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职工薪酬会计与税法差异 XXX 摘要:2007年1月1日正式执行的新《企业会计准则》首次对职工薪酬的定义和内涵进行了系统的规范,其会计科目的设置、会计处理的方法等都发生了相应的变化。。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并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了施行,其核心内容之一就是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两法合并”,目的是在新的企业所得税立法中缩小两者之间的差异,充分发挥税收在组织财政收入、调节经济等方面的作用,使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与国际惯例趋同。在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雇员福利》和《国际会计准则第26号——退休福利计划的会计和报告》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行有关政策和实际情况,新会计准则中首次提出了“职工薪酬”条款,为系统规范我国企业职工各种形式劳动报酬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提供了依据。本文就职工薪酬准则与税法的差异问题进行探讨。关键词: 职工薪酬 会计准则 税法 差异问题一、对职工薪酬的定义《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辞退福利、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等。职工薪酬准则首次引入并明确规范了辞退福利的处理方法,对于企业在职工正常退休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及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明确了确认标准。这类福利的引进,使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接轨的步伐又向前迈进一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新准则的制定与国际惯例趋同,进一步扩大了谨慎性原则的应用范围,增加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会计方法选择和业务处理程序也更加符合业务的经济实质。但其中有许多改革措施与税收的目标和原则不一致,由此导致了在收入的确认、计量,费用的可扣除性等方面,企业税收所遵循的原则与会计原则等方面有着明显的区别,致使企业税收与会计处理上产生较大差异。二、 职工薪酬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分析新准则的制定与国际惯例趋同,进一步扩大了谨慎性原则的应用范围,增加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会计方法选择和业务处理程序也更加符合业务的经济实质。但其中有许多改革措施与税收的目标和原则不一致,由此导致了在收入的确认、计量,费用的可扣除性等方面,企业税收所遵循的原则与会计原则等方面有着明显的区别,致使企业税收与会计处理上产生较大差异。具体分析如下:一是工资薪金支出对象的差异:在税法中,工资薪金支出的对象是在本单位任职或受雇的员工,以此与独立劳务相区别。雇员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征营业税,应采用自制凭证处理。企业接受外单位个人提供的独立劳务,属于流转税的征收范围,无论是否超过起征点,均需凭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据以入账。而职工薪酬准则中所称的“职工”比较宽泛,与税法中“任职或受雇的员工”相比,既有重合,又有扩展。兼职人员、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临时人员、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在税法中不能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的对象看待。建议企业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下设“雇员职工”、“非雇员职工”明细科目核算,以便正确计算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和年终汇算企业所得税时进行纳税调整。二是职工薪酬支出范围的差异: 职工薪酬准则规定,凡是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所给予或付出的所有代价(对价),均构成职工薪酬,也就是说,无论货币性还是非货币性薪酬,无论在职还是离职后薪酬,无论计量相对直接明确的常规性薪酬还是以权益工具为计量基础的现代薪酬(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无论提供给职工本人的薪酬还是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或其他被赡养人的福利,无论物质性薪酬还是教育性福利,均属于职工薪酬。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支出是指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三、 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方面的差异分析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构成工资总额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等。这一类和新税法上工资的口径基本相同。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本条统一了内外资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政策。 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据此明确了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老税法对内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扣除实行计税工资制度,对外资企业实行据实扣除制度,这是造成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均的重要原因之一。实施条例统一了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此项条款扩大了工资全额税前扣除的范围,主要是取消了对内资企业按计税工资进行税前扣除的歧视性规定,同时避免了对于职工工资薪金这部分所得的同一所得性质的重复课税。 职工人员规定上来看,依照会计准则及指南,会计上职工人数的概念较宽泛,从受益对象方面看:第一层次,与劳动法吻合的,签订合同的所有人员、职工,包括与企业订立正式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第二层次,虽然未与企业订立正式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内部审计委员会成员等;第三层,虽然没有合同,也不是企业员工,在企业的计划、领导和控制下,虽与企业未订立正式劳动合同、或企业未正式任命的人员,但为企业提供了类似服务,也纳入本准则的职工范畴。 税法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规定依然可作参考,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但下列情况除外:(一)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二)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三) 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税法上,人员工资薪金能否作税前扣除,关键是看是否是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是否是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对合理的判断,主要从雇员实际提供的服务与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否配比合理进行,凡是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常规而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 四、职工福利费方面的差异分析《职工薪酬》未对现行的应付福利费处理作出规范,新准则改变了以前按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的做法,而是采用按实列支的处理办法。《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税法上按规定据实列支,超过税法规定允许列支的部分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实施条例继续维持了职工福利费扣除标准,但由于计税工资已经放开,实施条例将“计税工资总额”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扣除额也就相应提高。由于2007年度有部分企业执行了新会计准则或新企业财务通则,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继续适用原税法,2008年度又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之间本身的财会处理差异,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时如何适当衔接,国税函[2008]264号及时予以了明确,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五、保险费方面的差异分析主要是五费即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国务院、各地方政府或企业年金计划规定的基准和比例计算,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包括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向企业年金基金相关管理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企业以购买商业保险形式提供给职工的各种保险待遇属于企业提供的职工薪酬,应当按照职工薪酬的原则进行确认、计量和披露。 关于有关保险的税前扣除,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税法强调的依国家有关规定缴交的可以税前扣除,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税前扣除。六、住房公积金方面的差异分析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基准和比例计算,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依据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财税〔2006〕10号文件是对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可作参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七、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方面的差异分析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为了改善职工文化生活、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文化水平和业务素质,用于开展工会活动和职工教育及职业技能培训等相关支出。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分别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和计量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义务金额和应相应计入成本费用的薪酬金额;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盘应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教育经费。按照明确标准计算确定应承担的职工薪酬义务后,再根据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费用。 税法上,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实施条例继续维持了职工会经费的扣除标准,但同样由于计税工资已经放开,实施条例将“计税工资总额”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扣除额也就相应得到提高;同时,也与《工会法》规定的比例相衔接。 为鼓励企业加强职工教育投入,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同时,也与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有关政策相衔接。八、辞退福利方面的差异分析新准则:辞退福利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全部计入“管理费用”。《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一是职工没有选择继续在职的权利,属于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18号)规定: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匀摊销。二是职工有选择继续在职的权利,属于或有事项,通过预计负债计入了费用。税法上对费用的税前扣除,原则上为据实扣除,因此,按税法规定对企业确认的预计负债而计入费用的金额九、特殊人群工资方面的差异分析 (一)残疾职工工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单位(必须符合规定条件,下同)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亏损单位不适用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差异分析:单位支付残疾人员工资,在全额扣除的基础上,还可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在不亏损的前提下将形成永久性差异。需要注意的是,财税〔2007〕92号文件所说工资的范围,是《实施条例》明确的工资范围,而不是企业会计准则明确的职工薪酬范围。(二)研究开发人员工资《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因此,企业从事研究开发人员的工资,也可享受加计扣除,并且不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大于0的限制。 参考文献:《企业会计准则》 2006《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2006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 2008
税收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差异分析论文
无论在学习或是工作中,许多人都写过论文吧,通过论文写作可以培养我们独立思考和创新的能力。你写论文时总是无从下笔?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税收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差异分析论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随着我国制度和税收制度改革的深入进行,特别是1994年实行的分税制改革,使我国的税收制度与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分离越来越明显,因此,将会计收益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在财务会计系统外单独反映的税收会计便应运而生了。所谓税收会计是核算与监督税收资金运动的一门专业会计。税收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差异,对于我国加入WTO后与世界接轨,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税收会计与财务会计在目标方面的差异
税收会计的目标是提供税收业务信息,保证国家税收及时、足额上交入库和公平税负,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和减少偷漏税款的行为,有利于保护国家税款的安全完整,满足国家经济的需要。它根据国家权力的需要,确定应税所得的范围,超过成本费用扣减范围的要依法征税,所提供的业务信息主要服务于国家税务部门和经营管理者,税收会计主要是依法纳税服务。财务会计的目标是为了保证会计计量及其利益分配的公正、合理、合法,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有用的经济信息以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财务报告。税收资金属于国家所有,税务机关无权支配和使用,它的取得既不需要偿还,也不需要向支付者(纳税人)付出任何报酬和费用(税收的无偿性),它既不周转,也不增值,因此税收会计不存在成本与盈亏的核算,会计核算的目的是通过提供综合的税收业务信息,控制税收活动,加强税收管理。企业资金归企业所有、支配和使用,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既要考虑资金周转,又要考虑价值增值,这就要求会计部门为企业提供有用的经营信息,并利用核算信息控制企业经营活动,最终达到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目的,为此,企业财务会计必须核算经营成本与盈亏,以创造盈利,增加收入。
二、税收会计与财务会计在依据法规方面的差异
税收会计是以国家现行的税收法令、条例为依据,以稳定的税收收入为出发点,采用统一税收制度确认计税标准,按照一般会计原则处理各种纳税义务,具有强制性,并随着国家税法的不断完善,处理纳税义务的具体也随之发生变化。财务会计是依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来处理会计事项,企业可根据宏观经济状况、经营对象、经营方式、管理制度的不同对某些相同的会计事项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具有自主性。税收会计更多地体现了宏观经济发展的要求,而财务会计主要是满足微观企业投资者和经营管理者的需要,体现投资者实现资产保值与增值的需要。
三、税收会计与财务会计在核算原则方面的差异
税收会计在处理企业由于纳税活动而引起的资金运动时,虽然不必完全摆脱财务会计的原理和方法,但两者在存货计价、工资支出、捐赠支出、业务招待费支出、折旧方法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差异。税收会计与财务会计的根本区别是在确认收益的实现时间和费用的可扣减性方面,税收会计是按照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合并使用,采用分段联合制作为核算原则。而财务会计主要采用权责发生制的核算原则收益和费用。收付实现制要求纳税人只有在实际收到或实际支付时,才能在年度列报损益或列报费用;而权责发生制则是以收入和费用已经发生为标准来确定当期收益和费用的一种方法,即只要已经发生了收益与费用,不论是否已经实现,均列入当期收益和费用之中。税收会计为了保障税收收入,便于征收管理,一般不允许估计收益与费用,要求贯彻税收刚性的原则,在会计期间内的现金税金、上解税金、在途税金、入库税金、提退税金(包括征后减免退库)和损失税金方面,按照收付实现制进行核算;在应征税金、欠缴税金和征前减免税金方面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核算。财务会计只要求达到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目的,允许企业在一定情况下对收益和费用进行估计,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企业收益和费用,企业按照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呈现出较大的灵活性。
四、税收与财务会计在信息处理时间和时间依据方面的差异
在财务会计中,有会计分期的假设。会计分期假设的含义是在持续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业务可以归属于人为划分的各个期间。这种因会计需要而划分的期间称为会计期间。在会计实践中,各国企业会计期间的选择主要由企业自行确定,会计期间既可以选择等距离的时间,又可以选择不等距离的时间。企业选定的会计期间决定了企业对外编制财务报表的时间。由于年度以12个月,因此企业往往选择会计年度为12个月。会计年度不一定与公历年度一致,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可见,会计期间决定了企业对外编制财务报表的时间间隔。
在税收会计的实践中,企业的有关处理应与税法的要求相一致。从各国的情况看,税收会计的编制是以财政年度为基础的,不同的国家由于、习惯、立法机关召开会议的时间等因素不同,财政年度开始的时间也会不同。如法国、比利时、的财政年度与公历年度一致;英国、日本、加拿大财政年度从4月1日起到次年3月31日止;意大利、瑞典、挪威从7月1日起到次年6月30日止;美国从10月1日起到次年9月30日止。在财政年度内,国家一方面要组织财政收入,另一方面要安排财政支出。国家不可能等到全年的财政收入在财政年度末收齐后再安排财政支出。而世界各国企业均以会计年度为基础确定应交所得税,但大都采用在财政年度内预交所得税、年末结算、多退少补的办法,由于税收会计的处理期间与企业财务会计的处理期间并不一定相同,因而造成在信息处理时间与时间依据上可能出现偏差。
总之,税收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差异,既符合中国国情,又符合国际惯例,并且对我国加入WTO后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会计的,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国家经济急速发展的大前提下,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也进入了新一轮的革新,财务会计与税收会计相分离的现象也随之而来,宏观上为了能够稳定国家税收,同时实现社会中以经济个体存在的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明确税收会计与财务会计之间的差异是非常必要的,具体分析如下。
1、基于宏观角度对税收会计与财务会计之间的差异分析
税收与国家财政紧密相连,而财务与企业经济密不可分,从整体上,基于宏观视角来看,两者之间的区别十分显著,具体分析如下:
1.1税收会计与财务会计在工作目标方面的差异
首先税收会计工作的本质是为国家税收工作服务,目标是实现国家税款征收的及时性,确保税收数量,切实防止不法人士所进行的偷税、漏税行为,对于国家税款征收具有保障性作用。它是政府实行统治权利的一部分,是国家意志的反映。税收会计工作者要从国家的角度思考问题,满足国家政治权利需求,明确税收范围,工作发生的信息资料也是为国家税收部门服务。而财务会计则是为了企业服务,目标是确保会计计量的准确性以及利益分配的公平性,同时要确保为企业相关部门以及其他信息使用者所提供的信息是可靠、客观和全面的,进而相关部门对企业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才会有所了解。
另外,税收资金的所有者是政府,税务机关以及其他部门和个人是无权进行使用和支配的,同时它也不需要偿还,不需要周转,不存在增值问题,所以税收没有成本与盈利、亏损的问题。相对的,会计核算的目的则是为了企业提供综合的税收业务信息,实现对税收活动的管理与控制。企业资金的所有者为企业,企业能够对这些资金进行支配和使用,在经营过程中,有效控制资金使用,合理进行规划,是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基础,因此资金周转与增值也成为了企业经营中不可忽视的资金管理问题。这就要求会计人员能够为提供有利的经营信息,帮助企业实现经济收益的不断提升,财务会计必须要针对企业经济活动所产生的成本进行核算,同时获得盈亏数据,企业根据这些数据制定更加完善经济活动策略,实现收入的增加。
1.2税收会计与财务会计在原则方面的差异
税收会计与财务会计除了以上两个方面的差异之外,工作原则方面也存在很多不同。首先,税务会计依据税收核算原则,而财务会计则是要依据财务会计的工作程序和会计核算方法,并且需要将税法作为大前提,在税法的导向下开展各项工作。从这个方面也可以理解为税法中包含了财务会计原则。财务会计工作所产生的财务信息以及相关的原则规范等,同样也适用于税务会计。其次,税务会计与税法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税收原则理论和税收立法原则对于财务会计原则也会带来一定程度的影响。
1.2.1历史成本原则的差异在历史成本方面,税收原则是最为明确的,并且多年来在会计准则对这一法则有所放弃的时候,税法依旧恪守这一原则。那么如此坚持的原因在于税款的征收属于法律行为,而法律行为必须要对其合法性进行判断,历史成本为税收行为的合法性提供了依据和支持。如果从资产真实性反映的程度来看,历史成本原则不及公允价值,但是在可靠性方面,历史原则的优势突出,能够为涉税诉讼提供强有力的依据。财务会计则不同,会计准则是为了实现财务信息的准确性,需要进行大量的纳税调整事项。
1.2.2权责发生制原则的差异在权责发生制方面,财务会计是基于权责发生基础之上的,而税收会计则是立足于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相结合的基础上,同时为了能够实现税收保全、征收管理便利等目的,税法会相应的接受权责发生制。
1.3税收会计与财务会计在信息处理时间和依据方面的差异
实际财务会计工作中,往往会遇到会计分期假设的问题。那么何为会计分期假设,具体来说它是企业在寻求经营可持续发展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业务,这些业务可以依据个人在某个阶段内的业务进行划分,这种划分的期间就叫做会计期间。企业具体划分这些期间的时候,是自行决定的,依据企业自身的需要拥有自主权,依据划分的原则进行划分。会计期间划分的时间可以是相等的,也可以是不等的。企业进行会计期间划分可以有效提升信息处理的效率和质量,同时决定了企业对外编制财务报表的时间。通常情况下,企业会以12个月作为会计年度,我国在这个方面有相应的规定,会计年度可以不与公历年度一致。由此可见,企业进行对外财务报表编制的时候,其时间间隔与会计期间有直接关系。那么税收会计的实际工作中,税法所要求和规定的内容,企业必须要遵守。我国在进行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税收会计与财务会计相分离已经成为了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更加具体的掌握两者的区别,对于国家经济发展必然有所促进。
2、基于微观角度对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之间的差异分析
宏观视角下,税务会计是为政府服务,而微观视角下,税务会计则是针对企业各项资产负债的核算与清查,是对企业的综合经济活动情况的反映,是对企业服务,在这个前提下,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之间的差异也需要弄清楚,具体分析如下:
2.1计量属性的选择的差异
财务会计通常都是将历史成本入账,而计量通过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以及公允价值等方式进行的,需要注意的是,不同计量之间属性不同,其选择也不尽相同,但最终目的都是为了要实现会计信息的可靠与安全。而与之相对的,税务会计是依据税法行事,在税法所规定的以历史成本为计价的方式下对后续的资产进行计算和调整。
2.2谨慎性原则与实际发生原则的差异
财务会计秉持谨慎性原则,这是实现会计工作持续发展,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可靠的基础。企业中财务会计者要不断致力于为企业规避风险,实现企业稳定经营的研究上,而谨慎性原则在这个时候所彰显出来得重要性更加明显。比如,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对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的事项计提预计负债等,这些都是为了实现企业的稳定发展,如实反映企业资产情况所进行的。而税务会计对谨慎性原则基本上持否定态度。主要是为了防止企业通过滥用谨慎性原则而产生的逃税或避税的行为。
2.3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与形式重于实质原则的差异
财务会计是通过不同业务反映的真实信息来记账,如对视同销售的处理;而税务会计更加注重“以票控税”。最主要的'是防止企业的财务会计风险。
3、结束语
我国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国家财政收入相关的各项制度都在不断调整,而与国家财政密切相关的会计工作,其所面临的革新问题也越来越多,其中税收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分离,是顺应国家经济发展趋势的重要举措,也是保障国家财政稳定的关键。本文针对税收会计与财务会计之间的区别进行了两大方面的分析,希望可以为我国税收的顺利实现,以及各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有所助力。
摘要: 随着我国税收制度和会计制度的不断改革,我国的税收制度和会计制度的差异也越来越明显,在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方面均具有较大的差异性,因此在企业的财务会计系统中,也应该体现出应税所得和会计收益之间的差异。税收会计是核算与监督税收资金活动的专业会计,为了快速实现我国经济发展和世界经济的接轨,一定要加强对财务会计和税收会计之间的差异研究。
关键词: 财务会计;税收会计;差异性
税收会计和财务会计都是会计领域的重要分支,两者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但是随着我国的税收制度和会计制度的不断改革,两种制度之间的差异性越来越显著,为了更好地确定各项会计制度,一定要加强对财务会计和税收会计之间的差异研究,才能促进会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财务会计和税收会计在宏观角度的差异
1.两者在工作目标上的差异
财务会计和企业的经济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而税收会计和国家的财政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因此,从工作目标上来看,两者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财务会计主要是为了企业服务的,体现的是企业的经济经营活动,财务会计的工作目标是保证企业利益分配的公正性和会计计量的准确性,同时为企业的领导者已经相关部门的领导者提供重要的会计信息,保证财会信息的客观性和全面性,加强企业的领导者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了解。而税收会计的工作本质是为国家服务的,主要是为了实现国家税款征收的及时性,保证税收的数量,避免偷税、漏税行为的发生,以保障国家税款征收的顺利进行。税收会计工作的本质是国jia政府实行统治权利的一部分,能够反映国家的意志。因此,税收会计工作者应该从国家的角度看待问题和思考问题,从国家的利益出发,制定明确的税收范围和税收策略,工作的信息资料都是为国家税收部门提供服务的。税收资金的所有者是国家的政府,其他部门、个人以及税务机关都不能支配和使用税收资金,税收资金同时也是一种不需要周转和偿还的资金,没有增值问题,因此对于税收会计来说,不存在着亏损和盈利问题。而财务会计的资金所有者为企业,企业的领导者能够支配和使用这些资金,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还能够对这些资金进行有效控制,合理规划,在资金管理中,存在着增值和资金周转问题,最主要的目标是为企业的经营活动带来更大的效益[1]。
2.两者在原则方面的差异
由于财务会计和税收会计的工作目标不一样,因此在工作原则上也是不一样的。财务会计主要是根据财务会计的会计核算方法和工作程序开展工作,要将税法作为大前提,在税法的指导下开展工作。而税收会计是根据税收核算原则开展工作的。从这个方面考虑,可以认为税收会计包括财务会计,因此财务会计产生的相关原则规范和财务信息等都能够适用于税收会计,而税收会计产生的原则和信息等却并不一定适用于财务会计。(1)从权责发生制的角度来看,税收会计是立足于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相结合的基础上的,为了实现工作目标,保全税收和征收管理等,税法会相应的接受全责发生制,而财务会计是给予权责发生的基础上的。(2)从历史成本的角度上考虑,税法有明确的原则,并且一直坚守这这一原则,即使会计准则对这一原则有所放弃,主要是由于税款的征收是法律行为,只有保证其合法性才能开展法律行为,因此历史成本为税收行为的合法性提供了支持和依据。从资产真实性反映的程度来看,公允价值优于历史成本原则,但是从可靠性的方面来看,历史原则具有更大的优势,其能够为涉税诉讼提供可靠的依据。从这一方面来说,财务会计则有所不同,会计准则是为了保证财务信息的准确性而存在的,因此需要进行大量的纳税调整[2]。
3.两者在信息处理时间和信息处理依据方面的差异
财务会计和税收会计在信息处理依据和信息处理时间方面也表现出很大的差异,在财务会计工作中,会遇到会计分期假设的问题,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为了获得更好的发展产生的经济业务,可以根据个人在某一个阶段的业务进行划分,划分期间就为会计期间。企业在对这些期间进行划分时,是自行决定的,企业本身具有自主权,按照划分原则进行划分。对于会计期间的划分在时间上可以是不等的,也可以是相等的。通过划分会计期间,能够有效提高对信息的处理质量和处理效率。很多企业都以12个月作为会计年度,我国规定会计年度不可以和公历年度一致。正是由于会计期间划分,导致企业在对外财务报表进行编制时,时间间隔和会计期间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税收会计在实际工作过程中,企业必须要遵守税法所要求和规定的内容。在我国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财务会计和税收会计的分离已经是一个必然趋势,并且是不可逆转的。
4.两者在依据法律法规方面的差异
财务会计是依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来对各项事务进行处理的,对于不同的经营对象、经营方式以及管理制度,可以采用采用不屠龙的会计处理方法,具有自主性。税收会计是以国家的税收法令和条例为依据开展工作的,其工作的出发点为实现稳定的税收收入,因此需要采用统一的税收制度制定计税标准,按照会计处理原则对各项纳税义务进行处理,具有强制性。随着我国税法的不断完善,出发纳税业务的方式也在不断改变。税收会计体现的是宏观的经济发展要求,而财务会计主要是从满足企业投资者和经营管理者的需求实行的,反应的是微观需求[3]。
二、财务会计和税收会计在微观角度的差异
财务会计和税收会计在微观角度也体现出很大的差异,从微观角度来看,税收会计能够反映企业的综合经济活动情况,是针对企业的资产负债核算、查清,是对企业的服务,在这个前提下,税收会计和财务会计都是为企业服务的,但是在具体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原则方面也具有很大的差异。
1.在会计工作中,要想促进会计工作的健康持续进行,财务会计必须要秉持谨慎性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在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中,所有的工作者不仅要加强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分析,还应该为企业规避风险作出努力,才能确保企业稳定经营,这个过程可以充分体现谨慎性原则的重要性。在企业的实际财务会计工作中,对于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的事项计提预计负债、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都是为了实现企业稳定持续发展进行的,通过对企业资产的真实反映来规避风险,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但是税务会计对谨慎性原则则是保持否定的态度,因为在实际的会计工作中,企业可以利用谨慎性原则产生避税和逃税的行为[4]。因此从谨慎性原则来看,财务会计和税收会计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2.财务会计和税收会计在计量属性的选择上也表现出巨大的差异。税务会计是按照税法进行工作的,由于税法中规定以历史成本为计价的方式,因此在实际的对手续资产进行调整和计算的工作中,就应该严格按照税法中规定以历史成本为计价的方式进行。而对于财务会计,将历史成本入账,通过公允价值、现值、可变现净值和重置成本等方式进行计量,由于不同计量之间的属性是不一样的,因此选择也不一样,但是不同的计算之间最终的目标都是实现会计信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3.财务会计和税收会计在形式原则和实质原则的重要性方面也表现出巨大的差异,财务会计主要是通过不同业务反应的真实的信息进行记账的,才能防止企业出现财务会计风险,因此其主张实质原则重于形式原则。而税务会计更加注重“以票控税”,因此主张形式原则重于实质原则[5]。因此两者在形式原则和实质原则的重要性方面表现出不一致。
三、结语
在我国经济不断发展的背景下,我国的财政收入制度在不断调整和完善,与国家财政密切相关的会计工作也需要进行不断革新,为了顺应这一国际经济发展趋势,导致财务会计和税收会计的分离,因此税收会计和财务会计之间表现出很大的差异性。从宏观角度来看,税收会计和财务会计的工作目标、工作原则、信息处理时间和信息处理依据方面以及依据的法律法规方面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从微观的角度来看,财务会计和税收会计在谨慎性原则与实际发生原则之间、计量属性的选择以及形式重于实质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方面具有巨大的差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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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与税法若干差异研究 会计准则和税法都是由国家制定的,用于调整一定经济关系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规范。但是,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法体现着不同的经济关系,服务于不同的目的,因此,二者对同一问题的认定和处理往往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本文着重探讨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的差异,以寻求合理的解决之道。一、权责发生制下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企业所得计算基础通常有两种:一是权责发生制;二是收付实现制。会计准则强调以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核算的基础,目的在于使各个会计单位。各个核算对象的盈利状况得到正确反映,所提供的会计信息真实公允。根据这样的要求,在企业财务会计的收入中包含了已经交货但尚未收款的赊销收入(应收账款),在费用中包括了已经支出但尚未摊入费用的损耗(待摊费用);企业预收的贷款不计入当期收入而留待交货时才计入,企业以后支付的费用可按规定预提。这样确认的收人和费用,乃至由此计算的损益,坚持了权责发生制原则,满足了财务会计的要求。但是,税法在应用权责发生制时,却存在以下问题。1.在信用销售普遍、应收销货款比重较大的企业,由于销售已经实现,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坦用来缴纳税款的销货款尚未收回,实际缴纳税款的能力尚未具备,税款只能从企业的自有资金中拨出。如果企业自有资金本来已很紧张,就不得不用银行借款来垫付税款。这样做,-方面会加大企业资金成本,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另一方面借款并非可随时和轻易取得,这就造成某些企业的巨额欠税。这不仅极大地挫伤了企业纳税的积极性,也影响了国家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2.会计准则在计算企业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时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而税法却规定生产经营所得的计量、确认贯彻权责发生制原则,其他所得(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收益、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营业外收益等)则贯彻收付实现制原则。如利息收入的确认、资产收益的确认、特许权使用费的确认等,都是在收到现金(包括票据)的时候记账。3.增值税的进项抵扣是按收付实现制原则进行的,即增值税的交纳,是在产品销售的基础上,计算出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款,并扣除购入原材料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后,再来核算本期应交纳的实际税额。而会计核算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当期购入的原材料并不一定全部被消耗在当期已销售的产品成本中去,因此企业每期所交纳的增值税,只是销售收入应纳的增值税比例扣除已购入原材料的进项增值税额的比例。这就使得会计信息资料缺乏可比性,从而削弱了会计信息的反映功能。当今世界各国的税法都采用了财务会计中的权责发生制作为税务会计的基础,使会计准则与税法在这一方面基本一致,坦在权责发生制应用于税法时,与会计准则存在某些差异。在处理这些差异时,首先,必须考虑纳税人的支付能力,使得纳税人在最有能力支付时支付税款;其次是满足确定性的需要,使收入和费用的实际实现具有确定性;最后要保护政府财政税收收入。二、谨慎性原则下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财务会计在贯彻权责发生制原则的同时,必然要遵循谨慎性原则。谨慎性原则要求会计核算中,为了避免盲目乐观地确定收益,应合理地确认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然而,“可能发生”是一种带有预见性的东西,具有一定的主观因素,其标准在企业看来有可能偏紧,而在国家看来有可能过松,由此引起国家与企业在物质利益上的争执。在财政需要与维护税基的两难选择中,立法机关往往偏重财政收入考虑,忽视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会计准则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的要求,规定企业可以计提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委托借款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八项减值准备。企业可以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比较期末存货、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委托借款、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市价,期末账面价值高于市价时,直接体现损失,减少了应税所得;相反,在期末账面价值低于市价时,则仍以历史成本计价,不必体现当期收益,从而减少了计税所得。成本与市价较低法体现了对税基的维护,符合谨慎性原则的要求。税法仅对坏账准备的计提作了规定,而没有对其他七项减值准备做出相应的规定。对于存货、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各项资产,税法规定:纳税人的存货、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各项资产成本的确定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采用历史成本法,不论投资在会计期末是增值还是贬值都不调整其账面价值。如果发生跌价损失,必须推迟到转让投资时才能确认。此外,税法还将经营性财产损失排除在扣除项目之外。税法规定:除金融、保险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直接借出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一律不得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然而,企业从事信贷业务是为了获得收益,既然收益计入应税所得,其经营损失也应允许税前扣除。若不许企业间借贷,对违规行为可依据金融法规实施处罚,不能以税代罚,通常罚款有标准或数额限制,而不承认税前扣除等于无限的处罚,这可能与罚款标准相背离,或孰轻孰重,有违维护税基之要旨。长期以来,由于谨慎性原则的应用会导致企业利润的减少,按此确定的收入分配将导致财政收入的下降,税法对谨慎性原则一直持否定态度。随着会计改革及与国际惯例的接轨,在新颁布的会计准则中,处处体现了谨慎性原则,税法也应从维护税基的角度出发,在扣除项目的确认时间、坏账准备的提取比例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成本费用支出据实列支等方面充分体现谨慎性原则。三、借贷记账法下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会计准则规定,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根据借贷记账原理,任何经济活动的发生,都会引起会计要素的变化。但其变化规律不外乎以下三种情况:一是资产实物和债权形式的转化;二是权益和负债形式的转化;三是资产实物和权益发生变化。特别是资产与权益的变化会引起税收的变化。由于资产交易和收益交易的会计处理方法不同,而在制定税法时没有考虑借贷记账的原理,造成税务处理的结果不同。例如,一家中方房地产公司,以一幢楼房与一家外资企业合资,成立了新的中外合资企业,房产通过合资后由资产变成了权益。然而,合资不到一年,中方房地产公司以合资企业经济效益不佳为由,提出退股。根据《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法》的规定,如果合资一方提出退股,合资的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于是,外方以市价购买了中方的权益。按照我国现行税法的规定,股权交易不需要交纳任何税金。尽管上述交易的结果都是房产所有权的转移,但形式上由资产交易变成了权益交易,而实际上是逃避了应交纳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及契税等。由此可见,纳税人可以利用会计方法,先将资产变成资本,然后再进行交易,从而实现逃避纳税的目的。四、会计假设了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会计假设主要有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是根据某个会计主体,在一定会计期间内取得的所有收入,扣除税法允许的合理开支后,按其净所得的一定比例计算征收的。因此,在计算所得税时,依据了两项会计假设,即会计主体假设与会计分期假设。但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并存,而这些经营方式由于其不规范,在计算所得税时就会产生一些问题。一是会计主体是以企业法人为依据的,并不确认具体的经营者个人,而企业所得税对承包经营者征税却相反,只确认承包经营者个人,不确认法人;二是计征所得税时,是以分期假设的会计期间为纳税期,即以承包经营期为其纳税义务期。因此,发包人是按会计期间纳税的,承包人是按承包期纳税的,当会计期间与承包期不一致时,就会产生矛盾。五、债务重组下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我国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对原债务重组准则在账务处理方面作了实质性修改,即债务人不再将偿付债务所付代价低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而直接确认为资本公积。同时要求债权人将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或股权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入账。新准则对债务重组收益的这种会计处理,可以防止企业利用债务重组来粉饰业绩,避免关税方之间利用债务重组交易操纵利润,充分体现会计核算的稳健性原则。但是,对债务来说,无论采用哪种债务处理方式,只要偿付债务付出的代价低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债务人就会因债务重组取得一定的收益,而且这种收益是客观存在的,从本质上说,属于交换资产而产生的收益,按现行税法就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计算并交纳企业所得税。但新准则将债务重组收益直接全额确认为资本公积,不符合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将导致国家税收的流失。为真实客观地反映企业应税情况,应根据债务重组收益及企业所得税会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正负,分情况进行处理。对新准则规定应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可以根据企业应税税率计算应缴所得税并通过“递延税款-重组收益应交所得税”科目来过渡。重组日作会计处理时,先按企业应计缴所得税税率计算该债务重组收益的应纳税额,暂计入“递延税款-重组收益应交所得税”科目,待期末视企业所得税会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正负来判断是转入“应交税金”还是“资本公积”。假如企业根据所得税会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正数,则直接由“递延税款-重组收益应交所得税”转入“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若企业根据所得税会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则根据以下公式计算的数额分情况处理:“递延税款-重组收益应交所得税”期末余额除以企业所得税税率+按所得税会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如上述公式计算数额小于或等于零,则由“递延税款-重组收益应交所得税”直接转入“资本公积”科目;如计算数额大于零,则按所计算的数额与所得税税率的乘积由“递延税款-重组收 益应交所得税”转入“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而计转后“递延税款-重组收益应交所得税”的余额则转入“资本公积”科目。由于企业中期财务报告中债务重组收益已反映在所有者权益中,并直接进入企业的净资产,这极大地改变了企业中期财务报告的净资产额和净资产的内部结构。六、企业改制、兼并和重组中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企业的改制、兼并和重组都必须对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根据评估增值确认其价值。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的改制、兼并和重组是以评估后的价值来确认和计量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的规定,纳税人的各项资产转让、销售所得应并入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以实物资产交换股权,从税收角度应该分解为资产转让和投资两项交易。为鼓励有正常经营需要的企业的改组活动(包括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合并、企业分立等),不增加企业改组的税负,又防止企业以改组为名,隐匿转移增值资产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规定,在企业的改组活动中涉及的资产转让,不确认实现所得,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接受资产的企业也不得按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其计税成本;企业已按评估确认价值调整有关资产成本并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的,在申报纳税时必须进行纳税调整。对资产所有权转归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既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也不符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1.《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企业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精神是“谁所得、谁所有、谁纳税”。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对其整体或部分资产进行评估,并按其评估价值折合股金,这部分资产增值显然为原企业所得,理应并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不确认实现所得,不计缴所得税,与所得税法的基本精神不符。如果改组前是国有企业,产权属于国家,改制后改组前的国有企业已不存在,国家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国家股),可理解为资产评估增值全部上交国家,再由国家将其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税法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净收益凡接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交财政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除此之外,都应对其资产评估增值依法缴纳所得税。如果改组企业是亏损的,应予弥补亏损。因为改组企业只将部分资产的评估价值投入新企业,原企业继续存在,并履行其纳税义务。2.改组企业不确认实现所得,不征所得税;改制成的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得按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认调整有关资产成本。税法的这一规定表面看似公平合理,原值平调,不涉及所得税。但这样处理给改组后股份有限公司的会计处理带来了困难。技人的资产按有关部门确认的评估价值折合股金,反映股东权益,但却按评估前原值记账,其增值部分如何处理。如果增值部分记入资产成本并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则必须进行纳税调整,这会在股东之间产生矛盾。合理的做法应该是将实物资产折合股金,由股份有限公司代扣代缴所得税,但这种方式对资产评估增值的所有者(即改组前企业)来说,又是不愿选择的。笔者认为,企业改组涉及资产转让、资产投资,其资产评估增值或减值,均应调整改组企业的账务,增加或减少资产,同时增加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计入企业当年损益,缴纳企业所得税或弥补企业亏损。其资产转让或投资按正常会计核算规定处理。接受方不应该对受让或吸收投资的资产承担税负,而应由改组前企业对资产评估增值所得纳税。 七、非货币性交易下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会计准则规定,非货币性交易的计价方法是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价入账,而不是以公允价值计价入账。由于非货币性交易将实质性的商品交易变成非货币性交易,减少了国家税收,但税法对此并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因这种交换而取得的收入是一种特殊形态的收入,税务会计需要采用特别的方法予以确认和计量。在一般情况下,非货币性交易的对象是商品或劳务时,应视同销售行为,于换出货物或交付货品时,一方面按市价开立统一发票,交付对方收执;另一方面应向对方索取换人物的的统一发票,作为收入入账的凭证。但以物易物的对象并非都是商品,企业有时为特定的经营目的,与其他企业或单位做资产交换,有需另行纳税的,如房地产的交换转移需纳土地增值税;有不需另行纳税的,如机器设备等。这一类物物交换虽与货物买卖的性质不同,但是因为涉及当期交换价值差异和今后折旧,对应税所得的计算有所影响,必须于交换之时,分别给予统一发票和取得统一发票。以物易物的账项处理和价值确定,要视交换的物品是否与销售业务相关而定。如交换物与双方销售业务无关,由于实际没有变现过程,可以按账面余额开具统一发票,因交换产生的价值差额,作营业外损益处理。若一方涉及销售业务而另一方不涉及,则基于配比原则的要求,按交换物的市价开具统一发票,并按销售收入入账,交换所产生的差额,属于销售利润或亏损;另一方虽未构成销售业务,但为体现公平,亦应按市价开具统一发票,其账面价值与交换价值的差额,记入营业外损益。若以货物折价抵充劳务报酬进行交换,一方以货物抵付费用支出,另一方则以营业收入换取商品,与以物易物有所不同。如以原材料换取一定比例的产成品,其减价应该充作制造费用,即加工费,应构成产成品成本,而对方则应将此差价作为加工收入,不可混同于一般物物交换。商品,与以物易物有所不同。如以原材料换取一定比例的产成品,其减价应该充作制造费用,即加工费,应构成产成品成本,而对方则应将此差价作为加工收入,不可混同于一般物物交换。
论人力资源成本会计鉴于此如果有什么不懂的地方可以问我,我可以帮助你完成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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