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逻盘查是《人民警察法》赋予人民警察的一种职权。通过盘查,澄清可疑人的身份,获取证据,并根据盘查结果,采取相应处置措施。为切实加强巡逻盘查的力度,确保盘查人员自身的安全,达到打击、预防违法犯罪的目的。根据人民警察巡逻盘查“六四三三”工作法,结合本地实际特作以下规范供我局巡逻盘查人员学习: 一、 盘查对象“六种人” 1、身份可疑。如身份证与本人不符,或一人持几个身份证;深夜在要害部位周围张望窥视,先自称散步后又探听情况等。 2、行为可疑。如有异常表情或异常行为,在人群中溜出溜进的人;无所事事却在居民区、商场或者银行等地窥测的人;逼迫妇女、儿童与之同行的人等。 3、携物可疑。主要是随身携带的物品可疑或携带物品与衣着、身份不相称的人等。如携带法定违禁品、疑似作案工具、无法说清正当来路的车辆、钱物等。 4、关系可疑。主要是同行人之间的行为和关系可疑。如互相说不清姓名、住址或双方不能提供有效证明证实其所述关系等。 5、痕迹可疑。主要是身负可疑外伤。如衣服有被撕扯痕迹,身上染有可疑血迹等。 6、体貌可疑。主要是体貌特征与通缉在逃的嫌疑人员相似、面带惊恐之状等。 二、盘查地点“四个宜与不宜” 盘查时首先应选择对警察最有利的地方进行。一般来说,应遵循以下四个原则: 1、宜明不宜暗。盘查地点应是光照或人工照明条件较好之处。这样有利于看清被盘查对象的一举一动,确保自身安全。 2、宜宽不宜窄。盘查地点尽可能避免在胡同交叉、建筑材料堆积间隙中进行,防止盘查对象利用地形与警察周旋。 3、宜直不宜弯。尽可能避免在拐弯抹角的地方盘查。 4、宜有所依托不宜四周无援。尽可能选择在附近有行人和车辆往来的地点盘查。条件许可时,可将嫌疑人带至就近的治安报警亭、治安值班室或企业门卫办公室等地进行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