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南山某小区的物业公司是开发商的全资子公司,在承接物业进行管理中,开发商遗留下一系列的问题:开发商将小区的底层机房改造成为保安宿舍;没有预留足够的会所和物业办公面积等,出现了诸多的问题。业主将开发商的遗留问题归结到物业公司身上,以至于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矛盾愈演愈烈,业主终于要解聘物业公司。[提示]:运用法规,讲清遗留问题的原因,但要注意的是不要将责任完全推到开发商身上,以利于今后同开发商的沟通协调,因为物业公司业主和开发商间的调停人,要留余地。[案例分析]:实践中业主与前期物业公司的许多纠纷,往往是因为开发商遗留问题。而新的《物业管理条例》设专章规定前期物业管理,这首先表明了立法上的一种态度,即明晰建管权责。《条例》提倡前期物业管理实行分业经营,明确开发商对住宅物业采取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公司;要求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同时规定物业公司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并与开发商履行必要的验收手续和相关资料的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