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与法律的嬗变 内容摘要:法律与道德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不可分离,二者的关系是一个历史与现实中永恒的话题。人类的法律发展史告诉我们,从法律的产生到法治的实现就是一个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交互演进的过程。道德法律化强调人类的道德理念铸化为法律,即善法之形成过程;法律道德化强调法律内化为人们的品质、道德。 关键词:礼;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法治;德治 不管法治这张天网如何恢恢,总有漏网之鱼;不管法治调整的范围多么广阔,总有鞭长莫及的地方。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凡是法治不及之处,皆是德治用武之地,法治不可能完全取代德治。〔1〕德治是指在社会治理中对道德自律、道德教育、道德建设的重视和适用。法治与德治在社会治理中应是相辅相成、相互呼应的,即法律与道德双管齐下、“综合治理”。中国古代的法律实际上是一种二元体制,就是两种体系或渊源、形态的法律并存。一种是国家制定法,一种是“礼法”、“德法”。这两种社会调节手段相互配合,把各种社会现象纳入其调整范围。而我国当代社会法律是唯一的社会调节手段,道德作为另一种调节手段存在严重缺位。这样的一元法体制亟待调整。因此,有必要考察我国古代“礼”与“法”的关系,吸收其合理内核,建立起德法并治的二元法体制。 一、中国古代道德与法律关系之考察 “德”,在西周时是一个融道德、政治、信仰、策略为一体的综合概念。它要求统治者敬天孝亲,对己严格,与人为善,只能在不得已时才使用刑罚,而使用时必须慎重。儒家对“德”加以继承和发展,一方面突出了“德”的政治意义,主要包括宽惠使民和实行仁政,认为“德”是治理国家、取得民心的主要方法;一方面抬高了“德”的地位,认为“德”高于君权与法律,是行政、司法的指导方针,即主张“德主刑辅”。〔2〕儒家的这种德治是以“礼”做为根本内容的。“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3〕礼的起源与宗教、祭祀、宗法有关,它体现了社会中的宗法身份等级,同时作为身份社会的古代中国也促成了礼的繁衍,两者互为支架。但礼的范围很难界定,它包罗万象,无所不在,既可以是个人生活的基本信仰,又可以是治理家、国的根本纲领;它是对他人做道德评判和法律裁断的最后依据,又是社会所有制中所包含的基本精神;它一方面细腻地对人的行为做出准则式规定,另一方面又对社会的方方面面作理论上的抽象。再论及“法”,“灋,刑也,平之如水;灋,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4〕“平之如水”,有公平、正义之义。因此要正确理解礼与法的关系,就必须将其放入中国古代这片土壤中,以中国传统的视角来审视。 (一)道德的法律化 所谓道德的法律化,主要侧重于立法过程,指的是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 1、周公制礼,引礼入法 周公制礼就是对夏殷之礼进行整理补充、厘订,使礼的规范进一步系统化,礼的原则趋于法律化。“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5〕“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涖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6〕“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7〕周礼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尊尊”。亲亲与尊尊的一致性,表现了族权与王权的统一。“事无礼则不成,国无礼则不宁”。〔8〕礼与刑在性质上是相通的,在适用上是互补的,违礼即是违法,违法即是违礼,出礼入刑。但是礼与刑的适用对象各有所侧重。正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2、独尊儒术,德主刑辅 汉儒董仲舒以天人感应说为德主刑辅的哲学基础,以阴阳五行相辅相成之理,来论证德主刑辅符合天道运行的规律。“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是故阳常居大夏,而以生育养长为事;阴常居大冬,而积于空虚不用之处,以此见天之任德而不任刑也……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故任德教而不任刑。刑者不可任以治世,犹阴之不可任以成岁也。为政而任刑,不顺于天,故先王莫之肯也”,“圣人多其爱而少其严,厚其德而减其刑”,〔9〕即“德主刑辅”。 汉朝的道德的法律化一方面表现为把符合儒家原则的通过法律表现出来,另一方面表现为董仲舒的春秋绝狱,即在司法中引经绝狱。董仲舒对春秋绝狱的解释是:“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着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由此可见,“春秋绝狱”的要旨是:必须根据案件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首恶者从重惩治;主观无恶念者从轻处理。此绝狱固然是要解决法律使用过程中的问题,但如果从一个更大的层面上看,就是他同时在重建古代法的伦理结构。 案例一:甲有子乙以乞丙,乙后长大,而丙所成育。甲因酒色谓乙曰:汝是吾子。甲以乙本是其子,不胜其忿,自告县官。仲舒断之曰:甲生乙,不能长育,以乞丙,于义已绝矣。虽杖甲,不应坐。〔10〕 案例二:甲夫乙将船,会海风盛,船没溺流死亡,不得葬。四月,甲母丙即嫁甲,欲皆何论?或曰:甲夫死未葬,法无许嫁,以私为人妻,当弃市。议曰:臣愚以为,《春秋》之义,言夫人归于齐,言夫死无男,有更嫁之道也。妇人无专制擅恣之行,听从为顺,嫁之者归也,甲又尊者所嫁,无淫行之心,非私为人妻也。明于决事,皆无罪名,不当坐。〔11〕 通过春秋绝狱中的案例可看出,它在亲亲、尊尊等总的原则上与汉律是相同而且互补的,也就是说经义与律令绝不可能水火不容。所以,我们完全可以说汉朝法律即使体现了完全意义上的法家思想,但内中也有许多基本合乎儒家信条的内容。这表明了儒、法两种思想实际所具有的共同文化背景,也表明了他们在早期法律实践中的融会贯通。 3、德礼为本,刑罚为用 唐朝继续并发展了汉魏晋以来的法律儒家化的潮流,使体现宗法伦理关系的礼,基本上法律化了,以至“一准乎礼”成为对唐律的主要评价。具体说来,第一,礼指导着法律的制订。如贞观修律时根据“为臣贵于尽忠,亏之者有罪,为子在于行孝,违之者必诛,大则肆诸市朝,小则终贻黜辱”.〔12〕儒家教条,调整了谋反大罪应诛连父子、祖孙、兄弟的血亲范围。第二,礼的基本规范直接入律。如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子孙违反教令,供养有缺者,徒二年。第三,定罪量刑于礼以为出入。第四,礼法由互补,发展为统一的体用关系。《永徽律疏》序言中明确宣布:“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二)法律的道德化 以上考察反映的是中国古代传统道德法律化的过程。下面再谈另一主题——法律的道德化。法律与道德是两种性质不同而有关系密切的社会现象,中国古代社会的“出礼入刑”产生了双重结果:一方面,道德训诫具有了法律的威势,另一方面,法律规范同时要行道德的职能。所谓法律的道德化,主要侧重于守法的过程,指的是法律主体把守法内化为一种道德义务,以道德义务对待法律义务。请看下面两个案例: 案例三:吴重五家贫,妻死之时,偶不在家。同姓吴千乙兄弟与之折合,并挈其幼女以往。吴重五归来,亦幸其女有所归,置而不问。未几,吴千乙、吴千二将阿吴卖与翁七七为媳妇,吴重五亦自知之。其事实在嘉定十三年十一月。去年八月,取其女归家,至十一月,复嫁给李三九为妻,……阿吴既已嫁李三九,已自怀孕,他时生子合要归着。万一生产时,或有不测,则吴重五、李三九必兴词讼,不惟翁七七之家不得安迹,官司亦多事矣。当厅引上翁七七,喻以此意,亦欣然退厅,不愿理取,但乞监还财产,别行婚娶。阿吴责还李三九交领。吴千乙、吴千二、吴重五犯,在赦前且免于断引,监三名备元受钱会,交还翁七七。〔13〕这篇判词绝妙之处不仅在于它解决了一起纠纷,更在于它注重当事人之间关系的调停,以避免日后再因此事起纠纷。执法者着意由道德上立论,使案件的判决合情、合理、合法。从这样的意义上,可以认为中国古代法律受道德原则支配,为道德精神浸染。 案例四:谢登科控戚徐有才往来其家,与女约为婚姻,并请杖杀其女。余曰:“尔女已字人乎?”曰:“未”。乃召徐至,一翩翩少年也。断令出财礼若干劝放,谢以女归之。判曰:城北徐公素有美誉江南,谢女久擅其才名,既两美之相当,亦三生之凑合,况律虽明设大法,礼尤贵顺人情,嫁伯比以为妻,云夫人权衡允当,记钟建之大负我楚季革,从一而终,始乱终成,还思补救,人取我与,毕竟圆通,蠲尔嫌疑,成兹姻好。本县亦冰人也耳,其诹吉待之。〔14〕此案为儿女自由恋爱引起,谢登科以女儿私订终身,违反了礼法“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戒律,而执法官却对传统礼法重新释义,“律虽明设大法,礼尤贵顺人情”,促成一段美好姻缘。这二则判例说明一个问题:当时的执法者已将法律内化为道德,追求一种超法律的境界。 (三)中国古代礼与法关系嬗变的特点 纵观中国古代的“礼”与“法”的关系,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的嬗变过程表现出如下特点:1、儒家的“仁、义”思想是“礼”与“法”嬗变的基础。儒家的思想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
初中生正处于道德与法治素养初步形成的关键时期,需要教师给予他们正确的引导,如何提高道德与法治的教学效果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从如何激发初中生学习道德与法治这门课的兴趣入手,对如何在课堂教育、课外教育和课后教育中应用生活化教学模式进行分析,提出生活化教学模式的一些基础运用策略.
随着时代的进步和发展,课堂教学发生着很大的变化。在新课改的背景之下,各科教学都有所转变。在初中道德与法治课堂教学中,再也不是死记硬背的死知识,而是鲜活的和学生的成长以及社会紧密联系的学科,教材灵活,内容丰富,这要求教师在组织教学时,要紧扣新课标,紧密结合学生相关情况展开并进行,一切从学情出发,从提高学生素质出发。关于初中政治教学的新探索,我的见解如下:一、启发性教学,培养学习兴趣教育家卢俊指出:“教育的艺术是使学生喜欢你所教的东西”。在教学过程中要注意贯彻启发性教学原则,通过观察、动手操作、投影、实验等直观教学手段,给学生以形、声、色、体直感,增强教学艺术感染力。通过采取设疑、布谜、创设悬念等多种教学方法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另外,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要注意充分发挥政治课自身的魅力来发展学生的兴趣,把学生对直观辅助手段的兴趣及时引导到教学内容的探索上来,给学生设置一些“跳一跳才能摘到果子”的思考空间,激发学生产生积极思考还未想通、准备解答还有些困难的“愤悱”之感。二、创设民主学风,师生互换角色一言堂的教学模式早已过时,就算老师讲的天花乱坠,这个讲台也是可悲的,因为学生没有成为主角,他们只是被动的接受了教师灌输的思想,自己并没有开动脑筋,获取自己的思想成果。就现实情况而言,就算学生有自己的观点,但因为和教师的观点和书本上的观点相左,学生也不敢说出来,因为这有可能会被老师以为故意唱反调,因此,只能隐藏自己真实的想法,换的课堂教学表面的祥和与平静,久而久之,学生也就变得麻木,思维也就不再那么积极,别无选择,只能死死记住教师所勾画的知识点,换的一个理想的分数。一句话,这样的教学,就实质而言是置学生的思想健康成长于不顾。为了突破这一陈旧的学风,我做了大胆的尝试,创设民主教学的环境,允许学生积极大胆的表达自己内心真实的感受。民主、平等、友好的新型师生关系是愉悦、和谐的课堂氛围形成的基础。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人在愉快、平心静气的时候,学习效率最高,最容易产生创新灵感。因此,教师必须坚持教学民主,建立朋友式的新型师生关系,把课堂还给学生,把平等还给学生,把自由还给学生,切实提高课堂教学的有效性。新课程理念下,要营造一个民主、平等、和谐的课堂教学氛围,就是要求每一位教师必须尊重每一位学生,学会赞赏每一位学生,帮助每一位学生,给学生独立思考的时间和空间,充分解放学生的口、手和思维,最大限度地让学生在活动中学习,在合作中提高,在主动中发展。三、转变思维,给学生一把开启知识的钥匙初中政治不再是死知识,是鲜活的,灵动的,和学生的成长紧密相连,和社会发展紧密相连,因此,教师应该给学生一个自主学习的空间,相信学生有一双慧眼,启发他们自主发现问题,学会质疑,学会探索。在这一点上,教师要敢于放手,允许学生大胆质疑,大胆走弯路,也只有在走弯路的过程中,学生才会通过反思,获得学习的经验和智慧。教师不能急于求成,也不能越俎代庖,要耐心的陪伴。教育的过程本身就是一个陪伴成长的过程,走在学生门的后面,在需要启发的时候在给与启发,比事事都替学生思考,回答要好得多,后一种做法叫费力不讨好,好心办坏事。这让我不由的想起一个儿时玩的游戏,小时候,为了看蝉的幼虫怎么变成蝉,就一直等到深夜,当看到幼虫艰难的蜕皮时,我们在一旁就替他着急,怎么这么慢呢?后来,实在等不及了,就伸手拨开蝉蜕,帮蝉从紧紧的壳里摆脱出来,等完成这一任务后,还感觉自己做了一件好事,长出一口气,结果,事与愿违,被“好心”帮忙的蝉,怎么也无法展开自己的翅膀飞翔,它的翅膀乌黑一团,怎么也展不开。由此我们知道,教育,也是这样,你好心的代劳,并不是在做好事,而是事与愿违。学生自主学习的翅膀很可能就从此无法展开了,就得让他们经历挫折,艰难,才能迎风招展。四、紧跟时事,丰富教法,避免枯燥为了让学生深入生活实际,了解真实的社会现状,我组织学生参加公益活动,慰问贫困家庭。为了了解国际国内时事政治,我组织学生看新闻联播,焦点访谈,以及阅读大量的参考消息。阅读之后,我让学生摘取自己认为最有价值最有影响力的新闻加以讲解,和大家共享。比如,关于钓鱼岛问题,这是中日之间最敏感的政治话题,我引导学生先查阅关于钓鱼岛的历史资料,确认钓鱼岛自古是中国的固有领土,接着就日本在钓鱼岛所策划的一系列阴谋的最终目的,我让学生结合相关材料,谈出自己的见解。学生们非常活跃,积极的进行讨论,思考,有的认为钓鱼岛是美国制约中国发展的一颗棋子,日本只是被美国利用的一个走卒,有的认为,日本也想用钓鱼岛问题牵制中国的发展,因为中国在世界的影响和地位以及综合实力的提升,让日本深感不安。有的同学更是大胆,说这是双方政府为了摆脱各自政治危机而分散各自民众的注意力,转嫁危机。言辞之激烈,让人震惊。就这样,学生已经深入到政治教学的探讨中,不再是只停留在表面的作秀,既避免了枯燥,又锻炼了学生的自主思维能力。总之,素质教育要从提高学生的积极性,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入手,让学生成为课堂教学的主人,从而有效地提高课堂教学的效率。从而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使我们的课堂充满活力,才能在原有教学的基础上有大幅的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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