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作时间为1986年。
作品的署名权由吴景希、陈文灿等人享有,工艺美校享有除署名权之外的著作权,工艺美校并入福州大学作为内设教学机构之后,相应的著作权由福州大学承继。
1986年,人民大会堂福建厅装修,相关部门确定由工艺美校承接福建厅大型漆画的设计、制作。于是,相关部门与工艺美校校办企业签了合同,约定由工艺美校校办企业设计制作人民大会堂福建厅壁(漆)画,表现内容为“武夷风光”。
随后,工艺美校组织学校多名师生创作了《武夷之春》(米×米)。创作完成后,相关部门对吴景希、陈文灿等人予以通报表扬。
1994年,人民大会堂福建厅重新装修,对画作尺寸提出新的要求,工艺美校又组织创作《武夷之春》(米×10米)以代替1987年版画作。1994年6月,相关部门与工艺美校校办企业再次签订合同,约定委托工艺美校校办企业设计制作《武夷之春》。
扩展资料:
版权之争
人民大会堂福建厅大型漆画作品《武夷之春》被称为央视“上镜率”最高的当代漆画,但是,针对《武夷之春》的署名权和著作权,却引发了一场著作权争夺战。
厦门中院审理后认为,两幅《武夷之春》美术作品都体现了创作者个人的构思、选择和表达,充分彰显了创作者独特而鲜明的思想、情感和美学修养,体现了创作者独特的审美眼光和高超的绘画技法。
因此,中院二审认定,两幅《武夷之春》作品的署名权由吴景希、陈文灿等人享有,工艺美校享有除署名权之外的著作权,工艺美校并入福州大学作为内设教学机构之后,相应的著作权由福州大学承继。
另外,二审还认为,陈文灿仅系两幅《武夷之春》作品的创作者之一,但在有关部门组织的画展暨学术研讨会以及之后汇编的论文集中确实存在突出陈文灿作为作品的创作者。
而忽略吴景希等参与创作人员贡献的情况,一定程度上可能使社会公众误以为《武夷之春》是陈文灿独立创作的作品。另外,陈文灿擅自将1994年版《武夷之春》著作权登记在其个人名下,侵犯了吴景希的署名权。
2018年6月15日,厦门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要求被告陈文灿应在中国美术家协会的报纸、网站上公开发布消除影响公告;
明确《武夷之春》(1994年版)的创作、设计者包括吴景希,消除其将《武夷之春》(1994年版)作品著作权登记于个人名下所造成的影响。另外,被告陈文灿还要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13330元。
参考资料来源:闽南网-《武夷之春》引发著作权争夺战 厦门中院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