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著作权法只规定了合理使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和法定许可的情形,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使用,但后者使用了还要付酬。还有就是著作权人主动声明他人可以不经许可而使用的情况。除此之外,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还在保护期内的作品都是侵权行为。不论其是非营利还是营利性质,也不论其是公开发行还是学校内部发行。这是目前著作权法的基本精神。我们可能常常会被一些网站和刊物登载的一些版权声明误导(著作权人的版权意识也不是很强,被侵权了也不知道怎样维权),但目前著作权法精神就是这样的。关于征集同学们的稿件的版权声明,视情况而定,如果刊物已得到作者的许可,可以行使作品的经济权利,那么就可以声明:本刊登载作品已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其作品著作权的经济权利归本刊所有,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摘编、转载等;如果没有得到作者的许可,那么就不能代作者行使相关著作权。有时,作者可能在投稿时会自己进行声明,如“未经作者许可,任何人不得摘编、转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