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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争鸣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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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争鸣期刊

马特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专业,2005年获博士学位,研究方向为民法总则、人格权法、法学方法论。先后荣获2004年度美迈斯律师事务所(O'Melveny & Myers LLP)颁发的“美迈斯”法学奖、2007年度最受学生喜爱的十位教师、2010年王林生奖教金、2011年北京市“教育先锋”标兵等荣誉。迄今主持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等多项课题,并作为主要成员参与教育部重大攻关项目及若干国家级课题研究,发表论文五十余篇,出版专著、教材十余部。 1.《权利冲突中的利益衡量与动态抉择——以罗伊诉韦德案为例》(万字),《江西社会科学》(CSSCI期刊)2014年第8期。2.《公共治理视角下的知情同意规则改革》(万字),《管理世界》(CSSCI期刊)2014年第7期。3.《论同居权与婚内强奸》(1万字),《山东社会科学》(CSSCI期刊)2014年第7期。4.《民事视域下知情同意权的权利基础及规则建构》(万字),《江淮论坛》(CSSCI期刊)2014年第5期。5.《登记对抗主义适用空间研究》(万字),《甘肃社会科学》(CSSCI期刊)2014年第4期。6.《不动产登记条例争议问题探讨》(万字),《理论与改革》(CSSCI期刊)2014年第4期。7.《隐私权的谱系学考察》(1万字),《湖南社会科学》(CSSCI期刊)2014年第3期。8.《美国隐私权的历史与发展》(合著,第一作者,2万字),《国外社会科学前沿》,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9.《权利冲突解决机制的整体构建》(1万字),《国家行政学院学报》(CSSCI期刊)2013年第2期。10.《<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69条的再审视——以现行规范比较为视角》(合著,第二作者,1万字),《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11.《个人资料保护之辩》(万字),《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CSSCI期刊扩展版)2012年第6期。12.《学校事故责任辨析——侵权责任法第38、39、40条的解释论考察》(万字),《学术论坛》(CSSCI期刊)2012年第7期。13.《从意思自治到人格保护——隐私权视角下的现代民法范式移转》(2万字),《私法研究》(CSSCI集刊)第十卷,法律出版社2011年7月版;《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12年第2期转载。14.《云计算时代下的个人信息保护》(万字),《中国信息安全》2011年第9期。15.《父爱主义与“还地于民”》(1万字),《北方法学》2010年第6期。16.《英美法中的个人隐私保护》(万字),《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0期。17.《损害赔偿、不当得利还是无因管理——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辨析》(万字),《民商法争鸣》第2辑,法律出版社2010年9月版。18.《谁谋杀了隐私——从“人肉搜索”看隐私权的困境与出路》(3万字),《月旦民商法杂志》2009年第6期。19.《论人格权救济体系的建构》(1万字),杨立新主编:《民商法理论争议问题——侵权行为类型与发展中的人格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12月版。20.《隐私语义考据及法律诠释》(万字),《求索》(CSSCI期刊)2008年第5期。21.《市场经济建构中的信用问题》(万字),《重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5期。22.《人格权与宪法基本权关系探讨》(1万字),《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CSSCI期刊)2008年第5期。23.《论讨论式教学在法学教育中的运用》(万字),《中国成人教育》(CSSCI期刊)2008年第5期。24.《谁之过——“艳照门”事件折射出的众生相》(万字),《信息网络安全》2008年第4期。25.《隐私权的法经济学解读》(万字),《政治与法律》(CSSCI期刊)2008年第4期。26.《工伤赔偿请求权竞合问题研究》(合著,第二作者,万字),《法学论坛》(CSSCI期刊)2008年第3期。27.《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刍议》(万字),《河北法学》(CSSCI期刊)2007年第11期。28.《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之辩》(1万字),《东吴法学》2007年秋季卷。29.《无隐私即无自由》(1万字),《法学杂志》(CSSCI期刊)2007年第5期;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2008年第2期转载。30.《信用风险与担保物权之发展》(万字),《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7年第1辑,安徽大学出版社2007年9月版。31.《侵犯隐私权的构成及类型化研究》(1万字),《北方法学》2007年第4期。32.《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视野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万字),杨立新主编:《民商法理论争议问题——用益物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2月版。33.《人格权独立成编辩》(1万字),王利明主编:《民法典人格权法重大疑难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1月版。34.《人格权与财产权关系考》(万字),王利明主编:《民法典人格权法重大疑难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1月版。35.《中国人格权法草案专家建议稿》(合著,第三作者,1万字),王利明主编:《民法典人格权法重大疑难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1月版。36.《民法中“人”的再发现》(万字),《法学论坛》(CSSCI期刊)2006年第3期。37.《侵犯隐私权责任的构成与抗辩》(2万字),王利明、葛维宝(Paul Gewirtz)主编:《中美法学前沿对话——人格权法及侵权法专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1月版。38.《德国法上的隐私权保护》(翻译,万字),王利明、葛维宝(Paul Gewirtz)主编:《中美法学前沿对话——人格权法及侵权法专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1月版。39.《评“事实上的信托合同关系”——TMT商标权属纠纷案的法律思考》(1万字),《判解研究》(CSSCI集刊)2005年第6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3月版。40.《隐私权制度中的权利冲突》(万字),《法学论坛》(CSSCI期刊)2006年第1期;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2006年第5期转载。41.《论配偶间同居义务的效力》(万字),《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42.《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换届暨2004年年会综述》(合著,第二作者,2万字),《中国法学》(CSSCI期刊)2005年第1期。43.《民法体系化的个案考察——以无权处分问题为中心》(万字),吴汉东主编:《私法研究》(CSSCI集刊)第四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11月版。44.《连环交易中的物权变动与债权保护》(万字),《判解研究》2004年第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3月版。45.《配偶权问题检讨》(万字),王利明、郭明瑞、潘维大主编:《中国民法典基本理论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2月版。46.《“侵权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研讨会”观点综述》(1万字),《判解研究》2003年第4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1月版。47.《民法典人格权编争议问题探讨》(万字),《人民法院报》2003年9月12日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2003年第11期转载。48.《无权处分合同效力辨》(2万字),王利明主编:《民商法理论争议问题——无权处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4月版。49.《2002年民商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合著,第二作者,万字),《法学家》(CSSCI期刊)2003年第1期;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2003年第6期转载。50.《论配偶权》(万字),《判解研究》2002年第4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2月版。51.《两个“老干妈”,到底谁更辣——权利冲突的个案分析兼评“老干妈”风味豆豉不正当竞争案》(1万字),《判解研究》2001年第3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11月版。52.《从历史与社会的角度看过错和违法性的融合》(万字),杨立新主编:《侵权法热点问题法律应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11月版。 1.专著:《隐私权研究》(独著,45万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10月版。2.专著:《物权法前沿理论与实务研究》(独著,27万字),知识产权出版社2014年7月版。3.专著:《英美合同法导论》(合著,第一作者,承担13万字),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9年10月版。4.专著:《物权变动》(独著,20万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5月版。5.论文集:《民法典人格权法重大疑难问题研究》(副主编,53万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1月版。6.立法报告:《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合著,承担20万字),法律出版社2005年6月版。7.译著:《隐私与传媒》(合译,第一作者,承担5万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3月版。8.编著:《人格权法案例评析》(主编,23万字),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2年7月版。9.编著:《侵权责任法释义》(参编,承担3万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1月版。10.编著:《物权法案例评析》(主编,38万字),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9年10月版。11.编著:《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及说明》(合著,承担12万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11月版。12.编著:《WTO与中国劳动法律制度的冲突和规避》(合著,第一作者,承担20万字),中国城市出版社2001年1月版。13.教材:《民法学》(参编,承担9万字),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1年12月版。14.教材:《人格权法教程》(合著,第一作者,承担15万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9月版。15.教材:《民法总则讨论教学教程》(主编,60万字),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6年11月版。 年——2010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现代社会中的隐私权保护”,课题主持人。年——2015年,霍英东青年教师基金项目“生命权的价值冲突”,课题主持人。年——2015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生命权的伦理反思和制度重构”,课题主持人。年——2013年,国家留学基金委项目“生命伦理与侵权法改革”,课题主持人。年——2005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书”,主要参与人,承担王利明教授受全国人大法工委委托起草的“中国民法典人格权编专家建议稿”及理由书的撰写工作。年——2009年,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教学研究项目“物权法案例式教学教程”,课题主持人。年——2012年,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教学研究项目“人格权法案例式教学教程”,课题主持人。年——2012年,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术创新团队项目“民事权利保护研究”,主要参与人。年——2011年,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11工程”三期项目“国际电子商务贸易中个人信息的保护”,课题主持人。年——2008年,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11工程”二期项目“民法总则讨论式教学教程”、“物权法案例选评”、“人格权法教程”,课题主持人。 年美国美迈斯律师事务所(O'Melveny & Myers LLP)颁发的“美迈斯”法学奖年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本科教学优秀教师一等奖”年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最受学生喜爱的十位教师”年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奥运荣誉志愿者年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十佳优秀教师”年《民法总则讨论教学教程》荣获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教育优秀成果奖”年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王林生奖教金”年北京市“教育先锋”标兵年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教学新秀奖”

法学期刊 期刊:法律适用 网址: 目录: 2005年第2期 摘要:月刊,国家法官学院主办,每月8日出版,主要栏目有“法学论坛”、“理论与实践”、“案例分析”、“问题探讨”、“热点聚焦”、“司法解释与适用”、“国外司法”等。 --------------------------------------------------------------------------------期刊:法学家 网址: 目录: 2005年第2期 摘要:双月刊,法学类核心期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主办,每双月15日出版,主要栏目有“法学专论”、“法学争鸣”、“青年法苑”、“司法官谈法治”、“港澳台法律问题”、“外... --------------------------------------------------------------------------------期刊:法学杂志 网址: 目录: 2005年第1期 摘要:双月刊,中文法律类核心期刊,每单月15日出版,主要栏目有“专论”、“新法研讨”、“青年论坛”、“司法实践”、“调查研究”、“军法纵横”、“外国法制”、“律师园地... --------------------------------------------------------------------------------期刊:中国法学 网址: 目录: 2004年第6期 摘要:双月刊,法学类核心期刊,中国法学会主办,每双月9日出版,主要栏目有“专题论坛”、“各科专论”、“立法研究”、“国外法制与法学”、“研究动态”、“司法改革与司法公... --------------------------------------------------------------------------------期刊:政法论坛 网址: 目录: 2005年第1期 摘要:双月刊,法学类核心期刊,中国政法大学主办,逢双月出版。--------------------------------------------------------------------------------期刊:现代法学 网址:http: 目录: 2005年第2期 摘要:双月刊,法学类核心期刊,西南政法大学主办,每双月28日出版,主要栏目有“法学论坛”、“法苑新枝”、“法与争鸣”、“专论”、“立法建议”、“工作研究”、“法律史论... --------------------------------------------------------------------------------期刊:法律科学 网址: 目录: 2005年第2期 摘要:双月刊,法学类核心期刊,西北政法学院主办,每单月10日出版,主要栏目有“法学论坛”、“立法研究”、“学术综述”、“司法实践”等。 --------------------------------------------------------------------------------期刊:法学研究 网址: 目录: 2005年第2期 摘要:双月刊,法学类核心期刊,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主办,每单月23日出版,前身为中国政治法律学会于1954年创办、1966年停刊的《政法研究》,1979年复刊改为现名... --------------------------------------------------------------------------------期刊:法学评论 网址: 目录: 2005年第2期 摘要:双月刊,法学类核心期刊,武汉大学法学院主办,每单月13日出版,主要栏目有“司法改革纵横谈”、“评论·专论·争鸣”、“外国法制”、“古代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实务... --------------------------------------------------------------------------------期刊:法商研究 网址: 目录: 2005年第1期 摘要:双月刊,法学类核心期刊,中南政法学院主办,每单月15日出版,主要栏目有“热点问题”、“法学争鸣”、“法学论坛”、“法学专论”、“立法建议”、“外国法学”、“法史... --------------------------------------------------------------------------------期刊:政治与法律 网址: 目录: 2005年第2期 摘要:双月刊,法学类核心期刊,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每双月5日出版,主要栏目有“政治体制改革与法制建设”、“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司法实务研究”、“中外法律... --------------------------------------------------------------------------------期刊:人民司法 网址: 目录: 2004年第10期 摘要:双月刊,法学类核心期刊,武汉大学法学院主办,每单月13日出版,主要栏目有“司法改革纵横谈”、“评论·专论·争鸣”、“外国法制”、“古代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实务... --------------------------------------------------------------------------------期刊:比较法研究 网址: 目录: 2004年第6期 摘要:季刊,法学类核心期刊,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研究所主办,逢1、4、7、10月出版,主要栏目有“论文”、“专论”、“学人札记”、“书评”等。 --------------------------------------------------------------------------------期刊:当代法学 网址: 目录: 2005年第2期 摘要:月刊,法学核心期刊,吉林省法学会主办,每月20日出版,主要栏目有“专论”、“理论研究”、“立法研究”、“比较法研究”、“国际法研究”、“司法实践”、“司法改革”... --------------------------------------------------------------------------------期刊:中外法学 网址: 目录: 2004年第6期 摘要:双月刊,法学类核心期刊,北京大学中外法学杂志社主办,逢双月出版,主要栏目有“论文”、“评论”、“判例与研究”、“新书简评”等。 --------------------------------------------------------------------------------法学报纸 报纸:人民法院报 网址:摘要:是法院系统的刊物,其主要特点是法学理论与审判实践相结合,对实践有一定指导意义。--------------------------------------------------------------------------------报纸:检察日报 网址:摘要:是检察系统的机关报纸,其电子化步伐走在前列,《正义网》即为其电子化的成果表现,曾一度为网络化程度最高的法制类电子报纸,主编冷眼观潮亦为著名网虫之一。该报理论性不如法制日报,对实践的指导性不如人民法院报,但副刊较为出色。 --------------------------------------------------------------------------------报纸:法制日报 网址:摘要:司法部主办的司法系统的机关报,理论性较强,其理论评论版为各大法学报纸中最强。被评为获取中国法律资源的重要途径之一。--------------------------------------------------------------------------------报纸:民主与法制画报 网址:摘要:严格地讲,该报并非法学类报纸,其面向的用户群主要是社会公众,但其报道带有报告文学的色彩,这一点,在目前以机关报为主的中国法学报纸中是很独特的。

公众号是我们法学专业学生除了书籍以外的培养法律思维、日常汲取前沿讯息,跟上法律最新变化步伐的一个渠道。以下是我觉得法学专业的同学用得上的公众号

 road这是一个不被大众所熟知的公众号,是法学专业的交流平台,在这里有很多个话题讨论,各个模块,各个方面都有,比如实习啊,专业探讨啊,翻译文本啊,里面大佬云集,类似于一个关于法学专业的大型社区交流平台。

2.超律志这个公众号,只要你是要学习法律英语的都会给你推荐,因为里面的文章都是一些法律英语的学习技巧,还提供免费的资料,不知道你有没有看过《发现法律英语》这本杂志,原创就是这个公众号,同时它也会推送一些法律相关的热点问题,吃饭上厕所刷刷还能背背单词。

3.青法在线这是法学专业前辈分享自己经验的平台,适合新老在校生关注,里面有关于论文怎么写,读研究生有什么意义,法学专业的职业选择等话题讨论,新生可以看看这些前辈是怎么学习法律的,而老生可以看看公众号里面的实习信息,为以后的实习做准备。

4.青苗法鸣这个公众号还是比较有名的,主打的对象是法学专业的新生,所以这个公众就经常会推送一些适合“小法师”看的文章,比如入门级法学书籍,怎样度过大学生活,如何让大学生活过得有意义,还有一些法学专业的征稿,有文采的同学可以赚点稿费。

5.今日普法这个公众号还是比较有意思的,它发的推文就是一些结合时事的法理分析,推送的视频可以一个段子来看,不乏味不枯燥的给你灌输法学知识,它最近的推文都是关注一些我们关注不到的地方,非常的新颖。

1、《论合同法定形式的欠缺》,《苏东学刊》2004年第2期(独著)2、《善意取得制度理论基础之再探究》,《安徽理工大学学报(社科版)》2004年第3期(独著)3、《论动产租赁物的转租》,《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05年第1期(独著)4、《论租赁权的善意取得》,《安徽理工大学学报(社科版)》2005年第1期(独著)5、《论动产抵押物的转让——兼析动产物权公示方式之调整》,《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5年第2期(合著,第二作者)6、《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之反思》,易继明主编:《私法》2005年第2卷(独著)7、《论不动产相邻权的定位》,《长白学刊》2007年第3期(独著)8、《论遗失物的善意取得——评<物权法>第107条》,《政法论丛》2007年第5期(独著)9、《论娱乐明星隐私权的限制——从“艳照门”事件说开去》,《西部法学评论》2008年第2期(独著)10、《论遗失物的所有权归属》,《黑龙江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9年第1期(独著)11、《论占有脱离物的善意取得》,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42卷,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独著)12、《论附随义务的界定》,《黑龙江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9年第6期(合著,第一作者)13、《浅论家庭暴力》,《山西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10年第4期(独著)14、《刍议<侵权责任法>中共同危险行为的定位》,杨遂全主编:《民商法争鸣》第2辑,四川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独著)15、《浅析票据外观性的一般理论》,《人民司法》2010年第7期(独著)16、《高楼坠物致害责任研究》,李少平主编:《天津法官论丛》第一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合著,第一作者)17、《物权请求权与诉讼时效》,《河北法学》2011年第1期(独著)18、《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程序构造》,《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科版)》2011年第3期(独著)19、《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实体构造》,梁津明主编:《天津滨海法学》第2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年版(独著)20、《论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司法保护——基于实体与程序的双重视角》,《天津法学》2012年第1期(合著,第一作者)21、《论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过错》,《淮南师范学院学报》2012年第6期(独著)22、《浅论共同危险行为责任的行为要件》,《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年第12期(独著)23、《利益平衡视野下的责任转质生效研究》,《法律适用》2012年第12期(合著,第一作者)24、《未履行勤勉义务的董事的追偿权——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4款之正当化依据》,《人民司法》2012年第17期(独著)25、《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社版)》2013年第1期(独著)26、《共同侵权行为的新界定》,《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科版)》2013年第1期(独著)27、《论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赔偿范围》,《沈阳大学学报(社科版)》2013年第2期(独著)28、《浅论间接结合行为的界定》,《法治研究》2013年第5期(独著)29、《论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补充责任的原因》,《河北法学》2013年第7期(独著)30、《从绝对主义到相对主义:共同加害行为连带责任的承担》,《吉首大学学报(社科版)》2013年第6期(独著)31、《逻辑意义上的连带责任和技术意义上的连带责任:一对新概念的提出》,《南昌大学学报(社科版)》2014年第1期(独著)32、《指导性案例供需关系的实证研究》,《法律适用》2014年第2期(合著,第一作者)33、《浅析母子公司间的控制——从界定的目的出发》,《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年第2期(独著)34、《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不是共同侵权责任》,杨遂全主编:《民商法争鸣》第8辑,四川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独著)35、《论侵害生命权的损害赔偿——以即时死亡与间隔死亡的区分为视角》,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57卷,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独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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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文学 月刊 14-1 黑龙江哈尔滨南岗区跃景街20号 150001 6230809

青年文学家 月刊 14-26 黑龙江齐齐哈尔鹤城体育场南2门 161005 2472248

诗林 季刊 14-49 哈尔滨市田地街91号 150010 4687989

雪花 双月刊 14-92 黑龙江鸡西北山路9号 158100 2354496

文艺评论双月刊 14-117 哈尔滨市南岗区耀景街22号 150001 6244317

企业文化 月刊 14-212 哈尔滨市耀景街22号 150001 6230854


鸭绿江 月刊 8-7 沈阳市大东区小北关街31号 110041 88501314

海燕月刊 8-12 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长白街6号 116012 3636951

芒种 月刊 8-16 沈阳市和平区北三经街66号 110003 22828718

诗潮 双月刊 8-17 沈阳市和平区北三经街66号 110003 22859033

满族文学 双月刊 8-144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七经街118号 118000 2127950

文学少年 月刊 8-159 沈阳市大东区小北关街31号 110000 88501314


作家 月刊 12-1 长春市人民大街167号 130021 5683677

<<参花>>文学月刊月刊 12-7 长春市建设广场83-2号 130021 5668370

春风 月刊 12-16 长春市同志街5号 130061 8922690

短篇小说(原创作品版) 月刊 12-17 吉林省吉林市解放大路123号 132011 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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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艺争鸣 双月刊 12-99 长春自由大路7号 130021 5643867

小说月刊 月刊 12-115 长春市人民大街167号 130021 5601184

青春诗歌月刊 12-146 长春市清华路4-1号 130021 5666922


人民文学 月刊 2-4 北京农展馆南里10号楼 100026 65003120

文艺研究双月刊 2-25 北京前海西街17号 100009 66182597

文学评论 双月刊 2-26 北京建国门内大街5号 100732 65264557

北京文学 月刊 2-85 北京前门西大街97号 100031 66076061

当代 双月刊 2-161 北京朝内大街166号 100705 65257553

十月 双月刊 2-163 北京北三环中路6号 100011 62028145

民族文学 月刊 2-206 北京西城区后海大翔凤3号 100009 66180356

小说选刊 月刊 2-210 北京东城沙滩北街2号 100720 64011046

世界文学 双月刊 2-231 北京建内大街5号 100732 65137744-5605

解放军文艺月刊 2-247 北京海淀区白石桥路42号 100081 66808101

词刊 双月刊 2-260 北京农展馆南里10号 100026 6538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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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遗产 双月刊 18-266 北京建国门内大街5号 100732 65137744-5453

青年文学 月刊 2-302 北京东四12条21号 100708 64010053

作品与争鸣 月刊 2-314 北京西城区前海西街17号100009 100009 65066351

外国文学 双月刊 2-450 北京西三环北路19号91号信箱 100081 68422277-730

小说家 双月刊 6-25 天津张自忠路189号 300020 27312720-926

小说月报 月刊 6-38 天津张自忠路189号 300020 27213345

散文 月刊 6-39 天津张自忠路189号 300020 27312720-930

八小时以外 月刊 6-47 天津张自忠路189号 300020 27212006

散文.海外版 双月刊 6-107 天津张自忠路189号 300020 27312722-916

文学自由谈 双月刊 6-111 天津新华路237号 300040 23395034

青少年文学 月刊 18-5 河北省保定市秀水胡同50号 071000 2024437

女子文学 月刊 18-26 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南大街24号 050011 6021737

名家 双月刊 18-58 石家庄和平路新闻里8号 050061 7042501-2416

长城 双月刊 18-66 河北省石家庄市石岗大街市庄路66号 050000 7045373

散文百家 月刊 18-85 河北省邢台市顺德路136号 054001 3038184

诗选刊月刊 18-87 河北省石家庄石岗大街市庄路2号 050013 7041808

小小说月刊 月刊 18-189 石家庄

杂文月刊 月刊 18-275 石家庄市裕华东路210号 050013 8631194


草原(汉) 月刊 16-7 呼和浩特市锡林北路内蒙古文化大楼 010020 6964747

五月风(汉) 月刊 16-11 呼和浩特中山西路43号 010020 6963895

鄂尔多斯(汉) 月刊 16-84 内蒙古东胜市鄂尔多斯东路9号 017004 324907

百柳(汉) 月刊 16-125 内蒙古赤峰市铁南街文联大楼 024000 8338030


前进 月刊 22-1 太原迎泽大街369号 030071 4045414

山西文学 月刊 22-2 太原南华门东4条 030001 3075443

火花 月刊 22-61 太原迎泽大街378号省文联 030001 4043032

作品 月刊 46-37 广州文德路75号 510030 83334179

广州文艺 月刊 46-54 广州文德北路170号四楼 510030 83357758

随笔双月刊 46-90 广州市环市东路水荫路11号 510075 87768688-510

花城 双月刊 46-92 广州水荫路11号 510075 87768688-487

特区文学 双月刊 46-100 广东深圳宝安南路振业大厦17楼E62 518008 5890850


南叶 月刊 46-177 广东韶关市浈江南路 512023 8893924

华文文学 季刊 46-215 汕头


天涯 双月刊 84-12 海口市海府路69号5楼 570203 5332803

新东方双月刊 84-13 海南琼山市府城市委党委 571101 5884240


广西文学 月刊 48-5 南宁建政路28号 530023 5624354

红豆 双月刊 48-23 南宁市民生路79号 530012 2826093

南方文学月刊 48-62 广西桂林市榕城路41号 541001 2830772

漓江 双月刊 48-83 桂林

南方文坛 双月刊 48-87 南宁市建设路28号 530023 5624424


创作 双月刊 42-24 长沙松桂园惜字公庄66号 410005 4426364

芙蓉双月刊 42-26 长沙市银盆南路67号 410006 8882784

小溪流 月刊 42-40 长沙市上大垅东风二村省作协内 410008 4512133

散文诗 月刊 42-116 湖南益阳市体育场东侧 413001 4319852

中国文学研究 季刊 42-154 长沙湖南师范大学院内 410081 8872504

文学天地月刊 42-214 长沙


长江文艺 月刊 38-6 武汉武昌东湖路417号 430077 68781963

外国文学研究 季刊 38-11 武汉华中师范大学 430079 87673262

芳草 月刊 38-33 武汉汉口解放公园路44号 430010 82625512

江河文学双月刊 38-196 湖北宜昌市清波路17号 443002 6447448-4407

三峡文学 双月刊 38-306 湖北宜昌市云集路市委大院 443000 446334-2507

清明 双月刊 26-30 合肥市宿州路55号 230001 2640801

作家天地 双月刊 26-32 安徽马鞍山湖北路22号 243000 2499394


牡丹 双月刊 36-14 洛阳

东京文学 双月刊 36-20 河南开封省府前街72号 475000 5953240

百花园 月刊 36-29 郑州市伊河路12号 450007 7449795

莽原 双月刊 36-48 郑州市经七路34号 450003 3855171

热风 月刊 36-148 郑州市经七路34号 450003 3855114

延河 月刊 52-6 西安翠华南路105号 710061 5222048

延安文学 双月刊 52-91 陕西省延安市七里铺 716000 2113416


飞天 月刊 54-5 兰州东岗西路558号 730000 8825803

阳关 双月刊 54-36 甘肃酒泉市西大街 735000 2613446


《青海湖》文学月刊 月刊 56-2 西宁市五四路1号 810008 6116871

瀚海潮 双月刊 56-5 青海省海西州青年东路11号 817000 223693

快乐青春 月刊 56-21 西宁


朔方 月刊 74-2 银川市文化东街23号 750004 6026692

黄河文学双月刊 74-27 银川市民生巷23号 750004 6027572

六盘山(文学) 双月刊 74-31 固原


绿风诗刊(汉) 双月刊 58-39 新疆石河子市艾青诗歌馆 832000 2012438

绿洲(汉) 双月刊 58-43 新疆乌鲁木齐市光明路15号 830002 2843194

新晨(汉) 月刊 58-49 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路8号 830002 2817083

中国西部文学(汉) 月刊 58-65 新疆乌鲁木齐市友好南路22号 830000 4515235


伊犁河(汉) 双月刊 58-74 新疆伊宁市解放路86号 835000 8024289

回族文学(汉) 双月刊 58-78 新疆昌吉市延安南路13号 831100 2343565


萌芽 月刊 4-4 上海吴兴路277号1603室 200030 64744176

收获双月刊 4-7 上海市巨鹿路675号 200040 54035176

上海文学 月刊 4-219 上海市巨鹿路675号 200040 54031961

小说界 双月刊 4-436 上海绍兴路74号 200020 64313938

巨人 双月刊 4-543 上海延安西路1538号 200052 62823025

中国比较文学 季刊 4-560 上海市大连西路550号 200083 65425300-3050

电视.电影.文学 双月刊 4-572 上海延安西路238号 200040 62484525


钟山 双月刊 28-3 南京市颐和路2号 210024 3716819

青春 月刊 28-11 南京市沙塘园7号3楼 210018 3354786

雨花月刊 28-29 南京市颐和路2号 210024 3717649

译林 双月刊 28-52 南京中央路165号 210009 3364173

翠苑 双月刊 28-86 江苏常州市横兴弄102号 213002 6682994


太湖 双月刊 28-167 江苏无锡市长大弄5号 214001 2720680

崛起 双月刊 28-171 江苏淮阴市健康西路140号 223001 3943440-5588

三角洲 双月刊 28-186 南通

扬子江诗刊 双月刊 28-270 南京

西湖 双月刊 32-26 杭州市延安路市政府综合3号楼 310006 5157101-3604

江南 双月刊 32-79 杭州市南山路105号 310002 2628453

野草 双月刊 32-97 绍兴


山东文学 月刊 24-3 济南省历城区洪家楼南路10号 250100 8906573

青岛文学 月刊 24-21 山东青岛信号山路25号 266003 2799754

时代文学 双月刊 24-84 济南市洪楼南路10号 250100 8908869


青春潮 月刊 34-2 福州金鸡山23号 350011 7539669

福建文学 月刊 34-13 福州市西洪路凤凰池省文联 350002 3711725

台港文学选刊 月刊 34-38 福州市西洪路凤凰池省文联内 350002 3712650

海峡双月刊 34-24 福州市东水路76号14层 350001 7536840

厦门文学 月刊 34-45 福建厦门市公园南路2号 361003 2025376

散文天地 双月刊 34-58 福州西洪路凤凰池 350002 3710796

南方 双月刊 34-86 漳州

家园 月刊 34-72 福州市于山白塔寺 350001 3310576


百花洲 双月刊 44-11 南昌市新魏路17号 330002 8511154

星火 月刊 44-13 南昌市八一大道371号 330046 6263230

鹃花双月刊 44-32 南昌二七北路395号 330006 8614606

红岩 双月刊 78-2 重庆市中山三路重庆村30号 400015 63859591

           [全国畅销报刊投稿地址[/SIZE]北京

《中国妇女》100010北京东城区史家胡同甲24号
《健康之友》赵聪慧 (传真)
《女性月刊》100053北京宣武区感化胡同3号 --2927 刘今秀
《希望月报》100051北京前门东大街10号
《康乐世界》100027北京市朝阳区东兴路7号
《民主与法制》100035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航空胡同32号
《法律与生活》100073北京六里桥北里八一厂干休所
《法律与新闻》100015北京市朝阳区花家地甲1号
《婚姻与家庭》100730北京建国门大街15号 樊爱国
《健康与美容》100035北京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马相胡同通华苑写字楼A座2层王凉泓 62216987
《风采》100027北京东直门大街4号2门 64168241 李霞云

《青春岁月》是正规杂志,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由共青团河北省委主管、主办的省级综合刊物,半月刊,国内刊号:CN13-1035/C,国际刊号:ISSN1007-5070,邮发代号:18-24,中国期刊网、中国知网全文收录。主要栏目:教育前言、文艺争鸣、社科论坛、思政研究等。征稿邮箱:

但小学语文的期刊比较少期刊名称 中学语文教学参考 期刊CN号 61-1031/。主管单位是国家机关的就是国家级期刊;G4 主管单位 教育部 主办单位 陕西师范大学 文种 发行范围 公开 出版状态 语文的期刊有,然后对期刊有了了解再去投稿。 投稿最好的办法就是订阅期刊

推荐一下《小学语文教学》。 它是1981年创刊,1983年成为中国教育学会小学语文教学研究会会刊,是我国最早的小学语文教学专业性期刊,我也用过,感觉挺好的,你可以试试看哦。

1.《语文教学与研究》杂志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主管,华中师范大学主办,为全国中文核心期刊,每月出版三种版本,上旬为教师版《教研天地》,中旬版为大众版《综合天地》,下旬为学生版《读写天地》。 2.《小学语文教学》。 它是1981年创刊,1983年成为中国教育学会小学语文教学研究会会刊,是我国最早的小学语文教学专业性期刊 3.河北教育杂志征稿 (全国优秀期刊) << 河北教育>>杂志是河北省教育厅主办的教育类专业杂志,是全国优秀期刊、河北省优秀期刊。 期刊名称 河北教育 4.中国教育科学杂志

不知道你所需要的是什么年级段的

所以大概说几个

上海的《语文学习》

北京的《中学语文教学》

河北的《语文教学通讯》初中刊

廊坊的《语文教学之友》陕西的《中学语文教学参考》江苏的《新语文学习》

还有《试题探究》

《语文教学研究》

如果单要题,推荐下龙门书局的书,还有《中学语文习题集》

《语文知识全表(高中)/考前急速60秒大冲刺》

《高中语文教材知识资料包(改进版)》

《常见文言词手册(修订本)》

《文学常识精讲》江苏古籍出版社

《高中文言文阅读训练300篇》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初中语文阅读与训练》北京教育出版社

《 征服阅读理解(初中攻略版)》外文出版社

《走进文言文》

《文学名著必考常识掌中宝》吉林教育出版社

还有很多很多

建议你去网上书城和教师资源网浏览下

全国语文类报刊投稿地址及邮编

报刊名称 通讯地址 邮编

语言文字报 北京市东城南小街51号 100010

中学语文教学 北京市西三环北路105号 100037

中国语文 北京王府井大街36号 100710

语文建设 北京市朝内南小街51号 100010

课程·教材·教法 北京市东城沙滩后街55号 100009

民族语文 北京市海淀区白石路27号 100081

方言 北京王府井大街36号 100710

当代语言学 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5号 100005

中国校园文学 北京市金台里17号 100010

汉字文化 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西街14号 100036

语文世界 太原市双塔西街381号2—04 030012

中小学教材教学 北京市沙滩后街55号 100009

汉语拼音小报 上海市永福路123号 200031

语文学习 上海市永福路123号 200031

小学语文教师 上海市永福路123号 200031

中文自修 上海市自忠路455号 200062

中文自学指导 上海中山北路3663号 200062

修辞学习 上海复旦大学语言研究所 200433

写字 上海天钥桥路180弄2号202室 200030

中国比较文学 上海大连西路550号 200083

作文世界 上海延安西路1538号 200052

中学生语数外(初中版) 天津和平区张自忠路189号 300020

小学生作文 天津市和平区张自忠路189号 300020

作文通讯 天津市和平区张自路189号 300020

文学自由谈 天津市和平区新华路237号 300040

作文评点报(高中版) 吉林省四平市新华大街36号 136000

小学生优秀作文 沈阳市和平区北一马路108号 110011

当代作家评论 沈阳沈河区少帅府后巷7号 110011

汉语学习(汉) 延吉市公园路105号 133002

应用写作 长春市卫星路7号 130022

演讲与口才 吉林市吉林大街黄山路3号 132013

中学生作文指导 长春市人民大街138号(师大院内) 130024

浪淘沙报 长春市人民大街55号 133055

文艺争鸣 长春市自由大路7号 130021

小学生作文辅导 长春市人民大街124号 130021

中学生优秀作文 长春市人民大街124号 130021

中学生优秀作文(高中版) 长春市人民大街124号 130021

小学生作文向导 哈尔滨南岗区宣庆小区8号楼 150008

文艺评论 哈尔滨市南岗跃景街22号 150001

百家作文指导(小学版) 大庆高专院内 163712

初中生优秀作文 哈尔滨道里区安定街225号 150016

语文天地(高中版) 哈尔滨和兴路50号 150000

语文天地报(初中) 哈尔滨市南岗区和兴路50号 150080

作文报 内蒙古赤峰市昭乌达中段 024000

语文学刊(汉)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朝阳路内蒙古师大 010022

文论报 石家庄市石岗大街市庄路2号 050000

语文周报(初中版) 石家庄市红旗大街105号 050091

语文周报(高中版) 石家庄市红旗大街105号 050091

青少年文学 河北省保定市秀水胡同50号 071000

语文教学之友 河北廊坊市廊坊师院 102849

21世纪小学生作文 石家庄市城乡街76号 050061

语文报(初中版) 山西临汾市山西师大语文报社 041004

小学语文报 山西临汾市山西师范大学 041004

小学生拼音报 山西运城市建设北路吉祥巷18号 044000

现代语文 山东省曲阜师范大学 273165

小学语文报 山西临汾市山西师大小学语文社 041004

作文周刊(小学版)(汉) 山西临汾市东关街141号 041000

作文周刊(初中版)(汉) 山西临汾市东关街141号 041000

作文周刊(高中版)(汉) 山西临汾市东关街141号 041000

作文周刊(综合版)(汉) 山西临汾市东关街141号 041000

语文研究 太原市并州南路282号省社科院内 030006

语文教学通讯 山西临汾市山西师范大学内 041004

学语文 安徽省蚌埠市风阳西路41号 241000

古典文学知识报 南京市中央路165号 210009

中学语文园地(初中) 开封市明伦街85号 450001

中学生阅读(高中版) 郑州市顺河路ll号 450004

语文知识 郑州大学培训楼 450052

语文月刊 广州华南师范大学中文系 510631

中学语文(学生版) 武汉市武昌保集安一号 430062

语文教学与研究 武汉市华中师大内 430079

到邮局就可以了 教学月刊小学版语文 《教学月刊小学版(语文)》是由浙江外国语学院主办,被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CJFD)收录、省级期刊。教学月刊小学版(语文)是全国惟一一份以小学青年教师为主要读者对象的教学辅助期刊。

1、其实现在的新手有个捷径可以走,那就是多看别人的教案、课堂实录(书面)或者视频,活学活用。 2、有一本南京师范大学的教案集可以看。 3、推荐小学名师:窦桂梅、支玉恒等人的课堂实录 《名师课堂经典细节——小学语文卷》

国家级:《光明日报》等 省级:《语文教学与研究》《语文月报》《语文教学参考》《中学语文教学》等等 确定级别的依据:主要看他的主办单位的级别。

小学语文教学和初中语文教学的根本区别是小学注重识字及说话,初中注重书面表达

《教育界》杂志不错,纯教育的省级期刊,可以试试。他们的官方网站:

民商法相关期刊论文

这篇是很好的法学毕业论文,你参考下,应该有所帮助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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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家争鸣是指春秋 ( 公元前 770 ~公元前 476 年 ) 战国 ( 公元前 475 ~公元前 221 年 ) 时期知识分子中不同学派的涌现及各流派争芳斗艳的局面。所谓“诸子百家”,其实主要有儒家、墨家、道家和法家,其次有阴阳家、杂家、名家、纵横家、兵家、小说家等等。“百家争鸣”反映了当时社会激烈和复杂的政治斗争,主要是新兴地主阶级和没落奴隶主之间的阶级斗争。这个时期的文化思想,奠定了整个封建时代文化的基础,对中国古代文化有着非常深刻的影响。

诸子百家中,我最喜欢战国时期的道家集大成者——庄子。对庄子的喜爱,主要是来源于《庄子》一书。该书包括内篇七篇,外篇十五篇,杂篇十一篇,共三十三篇,为晋代郭象所删定。我喜欢《庄子》书中的寓言故事,这些故事,对人生都有很好的启发作用。比如,自己走投无路时,就戏称“无用之用,是为大用。”接近自然时,就想象如何梦见蝴蝶。不想读书时,就说书是古人的糟粕。庄子的思想,体现着道家的思想精髓,告诉人们,人生总是有路可走。有的表面看起来很困顿,内心却可能越是自在。庄子认为,人的认知有偏差,引发层出不穷的欲望,使人追逐外物而无法自拔,终身劳苦难以快乐。就像与自己的身影赛跑,没有取胜的机会。应该说,庄子很好地发展了老子的道家思想。如果说老子的道家思想高深莫测,是总纲。那么,庄子的思想就是将老子的思想具体化,形象化,变得通俗易懂。在当下的现实生活中,如果有人要求老一辈推荐传统文化读物,可以肯定地说,《庄子》一书必定入选其中,这就是庄子思想的生命力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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