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是20世纪世界法制史上最突出的成就之一。在中国,经济法作为法律部门的名称,以及经济法学作为法学学科的名称,是在1978年下半年之后才开始形成的。改革开放逐步突破了传统的计划经济模式,要求政府转变职能、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要求适应时代发展、与国际经济规则接轨;围绕经济建设这一中心任务,国家始终把经济立法放在整个立法工作的首位,并且加强了经济执法,于是经济法作为一种新型的法律形态应运而生。早在1979年6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就提出:“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我们还需要有各种经济法。”这是官方文件中第一次出现“经济法”的专门术语。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六个五年计划,把“经济法”列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主要课题之一。特别要指出的是,在2001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明确提出:“关于法律部门,法学界有不同的划分方法,常委会根据立法工作的实际需要,初步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划分为七个法律部门,即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以最高立法机关的名义对国家的法律体系予以划分,表明中国立法的思路更为科学化、规范化了。经济法问题基于三个出发点:第一是国家(政府)与经济的关系,第二是市场经济与法的关系,第三是管理与法的关系。而这些因素,都必须摆在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加以考察。可以说,没有改革开放这种第二次革命,就不可能兴起中国的经济法。改革开放使传统的法律形态得到创新。这实际上就是一种制度创新。2,经济法规范国民经济运行关系,体现发展、公平、安全三位一体的价值取向。什么是经济法,或者说,经济法是做什么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指出:“经济法是调整因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我国已经制定了一批有关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还制定了一批国家宏观调控、经济行业管理、促进对外开放、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等方面的法律”。中国经济法的概念及范围,大致如此。经济法的实质在于,立足于社会整体利益,以法律的形式反映国家因素对市场经济关系的影响。换言之,经济法是国家(主要以政府名义出面)管理和协调国民经济运行之法,管理为手段,协调为目的。政府经济管理是经济法的现实基础,经济法是政府经济管理的基本法律准则和手段,两者之间相互依存,有着不解之缘。经济法的基本理念和价值取向可以概括为发展、公平、安全三位一体:首先是发展权。“发展才是硬道理。”[1]讲“发展”还应涵盖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即经济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其次是分配权。这里所用的“分配”一词是广义的,即社会资源的配置和社会收人的分配。它包括:公平竞争、公平交易、公平分配。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应合理安排,统筹兼顾。,再次是安全权。经济安全包括宏观的和微观的,这是针对市场经济的风险和经济全球化的冲击所作出的必然选择。发展、公平、安全,既反映权力(权利),又反映利益,是权力(权利)和利益的统一。发展、公平、安全三者的有机结合,构成经济法谋求的价值目标,这也就是政府经济管理期待的社会效果。经济法价值的含义 经济法价值是指以经济法与人的关系为基础的,经济法对人所具有的意义,是经济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也是人关于经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也就是说,经济法价值在于经济法对人所具有的意义,包括经济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和人关于经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经济法价值概念的理解 对于经济法价值概念的理解,首先,要明确经济法价值的社会本位性。经济法价值的社会本位性,基于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而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是与以往私法领域的以个人为本位的个人本位是有区别的。所谓个人本位是指个人权利本位,简称权利本位。其以利益、由、等三要素为立论基础,主张把个体权利的地位放在实在法(制定法)之上,也放在国家最高权力之上。这一理论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得到盛行,伴随生产的社会化、民经济体系化和垄断资本主义经济国际化,自由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失去了自律性的客观态势,法学理论开始思考个人与社会的关系,社会本位理论应运而生,所谓社会本位是指社会权本位,其把社会权概括为权利的首要含义,对私人权作出明确的限制,以追求、障社会整体的权利利益为核心。即在法的产生、施、行中,始终以社会权或社会利益为立足点,旨在寻求私人权与社会权衡平的合理性尺度过程中去维护和保障社会权或社会利益。经济法正是社会本位的法,即经济法在其产生、实施、运行的过程中,始终是以追求社会权或社会利益为基点的,在对私人权的合理性限制中,实现了私人权和社会权在一定历史时期的平衡,并最终使得社会权或社会利益得到维护和保障。那么,经济法价值也必然具有这一社会本位性。也就是说经济法价值的考量应始终是以社会权或社会利益为立足点的,而不是以私人权为立足点。对此论述的意义在于要强调经济法价值考量的这一立足点与经济法价值之主体为人并不矛盾。为什么呢?可以这么理解,经济法价值之主体为人正是经济法价值含义之一便在于经济法对人的需要的满足,这是不是说经济法价值的立足点一定要是人呢?当然并非如此。因为在社会个体联系紧密之状况达到一定程度之时,以社会权或社会利益为立足点更能够充分实现实质的、长远的“经济法对人的需要的满足”,这取决于前述的“一定的历史社会”。对经济法价值概念的理解,其次,还要关注经济法价值与经济法功能及经济法作用的辨析。经济法价值如前文所述。而经济法功能是指经济法的做功能力或者功用与效能,经济法作用为经济法对人的行为以及最终对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很明显,第一,这三个概念属不同范畴。经济法价值是从人与经济法两个角度出发而对人与经济法关系的研究,是基于人对经济法的“厚望”而进行的理论阐述,而经济法功能是从经济法自身出发的对其内质本性的研究,是经济法的功用和效能,是其质的一方面体现。又经济法作用是从社会关系出发对经济法对社会关系产生的影响的研究。第二,这三个概念属不同层次。经济法价值是绝对抽象的,对经济法功能及经济法作用理想化的主观的理论提升。而经济法功能为经济法内在的质的属性,是客观的经济法内质本性的存在是内在的、具体的、宏观的。又经济法作用为经济法内质本性的外在具体的体现甚至错误反映,是外在的、具体的、微观的。第三,这三个概念角度不同。经济法价值是就人而言的,是针对人的需要基于法的功能而进行的阐述。而经济法功能是就法自身而言的,是对法的内质本性的阐述。又经济法作用是就社会关系而言的,是对法对社会的影响的阐述。当然,第四,这三个概念之间同样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经济法价值是理想化的、抽象的,但其仍不失为人对法的一种追求,其只有依据经济法功能来实现,也就是说经济法功能是经济法价值实现的客观基础,而经济法作用又是经济法功能实现的必然途径及外在体现或反映,如果经济法作用不能得到发挥,则经济法功能也就不再成其为“功能”而将毫无意义,最终,经济法价值追求也将没有意义。如上论述,其意义在于要强调对经济法价值的研究应当明确并注意经济法价值绝不等同于经济法功能或经济法作用,尤其在对经济法价值内容的论述中应当把握这三者之间的层次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