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项目名称期刊、期刊出版单位变更及登记程序 审核项目依据《出版管理条例》《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审核收费依据不收费 审核总时限变更20个工作日(不含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时间) 登记5个工作(不含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时间) 审批程序 一、受理 受理岗位市新闻出版局行政服务大厅受理窗口。 受理标准申请人应当提交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以下材料: (一)期刊、期刊出版单位变更 1、期刊变更名称 (1)主办单位向 北京 市新闻出版局提交的申请文件(包括名称、地址); (2) 《期刊登记表》; (3) 主管单位同意文件; (4) 其他主办单位同意的意见; (5)期刊出版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变更名称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7) 商标 在先权查询单; (8)近期出版一季度的样刊,一式3份。 2、期刊出版单位变更主办单位 (1)主要主办单位申请; (2)主管单位同意文件; (3)其他主办单位的意见; (4)新主办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主办单位更名须提供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6)期刊出版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期刊出版单位变更主管单位 (1)主要主办单位申请; (2)新主管单位及原主管单位同意文件; (3)新主管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主管单位更名须提供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5)期刊出版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其他主办单位同意的意见。 4、期刊变更业务范围 (1)主要主办单位申请; (2)主管单位同意文件; (3)其他主办单位意见; (4)期刊出版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编辑出版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6)期刊变更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7)《期刊创办申请表》; (8)近期出版1个季度的样刊,一式3份。 (二)北京地区期刊出版单位变更 1、变更法人、地址 (1)填写《报刊变更项目申请表》; (2)上级单位法人任免通知复印件; (3)《期刊出版许可证》副本原件。 2、变更主管或主办单位、出版单位、业务范围 (1)填写《报刊变更项目申请表》; (2)新闻出版总署批复文件复印件; (3)《期刊出版许可证》副本原件。 (三)北京地区期刊创刊、更名重新登记 期刊创刊、变更名称由出版单位将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文件传真至北京市新闻出版局新闻报刊管理处。所交材料: 1、登录北京市新闻出版局网站,点击“报刊管理”,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初始用户名和密码是刊号大写); 2、填写《期刊登记表》,经过初审、复审合格后,打印表格一式五份,加盖公章; 3、将《期刊登记表》一式五份、总署批复文件复印件一份、原期刊出版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交送至新闻报刊管理处; 4、领取《期刊登记表》及《期刊出版许可证》(正、副本)。 二、审理 审理岗位 初审市新闻出版局报刊管理处工作人员 复审市新闻出版局报刊管理处处长 审理标准 (一)出版单位除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单位、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出版新的期刊,或者期刊改变名称,比照设立出版单位的审核程序办理; (二)出版单位除上述所列变更事项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应当经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向我局提出申请变更登记。 定理岗位职责 (一)对出版单位改变名称、主办单位或者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期刊,或者期刊改变名称、刊期的,提出审理意见,报主管副局长审核。 (二)对期刊出版单位改变法定代表人、经营地址等其他主要登记事项的,在《期刊出版单位变更申请书》签署意见。 审理时限变更10个工作日 登记2个工作日 三、审定 审定岗位市新闻出版(版权)局主管报刊业副局长 审定标准期刊出版单位的变更及登记符合条件 审定岗位职责对期刊出版单位改变名称、主办单位或者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期刊,或者期刊改变名称、刊期的,在《期刊出版单位变更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同意变更的,签发给新闻出版总署请示文件。 审定时限变更5个工作日 登记1个工作日 四、告知 告知岗位市新闻出版(版权)局报刊出版管理处工作人员 告知标准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审批进度和结果并予以实施 告知岗位职责 (一)出版单位终止出版经营活动的,收回《期刊出版许可证》,并通告工商行政部门。 (二)对同意期刊出版单位改变名称、主办单位或者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期刊,或者期刊改变名称、刊期的,起草并上报给新闻出版总署的请示文件。 (三)核准变更的,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变更《期刊出版许可证》,并告知申请人持证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四)未核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五)按规定将审批文件、材料整理归档。 告知时限变更4个工作日 登记1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