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推进政府行为的规范化、法制化。首先,从制度建设入手,制定并颁布专门的地方性法规,以尽快填补法律法规的空白,以确立基本的政府信用制度。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政府信用的评价、监督、调控等制度和机制,实现政府信用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程序化。其次,加强地方政府廉政机制建设,建立失信的约束、追究、惩罚机制。第三,政府管理要由依靠政策为主转为主要依靠法律。第二,推进政府行为的科学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要科学准确定位,改变计划经济条件下包罗万象、包打天下的弊端,使其角色特征不再错位、缺位和越位,应该把管理的重点放在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上,有意识地去推动市场体制、市场环境的发育、形成和完善。首先,政策出台必须有科学性、稳定性和连续性。政策是政府决策行为的体现,是政府与社会有关主体之间的契约。政府只有遵守这个约定,才有信用可言。因此,政府的政策要体现科学性、稳定性和连续性。其次,建立和完善行政权力运行机制。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府行为服务化,建立结构科学、权责明确、运转协调的政府执法机制。第三,推进政府行为的公平与公开化。公平、公正是政府行为特别是行政规范的首要要求。首先,推进政府政务信息的公开化,特别是地方政府的一些重大决策应该经过一定的程序,听取社会各方面特别是专家和决策影响对象的意见,向社会公布政策依据。其次,建立行政执法的公开运行机制,实行公开行政,消除“暗箱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