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源是指事物的来自何处,即事物的来源。关于侗款的来源,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战争论。这种观点认为,在侗族原始社会后期,由于私有制的产生,氏族社会部落内部或部落间出现社会财富分配不均,引起的利益纷争或战争,为了维护本部落或部落联盟的共同利益而款就出现了。潘盛之认为,侗族原始社会后期,社会矛盾的激化,原始社会后期,社会生产有了进一步发展,私有制开始在侗族地区出现,社会上财富分配不平等,出现纷争以及不停的战争,为了维护本民族利益,必然依靠整个房族的集体力量或联合其他房族的力量,以共同对付自己的对方。这样,款组织就应运而生了(潘盛之,“侗款”三题[C].//侗学研究会.侗学研究.贵州民族出版社,1991:141.)。石玉昌也持此观点(石玉昌.侗乡和谐之宝:侗款[J].凯里学院学报,2007,25(5))。此种观点在现存侗款文本中得到证实,侗款具有军事联防性质,同时侗族历史上多次人民起义中款组织作用也论证这种观点。
第二观点是婚姻论。这种观点认为,款是起源侗族原始的婚姻制度,在侗族原始社会里,部落间往来于部落间男女的交往的恋爱需要,将种恋爱往来的约定成俗化,就是部落间婚姻联结,在婚姻联结基础上逐步发展为村寨或地域间的政治和军事联盟。邓敏文和吴浩认为款源于原始的婚姻制度,产生于族外群婚制这个历史阶段中。一个氏族和另一个氏族的男女之间,仍然保持着群体性的性爱交往。这种既是交朋友又是结情人的古代婚姻制度,很可能就是款的前身,也是款组织名称的来源。其原始形态就是村寨与村寨或氏族与氏族之间的婚姻联结,后来才逐步发展成为村寨与村寨或地域与地域之间的政治和军事联盟。无论是婚姻联结还是政治或军事联盟,都有真诚结交的含义,这就是“款”(邓敏文,吴浩.没有国王的王国:侗款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25.)。有人认为也可以从当今侗族社区仍然盛行的“为也”、“为赫”、“为款”活动(交朋友活动)中找到依据(粟丹.传统侗款的法文化探析[J].贵州社会科学,2008,228(12):106.)。
第三观点是管理论。这种观点认为,侗款应起源氏族社会内的管理需要而产生的,氏族社会中氏族原是有氏族家族不断发展并不断分离而形成一个个新的氏族家族,这些氏族家族之间会因为内部家族事务或管辖范围内的资源而不断发生一些纠纷,为了协调这些事务或解决这些纠纷而进行联合或结盟,这种结盟或联合是以氏族血缘关系为核心而相互联系。这可从侗族习惯法中找到依据。冯祖贻和胡世蓉等人认为,从这些侗款法律制度中可以看出,侗款产生也可能来源于管理侗族社会事务和维护侗族社会秩序。侗款组织,是原始氏族社会晚期的产物,其最初之目的,在于调解由于生产力发展之后社会日益增多的社会矛盾和纠纷,但后来在氏族之间的战争中发挥了作用,因而具有军事联盟的性质。但对于一个传统的农耕民族来说,这样一种社会组织的军事联盟功能并不明显,其更多的功能则是维护地方秩序,实现地方的民主自治(冯祖贻,胡世蓉等.侗族文化研究[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9:117-118.)。廖君湘和王传旗等(廖君湘,王传旗.浅析侗款制度与侗族传统社会的“款约”习惯法[J].甘肃民族研究,2005(1).)人也持这种观点。
关于侗款起源争论的上述三种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可在侗族传统社会的历史中去寻找到某些证据作支撑。实际上,侗款的产生是非常复杂的过程,是受制于侗族传统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条件所制约。侗款的产生与婚姻制度、管理内部事务和抵抗外敌等因素都相关,不是单一的因素起作用。我们可以推测,婚姻行为关系是侗款产生的一个的内部条件,不是根本性的条件,可看成是一个内在的诱因;侗族氏族内部事务管理的需要是侗款产生的一个基础性条件,没有内部矛盾及关系的处理需要,侗族社会传统组织没有必要成立,因而侗族氏族内部事务管理的需要是侗款产生的最为深层的社会基础;抵抗外敌是强化侗款组织发展和完善,以及促使其发展壮大的外部条件。因此,侗款的产生是非常复杂的过程,它的产生对侗族传统社会的发展起着积极性作用。随着侗族传统社会的发展演变,侗款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以适应侗族社会各方面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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