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心理学为心理学的分支之一,可简单定义为研究一个人所特有的行为模式的心理学。“Personality”一般都会被译作“性格”,心理学学界则把它译为“人格”。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大家喜欢!
篇一
《从人格心理学角度浅析人力资源管理》
【摘要】近年来人格心理研究在企业管理中的应用日渐增多。本文概述了人格心理学的概念和内容,分别分析了精神分析学派、特质学派、人本主义流派、行为主义和社会学习流派理论在人力资源管理的招聘、岗位匹配、薪酬设计、激励机制、绩效测评等管理环节的作用和运用。有利于发挥人格心理学理论在各种组织选人、用人、育人中的应用。
【关键词】人格心理学;测评;激励
一、人格的概念和人格心理学的内涵
人格可以定义为源于个体身上的稳定行为方式和内部过程。它包括两部分内容,是稳定的行为方式,人格研究者通常认为它们指的是个体差异,重要的一点在于,人格是稳定的。二则是关注内部过程,内部过程和发生在人与人之间的人际过程不同,它是从人的内心发生,影响着人怎样行为、怎样感觉的所有情绪、动机和认知过程。人格心理学形成并集各家之长后,主要有六个学派:精神分析学派、特质学派、生物学派、人本主义流派、行为主义和社会学习流派以及认知流派。
二、人格心理学理论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
1、从精神分析学派的角度看
1人格型别理论在招聘、培训和绩效管理中的运用。卡尔•古斯塔夫•荣格在1921年出版的《心理型别》一书中认为,人与人之间存在着个别差异,可以分为内倾型和外倾型两种心理型别,个体的差异进一步的划分可以分为思维、情感、感觉和直觉四种心理机能。
内倾型的人在性格上表现出沉静、含蓄、内敛的特质,较多关心自身而较少注意外在的事物,对知识性思考性的工作较有兴趣。而外倾型的人在性格上则表现出活泼、善言辞的特质,关心周围的一切,喜欢参与社会活动。
合理把握对人格型别理论的运用,做好人力资源管理与招聘环节息息相关。外倾型的人更为主动,在招聘中往往会表现出更加出彩的一面,与招聘官进行交流时思路流畅,举止落落大方。这样的表现在社会知觉偏差中容易产生“晕轮效应”。事实上在招聘过程中,招聘岗位仍要以职位说明书的内容为基准,在此基础上做好人才素质测评的判断指标设计,才能使性格与职业匹配。一个企业的科研部门职位的招聘更加应该看重的是独立思考,善于思索的能力,内倾型人才可能会更加适合这样的知识性员工岗位。
人格的不同型别在进行员工管理和员工发展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企业管理员工的职业生涯规划有极大的影响,它影响员工选择更为适合的职业或者进行职业族的规划,在日后的培训内容选择和岗位晋升方向上提供了参考的依据。另外一方面,其预测也影响着绩效标准,外倾预测管理类的工作绩效更佳,因为这些岗位需要较多的社会交往活动。
2以集体无意识理论观跨文化人力资源的价值观管理。荣格概念中的心理图谱可划分成两个基本的区块:意识与潜意识。潜意识又可以进一步区分为个人潜意识和客体心灵即集体潜意识或集体无意识,CollectiveUnconscious。荣格认为我们头脑中有一个特殊的部分是弗洛伊德没有谈到过的,他把这部分叫做集体无意识,以表明它与个体无意识的区别,它由不同于意识范围内的思想和形象构成,且每个人的无意识素材都基本相同。正像我们从祖先那里继承了生理特征一样,我们也继承了无意识的心理特征。
不同民族所独有的“集体意识”在“跨文化的人力资源管理”中,尤为显得突出。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对于跨国企业而言,在国外所属分公司的团队建设中,必然需要面对的就是这种由“集体无意识”造成的心理特征不同的跨文化的管理问题。一个跨文化的管理团队,必然会经历一个痛苦的磨合性,这不仅存在不同拥有国籍,文化的团队内成员之间的相互磨合,也存在外派人员自身需要经历的一个“文化休克震颤”的认知过程,社会角色的模糊、价值观的冲突、异国文化和生活各个方面的不适应等等,都需要一个心理的调适期。
除了文化和心理上的冲突,由此延伸而来在薪酬管理方面的薪资制度不同,待遇差异也可能导致问题。因此除了不断调整薪酬体系,使员工理解和认同差异性,进行价值观管理也可以起到良好的缓冲效果。根据霍夫斯泰德的文化维度理论,中国“权力距离高,集体主义”的特征使得中国为代表的亚洲文化都是集体主义和权威服从的家长式文化。
荣格理论中关于“集体潜意识”的认识流传于一个民族的血脉,不易被割舍,平时不明显,但潜在的隐藏并影响着我们。在管理中包括价值观管理与企业文化的树立都与此有关联,如何灵活的运用,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与员工的忠诚感,形成稳定的组织承诺值得借鉴。
3“阴影”原型的以小窥大。荣格“集体无意识”理论中关于意识的重要原型,有“阴影”这个原型。阴影一词具有戏剧性,但它包含着我们的无意识部分,这部分在本质上是消极的,可比喻为我们人格中的阴暗面。荣格主张,一个能很好适应社会的人,能把善与恶都结合进自己的整体中。
对于善与恶的合理把握,与人性的基本假设理论相关。人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他们人性假设的特质,而人力资源管理的管理实践更是建立在一系列理论与假设的基础之上。因此,人性的基本假设是人力资源管理系统的基石。
道格拉斯•麦克格雷戈提出了人性截然不同的X理论和Y理论,而在此基础上不断完善成熟的超Y理论体现了阴影的善与恶在企业管理中的合理运用。超Y理论主张组织和工作的匹配性,这有利于个人的胜任感和工作的效率相辅相成,相互影响,最终达到提高员工绩效的目的。
将工作设计与人结合起来,使得性格与工作相匹配,让特定的岗位由适合的人员担任,有助于实现“人岗匹配”的目的。对于工作内容与情绪,态度,动机方面需求的重视,在决策中可以建立合理的工作任务安排,薪资待遇和管理制度。而针对性格的差异化与动机态度的不同,在制定培训计划时,可以调整更加适应的学习方法,提高学习的效率,有效的培训结果可以产生较高的工作效率和胜任率。
2、从特质学派的角度来看
1人格型别维度视角的用人。人格测验是人员测评方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过去的人员选拔工作中,我们往往只重视专业技能和能力,而忽视了个性方面的特征。渐渐地,由于人格测验有利于提高选聘工作的有效性,此类测验在选拔和雇佣人才中开始越来越多的得到了关注。古希腊的四种气质型别,荣格的心理型别学说,大五人格模型,霍兰德的六种与工作相匹配的性格维度等都证明了人格型别理论在人员测评中的广泛运用。通过自陈量表和投射技术等等测量方式都可以从侧面反映出人员的一些性格特质,利于对员工进行考评。
人格理论的特质流派中最为典型的是“大五模型”及其建立的一系列具有信度与效度的人格测量量表。“大五模型”人格的各种维度对招聘雇佣环节也有影响,包括外倾性、随和性、责任心、情绪稳定性和经验的开放性等五个维度,对性格与职业相匹配的选择有一定的影响。在一项研究中,外向性、责任感和经验开放性是衡量领导力的强有力的指标。在另一项对“大五人格”的研究中,神经质与动机负相关,而责任感与动机正相关。“大五人格”的五部分,尤其是外向性和经验开放性,也与职业兴趣和职业型别有关联。而且,在人格研究中,责任感是衡量工作绩效最一致、最普遍的指标。故而公司在建立企业文化的时候会侧重于对于员工忠诚度与归属感的培养。
2员工激励视角的薪酬设计。特质流派中的成就动机,归因,A型人格,情绪和逆境商AQ的相关知识也与组织的人才管理具有关联性。高成就动机的人,我们在进行薪酬设计时需要注意到薪资的多少并不是最重要的激励因素,甚至可能薪酬增长到一定程度以后,在工作时间长短上出现“拐点”,反而下降,这与薪酬管理中“替代效应”和“收入效应”的发生都息息相关。
3归因视角的绩效评估效度。归因理论对于绩效评估具有借鉴意义。区分是内因还是外因的判断标准可以用凯利的三维归因理论来解释,它有三个原则:一致性原则,一贯性原则和差异性原则。
正是由于归因中存在着基本归因偏差,自我服务偏差和行为者――观察者效应的问题,在很多的企业进行绩效管理时,才会采取多角度的绩效评估体系。360度反馈体系正是基此缘由,从不同的物件中获得大量反馈资讯,大大提高了绩效评估的信度与效度。
3、从人本主义流派的角度来看
以马斯洛为首的需求层次理论对于企业进行人才管理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它使得我们在进行人力资源管理时,不仅仅要重视建立具有激励效用的薪酬体系,也要从其他方面出发,满足员工各个层次的不同需求,如通过丰富工作内容,工作轮岗,带薪休假,学习与培训机会,晋升通道,职业生涯规划等等来满足员工不同的需要,以真正起到激励的作用,提高员工绩效,形成良好的团队建设,真正达到提高员工“工作满意度”的目的。
4、从行为主义和社会学习流派的角度来看
这部分理论中的自我效能感self-efficacy,也称社会认知理论socialcognitivetheory或社会学习理论sociallearningtheory,是指个体对于自己有能力完成任务的一种信念。
自我效能感很高的员工,对自己充满自信,在新环境中成功完成任务的期望也较高,渴望获得成功与认同,通过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培训环节,可以对自我效能感产生积极影响。经过培训之后,员工可能会更愿意承担分配的任务并且努力的工作。从期望的角度来说,个体能够感受到自身的努力和绩效之间具有的关系,以达到激励效果。
三、人格心理学理论的运用对于人力资源管理的意义
人们的个性特征没有好坏与对错之分,人格研究在企业管理方面很长一段时间内并没有得到重视。近十多年来,人们认识到不同的个性特征在特定的岗位或者环境中具有不同的适合度,从而导致各种组织普遍开始关注人格理论在选人、用人、育人中的应用。
这对于人力资源管理在招聘,人员测评,激励机制,薪酬设计,培训开发,绩效评估等方面都是具有很大的意义。如今的社会是知本社会,人才的竞争才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源动力,在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结合人格心理学理论的相关知识理论,有利于发挥性格,兴趣与职位匹配的功效,利用动机与需求,真正达到“人岗匹配”,激励员工,提高绩效,为组织创造价值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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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浅谈大学生“御宅族”及其人格心理学分析》
【摘要】随着时代的发展,大学生之中逐渐涌现出一批“御宅族”,他们是在自身发展过程中产生了新的需要,在与社会双向互动过程中,出现了新的心理和行为方式。本文通过深入研究大学生御宅族及对其进行心理学的分析,并深刻认识到“御宅”对大学生的负面影响,力求大学生正确的看待“宅文化”。
【关键词】大学生 御宅族 宅文化 心理 人格
一、引言
“御宅族”,一个日语词汇,是对热衷动画、漫画及游戏等人群的统称,也可指其他领域的狂热者。近年来,御宅一词在大学校园里流行开来,宅男、宅女都成为大学校园“御宅族”的代名词。根据调查发现,大多数大学生“御宅族”沉迷于虚拟的网路世界,他们主要特征是个性封闭和不修边幅,甚至脱离班级的集体活动。从心理学角度分析,选择宅生活是心理防御机制中的退缩在起作用,是为了逃避现实中的压力和挫败,在虚拟世界中寻找成功带来的满足和成就感,这种行为可能是在现实社会中受挫或人际关系失调而引发的,同时也是社会衰退的表现。其他研究和生活经验均告诉我们,御宅族具有一定的人格特质。与全国常模和非宅人相比,大学生御宅族所表现出来的一些积极或消极的特征,与有关研究大学生宅心理与行为特点方的问卷调查结果相一致,如不爱出门、不愿主动与人交往、身心处于亚健康、时间管理能力较差、沉迷自己的兴趣、很强的资讯蒐集和处理能力等。大学生在成长成才的关键时期,其御宅现象呈现太多的消极因素,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二、大学生“御宅族”生活现状
当下大学生“御宅族”生活相成分当简单。他们除了上课需要去教室,其余时间基本全部消磨在宿舍。往往又由于与同宿舍的几个舍友“宅”在一起,宅的程度越来越严重。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现今大学生大多使用多种精良的电子产品,他们的生活主要依赖于网路。他们吃饭时可以叫外卖,购买日常用品及零食则靠网购,快递送货上门,他们只需开门签收即可。而精神需求方面则通过上网玩游戏、看电影、网上交友等满足。大批的“御宅族”在网路上相遇,通过各种软体找到了志同道合的朋友,他们大多在网路上形成了小团体,在虚拟的网路上找到了归属感,令他们更加的“宅”。
三、原因分析
一外部因素分析
1、媒体的作用。网际网路对于“御宅族”的形成发展起著决定性的作用。对于大学生而言,几乎所有的事情都可以通过网路来完成。网上订餐、购物、娱乐对于大学生而言就是日程生活中的一部分。网路资源的存在丰富了大学生的生活,网路游戏更是成为多数大学生休闲娱乐的方式。无需迈出家门,“御宅族”就能满足日常的生活需求,很多年轻人乐于保持“宅”的生活状态。
2、大学生活相对闲暇。大学中不仅课业大幅度减少,相对于高中而言,更是没有了鞭挞我们前进的升学压力。除了上课就是呆在宿舍消磨时间,考试前熬通宵复习,就是很多大学生的生活现状。
3、传统家庭模式的演变和代际冲突
现在的青少年群体大多是独生子女,父母与子女间的互动是家庭沟通和交流的主
要方式,可是这种沟通会因为双方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上的差异而产生代际冲突。父母往往会反复的用枯燥的话语去教育子女,对于子女身上变现出来的不和传统的生活方式予以打压。有御宅倾向的年轻人在童年时期很少有表达自己想法的机会,他们从小生活在孤单和溺爱中,缺乏安全感、沟通能力及与他人建立亲密关系的能力,缺少正常的生活经验。在学校生活中,社会交往有时会成为他们的一种负担,内心有想法却又不善于与他人沟通,所以更加留恋熟悉的家庭环境和虚拟世界。在虚拟世界中,他们用自己的方式寻找到精神依托和成就感。
二内部因素分析
1、寄托希望于虚拟世界来弥补自身的缺陷
部分大学生由于家庭生活环境以及学校的教育环境的影响,缺乏优良的交际能力,导致性格内向和交往障碍。一方面他们期望自己能够与他人建立良好的社交关系,一方面又因为自己社交能力有限,在社交活动中不得要领,始终不能如愿。若是再遭受挫折,会是他们更加自卑。一部分大学生开始在网路上塑造理想中的“自己”,在虚拟的网路上,他们不用直面他人,寄托于虚幻的感情。
2、缓解压力、逃避现实
当代大学生面临着考研、就业、人际交往、情感等多方面的压力,有的人选择直面,有的人却选择了逃避。部分“御宅族”清楚的认识到了自己面对的挑战,却不愿去克服,任由自己“宅”在自己的世界中。
3、内心脆弱,易受外界事物吸引,并且成瘾性强,有惰性心理。部分大学生“御宅族”从小没有培养坚韧的心智,也不曾面对花花世界中的各种诱惑。初入大学,各种诱惑接踵而至,他们偏好舒适、懒散。可一旦养成习惯,就会渐渐的丧失斗志,沉溺其中不能自拔。
4、从众心理
大学生具有回归群体和被群体认同的需要,作为群体中的一员,他们不想被排斥或受到攻击,所以他们需要与其他成员保持步调一致。这种从众心理是盲目的,缺乏自身对群体行为的判断。所以如果宿舍的大部人或几个关系较好的同学都变成了“御宅族”。其他人都跟着宅也并不奇怪。
三对大学生“御宅族”问题的人格心理学思考
从人格心理学角度分析造成大学生“御宅族”的原因,是很有必要的一环。从人格心理学的角度而言,社交体验是个体的人格发展的重要条件。阿德勒认为一个人的人格特征,其心理是否健康,集中体现在他的生活风格上,而生活风格的形成与其早期的社会环境影响和个人经验密切联络。在“御宅族”的生活中,社交活动的缺乏导致其社交能力的下降,阻碍个体社会化的正常程序,尤其是处于个性心理发展重要阶段的青少年“御宅族”所受到的影响更为深刻。在人格发展方面,从小具有御宅倾向的青少年,在数个人格发展过程中往往在父母的溺爱中成长。父母对于他们通常采用的是“一手包办”,导致他们能对一些事物做出理性的判断和思考,也没有养成良好的社会交往能力。
御宅现象究竟为什么会出现呢?人类的一切矛盾冲突,精神痛苦,都是由于失去某种平衡的结果。其次,对每一个人来说,在一生中会遇到很多失败和挫折,这种时候很多人不愿意面对自身的缺陷和失败的现实,而是倾向于借助某种机制,来解除自己不适应和焦虑,这就是防御机制或者调整机制。在我们生活的环境中,存在着很多境遇,它威胁着我们心理平衡的可能,防御机制保护我们在这些关键时刻免遭可能有的伤害。事实上,每一个人的心理上都有一套自我保护机制,它能够对危机有所防御从而得到自我解脱。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心理退缩?遇到无力解决的问题时,现实中的“我”萎缩,企图以非现实的虚构方式来应对挫折从而得心理平衡。这就是为什么很多人日常生活中不善交际,而在游戏、部落格中表现出令人惊讶的敏锐和活泼;而虚拟世界中的“我”不断膨胀,使得个体在现实生活中的角色扮演逐渐减少。
四、“御宅”对大学生产生的负面影响
“御宅”虽然让大学生的生活变得简单化、缓解了压力,令他们的生活相对的更加自由,让他们找到了自己更加喜欢的生活方式,但是“御宅”所产生的负面影响要远远大于他的好处。在大学生思想、学习、生活、身体健康等方面都产生了负面影响。
1、思想方面
“御宅族”长期的滞留在相对较小的圈子里,不能与外界进行良好的社会交流。现今网路上资讯种类繁多,不免包括了一些不良资讯。部分心智不坚定的大学生在长期接触此类资讯的情况下,价值观有可能产生扭曲,偏离道德航线,更有甚者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2、生活方面
“御宅族”生活上则比较懒散,三餐基本用外卖打发,衣服经常堆成“小山”,更有甚者懒于打理个人卫生,整日以邋遢萎靡的状态示人。由于长期处于这种不良的状态,会使自己的身体处于亚健康状态。
3、学习方面
部分大学生“御宅族”不仅在生活上懒散,更是将这种态度带到了学习上来。为了能过“宅”的更彻底,甚至拒绝了班级的社交活动、逃课等等,导致期末考试成绩不理想,挂科数目过多以至于不能毕业。
4、能力培养方面
长期依赖于网路的“御宅族”在社会化方面不能得到很好的提升。大学生在进入校园学习专业知识的过程中也会参加一些社会实践活动来培养自己的各方面能力,但是“御宅族”生活各方面都依托于网路,导致其社会交往能力、组织能力等不能得到很好的提升。
五、解决对策
1、建设积极的校园文化。校园文化活动对学生的人生观、价值观产生著潜移默化的深远影响,健康、向上、丰富的校园文化活动对大学生的品性形成具有渗透性、永续性和选择性。校园里开展内容丰富、形式新颖、能被大学生所能够接受的文化活动可以吸引“御宅族”走出宿舍,积极参加到活动中来,陶冶他们的情操、充实精神生活,升华道德境界,而不是一味的窝在宿舍上网消磨时间,打游戏。
2、积极探索和创新大学生教学模式。在处理大学生“御宅族”问题上更要坚持因材施教,针对他们特有的个性特点,加以引导,扬长避短,鼓励他们在他们自己感兴趣的领域刻苦钻研,有所成就,而不是单纯娱乐、打磨时间。同时,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对于大学生来说,面临就业等各方压力也需要心理疏导,尤其对“御宅族”来说,由于他们喜欢自我封闭,常常会出现心理问题,所以加强其心理健康教育势在必行。
3、加强父母与子女的交流
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而家庭,是大学生接受教育的第一场所。父母与子女间的平等对话有利于青少年积极乐观的生活态度的形成、独立人格的培养。关注子女的身心健康,不仅仅局限于对孩子的物质供给,要正确的引导和辅助孩子面对困难、挑战。
4、大学生“御宅族”主动调整状态,积极的对自己的生活做出规划。大学生在遇到压力与挫折之时,要以积极的态度去应对,以乐观的心态去解决,决不可选择避世的方式去躲避,要学会除错心理,坦然面对压力。大学生应主动地与人交流,参与多种形式的现实交往活动,发挥在社会群体中的作用,从而认识自身价值。另外,要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即使“宅”在家里,也要对自己的日常生活有个规划,要合理的安排作息时间并且每天花一小时左右进行室外活动。
六、总结
在这个自由、多彩、追求个性的时代,在不损害他人、社会的利益的前提下,每个人都有选择自己生活方式的权利,作为旁观者,我们也没有过多的权利对他人的生活方式进行置喙的余地。对于现阶段几乎是风靡各大高校的“宅文化”,我们表示充分的尊重。但单就大学生的长远发展而言,这种生活方式是不可取的。个性化可以使我们具有超越现实的独特性和创造性,但是又不能忽视社会化,只有走出有形的“宅”和无形的内心的“宅”,才能拥有更加丰富多彩的生活,才不负我们大学四年的光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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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张洁,大学生“宅文化”的心理探究,达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06.15
【3】罗芳,国内“御宅族”大学生产生的原因分析,青春岁月,2011.12.23
【4】彭琼,浅谈“御宅族”现象及其心理学分析,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法官论坛,2011.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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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写格式
2007年8月20日在清华大学召开的“综合性人文社会科学学术期刊编排规范研讨会”决定,2008年起开始部分刊物开始执行新的规范“综合性期刊文献引证技术规范”。该技术规范概括了文献引证的“注释”体例和“著者—出版年”体例。不再使用“参考文献”的说法。目前这两类文献著录或引证规范在中国影响较大,后者主要在层次较高的人文社会科学学术期刊中得到了应用。
⑴文后参考文献的著录规则为GB/T 7714-2005《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适用于“著者和编辑编录的文后参考文献,而不能作为图书馆员、文献目录编制者以及索引编辑者使用的文献著录规则”。
⑵顺序编码制的具体编排方式。参考文献按照其在正文中出现的先后以阿拉伯数字连续编码,序号置于方括号内。一种文献被反复引用者,在正文中用同一序号标示。一般来说,引用一次的文献的页码(或页码范围)在文后参考文献中列出。格式为著作的“出版年”或期刊的“年,卷(期)”等+“:页码(或页码范围).”。多次引用的文献,每处的页码或页码范围(有的刊物也将能指示引用文献位置的信息视为页码)分别列于每处参考文献的序号标注处,置于方括号后(仅列数字,不加“p”或“页”等前后文字、字符;页码范围中间的连线为半字线)并作上标。作为正文出现的参考文献序号后需加页码或页码范围的,该页码或页码范围也要作上标。作者和编辑需要仔细核对顺序编码制下的参考文献序号,做到序号与其所指示的文献同文后参考文献列表一致。另外,参考文献页码或页码范围也要准确无误。
⑶参考文献类型及文献类型,根据GB3469-83《文献类型与文献载体代码》规定,以单字母方式标识:
专著M ; 报纸N ;期刊J ;专利文献P;汇编G ;古籍O;技术标准S ;
学位论文D ;科技报告R;参考工具K ;检索工具W;档案B ;录音带A ;
图表Q;唱片L;产品样本X;录相带V;会议录C;中译文T;
乐谱I; 电影片Y;手稿H;微缩胶卷U ;幻灯片Z;微缩平片F;其他E。
书写技巧
把光标放在引用参考文献的地方,在菜单栏上选“插入|脚注和尾注”,弹出的对话框中选择“尾注”,点击“选项”按钮修改编号格式为阿拉伯数字,位置为“文档结尾”,确定后Word就在光标的地方插入了参考文献的编号,并自动跳到文档尾部相应编号处请你键入参考文献的说明,在这里按参考文献著录表的格式添加相应文献。参考文献标注要求用中括号把编号括起来,以word2007为例,可以在插入尾注时先把光标移至需要插入尾注的地方,然后点击 引用-脚注下面的一个小箭头,在出现的对话框中有个自定义,然后输入中括号及数字,然后点插入,然后自动跳转到本节/本文档末端,此时再输入参考文献内容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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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以为已经搞定了,我们离成功还差一步。论文格式要求参考文献在正文之后,参考文献后还有发表论文情况说明、附录和致谢,而Word的尾注要么在文档的结尾,要么在“节”的结尾,这两种都不符合我们的要求。解决的方法似乎有点笨拙。首先删除尾注文本中所有的编号(我们不需要它,因为它的格式不对),然后选中所有尾注文本(参考文献说明文本),点“插入|书签”,命名为“参考文献文本”,添加到书签中。这样就把所有的参考文献文本做成了书签。在正文后新建一页,标题为“参考文献”,并设置好格式。光标移到标题下,选“插入|交叉引用”,“引用类型”为“书签”,点“参考文献文本”后插入,这样就把参考文献文本复制了一份。选中刚刚插入的文本,按格式要求修改字体字号等,并用项目编号进行自动编号。
到这里,我们离完美还差一点点。打印文档时,尾注页同样会打印出来,而这几页是我们不需要的。当然,可以通过设置打印页码范围的方法不打印最后几页。这里有另外一种方法,如果你想多学一点东西,请接着往下看。
选中所有的尾注文本,点“格式|字体”,改为“隐藏文字”,切换到普通视图,选择“视图|脚注”,此时所有的尾注出现在窗口的下端,在“尾注”下拉列表框中选择“尾注分割符”,将默认的横线删除。同样的方法删除“尾注延续分割符”和“尾注延续标记”。删除页眉和页脚(包括分隔线),选择“视图|页眉和页脚”,首先删除文字,然后点击页眉页脚工具栏的“页面设置”按钮,在弹出的对话框上点“边框”,在“页面边框”选项卡,边框设置为“无”,应用范围为“本节”;“边框”选项卡的边框设置为“无”,应用范围为“段落”。切换到“页脚”,删除页码。选择“工具|选项”,在“打印”选项卡里确认不打印隐藏文字(Word默认)。
注:以上在word中的处理是比较常用的做法,不过作者需要了解,投稿稿件是word格式或pdf格式或wps格式,但是很多期刊是用方正排版系统排版的,二者不“兼容”。因此,作者的word投稿只是编辑部排版的原稿,排版问题作者无需太过担心;而作者如想要编辑部出刊前最后的电子稿(有些作者着急要清样或已经排版的电子稿)其实也没有太大意义,因为没有方正的软件就无法打开这个电子稿。
法政系本、专科生毕业论文参考选题一、 经济法类:1. 试论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2. 企业集团反垄断问题探讨3. 企业兼并法律问题探讨4.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税收问题探讨5. 试论我国自由贸易区立法6. 浦东新区土地有偿使用的法律问题探讨7. 浦东开发中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法律问题初探8. 税收担保问题探讨9. 反避税的法律对策10. 出口退税问题探讨11. 社会保险税问题探讨12. 证券税收问题探讨13. 加强证券市场管理法律对策14. 资产评估立法中相关问题探讨15. 论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的若干法律问题16. 涉外土地批租的法律问题初探17. 试论我国出口加工区立法18. 建立我国涉外反倾销法律制度探讨19. 略论经济犯罪案件的查账20. 论论审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作用21. 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探讨22. 试论我国劳动保险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23. 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法律思考24. 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思考25.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立法的思考26.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执法的思考27. 论建立我国的技术开发区法律对策28. 商品销售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9. 期货立法若干法律问题探讨30. 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31. 试论反暴利立法的必要性32. 关于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法律思考33. 房地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研究34. 我国投资立法初探二、商法类:1. 论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管理原则2. 论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3.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4.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探究5. 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6. 论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7. 论公司瑕疵设立制度8. 论公司内部监督制度9. 论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10. 论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11. 论公司股份回购制度12. 论保险的功能--兼论与侵权损害赔偿功能的比较13. 论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权14. 保险业现金运用法律监督的问题研究15. 论强制保险制度16. 保险费管理法律问题初探17. 论消费保险合同18. 论信贷合同的担保19. 股份合作制企业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0. 试析票据制度中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21. 试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22. 论自然人破产制度三、民法类�1. 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2. 关于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法律思考3. 论法人越权行为性质及效力--评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十条4. 论尸体的法律地位--兼评我国遗体及其器官捐赠与移植立法5. 论表见代理的制度价值6. 浅析人格权的本质——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7.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8. 由“借腹生子”所引发的思考--论民法中的身体权9. 试论名誉权--兼论死者名誉的法律保护10. 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11. 不动产物权预告登记及其价值研究12. 不动产物权顺位登记及其价值初探13. 论公信原则及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14. 简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15. 简论物业管理合同的性质及效力16. 试论我国拾得遗失物制度的完善17. 添附规则与其相关规则的比较研究18. 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19. 试论商品房抵押及效力20. 商品房预售法律问题初探21. 在建工程抵押若干问题思考22. 共同抵押及其效力探析23. 最高额抵押的设定及效力24. 股份出质的设定及其效力实现25. 商品房按揭与让与担保制度的比较研究26. 论代位权的效力:兼评最高院《司法解释》第20条27. 关于我国代位权与代位权执行制度整合之研究28. 债权人的撤销权与破产法上撤销权的整合研究29. 债权人撤销权要件中的善意分析30. 论保证合同的无效及其责任的承担31. 试论担保物权与保证的竞合32. 论悬赏广告的性质及效力33. 浅析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34. 论无权处分合同:兼论《合同法》第51条35. 合同变更与合同解除法律后果的比较研究36. 论预期违约责任--兼谈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37. 论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界定38. 论可预见性规则及其在违约损害赔偿中的作用39. 论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40. 转租的性质及效力思考41. 浅论租赁权的物权化及其法理依据42. 浅析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43. 浅议租赁物上增设物的归属44.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法定抵押权分析--兼评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45. 浅议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安全保护义务46. 货物联运合同中的责任承担初探47. 见义勇为的报酬请求权--从完善无因管理相关规定谈起48. 雇主责任浅析49. 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保险与赔偿50. 医疗风险防范与损害赔偿的协调51. 试论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52.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53. 简论分家析产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54. 关于遗赠扶养协议中的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55.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56. 论人格权的法律保护57. 试析违约责任中的可预见规则58. 论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构建59.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探析60. 浅议精神损害赔偿制度61. 网络音乐著作权问题探析62. 论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63. 试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64. 略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65. 论发行权穷竭原则66.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限制制度67. 网络言论自由及其法律规制68. 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探析69.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四、诉讼法类:1. 论我国现行审级制度的不足与完善2. 论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与发展3. 试析民事诉讼的第三人制度4. “陷阱取证”引发的法律问题探究5. 审判监督程序利弊谈6. “小额消费诉讼”的法律问题探析7. 关于公益诉讼的立法保护8. 民事诉讼保全制度探究9. 论民事诉讼中的抗辩10. 地域管辖中的若干问题探究11. 举证妨碍问题探讨12. 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探析13. 浅谈行政听证制度14. 论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15. 试论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变更权16. 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17. 民事诉讼陪审制度改革初探18. 论民事诉讼中调解程序制度的完善19. 论遗产继承中的共同诉讼人20. 民事诉讼中本证与反证辨析21. 关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若干问题探讨22. 论刑事诉讼的监督机制23. 论我国刑事诉讼庭审制度的改革24. 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与作用25. 试论刑事诉讼各阶段的证明要求和证明标准26. 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制度探究27. 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制度探讨28. 沉默权问题研究29. 试述非法证据的证明效力问题五、刑法类:1. 论特殊主体犯罪2. 论挪用公款罪3.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适用及不足4. 论罪刑法定原则5. 商业贿赂罪与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之比较6. 略论正当促销手段与贿赂罪7. 安乐死问题探究8. “非法经营罪” 探究9. 网络犯罪问题探究10. 新型金融犯罪问题探究11. 论侵犯商业秘密罪12.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问题研究13. 论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14. 论不作为犯罪15. 浅谈股票贿赂案犯罪数额的确认问题16. 论投案自首的认定及刑罚的适用17. 试论我国假释制度的完善18. 结果犯及其形态探究19. 浅析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不足及完善20. 死刑存废问题探究21. 论我国罚金刑制度的完善22.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及其法律适用问题探讨23. 流动人口犯罪问题探究六、宪法、行政法、法理、法史、国际法类:1. 试论罗马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影响2. 浅析中国近代宪政立法3. 论沈家本修律与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建立4. 试析汉代法律的儒家化5. 论君权、父权、夫权与中国古代法律6. 谈无讼与息讼7. 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与调适8. 论法律职业化与司法改革9. 行政执法难成因探究10. 关于改革和完善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思考11. 论宪法诉讼制度的构建12. 我国宪法司法化探析13. 司法审查制度探究14. 法律移植问题探讨15. 论法的时代精神16. 论国家主权豁免17. WTO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探究18. 试析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19. 对反倾销立法及其适用的法律思考20. 论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21. 试论国际私法中法律选择的方法22. 论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解决23. 论我国涉外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三、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与一物一权主义任何一个法律制度的突变都会使既有的制度体系受到冲击和挑战,因为绝对所有权分离与裂变而直接受到冲击和挑战的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一物一权原则。在这场变革中,不乏学者挥洒笔墨质疑一物一权原则,认为,一物一权的原始涵义是一物之上只存在一个所有权,因此,自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产生之后,尤其是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产生,在任何一个不动产上都可能存在多个物权,甚至是多个所有权。一物一权原则在历史上也许很必要,但现在已经彻底过时了。而且,作为法学的概念,一物一权原则非但不科学,还常常对实践发生误导。故应当废除。也有学者站在相对的立场上以否定双重所有权为基点坚决捍卫一物一权原则,认为近代大陆法的所有权制度之所以选择了罗马法的模式,而没有选择日尔曼法的模式,即从西欧中世纪的双重所有权到资本主义时代的一物一权,是人类社会摧毁以身份等级为特征的封建制度清除财产上的封建身份束缚所做的重要努力。如果今天我们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这种二元结构的所有权制度一旦建立,现存的所有权制度即会因所有权的肢解而丧失其逻辑支撑以至崩溃。没有一物一权精神的物权决不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物权,否定一物一权,即否定物权概念、物权制度本身。当然也有学者采折衷的态度,认为股东和公司两种形态的所有权的分离是以公司的存在为根据的,公司有可能因为法定原因发生终止,一旦发生终止,权利分离的根据丧失,清算后的财产要返回股东,从而使所有权的权能完全复归于股东,这种返回正是所有权弹力性的表现。因此,多重所有权的存在与一物一权主义并不发生矛盾,在法人存续期间并存的两种所有权仅仅是一物一权的例外现象和特殊的表现形式。笔者认为,从大陆法上所有权发展的轨迹来看,其确实经历了从日尔曼法的双重所有权到罗马法的绝对排他所有权的变革历程,而且确实通过确立所有权制度废弃了封建的身份关系的束缚,张扬了所有权人的人性与自由。但如果仅以此作为论据,就导出“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便是历史的倒退的结论,这一结论其实是欠缺必要的前提而不能成立的。因为绝对所有权的分割与碎变并非由封建身份关系所致,亦非导致封建身份关系束缚之结果,恰恰相反,它是绝对所有权人对其权利的自由表达,表明基于契约关系而各司其职的所有权主体各方地位完全平等,不受任何身份关系的束缚,决不是简单地向封建所有权制度的回归。肯定所有权自由分割的这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不是法制的倒退,而是法制的前进。物权具有排他性,这也是物权法的本质属性所在,否则,物权法就不称其为物权法。但是,物权的排他性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在同一物上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所有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以及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就是相容性的最好例证—物权兼具排他性与相容性双重属性。如果片面夸大物权的排他性,而否定物权的相容性,同样就如同否定物权的排他性一样,将使精心构筑与设计的大陆法物权体系遭致毁灭性的灾难。经过分割而在同一物上存在的多重所有权同样具有排他性与相容性,相容性决定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重所有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在买卖标的物上存在的出卖人法定所有权和买受人的实意所有权即所有权相容性使然;而排他性又决定在同一物上不可能存在性质相互冲突的两个所有权,出卖人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只能为出卖人一人所有,在同一出卖物上,不可能存在两个以上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同理,在同一出卖物上也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实意所有权。物权的排他性与相容性是对立的,但又相互依存,相辅相成,二者的统一构成物权的完整属性。因此,只要我们依然坚持物权的排他性,尽管承认物权的相容性,承认在同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双重所有权,反映排他性的一物一权原则仍然可以在物权法中占据重委的地位。易言之,承认双重所有权与捍卫一物一权并不发生根本性冲突,大可不必谈虎色变,诚惶诚恐。一物一权原则的核心内容是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正视所有权的当代发展与变革又坚持物权法的一物一权原则,这正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问题。对此应该有两种不同的解决办法,其一,在保持原有一物一权概念的基础上,将双重所有权解释为一物一权的例外或特殊表现;其二,在现代法的语境下对于一物一权予以全新的阐释。国内外学者在阐释法律原则时颇有共识:“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是法律精神的最集中的体现,是法律制度的原理和机理。”任何一项规则、制度及规范都不得和法律原则的精神相悖,因此,法律原则是对各项制度、规则和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原则可能互相冲突,所以原则有份量,就是说,互相冲突的原则必须互相衡量与平衡。”每一项原则均有其自身的价值和它所追求的价值,当某一个具体的案件适用不同的原则将有不同的结果时,就需要在不同的原则之间进行平衡和衡量,适用价值最大者。原则之间可以相互冲突或相互衡量,但原则项下不可以有例外,否则,法律原则不称其为法律精神的最集中体现,也不称其为对法律制度、法律规则与法律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如果有例外或特殊表现形式,很难想象那应当是怎样的例外或怎样的特殊表现形式。一物一权原则既然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同样不应该有例外。显然,第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虽然本意在于解决矛盾,却又将自己陷人新的矛盾之中。台湾学者黄茂荣先生谈及概念之演变时,以德国学者的名句作为论据:“法律必须随时间经过而演进,始能符合因时间之经过而变更之社会,应无疑义。其结果,构成法律规定之概念,自与法律同样常有历史性的时间结构,必须随历史之变迁而演进。”[41]“没有一个法律概念,在教条上是完全不变的”,[42]现代法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与演变,使得一物一权等物权法上的概念也必将随之发生改变,这样一来,第二种方法似乎才是最符合逻辑的。中外学者对一物一权的界定,文字的多寡不同,但就其所揭示的内涵可以概括为一句话: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冲突的他物权。[43]实际上,我们无须浪费太多的文字,只要将“内容、性质相互冲突”这一修饰语放在更准确的位置上,传统的一物一权概念便会有相当大的改观:在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排斥的物权。这一概念具有两重含义:1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个物权,包括一物之上可以存在两个所有权、所有权和他物权,或所有权和若干他物权。就是说,物权可以竞存,前提是,各种物权之间具有包容性,可以和平共处。但是,包容是暂时的,不是永久的。当潜在的物权排他性终于按耐不住物权的包容性而从骨子里进发出来时,竞存的物权便发生生死存亡的激烈冲突,解决冲突的手段是物权与生俱来的,或法律后天赋予的优先效力。物权优先效力的价值就存在于物权排他性取代物权相容性的变革之中,这场变革也造就了物权的优先效力;当然,所有权(母权)与自所有权中分离出去的他物权或自所有权中分割出来的它种意义的所有权(子权)[44]之间竞存的解体与优先效力无关,而由子权最终要向母权回归的本性所决定。2.性质或内容相互排斥的物权,即不相容的物权在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这是一物一权原则的本质内涵所在,是物权的排他性使然,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道理。任何物权相互之间只要具有天然的排斥性,就不可能在同一物上竞存,一个权利在某一实在物上生成了,另一相斥之权利则自始不能生成:取得质物占有之人成就了质权,未取得占有之人不可能成就质权。当然,转质可以生成另一质权,但是转质权必须以原质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依附于原质权而存在,原质权消灭,转质权随之消灭,转质权实际上是原质权的衍生物,在质物上存在的原质权与转质权并不是两个独立的质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一经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买受人的实益所有权即产生,同一标的物上不可能同时存在另一实益所有权。这期间,如果由于出卖人一物二卖,抑或买受人将自己的实益所有权出让他人而导致再行转让的实益所有权成立,那么,原实益所有权将于次实益所有权成立之时自行消灭。[45]这种天然的排斥性来源于物权本性与内容的同一性,正所谓“同性相斥”。典权可以与抵押权并存,但不可以与另一典权并存,因为两个典权同以占有为要件,并具有相同的使用、收益之内容。同理,基于信托关系而产生的法定所有权可以与受益人的实益所有权并存,但在信托财产上决不可以再设定他人相同内容的法律所有权。总之,无论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会给所有权,乃至于整个物权体系带来怎样的变化,一物一权原则不容置疑。注释:尹田:《论一物一权原则及其与‘双重所有权’理论的冲突》,载《中国民法学精萃》2003年卷,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第241页。参见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78页。〔美〕托马斯·C.格雷:《论财产权的解体》,高新军译,《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4年第5期。参见欧阳坷:《人性光辉下的所有权》,吉林大学2004年民商法硕士学位论文,第4页。陈华彬:《外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页。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梅夏英:<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载王利明主编:《民商法前沿论坛》,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80页。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0页。前引〔2〕,王利明书,第286页。前引〔5〕,陈华彬书,第9页以下。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289页。前引〔5〕,陈华彬书,第16页以下。肖厚国:《所有权的兴起与衰落》,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5页。参见[英〕亚当•斯密:《国富论》下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页以下。GottfriedDietze,InfnseofproPer,ThejohnsHOpkinsPress,1971,p.126.参见【日」我妻荣:《物权法》,岩波书店1995年版,第2页,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94页。宋刚:《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及其担保意义—从大陆法系责任财产角度》,清华大学2005年法学博士学位论文。谢哲胜:《台湾物权法制发展》,《财产法暨经济法》2005年第2期。申卫星在他的博士论文中对诸种形式的所有权保留做了详细论述。简单的所有权保留指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在买方支付该特定标的物的价款前,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仍由出卖人保留,其保留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根据本合同占有的特定的标的物;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受人购买标的物不是用于消费或自己使用,而是为了将标的物转售他人,或者是对标的物进行加工、添附后再行出售,为了保证卖方的价金债权,卖方保留所有权的客体可以延长到买方的转售所得或加工物之上。在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方在完全支付价金后方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全部价金交付之前,买方有权对标的物进行处分。扩大的所有权保留,是指当事人约定当买方不仅清偿了全部价金,而且清偿了出卖人与买受人基于其它生意而产生的或即将产生的债务后,买方才可以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制度。参见申卫星:《期待权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博士学位论文,第68页以下。沈达明:《法国/德国担保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48页。参见前引〔20〕,申卫星文,第51页。转引自前引〔2的,申卫星文,第91页。转引自刘德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5年版,第7页。笔者曾经主张,所有权保留中存在双重所有权,卖方所保留不是实益上的所有权,只有在买方没有按照约定交付价金时,这种所有权才具有意义,成为出卖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权利基础;买受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使用标的物的权利是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只是这种所有权于买受人未按约定交付价金时终止而已。故可以借鉴英美法的经验,将两种所有权分别称为取回所有权和附条件的所有权。参见马新彦:《美国财产法上的土地现实所有权研究》,《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王利明:《论公司所有权的二重结构》,载前引〔2〕,王利明书,第78页。前引〔l〕,尹田文,第249页以下。梅夏英教授在他的论文《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中也认为:“法人可以享有所有权所包含的一切权能,但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所有权。因为所有权是就个人对物本身权利义务的描述,法人作为一个法律构建的实体,本身便是一个团体的概念,这种由团体占有形成的法律上的主体本身便与’绝对所有权’的个人主义隐喻相悖”。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2页。前引〔7〕,梅夏英文,第84页。以所有权保留为例,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金的,其所有权终止,并回归于出卖人,出卖人的所有权由法律所有权转变为完整意义的所有权,有权利向买受人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买受人依约支付价金的,价金一经交付,出卖人的法律所有权自行终止,买受人的所有权转变为完满状态的所有权。前引〔1〕,尹田文,第252页。121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这种抽象的所有权的结果”。GyorgyDiosdi,nersnPinAneetanre一classcazRomaLaw,pp.135、133、134.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75页。傅静坤:《论美国契约理论的历史发展》,《外国法译评》1卯5年第1期。孙宪忠:《中国物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2页。前引〔1〕,尹田文,第249页;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04页。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79页。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1页,第72页。同上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0页。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年版,第13页。[41]Laren:,Meth记enlehrede:Reehtswissenschaft,3.Aufl.1975,5.124f;GerhartHusserl,Reehtundzeit,1955,s一off.,转引自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3页。[42]前引〔41〕,黄茂荣书,第83页。[43]如日本学者川岛武宜所言:一物一权主义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的有体物,在同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物权,尤其不能设立两个以上所有权。我国学者对此也有同样的表述,一物一权原则指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一物之上不得设定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他物权。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2页。[44]为行文方便,我们在此将所有权称为母权,分离或分割后产生的物权称为子权。[45]实意所有权指不具有所有权的法律责任,但具有所有权本质属性的所有权,亦称实质意义上的所有权,或实质上所有权,英美法上相应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与此对应的是法律所有权,指由法定公示方式表征的所有权,又称为法律上所有权,或形式上所有权,英美法中相应为普通法的所有权。
摘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传统的人格权于普通的人格利益之外,又分离形成了为维护商事人格利益的、兼具财产权属性和具有财产价值的商事人格权。在商业活动中,商事人格权又必须具有可转性和继承性,其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受到了民法、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同时,商事人格权的提出又解决了民法人格权理论的矛盾及商主体赖以依存的人格权理论缺失的问题,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关键词 商事人格权 财产价值 转让 继承 财产损害赔偿案例一:2002年6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4日判决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诉《财经》杂志社侵害名誉权纠纷案中,被告蒲少平以特约作者身份在2002年第5期的《财经》杂志发表了一篇《世纪星源症候:一家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操纵》,原告诉称被告文中所谈“虚假利润”和“操纵”一说是没有任何根据的,与事实不符,而且,被告在文中使用了许多夸大其辞的文字和牵强附会的语言侮辱原告的企业形象,严重地损害了原告作为上市公司在广大投资者和监管机构中的名誉和形象。案例二:假如我国的奥运明星刘翔将自己的姓名以独占许可的形式授权A公司在其产品上予以使用,A公司将享有什么权利;如果B公司未经A公司的许可也在其与A公司产品相同类的产品上使用刘翔的姓名,此时A公司可否以自己的名义、以B公司侵犯自己的权利为由对B公司提出起诉。案例三:又假如著名歌星梅艳芳去世后,某公司擅自将她的姓名、肖像做广告或刻印于其商品之上,此时梅艳芳的父母等继承人是否有权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即梅艳芳的姓名权和肖像权的财产利益能否被继承。针对上述案例,如果按照传统的人格权理论和我国民法通则等现行法律有关自然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法人名称权、名誉权等人格权的规定来处理,显然尚有许多法律空白需要填补。例如,传统人格权理论认为,人格权是非财产性权利,并不以一定的财产利益为内容。人格权的客体即人格利益不能直接表现为商品,其价值也不能用金钱衡量。现行有关姓名权、肖像权的法律并未规定姓名权和肖像权可以转让;传统民法理论也一直认为姓名、肖像等人格不是商品,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不能转让和继承;至于商誉和使用的问题,实践中虽然已广泛涉及,但有关法律的规定却严重滞后,如法律至今没有明确承认商誉权和信用权。因此,人格权也必须适应人格商品化等市场经济活动的需要,如同财产权一样,可以继承、转让,并在受到侵害时获得财产损害赔偿。正是在这种社会、经济背景下,人格权的发展呈现了新的特点,并形成了不同于传统人格权制度与观念的商事人格权。一、商事人格权概述(一) 商事人格权的涵义 关于商事人格权的定义目前立法上没有明确的规定,理论上也存在争议,通说认为所谓商事人格权,就是能够进行商业利用、已经商业化的人格权,是指公民、法人为维护其人格中兼具经济利益因素在内的、具有商业价值的特定人格利益——商事人格利益而享有的一种民(商)事权利。范健教授提出“将商主体所专有的人格权称为商事人格权。”我认为这种提法只是把商事人格权界定为商主体专属的权利,而遗漏了非商主体同样也具有的商事人格权,太片面了,并不能表现出商事人格权的真正内涵和外延,因此应采通说为宜。对于商事人格权的范围,从狭义上来说,应包括民事主体的标表型人格权的商业化利用所形成的全部商事人格利益。所谓标表型人格权,是指能够标记和表彰特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如自然人的姓名权、肖像权,法人的名称权、商号权,以及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的字号权、名称权等。由于标表型人格权能够对特定民事主体起到标记和表彰作用,因而可以通过商业利用而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例如,前面案例所提到的体育明星刘翔的姓名通过商业利用可以给权利人带来巨大的广告效应合商业利益。从广义上说,商事人格权还应包括体现商事主体内在人格利益的人格权,如商誉权、信用权,以及对其未公开的具有商业价值的个人商业生活资料等商业性信息不被他人窃取和擅自利用的商业秘密权。从目前各国法律规定来看,得到法律承认的商事人格权主要有商号权、商誉权、商业秘密权、信用权、商事肖像权、姓名权、公开权 (或称名声权)等。但是,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和人们认识水平的不断提高,商事人格权的种类和范围也将会不断变化和发展。(二) 商事人格权的特征 商事人格权反映的是自然人和法人在现代市场经济活动中其人格因素商品化、利益多元化的社会现实,体现了人格权在商品社会中的发展变化,是人格权的商事化。其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商事人格权维护的是主体在商事活动中包含经济利益在内的特定人格利益——商事人格利益。商事人格权和其他人格权一样,其客体也是人格利益,不同的是,其只是人格利益中的一个部分和特定方面,即自然人和法人在商事活动中体现的具有商业价值、包含经济利益因素的特定人格利益,我们称之为商事人格利益。如自然人中知名人士的姓名,当其用于商业活动时,它在标明从事商业活动的主体身份时,也在表示着该主体在交易中所处的地位,尤其是它体现了对交易活动(交易机会、交易数量、营利额等)所具有的无形的、但有力的影响,因此使得姓名也成为一种有价可循的财富。又如企业法人的名称蕴涵着一定的商业价值,可以用来投资、转让,从而成为一笔无形资产。2.商事人格权是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具有财产价值内容的权利。无论是自然人的姓名、肖像,或是法人、合伙组织的名称、商号,其商业化利用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利用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但是商事人格权作为具有财产价值内容的权利,与一般的财产价值权存在区别:一是具有很强的依附性,它与主体的人格本身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相分离,但仍是以主体人格的存在为基础的;二是它的财产价值不具有可比性,并不能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价值观念来衡量其价值,它的财产价值的大小,与维系其存在的自然人、法人的声誉、形象有关,也与使用过程中商事主体投入的创造性劳动、经营能力以及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质量有关;三是它的财产价值具有易变性,一般财产的价值特别是有形物的财产价值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而商事人格权的财产价值要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企业的经营业绩、用于维护与宣传商事人格权的财产投入;四是其评估方法的复杂性,一般财产的价值可以通过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清算价格法等方法进行评定估算,而商事人格权具有的财产价值并不能简单地运用这些方法来进行评估,其财产价值的评估主要是通过许可使用费、转让费、投资作价的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或者是通过企业信用等级或资信等级的评定来确定(如商誉、商号)。 3.商事人格权具有可转让性和相对可继承性。商事人格权作为一种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并具有财产价值内容的权利 ,具有可转让性,能够成为可继承的一项财产权利。如自然人的肖像为他人合法使用的时,他人只要在不侵害肖像权人的在先权利的条件下,不仅可以自己利用他人肖像作为商标或装潢使用,而且还可以通过商标权的许可使用或转让方式由他人合法使用。而企业法人其商号、商誉、信用等总是和公司的营业一并转让。同时,商事人格权作为一种财产价值权,也具有相对可继承性,如美国的公开权制度规定,原公开权人死亡后,其公开权仍可在一定期限内继续存在 ,在该期间内,公开权由其继承人继承享有,侵害该公开权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商事人格权的制度价值法律源生于一个国家或民族在长期的生活实践中形成的习惯,同时又要对经济生活的实践起到现实的指导作用,而不应自我局限于一种先验的或继受于外国立法例的模式。属于简单商品经济完善法性质的民法,其理论体系实际上早已在发生了并还在发生着的经济生活异变面前显得有些无能为力了。就民事权利体系而言,传统民法将民事权利划分为财产权与人身权,其中财产权又分为物权、债权,人身权则又可分为人格权与身份权,除此之外,还有被认为兼具人身权与财产权属性的知识产权。显然,这种划分已经显示出不完全性了。例如,长期以来一直作为学界争议焦点的股权及法人财产权性质问题,人格权商业化利用所形成的权利性质问题,就不能在传统民法的理论框架内获得令人信服的解释。另外,商法中许多问题都已经超出了传统民法的界限,或者说不能在民法理论体系中获得解释。尽管许多民法学家都坚信民法具有巨大的包容性与扩张性,并且在所谓民法商事化的发展趋势下,民法通过自身的不断完善,最终会解决一切理论难题。但是,很明显,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不能为民法体系所包容的商事法律问题日益增多,许多问题依民法理论解释都难免理论不周延性的尴尬局面。相反,如果我们能够确立根源于民法又独立于民法的诸如商事人格权等特殊制度,则既解决了民法理论试图解释而事实上又不能解释的理论困境,又使商法制度具备了独立发展的坚实的理论基础。尤其在我国民法典制定的前夕,科学地确立人格权的体系结构,对于科学地架构民法典,从而制定出一部为我国民法学界所企盼的具有国际影响的世纪性民法典,也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二、商事人格权的法律保护商事人格权由于其本身的特殊性所致,其所受侵害的行为方式也有其特殊性。一是大多数发生在商业或贸易(商事活动)领域,并由其竞争对手所致;如对商誉诋毁、盗用商业秘密、损害对方信用等,常发生在同行之间,因此通常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或贸易法来调整;当然,新闻媒体也常常成为商誉和信用的侵权人,这时要考虑的是商事人格权与新闻自由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二是主观上故意的情形居多。无论是未经允许使用他人姓名、肖像,还是冒用对方商号、仿冒对方商品,或者制造谣言、雇员泄露商业秘密等,多是故意所为。三是对商事人格权的损害,既有侵权行为,又有违约行为,以侵权行为居多。相应地所适用的民事责任等救济方式也以侵权责任为主;违约责任的适用范围较窄,如雇员违反合同泄密的违约责任以及合同缔结过程中泄露对方秘密所应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另外,也有人认为:“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肖像或姓名时,应构成不当得利。”对商事人格权的保护包含了许多对财产权进行保护的方式和特点,具有综合性、多种类并以财产权保护方式为主的特色。(一)民法为商事人格权的保护提供了一般前提。《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第2款规定: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这实际上为自然人、法人及合伙组织的姓名权、名称权的商业化利用作了一般规定。虽然 《民法通则》对于自然人的商事肖像权未有明确规定,但其第100条 “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的规定,如果从反面来解释,也可以理解为在经本人授权许可的条件下,公民的肖像可以被他人营利性使用。可见,商事人格权是为 《民法通则》所确认和保护的一种权利。对于企业的名称、商号、商誉、经营秘密、商业信用等商事人格权的保护,我国 《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法规也作了原则性规定,如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名称的选用、登记、转让、变更等作了具体规定。另外民法中的民事责任制度为商事人格权遭受不法侵害的受害人提供了有效保护和救济。首先,民法中对普通人格权的保护方式,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责任形式,也同样适用于对商事人格权的保护。其次,对商事人格权的损害赔偿主要以财产损害赔偿为内容。维护商事人格利益的目的在于维护其无形财产利益。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的人格利益受损,往往意味着其有形或无形的财产损失,自然需要采取财产损害赔偿的责任方式。此外,对于自然人而言,其姓名、肖像的商业利用的目的,主要是为权利人自己带来经济利益,而对于被许可使用人来说,则是为了扩大其企业的知名度、商品的声誉和市场的竞争力。因此,当自然人的商事人格权遭受不法侵害时,主要是其经济利益的损害,不存在精神损害的问题。对于法人的商事人格权而言,由于法人不存在自然人所特有的 “精神痛苦”,其商号、商誉、商业信用的损害,所表现的也主要是其财产价值的损害。再者,商事人格权的损害赔偿,不仅应包括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也包括间接财产损失。如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故意诋毁他人商业信誉,或者故意泄露他人商业秘密,此时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往往不能直接估算,但其损失却是巨大的。因此,必须对其造成的间接损失进行赔偿。(二)以自然人的姓名、肖像或者以企业的名称、商号作为商标或其组成部分加以使用时,受到知识产权法中的商标法律制度的保护。依据我国 《商标法》的规定,可作为商标使用的是文字、图形或其组合,而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15条对商标的定义作了更广泛的解释:“任何一种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或标记的组合均为商标。”依此规定,自然人的姓名、肖像,企业的名称、商号,均可作为商标加以使用,并通过申请注册而受到商标法的保护。而根据 《商标法》第27条及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条的规定,注册商标可基于在先商标权和其他在先权利,如姓名权、肖像权、著作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及商号权等民事权利而导致无效。在此种情形下,已注册的商标因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而导致无效。如,超过合同规定的对他人姓名、肖像的使用期限、方式或范围,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擅自使用他人肖像作品 (包括虚构形象),都将因侵害他人的在先权利而使已注册的商标无效。另外,普通的人格权保护只限于国内法,而商事人格权的保护已扩展至国际性法律规范。如有关商誉、商号、商业秘密的保护,都已被纳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规范性文件之中,对成员国有约束力。如《巴黎公约》第1条明确规定了对商标、厂商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提供法律保护。《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还进一步对未披露信息即商业秘密和一切未公开的数据提供了法律保护。(三)从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知识产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知识产权法不能提供保护或者超出其保护范围时,可由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调整。我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禁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为。第10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合法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也不得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可见,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标法不能规范的侵害他人商事人格权的行为,即商业假冒行为,以及对侵害他人商业秘密权之商事人格权行为进行规制。另外,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第20条之规定,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业声誉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实际损失难以计算时,“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这种损失额的推定计算方式肯定是难以适用于普通人格权的损害赔偿的,因为它是一种精神损害赔偿。而由于商事人格利益的无体性,它的实际损失额许多时候是难以确定的,因此该规定正适用于商事人格权的损害赔偿。三、商事人格权与我国人格权制度的完善为适应已经出现的商事人格权的需要,有必要对我国人格权制度做进一步完善。 (一)首先在民法典中人格权编对商事人格权的概念和性质作出明确规定。对客观世界上每一个事物的探讨研究,都应该从它本身出发,明确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以及其性质。现阶段我们要对商事人格权进行更好的保护,亦需建立在法律对其概念和性质明确界定的基础上。(二)必须承认和维护人格权中的经济利益因素和人格权的财产权属性。随着人格的商品化,人格也表现出了商业上的价值;人格权所保护的不再是仅仅包含精神利益的人格,而人格商品化中所形成的商业价值、经济利益也需要予以维护,诸如姓名权、肖像权这样一些传统民法中认为属于纯粹人格权属性的权利,它们不但具有人格权属性,还应包含财产权的属性。它们所保护的客体既包括作为精神价值的人格利益,也包括作为财产价值的人格利益;(三)将名誉权予以分解与重塑,将商誉权和信用权从中分立出来,名誉权不应再充当囊括商誉权与信用权的“口袋型”权利。 (四)必须承认商事人格权作为为权利的可转让性和可继承性,并规定商事人格权转让的方式与效果。只有商事人格可以转让和继承,它们的商业价值才能得以充分展现和利用,才有利于对人格商品化中相应主体(转让人、受让人)经济利益的保护。 而也只有规定其转让的方式和效果,才能更有利于现实中对这一问题的操作。 (五)规定对人格权的保护原则上不采用精神损害赔偿,不适用精神痛苦抚慰金的责任方式而主要采用损害赔偿的权利救济方式。商事化的人格权既包含精神利益型的人格利益,也包括经济利益型的人格利益,以后者为主。传统的人格权的保护方式如赔礼道歉、精神损害赔偿等,主要是针对精神利益型人格利益的;这种保护方式不适于对经济利益型人格利益的保护。因此,有必要适用财产损害赔偿制度来保护商事化的人格权,只有这样,才能更为公平、更为全面地保护相应自然人和法人的人格利益,才有利于维护他们人格的全面发展和充分利用。(六)进一步完善民法、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对商事人格权的立法。如在民事责任中引入美国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在知识产权领域引入英美法系的“禁令制度”,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引入日本的“恢复信用请求权”等。从而从立法上为在商事人格权的保护提供更加有力和有效的救济方式,以维护人格权在商业利用中所产生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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