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财产税税制改革必须坚持渐进式改革的模式,有条不紊地逐步展开。就不动产保有环节税收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鉴于目前房地产市场价格居高不下,中央已出台“国十条”等调控措施进行调控,目前政策效果正逐步显现,尚不宜连续出台较强的调控措施。但若效果不甚理想,则可择机对一些地区进行房产税改革试点,主要是将部分住宅纳入房产税征税范围,迈出不动产税制改革的第一步。此举既可避开开征新税种繁琐的立法程序,可以紧跟当前形势,又符合渐进式改革的要求。待到各方面条件成熟后,进一步进行不动产相关税费的清理,开征统一的规范的房地产税。但无论是修改现行税制或是开征新税,其本质均是财产税制改革。第二,拓宽税基即扩大征税范围,具体而言将农村地区和居民住宅包括进来。但在实施初期,考虑到农村税费改革和减轻农民负担,应当在农村应当给予一定的减免。对于居民住宅,由于我国长期对住宅免征房产税,因此不宜在改革初期给居民带来过重的税负,以利于改革顺利进行。可以在量能原则的基础上,设置适合不同纳税人群体的免征额;对豪宅、别墅、长期空置房等设置差别税率,体现收入分配调节和抑制投机等宏观调控等目标。其它税收优惠项目可参考现行房产税政策。第三,以评估价值为计税依据,由政府确定的专业评估机构定期对房地产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以反映出房地产的真实价值。评估周期应在5年左右,在不动产价值波动较大时,应适当缩短评估时间。在评估所得价值基础上,可以对正常的维修、保养费用进行一定比率的扣减。在当前评估体系尚不完善时可暂以市场价格扣减一定比率后的价值代替。同时,在有条件的地区进行物业价值评估试点,加快批量评估技术的研发。此外,建立一套高效的评估申诉制度是保证改革成功的关键。第四,其它必要的改革配套制度需加快完善。1、明晰产权,应尽快对城市房屋进行普查登记,完善产权登记制度;应尽快研究全国登记系统联网,以解决对异地购房者的征税问题。2、房地产相关税费清理归并。目前涉及不动产流转环节的税种较多,要改变“重流轻存”的现状还需从流转环节税费清理入手。例如耕地占用税在税收收入中占比例很小,取消并不会对财政收入产生很大影响;而土地增值税与所得税计税基础有很大的重叠,因此可通过对所得税制度的合理设计来取代土地增值税;契税征收范围较小,并且功能与印花税重叠,因此建议取消。清理完流转环节各税之后,可以进一步取消现行保有环节二税,开征统一的物业税。在房地产收费方面,首要任务是要规范各地五花八门的各项收费,同时考虑改土地批租制为年租制,从而抑制地方政府土地财政的短期行为。3、不动产税制立法改革。改革后的不动产税制必须以更高的立法层次出台,并考虑在现有的立法体制下,适度放权,由中央制定基本税法,而实施细的制定则下放到省,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总之,通过改革财产税制来完善我国现有的财税体制,进而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财产税改革的首要目的和任务。而调节收入分配、进行资源的合理配置等等宏观调控的责任不能完全由税收来承担,税收调节只是宏观调控的一个组成部分,不应夸大税收的作用。否则,只可能使改革偏离其应有的方向,事倍功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