费或个人与团体的捐款进行活动的。北美的学会基本如此。二是主要借助于会员的会费,同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若干资助的,如日本体育学会。三是既有特定出资企业的赞助金,又有会员会费的收人的`学会,如日本体育产业学会,它的主要出资企业为日本体育产业团体联合会,在这个联合会里包含了美津浓、阿西克斯等体育企业。
三、体育社会科学研究的经费支持
不言而喻,研究经费的保障是体育社会科学能够得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通过对一些国家科研经费来源情况的考察,可以将其大致归类为以下几个方面:
1、政府有关部门的研究基金。前述德国的联邦体育科研所,其研究经费全部由国家供给,自身绝无创收任务。1993年的经费为1257万马克(约合7200万元人民币).其中课题费为万马克。每年的课题约为23个。平均每个课题约5万马克。其中课题和委托课题的比例约为19:4,也就是说,这些研究经费除了提供给所内研究人员外,同时面向社会,从而起到组织与推动整体的体育社会科学研究的发展。俄罗斯的一些国立体育科研所基本也是同样情况。
又如“日本学术会议”这一研究组织。它是所属日本文部科学省管辖的统合性学术团体。代替文部科学省协调全国所有经过注册备案的各类学术组织,同时接受各学术团体以及个人的课题项目申请,经审核通过后下达相应的研究经费。日本的“国际交流基金”组织也是同样,它专门用于国外高级研究人员在日本国内的访问研究或者合作研究。
3.社会团体的研究基金。1985年北美体育经营学会(North American Society for Sport Management)的设立,预示着体育研究领域中“产、学、研”三位一体研究模式的诞生。体育经营学领域的课题研究与课程建设通过教育研究机构与体育产业组织的沟通合作机制得到开展。在这一过程中,体育产业组织对于体育经营学的研究提供导向性信息资源及其经济奖励。
日本有较多的企业组织设立体育研究基金,如前述的SSF甚川体育财团。设立专门的体育研究基金,资助大众体育研究方向的课题项目。美津浓公司同样也专门设立了体育振兴发展基金,重点资助社区体育的发展项目,同时对体育学术团体及个人的研究项目给予资助。如日本体育史学会多次到美津浓公司体育振兴发展基金,开展大型的集体研究项目。
3.高校的研究经费。以日本体育大学为例.该大学每个研究室多会从学校分配到一定份额的年度研究经费,学校及其体育研究所另外设置一定的研究基金。供全校教师提出研究项目进行申请。这种研究体制基本上解除了教师在科研经费上的后顾之忧,保证了科研活动的计划性与连续性。
四、体育科学研究的发展特点
我们正处在一个知识爆炸、信息泛滥的时代,其中不乏优劣不分、良芳不齐的知识霸权现象。美国当代著名的家卡斯特对此评论说:目前,全球正在经历一个巨大的快速结构转型,人们在这一巨大转型面前手足无措,不知如何反应,在这样的情况下。知性应对就显得非常重要。在这一时代背景下。体育社会科学的研究也呈现出一种比任何时期都要繁荣的景象。
1、分化与综合的趋势并行。今天的体育社会科学研究,如果对它做一个分类的话,可以列出无数个分支学科名称,专业的分化越来越细,甚至可以这样说,只要总体的社会科学研究出现一个新学科的话,就会有冠以体育名称的分支学科。与此同时,体育社会科学研究也体现了一种综合的发展趋势,这是因为体育的社会性问题已难以从单一的学科角度得到完整的解读,比如职业体育的问题,不仅需要学的视角。同时也需要社会学的、学的、的、学的以及学等学科的专业知识。因此往往一个课题的研究要求研究人员具备多方面的学科知识,或者多方面学科人员的参与。
2、学科研究力量的再整合趋势。体育作为一个开放性的人类活动领域,与社会发展的诸多方面相关联,其中隐含着丰富的社会科学研究资源,因此吸引着越来越多的社会科学研究人员以体育现象或问题作为分析的案例展开各自的研究。从而充实着体育社会科学研究的力量。
前述法国著名的社会学家布迪厄的经典著作《区分》出版以后,在他的周围聚起了一批社会学家运用他的理论分析工具开展体育社会学的研究,从而形成了被称为布迪厄学派的法国体育社会学流派。
日本的体育社会学研究开始于20世纪60年代。研究人员基本来自于体育院校的学科教师。主要运用社会学的理论与方法作为研究体育问题的分析框架,集中讨论了体育的政策体制、组织结构、群体关系和社会化等间题,积累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是日本体育社会学真正取得突破性进展是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以东京大学和京都大学等大学的社会学家为主体,结合部分体育社会学研究人员,独自成立了体育社会学研究会,从社会学问题本身出发,运用德里达的解构主义方法、布迪厄的场域理论、福柯的后结构主义方法、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以及埃利亚斯的文明化理论等对体育与主义、体育与全球化、体育与社会性别、后现代体育、体育与共同体再建等问题进行了富有成效的研究,从而将日本的体育社会学研究推向了一个更高的台阶。
3.参与社会性话语的建构过程。正如英国社会学家吉登斯所说.人在一种被约束的条件下再构了自己的世界。体育也是如此。它在受到社会多种因素制约的同时,也参与了这个社会的建构过程。尤伯罗斯独创的奥运会经营手法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可与传播,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体育研究中的社会性别问题、体育与民族国家的形成问题、体育与共同体意识的关联间题、体育与大众传媒的话语霸权问题等,都为社会科学的研究提供了很好的话题。
五、结语
体育社会科学的研究也许正面临着这样的课题,即如何在描述、解释体育自身的现象与问题,提高它的实际应用价值的同时,进人更高的学理探讨的层面,与其他社会科学展开一种学术性的对话.从而共同来参与对于这个世界的话语建构过程。
试论我国安乐死的立法选择摘要:安乐死早已不是一个生疏的名词。安乐死一词源出希腊文Euthanasia,由“美好”和“死亡”两个词组成,又称安乐术,或称怜杀(Mercy killing)。原意是指在人类外力的作用下安然告别人世。这项提议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被人们提出,1936年英国首先成立安乐死自愿协会,提出安乐死法案,澳大利亚是世界上第一个通过“安乐死法”的国家,但是很快便于1997年废除。2002年,荷兰下院通过法案,使安乐死合法化。而本文中提到的特丽案件中对于安乐死的争议主要集中于对于本人意愿、伦理以及法律实务操作中的一些问题。美国植物人特丽•夏沃的生死使人们再度开始对安乐死的大讨论,本文通过对一些观点的分析总结来阐述对这个话题的法律思考。关键词:安乐死;法律;伦理Try to discuss the selection of legislation of euthanasia through Terri Schiavo’incidentAbstract:Euthanasia is not a verdant noun. Euthanasia one etymology produce Greek euthanasia, and " death" two phrases succeed by " bright ", the original meaning mean that says good-bye to this world under the function of the human external force safly. The proposition propose as far back as 1930s people British establish the voluntary association of euthanasia first of all 1936, propose the euthanasia bill , Australia is the first country that pass " euthanasia law " in the world, it is abolished but benefited quickly in 1997. In 2002, Dutch Lower House legalized euthanasia through the bill . And Terri Schiavo’incident dispute in euthanasia concentrate on to one's own will, ethics , legal practice some questions operate , mainly specially. The American vegetable is specially Terri Schiavo’incident;Fertile life and death make people begin the free discussion to euthanasia once again in summer,this text explains the legal consideration of this topic through summarizing in analysis on some views. Key words: Euthanasia; Law; Ethics特丽•夏沃是一个害羞的女人,喜欢小动物、音乐和篮球。她从小在宾夕法尼亚长大,1982年认识迈克尔•夏沃,两年后结婚。他们后来搬到了佛罗里达州,在那里特丽就职于一家保险机构。由于常年减肥,特丽饮食功能紊乱,最终导致26岁时(1990年)彻底病倒。医生们说,由于钾失衡,她的心跳停止跳动,在被救活之前,脑部缺氧长达10分钟,导致严重脑损伤,陷入植物人状态。1998年,在医生将特丽确诊为“永久性植物人”且无任何康复可能后,特丽的丈夫迈克尔向佛罗里达州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特丽实行安乐死。他认为,这是尊重特丽的意愿,因为她曾表示不愿用人为手段维持生命。但这一要求遭到了特丽父母的反对。此后,在长达7年的时间里,迈克尔和特丽的父母进行着旷日持久的官司。特丽的进食管曾两度被拔除,后又根据州议会紧急通过的法令而两次重新插上。2005年3月18日,佛罗里达州法院第三次裁决拔掉她的进食管。之后,美国国会对这起案件进行干预,授权联邦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联邦法院法官3月22日做出裁决,拒绝下令将特丽的进食管重新插上。此后,特丽父母又几次向不同的法院提出上诉,结果都以失败告终。就这样13天后特丽在争论声中离开了人世,逝者已矣但是对这件事的争执还在继续,一直为人们所关注的“安乐死”又再次成为人们讨论的热点。一、安乐死的概念及国内外安乐死研究概况(一)安乐死的概念及主体对象1.安乐死的概念安乐死早已不是一个生疏的名词。安乐死一词源出希腊文Euthanasia,由“美好”和“死亡”两个词组成,又称安乐术[1],或称怜杀[2](Mercy killing)。对安乐死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理解包括一切因为“健康”的原因致死,任其死亡和自杀;狭义的理解则把安乐死局限于对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或死亡已经开始的病人,在濒死状态下忍受着精神与肉体的极端痛苦时,在其本人或家属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不再采取人工的方法延长其死亡过程,为制止剧烈疼痛的折磨不得不采用人为方法无痛苦地结束病人的生命[3]。当前,我国民间对“安乐死”一词的理解多是狭义的。2.安乐死的主体对象植物人并不是“安乐死”的主体对象。我们谈“安乐死”,一定要有这样一些前提:(1)安乐死的对象是那些当前医学条件下毫无救治可能、处于临终阶段、正在遭受不可忍受痛苦的患者;(2)患者本人有安乐死的强烈意愿;(3)必须由医生采取行动,并选择没有痛苦的终结方法[4]。由此可知,安乐死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在临终患者的明确请求下,为解除患者无可忍受的痛苦而由医生对其死亡过程进行的主动医疗干预行为。 (二)国内外安乐死的研究概况1.国外安乐死研究概况1935年,全世界第一个提倡自愿安乐死的团体在英国正式成立。自50年代起,一些西方国家开始尝试为安乐死立法。探索、争论了20多年后,1976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颁布了《自然死亡法》[5]。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有关安乐死的法案。1993年2月9日,荷兰议会通过了默认安乐死的法律,此后又一放宽安乐死合法化的尺度,1999年8月10 日通过的最新修正案规定,凡16岁以上的人,若患绝症到生命末期,均可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安乐死,12岁至15岁的青少年,要似要求必须经其父母同意。现在,荷兰每年大约有25000人以安乐死的方式告别人生。1994年10月20日晚,在荷兰首都阿姆斯特丹,近百万市民通过一部名为《他自己选择死亡》的电视目睹了一位63岁的老人接受安乐死的全过程。目前,安乐死在荷兰很受公众的支持。80%以上的荷兰人赞成安乐死。 在英国,近年来要求安乐死合法化的呼声越来越高。据统计,50年代英国只有不到一半的人认为安乐死应合法化,但目前这一比例已上升到了82%。1993年2月4日,英国最高法院裁定了英国第一例安乐死案件,同意了一位年仅21 岁患者的父母和医生的申请,停止给他输入营养液。1996年4月24日,又裁定允许为53岁的珍妮特-约翰逊太太(已成为植物人4年多)实施安乐死。1998年,英国《泰晤士报》报道,尽管安乐死还不合法,但英国已有万人在医生的帮助下以安乐死的方式结束了生命。 多数德国人也赞成安乐死。1994年德国一家民意测验所对1004名德国人进行的调查显示,83%的人赞成安乐死,30岁以下赞成安乐死的人甚至多达88%。在德国,安乐死协会的会员1994年已达万人。1999年,德国外科学会首次把在一定情况下限制和终止治疗作为医疗护理原则的一个内容。 1992年10月1日,丹麦实验了停止延长无药可救的病人的生命的法律,受到了很多人的欢迎,4个月内就有4 5000人立下遗嘱,表示愿意在必要时接受安乐死。 以色列1998的也实行了首例经法院批准的安乐死,耶路撒冷一家医院的医生给一名49岁的身患绝症的男性病人注射了致命剂量的麻醉剂。 1996年5月25日,澳大利亚北部地区议会通过了《晚期病人权利法》[6],从而使安乐死在该地区合法化。拥护者认为,这是人类社会的一大进步,最后,澳大利亚其它一些洲的议员也在准备制定本洲的安乐死法。 美国最新的民意测验显示,在包括医生在内的美国公众中,支持安乐死的已占多数。1994年,世界许多媒体都报导了美国一位身患绝症的老妇在儿女们轻唱的平安歌中平静地离开人世的“诗意死亡”[7]。2.我国公民对安乐死的看法改革开放以后,安乐死的观念传入我国,并很快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热门话题。从1992年起,在每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提案组都会收到有关安乐死的提案,要求我国立法,使安乐死合法化。天津医科大学党委书记、“中国临终关怀之父”崔以泰教授和北京儿童医院名誉院长、儿科专家胡亚美教授都是安乐死议案的提案人,他们不仅在为安乐死的合法化进行着努力,而且都表示,自己在必要时也要实施安乐死。目前,我国赞成安乐死的人主要是老年人和高知识阶层人士。上海曾以问卷形式对200位老年人进行了安乐死意愿调查、赞成者占;在北京的一次同样的调查中,支持率则高达;另据《健康报》报道,有关部门对北京地区近千人进行的问卷调查表明,91%以上的人赞成安乐死,85%的人认为应该立法实施安乐死二、伦理道德以及人权保护上是否可以接受(一)安乐死并不违备伦理道德为了减轻患病者的痛苦,在一定的条件下,对特定的临终患者实施“安乐死”,在伦理学上是可以允许的。但具体实施的时候,还是会涉及到很多感情问题,比如特丽的父母,就很难接受眼睁睁看着自己的女儿因为营养和水分缺乏而导致的死亡。这种人之常情,也是非常容易理解的。 安乐死在法律和伦理上的争论似乎仍未平息,对安乐死的法伦理学解读,也许会突破目前理论和立法实践中的僵局。安乐死实现的是何种利益?安乐死能否成为一种权利,首先要看它为人们带来什么样的利益。利益是满足需要的东西。所以我们不妨以人的需要为分析起点。人的存在有三重关系维度[8]。人的作为肉体存在的自然必然性,决定了人要通过物质生产的实践来满足人的物质生活需要,并由此建构起人与自然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人是永远的主体,物作为客体只存在对人的单向效用,不存在人对物的有用性问题。但人必须是以群体的方式,才能实现寻求需要满足的现实物的活动,这是人的存在和发展的社会必然性,即是说,只有在人的联合中,才能获得直面自然的勇气和力量。物质生产的实践既创造了人类的生活条件,同时又生产了人类的社会关系,它引起了人的不同于物质生活需要的社会生活需要,如交往、合作的需要、归宿与安全的需要、友谊的需要、道德的需要等等。社会实践所建构的是人与人的关系,它不同于人与物的关系,它是主体间的关系,而且使人与物的单向效用关系摆脱了粗陋的、原始的“动物学”性质,使主体的自然需要带上了社会文化的印记,使客体的效用能否实现为现实的价值存在形式,受到活动主体的生活态度,活动方式等的制约,这不是因为客体不能满足主体的需要,也不是主体不需要某些客体的属性和功能,而是取决于一种更高的价值形态。因此,除了物质生活的需要、精神生活的需要以外,由于人的意识和自我意识的产生,人还有认识自我和追求自我完善的自我实现的需要。由于利益是满足需要的东西和条件,因此,与人的三层需要相对应的就是人的物质利益、社会利益和人格利益三个利益领域。其中,人格利益被视为人的最高利益,其核心是人格尊严。人格尊严作为一种价值,内在于自我实现的需要,发生在人的自身内部,不是主体对身外之物、身外之人的需要,而是主体对存在于自身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的需要,简言之,人格尊严作为一种利益是内在的,与其他经济利益、社会利益不同。它因出生而当然发生,因死亡而当然消灭,确确实实是“生则带来、死则带走”的权利。而其他利益关系都是主体对自身以外的物和人的关系,是“生不带来、死不带走”。人格利益属于身信领域的关系。意味着人除了对物的支配权之外,对自身也有支配权,前者实现的是物质利益,后者实现的是人格利益。安乐死的利益基础是人格利益。人格利益的核心是人格尊严,即个人的自由自主。一个人有权按照自己喜欢的方式来对待自己的身体,包括选择死亡。这意味着要允许人们根据自己独立的决定去过自己的生活,而不受强迫或干预。(二)安乐死不是侵犯人权而是保护人权世界卫生组织1948年在宪章中提出:“健康是一种身体上、精神上和社会上的完满状态,而不只是没有疾病和虚弱的现象。”死亡作为人的生命的一个阶段,同样需要一种身体上、精神上和社会上的完满状态,安乐死正是这样一种完满状态,实质上是一种实现了人格尊严的状态。显然,安乐死带给我们的不是物质利益,也非社会利益,而是人格利益。这是我们讨论安乐死是否是一种权利以及是何种权利的最为关键的因素,就是说,要说安乐死是一种权利,它只能是一种人格权,而不是物质上的或社会上的权利。不过,这里仍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安乐死如果是自主、自由支配自己的利益的人格权,是否会和人格利益中最关键的生命权发生冲突?问题的关键是对安乐死本质的看法。安乐死的本质是死亡吗?安乐死即安乐地死亡。这里“安乐”所界定的是死亡的状态,不是死亡的原因和性质。它不过是用科学的方法对人的死亡过程进行优化调节,消除死亡痛苦,优化死亡状态,使死亡安乐化。所以安乐死所解决的矛盾,不是“生还是死”的问题,而是“死亡质量”问题;不是从“生”向“死”的转化,而是从“痛苦”向“安乐”的转化;不是“为什么死”,而是“死得如何”。可见,安乐死是以解除人的死亡痛苦为唯一目的,使人死得安乐,维护人的死亡尊严。如此一来,那种把安乐死称为是一种死亡权的说法,就显得很可笑了。因为,死亡本身不可能成为一种利益,死亡不可能成为一种需要,相反,生命的存在是其利益之所以产生的前提。况且,死亡是一个必然的结局,人是没有选择的余地的。可见,安乐死如果是一种权利,也不是死亡权,而是自主权,是人格权[9]。 三、法律实务中安乐死出现的一些问题(一)安乐死合法化的精神探源1.安乐死能否成为法律权利安乐死可以成为法律权利吗?没有合理的理由限制安乐死,并不意味着安乐死就能成为一种法定的权利。权利是以体现社会意志的规范的认可为前提的。就是说,并不是任何利益要求都能成为权利,权利是人的利益要求与社会的规范性要求的统一,是人的个体意志得到了社会的整体意志的许可或承认。安乐死典型的是一种人的意志的体现。有学者把安乐死说成是死的权利。其实死是人的一个宿命,是无法逃脱的必然,也无法体现人的意志,因此不可能成为一种权利。安乐死则是对人的实存的一种反思、限制和决定。具体来说,一是安乐死是个人要求的,体现个体的意志。二是安乐死要符合规范,得到社会意志的认可[10]。如此,安乐死才能成为一种权利。2.安乐死成为法律权利的条件安乐死必须体现个体的意志,这是确定无疑的,否则就是谋杀了。这意味着无法表达和不具备个体意志的个体,是排除在讨论范围之外的。至于要得到社会的整体意志的许可或承认,首先要看它是否能得到社会道德习俗的认可和承认。显然,在现代社会,也正如我们上面所论证的,安乐死是可以作为一种道德权利存在的。起码在我国,它能被社会所认可和接受。但安乐死作为一种道德权利,是否就必定转化为法定权利?这当然取决于合法化过程的几个限制性因素。立法者在将应有权利通过立法的形式转换为法定权利的过程中,要受到三个方面因素的限制:社会客观因素的限制,主观因素的限制以及法律形式本身的限制。正因为这些限制因素的存在和不可避免,使得现有的法律权利不能完全再现应有的权利[11]。所谓客观因素的限制,是指任何应有权利要求都产生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权利的客观因素包括一国的经济、政治、文化发展水平、自然条件、民族传统等,因此不同时代、不同国家和具有不同文化传统的民族的权利主张就会不同,因此有些应有的权利可能在某个时代、地区得到确认和保护,而在另一个时代和地区则得不到保护[12]。(二)我国是否具备安乐死立法的条件在中国社会,安乐死作为一种应有权利是否可以转化为法定权利呢?我们可与安乐死合法化的荷兰做个比较。荷兰之所以能使安乐死合法化,至少有四个有利因素:1、荷兰的医疗服务在全世界来说,可以说是水准最高的国家之一。95%以上的老百姓有私人医疗保险。长期疗养也包含在保险范围内,而且涵盖没有私人保险的少数人民。2、缓和医疗非常进步。几乎每一家医院都有疼痛控制及缓和医疗中心,与之相较,其它国家的类似中心少而昂贵。3、纳粹占领时期,只有荷兰的医生不参与纳粹的“安乐死”计划。这个因素显示荷兰医病关系有高度彼此信赖的传统。4、他们的家庭医师制度推行的很不错。大部分的病人与医师都有长久的友谊关系。显然,这些条件在中国还远未具备。中国还是发展中国家,国家现在还没有能力保障每个人都能接受较好的医疗条件。很多人在医治无望的情况下,不愿意让亲人多花钱而想到一死了之。中国目前的医疗保障制度还不健全,特别是在广大贫困农村,由于基本的医疗保险尚未建立健全。许多人得了个小病就面临巨大的家庭经济危机,主动谋求死路是他们最好的解决办法。中国目前医院的医疗水平还不高,而对于医学上无法挽救的濒死者的确认,需要达到一定的医疗水平,具备一定的医疗条件。最后,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区有着不同的医疗水平,而且我国民族众多,不同民族的文化背景、风俗习惯差别很大,死亡文明的发展水平不同,对安乐死的要求和接受程度也不同。可见,客观因素的限制不支持将安乐死从应有权利转化为合法权利。四、安乐死的立法构想及结语(一)安乐死的立法构想安乐死是一个涉及伦理、法律和医学等方面的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在当代社会,为制定政策和立法之目的,审视安乐死必须立足伦理,要围绕生命价值、个人自由和人权保障等来看待问题。讨论安乐死的最佳情景是国家经济、法制、医疗保障和公民的观念达到一定的发达水准,根本问题是病人的自由意志能够在物质和精神高度文明的基础上得到保障。从伦理上来讲,绝对禁止或全面开放安乐死均不可取,我国社会目前不具备讨论安乐死的理想条件,从立法上来讲,我们仍需创造条件。其中最为重要的是要严格规范安乐死使用的对象范围、主体范围、实施条件、申请程序、审查程序、操作程序,和明确擅自实行安乐死的刑事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安乐死职责的刑事责任,并明确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其中以安乐死为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实施安乐死的对象必须是根据现代医学和技术断定已身患不治之症,并死期又迫在眼前的病患者;2、实施安乐死的目的是为了减轻或消除病人的痛苦;3、病人忍受的肉体痛苦,达到任何人都难以忍受的程度;4、病人意思清楚并能表达自己的意识,必须有其本人真挚的嘱托和承诺,且该嘱托和承诺是在事前或行为当时作出。在病人无法表达时,近亲属及其他人不得代为请求,医生也不得主动实施;5、除安乐死外,无其他可供选择的方法来减轻或消除痛苦;6、应由医生实施,其他人无权实施,且实施安乐死必须有三名医生研究同意,在经主治医生批准;7、实施安乐死的方法必须合乎伦理而且被认为是妥当的。(二)结语2006年5月9日,金陵晚报报道了这样一则消息:“南京一位年仅5岁,名叫龙龙的小朋友意外发生车祸导致昏迷,在龙龙父亲的情求下,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院长陈忠华教授与南京市第一医院的专家共同给龙龙会诊,确定龙龙已经是脑死亡,虽然龙龙能依靠呼吸机呼吸,但最主要的生命体征已经不存在了,龙龙的父亲双眼含着泪水,拔掉了龙龙的呼吸机,对龙龙实行了安乐死,并把龙龙包括双眼在内的多处器官捐献给四位极需帮助的病人,而龙龙的遗体则送往东南大学医学院作医学研究。虽然龙龙的情况并不是完全意义的安乐死,但却可以做为一个很好的例子,为安乐死立法提供参考。在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公开讨论安乐死以来,支持和反对安乐死合法化的两方各执一词。不少学者认为,安乐死合法化具有伦理道德上的合理性,但进行立法的条件尚不成熟。虽然安乐死在我国尚不合法,但必须承认,罹患重病且无救助可能者的家属因无力承担巨额医疗费用等原因停止对患者的有效治疗而让其“自然死亡”的情形在我国客观存在。如何保障患病者得到有效治疗,最起码能够最大限度的减轻其死亡前的痛苦,使其能够安详、有尊严地度过生命中的最后时光,是一个具有现实紧迫性的问题。在对生与死的权利仍有重大争议的情况下,国家可考虑先行立法对这一特殊人群在医疗、法律等方面的应有权利给予切实保障。参考文献:[1]T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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