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学论文

首页 医学论文 问题

两癌保险论文

发布时间:

两癌保险论文

不能了,有这样的病就不让保了。

该签。村里免费的两癌保险是该签的,两癌保险是“关爱女性”是贯彻党的民生政策、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两癌保险是免费向全市18-50周岁户籍女性捐赠保额5000元的女性“两癌”健康保险,将进一步加大对女性健康的关爱力度,增强广大妇女的疾病预防意识和抵御风险能力,全面提升妇女的健康保障水平。

最高是在1万元,一般是需要提供医疗证据,还有就是相应的收据证明,然后拿上之前准备好的保险证明,之后去专业的机构进行报销。

子宫肌瘤与癌不是一回事,不代表宫颈癌,也不会引起宫颈癌,两癌保险继续没有问题。

癌症医学杂志商业保险

当然有用了。重疾险,接近80%的理赔是癌症,确诊即给付,与治疗费用没有关系。比如被保人年龄50岁以上,投保重疾险缴费太高,杠杆作用微乎其微可以投保老年人防癌险;比如被保人因健康告知,投保重疾险被拒保,都可以投保防癌险,因为防癌险,核保条件宽松,防癌险,一般会有保额限制,50岁以上的人最高15万,投保时要尽量选择最高保额。

现在许多人都会购买商业大病癌症医疗保险作为预防,作为健康贴身管家。那么,商业大病癌症医疗保险种类有哪些?按保险期限和按给付形态划分,将有不同的类型,下面我们看看详细的介绍。

按保险期限划分

定期保险

以重疾保障为主险,在一定期限内给于保障,一般采用均衡保费。这类重疾险最多保障期限是30年,20岁买就只能保障到50岁,30岁买就只能保障到60岁,多一天都不行。需要说明的是,这种保险虽然是主险,但是也属于消费型的,没有理赔则不能返还保费。有哪些好的重疾险推荐,我刚好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最新榜单!全国保险公司热门重疾险排名!

终身保险

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为被保险人提供终身的保障。终身保障有两种形式,一是为被保险人提供的重大疾病保障,直到被保险人身故;另一种是当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约定的极限年龄(如100周岁)时,保险人给付与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相等的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一般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产品都会含有身故保险责任,因风险较大费率相对比较高。

按给付形态划分

额外给付保险

需要同时购买其它主险,例如同时投保终身寿险或者养老保险,属于消费型险种,自然费率设计比较多见。也就是三十岁这一年只需要三、四百元,缴费至60岁后每年都要超过几千,且不发生理赔时保费不能返还。身故给付现金是按照主险的保额进行理赔的。有哪些好的寿险推荐,我刚好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最新榜单!全国保险公司热门人寿险排名!

提前给付保险

需要同时购买其它主险,多数限定在同时投保终身寿保险(被保险人活着是拿不到钱的那种保险就叫终身寿险),属于消费型险种。身故给付现金同样是按照主险保额进行理赔的。

在这里,凡是看见有“提前给付”字样的附加重疾,需要了解它有个极为显着的特征——附加的重疾一旦发生理赔,主险的保额要相应减去理赔数额。例如投保20万终身寿附加提前给付重疾10万,如果发生重疾理赔得到10万,终身寿则要减去已理赔的10万,由20万变为10万。如果终身寿和附加提前给付各投保10万,一旦发生重疾理赔,主险减后为零,保险合同就会终止的哦。对于重疾险、意外险、意外险和寿险的不同和理赔,我刚好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重疾险、医疗保险、意外险和寿险详情介绍!理赔指南

独立给付保险

独立给付主险型重大疾病保险包含死亡和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而且其责任是完全独立的,并且二者有独立的保额。如果被保险人身患重大疾病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死亡保险金为零,保险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未患重大疾病,则给付死亡保险金。此型产品较易定价,只需考虑重大疾病的发生率和死亡率。但对重大疾病的描述要求严格。

比例给付保险

按比例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是针对重大疾病的种类而设计,主要是考虑某一种重大疾病的发生率、死亡率、治疗费用等因素,来确定在重大疾病保险总金额中的给付比例。当被保险人患有某一种重大疾病时按合同约定的比例给付,其死亡保障不变,该型保险也可以用于以上诸型产品之中。

回购式选择型保险

回购式选择型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在我国尚属空白。该型产品是针对提前给付型产品存在的因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而导致死亡保障降低的不足而设计的,其规定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在某一特定时间仍存活,可以按照某些固定费率买回原保险额的一定比例(如25%)使死亡保障有所增加,如果被保险人再经过一定时期仍存活,可再次买回原保险总额的一定比例,最终使死亡保障达到购买之初的保额。回购式选择带来的逆选择是显而易见的,作为曾经患过重大疾病的被保险人要按照原有的费率购买死亡保险也有失公平。因此对于“回购”的前提或条件的设计至关重要,是防范经营风险的关键。

主险捆绑附加

多以生死两全保险为主险,捆绑附加重大疾病险。所谓两全险就是保障期限内身故保险公司要给钱,保障期限后没有身故保险公司也要给钱的那种保险。这类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都在80岁期满,附加上重疾后就成为过去最常见的有病赔病,无病返钱的那种保险。在这种保险中,附加险是不标明费率的,已经计入两全主险费率中。但可以肯定的是,附加重疾是均衡费率,而且附加的重疾险保障期等于两全险的期限,一般都在八十岁左右。

保哥提示:商业大病癌症医疗保险种类有哪些?如按照保险期限划分,可以分为定期保险以及终身保险;按给付形态划分可以分为额外给付保险、提前给付保险、独立给付保险、比例给付保险、回购式选择型保险以及主险捆绑附加。

动了手术,没猜错的话应该是恶性的吧,如果有社保的话,可以报个45-50左右。对于癌症患者来说,商业保险大门基本已经关闭,因为风险系数太高,没人愿意承保。如果隐瞒病情去投保,就是签了合同,以后查出来的话,不但不赔,连交的钱都没的退。按你父亲的年龄,投保重疾险,体检那关很难过的。我父亲以前也是这样,三高加糖尿病,当时想买重疾,如实告知后,当场就拒绝了,连体检都不用做。几年后得了癌症,也就社保报了45,单位再出点,自己只用了15%,没做放疗。现在每年定期吃点药,过的很好。lz也没必要灰心,错过机会就错过了,看看家里人,比如你母亲这方面有没有保障,先考虑社会医疗保险,然后补充一点商保。你父亲那,要让他放开些,不要和他争吵,如果他发脾气,忍住就是,每天开开心心,不要想着自己的病,这比吃药还好些。原来是你自己想买,还是一样的,如实告知,不是遗传性的疾病对你的保单影响不大.填保单的时候,那上面怎么问,你就怎么答,不要隐瞒,没有问到的,没必要补充。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保险医学论文

深化医疗保险改革 完善医疗保障体系 经济研究导刊 2009/01多层次城镇医疗保险体系发展研究 中国软科学 2003/02 我国政府介入医疗保险的政策研究 中国软科学 2004/11 深化医疗保险改革 完善医疗保障体系 经济研究导刊 2009/01 医疗保险中的道德风险与防范 安庆医学 2007/02 医疗保险制度公平:国内近年研究的若干进展 财经政法资讯 2006/04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思考 福建金融 1993/03 破解我国医疗保险难题 党政干部学刊 2009/01 以人为本全民医疗保险制度整合的思考 人口与经济 国内基本医疗保险给付管理经验及借鉴 中国卫生资源 2009/01 我国现行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发展对策 福建金融 1993/08 医疗保险制度中的责任分担 新东方 2008/01 论我国医疗保险制度之完善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08/01 农村医疗保险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农村工作通讯 2008/05 我国社会医疗保险的思考与探讨 现代商业 2008/03 建立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理性思考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08/02 试论我国社会医疗保险的发展趋势 医学与社会 2008/02 对完善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思考 中国药业 2008/04 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不同支付模式下的保险欺诈行为分析 人口与经济 2008/02 社会医疗保险基金风险问题研究 西安理工大学 2008 (研究生论文)医疗保险改革与医疗改革共进 产业与科技论坛 2008/03

1.我国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比较研究 [Admin|][2007年3月25日][0] 【中文摘要】 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同属规范经济行为的专业领域,税收制度服务于国家,国家通过税收的形式筹集资金,为全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弥补市场失灵,服务于公共利益,目标是提高社会福利;会计制度则服务于社会公众,其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是多方位的,包括所有者、经营者、雇员及其他外部使用者。由于两者所服务的对象不同,导致两者存在诸多差异,而这些差异必然会增加纳税人遵从税收制度和会计制度的成本,加大税务人员、财会人员、理解和执行具体政策规定的难度。而且由于两者同属于经济法的范畴,具有相对同一的前提条件, [详情……] 2.国库集中支付下中国预算会计制度改革研究 [Admin|][2007年3月25日][0] 【中文摘要】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目前国外普遍采用的一种有效的政府财政资金管理制度。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要求政府大力推进财政体制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共财政制度。因此,中国公共财政制度改革应以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为切入点,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文献研究表明,当前国内在预算会计改革领域还没有结合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开展系统深入的研究。 [详情……] 3.会计信息披露方式的经济学透视 [Admin|][2007年3月20日][0] 摘 要 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阐释了会计信息披露方式的两种不同观点,并对它们进行了对比分析,在此基础上探讨了我国会计信息披露模式,以期能够起到参考作用。 [详情……] 4.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内容探析 [Admin|][2007年3月19日][1] 简介: 本文认为现阶段环境会计的信息披露应包含以下内容:(1)环境问题给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带来的变化;(2)环境问题给企业支出与收益带来的变化;(3)环境问题引起的企业现金流量变化;(4)企业的环境绩效情况;(5)与环境问题相关的会计政策与会计制度等。 [详情……] 5.森林生态价值会计主体、会计假设与会计要素 [Admin|][2007年3月19日][1] 简介: 本文认为,森林生态价值会计的核算主体包括盈利性森林生态建设单位和非盈利性森林生态保护单位;核算假设包括森林生态资源有价、森林生态资源是所有权资源、外部效益内在化假设等;会计要素与传统会计一样包括森林生态资产等六个要素,但其内容与传统会计有着质的区别。最后就森林生态会计报表与传统会计报表的关系给予说明。 [详情……] 6.谈非货币性交易中补价的会计处理 [Admin|][2007年3月19日][3] 摘 要: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准则是我国较早发布的具体准则之一,规范了我国的非货币性交易,其会计处理一直是大家关注的焦点,而补价的处理在非货币性交易中至关重要。 [详情……] 7.试行医院管理会计的构想 [Admin|][2007年3月19日][1]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浪潮的推动下,全国医疗体制、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正在深入开展,医院如何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增强生存与竞争意识,满足广大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需求,是摆在医院管理者面前的重要课题,而试行医院管理会计能在这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详情……] 8.浅议高校人力资源会计 [Admin|][2007年3月19日][1] 摘 要:面对日益激烈的竞争环境,人力资源已成为事业成败的核心因素。人力资源会计作为会计学科的一个崭新分支,正是鉴别和计量人力资源数据的一种会计程序和方法,其在我国的推行实践具有现实意义。高校是人力资源聚集的地方,建立高校人力资源会计有利于人力资源的管理。 [详情……] 9.论会计准则的规则导向与原则导向 [Admin|][2007年3月19日][1] 长期以来,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尽管出现各种各样的争论,但规则导向和原则导向之争,只是安然事件之后出现的,并随着“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arbanes Oxley Act of 2002,以下简称SOX法案)的出台而引起实务界和学术界的普遍关注。2006年2月,我国一次性发布了39项会计准则,这些准则的发布和随后的执行过程,同样也会遇到规则导向和原则导向的问题。因此,本文拟对这一问题加以讨论,所不同的是,本文从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其中的角色来看这场争论,并期望能对我们更全面地认识这一问题提供一个补充。 [详情……] 10.会计信息系统标准化问题思考 [Admin|][2007年3月19日][1] 引言 应对加入WTO所带来的经济全球化趋势,我国会计业也加大了与国际接轨的步伐。但是,在财政部陆续发布的与国际惯例相衔接的会计标准中,我们很少见到与会计信息系统有关的标准,这与会计软件和企业管理软件在我国的大量应用,与企业信息化和会计信息化的发展趋势和需求不相适应。我们必须对会计信息系统标准化问题加以重视,将其尽快提到工作日程上来,否则将会影响我国的信息化进程。 [详情……] 11.会计信息失真的治理对策分析 [Admin|][2007年3月19日][1] 摘要:会计信息必须满足客观性、及时性、相关性、可比性、一贯性等方面的要求,其中客观性也即真实性是对会计信息最基本的要求。文章揭示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并对会计信息失真的治理对策进行初步探讨。 [详情……] 12.浅论成本会计的理论结构 [Admin|][2007年3月19日][1] 摘要:成本会计是会计学相对独立的一个分支学科。成本会计的理论结构是由成本会计的目标、假设、对象、原则等要素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加强其研究,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而且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详情……] 13.上市公司并购的会计方法研究 [Admin|][2007年3月19日][1]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公司兼并和收购(简称“并购”)越来越成为公司增强自身实力、实现发展战略的重要手段。公司并购时有两种处理方法:权益联营法和购买法。文章将就两种会计方法的区别试分析之。 [详情……] 14.新经济形势下我国会计业的改革与发展 [Admin|][2007年3月19日][0] 摘要:随着国际投资、融资的迅速发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的日益加强,应该重新审视我国的传统会计,尤其是加入WTO后,会计业在新的经济形势下,其发展将受到那些因素的制约,如何进行创新以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本文从会计行业内部执业规范以及行业外部的整体环境上来寻找与国际会计行业的差距,并提出一些可行性措施。 [详情……] 15.浅析会计计量模式的选择 [Admin|][2007年3月19日][0] 摘要:我国加入WTO后,随着经济、科技的迅猛发展,我国在会计计量方面将受到很大的冲击,历史的看,一种经济理论有历史的局限性,新事物出现之后,它无法解释,而存在不足,那么,一种自然的选择就是取长补短,兼容并存,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与会计系统的不断发展与完善,以及会计人员素质的提高,可适时的选择相应的计量模式,所以,多种计量模式并存会是一种趋势。 [详情……]

PBL案例式教学保险学论文

基于PBL的案例式教学在保险教学中具有独特优势,但在应用中还需要注意一些问题才能更好地发挥提高教学质量的作用。那么,PBL案例式教学如何教学保险学呢?

1PBL与案例的选择

在保险教学中的适用性PBL最早由美国神经病学教授Barrows提出并用于医学临床教学,现已推广至国内外各类学科的专业教学中。该方法主要通过提出具有争议性的现实问题,让学生围绕问题运用已有知识进行分组讨论,从而得到统一的解决方案,既能培养学生的团队合作、口头表达和书面表达的能力,还能让学生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养成主动学习、终身学习的好习惯。保险学是实践性很强的一门学科,重在培养学生分析并解决现实生活中风险和保险问题的综合能力。《保险学》课程需要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以问题为导向,提高学生自主学习、团队合作、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PBL在保险教学中具有良好的适用性。

基于PBL的保险教学案例类型《保险学》课程的体系严密,概念众多,仅仅采用传统的教师讲授方式,课堂气氛沉闷,教学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因此,在教学过程中根据教学内容,在某些环节可以运用PBL模式,以实践性的保险现实问题为出发点,以相关案例为教学内容载体,让学生成为课堂主角。因此,保险教学中每一案例中问题的提出都至关重要,该案例问题不仅要具有实践性和启发性,还要具有趣味性,能够激发学生参与到该问题的讨论中,同时注意该问题要把控在学生现有分析能力范围内,否则会影响学生参与的主动性。根据保险学的授课内容和特点,案例选择可分为实际操作型、计算分析型和综合分析型3类。

(1)实际操作型从保险实务中选择实际操作型案例,锻炼学生的动手操作能力。这种类型案例主要针对保险业务操作流程方面的基本概念和行业惯例。如在讲解保险经营环节时,可以先通过案例提出“如何填写投保单”这一问题,让学生由投保单入手,逐一按顺序掌握投保、承保、防灾、理赔等4个主要经营环节,从而更好地理解保险经营环节中需要坚持的风险大量、风险选择和风险分散原则。

(2)计算分析型从技术层面来看,保险学以大数法则为基础,主要涉及费率的厘定和赔款的计算。现实中很多案例都是围绕理赔问题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产生争议。譬如在讲授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时,可以选择此案例:李某于2012年7月22日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并一次交清保费,保险金额为10万元,保险期间为1年,自2012年7月23日零时起至2013年7月22日24时止。2012年9月1日,李某所在单位用职工福利基金为全体职工在B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李某的保险金额为8万元,保险期限也是1年。2012年12月20日,李某家中被盗,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通知了保险公司。经查勘现场,共计损失15万元。3个月后,公安机关未能破案。按保险合同约定,索赔条件成立,李某向2家保险公司均提出索赔。A公司决定为李某赔偿10万元,但B公司认为李某已先向A公司投保,构成了重复保险,拒绝赔偿。首先向学生介绍案情,提出关键问题,即此案中是否构成了重复保险,重复保险合同的效力如何,然后引导学生带着疑问,查询相关资料,展开分析讨论。待得到统一结论后,继续向各个小组抛出第2个问题,即根据我国《保险法》保险人如何分担重复保险责任。此时,就需要学生在定性分析基础上,利用重复保险中比例责任制来计算各保险人应承担的赔款大小。此案例的应用,既可让学生充分掌握重复保险的构成要件及分摊计算方法,又可让学生明白在现实中应尽量避免出现重复保险,减少索赔理赔争议。

(3)综合分析型综合分析型案例就是用综合性分析方法进行分析的案例类型。保险学中各种险别的条款都体现着保险合同的4大基本原则,而现实中有争议的保险案例也往往都具有综合性,所以综合分析型案例牵涉到险别和基本原则的各个方面。现举例说明:2013年9月15日晚,赵某在家就餐时被突然爆炸的啤酒瓶炸伤右眼,医治共花费6万元。因啤酒制造厂商已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产品责任险,责任限额为4万元,赵某遂向啤酒制造商索赔,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支付了赔偿金4万元。后经调查,啤酒瓶爆炸是因专门为啤酒商生产啤酒瓶的B厂产品质量不合格所致,啤酒商遂要求B厂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则认为应由自己向B厂提出赔偿请求。啤酒商与保险公司为此发生纠纷,诉至法院。该案例把产品责任保险和补偿原则中的代位追偿等问题综合在一起,需要全方位考虑。在组织学生讨论时,可以首先从责任保险性质和特点提问,为什么保险公司理赔并支付了责任限额内的赔偿金,然后再就争议,提出后续问题:(1)保险公司是否具有代位追偿的权利,为什么;(2)啤酒商是否可以就未获赔偿的部分向B厂请求赔偿,为什么。基于PBL的特点,应选择那些综合性强、一案就包含多个问题、涉及多个知识点的案例。通过综合分析,由点及面地把看似复杂的内容理清,让学生在轻松活跃的课堂气氛中理解、掌握保险学原理和实务,培养学生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积极性和主动性。

2基于PBL的案例教学组织

在PBL模式下,针对不同的授课内容选择适宜的案例,然后需要设计组织好案例教学过程。

教学前准备

(1)教师是整个教学过程的引导者和组织者,必须认真做好课前准备,熟悉案例,提出问题,设计好每个环节,充分考虑在讨论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做好预案。

(2)对学生进行合理分组。理论上应根据学生的性别、性格、思维方式和知识结构等因素进行分组,但是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尤其是首次和授课对象接触,限于学时和人数等因素,可按学号对学生进行分组,每组人数控制在5~7人。第一次讨论效果可能不是很好,但随着讨论次数增加,小组成员间逐渐磨合,默契度会大大提高,学生的交流沟通和团队合作能力也会不断增强。

(3)注意教学环节的衔接。提前充分考虑案例教学涉及的主要环节:熟悉案情,提出问题;小组讨论,形成共识;结果展示,全班交流;总结点评,强化效果。

组织课堂教学的主要环节

(1)插入案例PBL的案例式教学作为传统教学的有益补充,并不是完全割裂与传统教学的联系,而是在传统讲授基础上适时地插入案例,提出问题,让学生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因此,插入案例的时机把握很重要。一般主要有3种方法。①课前插入。在引入一个新的保险概念时,可以选择一个案例在讲授前插入,让学生们带着导入案例中的问题,学习专业术语和基础知识,从而找到答案。这种方法比较适用于保险学中简单易懂的知识点。②课中插入。由于保险学中有很多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知识点,学生很容易混淆并张冠李戴。在讲授中通常需要对比,此时插入案例有助于学生的理解。如讲授原保险与再保险的问题,就最好在边学概念、边比较的过程中插入案例,让学生通过思考实例中相似事物的不同之处,可以更好地掌握保险专业术语和操作原理的本质。③课后插入。很多现实的保险问题涉及广泛的专业知识,对于综合分析型案例最适合在主要知识点讲授完毕后进行案例分析。通常可以在课后安排案例,提出一个综合问题,让学生有充分的时间查阅相关资料,串联起分散的知识点,总结讨论,然后在下次课堂进行分组展示。比如在讲授保险合同时,包含合同主体、客体、要素、形式、订立、生效、履行等多方面内容,为了让学生形成一个完整、系统的知识架构,可以在讲授后布置综合案例———为客户量身制定一份保险合同。

(2)分组讨论案例教学中成败的关键还取决于案例分析和分组讨论的情况。各小组成员根据老师提出的问题,进行明确分工,各自查阅有关文献资料,然后汇总交换意见,认真讨论,形成小组统一结论。根据案例插入的时机,可以随堂分组讨论,也可以课后讨论。重点在于以问题为导向,以案例为基础,引导学生主动参与,在讨论中各抒己见,相互展开辩论,锻炼沟通与合作的能力,强化学生对抽象概念与晦涩理论的理解。

(3)评价考核对各个小组将讨论的结果应该给予及时、有效的评价考核,才能真正调动全体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考核可以采用口头汇报、书面论文、幻灯展示、小品表演等多种形式,一般先由该小组进行优劣评价,然后小组之间进行评价,最后由教师给予总结点评。教学实践中发现,学生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如编辑各种保险视频,利用角色扮演或新闻播报等方式,在课堂上向大家展示小组的讨论结果。此外,在很多问题的讨论中往往又会产生意想不到的新的问题,所以除了课堂的教学外,还可以利用QQ群、微信平台、公共邮箱等现代信息手段,与学生在网络上互动,达到开放式教学的要求。

3应用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基于PBL的案例式教学在保险教学中具有独特优势,但在应用中还需要注意一些问题才能更好地发挥提高教学质量的作用。

增强学生专业基础知识学习案例教学要求学生必须具备必要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基础知识,这样才能对案例所提出的问题给出合乎情理的分析和看法,从而取得较好的教学效果。《保险学》课程要求学生不仅具有一定的经济学基础、金融贸易知识,还要有良好的数理基础,比如可以开设《精算学基础》等选修课程,以增强学生的数理功底。

合理分配教学时间目前,高校的保险学总学时总体控制在48~54学时。在有限的总学时范围内,展开PBL的案例教学就必须合理分配教学时间。首先,确定案例教学在总学时中的比重。然后,每学时中安排好插入案例、分组讨论和评价考核各环节所需时间。如在课前插入导入案例不宜超过10分钟,课中插入案例不宜超过1个学时。总之,应保证学生有足够时间开展案例讨论,同时教师要留有总结点评的时间,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

采用多媒体为核心的综合教学手段高效的教学方法必须与先进的教学手段相结合。注意运用多媒体教学手段,大力推广网络技术,开发针对保险教学实际的教学软件,整合校内各类资源,为学生打通获取教学信息的渠道,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使学生在课堂参与中充分与教师互动。

注重提高教师综合素质基于PBL的案例式教学对教师的综合素质要求较高,教师必须从传统的讲授者角色转变为引导者和组织者角色。保险问题来源于实际,所以教师必须注重提高自身实践能力。学校可以通过与企业合作建立实习培训基地,选派教师到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等保险企业调研实践。还可以聘请知名保险企业高管及专业骨干到学校组织讲座、座谈,或者是担任保险专业课程的嘉宾。通过实践经验的交流和积累,提升教师综合素质,才能保证保险学的PBL案例式教学取得理想的实践效果。

标题中没有“不公平”,但是摘要或者关键词中有。序号 篇名 作者 刊名 年/期 1 2404例农民工急诊医疗现状调查与对策研究 蒋树源 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 2008/10 2 我国城镇卫生筹资公平性研究——基于医疗保健支出累进度的测算 吕文洁 财经研究 2009/02 3 医疗保险制度公平:国内近年研究的若干进展 张立 财经政法资讯 2006/04 4 我国当前城乡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问题探析 彭明春 科技信息(学术研究) 2008/36 5 我国医疗卫生服务体制改革问题分析——基于公平与效率视域的分析 罗娟 劳动保障世界 2008/11 6 中国农村医疗筹资公平性研究——基于全国八个农业县医疗筹资系统的实证研究 王晶 社会学研究 2008/05 7 中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现状和建议 李二曼 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2008/08 8 我国卫生保健服务不公平性的主要表现及对策 孙喜琢 中国医院管理 2008/08 9 从分散到统一:荷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尹莉娟 中国卫生事业管理 2008/02 10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公平性与效率分析 李跃平 中国全科医学 2008/05 11 台湾医疗健保制度之公平性:一个初步分析 李瑞全 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 2007/12 12 从社会和谐的角度看待现行的医疗保险制度 刘穗 中医药管理杂志 2007/09 13 试析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公平性 张茂松 中州学刊 2007/05 14 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公平性刍议 冉岚 中国经贸导刊 2007/17 15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问题及建议 花俊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07/19 16 用正义分配理论分析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公平性 刘平 中国全科医学 2007/13 17 浅析农村公共医疗卫生的公平性 何珩 农村经济与科技 2007/06 18 我国城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研究 房莉杰 人口学刊 2007/02 19 我国医疗卫生服务如何不公平? 汪大海 中国社会导刊 2006/24 20 我国医疗保障公平性研究 刘玉恩 中国卫生法制 2006/05 序号 篇名 作者 刊名 年/期 21 突破自愿性的困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参合的激励机制与可持续性发展 方黎明 中国农村观察 2006/04 22 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公平对收入分配公平性的负效应分析 袁琳琳 商场现代化 2006/24 23 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公平性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刘平 中国全科医学 2006/09 24 我国卫生服务公平性探析 刘玉恩 医院管理论坛 2006/04 25 对医疗卫生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思考 郭宝才 中国卫生资源 2006/02 26 政策导向、汲取能力与卫生公平 王绍光 中国社会科学 2005/06 27 我国医院实行三级价格歧视的理论研究 王文祥 卫生经济研究 2005/10 28 社会医疗保险公平性与政府保险政策建议研究 吴传俭 中国卫生经济 2005/04 29 现行医疗保险制度的缺失及对策 李凯峰 中国卫生经济 2005/06 30 重视贫困问题和不公平性的研究 胡善联 卫生经济研究 2004/08 号 篇名 作者 刊名 年/期 1 我国现行三种医疗保险制度的现状及并轨的框架研究 唐尧根 中国医药技术经济与管理 2008/09 2 我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改革现状的分析 钱秋华 现代商业 2008/33 3 农村医疗保险现状与对策 马侠 现代经济信息 2008/08 4 浅谈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现状与对策 张炜 内蒙古科技与经济 2008/14 5 长春市老年人医疗保险制度的现状及改革措施 李柏昌 中国老年学杂志 2008/14 6 浅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孙晓谦 内蒙古统计 2008/04 7 中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现状和建议 李二曼 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2008/08 8 从老年人的卫生服务利用现状看社会医疗保险 张桂萍 中国实用医药 2008/25 9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现状和对策 周静锋 卫生经济研究 2008/07 10 上海医疗保险现状问题和发展建议 鲍勇 中华全科医学 2008/08 11 国外医疗保险模式现状 庞浩 天津社会保险 2008/02 12 从水利事业单位医疗保险体系分析医疗保险现状 滕玉珊 黑龙江水利科技 2008/03 13 湘西州农村医疗保险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 谢江 边疆经济与文化 2008/06 14 基于因子分析的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现状的实证研究 周以林 中国卫生经济 2008/01 15 对我国社会医疗保险的若干思考——论我国社会医疗保险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完善思路 李琴 清江论坛 2008/01 16 昆山市流动人口医疗保险现状及其参保意愿分析 李存艳 中国全科医学 2008/09 17 浅议贫困农村医疗保险改革现状 阿木吉尔图 农业科技与信息 2008/10 18 青岛市医疗保险现状及发展策略 马涛 科技信息(科学教研) 2008/12 19 农村医疗保险的现状、问题及对策——以滁州市为例 黎娜 滁州学院学报 2008/01 20 福州市大学生医疗保险现状调查研究 王方刃 医学与社会 2008/01 序号 篇名 作者 刊名 年/期 21 医疗保险:中国现状、国际潮流及改革之路 杨宇霆 保险研究 2007/06 22 我国医疗保险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 王安红 华商 2007/24 23 浅析国内医疗责任保险发展现状 黄锐 中国卫生监督杂志 2007/06 24 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现状、问题与对策 易建明 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7/05 25 我国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现状及改革的探讨 蔡声霞 中国校医 2007/05 26 从老年人的医疗需求现状看社会医疗保险 王灿 科技广场 2007/08 27 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发展现状 张云林 中国医院 2007/09 28 我国学生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探索——北京大学学生医疗保险现状调查报告 江南 理论界 2007/10 29 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现状及发展展望 冯华楠 沈阳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03 30 北京某三甲医院医疗保险自费项目的现状调查与分析 曾俊群 中国医院管理 2007/06 31 美国的医疗保险制度现状及引发的思考 张群 中国卫生经济 2007/06 32 商业医疗保险在我国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中的现状及完善对策 李丁页 海南金融 2007/05 33 医疗责任保险研究现状述评 王琬 湖北社会科学 2007/06 34 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现状及对策研究 周钟进 中国卫生经济 2006/12 35 牡丹江市森工系统医疗保险现状分析 谷振春 中国卫生经济 2006/10 36 浅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使用现状与改进建议 高巍然 卫生软科学 2006/06 37 高校学生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现状和方向探析 李均 经济师 2006/12 38 太原市城市低保人群医疗保险现状研究及对策建议 芦国庆 中共太原市委党校学报 2006/S1 39 我国医疗职业责任保险的现状及展望 郜玉珍 中国护理管理 2006/10 40 北京市大学生医疗保险现状调查及政策分析 赵永生 中国青年研究 2006/09 序号 篇名 作者 刊名 年/期 41 医疗责任保险保费测算现状及建议 严敏婵 卫生经济研究 2006/08 42 高校医疗保险现状及改革 李洁 医药世界 2006/06 43 美国医疗保险制度现状、改革及给我们的启示 冯国忠 上海医药 2006/07 44 关于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现状及对策的研究 周丽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 2006/08 45 某市三所医院《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使用现状分析 高巍然 第四军医大学学报 2006/13 46 大学生医疗保障现状与医疗保险需求的调查分析 陈丽娟 中国西部科技 2006/05 47 厦门市医疗保险现状及分析 肖玉梅 卫生经济研究 2006/04 48 农村医疗保险 理想和现实还有多远——中国农村医疗保障现状及其解决方法 刘冰 小城镇建设 2006/03 49 县级医疗保险工作的现状与发展对策 李青山 当代经理人(中旬刊) 2005/04 50 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现状调查分析 毛瑛 卫生经济研究 2005/12 51 日本高龄者医疗保险制度:现状、困境、对策 林宪鹏 日本研究 2005/03 52 护理人员对医疗责任保险的认知现状分析及对策 王若乔 南方护理学报 2005/11 53 医疗保险参保现状的社会效应分析 唐蜜 国际医药卫生导报 2005/21 54 青岛市医疗保险管理的现状与对策 宋丽丽 现代医药卫生 2005/20 55 浅析黑龙江农垦医疗保险现状 周海英 农场经济管理 2005/05 56 上海市企业医疗保险定点内设医疗机构现状与发展 王拥庆 上海预防医学杂志 2005/09 57 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现状及发展策略 赵艳红 中国科技信息 2005/14 58 北京市医疗保险基金运行的现状、问题与展望 高梦滔 卫生经济研究 2005/07 59 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现状与完善探讨 刘蓉 人口与经济 2005/04 60 日本医疗保险体制的现状与改革 宋金文 日本学刊 2005/03

罕见病保险论文

“罕见病”是一种发病率极低、患病人数极少的疾病,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医疗的发展,中国医学界对罕见病有了越来越多的认识。

近年来,罕见病的定义不断扩大,我国在2019年3月31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首次明确了“罕见病”这一概念:"罕见病"是指患病率低于百万分之一,且对生命和健康危害较小,发病率和致残率较高的疾病。我国很早之前就将罕见病纳入药品采购目录、将部分罕见病药品纳入医保报销范围、纳入医保谈判药品范围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将罕见病患者纳入长期护理保险保障范围等,可以说我国各政府部门早已将罕见病列为政策重点支持对象。

在我国《第一批罕见病目录》公布的时候,主要涉及罕见病的诊断和治疗。其中包括血友病、埃博拉病毒感染、脊髓性肌萎缩症(SMA)等,还有罕见病疫苗等。其中涉及了包括血友病、脊髓性肌萎缩症、布病、白化病、肌萎缩侧索硬化症、渐冻症等在内的26种罕见病。随着认识的加深,罕见病逐渐覆盖了包括血友病、脊髓性肌萎缩症、布病、渐冻症等在内的41种疾病。

总的来说,对于那些经济状况不太好、经济能力有限的患者,选择一个好药将是他们更好地生存下去的前提。我国将罕见病纳入国家医保,就是为了给罕见病患者提供较大的帮助,让这些病患能够获得国家的支持。当然,罕见病药物走进医保,虽然这一路走来非常坎坷,但确实是一件利国利民的事情,虽然罕见病的患者不多,但因为其特殊性,也是需要国家和政府来提供帮助的。

中国保险产业经过20多年的恢复性发展,目前已基本完成了产业奠基阶段,形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独立的产业系统。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有关保险的毕业论文发表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有关保险的毕业论文发表篇1 浅析新华保险营销策略 一、引言 中国经济处于不断发展过程中,现今保险行业已经成为金融业的三大支柱之一,保险业的发展对金融业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各大保险公司也随之不断涌现出来,保险行业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以下通过对新华保险营销现有策略进行分析,提高大家的保险意识。 二、简介 (一)商业保险定义 商业保险(BusinessInsurance)是指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运营,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 (二)新华保险简介 新华保险成立于1996年9月,总部位于北京市,专门的大型寿险企业,有多家子公司。2011年,上市,2014年首次入围福布斯世界500强企业。2015年,入围百万精英俱乐部260人,较2014年提升210%,MDRT入围人数年增长超七成。 (三)新华保险特点 1、坚持“以人为本”的产品开发理念,“唯德才兼备者为用”的用人理念,坚持“为客户创造价值”的原则。 2、多元化的销售渠道和理赔渠道。 3、为全球的客户提供多种电子化服务手段,拥有“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面风险管控体系。 二、新华人寿保险公司现有的营销策略分析 (四)P理论下的新华保险营销分析 根据麦肯锡的4P理论,新华保险公司制定出了一系列的保险营销策略: 1、保险产品策略。虽然在品牌效应上不及其他公司,但在产品上胜于其他公司。其中的分红类寿险,按保额分红的方式深受大众喜爱。新华产品营销种类丰富,主要采用的是产品组合策略和产品开发策略来为客户计划保险和开发新产品。 个人险中,就新华保险的“美满人生”、“祥和万家”来讲期限都为一年,每年的保费都是100元,年龄16-65,能正常生活工作的人,均可购买。“健康无忧“A、B、C三款产品保障全面,能保60种重大疾病,15种轻症,价格实惠,期限灵活。这三款产品主要是利用产品开发策略,根据现今主要存在的健康问题制定的险种。 现今最受欢迎的企业险是旅游险,为被保险人在旅游期间提供保障,出现事故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一定数量保险金。 2、保险定价策略。新华保险产品价格定位主要有规定价格策略和新型的自主定价策略,就“健康无忧”其中两款产品来讲: A款,以25岁女性来看: 保障期间基本保额交费期间年交保费 30年40万元10年4640元 交费期短,保障时间长,价格合理,非常值得购买。 B款,30岁男性来看: 产品简称保障期间基本保额交费期间年交保费 健康无忧B款两全 附加健康无忧B款30年20万元20年 2440元 2260元 年交保费合计4700元 “健康无忧”两款产品,根据客户实际,坚持固定价格策略和产品组合策略来为客户计划保费,对客户提供保障。 3、保险销售渠道策略。新华保险建立了覆盖全国的多元销售渠道,实行了直接和间接的销售渠道策略。如与银行合作推出了“惠福宝”首款自主定价固定收益保险产品。就眉山来看,在新华保险眉山支中下面乡镇还设立了多个点为客户服务,放电影、开学发传单、网站销售、续收团队进行及时有效管理。 4、保险促销策略。使用网络促销策略,同时还有现场搞活动签单送礼、广告促销、人员现场推销、公共关系、营业推广、赞助等形式。在新春节前,开展“回家路?爱相随”活动,特别推出“i相随”活动。长期与4S店合作,买保险送保修,买车送保险。团购优惠购保险活动。 (二)新华保险营销SWOT分析 1、新华保险营销优势分析:(1)保险公司高层管理人员高度重视公司发展实施战略转型。(2)保费快速增长。(3)新华保险公司实力不断增强,入围福布斯百强。(4)客户群庞大,到2015年6月,约有2660万个人寿险客户和约6万企业客户。(5)制定实施一系列五年发展计划。(6)销售人员长期都要以《学习的革命》这本书为指导不断提升自己。(7)分销网络渠道多,许多大中小城市及乡镇都设有机构,与多家银行合作。(8)设专门的续期收取团队,更好的维持了与客户的长期有效关系。(9)拥有一直强有力的管理团队。(10)理赔速度快,与国际SOS实施全面战略合作。2015年11月13日在法国巴黎发生的系列恐怖袭击事件,新华保险实施紧急援助服务,将伤痛和危害程度降到最低。(11)对销售人员实行佣金制、晋升制、旅游奖等,提高了销售人员的积极性。 2、新华保险营销劣势分析:(1)公司业务、转型、文化都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2)市场占有率相对较低。(3)品牌知名度不高,时间短大家对其认识不够。(4)销售人员相对较少。(5)总资产排名方面新华保险也低于中国人寿和平安保险。 3、新华保险营销机会分析:(1)保监会的大力支持,举办保险公众宣传日活动。(2)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对于保险的需求也不断提高。(3)国家和政府对保险行业的重视。“十一五”时期提出了保险事业的发展思路,2015年《保险法》修订草案,青岛市政府与新华保险签订战略协议。(4)天灾人祸不断发生也为保险事业带来机会。(5)保险公司对保险事业的高度重视,TOP2000培训,世界华人保险高峰会。 4、新华保险营销威胁分析:(1)金融危机影响较深,市场信心有所下降,因此公司利润也随之减少。(2)保险事业发展越强,市场竞争越激烈各方面都会面临严峻挑战。(3)监管危机、退保危机存在。 5、基于SWOT分析的营销战略选择。在对新华人寿保险公司所做的内外部环境分析基础上,建立新的SWOT营销战略选择矩阵,如下表: 表2新华保险营销战略选择矩阵 机会(Opportunities)威胁(Threats) 优势(Strengths)SO战略ST战略 劣势(Weaknesses)WO战略WT战略 SO战略:充分利用好公司现有自身优势,把握好外在环境所带来的机遇,利用政府和国家的支持,树立新华保险的品牌形象,快速扩大市场份额,增强市场竞争力。 ST战略:降低外部环境所存在的威胁,充分利用新华保险公司现有的优势,降低各种危机所带来的风险,扩大资金、产品、服务、各方面的提入,不断创新,增强市场竞争力,大力发展保险事业。 WO:运用好政府和国家所提供的相关政策,利用好保监会和各大保险公司对现今保险行业的支持,提高品牌知名度,大力发展保险从业人员,扩大市场占有率。 WT:退避市场竞争。 综上所述,新华保险人寿保险公司应该主要采取SO和ST战略为主,发挥好自身优势,把握好有利的机遇,降低风险和威胁。 三、新华保险营销策略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一)存在的问题 1、业务发展结构单一。新华人寿保险业务发展方面一直坚持传统的“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模式,由于信息时代、互联网时代、电商时代、数据时代的到来,传统的营销模式以不能够适应时代的发展,不能在同行业竞争。 2、营销渠道不够完善。营销渠道是打开市场,提升市场竞争力的有效保障,很多企业都已经充分利用互联网和大数据对现有信息进行分析,从中得出更多有利的信息,新华保险没有最大限度的利用互联网和大数据。 3、企业内部管理不够完善。保险行业属于服务行业,是以满足客户需求为主要,内部管理不够完善,出现问题不及时处理,销售人员素质和销售能力技巧有待提高。 4、品牌知名度不够。品牌知名度是形成品牌形象的先决条件,新华保险因其发展时间较短,在大家心中的印象不怎么深刻,品牌知名度上就远远落后于中国人寿和平安保险。 5、产品体系和服务质量不够完善。现今事故发生率在不断提高,原有制定的投保计划就无法为客户解决问题,应该及时调整。作为服务行业的新华保险主要讲求的便是服务质量,对于客户而言最能体现服务质量的便是出险后保险公司对该项保费的理赔,客户长期不能得到理赔款项,大大降低了公司信誉度。 6、保险意识不够。人们对保险的意识还是不够强,对这些保险的了解还不够深刻,特别是对于商业保险而言,还有许多人存在一种疑问“保险公司垮了怎么办,买商业保险到底有没有用”。 (二)解决对策 1、经营模式。坚持传统模式与新模式的结合,加强队伍建设、资源使用效率,努力解决客户问题。通过移动互联网商业模式掌握海量客户,同时以最低成本完成交易。不仅要进一步完善财务体系和风控体系,还重点建设六大平台。 2、销售渠道。使营销渠道向多元化发展,优化传统营销渠道的同时建立新型的电子营销渠道,为客户建立专门的档案。实行网络投保、理赔和售后。通过不同的渠道,了解竞争对手和客户需求,挖掘新的商机。现今银行存款已经实行存款无息政策,顺势加强与银行的合作,同时还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新华销售新渠道。 3、完善企业内部管理。管理者应该不断完善和充实自己,不断学习先进的管理知识,具备解决各种问题的能力,及时了解企业现状,为客户解决问题,制定最完美的发展计划。销售人员不断培养职业道德和能力,提高自己的专业素质和营销技巧。 4、加深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印象。新华保险需要加大促销力度,优化促销策略,变换广告方式,不断提升品牌形象和知名度。 5、加强竞争力。(1)开发新产品,完善产品体系,增强险种的组合性、多样性、实用性、适用性。(2)实施差异化的机构战略,具体落实和推动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战略,提高服务质量、开发新技术,实现产品多样化、差异化和组合匹配,增强客户获取的重要推动力。(3)完善信息化服务手段,加强网络服务。(4)实现一对一的服务,建立续期客户服务专员,建立客户关系管理。 6、增强保险意识。政府、保险公司加强对保险的宣传力度,开保险座谈;销售人员要多去为大家讲解商业保险的相关内容,做到最全面的有问就必答。 四、结论 通过利用SWOT和4P理论对新华保险营销策略进行分析让我们了解到,在利用各种优势和机会不断飞跃发展,问题和威胁也在不断被解决,虽然与其他公司还存在一定差距,但差距就意味着潜力,挑战就意味着机遇。相信新华保险会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全面发展自己,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 有关保险的毕业论文发表篇2 浅论社会保险欺诈行为法律责任 一、社会保险欺诈及其法律责任 近年来,由于社会保险运行环节较多,社会保险事务关系复杂,社会保险服务提供者与受益人易于形成利益结盟,加之我国现行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制度不完善、监管手段缺乏、监管经验不足,导致取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类现象不仅给原本就入不敷出的保险基金造成巨大的支付压力,严重侵害了国家和公民的利益,而且长此以往必将影响社会保险制度的安全运行,甚至从根本上腐蚀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社会保险欺诈行为,指行政机关、法人、公民或其他主体在参加社会保险、监管社会保险、领取社会保险过程中,故意捏造虚假情况,或歪曲、掩盖真实情况的行为。社会保险欺诈法律责任,是指社会保险欺诈行为人因其实施的社会保险欺诈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上的不利后果。社会保险欺诈行为由以下要件组成: (一)主体是具备社会保险欺诈法律责任能力的主体 社会保险欺诈主体是指,违反了社会保险法定义务或者契约义务,抑或不行使社会保险法定权利,故意捏造虚假情况,或歪曲、掩盖真实情况,致使社会保险秩序遭受破坏的行为人。主要包括,社会保险投保人及受益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协助实施行为的主体。 (二)社会保险欺诈人实施社会保险欺诈行为存在主观故意 社会保险欺诈行为强调行为主体必须存在主观故意,即希望通过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隐瞒、捏造事实,使社会保险机构陷入错误认识而给付社会保险费用。但若只是工作人员疏忽,社会保险投保人理解错误等过失行为导致的社会保险基金损失不属于社会保险欺诈。 (三)社会保险欺诈行为人已经实施了社会保险欺诈行为 从客观上来说,社会保险欺诈行为人已经实施了社会保险欺诈行为,比如持伪造身份信息领社会保险,医疗保险服务机构与投保人串通伪造资料等。 二、社会保险欺诈实证分析 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表现形式是纷繁复杂的,有经办机构及其管理人员职权侵害社会保险基金,涉及社会基金的挪用,有社会保险供方和需方各种的违规行为等等。在此笔者没办法一一罗列,只能通过分析一些主体的主要欺诈行为以及典型案例,与读者共同探讨学习。 案例一:2011年天津市社保中心在对永胜太大药房进行医保结算监控时发现,该药店对药品申报结算的数量远超实际药品销售量。药店还存在以药品换取其他物品,录入系统的药品与参保人购买药品不符的情况。社保局依据《医疗保险条例》第六十七条和双方签订的《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药店服务协议》的内容作出了处罚,责令退回全部违规金额,停止该药房医保联网结算和医保定点资格一年。 案例二:2007年2月16日至4月10日,被告人唐术兵利用伪造的肖丕志、肖丕洪等8人的居民身份证,海宁市亭溪包装有限公司离职证明、授权委托书及盗窃所得的有关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手册,先后5次从海宁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冒领上述8人的养老保险金共计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术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罪。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罪判处被告人唐术兵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十二届全国人大会第八次会议,对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部分问题作出解释。其中,引起热议的一个解释草案就是,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公司财物的行为。也就是说,取社会保险行为已不仅仅以罚金等行政处罚形式进行处罚,对于数额较大者,刑法已参与规制,可能处以监禁甚至无期徒刑的严厉刑事处罚。 三、增设社会保险基金罪并无必要 虽然将此种欺诈行为专门入刑的做法呼声很高,也有学者支持《刑法》增设社会保险基金罪,但笔者认为基于刑法的谦抑性,此举没有必要,因为对于目前已有的刑法体例以及社会法相关法律法规,已经可以加以规制。 (一)增设社会保险基金罪不符合刑法的最后性和补充性 刑罚制裁的严厉性不言而喻,正是这也决定了刑法在维护社会秩序上的补充性和最后性。平野龙一认为,“即使犯罪侵害或威胁了他人的生活利益,也不是必须直接动用刑法。可能的话,采用其他社会统制手段不充分,或者其他社会统制手段过于强烈、有代之以刑罚的必要时,动用刑法。”我们应当注意部门法之间的运用。 民法、行政法等第一防线的法律能发挥重要作用时,就没有必要动用刑法。第一防线的法律不像刑法那样,采用刑罚方式压制某种行为的发生,而只是以财产处罚、短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评价某种行为,主要采用鼓励和轻微制裁两种方式。当然,现在的第一防线法律还有很大的完善空间,但是用鼓励和制止双管齐下的方式,规定更加严厉的赔偿责任,不失为一种合理的做法。 (二)针对法律责任竞合,现有《刑法》亦能规制社会保险欺诈行为 很多学者认为应当增设社会保险基金罪的原因是目前的《刑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体系无法规制出现的日益复杂的法律竞合问题。但笔者认为,就目前的司法实践和《刑法》理论来说,对于出现的法律责任竞合的情况,也是可以分情况处理的。在此,笔者也就几类情况加以说明: (1)个人提供虚假证明,如伪造的特殊工种证明办理提前退休,该负什么法律责任?《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因此,对于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取社保基金的,应按罪追究刑事责任。另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个人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2)为保者伪造印章的,该负什么法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因此,对于为保者伪造印章的,应按伪造对象,按照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或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另外,与保者事先通谋,为其伪造相关印章,供之用,应当以共犯处理。 (3)企业工作人员收受个人钱财,为个人保提供方便者,该负什么法律责任?《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对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收受个人钱财,为保者提供方便的,应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收受个人钱财,为保者提供方便的,则要按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4)社保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与个人内外勾结取社保基金,该如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因此,如果社保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与非社保机构工作人员内外勾结取社保基金的,应按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总结 社会保险行为应当得到进一步的规制,无疑是所有人的共识,《社会保险法》对于此类案件的法律责任认定后果规制较轻,社会保险监管薄弱,社会反欺诈力度不够等问题也一直为社会所诟病。事实证明,在任何国家,单靠经济、行政等其他法律手段并不能有效解决领社会保险金等福利的问题,必须把刑罚手段与其他法律手段相结合,进行综合治理。立法机关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既不创设新的法律制度,也不对现行法律修改,仅通过出台法律解释的形式,是最为实用的做法。 同时,也应完善对于防止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执法对策。例如,建立社会保险反欺诈行政协调机制,这个协调机制不仅包括社会保险相关主体之间的监管协调,还应包括社会保险系统与商业保险之间的监管协调机制,其核心是信息共享平台和机制的建立;建立专门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为了不断提高预防和打击社会保险欺诈的能力和效果,除了继续完善信息披露、外部审计、财会规则等现行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制度外,还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基础信息管理制度、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等。 猜你喜欢: 1. 关于保险的毕业论文 2. 保险毕业论文参考 3. 关于保险论文范文 4. 保险毕业论文范文参考 5. 保险毕业论文范文 6. 有关保险的论文范本

他是在通过相应的流程和我所有的努力走进医保的。罕见病药物走进医保,给很多人带来了希望。

组建医保的最主要原因就在于这些罕见病对于家庭造成的影响也是非常严重的,而且政府部门也是通过专业的谈判手段把这些罕见病纳入医保当中,可以有效的保障这些家庭等生活。

特殊病保险论文

保险法是约束,规范保险人和投保人的一种标准法律,它的存在可以更好的维护双方的利益关系。这其中重要的原则就是诚信,所谓诚信就是诚实、守信,是保险的生命线。保险法中的这种最大诚信原则,实际上就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及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必须以最大的诚信全面而完整地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和隐瞒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严格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和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之所以这样强调诚信原则,因为保险合同具有很强的特殊性。第一,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具有不确定性。第二,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相比具有明显的信息不对称性。第三,保险的行业特性是资金流动性强。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保险合同当事人具有说明告知义务。例如,2000年4月,某公司40岁的王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8月24日,王某经同事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人寿险。王某在填写投保单时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也没有对最近是否住过院及做过手术进行如实说明。2001年7月,王某病情加重,经医治无效死亡。王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王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王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被保险人投保之前患有严重疾病并接受过住院及手术治疗,但因家属和医师的善意隐瞒,被保险人并不清楚自己患有何种疾病,导致在投保时未予告知。仔细推敲这种特殊情况,保险人是有正当理由拒绝赔偿的。因为根据保险法的一般理论,告知义务要求告知内容是对事实的陈述,而非准确地阐明观点。它并不苛刻地要求投保人的告知完全准确无误,只要在投保人认知范围内他尽量大可能地履行了这项义务即可。被保险人在投保时不清楚自己究竟患何种疾病。就是说,在被保险人的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况下,倘若他对病情做了感知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善意地告诉他得的是胃病,他申请患过胃病)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对无瑕疵的,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保险诚信是威胁保险业生存乃至政府诚信和社会诚信的重要因素,诚信原则是保险经营的重要原则,保险诚信首先要求保险人做到最大诚信,最大诚信是保险人的道德准则;同样诚信也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基本法律准则和行事规范。要建立保险当事方的互信机制,促成良性互动。从我国保险业经营的现状来看,众多现实让人觉得保险诚信不容乐观,如被保险人不如实告知或赔,保险人在经营与理赔方面的不诚信等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在我国部分保险企业和员工的保险诚信问题严重影响了保险业的形象和健康发展。可以说,影响保险业的发展和壮大,重要的不是保险产品的创新,而是保险的不诚信。在老百姓的心目中,现在保险行业的信誉度很差,有些人甚至将保险营销和传销等同起来,如果不提升保险业的诚信,整个行业的生存根基将会受到摧蚀,保险本身将不复存在。诚信也不是绝对的,只要双方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对的起自己,也对的起他人,为了社会,不再自私,其实很简单做到的。因此,建立保险各方当事人的互信机制,促进双方的良性互动显得格外重要。加大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力度,早日消除保险供求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矛盾,让保险相关信息在参与保险的各方间对称地进行传播,揭开保险神秘的面纱,让他真实地走进平常百姓家。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基金就应该承担个人医疗消费的全部或绝大部分。这种要求医疗保险承担无限责任的观念,没有考虑社会医疗保险保障基本医疗需求的原则,也没有考虑到医疗保险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关系,它只会使新的医疗保险制度重返公费、劳保医疗制度的老路,最终将改革引向死胡同。医疗保险承担有限责任,就是以有限的医疗保险基金和卫生资源条件为人们提供适度的基本医疗。这种观念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强调了参保人要对医疗消费承担相应责任,明确了参保人履行义务与享受权利的责任范围,使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在一种可以预见的良性运行轨道上。 三、“全民医保”经常性的制度安排是解决大学生医疗保障问题的基本途径 大学生医疗保障制度主体应是社会医疗保险,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执行。可以参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方案》,对大学生医疗保障做出正式的制度安排。第一,大学生社会医疗保险要覆盖到每个学生,把二级学院、高职高专及民办高校的学生纳入制度范围里,体现医疗保险的公平性和互济性;第二,医疗保险基金由国家、学校和学生三方共同筹资,政府要加大承担比例,大学生是一个弱势群体,他们没有任何收入,政府应该根据目前的经济消费水平,提高国家负担标准;第三,社会医疗保险以学生的大病统筹为主,门诊医疗为辅:大学生是一个特殊群体,他们年轻,患病几率较小,但严重疾病或意外伤亡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如恶性肿痛、乙肝、结核病等,我们还可以借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经验,将重点放在学生的大病经济风险上;第四,建立统一的社会化管理体制:大学生医疗保险应实行一定范围内的社会统筹,过小的统筹层次很难抵御大病医疗的冲击。因此,原则上以省为单位进行统筹,有条件的地方可进一步提高统筹层次,统筹地方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金的统一征缴使用和管理,保证基金的足额征缴、合理使用和及时支付。 在全世界卫生总花费用中,我国的只占2%,而我国的13亿人口,却占全世界人口的22%;在卫生总费用占GDP 的比例中,我国只占5%,其他国家,尤其发达国家,如英国、日本是8%,加拿大为l0%,美国近15%[5]。不少专家和学者指出,21世纪,我国经济高速增长,政府有能力加大全民医保资金的投入,“全民医保”不是钱的问题。2007年4月1日起上海市正式实施《关于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若干意见》,为全国大学生医疗问题的解决提供了范例。 四、补充医疗保障是解决大学生医疗保障问题的必要措施 大学生补充医疗保障包括补充医疗保险和社会医疗救助两个部分。 补充医疗保险指不同层次的商业医疗保险,满足大学生的不同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通过鼓励个人参加商业医疗保险,解决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负担,以弥补基本医疗的不足。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是大学生医疗保障体系的主要部分和基石,属于政府行为。商业医疗保险属于大学生个人行为,目的在于适应不同经济条件大学生的医疗需求。高校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大学生的保险意识,使得经济状况较好的学生购买商保;社会统筹基金也可以拿出一部分到商业医疗保险公司再投保,大额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可由保险公司承担一部分,以减轻统筹基金的风险压力。 建立以互助互济为主体面向社会多元化资金来源的社会医疗救助机制,解决贫困大学生和重大疾病大学生的医疗需求。高校应设立专项医疗救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可以从下列渠道筹集:一是由各地医疗保险机构每年从医疗统筹金中划出一定的比例;二是由财政拨付的资金;三是其他由个人、单位或慈善机构捐助的资金。社会医疗救助的救助对象为:一是交不起医保费的;二是贫困学生患大病、重病后的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给予救助;另外,部分自幼患病的学生由于不符合保险公司投保条件不在投保范围内的,一旦病情加重或恶化,只有求助于社会捐款,更多的人由于缺乏渠道,甚至连向社会救援的机会都没有,因此他们也应该得到社会的救助。 将大学生纳入“全民医保”体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作,需要逐步推进。在吸收“全民医保”形势下的医疗保障经验和研究成果后,中国特色的大学生医疗保障制度即将建立起来。它是建立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为主,商业保险为辅,救助基金为补充的大学生医疗保障体系。这样的医疗保障可以满足大学生医疗卫生的需要,有利于大学生的全面顺利完成学业,有利于学校发展,有利于国家建设。

人身保险论文范文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伤残、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死亡或年老退休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或年金。以下是我精心准备的人身保险论文范文,大家可以参考以下内容哦!

摘 要: 保险利益是保险中经常强调的重要原则。在新保险法中做了相应的修订,添加了新的内容。我国保险利益的确定在利益原则基础上加入了同意主义的内容,以适应成文法国家的需要。此外,在与财产保险进行对比中发现人身保险利益的要求时效有所不同,是适应人身保险特点的体现。在人身保险时效的问题上进一步探讨了一个在案例中比较常见的离婚事件中的人身保险合同的解除与否,以及作为财产的分割问题。

关键词 :保险利益 保险法 时效

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个人具有保险利益。”

一、新增雇主与雇员间保险利益

在与旧保险法的对比中可以看到,三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是新增内容,认可了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保险利益。同时又在三十九条中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此项规定在肯定了雇主对雇员的保险利益之后又对它可能引起的道德风险进行了限定。雇主对雇员的保险利益来源于雇员对企业的价值,雇员可以为企业创造利润,一旦雇员死亡,则其工作必然要停止,会对公司产生一定的影响,使公司遭受损失。但从这一方面来看的话,似乎不应对保险的受益人进行如此硬性的规定。但是保险法的立法似乎是站在另一个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从对受益人的限定上来看,雇主为雇员投保的人身保险是雇员的一项福利,在其死后由其近亲属获得,类似死亡赔偿金。

二、关于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问题

在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问题上,还有值得强调的一点是:人身保险要求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因为以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而具有其特殊性。首先,为了防范道德风险,保障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要求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同时对受益人的确定也规定要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其次,是对保险利益要求时效的分析。人身保险要求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而不是保险事故发生时。这是因为

(1)人身保险合同不是补偿性合同,所以不必要求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一定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规定其目的在于防范道德风险和赌博行为,如果签约时做了严格控制,道德风险一般较少发生于保险合同有效期内。

(2)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人,基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血缘、婚姻、雇佣等关系而产生的保险利益极易由于人们的某些行为而消失,而寿险合同多为长期合同,因此此项规定有助于维持寿险合同的继续进行,既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也对保险公司的经营有利。而且寿险合同多具有储蓄性,被保险人受保险合同保障的权利不能因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保险利益的丧失而被剥夺,否则,有违保险宗旨,也有失公平。

2.下面就由于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导致的保险合同以及保险利益的问题做几点说明。首先,保险利益在婚姻关系解除时发生了变化: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再具有保险法上规定的保险利益关系。又由于保险法在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问题上强调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保险利益,所以合同可以继续有效,但是相应的又会出现关于财产分割等一些的问题。而人身保险虽然带有一定的储蓄性,但却不同于银行的储蓄存款,可以随意进行分割。2003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对这个问题进行了相关的规定,因受益人的不同进行区别对待:

以子女为受益人的,在投保人解除合同时被保险人可以继续缴纳保险费维持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不需要对投保人支付保单现金价值。在以子女为受益人的问题上,不需要对财产进行分割,当然也不需要返还现金价值,因为夫妻双方即使离婚对子女仍然具有无限的责任,在一定程度上相当于子女继承父母的财产。

投保人以共同财产投保,以其配偶为被保险人而以自己或其近亲属为受益人的, 离婚时保险合同解除,应返还对方一半的现金价值。投保人以自己或其近亲属为受益人,在离婚后不存在保险利益,易引发道德风险,危及被保险人生命,保险合同应解除。但是由于保险合同是以夫妻共有财产来投保的,所以应返还被保险人一半的现金价值。

当投保人以共同财产投保,以其配偶为被保险人并且以对方或其近亲属为受益人的,被保险人可以继续缴纳保费,要返还投保人一半的现金价值。在以被保险人或其近亲属为受益人的保险合同中,即使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离婚也不至于存在危及被保险人生命的道德风险,因此保险合同可以继续维持,在被保险人要求继续缴纳保费的条件下,应返还投保人一半的现金价值。

3.法律在对这个问题进行规定时遵循了几个方面的原则:首先,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标的的人身保险必须不能存在危及被保险人生命的道德风险。其次,对保单的.现金价值进行了合理分配:该不该返还;谁来返还;返还多少等问题。保单现金价值可以看作保险人对投保人的负债,是保单解除时返还投保人的那部分价值。离婚时需要进行分配的财产当然也包括人寿保单中的这部分价值。因为保单保障的是被保险人的身体、寿命,对受益人支付保险金,所以投保人中途解除保险合同只可以得到属于自己的那部分现金价值,而不能觊觎数额较大的保险金。至于以子女为受益人的情形可以看作遗产的继承,因而不需要返还保单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的返还是由离婚后保单的持有人来进行返还的,因为他拿到了之前的保单现金价值,理应对投保一方作出补偿。至于返还多少,则应视原投保人对保单的贡献而定,若以其自己的财产投保,则应全部返还;若以双方共同财产投保,则应返还一半的现金价值。最后,这些规定的实施,均可以降低保单的失效率,维护保险公司以及投保人的利益。若一味地强调保险利益,而在保险利益丧失后只得结束保险合同,这将不利于保险事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韦生琼.人身保险 [M].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

[2]孙蓉.保险法概论 [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

[3]方志平.论保险利益的区分认定及其效果 [J].上海保险,2010(03).

相关百科

热门百科

首页
发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