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摄的是犯罪嫌疑人才需要打马赛克的,嫌疑人是没有被定罪的,所以是需要打马赛克保护隐私的。但是罪犯是已经判刑了的,是不需要打马赛克的。
在关于犯罪嫌疑人面部是否进行马赛克处理的问题上,一般也有如下常识性的报道处理方式:
(1)已由法院判处刑罚的“犯罪人”(不应再称为“犯罪嫌疑人”),其人身自由等权利被剥夺,不需打马赛克;
(2)对于一些违法犯罪的现场报道,如对卖淫、吸毒、赌博场所的轻微违法犯罪报道,应当对违法犯罪行为人做马赛克处理,如对性交易现场的报道,不应暴露嫌疑人面部五官和有意暴露其身体,这体现法制的人性化,也有利于他们回归社会。
扩展资料:
肖像权的内容包括:
(1)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拥有对肖像的制作专有权和使用专有权。
(2)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权或对肖像权进行损害、玷污。
肖像制作专有权:就摄影而言,即通过照相将自然人外貌形象固定在一胶片、相纸或其他物质载体上,使自然人的形象转化为肖像的全部过程。
肖像制作专有权内容包括:一是肖像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或他人、社会的需要,自己有权决定自我制作肖像或由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他人均不得干涉;二是肖像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的同意或授权,擅自制作自己的肖像。非法制作他人的肖像,构成侵权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法治传播中的“马赛克”与新闻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