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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与学术自由
一、引言:美国学术自由的历史渊源
北美在殖民地建立初期就出现了大学。但与后来其他许多国家成文宪法不同的是,美国立宪时并未把学术自由确立为学者或学术机构的权利,以防止其受到政府或者社会利益集团的任意干涉。[1] 学术自由作为宪法权利首先是大陆国家宪法的创造。1850年普鲁士宪法就规定:“科学及其教学应该是自由的”。学术自由观念在美国的确立与传播,则在这很大程度上得归功于一大批19世纪中叶留德美国人回国后致力于建设现代大学、维护学术自由努力的结果。[2]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几起学校当局因为教员个人的学术观点触怒了某些利益集团,并导致校方在利益团体压力之下解聘教员的事件发生之后,美国大学的教员们逐渐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并尝试通过教授们的公开结社来保证学术自由,争取学者不因为学术研究而遭受职业风险的保障。这就是1915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AUP)的建立。它的主要措施是组织对解聘教授事件的调查,撰写调查报告并予以公布,从而参与形成公共舆论,迫使大学在一定程度认可并接受学术自由的价值。它们还制定并发布自己的学术自由标准,根据社会情况的变化,不断更新着教授们对于学术自由的理解。这些规则后来在很多时候都得到了学校管理当局的尊重。[3]
然而,美国宪法作为一部公法,除了第13修正案禁止任何人蓄奴以外,它主要针对的是政府而不是对公民私人设定义务。所以不论怎样解释宪法,它都不能直接限制利益团体对大学的学术研究进行干涉。学术自由要有机会进入宪法的视野,必须以政府权力对大学的任意渗透和控制为契机。从一战开始,美国左翼运动的出现,使社会中的某些人产生了对于“红祸”的极大恐惧,一些限制左翼活动的立法也就随之出现。某些大学教员因为这些立法而被解雇。这也就使教授们的学术自由与政府的立法权力发生了直接的冲突。而宪法本是一张控制政府权力范围的法网,其职责就是为公权力划定界限。所以,当案件最终进入最高法院的那一刻,就开启了美国宪法中学术自由权利的历史。
二、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对相关宪法判例史的简单梳理
(1)个人学术自由权利的确立:少数意见转变为多数意见的历史
最高法院的判决中第一次出现学术自由(academic freedom)的概念是在1952年的阿德勒案中。[4]一项纽约州的立法规定教授、倡议以武力推翻政府或者作为这种组织成员的人,将被认为不适于被公共教育系统雇佣。它命令大学的董事会应当在经过告知和听证之后,确定这种组织的名单,并且把作为这类组织的成员身份作为不适于在公共教育机构任职的初步证据。原告阿德勒主张该法违宪,构成了对其言论自由以及作为或试图成为公共教育机构雇员的人的集会权的侵犯。此外,纽约州法对不称职的初步证据规定,违反了第14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最高法院以6:3的表决结果否定了原告的主张。明顿法官代表法院多数的意见认为教育当局作为市政雇主(municipal employer),不能被排除对那些能证明其雇员对公共服务而言是否称职的事项的调查权;而且也不存在违反程序性正当程序的问题,因为作为利益受损的一方,原告在程序中已经被给予了提供相反证据的机会。
布莱克和道格拉斯法官的反对意见认为国家的公共教育机构的确不能成为共产主义活动的细胞和宣传马克思主义教条的讲坛,但原告应该只因为其在教育系统中的公开行为而被认定有罪。本案异议中第一次提出了学术自由的概念。异议认为,州法确定的程序导致因结社而有罪的结果,这与美国社会的原则格格不入。而且一旦社团被初步认定为具有“颠覆”的嫌疑,就导致了对她个人的听证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州法的这种程序对于学术自由产生了巨大的损害。任何社团的建立都有可能是为了反对一股歇斯底里的潮流或者因支持一项不受欢迎的计划而具有嫌疑。这样的组织中就可能有共产党的渗透和参与,他们的出现可能传染整个组织,(而使组织看上去具有颠覆嫌疑),即使组织的计划实际上并不违法。但州法的规定使任何一个陷入该组织的成员都几乎可以被认定为有罪,因而个人必然倾向于在那些表达争论的社团面前退缩。在州法下发生的一切与在一个警察国家下发生的一切一样,所有的教员都受到持续的监视,对他们过去的仔细排查可以找到其不忠的标志,他们的言辞意见将被认为可以提供“危险思想”的线索,在这样的环境中也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学术自由。
在1957年的斯威齐诉新罕布什尔州案中[5],支持学术自由的观点开始出现在了法院的多元意见中,并对学术自由宪法地位有了进一步的肯定。斯威齐是哈佛大学经济学博士,师从约瑟夫•熊彼特。毕业后曾任教于哈佛大学,在伦敦政治经济学院进修期间接触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学术研究志趣发生了根本转向,时任新罕布什尔大学客座教授。因为在州大学发表了一场关于马克思主义的演讲,根据该州1951年的《颠覆活动法》,州总检察长对上诉人启动了颠覆行为调查。虽然被当作颠覆活动的证人,被传唤至总检察长前,回答了包括他本人是否为共产党在内的一系列问题,但他拒绝告知他所知的关于进步党(Progressive Party)及其成员的情况以及他在州大学发表的演讲的有关问题,他认为这侵犯了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总检察长向地区法院申请强制其回答并获得强制令,但仍遭拒绝,地区法院判决其构成藐视法庭罪。
沃伦、布莱克、道格拉斯和布伦南法官认为州立法机关缺乏权力要求证人告知总检察长想获知的任何信息的权力。仅仅传唤证人,并强迫他违背其意愿,揭示他以往表达和结社的本质(to disclose the nature of his past expressions and associations),就可以被认为是政府在这些领域进行干预的措施,但这里却存在着《权利法案》和第14修正案所保护的权利,毫无疑问这是对于上诉人学术自由和政治表达的侵犯。在这些领域政府应该对其侵犯极度保留、克制。
法兰克福特和哈伦法官的赞同意见同意多数的判决结果,认为要求证人回答问题侵犯了宪法保护的学术自由和政治自由;并且,州没有为这种侵犯提供基于保护州利益的正当化理由。赞同意见对学术自由有了更丰富的阐释:自然科学需要在假设与推断中成长,我们所谓的社会科学更是如此。为了社会的善,如果理解的确是一种非常关键的社会需要,那么对于社会的研究、思考就必须尽可能的不受约束。政治权力必须戒除对于这类追求明智的政府管理和人民福利的(学术)活动的侵犯,除非理由是紧迫的和不可抗拒的。基于一大群显著的证据,基于自由社会对自由大学的依赖性,上述论断是不言而喻的。这就意味着大学中的知识生活必须排除政府的干扰。
在1967年的凯伊锡安诉董事会案中,学术自由作为第一修正案特别关注的地位得到了多数意见的完全肯定,从而具有了先例的效力。[6]该案推翻了1952年的阿德勒案判决。本案的上诉人是州立大学教员。按照纽约州法,他们被要求签署保证书声明自己不是共产党;每个人都被通知拒绝签署的结果就是解雇。州以此防止其雇员中出现颠覆分子。最高法院以5:4的表决结果判决州法违宪。布伦南法官传达的多数意见认为,州法规定的具有煽动性言辞即可解雇教员的条款因其模糊性而违宪,因为没有教员能够把握对抽象教条的陈述与直接煽动的界限。州法禁止雇佣任何鼓励或者散发鼓励暴力推翻政府材料的人因其模糊性而违宪,因为它可能也禁止雇佣宣传抽象原则的人;州法规定共产党身份既构成不适合担任公职的初步证据,违宪地剥夺了结社自由,因为其不允许提供自己并非积极党员或缺乏促进非法目标的意图之抗辩。
多数意见高度肯定了学术自由的地位,认为我们的国家致力于保卫学术自由,它是一种对我们而不只是对有关教员而言至高无上的价值。学术自由是第一修正案的特别关注,它完全不能容忍法律在课堂之上建立正统观念。教室就是思想的自由市场。美国大学中自由的重要性是不证自明的。没有人可以低估在一个民主国家中这些教育青年的人所扮演的重要角色。给我们大学中的知识领袖们穿紧身衣只会使国家的未来陷于危机之中。而且也没有什么教育的领域已经被人类如此了解,以至于不会再有任何新的发现了。在社会科学中尤其如此,因为鲜有什么原则被认为是绝对的。学术不可能在一个充满怀疑与猜忌的氛围中兴旺发达。教员和学生都必须可以自由的调查、学习和评价,以得到新的成长和理解。否则文明就要陷于停滞并死亡。
至此,学术自由作为第一修正案的核心价值之一被彻底确立起来,面对立法对于学术自由的侵犯,公民可以寻求宪法的保护。在1985年的一个案例中,学术自由权的内涵再次获得最高法院的讨论,确认了机构自治也是学术自由的重要方面。[7]最高法院认为,学术自由的兴旺不只依赖于教员和学生自由和独立的思想交流,也在不同的层面依赖于学院的自主决定;基于学术理由决定接收谁入校学习的裁量权是大学的四项基本自由之一;在决定学生的学术表现和他们的晋级与毕业方面,大学教员必须有一种最宽泛的裁量权;当法院被要求审查这种学术决定的实质时,法官必须对教员的专业判断展示最大限度的尊重;除非证明负责的委员会或个人实际上没有执行专业判断,偏离了公认的学术规范,否则法官显然不能推翻他们的决定。
(2)学术自由的发展:自由的限度所在
经历了权利确立与扩充的时期之后,对学术自由的讨论一定程度上转向了对其界限的认识。没有不受限制的权利,否则人类的和谐共处就不可能。所以就应当避限制那种以学术自由的名义为自己的任性而为做掩护的情形。
在1987年的一个案例中,出现了政府以学术自由为名变相支持某种宗教信仰而违反立教条款的情况。[8]一项路易斯安娜州的法律要求州的公共学校必须平衡对待“创世科学”与“演化科学”。州法把这两种科学定义为证明创世和演化的科学证据以及由这些科学证据得出的推论,但并没有定义何为“创世”和“演化”。州法要求只要一种科学被教授,公共学校就必须教授另一种科学。为了“创世科学”,课程指导和研究服务才被发展和支持;禁止学校董事会歧视任何选择作为创世科学家或教授创世主义的人。州法宣称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学术自由。公立学校学生的家长、老师和宗教领袖起诉州法违反了立教条款。最高法院的多数意见认为根据先例,如果立法机关的立法缺乏世俗目的,而证据证明立法被设计去推进特定的宗教教条或禁止教授某些教派所厌恶的科学理论,就违反了立教条款。最高法院发现本案中州法通过在公共教育的整体中以要么完全排斥演化论、要么反对演化论的宗教观点必须得到同时展现的方式来推进一种宗教教条;州法也没有推进其所宣称的保护学术自由的目标。因此,州法被认为试图利用政府的象征性和财政性支持以达成一种宗教目的,故而违反了立教条款。
在1990年的宾夕法尼亚大学诉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案中,对私立大学的学术自由,最高法院的解释倾向于限制其内涵。[9]显示了学术自由必须与其他宪法价值相协调的要求,也就更不能容许大学以宽泛的“学术自由”为名主张性别、种族等就业歧视。Rosalie Tung是私立的宾夕法尼亚大学的美籍华人副教授,宾大拒绝了她的聘用申请。她向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提出控告,认为该拒绝是为1964年《民权法》所禁止的基于种族、性别、和国别(national origin)的歧视。在该委员会的调查中,根据立法授权,委员会向宾大发出了传票,要求提供Tung和其他五位据称获得优待的男性教员的任职评审文件。宾大要求委员会修改传票,排除调取“保密的同行评审信息”。宾大主张政策考量和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原则要求承认宾大具有一项适格的特权,或者委员会应当采取一种平衡的进路(balancing approach),只有在证明具备超越于相关性的特殊理由时,才能调取同行评审材料(peer review materials)。
布莱克门法官传达了最高法院的一致意见,否定了宾大的主张。认为大学并不具备可以抗辩公开在聘任决定中与基于性别、种族、国别歧视指控相关的同行评审材料之义务的任何特权;并且因为委员会的传票是内容中性的,既没有命令大学内的演讲偏离或靠近某个主题或观点,也没有在禁止国别、性别、种族歧视之外为大学选择教员提供任何实质的标准,所以宾大主张其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权所受到的侵犯是微不足道的。公开同行评审材料将会危害对于同行评审过程至关重要的保密性,使得大学获得与学术理由相关的信息来建立自己的聘任决定变得更加困难,这种危害是推测性的;至多只能在所主张权利缺位的情况下逐渐产生。
宾大所主张的特权也根本不能基于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宾大对学术自由方面本院判例法的依赖实际上是错置的。学术自由应对的是政府基于内容对大学演讲的控制以及对按照学术理由任命教员权利的侵犯问题。上诉人并没有主张任何内容管制问题,而是说公开同行评审材料会导致“教学和研究水平下降”。在任何情况下,学术自由都不能包括宾大主张的扩及同行评审材料保密的要求上。如果宾大的主张能被接受,那么许多普遍适用的法律,比如税法,都可以被认为在影响大学雇佣的情况下而侵犯了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
三、美国宪法对学术自由保护的启示
通过对联邦最高法院相关案件的粗浅梳理,我们可以初步总结出美国宪法在保护学术自由方面的某些特征。学术自由作为一种现代社会价值本身就是一个内涵丰富,有时甚至存在内在价值张力的复杂体系。这就决定了对于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绝对不只是第一修正案独自能够承担的。实际上,学术自由内部不同的价值要求,使得宪法的不同部分都可能起到保护学术自由价值的功能,即使并非以保护学术自由为名。对法人财产权的保障即是一例,在学术自由概念正式进入法院并得到承认之前,它实际上起到了保护学术机构自治性的功能。[10]总之,宪法已经在国家与学者个人的矛盾冲突面前,摆明了自己的立场。
学术自由的概念,其中所包含的需要处理的问题可能更为复杂:如何平衡政府、学校、教员、学生四方的关系,从而使得学术能够在这“四角关系”难免的纠葛下获得一种不断发展与持续成长的自由感觉。当学术自由作为一种社会价值而不单只是一种宪法权利时,它就有着更加丰富的内涵:对于学生,学术自由可以意味着学习与研究的自由,包括一定范围内的选课与听讲的自由;对于教员,则可以意味着自由的研究问题、授课、并发表研究成果,具备相应的职业保障,不因正当的科研行为而遭到不公正待遇;对于教育机构,学术自由可意味着自由选定科研项目,实行学术自治,按照学术标准选任与评定教职人员等级,不受外界压力的影响。
所以,可以说,存在着包括政府与社会在内的对学术自由各种各样潜在的侵犯者,也就存在着多样化的学术自由要求。而显然,并非所有的这些要求都能立刻,以及应当成为宪法加以保护的对象。比如在今天,对于教员学术自由更大的侵害可能并非来自陷入“颠覆”恐惧的政府权力,而是来自大学管理层和学术同行的偏见与敌意。除了公立大学可视为政府机构要服从宪法之外,私立大学与学术同行都作为私方而通常不能成为宪法约束的对象,但这却并不妨碍他们侵犯学术自由;相反,这给他们提供了方便。比如,对某些激进主义研究倾向的敌意,就导致在一个同行评价对于学者学术事业发展日渐重要的学术环境里,它们在大学中的生存空间日渐受到压缩。[11]虽然,立法或许会主张学术自由的价值而对私人任意的歧视与敌意加以控制。但与19世纪末的种族歧视案类似,法院也会主张也是自然而形成的社会歧视不是法律能够消除的。[12]虽然该案所代表的宪法理论被推翻了,但是与种族偏见相比,这样的理由,用来证成伪装在学术外衣下的偏见、甚至学术政治斗争似乎是可行的。因为法院只能根据是否偏离公认的学术标准来审查学术决定。[13]但问题是公认的学术标准本身可能就是偏见的伪装。实际上,正是社会自治与自我协调的无效性,才导致了社会向立法寻求保护,有动力向法院寻求救济;而司法也有责任以立法和宪法来保护失调的社会机制下无法得到保障的某些价值。这就说明了在某些情况下,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边界应当有继续拓展的可能
可以预见到的是,一些形式化的教条原则根本不能成为宪法拓展自己保障范围的障碍。比如同行歧视问题,就应该区分真正严肃的学术评判与那些打着学术旗号却实际上以纯粹的敌意和偏见、甚至教职分配、职级评定等等方面的私人利益为根据的任意评价。认为学者的判断都是来自科学与理性,从来没有任何偏见的看法是不可能通过事实得到检验的。尤其对于州立大学来讲,作为“政府雇员”的激进主义教员,作为一种“离散与孤立”、因而民主过程可能无法有效保护的少数。[14]如果同行评审可以被认为实际上发挥了替代作为雇主的州立大学进行雇佣决策的功能,比如同行多数决定什么刊物才具有学术价值,而一些登载激进主义研究的刊物长期因为偏见而得不到承认,导致学者在任职评级时相关的学术贡献不能获得认定;并对学者个人产生了极大的压力,以至于如果不转变研究方向,其学术生涯就不能持续下去。这时,依据宪法及相关判例,同行因其实际上的具有决定意义的“雇佣权力”也就可以被施加禁止特定就业歧视与禁止侵犯言论自由的义务。[15] 当然,正如,毕克尔所言,在这个过程中,法院应当采取“深思熟虑的速度”,应给政治机构和整个社会、尤其是是学术界在法院宣布“权利的原则”之后进行另一类的复审工作留下探讨与对话的空间。[16]以使学术自治的本质不会受到司法能动的侵害,正如一位法官所说:学术自由的观念,其根基是在学术著作中,而不是在法院[17];但是司法本身的价值也就是在多数人因秉持自己的独到观念而歧视少数人时为少数提供救济。拿捏好司法能动的尺度,的确是一门需要高超政治智慧与法律素养的裁判技术。
在这个领域,宪法保护、立法保护是与社会自我维护的界限必将处于变动不居的状态之中。最终的发展很可能取决于人心民意的走向,也就是“大众宪法观”;毕竟社会运动、政治、经济以及更多的因素引导着我们对宪法的理解,也决定了宪法的含义。[18]
注释:
[1]比如现在的“八二宪法”第47条“文化活动自由条款”就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2]参见赵叶珠,“移植与创新:德国学术自由理念在美国的嬗变”,载《现代大学教育》,2010年第6期。
[3]参见李子江,“学术自由的危机与抗争:1860至1960年的美国大学”,载《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3年第5期。
[4]Adler v. Board of Education,342 U.S. 485.
[5]SWEEZY v. NEW HAMPSHIRE,354 U.S. 234.
[6]Keyishian v. Bd. of Regents,385 U.S. 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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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90后”世界 前言:在这个飞速发展的时代,越来越多的新鲜事物充斥着们的眼球,一个新的名词——“90后”出现了。人们对“90后”有了许许多多的评论和看法,作为“90后”的一份子,对于这些舆论,“90后”的我们也有着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90后含义及背景 90后特点 学生和成年人眼中的90后 对90后的建议一、“90后”的含义及背景 所谓的“90后”,就是指1990年至1999年出生的一代中国公民,有时泛指1990年以后出生的所有中国公民。90后与80后相同,均出生在中国改革开放后,但不同的是,90后在出生时改革开放已经显现出明显成效,同时也是中国信息飞速发展的年代。所以90后可以说是信息时代的优先体验者。 于中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90后普遍为独生子女,目前多数尚未成年。由于时代的发展和变化,90后的思想与理念与老一辈中国人有很大的不同,同时有着不同于前人的价值观和行为方式。虽然社会上不乏对90后的批评,但90后的社会价值也渐渐得到了许多人的认可。二、“90后”的具体表现(一)消费表现文学评论家谢有顺曾指出,这群90年代出生的孩子,从某个角度说,虽然90后还没有真正登上社会的舞台,还处在被呵护、被教育的阶段,但这一代孩子,由于整个变革中的社会对他们的影响,普遍地早熟,他们从一开始,就乐意成为消费社会、技术时代的宠儿。评论家说得没错,在当今这个物质社会,90后的孩子们从小就接受这些物质交换。也形成了一些他们的消费现象。1. 随着经济的发展,孩子们手头儿更有钱了 在拥有零花钱和存款额方面,90后的孩子和以往相比均有显著增加。孩子们随身携带的零花钱,在10元以上的有较大增长。并且,孩子们的压岁钱越来越多。200元~500元、500元~1000元、1000元以上都有大幅度增加。这说明,孩子们拥有的零花钱更多了。2. 存款和零花钱多用于学习 网络调查发现,有存款的孩子大多将存款用来理性消费。对于自己掌握的钱,他们大多用来购买文具、课外书等,其次是捐助给需要帮助的人、给长辈买东西、存入银行、给同学买礼物等。从消费取向上来看,他们的消费行为比较理性,大多数用在学习之处,其次是帮助他人,孝敬长辈、存款等。 调查还发现,有52.3%的孩子有自己的存款。对存款的使用意向也说明少年儿童在消费行为方面的变化。统计得知,更多的孩子希望将存款用来买学习用品或交学费。3、名牌意识明显增强了 90后孩子的品牌意识趋于理性化。他们对品牌的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的认可度较高。认为牌子并不能证明什么,重要的是产品本身的比例为69.5%。表示自己喜欢尝试新的品牌、喜欢明星代言的品牌、喜欢购买国外品牌的比例分别为40.4%、33.2%和23.7%。这表明未成年人的品牌行为更加合理,他们更加注重消费的实用性,不是一味追求品牌。(二)文学现象90后文学指出生于20世纪90年代的中国公民所创作的文学,这个概念从近期年起开始被学术界接受。在诗坛上90后代表人物原筱菲,刘雨桐,苏笑嫣等仍然延续了老一代80后诗坛一哥申宝峰,一姐郑晓琼的诗风和脉络,有着承上启下的作用,论实力和才气90后诗人确实能够胜任和接替80一代的班,在小说方面也许多人物,如吴子尤《谁的青春比我狂》张牧笛:诗集《看不见的风在吹》长篇小说《走走停停》李军洋长篇小说《一路向北》《繁华落尽》损欲寒诗集《晓晓》杨七诗:长篇小说《我们的,他们的爱》 09年新作《此岸花开彼岸无人》张悉妮:《假如我是海伦》阳阳《时光魔琴》弘志:《浪漫七月花》,后博寒:长篇小说《寂寞钢琴》陈励子:《月亮船》许豪杰:长篇小说《一段一段流浪忧伤》高璨:长篇小说《阳光的脚步很轻》等。虽然他们年纪还小,却可以写出精彩的文章。可见,未来中国文学也会因他们而大放异彩。三、调查研究方法 综合全组的意见,设计并向三明二中高一、高二年段发放30份调查问卷,共收回25张问卷;向大人分发了20份调查问卷,共回收15张问卷。四、调查分析 (一)调查问卷统计“90后”思想道德情况调查问卷(学生) 1、对“90后”的描述(多选题)A、生活条件优越(60%)B、易于接受新鲜事物(56%)C、追求物质享受(40%)D、对网络依赖性大(52%)E、乐观,积极向上,思维活跃,创造能力强(52%)F其他(23%) 2、面对父母冲突的反应A直接介入(32%)B、事后介入(20%)C、不介入(28%)D、其他(20%) 3、90后最崇拜的对象A、体育和影视明星(40%)B、科学家(2%)C、企业家(3%)D、自己(16%)E、其他(15%) 4、对恋爱所持的态度A、两情相悦,可以促进学习(52%)B、给予理解,但不提倡(32%)C、来日方长,何必着急(16%) 5、如果有心理上的困惑,选择向谁诉说A、要好的朋友(76%)B、心里资讯站(4%)C、团队干部(4%)D、谁都不说,自己解决(16) “90后”思想道德情况调查问卷(大人) 1、对“90后”的描述(多选题)A、生活条件优越(73.3%)B、缺乏社会责任感(33.3%)C、自主意识差(80%)D、抗挫折能力弱(53.3%)E、易于接受新鲜事物(80%)F、消费欲望强(33.3%)G、对网络依赖性大(46.7%)H、追求标新立异(40%)I、乐观、积极上进、思维活跃、创造能力强(40%) 2、对“90后”成长重要的是(多选题)A、出身背景及家庭社会关系(46.7%)B、学校好坏(60%)C、自身努力(93.3%)D、父母、师长的影响(86.7%)E、社会大环境(73.3%) 3、“90后”最崇拜的人A、体育和影视明星(40%)B、家长(20%)C、历史杰出人物(13%)D、企业家(20%)E、自己(17%) 4、“90后”学习最大的动力A、未来职业的需要(47%)B、老师和父母的期望(13%)C、同学之间的互相影响(20%)D、将来做更大的事业(13%)E、人生成才的巨大愿望(7%) 5、面对父母的冲突的反应A、直接介入(13%)B、逗父母快乐,转移他们的注意力(27%)C、事后介入(27%)D、不介入(33%)6、“90后”每个月的零花钱除吃饭外,主要用在A、服饰、化妆品(20%)B、吃零食(7%)C、购买书籍、文具等学习用品(60%)D、同学、朋友交往(7%)E、没有零花钱(6%)7、对恋爱所持的态度A、青涩的果实,最好别尝(7%)B、是一件难为情的事(13%)C、两情相悦,可以促进学习(13%)D、给予理解,但不提倡(33%)E、来日方长,何必着急(34%)8、如果有心理上的困惑,向谁诉说A、老师(7%)B、要好的朋友(67%)C、心理资讯站(13%)D、谁都不说,自己解决(13%)(二)分析经过问卷调查分析,我们得出了一些“90后”的特点:1. 很多孩子受到就业的影响 2. 自私且承受挫折能力弱3. 有强烈的反叛意识4. 对网络十分依赖5. 极力表现与众不同从网络上,我们还查到一些关于90后的一些典型特点: 1. 平均智商超过了以前的同龄人,好奇心强、接受新生事物能力强; 2. 很多人都有一技之长; 3. 自信又脆弱,敏感而自私; 4. 往往具有成年人很难理解的古怪爱好; 5. 内心世界:从童年就开始变“老”,更加懂得成人世界的规则; 6. 比较了解中国社会的主流思想和价值观,且价值观更加现实; 7. 市场消费观念强烈,但名利作用被过分强化; 8. 张扬自我个性,相对比较缺乏团队忠诚感; 9. 网络时代的广阔事业,信息和知识丰富,但内心有时较为空虚。从这些特点里,我们不难看出,90后在人们眼里,就是一群高智商、有一技之长、成熟、个性、知识丰富但又自私敏感、嚣张、骄纵、现实、喜欢攀比的小孩子。许多成年人很不理解90后,总认为这个群体有着太多太多他们所不能接受的东西,无论是从爱好,性格,还是思想观念。都与前人有着太多太多的不同。其实,成年人的这些对于90后的看法是可以被我们所理解的。从社会背景上来看,90后所生活的这个信息高速发展社会,他们从出生开始生活环境相对前几代优越许多,没有经历过历史和政治上的动荡,也没有经历过大的经济波动。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90后的大部分都是独生子女,除父母外,亲情观相对淡薄,在这样的生长环境里,有相当一部分人比前几代人来说,更显得有些孤僻。随着中国越来越发达,同时由于“经济全球一体化”的原因,全球各地的物品均涌入中国,各国交流日益广泛,而90后相对年轻,对新事物的接受能力较强,在审美观和价值观方面也与前人有很大不同。在教育方面,由于从1997年以来的一系列改革已经让中国教育体系慢慢脱离死记硬背,迈向注重独立思考的西式方法,90后也与前一代中国人的学习方法大为不同。这些不同就让90后与前人的思想大为不同,也因为这些不同,让前人对90后的行为越来越不理解。而且,90后大多都还是孩子,最大的也不过19岁。正处于青春期的他们难免叛逆,正是因为这样,网络上对于90后的评价越来越多,也越来越激烈。甚至有些人直接否定了90后这整个群体。我也承认,90后的孩子们是有一些不好的地方,但是,引起这些的原因难道只是因为他们自己吗?不!绝对不单单只是因为他们自己,还因为社会,因为家庭……从社会的家度来说,社会的迅速发展,让他们过早的成熟;社会上的激烈竞争,让年幼的他们过早的感觉到了压力,分数,成绩,考试,排名,都压得他们喘不过气,再加上父母所寄予的厚望,同学之间的竞争,更让他们把压力加大,让他们幼小的身躯被彻底地压在这些大山之下。再从家庭的角度来看,随着婚姻的脆弱,离婚像是家常便饭一样,或许许多大人认为“大人的事关你孩子什么事,你小孩子只要把书读好就好,大人的事别管那么多。”但是,你们想过吗?当孩子在房间里认真地做作业时,屋外的吵骂声,摔打物品的声音透过禁闭的房门传到孩子的耳里,作为孩子,无论心理有多么的成熟,孩子都会害怕的。他会害怕,会不会因为这次争吵,家里就会少了一个人的身影呢?或许许多孩子都被问过这样一个问题“如果我和你爸爸(妈妈)离婚了,你会跟谁?”或许这是一句玩笑,又或许是认真。这时的孩子是无助的,他不可能去问爸爸或者妈妈。他也知道,当他做出这个选择时,他就会失去爸爸或者妈妈。所以,家庭问题,更是影响90后孩子们的心理发展的主要因素。四、建议针对“90后”一代人的个性特点和现象。通过研究我们给出几点自己对“90后”成长的建议:(1)“90后”应更多关注社会中的焦点问题,注重实践,有句话这么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在生活中遇到的难题,我们应用实践去证明它的真假。我们也可以利用寒暑假时间去县城或乡村体验生活,锻炼我们各方面的能力,努力实现自我完善。(2)“90后”需注重培养社会责任感:遵纪守法,恪守公民道德;培养恒心及毅力,勇于吃苦耐劳,承受挫折,敢于承担责任;认识到环保的重要性,保护家园事不可缺失的社会责任(3)一起学会接受与拒绝。让我们拒绝虚夸,接受本分。 让我们拒绝盲从,接受自我。 让我们拒绝对于教育现状的反抗,接受我们正在接受的教育。 让我们拒绝不理智地冲动,接受理性的感悟。让我们拒绝任何垃圾文化,接受并传承优秀传统 文化与先进的现代文化。 参考资料:1、 百度百科 2、 百度知道 3、 中国教育新闻网vwww.jyb.com.cn4、 新浪网vwww.sina.com.cn5、 MSN中国-在线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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