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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撂荒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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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撂荒论文参考文献

农村社会保障相对缺失背景下的土地撂荒问题研究——以江西省兴国县方太乡方太村个案为例刘衍志[①](兴国县方太乡方太村,兴国 342400)【摘要】:土地撂荒现象在现阶段普遍存在,它关系着我国的粮食安全、农村经济发展,如何扭转这种趋势显得尤其重要。本文以江西省兴国县方太乡方太村为例,较深入地分析了在我国农村土地撂荒现象的主要原因,主要原因为种粮成本大收益低、土地流转困难、农民工外流、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自然灾害严重等,阐述当前农村社会保障缺失背景下面临着土地保障功能与生产要素功能、土地保障功能与土地保障功能弱化、土地保障功能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矛盾的困境,结合当前农村的实际情况,从构建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创新土地制度、完善监督体系等方面提出相关对策。【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土地保障;土地撂荒;土地流转引言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根本问题。“三农”问题归根结底是土地问题,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长期以来,我国农民的社会保障,主要以土地为中心的非理性保障,这种社会保障是很脆弱的,我们基本可以认为,当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相对缺失的,由此产生的土地撂荒问题引发了各种危机。土地对于农民不仅是一种基本的生产资料,而且还具有安全保障的作用。由于农业产业的弱势特征,以及农户对收入水平较高的非农产业有就业偏好,大批农民进城务工和经商。但是,他们转移就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又使他们力图在农村占有承包土地以获得保障。一方面在城市有稳定工作和收入稳定的离农者对农业经营的积极性下降,即使在投资能力增强的情况下,投资重点也会转向非农产业,对他们而言,农村土地仅是他们抵御风险的最后屏障;另一方面,目前农村土地流转还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和市场中介服务,或土地流转成本过高或根本无法转出,从而许多进城务工农民减少对农业土地生产的投入,甚至放弃对土地的投入而造成撂荒土地。这种低效率的土地利用甚至撂荒,对于促进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收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等有很大的发展隐患。1土地撂荒问题的现状分析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激发了亿万农民种地的积极性,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一方面失地农民的不断增加,一部分农民无地可耕;另一方面部分地区开始出现耕作粗放,减少复种指数等撂荒现象。进人21世纪,特别是近几年土地耕作成本上升,土地撂荒伴随着经济发展日趋严重,且呈现出快速扩展蔓延的势头。以江西省兴国县方太乡方太村土地撂荒个案为例,其土地撂荒问题主要呈现出以下三个特征:土地撂荒面积呈增多趋势我国土地撂荒现象在现阶段普遍存在,土地撂荒伴随着经济发展日趋严重,且呈现出快速扩展蔓延的势头。在土地撂荒的发展动向看,土地撂荒已不是个别现象,它具有普遍性特征,几乎全国各地都有这种现象产生,而且这种行为不在少数。据调查,兴国县方太乡方太村从第二轮土地承包后,随着劳动力外出务工人数逐年增多,土地撂荒面积不断增加,且有不断上升的趋势,很多农民认为,没有公粮统购,只要够口粮就行了,有的甚至就靠打工收入买粮,任土地随意撂荒。土地撂荒的对象主要是耕地、农田;从方太村土地撂荒的蔓延趋势来看,土地撂荒的现象呈正相关增长趋势。方太村位于江西省中南部、兴国县中北部、方太乡腹部,境内低山、丘陵环绕,全村共有18个村民小组,2007年末实有耕地面积亩,其中水田亩,旱地126亩,总人口3109人,其中农业人口3008人,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人均耕地面积为仅亩,低于联合国制定的亩警戒线,这时土地就只有生存保障功能,而没有条件承担生产功能。尽管国家已经全部免除了农业税,但从兴国县方太乡方太村的实际情况来看,土地撂荒的势头并没有得到根本上的遏制,反而因近几年来自然灾害严重、土地耕作成本上升等原因,土地撂荒问题越趋严重。所以,必须尽快转变农民赖以维系的心理安慰和最后的安全保障手段,控制土地撂荒的呈增多的趋势。土地显性撂荒和隐性撂荒并存显性撂荒,主要表现是劳弱户、举家外出户、土地承包纠纷及当前的“基建开发”带来的积弊。近几年部分农民的撂荒行为已由季节性撂荒发展到常年性的撂荒。由于离土劳动力增多,从事农业的老弱户和离土农民承包地在转包、代耕、撂荒等过程中的纠纷也相应增多,再加上土地管理力度不够,致使“包而不种、代而不耕、占而不用”等显性撂荒现。隐性撂荒,突出表现为减少生产投人、降低复种指数、不求致富但求自足等粗放耕作方式。一部分农民房舍不注重走内涵式发展道路,一味追求外延面积的扩大,占用了不少优质耕地,造成土地尤其是耕地浪费,方太乡人民政府已协同县乡土地管理和执法部门查处这种滥占耕地的违法行为。除此之外,自然灾害也是造成土地撂荒的原因之一,特别是近几年来,方太乡方太村雪灾冰冻、水灾、旱灾、虫灾频繁,也在进一步造成土地撂荒,每年因自然灾害毁地近百亩,以2006年和2007年为例,方太村当年减少的耕地面积94亩和77亩,2007年全村明显撂荒土地117亩,约占耕地面积的,且土地撂荒面积呈现逐年上升趋势,隐性撂荒更加隐蔽。这种大面积的土地撂荒,在方太村历史上尚属首次,撂荒现状令人担忧。相对显性撂荒,隐性撂荒体现得更加隐蔽。土地撂荒地域性明显由于方太村处于赣南北部丘陵地区,自然灾害频发,近些年水灾、旱灾、雪灾冰冻严重,加剧了方太村土地撂荒现象,有些耕地已撂荒多年。此外,由于山区人口迁移、许多山区农民在政府的支持下迁出大山,有一批耕地因此而无人耕种,加之退耕还林、保护生态环境等政策的影响下,许多农村耕地野猪等野兽活动频繁,不再适合耕种,许多农民放弃耕种这些耕地,这种现象典型表现在方太村石窝、寨下、西坑、福龙等边缘村民小组。2.造成土地撂荒的原因改革开放以来,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惠农政策措施,大力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农村生产关系得到调整,生产力得到极大提高,推动了农业农村经济大发展,但在从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状况看,始终没有改变农业的薄弱产业地位。因此,撂荒现象从表面上看是农业生产积极性下降、农户投入减少所致,实质是农业生产相对其它产业的效益低下、政府投入不足等多方面原因,导致各种造成土地撂荒因素产生。种粮成本投入大,收益低,农民积极性受挫近十几年农民人均收入虽然逐年上升,但其上升势头低于对应年份的国民经济增长速度。以粮食价格为例,近些年来粮食价格虽然呈现上涨趋势,但总体物价上涨也造成种粮成本上升,特别是化肥、农药、农机具等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上涨较快,而在家务农的农民多数是文化程度比较低,按传统方法种植粮食,使得种粮成本投入加大,收益不高,严重挫伤了农民种粮积极性。而且农民的收入主要来自非农业产业,来自农业的收入更是逐年下滑。在方太村74户农民人均收入总量调查中,统计表明,来自第一产业的比重由1996年的下降到2005年的,2007年仅为,而来自二、三产业的纯收入逐年上涨,导致农业对农民增收的贡献率不高。土地产权制度不够明晰,土地流转困难土地制度缺乏创新、所有权主体不明和所有权边界不清,造成土地所有权虚置,方太村也存在这个问题,使得作为农村土地所有者的基层集体经济组织,不能有效地行使对土地经营的管理和监督。而另一方面,农村土地流转困难,方太村的现实情况是,使“种田能手”得不到土地,造成人力、技术资源的闲置、浪费,即使“种田能手”有意进行流转,分散的农户进行交易时需要搜集信息、寻找交易对象和大量的谈判时问以及合约维护,土地经营权转让成本高昂与土地经营收益不高,从而农民对土地经营权转让兴趣缺失,这是造成土地撂荒的重要原因。农村劳动力外流,大量农民工外出务工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伴随着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城市用工制度和二元利益结构的逐渐松动,务工收入占农村家庭年收入的比重越来越大,因此大批农民进城务工,在我国形成了农民工这一特殊社会群体,同时也就造就土地撂荒的潜在可能。以方太村为例,2007年末方太村农村劳动力为1651人,其中,外出务工人员664人,占农村劳动力总人数的,占总人口的,大量青壮劳动外出使方太村从事农业的劳动力减少,在家从事农业耕作的往往是老弱病残人员,一些土地因此隐性撂荒。农民对社会保障缺失的理性预期农民对农村社会保障缺乏信心,致使农民增强对土地的依赖性增强。而农民工的产生增加了农村和城市之间的社会保障矛盾,农民工作为城市社会中最辛劳、地位最低的弱势群体,缺乏社会基本保障,面临着诸如生产生活环境差、择业差别待遇、权益屡受侵犯、负担不断加重、教育培训滞后、子女就学无门和受歧视等问题以及他们对未来预期的不确定性。因此,即使农民进城可以获得稳定的收益,也不愿意放弃对土地的承包使用权。这些农民工的理性预期主观上阻碍了土地的集约化经营,促成了土地撂荒。土地撂荒管理难度大,执法依据缺失土地撂荒是农民个人行为,在管理上存在较大的难度,对土地违法案件调查难、处理难。对土地撂荒缺乏有效的法律惩罚,法律规范不完善。农民撂荒土地,乡政府、乡土地管理部门以及村级基层组织也无权对此进行处罚,执法依据缺失。自然灾害频发,土地撂荒严重自然灾害频发,近几年方太村雪灾冰冻、水灾、旱灾、虫灾频繁,使得一些耕地无人耕种,造成撂荒。另一方面也不可忽视,退耕还林造成野猪、山鼠等野兽数量增加,频繁下山侵害农民劳动成果,造成粮食绝收,农民因此放弃耕种,这种现象在山区丘陵地区非常典型,这也是造成方太村土地撂荒的重要原因之一。3农村社会保障缺失下土地保障面临的困境我国的基本国情是人口基数大,人均耕地相对较少。这一特殊国情,决定了必须把农业始终放在国民经济的基础地位上,深化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改革是重中之重。在广大农村,由于长期忽视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农村养老保障伴随着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分离与聚合,导致社会保障在农村的进展非常缓慢,农民的生、老、病、死、残主要靠自己负担。因此,在农村缺少社会保障情况下,土地被赋予了社会保障功能。土地保障成为农村社会主要的保障方式和保障载体及保障基金的主要来源,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解决了长期困扰人们的吃饭问题。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人,农村土地分散、农业效益低下、农产品相对过剩、农村劳动力剩余等制约经济发展的问题日渐突出,且家庭保障与土地保障都不是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是一种自我依靠、自我封闭的社会保障形式,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相去甚远,土地保障功能逐渐弱化。随着农村经济和整个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土地保障功能的发挥面临着一系列新的矛盾。土地的保障功能与生产要素功能的矛盾土地不但是农民社会保障的重要方式,也是农民重要的生产要素。在我国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农业是只求解决温饱问题的传统农业,土地作为农民社会保障的重要方式和重要的生产要素,两者之间不会出现较大的矛盾,但一旦农民的温饱问题得到解决,要求长期增收致富时,两者的矛盾就变得越来越突出。因为土地的保障功能,使得农民在就业空间渠道窄、收入和就业预期不稳定的情况下,根本不敢放弃土地,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固化了小农经营,阻碍了农业规模化经营和专业化发展,不利于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据统计,我国现有耕地亿亩,有1/3以上的省市人均耕地不足1亩,有666个县低于联合国制定的亩的警戒线。按照国际标准,人均耕地低于亩时,土地就只有生存保障的功能,而没有条件承担生产生产功能了。方太村目前人均耕地面积为仅亩,低于联合国制定的亩警戒线,普遍存在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过分上升,生产要素功能严重退化,土地的生产要素功能甚至基本消失,转变为农民赖以维系的心理安慰和最后的安全保障手段,可见方太村土地撂荒问题引起的矛盾已经是比较严重,各方应该积极关切解决。发挥土地保障功能与土地保障功能弱化的矛盾我国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一个动因就是要发挥我国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农村土地的保障功能应该得以强化。但是,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农村土地的保障不仅没有得到强化,反而不断弱化。因为土地保障是一种低水平的保障,随着人口的增多,这种保障的能力只会减弱。另外,农业属于微利产业,农业经营的绝对收益在有些地方已经越来越低,甚至绝对亏本。目前,多数农产品提价的空间小,降价压力大。与此同时,在以小规模农户分散经营为主的农业组织结构之下,农产生产品成本增加的势头却一直强劲。发挥土地保障功能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笔者认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模式是继续发挥土地保障功能的最佳模式,这一模式是指在农业的发展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好农业与生态环境的关系,在农业得到有效发展的同时,其生态环境也能够得到保护和修复。但在实际的农业生产实践中,这两者并没有完美结合,在少数地方还决裂开来。在方太村,农民为了增产增收,大量长期施用化肥使得许多土地板结,对于生态环境和土地长期发展极为不利,许多土壤肥力下降,长此以往,土壤将不再适宜耕种。另一方面,不以本地区实际情况为基础,大力提倡退耕还林,使得一些野兽生存环境得到极大改善,频繁侵害农民农作物,使得无法正常耕种土地,甚至发生野兽伤人事件,一些土地因此而抛荒。这两方面的矛盾都是没有正确处理土地保障和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无法继续发挥土地的保障功能,长此以往,方太的生态环境也会此而失衡。4结论与对策以上分析的结论是:构建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创新土地制度,完善监督体系,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兴国县的土地撂荒问题。构建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农民工是拥有农村承包地的城市职工,是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的产物,兴国县是农民工输出大县,加强对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有利于整个农业产业健康发展。在社会保障制度构建方面,考虑到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是我国社会保障发展的必然趋势,笔者不赞成在现有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外专门建立针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笔者认为,应该用土地换保障的办法将部分有此意愿的农民工转化为市民并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保有土地的农民工则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对放弃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农民工,可直接参加城镇社会保障,并以农村土地使用权折算为一定年数的个人帐户积累额,促进农民工从传统土地保障到社会保障的平稳过渡。对土地使用权置换出的保障资金,可直接进入农民工的个人帐户,既增加农民工社会保障个人帐户的积累,又可促进农村土地经营规模的扩大,增加农民收入。完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农民工对土地的依赖,一般是基于农民工对他们年老后不能在城市继续打工的忧虑,而回到农村后种地至少能解决他们的温饱问题。因此,建立完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实行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帐户相结合的办法,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的后顾之忧。完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要采取农民自愿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的方法,社会统筹部分要向低收入人群和贫困阶层倾斜,国家财政要对欠发达地区和贫困居民参保给予补助和政策优惠,统筹兼顾,开展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坚定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采取强制的手段而不是自愿的原则。医疗费要坚持民办公助的基本原则,建立合理负担的共同缴费机制,费用由政府、农民两方负担。对于列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农民,缴费由国家财政支付。农民工没有城市户口,许多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看病难,看病贵,医疗费用高,使得农民工看不起病、拿不起药,因病致贫、返贫现象严重,这也是农民工紧握土地不放的原因之一。因此,为农民工建立相应的医疗保障也是当务之急。完善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在工伤保险方面,用人单位一般很少主动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很多单位根本不愿意为农民工办理。一旦出现工伤,受害的往往是农民工自己,这也是农民依赖土地的原因之一。国家应优先建立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救济制度。完善相关法规,强制用人单位对有参保意愿的农民工创造条件允许他们个人参保。缴费比例应与城镇其他参保单位及职工一致。费率可按其工作性质所对应的行业费率统一确定。积极推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扶贫救助和其它农村福利制度建设国家除了向保障对象提供资金补助外,还应采用实物补助,以及面对五保对象等特困人口提供救助性服务,逐步将五保对象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覆盖体系之中。使更多无力耕种土地的老、弱、病、残农民放弃对土地的依赖,促进土地的集约化经营。对农民工及子女的相关保障权利应将农民工家庭纳入城市社会保障范畴,并保障其子女享受与城镇居民子女相同的受教育权利,消除教育、就业等方面的歧视,让城市完全接纳这些为城市和国家建设作出贡献的农民工,切实保障农民工及子女的相关保障权利。创新土地制度赋予农户长期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土地有序流转提供前提条件只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承包期延长了,农民才敢将土地流转起来,不愿意种的地能流转出去,需要土地的能有土地耕种,家庭经济也才稳定。农民投资于所承包土地的积极性和农业的比较利益也会随之增加,也才能阻止土地撂荒和实现农业生产的规模化经营。赋予农户更长期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全,让土地有序流转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市场体系和相关政策体系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市场体系,关键是完善市场中介组织、土地定级和价格评估机构。村级土地流转中介组织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的桥梁和纽带,没有时常中介组织,土地流转的机会就会减少、成本就会增加、风险也会加大。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市场体系和相关的政策,确保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有序流动。积极培育农民新型合作组织,探索农村土地流转新模式人多地少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农地经营规模小、分散经营、组织化程度低,已经越来越不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因此,我们应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积极发展农业新型合作组织。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已经进城的农民工就不用再定期返乡耕作土地,可以更加安心地在城市工作,兼得在城市工作的工资与土地使用权入股的分红。这样会促使更多的农民选择将土地流转然后进城务工,从而进一步推动城市化的发展进程。完善监督体系重视立法,严格执法,加强法律监督对已经撂荒的土地,采取有效措施,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大农村土地流转的力度,发展规模农业,进一步推进农业产业化的进程。对一些自身不耕种,又不愿流转造成土地撂荒的钉子户,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土地承包和流转行为,明确执法主体和执法客体,让基层干部有法可依,依照法律严厉惩治恶意撂荒土地、影响极其恶劣的行为,遏制撂荒现象的发生和蔓延。加强教育,完善道德监督体系农村有其特殊的社会气氛,用道德体系规范农民行为是解决土地撂荒的策略之一。目前在农村对于土地撂荒还缺乏道德监督体系,道德评价标准不明确,难于把握道德褒扬、道德谴责和道德允许的界限,政府应该加强引导教育,建立一套完整的道德监督体系,对于那些恶意撂荒土地的行为进行道德上的严厉谴责,对于那些艰苦奋斗、精耕细作的农民进行褒扬,综合运用各种监督体系有利于土地撂荒问题的最终解决。

论文开题报告基本要素

各部分撰写内容

论文标题应该简洁,且能让读者对论文所研究的主题一目了然。

摘要是对论文提纲的总结,通常不超过1或2页,摘要包含以下内容:

目录应该列出所有带有页码的标题和副标题, 副标题应缩进。

这部分应该从宏观的角度来解释研究背景,缩小研究问题的范围,适当列出相关的参考文献。

这一部分不只是你已经阅读过的相关文献的总结摘要,而是必须对其进行批判性评论,并能够将这些文献与你提出的研究联系起来。

这部分应该告诉读者你想在研究中发现什么。在这部分明确地陈述你的研究问题和假设。在大多数情况下,主要研究问题应该足够广泛,而次要研究问题和假设则更具体,每个问题都应该侧重于研究的某个方面。

农业技术推广方面的法规政策是确保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有效开展和有序进行的保障。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农业政策与法规的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 要:学习掌握并切实贯彻实施我国农村基本政策和法律,对从事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领导、干部就显得尤为重要,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巨大推动作用。

关键词:农村政策与法规;教学方法;教师专业素质;教学效果

为了巩固和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业生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维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科学 文化 素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200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公布施行,奠定了农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首要地位。自2004年以来,我国连续9年将中央一号文件锁定“三农”,并不断出台了有关农业、农村、农民发展的政策与法规,有力地促进了我国农业的快速稳定发展。临夏农校根据当地农业生产发展的实际需求,提升为“三农”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不断转变工作思路,将单一的中专 教育 转变为农业中专教育、成人继续教育和农民短期培训三位一体的办学模式,并将《农村政策与法规》作为主要课程之一。但如何上好这门课程,让学员在工作实际中发挥更大的主体作用,本人在几年的教学实践中进行了深入思考和探索,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1 教师专业素养的培养是提高农村政策与法规教学质量的前提和保证

一般来说,《农村政策与法规》的授课教师,没有进行专门的学历教育,或者说在大学没有进行该专业的深造研修,而是从农业专业教师或政治专业教师中派生出的,对农业和政策的掌握与理解难免偏颇。而农村政策与法规的制定、颁布、实施和完善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多领域、多部门、多学科的一门课程。所以,要上好该课程,要求教师具备极高的专业素养。

教师要潜心学习农村政策与法规的相关知识,不断提升专业水平。农村政策与法规不仅涉及到农学、社会学、心理学,也涉及到我国农业法、土地法、环境保护法、婚姻法及其我国农村经营体制等诸多学科领域,而且,新的 政策法规 又不断出台。这就要求教师必须广泛学习各门学科相关知识及 其它 们之间的内在联系,做到融会贯通,运用自如。同时,必须掌握农村政策与法规的最新动态,给学员讲授最新政策,切实指导实际工作。

教师要积极参加各种与农村政策有关的师资培训,加强交流和学习,拓宽自己的视野,不断充实教学内容。

任课教师要在具体的工作生活中,深入农村一线,了解农业、农民、农村中对国家出台的相关农业政策的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分析存在该问题的原因,寻求更好更有效的方式方法,为农村贯彻执行政策法规提供参考和建议,以提高自身专业实践水平。

2 创新教学方式方法是提升农村政策与法规教学效果的有效 措施

采用参与式教学,加强师生沟通,培养学生主动学习的能力。参与式教学的出发点是让所有的学生都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学习中来。自主创新的课堂教学,要求做到“学生积极参与,师生双向互动”。笔者在对村干部学员讲授农村土地经营权这一章节时,根据村干部生产 经验 丰富,整体素质高的特点,本人大胆采用了参与式教学法。先让学员分组讨论当地农村土地的经营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学员纷纷发言。比如:一家一户的生产规模小,劳动力生产效率低;土地条块分割很细,农业机械很难使用;部分农民外出打工,土地撂荒,同时也有农民无地可种;城郊农村土地被强行开发修建商品房而补偿很低等等,课堂气氛非常热烈。紧接着我趁热打铁又提出了问题:如何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答案五花八门。这时我提出了有一项政策能较好的解决这些矛盾,那就是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给学员讲解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含义、流转方式,以及安徽省通过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涌现出全国种粮大户的典型案例。这样,不仅激发了学员的学习兴趣,教学效果也有所提高。更是培养了学生主动思考、主动学习的能力,也培养了学生相互协作的团队精神。

应用换位教学,为学生提供展示和交流的平台,提升学员的综合素质。换位教学法是指在特定的教学环节中,让学生临时充当和扮演教师的角色,走上讲台讲课,老师坐在学生座位听课,学生讲完后,由讲课学生先做 自我评价 ,然后其他同学和老师进行点评 总结 。学生由被动变主动,利用教师指导下的自我思考、自我实践、自我激励,达到对知识的掌握。在村干部大专班的教学中,本人选取了关于如何促进农民增收这一与学生直接相关的主题,采用了师生换位法教学,将七县一市的学员分成八个小组,每个小组推荐一名学员代表,通过小组讨论、代表主讲、大家评定、老师总结四个环节,很好地完成了教学任务,而且,收到了意想不到的教学效果,使本人对当地的农村经济发展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对村干部带头致富的急切心理有更多的理解,使我对服务三农更加坚定了决心和信心。同时也发现个别村干部的心理素质和语言表达等方面存在严重障碍,争取在以后的教学中有针对性地锻炼和提高学员全方位的能力。参与式教学不但起到了活跃课堂气氛、挖掘学生潜能的作用,而且使学生能够在轻松愉快的学习气氛中展示了学员才能,加强了同学及师生之间的交流,提升了学员的组织表达能力。

利用多媒体课件,展示农业发展成果,提高学员的带头创新意识。在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中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是“十二五”时期的一项重大任务。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既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然要求。在过去的三十年里,我国逐步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现代农业已成为我国农业的发展方向,着力促进农业生产经营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强化政策、科技、设施装备、人才和体制支撑。在讲授现代农业时,采用多媒体课件,让学员了解“十一五”期间我国农业取得的成绩,讲述了发展现代农业的核心要素,通过图片展示了国内外现代农业的模式和类型,使空洞的说教变得有声有色,激发了学员的学习热情。作为村干部,不但要承担起农村政策的执行落实,也要成为现代农业科技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主力军,更要成为推进现代农业的带头人。

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增强学生的使命感,提升学员解决问题的能力。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教学中,本人介绍了近年来中共中央关于“三农”的中央一号文件,让学员了解新农村建设提出的历史背景,系统讲述了新农村建设的“二十字方针”,阐述了五个方面的要求及其内在联系。在干部进修班和大专班都布置了作业――根据当地实际,如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经过两周的深入调查,村干部提出了许多好思路、好办法,而对 调研 报告 的撰写很吃力,进修班学员倒是完成了任务但是内容大多都比较空洞,甚至只是从网上下载打印的。对此状况本人经过反复思考,在村干部大专班讲授了调研报告的基本格式和写作方法,并让各县乡的进修干部与该乡村的村干部组合结对,使宏观政策与具体措施相结合、县乡规划与农村实际相结合,撰写出了一篇篇有骨有肉的优秀调研报告。通过这次活动,拉近了干部与群众的距离,增进了沟通,使学员发挥了专长,弥补了不足,使两个班学员相互学习,共同进步。

邀请专家开展专题讲座,开阔眼界和思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自愿参加的,以农户经营为基础,以某一产业或产品为纽带,以增加成员收入为目的,实行资金、技术、采购、生产、加工、销售等互助合作经济组织。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推动农村经营体制创新、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也是组织农民进入市场的重要措施。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既要立足当地实际,更要放眼世界发展趋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新型产业,本人了解不全面不系统,就邀请省上专家开展专题讲座,系统讲解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内涵、特征及其功能和类型,同时介绍了在国内外的发展状况和未来发展趋势,提出了当地开展农民合作组织建设应注意的问题。通过这次专题讲座,不但让学员清楚了怎样去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更是为教师提供了难得的学习机会。

摘 要:本文解析了韩国、美国和欧盟的农业政策,以期为我国农业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关键词:农业政策;国外;粮食安全;城镇化

中图分类号:F312 文献标识码:A

城镇化在中国社会发展中所起到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在中国,城镇化应该着眼以下3个问题,即发展重点为中小城市;将新生代农民工等已经在城市就业的农民视为主体;解决就业、社保、住房和教育等方面的农民工的主要关注的关键问题。城镇化的推进不能以损害农业这一国民根基为前提,而应该以发展好农业为前提。因此,国家在制定相关政策,特别是农业政策上应该重点考虑到城镇化与农业如何实现协调可持续发展,如何提升农业从业者的收入,如何保障农业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以及如何确保我国粮食供给安全问题等等。国家在制定农业政策的时候,从保障粮食安全的角度着眼,应该将重点放在价格政策、补贴政策和金融 保险 政策上。如果从改革的方面来讲,应该从以下方面着眼,即深化改革农村土地制度、新经营主体的培育以及解决农业从业者日趋减少的问题。在欧美和韩国等国家,农业发展水平较高,其农业政策法规或许对我国的农业政策的制定具有一定启示,本文将对其进行概述。

1 韩国农业政策法规分析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韩国不但依靠工业的腾飞带动了国民经济的发展,而且也实现了农业的较快发展。早在1950年,韩国就开始制定计划推动农业、农村的现代化,并加快了将农业人口转变为非农业人口的速度。韩国农业现在已经处于世界先进水平之列,无论是生产技术还是生产水平都可以同欧美农业发达国家相比较。

韩国国土面积小,且农业人口大规模转变为非农业人口,在这种情况下,实现农业现代化成为一个需急切解决的问题。韩国农业之所以能够快速实现现代化,主要是5方面的合力造成的,即流通体系、农业科技、新村运动、农业政策和土地制度。

在20世纪70年代到20世纪90年代,为了避免耕地分散带来的弊端,在尊重土地所有权的基础上促使土地联合使用。并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通过了法律来保护农地的流转,从而为土地规模化经营奠定了基础。韩国农业政策的根本出发点是保护本国农业,从环境政策、价格政策和生产政策入手,综合运用补贴等手段,确立了稻米作为生产政策的最核心部分;新村运动通过改善农民的居住环境,进一步激发其建设农村的积极性;在农业科技方面,60%以上的农业科技人员属于国家政府人员,从而保证了科技队伍的稳定性;通过建立完善的流通体系,将销售同生产充分结合起来,保证了生产和流通效率。

应该为农业发展提供科学性的宏观管理;完善市场经济,保证农村经济的活力;确保农业科技队伍的稳定性,为农业发展提供科技推动力。

2 美国农业政策法规分析

作为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美国的农业政策是紧跟市场的。农场主会根据相应的市场价格变化情况,以利润最大化为指导原则,这是其农业发展的主基调。美国政府会根据其中存在的不足,出台相应政策来弥补市场的不足,主要是宏观方面的政策调整。美国政府对于农业的调控从原先的流通领域拓展到了生产领域,这是基于美国农业巨大的生产力导致粮食生产过剩的情况。罗斯福新政开始后,美国政府开始实施农产品价格支持政策与农产品生产缩减政策。随后开始了缩减生产金融政策,进而设立了土地银行,为休耕土地提供补助金。这些政策主要是为了防止农产品过剩可能导致的农产品价格的剧烈波动。从现在的效果来看,达成了宏观调控的目的。

从1985年~1995年这段时间,美国的农业政策开始调整向农业生产的市场化。这是因为欧洲农业快速发展导致全球农产品市场的变动,而且美元开始大幅度升值,引发了其农产品竞争力下降的状况。随后,美国政府不断地削减其预算支出,降低受补贴面积,让农场主根据自身状况与市场状况自主调整 种植 面积与种植品种,从而增强农产品竞争力。不但如此,美国还积极开展农业方面的关税与贸易谈判,积极开拓国际市场。随后的《1990年食品、农业、资源保护和贸易法》更是继续放松对生产的管控,推进了农业的市场化。从1996年以后,政府干预农业生产进一步减少。但是为了保证农业生产的安全,开始重视农场安全,建立了一系列措施,如反周期支付与农作物平均收入选择计划等,并为农业灾害提供救援等等,构建起来一个完善的农场安全网络。

对于农业支持的手段应该更加多元化;集中财力重点补助粮食生产;农业支持政策应该网络化和体系化,避免盲目出台政策;对于农业的支持不应该只停留在行政层次,更应该法律化,进而实现项目化。

3 欧盟农业政策法规分析

在欧盟经济一体化的过程中,共同农业政策是很重要的一环,虽然备受争议,但是欧盟农业的发展成果却是有目共睹的,其在奶制品、禽肉和糖的出口量上已经超过了美国,摆脱了主要农产品处于净进口的不利状态。欧盟共同农业政策正在转化重点方向,走农业与农村并重的道路,将关注焦点投向农业环境与可持续发展上。《建立农产品统一市场折中协议》着眼于提升农业效率并达成农业市场稳定的目的,提升农业从业人员的收入。在1992年共同农业政策变动中,开始强调对农业结构的调整。在《走向2020共同农业政策―应对未来粮食、自然资源和区域挑战》中,提出在保障粮食生产的基础上,对自然资源进行最优化管理,进而维持农村发展的平衡。欧盟开始利用多种措施对农业支持,如价格支持、农业发展支持以及收入补贴等,并进一步提升其农产品市场的自由度。值得注意的是,欧盟的共同农业政策放弃了原来的封闭状态,进入到开放状态。

必须以粮食自给为核心制定农业政策;立足于生态农业和循环农业,发展多功能农业;基于多边贸易协议框架,加大对国内粮食产业的支持力度;可以适当放弃一些低效且处于垄断状态的农业生产领域,来获得农业谈判的主动权;学习欧盟的双边合作策略。

4 总结

中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农业政策对于农业发展的走向至关重要。虽然我国农业有了长足发展,但是仍然有很多不足。应借鉴世界农业先进国家的经验,汲取精华,根据我国农业发展现状,制定最合理的农业政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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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 1124-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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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行为影响粮食生产的论文

1农户行为理论

针对我国农地经营的特点,有学者认为,不同于国外农业的集约化、规模化生产,我国农户经营土地规模小、且土地细碎化严重,农户的生产很难如舒尔茨理论所认为的那样以市场为导向,同时我国当前农产品商品化率2006年已达到65.6%,也并不完全符合恰亚诺夫的理论。在这一背景下,有的学者在经典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农户行为目标的观点。如高帆认为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制度、技术进步使农户具有一种“过渡”性质,农户的生产目标正从满足自身需要向利润追求演变,但仍有显著的“半自给,半交易”特征。孔祥斌等认为随着经济发展阶段和水平不同,农户种粮的机会成本不断升高,农户的目标和土地利用方式也会随之发生三个阶段的变化,分别为追求粮食产量最大化、产量与利润最佳化、利润最大化阶段,随发展阶段的提高,农户会更少追求粮食产量,更多追求经济收益。江永红等从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的角度出发,将农户行为的不同目标视为制度、市场化水平、收入水平不同发展阶段农户不同突出需求的产物。“过渡理论”较好地解释了近年来我国农户行为目标的变化,也可以从一些学者实证研究中得到验证。李翠珍等发现改革开放后北京市粮食生产可以分为1978-1990、1991-1998、1999-2005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粮食作物种植面积最大,投入品持续增加,粮食单产逐渐提高,第二阶段粮食作物种植面积有所下降,粮食单产达到最高并保持稳定,第三阶段农户更加重视经济作物,粮食种植面积与单产均大幅下降。同时,学者发现尽管直接经济收益非常低,但是农户仍然重视粮食生产的原因在于种粮还有着某些间接受益,如对家庭基本生存的保障、较低的风险、以及粮食产品可以成为如畜牧业等其它较高收益生产的投入品。某些农户会优先种植作为主要口粮的粮食作物,之后再选择其它作物。

2农户行为对耕地质量影响

2.1农户行为对耕地利用质量影响

在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农用地分等定级规程》中,耕地质量评价指标由自然质量等、利用等和经济等别三者组成,当前的研究者也普遍认同耕地质量是耕地自然质量与利用质量的综合体,由土壤质量、地形坡度等自然因素与对耕地投入、管理水平、区位等社会经济因素共同构成。农户行为同时对耕地自然质量与利用质量产生影响。学者对农户行为对耕地利用质量影响的研究基本围绕耕地利用质量与耕地综合质量和粮食生产的关系上。例如徐梓津等根据贵州省关岭县的调查数据,提出了在确定耕地自然质量的基础上加入农户投入行为指标的耕地综合质量评价方法。张贞等提出了类似的加入农户投入行为的耕地质量修正方法,并且将农户收益看做耕地综合质量货币化的表现,利用Cobb—Douglas生产函数测算了不同农户投入行为对耕地产出的影响程度。石淑芹等应用GIS空间分析对东北地区耕地质量评价的研究中加入了对耕地利用质量的考量,将机械化程度、亩均化肥施用量、地膜施用量和农村用电量等农户技术选择、要素投入等行为作为耕地利用质量评价指标,并利用GIS软件计算了耕地利用质量、自然质量与粮食单产的相关系数。总体而言,目前的农户行为对耕地利用质量相关研究数量较少,角度较为单一,对耕地利用质量的评价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反应耕地综合质量的耕地产出,或以耕地自然质量变化为归依,从根本上说这是因为对耕地利用质量的本质的认识比较含混。

2.2农户行为对耕地自然质量影响

在与农户行为相关的耕地质量问题中,现有研究普遍将土壤质量作为耕地自然质量的标准,研究表明土壤质量受农户土地利用方式、技术选择、化肥、有机肥施用、秸秆还田等多种因素影响,现阶段学者们广泛探讨了农户不同经营行为的影响。综合性研究如杨景成等发现保护性耕作、提高复种指数、合理的轮作换茬、有机肥料和化肥的施用以及弃耕农田还林还草等保护性管理措施则能够显著地影响土壤有机质动态,提高农田土壤有机质含量。丁忠义等使用GIS空间分析对曲周县的研究对比了1980年与2002年的土壤调查数据,发现盐碱地治理、增施有机肥、秸秆还田等农户土地改良活动使该地区土壤有机质含量显著提高。土地利用方式方面,廖晓勇等对三峡库区万州地区的研究发现,不同的土地利用方式下土壤的通气、透水能力大小、人为扰动影响、表土覆盖程度各有不同,从各种理化标准看,耕地质量从优到劣的排序为林地>柑橘园>旱地。侯鹏程等比较了江苏省吴江市稻田、林地、桑园、菜地、果园、旱地六种常见土地利用方式,发现稻田的土壤质量显著高于其他利用方式。从培肥、耕作方式角度,学者们普遍认为长期投入有机肥、进行保护性耕作和秸秆还田有助于耕地质量的提高。如王鹏等在湖南省祁东县的研究认为,当地减少有机肥投入,增加化肥投入,导致耕地土壤有机质含量减少,理化性状变差,土壤自然肥力降低。邓祥征等基于土地动态模拟系统,运用CENTURY模型对我国各主要农业生产区农田土壤有机碳贮量变化进行了模拟与预测,研究表明实施秸秆还田与保护性耕作能够有效促进农田土壤有机碳贮量的增加。不过这种也有学者举出反例,如Campbell等研究发现,保护性耕作对土壤有机质的汇集作用很大程度上受到土壤肥力的影响,肥力贫瘠情况下免耕并不总能提高土壤有机质水平。

3农户行为对粮食生产影响

关于农户的不同生产行为对粮食生产的影响,学者们的注意力集中于肥料施用上。如宇万太等对海伦、沈阳、桃园三地的研究表明,农户施肥对作物产量形成的贡献率随气候热量增长由北向南逐渐由0.31提高至0.42。徐卫涛等利用我国31个省级地区1999-2007年的面板数据分析了当前粮食产量与化肥施用量关系,提出应当依靠科学施肥、增加替代要素投入等方式减少化肥投入,提高我国粮食生产效益。李忠芳对我国典型农田21个长期肥料试验的分析表明,在长期不施肥条件下玉米和小麦年平均产量表现为下降趋势,仅施用化肥时玉米、小麦和水稻的年产量同样呈、下降趋势,增施有机肥可提高作物产量。保护性耕作也受到一些学者的关注。如,黄国勤介绍了江西省稻田保护性耕作的12种常见模式及其效益。何进等根据1993-2000年在寿阳县和临汾市以及2002-2003年在定兴县的综合试验,发现采取深松与免耕耕作技术的试验地粮食产量均显著高于采取传统耕作技术的土地。刘立晶等对河北省的研究发现,当地保护性耕作使玉米和小麦产量提高分别达到11.8%和9.7%。

4农户行为影响因素及其对耕地质量与粮食生产影响研究

当前学者们的研究热点是农户对各种内外因素的响应以及这些因素引起的农户行为变化产生的影响,许多关于农户行为对耕地质量与粮食生产影响问题的研究也涵盖于该问题之中。

4.1经济因素

经济因素被认为是对农户行为产生影响的重要因素,根据经济学的基本假设,种粮收益的提高会提高农户种粮收入,激励农户进行更多的粮食生产,并保护用于生产的耕地。粮食价格水平是受到较多学者讨论的因素。如王竹芹等对2003-2009年26个省面板数据的研究则认为,粮价提高对于增加粮食种植面积和提高粮食产量具有显著促进作用。罗峦认为,即使在粮食商品化率比较低的时期,预期粮食价格也是刺激农户粮食生产行为的重要因素。Rosegrant等研究了印度尼西亚粮食作物的动态供给反应函数,利用1969-1990年的国家数据,分别对总产出模型、播种面积模型和单位产出模型进行估计,结果表明价格支持政策对印度尼西亚的粮食产量具有重要影响。也有研究者认为粮食价格对农户无法产生有效激励。陈飞等基于适应性预期模型对我国29个省市1995-2008年的面板数据,分析了预期价格因素对小麦、水稻、玉米三种主要作物生产的影响,发现预期价格水平的影响不并显著。张淑萍在河南省的调查发现,7成农户认为粮食价格不合理,8成农户认为种地不划算,表明当前粮食价格水平仍然偏低,一定程度的提高不足以对农户产生有效激励。持相同观点的还有廖洪乐等、丁忠义等。农业收入比例的影响也受到研究者的关注。谢蓉等通过对上海市郊本地与外来农户间的对比发现,农业收入比重较高的外来农户,有着较高的农业生产积极性。肖建英利用logistic回归分析的研究表明,农业收入比例与农户采取保护性耕作的意愿为正向关系,在1%水平上显著。赵华甫等研究了北京市平谷区的农户,由于户均耕地面积小,更加以地块细碎化,当地农户农业收入比重很低,农户大多兼业,因此缺乏耕地保护意愿。陈美球等通过对江西省952个农户的农户调查也发现,农民耕地保护积极性不高的主要因素是农业生产收入过低。在当前阶段,非农就业机会增加,农民的职业、收入来源逐渐多元化,农户兼业化趋势加剧,除了粮食价格,农民外出务工对粮食生产与耕地质量的影响受到研究者的广泛关注。非农就业带来的首要影响是农民劳动力相对价格产生变化,农户行为也会发生相应变化。田玉军、李秀彬、辛良杰等对宁夏回族自治区的研究表明,在非农就业机会增加引起的农业劳动力机会上升的影响下,农户倾向于选择水稻、玉米、马铃薯等劳动力要素边际收益更高的作物,种植结构也趋向于向这几种作物集中,一些质量较差的土地则被撂荒退出了生产。李德洗利用2010年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对河南省4200个农户调查的数据发现,在本地就业和外出务工的农户都在不同程度上减少了粮食播种面积、增加了小麦玉米的种植比重,但粮食亩均产量下降了。陈风波等发现,江汉平原地区农民的外出务工引起当地水稻种植制度由种植两季转为种植一季。钱文荣等还讨论了非农就业带来的汇款收入的影响。研究认为农民外出务工的汇款收入同时产生了增加化肥农药投入的正面因素与减少劳动力投入的负面因素,但总体上仍会引起水稻产量下降。李谷成等的研究也认为在农户外务工成员汇款的增加会降低在家务农成员的生产积极性,产生道德风险问题。

4.2农地产权制度因素

农地产权制度对农户行为的影响是长期以来研究者讨论的焦点问题之一。许多学者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出发,认为农地产权制度是刺激农户行为进而影响耕地质量变化的根本因素。如谭淑豪等认为不同的制度安排会产生不同的激励机制,如土地的频繁调整会降低了耕地产权的稳定性,将导致农户减少对土地的长期投资,代之以不利于耕地可持续发展的短期行为。石志恒等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农户进行调查研究也发现,更长的承包期限对农户耕地保护积极性则有正面影响。高明的农户调查中,三分之二的被访农户愿意对其承包土地作长期性投资,其余的农户不愿对承包地长期投入的主要原因是认为30年的承包期难以真正实现。马贤磊对江西省丘陵地区的农户调查研究表明,农地产权稳定性因素对农户的耕地保护性投资行为具有正向激励作用,同时农户的风险厌恶倾向加大了农地产权因素对农户耕地保护性投资的影响。张振环等利用Cobb—Douglas生产函数对我国1952-2008年的数据进行计量分析,显示出产权制度稳定性对耕地单产和质量变化有显著正向影响。

4.3耕地质量因素

由于更高质量的耕地给农户带来更高的预期收益和更低的生产成本与风险,因此研究者也将耕地质量本身作为刺激农户行为的重要因素进行了研究。如,石淑芹等应用GIS空间分析技术对东北地区的研究表明,因为中高产田的预期收益较高、由于灾害发生严重减产的风险较低,农户投入意愿较高。张衍毓等根据对陕西省横山县的'调查提出,农户对不同质量的土地有着不同的行为响应,因为对于较高质量土地有着更高的收益预期,因此对质量相对较高的土地倾向于投入更多的有机肥、化肥以及劳动,这使得不同质量土地之间的质量差异越来越大。孔祥斌等对北京市大兴区1982年、2000和2006年的农户土地利用和土壤肥力变化数据的研究表明,不同农户、不同地块利用投入的差异逐年增强,地块间肥力的空间差异性也显著提高。

4.4补贴政策因素

为实现粮食增收、耕地质量提高的目标,近年来我国农业补贴持续提高,许多学者认同通过补贴以及农业投资等方式引导农户。国外学者如Hellin和Schrader分析了瑞典农户秸秆还田的激励因素,提出了以政府为主体通过补贴来促进秸秆还田、减少直接焚烧的设想。国内的刘明月等采用logistic回归分析对河南省宝丰县农户调查数据进行研究显示,政策的补贴力度和对农户焚烧秸秆的处罚对农户是否采取秸秆还田有显著影响。高明认为提高种粮补贴额度是促进粮食生产的有力措施。但是,也有许多学者认为当前的粮食补贴政策并没有起到实效,如陈春生认为以政府为主体主导的粮食补贴与提高粮价本质上是短期性的,稳定粮食生产的重点还是在市场化改革之中培育出一个经营能力强、抗风险水平高的“主力农户”群体。张秀林等也不认同把提高收购价格作为促进生产的主要方式,而主张通过引入新技术等方式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农户自身竞争力。

5总结

保障粮食生产与改良耕地质量是我国政府高度关注的两大问题,在我国以小农户为主,农户是对耕地质量与粮食生产产生影响的最重要因素。相关研究从研究方法上看,既有理论研究也有实证研究;从研究内容上看,学者们研究了不同类别的农户行为对耕地质量与粮食生产的直接影响,也探讨了农户响应不同内外因素产生的间接影响。当前研究可以在以下几方面做出深化和拓展。第一,学者们对耕地利用质量本质的认识仍然是模糊的,在对其评价时所选取的指标各有不同,远不如对耕地自然质量标准的认同度之高,研究者还需要进一步明晰耕地利用质量的概念;第二,多数学者在分析农户决策时将农户视为以经济效益最大化为追求的理性人,但正如农户行为理论指出的,我国小农的行为处在“过渡状态”,其决策并非完全依据经济理性。因此,研究者可以尝试探索基于有限理性的农户行为影响。;第三,农户行为、耕地质量、粮食生产三者之间的影响相互交叉,而学者的研究往往仅针对其中两者,所以,对三者之间动态关系的分析可能会成为未来的研究方向。

我看行可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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玫瑰花的栽培技术论文篇二 玫瑰与粮食蔬菜间作种植研究 摘要玫瑰与蔬菜、粮食间作田间试验研究表明,玫瑰花与粮食蔬菜间作经济效益是单植玫瑰的倍,从地力、空间和时间3个方面分析了间作成功的机理;筛选出的7种优良模式,可在不同的条件下推广应用于生产。 关键词玫瑰;粮食;蔬菜;间作;效益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007-5739(2011)03-0119-01 StudyonIntercropstheGrainandVegetableintheField oftheRose WANG Gui-fang 1GUO Yong-lai 2ZHANG Jing-ju 2 (1 Pingyin Meteorology Bureau in Shandong Province,Pingyin Shandong 250400; 2 Pingyin Rose Research Institute) AbstractThe experiment about intercrop the vegetable and grain in the field of the rose was carried out. The result showed that the economic performance was times as planting the rose only,mechanism of the successful intercrop was analyzed from the land productivity,space and seven kinds of good modes which had been chosen could be applied to production. Key wordsrose;grain;vegetable;intercrop;benif 玫瑰是重要的香料植物,具有广泛的用途,可酿造玫瑰酒、腌制玫瑰酱、提取玫瑰油,玫瑰花蕾入药、作茶饮可预防和治疗心、脑血管疾病,玫瑰又具有抗逆性强、易于管理的特点,因此玫瑰的种植面积愈来愈大。为充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种植效益,笔者在总结群众多年玫瑰间作[1-2]种植经验的基础上,进行了14种种植模式的对比研究,筛选出了7种优良间作模式,为大面积推广提供科学依据。 1材料与方法 试验材料 供试甘蓝品种为中甘1号;西红柿品种为强丰;马铃薯品种为泰山1号;白菜品种为丰抗70;西瓜品种为郑杂5号;水萝卜品种为鲁萝卜4号;油菜品种为胜利;小麦品种为鲁麦13号或陕7859;大豆品种为鲁豆7号;甘薯品种为徐薯18号;玉米品种为鲁玉3号;谷子品种为鲁谷7号;花生品种为海花1号;大葱为章丘大葱;大蒜为苍山大蒜。供试玫瑰为五年生嫁接重瓣红玫瑰(Rosa rugosa cv. Plena)。 试验地概况 试验地位于平阴县玫瑰镇附近,为低山丘陵台地,土层深厚,具水浇条件。土壤为碳酸盐褐土,含有机质、全氮、全磷、碱解氮 mg/kg、速效磷 mg/kg、速效钾74 mg/kg。玫瑰密度 m× m,冠幅 m,株高 m,南北向栽植。 试验设计 试验设14个处理,每处理面积为333 m2,2次重复。在玫瑰行两侧各留60 cm作为营养保护带,中间 m做畦进行间作处理,施肥、浇水、病虫防治等管理按常规进行。 玫瑰与蔬菜的种植模式试验。设4个处理,分别为玫瑰间作甘蓝、西红柿(S1),1月下旬进行温炕育苗,2月下旬将小苗移入阳畦内进行二级育苗,3月中旬带土移栽入玫瑰行内;每畦栽3行,株距40 cm,栽后搭上塑料小拱棚,4月中旬撤棚;5月下旬甘蓝收获后,按每畦2行栽植西红柿,株距30 cm。玫瑰间作马铃薯、大葱、大白菜(S2),选用脱毒马铃薯,于2月中旬用10 μg/mL的赤霉素浸种30 min后,放置室内晾干,沙培催芽,3月上旬按每畦2垄点种,株距30 cm;6月中旬收完马铃薯后,在2垄中间挖沟,按5 cm的株距栽植1行大葱;9月上旬,在大葱两侧按50 cm的株距各栽植1行大白菜。玫瑰间作西瓜、水萝卜(S3),3月中旬按40 cm的株距点种1行西瓜,点种后覆盖塑料薄膜;7月中旬按20 cm的株距点种2行水萝卜。玫瑰间作油菜、芥菜(S4),10月上旬按40 cm的行距每畦播种2行油菜,翌年7月下旬按20 cm×50 cm的株行距点种2行芥菜。 玫瑰与粮食的种植模式试验。设6个处理,分别为:玫瑰间作小麦、大豆(L1),于10月上旬按20 cm的行距每畦播种6行小麦;于6月中旬按30 cm的行距播种4行大豆。玫瑰间作小麦、夏甘薯(L2),小麦种植同前;小麦收获后相距70 cm整2趟甘薯垄,按25 cm的株距进行栽植。玫瑰间作小麦、夏玉米(L3),小麦种植同前;5月中旬在小麦中间按40 cm×40 cm的株行距串种玉米。玫瑰间作春甘薯(L4),4月中旬,按30 cm×70 cm的株行距每畦栽植2行甘薯。玫瑰间作小麦、晚谷(L5),小麦种植同前;小麦收割后灭茬整地,按行距30 cm每畦播种4行谷子。玫瑰间作春花生(L6),4月下旬按20 cm×30 cm的株行距,每畦点种4行花生。 玫瑰与粮食蔬菜的种植模式试验。设4个处理,分别为:玫瑰间作小麦、大葱(LS1),小麦品种选陕7859,10月中旬播种,6月下旬按7 cm×60 cm的株行距,每畦沟植2行大葱。玫瑰间作小麦、水萝卜(LS2),小麦种植同前;7月中旬按20 cm×60 cm的株行距,起垄点种水萝卜。玫瑰间作大豆、菠菜(LS3),4月中旬按30 cm的行距播种4行大豆,大豆收获后于10月上旬整畦,撒种菠菜。玫瑰间作大豆、大蒜(LS4),大豆种植同前;寒露前种植大蒜,密度12 cm×30 cm。 玫瑰行间不进行任何间作作对照(CK),其他管理相同。 2结果与分析 生长情况 各种间作物的生长情况均表现良好。西红柿坐果率高,(下转第125页) (上接第119页) 果形好;大葱生长旺盛,葱白比例高;马铃薯一级薯块率达到70%。小麦和谷子茎秆粗壮,颗粒饱满,无倒伏现象,这是因为玫瑰为其创造了适宜的生长环境。花生和大豆植株长势虽好,但结果情况不如一般大田,靠近玫瑰的边行结果明显减少,饱满果率也显著降低。这是因为花生和大豆系喜光植物,玫瑰遮荫使其光合产物积累减少,玫瑰植株较高,阻碍了空气流通,也有一定影响。玉米长势健壮,结果情况好于大田,但由于其植株较高,对玫瑰遮荫较多,影响玫瑰生长较大。甘薯较一般大田差别不大,但其旺盛生长期易攀附玫瑰,影响玫瑰生长。 经济效益 从表1可以看出,14种处理的经济效益较CK均明显增加,处理间差异也十分显著,效益高者是CK的倍,效益最低者也为CK的倍。从3种种植模式看,以间作蔬菜效益最高,间作粮食作物效益最低。但是,间作蔬菜工作量大、用工多、肥水条件要求高,同时还要求一定的技术条件;相比之下,间作粮食作物省工省力、肥水及技术条件要求均较低;粮食和蔬菜混合间作,其效益等各方面均介于二者之间。 本文为全文原貌 未安装PDF浏览器用户请先下载安装 原版全文 机理分析 玫瑰间作成功的机理有以下3方面:一是合理分配地力。在距玫瑰根颈60 cm处,调查了3株嫁接玫瑰垂直剖面的根系的数量,调查结果见表2。从表2可以看出,嫁接玫瑰根系分布深广而且比较集中,距根颈60 cm处,75%的根系分布在20 cm土层以下,而蔬菜和粮食作物的根系则绝大部分分布在20 cm土层以上,这就避免了玫瑰与间作物互相争水争肥的矛盾。二是合理利用空间。玫瑰属灌木,自然高度在 m左右,冠幅在 m左右,可以通过整形修剪,把玫瑰控制在一定的空间范围内,一方面给间作物让出空间,另一方面也可防止玫瑰开花部位外移,更便于采花。在间作物的选择上,应选矮秆作物,以减小对玫瑰的影响。玫瑰与间作物还可以相互利用,例如大葱在有遮荫的条件下,生长旺盛,葱叶鲜绿,病虫害少。玫瑰遮荫,温度降低,可提前播种水萝卜,提前出售,增加经济效益。玫瑰可作防风墙,使间作物不易倒伏,还可阻挡病虫害的传播。间作物覆盖玫瑰行间,可减少地表水分蒸发并可防止杂草滋生。大豆、花生等豆科植物还可固氮,增加土壤肥力。三是时间分配合理。选择早春的马铃薯、春甘蓝,晚秋的大白菜及冬小麦,其主要生长期正是玫瑰叶面积系数较小的时期,能够充分地利用空间和光能。 3结论与讨论 在玫瑰与蔬菜的间作模式中,以间作甘蓝、西红柿和间作马铃薯、大葱、大白菜效益最高;玫瑰和粮食的间作模式中,以间作小麦大豆、小麦夏甘薯和小麦晚谷效益较高;玫瑰和粮食蔬菜的间作模式中,以小麦、大葱和小麦、水萝卜效益最好。这7种种植模式可作为优选模式进行大面积推广。玫瑰属天然香料植物,种植效益受市场影响较大,进行间作既可以充分利用土地资源[3-4],又可以降低种植玫瑰的风险。玫瑰效益好时,可少间作或不间作,充分利用空间使玫瑰立体开花;玫瑰效益差时,可重剪玫瑰,留出较多的空间进行间作。也可采用大行距栽植玫瑰,使间作物占用较大的空间,这样有利于实现机械化[5-6]。 4参考文献 [1] 余丽莉,庄文彬,董须光.玫瑰茄在漳浦县的种植表现及高产优质栽培技术[J].福建农业科技,2007(2):27. [2] ROY A R,王五湖.玫瑰茄间作油料和豆类作物的效果[J].热带作物译丛,1991(4):43. [3] 郑润芳,平金岭,刘洪�,等.鹤乡玫瑰栽培及扩繁技术[J].现代农村科技,2010(6):24. [4] 刘恒德,杜琳辉,排孜来提・托合提,等.和田地区食用玫瑰种植现状调查[J].农村科技,2009(6):119-120. [5] 侯杰.多季玫瑰生产栽培技术[J].中国农村小康科技,2009(3):40-41. [6] 毕敏.白玫瑰栽培技术要点[J].农村实用技术,2010(6):51. 看了“玫瑰花的栽培技术论文”的人还看: 1. 玫瑰花的繁殖方法 玫瑰花的栽培方法 2. 水养玫瑰花怎么养 玫瑰花的栽培步骤 3. 小麦的种植方法介绍 4. 关于玫瑰与爱情的短文章 5. 关于园艺技术论文范文

春秋战国时期诸侯争霸,战争纷起,人们对于农业生产的重要性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当时的思想家都对农业的重要性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其中管仲的说法最有代表性。管仲不仅有“仓禀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这样的名句,更把农业生产与国强民富联系起来。他还告诫统治者,“凡有地牧民者,务在四时,守在仓禀。”基于此种认识,一些诸侯国提出了“耕战”的口号,并通过鼓励农民发展农业生产,多打粮食,支援战争。这其中秦国的作法最为成功。史载:“秦孝公用商君,坏井田,开阡陌,急耕战之赏。虽非古道,犹以务本之故,倾邻国而雄诸侯。”秦国的胜利,实际上是农业的胜利。在一些诸侯国积极致力于鼓励农民进行耕战的同时,一些思想家也都从不同的立场提出了自己关于农业问题的看法,形成为农家,成为当时诸子百家之一。《汉书·艺文志》说:农家者流,盖出自农稷之官。播百谷,劝耕桑,以足衣食,故八政一曰食,二曰货。孔子曰“所重民食”,此其所长也。及鄙者为之,以为无所事圣王,欲使君臣并耕,誖上下之序。从中可以看出,先秦农家可以分为两派:一派其学说的内容带有“官方农学”的色彩;另一派学说则带有“鄙者农学”或“平民农学”的色彩。无论是带有“官方农学”色彩的农家,还是带有“鄙者农学”色彩的农家,其学说均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关于社会政治的主张,另一方面是关于农业科学技术的知识。《汉书·艺文志》所载农家的著作共9种,其中《神农》20篇和《野老》17篇系“六国时”作品。前者为“诸子疾时,怠于农业,道耕农事,托之神农。”后者据东汉人应劭所说是“年老居田野,相民耕种,故号野老”。而这些作品现都已失传。保存至今的属于先秦时代的农学文献,仅有被《汉书·艺文志》列为“杂家类”的《吕氏春秋》中的《上农》、《任地》、《辩土》、《审时》四篇。《吕氏春秋·上农》,上农即“尚农”,阐述农业生产的重要性,以及鼓励农桑的政策和措施。《任地》等三篇是先秦文献中讲述农业科技最为集中和最为深入的一组论文,论述了从耕地、整地、播种、定苗、中耕除草、收获以及农时等一整套具体的农业技术和原则,内容十分丰富。其中《任地》带有总论的性质,《辩土》和《审时》带有分论的性质。《任地》提出了农业生产中的十大问题,和土地利用的总原则,即所谓“耕之大方”,还论述掌握农时的重要性和方法。《辩土》主要是谈耕作栽培技术方法的,即所谓“耕道”。首先谈“辩土”而耕的一些原则。接着谈耕作栽培中要防止“三盗”,即地窃、苗窃和草窃。亟言不合理畎亩结构的危害。以后依次谈播种和中耕的技术原则。《审时》主要论述掌握农时的重要性。《任地》等三篇的出现,标志着传统的精耕细作技术已初步形成。这一时期的精耕细作主要有以下的一些特征:1、深耕。春秋、战国时期,铁农具开始广泛使用,这为历史文献和考古发掘所证实。与此同时,牛耕也已出现。这些都为农业生产中实现精耕细作准备了条件。到了战国时期,深耕得到广泛提倡。深耕,要求“其深殖之度,阴土必得”,这样做的好处在于可使耕过的土地“大草不生,又无螟蜮,今兹美禾,来兹美麦。”除了对深的要求外,《吕氏春秋·任地》还提出,根据土壤自身的状况,进行耕作调整的总原则和一些具体的原则。《吕氏春秋·任地》云:“凡耕之大方:力者欲柔,柔者欲力;息者欲劳,劳者欲息;棘者欲肥,肥者欲棘;急者欲缓,缓者欲急;湿者欲燥,燥者欲湿。”这段话的大致意思是:刚硬的土壤要使它柔软些,柔软的土壤要使它刚硬些;休闲过的土地要开耕,耕作多年的土地要休闲;瘦瘠的土地要使它肥起来,过肥的土地要使它瘦一些;过于着实的土地要使它疏松一些,过于疏松的土地要使它着实一些;过于潮湿的土地要使它干爽些,过于干燥的土地要使它湿润些。这表明,春秋战国时期,在土壤耕作方面已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2、畎亩。夏、商、西周时期,旨在排水防渍的垄作法即已形成,时称为“亩”。春秋战国时期,垄亩法得以发展,成为畎亩法,着眼点除排水防涝之外,更有抗旱保墒。这就是《任地》提出的“上田弃亩,下田弃畎”。“上田弃亩”,是说:在高田里,将作物种在沟里,而不种在垄上,这样就有利于抗旱保墒。“下田弃畎”是说,在低田里,作垅,把庄稼种在垄(亩)上,有利于排涝。《吕氏春秋》中还对亩和畎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如,“故亩欲广以平,畎欲小以深;下得阴,上得阳,然后咸生。”(《辩土》)意思是说,垄应该宽而平,沟应该窄而深。畎亩的耕作有其相配套的农具,畎亩的规格以其所使用的农具为标准:“所以六尺之耜所以成亩也,其博八寸所以成畎也。”(《任地》)对于垄的内部构造,则提出“稼欲生于尘,而坚于坚”,就是要创造一个“上虚下实”的耕层结构,为农作物生长发育创造良好的土壤环境。3、慎种。《吕氏春秋》提出农业生产要消灭“三盗”,其中之一便是要消灭“苗窃”,即消灭由于播种过密,又不分行而造成的苗欺苗,彼此相妨现象。消灭苗窃要从播种抓起,要“慎其种,勿使数,亦无使疏”,也就是说,播种量要适当,不要太密,也不要太稀。而且要因地制宜地确定播种密度。“树肥无使扶疏,树硗不欲专生而族居”,即肥地宜密,瘠地宜稀。否则“肥而扶疏则多批,硗而专居则多死”。这是有关合理密植原则的最早论述。在株行距上,要求“衡(横)行必得,纵行必术”,做到“正其行,通其风,#心(必)中央,帅为泠风”。即要求纵横成行,以保证田通通风,即使是大田的中间,也能吹到和风,而不致郁闭。这表明当时已有等距全苗的观念。在覆土要求上,《辩土》篇指出“于其施土,无使不足,亦无使有余”,即要求覆土厚度要适当,既不要过多,也不要大少,固为,“厚土则蘖不通,薄土则蕃轓而不发”。实际上,当时除了对覆土有厚薄的规定之外,更多的是对就覆土要个要求,这就是“疾耰”和“熟耰”。耰,即碎土、覆种的意思。而疾和熟,而是要求在深耕之后,立即把土块打碎,用细致均匀的土壤来覆土。4、易耨。耨,又称为耘。即中耕除草。战国时期,提出了易耨和熟耘的要求,则是要求中耕除草做得迅速而细致。只有这样才能消除草窃。然而,中耕的意义还不仅在于此,因为古人在中间的同时,还要进行间苗。《吕氏春秋·辩土》指出:“苗,其弱也欲孤,其长也欲相与居(俱),其熟也欲相扶,是故三以为族,乃多粟。”从作物生长的动态上,指出了掌握合理密植的标准,即在苗期,苗间应相互孤立分离,使其有充分的生长余地;长大后,恰好使植株互相靠近,即相当于现代所谓的“封行”;到成熟时,植株因分蘖增多(三以为族),株间互相紧靠在一起,既可防止倒伏,又能最大限度地利用地力和阳光,从而保证获得最高的产量(乃多粟)。为了达到这个标准,于是有间苗的出现。而间苗又主要是通过中耕除草进行的。“耨柄尺,此其度也,其耨(博)六寸,所以间稼也。”(《任地》)具体间苗时,还要“长其兄而去其弟”,即要求间去弱苗。因为“先生者美米,后生者为秕”。5、审时。农业生产的一大特点是强烈的季节性。孟子说:“不违农时,谷不可胜食也。”《吕氏春秋·审时》则说:“种禾不时,不折必稴,稼熟而不获,必遇天灾。”“凡农之道,厚(候)之为宝”。书中依次论述了禾、黍、稻、麻、菽、麦六种从事播种得时、先时、后时对该种作物产量和质量的不同影响,最后从产量和质量的对比中,论证了“得时之稼兴,失时之稼约”结论。这是针对播种期而言,实际上农业生产的每一个环节都有时间上的要求。以耕期而言,土质不同,耕作期也有先后,土质粘重的“垆土”,应当先耕,而土质轻松的“靹土”,即使耕得晚些,也还来得及。为了确定适耕期,《吕氏春秋》中还总结了看物候定耕期的经验,指出:“冬至后五旬七日,菖始生,菖者,百草之先生者也,于是始耕。”这是以菖蒲出生这个物候特征,作为适耕期开始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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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施巴大道上,有个名曰柴家荒塘的小地方,汛塘遗址早已湮灭,但地名却保留至今。 柴家荒塘,大致范围在今耀英坪西北面的高山上。1958年以前,它属于建始县高峰乡,是巴东和建始两县接壤地。据清同治《建始县志》记载:“清施南协共十八汛一百三十塘,共汛塘兵九百一十六名,驻防建始县城,把总一员,分防一汛十六塘,每塘兵五名。石门汛前往巴东县城的驿道上分别设有连三坡塘、柴家荒塘和杨柳荒塘。 看得出,柴家荒塘是清军绿营施南协属下的最基层的一处汛塘,相当于是施南府到宜昌府巴东的官道上的一处治安检查站。从柴家荒塘继续往东行,便是有名的“四十五里杨柳荒”。清道光《施南府志》添设健足章程一文记载:“乾隆二十年,宜昌府移据巴东县详,据马夫等禀,差使烦多,马夫额设无几,势难分身兼顾,且马递施南公文路途崎岖,内有杨柳荒三十余里深林密箐,并无居民店铺,每积雪凝冰与春夏雨发泥深尺许,滑溜难行,更有箐口原途荒山甚多而虎豹熊豺之类时常出没,请饬令各铺兵若值夜晚,遇公文驰递到铺,即持火把送公文得以迅速详奉……”此官方公告中提及的箐口、杨柳荒就是今天柴家荒到绿葱坡一带高山地域,冬日冰天雪地、山路崎岖难行,也是施巴大道上有名的“背脚子不敢打杵,货郎子不敢摇鼓”之地。 施巴大道沿途保留下来的柴家荒、鲜家荒、袁家荒等地名都是过去荒郊野外,渺无人烟之地。这个“荒”字,却把先辈移民们在这荒榛遍地,虎豹横行的深山里,刀耕火种,开荒垦地的画面展现在我们面前。柴家荒山顶的孙家堡就是明证,今天耀英坪的大姓孙家先祖起初就是落业在这处山堡而后繁衍兴盛的。孙氏先祖历经千辛万苦,从荆州府江陵长途跋涉到此地,在柴家荒山顶“伐木支椽,上覆茅草,遮蔽风雨,开荒种地”。据史料记载,施巴古道是古人从三峡巴东弃舟而后转陆路入川的.一条重要路径。90年代初,在柴家荒古道附近出土的一组精美青铜编钟,便是当时楚国贵族逃亡蜀地途中时窖藏在此地的。他们试图等到从蜀地返楚时再取走的,那知他们竟一去不复返了,为世人留下一件稀世珍宝的同时也见证了古道的源远流长。到了清康乾两朝“湖广填四川”时期,大量流民继续由此道前往四川,结果半道上便获知四川已经人满为患的消息,这些流民只好就地插占为业垦大荒了,才使得这施巴古道两侧的高山密箐之间,有了人烟村落。 到了清光绪年间,张之洞主政湖广时期,张为方便赈灾,把往日的施巴古驿道扩宽为青石板大道。张之洞全权委派蔡国桢为施宜、施巴两条大道的筑路委员,前来巴东督办此工程。蔡对路线做了些许调整因,施宜大道通行后,施宜大道到了界碑垭后,由此分路前往巴东县城要比之前途径石门河节省许多路程。于是新修的石板路把过去从石门河、柴家荒,再到祖师殿的这一段驿道完全废弃,而是到了马家坪后才重新和以前驿道汇合。施巴大道和施宜大道一样,全部采用青石条铺路。从界碑垭到巴东陈家码头全程共计160华里。改造此路耗资45000串,整整费了一年多时间才最终完工。竣工验收后,张之洞饬令在施巴、施宜两大道分路的界碑垭立下了路碑一座,令沿途团绅、店铺、居民等人对道路“偶有损动,认真补整,以期历久常新”。 随着清府塘汛撤销,古道渐渐湮没,柴家荒塘也随之废弃,仅仅留下了柴家荒这个小到只有邻近百姓才知道的地名。过去沿着驿道而居的乡民也逐渐搬离此地,让施巴古道上的众多小村落重新回到从前荒郊野岭的境况。为了追求出行的便捷,人们往往会依交通要道而居。试想一下,现在有许多古镇之所以能够保留下来,跟很多古道荒芜,另辟蹊径是密不可分的。所以说上天也是公平的,那些地处便捷繁华的枢纽之地因反复的重建而变的物不是人也非矣,一些偏远僻静的古镇老村反倒容易被保留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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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预览: 参考文献格式国家标准(z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UDC GB 7714-87 文后参考文献着录规则 Descriptive rules for bibliographic references 国家标准局 1987 - 05 - 05 批准 1988 - 01 - 01 实施 l 引言 本标准规定了各型别出版物中的文后参考文献的着录专案、着录顺序、着录用的符号 、各个着录专案的着录方法以及参考文献标注法。 本标准专供著者与编者编纂文后参考文献使用,而不是图书馆员、文献目录编纂者以 及索引编辑者使用的文献着录规则。 2 名词、术语 文后参考文献:为撰写或编辑论著而引用的有关图书资料。 识别题名:国际连续出版物资料系统 (ISDS) 认可的某种连续出版物唯一的名称。 3 着录专案与著录格式 本标准分别规定了专著、连续出版物、专利文献、专著中析出的文献以及连续出版物中析 出的文献的着录格式。在五种着录格式中,凡是标注“供选择”字样的着录专案系参考文 献的选择专案,其余的着录专案系参考文献的主要专案。可以按本标准第 6 章的规定或根 据文献自身的…… 免费的,直接下载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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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工程措施及其作用研究

水土保持是防治水土流失,保护、改良与合理利用水土资源,维护和提高土地的生产力,以利于充分发挥水土资源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建立良好生态环境的事业。水土保持的物件不只是土地资源,还包括水资源。水土保持的内涵不只是保护,而且包括改良与合理利用。

对于水土保持工作,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地定义: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主要涉及预防、治理以及成果管护3个层面。预防主要是针对一些尚未造成水土流失或水土流失状况较轻的地区,在这一地区除了要采取植物"工程等技术措施外,还要加大水土保持宣传,激发地区人民的积极性以及保护意识。而治理则是针对已经发生水土流失现象的地区,这一地区会采取植物、工程以及耕作措施等进行治理。成果管护是水土保持工作的最后一个步骤也是非常关键的环节,它可以有效巩固水土保持工作的效果。

一、水土保持的目标和任务

我国是世界上水土流失较严重的国家之一,其水土流失的基本特点是:分布广、型别多、强度高、危害深、治理难度大。黄土高原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绿洲生态环境恶化、天然草场退化、山区生态屏障破坏导致的水资源涵养功能下降等问题严重制约着我国生态环境改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在新的形势下,水利部确立了以水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维系良好的生态环境,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保障的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基本思路,明确了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的“三大目标”、“四项任务”。

1、水土保持生态建设三大目标

(1)在有效减轻水土流失、减少进入江河泥沙的同时,加强对化肥、农药等面源污染的控制和对重点江河湖库周边的水源保护及生态改善。

(2)在大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同时,突出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开发,集约、高效、可持续利用水土资源,有效增加农民收入。

(3)在改善生态环境,减轻干旱、洪涝灾害的同时,重视城乡人居环境质量的改善,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建设美好家园,提高人民生活质量。

2、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四项任务

(1)预防监督

重点加强对主要供水水源地、库区、生态环境脆弱区和能源富集、开发集中区域等水土流失的预防保护和监督管理,把专案开发建设过程小造成的人为水土流失减低到最低程度。

(2)综合治理

继续加强长江、黄河上中游、东北熙土区等水上流失严重地区的治理和防沙治沙工程建设,坚持以小流域为单元进行综合整治。有条件的地方,大力推进淤地坝建设。

(3)生态修复

在地广人稀、降雨条件适宜的地区实施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工程,通过封育保护、封山禁牧,利用生态的自我修复能力促进大范围的水上保持生态建设。

(4)监测预报

加强水土流失收测和管理资讯系统建设,提高水土流失的监测预报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水土流失所造成的灾害。

二、水土保持措施的分类

水土保持措施是指在水土流失区,为防治水土流失,保护、改良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而采用的农业技术措施、林草措施、工程措施的总称。水土保持农业技术措施、林草措施、工程措施是水土流失综合防治措施体系的主要组成都分,三种措施相互结合形成完整的综合防治措施体系。

(1)水土保持农业技术措施

在水蚀和风烛的农田中,采用改变小地形、增加植物被覆、地面覆盖和增强土壤抗蚀力等方法,达到保水、保土、保肥、改良土壤、提高产员的农业技术方法,即为水土保持农业技术措施,又称水土保持农业耕作措施。

(2)水土保持林草措施

为保护、改良与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在水土流失地区采用的人工或飞播造林种草、封山育林育草等措施,统称水土保持林草措施。

(3)水土保持工程措施

工程措施是指为防治水土流失危害,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而修筑的各项工程设施,包括治坡工程(各类梯田、台地、水平沟、鱼鳞坑等)、治沟工程(如淤地坝、拦沙坝、谷坊、沟头防护等)和小型水利工程(如水池、水窖、排水系统和灌溉系统等)。

三、水土保持工程措施的分类及其作用

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是小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措施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它与水土保持生物措施及其他措施同等重要,不能互相代替。水土保持工程研究的物件是斜坡及沟道中的水土流失机理,即在水力,风力,重力等外营力作用下,水土资源损失和破坏过程及工程防治措施。

1、水土保持工程的分类

我国根据兴修目的及其应用条件,水土保持工程可以分为以下4种类型:①山坡防护工程;②山沟治理工程;③山洪排导工程;④小型蓄水用水工程。

2、不同水土保持工程措施的作用

(1)山坡防护工程及其作用

属于山坡防护工程的措施有:梯田、拦水沟埂、水平沟、水平阶、水簸箕、鱼鳞坑、山坡截流沟、水窖(旱井)、以及稳定斜坡下部的挡土墙等。

山坡防护工程的作用在于用改变小地形的方法防止坡地水土流失,将雨水及融雪水就地拦蓄,使其渗入农地、草地或林地,减少或防止形成地面径流,增加农作物、牧草以及林木可利用的土壤水分。同时,将未能就地拦蓄的坡地径流引入小型蓄水工程。在有发生重力侵蚀危险的坡地上,可以修筑排水工程或支撑建筑物防止滑坡作用。

(2)山沟治理工程及其作用

属于山沟治理工程的措施有:沟头防护工程、谷坊工程,以拦蓄和调节泥沙为主要目的的各种拦沙坝,以拦泥淤地,建设基本农田为目的的淤地坝及沟道防护工程等。

山沟治理工程的目的在于防止沟头前进、沟床下切、沟岸扩张,减缓沟床纵坡、调节山洪洪峰流量,减少山洪或泥石流的固体物质含量,使山洪安全排泄,对沟口冲积锥不造成灾害。

(3)山洪排导工程及其作用

属于山洪排导工程的措施有排洪沟、导流堤等。

山洪排导工程的作用在于防止山洪或泥石流危害沟口冲积锥上的房屋、工矿企业、道路及农田等,具有重大的经济意义。

(4)小型蓄水用水工程及其作用

属于小型蓄水用水工程的措施包括小水库、蓄水塘坝、淤滩造田、引洪浇地、引水上山等。

小型蓄水用水工程的作用在于将坡地径流及地下潜流拦蓄起来,减少水土流失危害,灌溉农田,提高作物产量。

四、坡面治理工程

坡面在山区农业生产中占有重要地位,斜坡又是径流的策源地,水土保持要坡沟兼治,而坡面治理是基础。坡面治理工程包括斜坡固定工程、山坡截流沟和沟头防护工程等。

1、斜坡固定工程

斜坡固定工程是指为防止斜坡岩土体的运动,保证斜坡稳定而布设的工程措施,包括挡墙、抗滑桩、削坡、反压填土、排水工程、护坡工程、滑动带加固工程和植物固坡措施等。

2、山坡截流沟

山坡截流沟是在斜坡上每隔一定距离修筑的具有一定坡度的沟道。

(1)截流沟

山坡截流沟能截短坡长,阻截径流,减免径流冲刷,将分散的坡面径流集中起来,输送到蓄水工程里或直接输送到农田、草地或林地。山坡截流沟与等高耕作、梯田、涝池,沟头防护以及引洪浇地等措施相配合,对保护其下部的农田,防止沟头前进,防治滑坡,维护村庄和公路、铁路的安全有重要的作用。

(2)梯田

梯田是基本的水土保持工程措施,对于改变地形,减沙、改良土壤,增加活性,改善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等都有很大作用。

3、沟床固定工程

沟床固定工程为固定沟床,拦蓄泥沙,防止或减轻山洪及泥石流灾害而在山区沟道中修筑的各种工程措施,谷坊、拦沙坝、淤地坝、小型水库、护岸工程等,称为沟道治理工程。沟床固定工程主要防止沟道底部下切,固定并抬高侵蚀基准面,减缓沟道纵坡,减小山洪流速。沟床的固定对于沟坡及山坡的稳定也具有重意义。沟床固定工程包括谷坊、防冲槛、沟床铺砌、种草皮、沟底防冲林带等措施。欧洲荒溪治理中的沟床固定工程称为固床坝、潜堰;日本防沙工程中的沟床固定工程有固底坝、防冲坝等。

(1)谷坊工程

谷坊是山区沟道内为防止沟床冲刷及泥沙灾害而修筑的横向挡拦建筑物,又名冲坝、沙土坝、闸山沟等。谷坊高度一般<3 m,是水土流失地区沟道治理的一种主要工程措施。谷坊的作用:①固定与抬高侵蚀基准面,防止沟床下切;②抬高沟床,稳定山坡脚,防止沟岸扩张及滑坡;③减缓沟道纵坡,减小山洪流速,减轻山洪或泥石流灾害;④沟道逐渐淤平,形成阶地,为发展农林业生产创造条件。

谷坊的主要作用是防止沟床下切冲刷。因此,在考虑沟段是否应该修建谷坊时首先应当研究该段沟道是否会发生下切冲刷作用。

(2)拦沙坝工程

拦沙坝是以拦截山洪及泥石流(荒溪)中固体物质为主要目的,防治泥沙灾害的挡拦建筑物。它是荒溪治理主要的沟道工程措施,坝高一般为3~15 m,在黄土区亦称泥坝。

在水土流失地区沟道内修筑的拦沙坝,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功能:①拦蓄(包括块石)泥沙对下游的危害,便于下游对河道的整治;②提高坝址处的侵蚀基准,减缓了坝上游淤积段河床比降,加宽了河床,并使流速和径流深减小,从而大大减小了水流的侵蚀能力;③淤积物淤埋上游两岸坡脚,由于坡面比降降低,坡长减小,使坡面冲刷作用和岸坡崩塌减弱,最终趋于稳定,因沟道流水侵蚀作用而引起的沟岸滑坡,其剪出口往往位于坡脚附近。拦沙坝的淤积物掩埋了滑坡体剪出口,对滑坡运动产生阻力,促使滑坡稳定;④沙坝在减少泥沙来源和拦蓄泥沙方面能起重要作用。拦沙坝将泥石流中的固体物质堆积库内,可以使下游免遭泥石流危害。如前苏联阿拉木图市麦杰奥地区采用定向大爆破修建了一座高达115 m的拦坝,1973年7月15日在小阿拉木图河发生了一场特大泥石流,该坝拦蓄了400×104m3的固体物质,使阿拉木图市避免了一场泥石流灾害。

(3)淤地坝工程

淤地坝系指在沟道里为了拦泥、淤地所建的坝,坝内所淤成的土地称为坝地。淤地坝主要目的在于拦泥淤地,一般不长期蓄水,其下游也无灌溉要求。随着坝内淤积面的逐年提高,坝体与坝地能较快地连成一个整体,实际上可看作是一个重力式挡泥(土)墙。一般淤地坝由坝体、溢洪道、放水建筑物3个部分组成,溢洪道是排泄洪水建筑物,当淤地坝洪水位超过设计高程时,就由溢洪道排出,以保证坝体的安全和坝地的正常生产。放水建筑物多采用竖井式和卧管式,沟道常流水,库内清水等通过排水装置排泄到下游。反滤排水装置是为排除坝内地下水,防止坝地盐碱化,增加坝坡稳定性而设定的。淤地坝设计、施工、管理技术与水库有相同的方面,也有不同的方面。淤地坝在构成上也要求大坝、溢洪道和放水涵管“三大件”齐全,但由于它主要用于拦泥而非长期蓄水,因此,淤地坝比水库大坝设计洪水标准低,坝坡比较陡,对地质条件要求低,坝基、岸坡处理和背水坡脚排水设施简单。淤地坝在设计和运用上一般可不考虑坝基渗漏和放水骤降等问题。

五、结语

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是小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措施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它与水土保持生物措施及其他措施同等重要,不能互相代替。另外水土保持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之间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的主要作用是通过修建各类工程改变小地形,拦蓄地表径流,增加土壤入渗,从而达到减轻或制止水土流失,开发利用水土资源的目的。根据所在位置和作用,可分坡面治理工程、沟道治理工程和护岸工程三大类。

各类措施特别是工程措施与林草措施之间、始终存在着互相依赖,相辅相成的关系。水土保持工作对发展山区、丘陵区和风沙区的生产和建设,整治国土、治理江河、减少干旱和风沙灾害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 参考文献: 《土木工程概论》(罗福午主编) 《施工技术》期刊 《城市勘测》 《建筑结构学报》 《景观设计》 《工程建筑与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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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有: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档案》 《公路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参考文献。

耕地保护论文题目

参考下:关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若干问题的思考 摘 要 本文通过回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历史变化过程,分析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问题和矛盾,针对新一轮规划修编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和矛盾,结合国家、江苏省有关政策规定和实际,主要以定性研究的方式提出若干方法和途径。 关键词 土地规划;修编;研究;江苏省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城乡建设、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重要依据。2004年6月,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和修编前期调研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133号),着手启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2005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32号),正式开始了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并对有关工作内容提出了比较明确的要求和规定。为开展好此项工作,结合江苏省的土地利用规划工作的实际,我们对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粗浅的分析和思考。希望通过找出问题和矛盾的解决办法和出路,为做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提供一点思路。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发展历程 (一)第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87—2000年) 1986年,我国颁布实施了建国以来历史上第一部对城乡土地利用活动统一规范管理的《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1987年,我国第一轮覆盖全国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开始展开,到1992年前后在全国普遍推开,规划的目标年为2000年。 该轮规划主要思路是借鉴农业区划成果、国土规划成果和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土地利用规划指南》,以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协调各部门用地需求为重点,提出实现“一保吃饭,二保建设”的规划目标。江苏省按照以上要求和有关技术路线,编制了首轮《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87—2000年)》,但由于当时客观原因的存在,该轮规划编制完成后,基本上没有得到实施。 (二)第二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 1996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提出对第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编的设想。在1997年全国宏观经济调控和严格保护耕地的环境和政策背景下,结合中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和修订《土地管理法》的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第二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即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1997年开始,江苏省展开了《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的编制与修订工作,并于2000年基本结束。该轮规划基期年为1997年,规划目标年为2010年,并远景展望至2030年;其重要特点是形成了一套较为成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路线和规程及规划控制指标体系,建立了乡、县、市、省和国家的五级土地利用规划体系和管理方法,为保护耕地尤其是强化对基本农田的保护,节约利用土地资源,合理控制建设用地规模特别是规划建设占用耕地数量,兼顾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统一,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第一、二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意义和作用 第一、二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加强了对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的保护,保障了经济建设合理的用地需求,一定程度上带动了区域之间、城乡之间的协调发展,优化了生产力布局,提升了经济发展的质量,改善了生态环境建设,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但是由于社会经济、技术和政策制度因素的影响导致规划适用性不足,规划管理的风险与难度加大: 1、社会经济因素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影响 ⑴规划编制与实施阶段巨大的宏观经济环境差异导致规划适用性不足 1998年以来,江苏省经济投资规模逐年递增,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年均增长率达%,远高于同期GDP平均增长速度。同时,基础设施建设、城镇新区开发、(新)工业集中区的发展使耕地占用率显著上升。社会经济宏观环境变化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目标(如建设用地总规模与耕地保护)产生强烈冲击,客观上影响了规划实施进程。 ⑵经济总量急剧扩张与经济结构大幅调整加大了规划管理的风险与难度 人口总量增长、固定资产投资与经济结构调整是规划实施期间江苏省建设用地扩展的主要驱动力,其中人口总量增长1%,建设用地增加%;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建设用地平均增加%;二三产业增加值比重在现有水平上提升1%,苏南地区建设用地数量将增加%,苏中地区建设用地数量将增加%,苏北地区建设用地总量将增加%。 事实上,外延式发展导致的高速经济增长不仅成为江苏省耕地资源快速减少的主要原因,同时也是江苏省日益严峻的生态环境危机的主要原因。虽然现有规划编制过程中对江苏省经济增长速度有较为准确的把握,但受数据资料等因素影响,长期以来我们对土地利用结构变化与经济增长的数量关系把握不够充分,加上对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进程过于乐观,直接导致经济增长对土地利用结构的冲击远远超出规划预期。 江苏发展实际表明,大部分地区都不可 能超越经济增长的阶段性。虽然江苏部分地区已经具备发展高科技产业的实力和经济水平,但对于大部分地区而言,不可能通过大力倡导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就能够使经济增长中的土地代价(主要表现为农业用地和生态用地损失)在短期内迅速下降。同时,实证研究也表明,在经济较为发达的苏南地区,第三产业相对于第二产业比重的上升已经对建设用地规模扩展起到了显著的抑制作用;在苏中地区,这一经济变量对建设用地扩展的作用方向为负,但不显著;在苏北地区,这一经济变量对建设用地扩展的作用方向为正。这更加充分地说明,经济增长过程中从建设用地迅速扩展到平缓增加不可能一蹴而就,只能是经济发展自身演进的结果。 现行规划对产业结构调整引起的土地利用变化强度整体估计不足,同时对产业结构升级对建设用地扩展的抑制作用过分乐观,从而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难度估计不足,在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设计上缺乏适度弹性,导致不同地区、不同规模城镇的扩展均超出预计水平。 2、技术因素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实施的影响 ⑴数据不足是现行规划科学性的重要障碍 现行规划编制的基期年时值国家完成全国土地利用详查资料汇总工作,因此规划现状资料的完备性与准确性在很大程度上能够满足规划的部分需要。但是由于土地利用历史资料缺乏、部分地区土地数据严重失真和1996年进行全省、全国土地详查数据汇总时部分地区(主要是经济发达地区)的土地数据并未及时更新,导致现行土地利用规划编制的数据基础失实,使得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数据资料相对不足。 ⑵规划灵活度不够是规划方案实施难的一个原因 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是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本指导思想。虽然《土地管理法》要求省级政府负责辖区内的耕地总量平衡,但并未从区域土地利用效益差别与比较优势角度出发设计出能够灵活实施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政策体系。 ⑶基础性研究不足影响现行规划的实用性 虽然江苏省现行土地利用规划在首轮规划基础上采用了改进后的规划方法与规划理念,但是由于受数据约束与理论研究限制,规划方法在融合土地利用结构演变规律与政策调控意愿方面的实用性不强。由于缺乏关于经济发展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关系的基础性研究,导致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难以兼顾政策目标与土地利用现实。 3、政策制度因素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影响 ⑴土地产权制度不完善导致规划控制对象不够明确 土地产权边界不清与产权主体模糊是当前我国重要的土地问题,对土地利用规划实施造成了不利的影响。土地产权问题一方面使土地利用规划的实施主体——地方政府行为发生偏离,同时使规划缺乏民众监督的支持。 ①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土地产权关系与利益的不一致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地方层次缺乏自我实施的基础。 ②集体土地产权关系不清与所有权主体缺位也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产生不利影响。 ③由于土地产权关系与利益关系模糊,规划实施的公众监督机制难以运作,使规划实施监督成本相对高昂,违反规划用地的行为时有出现。 ⑵土地市场化配置机制未充分形成致使规划在实施中发生偏差 由于现行规划的编制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土地利用从粗放经营向集约利用转变,尤其是城镇内部低效利用土地的再开发。但是,由于土地资源市场配置机制尚不够成熟,政府过度干预,在地方政府追求地区经济总量最大化的动机下,更容易导致土地资源过度供给、价格过低,引起了土地过度需求和低效利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镇规模控制目标在内涵与外延意义上均未得到很好的实现。 ⑶土地管理体制影响了规划实施监督 地方政府是城镇土地的事实所有者与各类土地的管理者,掌握了极大的土地调控权力。为了实现任期内的政绩最大化,地方政府片面追求GDP的提高,土地往往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杠杆”。其结果,不仅提高了经济发展的过度性土地代价,还使未来的土地供应难以持续。而耕地与生态保护等具有公共物品属性的土地管理活动在地方上严重供给不足,导致土地利用规划的耕地保护等目标难以在地方上得到具体落实。 事实上,在上下级政府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共同土地利益,因为在中国的统计制度下,下级政府辖区内的经济增长成果同时也是上级政府的业绩评价标准。因此,只要土地资源为地方政府控制,而且缺乏科学的发展观与政绩观的指导,土地规划实施失效的问题就难以解决。就现行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的主要时期来看,原土地管理体制下地方政府行为异化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难以得到全面落实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三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思考 (一)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的思考 目前,规划理论上,我国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主要分为三个层次,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含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综合整治规划等)和土地利用详细规划(含城镇土地利用规划、乡村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等)。在这一体系下,根据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的《土地管理法》第三章第十 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县级市、区)和乡(镇、街道、场)5级的规划体系。 针对目前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结合新形式下发展规划的要求,为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体系,明确各级规划的职能、内容和重点,充分发挥各层级规划的作用,我们认为应当在现有的法律法规和理论基础的框架下,对现有规划体系及其内涵和调整内容、对象进行适当整合,突出重点。 1、进一步明确省内(省、地、县、乡)四级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定位和内涵 ⑴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次概念性、战略性和政策性的宏观规划,其职能和重点与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近。基本内容应当是提出全省土地利用的战略目标,确定土地开发、利用、整治、保护的重点项目和重点区域,提出区域协调发展、城乡协调发展的土地利用政策,协调全省性的骨干基础设施建设的用地关系,提出不同地区的土地利用方向、目标和重点,宏观控制和体现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规划建设用地尤其是规划建设占用耕地规模、多途径补充耕地目标,为下级规划提供控制依据和区域发展平衡的导向。 因此,从省级土地利用规划的内容和功能上看,应当在完成空间规划功能的同时,转变为具有一定的国土规划内容和功能的概念性规划。从全省的土地资源的承载能力、容量和配置方向、方式入手,强化不同经济区域和不同产业结构、层次的横向关联关系研究,深化区域间空间概念基础上的战略性关联作用研究。 ⑵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过渡层次的中观性、政策性规划。其基本内容应当是在上级规划的控制下,提出各类土地供应的总量控制指标和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开发、利用、整治、保护的重点区域和重点工程,重点解决好市域内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骨干性基础设施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等各类规划用地规模和布局的协调与控制问题。 由于市级规划的功能和定位,在很大程度上已经不能够满足土地利用活动的管理需要,同时市本级规划不能完全担负起落实省级规划确定的跨行政区域的区域性发展协调功能,因此,应当弱化市级规划的功能。但在弱化市级规划的同时,应当突出和强化市本级城郊结合部土地利用规划的研究。通过市本级城郊结合部土地利用规划的研究,控制和协调发展空间的定位和规模控制问题。 ⑶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管理型规划,在各级规划之间主导性地担负着承上启下的协调和落实功能。其基本内容应当是落实上级规划的各项主要控制性指标;重点在于定性、定量、定位、定序,在土地开发、利用、整治、保护的层面上确定各类用地的类型、规模、范围和时序;核心内容是土地用途分区,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地区、园地区、林地区、城镇建设用地区、村镇建设用地区、工矿建设用地区、村镇建设控制区、土地开发整理区、风景旅游生态环境保护区等。 ⑷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实施性的微观控制性规划。重点应当是在县级规划的各类土地用途分区和用地规模的控制下,详细确定各个地块的规划土地用途,其详细程度应当达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深度,规划成果的侧重点应当放在规划图件和控制性规划设计原则的编制上,以满足土地用途管制和其他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管理的需要。 目前规划编制和实施中,土地利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缺位,客观上已经造成了与建设管理部门的村镇布局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脱节和不协调。虽然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控制性规划的作用,但是总规毕竟不能代替详规。因此,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应当结合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将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深化为具有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功能和作用的规划设计层面的规划。 2、补充和深化规划体系层级间区域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区域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大致介于相邻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间的衔接性规划,是统筹区域之间、经济发展带和城乡之间协调发展的指导性规划。在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结合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基础上,在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架构下,应当建立跨行政区域的地区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空间规划功能,一定程度上体现国土规划的分区域协调引导功能。 ⑴地区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地区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介于省级规划和市级规划之间的规划层次,其规划内容和方法侧重于空间规划。它是在具有一定同质性和关联性的自然、社会、经济属性的地区的基础上,根据差异性原则进行地域分区,依据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土地利用规划指南》确定的规划思路和方法,整合地区性的城镇体系和城市总体规划点轴结构、骨干性基础设施规划节点效应、 生产力布局(含第一、二、三产业)规划等区域性专业规划对各类用地的有效、合理需求,提出统筹区域土地利用和经济发展布局、产业结构层次统筹发展,优化城乡和人口布局和结构,促进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建设的土地利用地域发展核心策略。 江苏省可以根据苏南、苏北、苏中,沿江、沿海、沿东陇海、沿沪宁高速沿线、农业主产区等分区域,进行区域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研究和编制。 ⑵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郊结合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介于市级规划和县级规划之间的规划,主要应当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规划,着重细化存量土地用途分区和分工的不同功能性区域布局的控制性和引导性安排。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成果主要为较大比例尺的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建议为1:5000比例尺,局部重点区域至1:2000比例尺。 城郊结合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控制城市(城镇)规模、协调城乡过渡地区农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速度和时序的重要指导性控制规划,以城市(城镇)总体规划范围为界限,针对已划入城市(城镇)总体规划范围之内的土地利用和范围之外的土地利用,着重分类别安排开发用途、方向、时序和强度。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成果主要为较大比例尺的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建议为1:10000比例尺,局部重点区域至1:5000比例尺。 ⑶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基础,是对村镇建设规划和村镇布局规划不同规划功能区域土地利用控制和引导安排的细化,是建设和发展区域的控制性规划的具体体现。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成果主要为大比例尺的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建议为1:5000比例尺,局部重点区域至1:2000比例尺。 (二)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发展空间问题的思考 1、当前规划管理技术操作层面的失误,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既有规划发展空间的缺失 当前,对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地方对规划发展空间(增加规划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减少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指标)的期望与上级的规划控制要求有很大的现实差距。基层总是反映现行规划不合理,表面问题是规划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少,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指标过多,基本农田保护率过大(而且在不断增加)。 其实,除了工业化、城市(镇)化等经济社会发展确实在高位运行,需要一定数量的增量土地解决发展空间;但真正分析一下,在我们目前的规划管理技术操作层面上——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中(我们定义为因重大布局调整而需进行的原则性规划修改)的失误给我们造成的损失和代价是巨大的,失误的直接结果是造成了规划建设占用耕地指标的蒸发、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的增加以及基本农田保护率的上升。 因此,必须对目前的规划修改管理方式进行修正,否则规划修改次数越多,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及基本农田保护率就增加的越多,规划建设占用空间就减少的越多。在规划修改时,应当对节余的规划建设占用耕地指标进行妥善安置处理;对增加的耕地保有量要通过核减规划中的补充耕地控制指标达到平衡;对增加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及时储存调减,这是保证我们现行规划建设发展空间不减少的关键所在。作者1根据几年来的规划管理工作时间,按照规划管理的基本技术要求,拟订了《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及其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编制要点(征求意见稿)》,并由作者2在江苏苏地源土地整理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规划修改具体业务工作中予以试用。 2、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拓展建设发展空间的途径 从务实的角度来将,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目的其实是要为江苏省2005——2020年的经济社会发展找出发展的空间。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32号)的有关精神和要求中,可以预见到——通过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核减现有和先行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可能性是很小的,希望国家下达江苏省大数量的规划建设占用耕地指标也是不切实际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各类规划空间不能改变和突破的情况下,唯一的办法和途径就是只有通过充分利用国家现有的政策,将规划修编与开展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实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达到我们的目的,同时又能完成基本农田保护和耕地保有量的任务。 ⑴国家的有关政策依据 2004年全国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后,国家陆续出台了若干具有重要指导性的文件,经过分析和研究,我们认为在以下的几个文件中,可以找到在新一轮规划修编可以运用的能够为江苏省今后的社会经济发展拓展空间的途径和办法——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挂钩,将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建设用地空间数量置换出来。 ①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该文件第二部分“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实施管理”的总第(十)条中明确指出:“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城镇建设 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以下简称“挂钩”) 其实,“挂钩”政策由来已久。2000年,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37号),其中第二条“立足存量,内涵挖潜,促进小城镇建设集约用地”明确提出“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已经依法批准的试点小城镇,可以给予一定数量的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周转指标,用于实施建新拆旧,促进建设用地的集中。周转指标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单列,坚持“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台帐管理,统计单列,年度检查,到期归还”。”同年,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08号),在第四条 “有条件地实行建设用地指标周转,推进国家和省级试点小城镇建设”中进一步明确提出了“为妥善解决小城镇建新拆旧过程中的建设用地指标问题,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小城镇建设试点推进情况、试点小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台帐管理,年度检查,到期归还”的原则,对国家和省级试点小城镇,单列编报下达一定数量的建设占用耕地周转指标。小城镇建设建新拆旧完成后,经复核认定的复垦成耕地的面积必须大于建设占用耕地的面积。”的做法。2004年,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中,又提出“县市和乡(镇)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实施小城镇发展战略与“村村通”工程,科学制定和实施村庄改造、归并村庄整治计划,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提高城镇化水平和城镇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努力节约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农村建设用地整理,要按照“规划先行、政策引导、村民自愿、多元投入”的原则,按规划、有计划、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地推进。”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08号)中的建设用地指标置换政策和农用地整理指标折抵政策,为什么当时没有用到现在这个称为“挂钩”的政策,就是因为“挂钩”周转指标的身份问题在当时无法解决。我们认为挂钩周转指标应当具备两种身份,即规划建设占用耕地指标身份和耕地转用计划身份,否则就会产生一个很简单的问题——光有计划,没有落计划的空间,等于没有计划,挂钩是白忙。 ②国土资源部《关于基本农田保护中有关问题的整改意见》(国土资发[2004]223号) 该文件第一条“抓紧解决基本农田保护中基础工作有关问题,切实落实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第一款中明确提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要在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落实到地块”和“由于基础工作不扎实,在划定基本农田时将其他用地误划为基本农田的,要进行调整,并补划同等数量和质量的基本农田。因现有耕地数量不足难以落实到地块的部分,可将土地整理复垦新增加且经验收合格的耕地补划为基本农田。” 这个规定允许通过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现有建设用地的整理复垦为耕地补划为基本农田。 “挂钩”政策的实施,其实从规划意义上讲,只能限于在规划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和一般农地区内开展(在规划建设用地预留区内开展“挂钩”,整理复垦出耕地毫无意义),就为我们在规划修编中充分利用“挂钩”政策,通过将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建设用地整理复垦为耕地补划为基本农田,相应在另外的区域换取规划建设空间扫清了政策规定上的障碍。 ③国土

现在的人们很难想象,30年前,拥有960万平方公里国土的泱泱中国,没有一部专门规范土地管理和利用的法律。30年过去,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伟大历程,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土地管理法律体系已初步建立,土地权利保护、土地登记、土地用途管制等诸多重要方面,均从法律上得以规范。在市场化配置土地资源的历史进程中,我国广袤的城乡土地激情拥抱法治。零的突破:选择市场,选择法治,土地管理和利用步入有法可依的轨道土地管理法制建设,合着改革开放的节拍而动。改革始于土地,改革唤醒了对法治的需求。1978年12月,安徽凤阳小岗村18户农民的包干协议一举掀开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新的历史,农村土地从人民公社的集体化大生产转变为以户为单位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1982年12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制化进程不断加快。1982年,国务院决定在农牧渔业部内设置土地管理局,作为依法统一管理全国土地的职能机关。同时,《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建设用地暂行规定》等一系列法规出台、实施。然而,这些规定不能从根本上扭转土地分散管理、政出多门的局面。1985年,全国耕地净减少高达100万公顷,唤醒了人们对耕地资源的严重稀缺及加强耕地保护紧迫性的认识。1986年是新中国土地管理史上具有决定意义的一年。3月,党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滥用耕地的通知》,提出要“建立和完善土地管理法规”,“抓紧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4月,农业部上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后提请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6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于6月25日公布,1987年1月1日起施行。依据这部法律,我国对城乡土地集中统一管理。1986年8月1日,原国家土地管理局诞生,代表国务院对全国范围内的城乡土地实行统一管理。随后,省、市、县、乡四级地方土地管理机构也相继建立,我国土地管理队伍不断壮大。我国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步伐不断加快。1987年12月,深圳经济特区敲响了土地拍卖第一槌,突破了当时《宪法》对出租土地的禁令。法随事变。1988年4月,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同年12月29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这次适宪性修改,一举扫清了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面临的法律障碍,为土地作为生产要素进入市场开辟出一条法治之路。原国家土地管理局成立后,以《土地管理法》配套法规建设为中心,形成以《土地管理法》为基本法律的法规体系框架。据不完全统计,仅从1986年8月到1992年年初的5年多时间里,国务院先后制定颁布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成片开发经营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土地复垦规定》等;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制定颁布了《土地违法案件处理暂行办法》、《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土地登记规则》等。土地管理有法可依,并不意味着高枕无忧。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特别是进入上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逐渐显现,土地管理面临严峻挑战。法律规定的分级限额审批制度,在现实生活中大打折扣。各地通过“化整为零”、“下放土地审批权”等办法,大量占用耕地。据统计,1986年到1996年,因各项建设占用、农业结构调整以及灾毁等原因全国共减少耕地约亿亩,而同期开发复垦的耕地只有7368万亩,10年间,耕地净减少2898万亩。严峻的现实,迫切要求土地管理法制与时俱进。关键之举:确定用途管制的法律地位,土地管理思想发生根本性转变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为法制变革打下坚实基础。1996年初,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下达了11个重点调研课题,其中之一就是耕地保护问题。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党组十分重视,举全局之力开展这项调研。经过对广东等13个省(区)和上海等12个城市历时10个多月的调查,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向中央提出了保护耕地的政策性意见,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修改和制定有关法律。1997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即中央11号文件下发,明确提出,必须从体制、机制和法制上采取治本之策,扭转人口大量增加、耕地大量减少的失衡趋势。此时,《土地管理法》的修订也正式启动。1997年5月成立修改小组, 8月18日修订草案上报国务院。经国务院第64次、第65次常务会议讨论审议原则通过后,形成了《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1998年4月11日,由国务院正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4月26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听取国务院就《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作的说明。8月29日上午,出席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的141名代表按动了表决器,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以139票赞成获高票通过。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以立法形式明确肯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确立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土地利用规划的法律地位。在立法指导思想上,从保障建设用地供应为主转到切实保护耕地为主;在土地管理方式上,从分级限额审批制度转到用途管制制度;在土地利用方式上,从外延粗放型转到内涵集约型;在各级政府土地管理职权分配上,从土地管理权主要集中在市、县转到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土地用途管制要求合理划分;在执法监督工作上,从传统的土地监察转到建立现代土地执法监察体系;在调整范围上,从单纯调整行政管理关系转到既调整行政管理关系又调整财产关系。1999年1月1日,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正式实施,作为其重要配套法规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同步施行。速度之快,在中国立法史上前所未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继续向前推进。2001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出台,明确规定四类经营性用地一律实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但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征地规模不断扩大,涉及征地问题的土地信访数量不断攀升,因征地补偿安置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日益突出,社会各界对改革和完善征地制度的呼声十分强烈。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决定将《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一修正,不仅将原来的土地征用区分为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而且从《宪法》层面上强调无论征收或者征用都要给予补偿,体现国家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同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对《土地管理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了第三次修正,主要是将总则第二条第四款的“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同时,将《土地管理法》中的“土地征用”全部修改为“土地征收”。随着土地管理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行政的水平在不断提高。以《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全民意见的成功尝试为起点,国土资源部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法律草案,积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多方听取意见,奉行“开门立法”。对一些技术性较强的立法,认真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信访规定》等规章在出台前,都全文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作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的重要内容,《国土资源听证规定》是第一部严格规范国土资源系统听证工作的规章。2004年1月9日经国土资源部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后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它是最早的由部门制定的听证规定。颁布并实施《国土资源听证规定》,是国土资源系统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与此同时,以层级监督和行政救济为重点的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不断得到加强,探索建立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有效化解因征地补偿安置引发的群体性纠纷和社会矛盾,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法律的创新和变革,使我国土地管理走上法治轨道。新的起点:土地管理制度改革面临新形势,土地管理法制建设担负新使命进入新世纪,我国工业化、城镇化不断提速,土地问题成为各方关注的热点。2004年6月,国务院领导批示要求,在抓好土地清理整顿的同时,着手研究制定管理制度。7月,国土资源部先后召开部党组扩大会议和专家座谈会,专题研讨国土资源制度建设,继而成立了加强土地管理制度建设领导小组,保证《土地管理法》确立的各项制度真正得到执行。当年10月,《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出台,决定重申,要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出现新增建设用地供应量过大、工业用地低成本过度扩张、土地地方违法用地比例很高、出现新的违法形式如“以租代征”等。为解决这些问题,中央下定决心,要运用土地政策,切实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2006年8月31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下发,从调整利益机制、完善责任制度和健全法律机制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经过多年的积极摸索,土地管理改革方向越来越明晰,就是法律、经济、行政手段并举,建立土地管理的长效机制。与中央的部署相一致,国土资源部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政策措施。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物权法》,作出了许多有重大意义的规定。如:建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完善了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构建了以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为主要内容的土地物权体系;依据宪法,按照党和国家关于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对土地征收补偿制度进行了完善;贯彻平等保护的原则,在土地物权体系方面作出了多项创新性规定。结合《物权法》的颁布实施,国土资源部部署开展了相关部门规章的制定工作。2007年12月30日,《土地登记办法》正式向社会公布,并于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规定》等规章的制定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2008年10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决定》同时明确,抓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积极稳妥和规范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任务迫切,《土地管理法》已进入新一轮修订。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拟将《土地管理法》修改列入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国土资源部党组对《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工作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土地管理法》修改工作方案和修改思路,目前,《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正在抓紧进行。据部有关负责人透露,起草工作坚持四项原则。一是既要全面总结和回顾现行《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取得的经验、成效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又要展望未来土地管理改革的基本方向,为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提供法律武器。二是注重将党的政策上升为法律。党中央、国务院在土地参与宏观调控、完善征地制度、提高新增用地成本、节约集约用地等方面已经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将通过法律修改使之上升为法律制度。三是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将被实践证明的具有强大生命力的共同责任制度、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等上升为法律制度。四是坚持开门立法、民主立法。这是我部立法工作一贯坚持的基本原则,也是保证立法质量的关键环节。起草《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除了由部机关主要司局参与起草外,还特别委托中国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起草专家建议稿,委托广东等省厅联合起草地方建议稿。最终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审议的送审稿,将综合考虑专家和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意见,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30年锐意改革和不断创新,我国土地管理法制建设正站在一个崭新的起点上,我国土地法治之路必将走得越来越顺畅。(

[摘 要]土地作为物,是极为重要的社会经济资源。本文立足于中国的现实,从存在的问题出发,以法学、经济学的、历史的、世界的角度和眼光考察大陆传统民法物权和民法典理论,主张物权法可以缓行,制定土地法,更加合乎我国的国情,从长远看,也更加维护了物权制度体系的完整和民法典的稳定。 [关键词]土地 土地法 一 土地法律制度建设的意义 农业税的取消有划时代意义,已经引起极大关注和广泛称赞。但是根本问题不在农业税,而是土地法律制度问题。农业的发展离不开土地,中国有 60%的耕地处于中等产量,需要有大量的投入;农民问题最核心的就是收入问题。世界发达国家土地都是私有地,土地法律制度非常完善和稳定。土地法律制度是农民增收的关键。农民上访,农村的不稳定很大程度上与土地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不稳定有关。土地法律制度是农村的基本制度,不解决,国家的农村政策难以贯彻,法治、人权目标也无从达到。解决农民低收入问题,应该从土地入手。即使农业税真正取消,等于平均每亩土地增收20元。如果我们能够稳定土地法律政策,农民必然会主动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其增收远远超过20元,难度和成本也远远小于取消税赋。 国家可以帮助农民而鼓励他们留于农业,也可以帮助农民而鼓励他们转到工商业同时鼓励其他力量投资农业建立更开放的市场。第二条路更好更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目前制定物权法的重大障碍是民法典的稳定性,和政治、经济的制约如国有企业制度,土地制度之类的重要制度遭遇现代化、全球化年代。而“在民法的各基本制度中,物权法最需要而且最能够体现各国的本国特色”。 [1]我国的《民法通则》没有采用物权的概念,而用“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其现实性就在于土地法律制度的不成熟不稳定。而如果盲目追求概念体系的形式完美并急于求成,反而会损害法律的尊严并在实践上造成对社会关系的破坏从而最终侵害人民的利益。 土地是重要的自然资源,是大多数其他财产的来源。从古到今,东方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都非常重视关于土地制度的立法。在中国目前还没有《土地法》这样一个总揽性的土地法律文件,我认为未来的土地立法的一个重要目标,是拟定一部《土地法》,代替或统领目前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农业法和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土地登记规则、土地违法案件处理暂行办法 等。 而作为民法典之重要组成部分的物权法则可以缓行。 土地法是社会法,不同于单纯的私法性质的民法或单纯公法性质的土地管理法。我所构想的土地法应该具有类似知识产权法在民法典中的地位,属于但不捆绑于,有一定的独立性,出于现实、时代和适用的考虑使其游离于民法典这一文件之外;而婚姻法则应该回归民法典,因为婚姻法本身比较起土地法更具有私法的性质,同时婚姻纠纷更加的有法可依,人们对婚姻制度有相当的信仰,现代婚姻制度已经基本建立和深入人心,未来所需要的将是细微的修改。而土地法律制度则处于一个相当变动的年代,无论是制度上还是人们的心目中都是不可信赖的。在民法典物权编中解决土地制度的立法固然是良好法治的一个重大设计,然而在当前却不大现实,只会耽误民法典的出台和损坏民法典的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全书》及《地方法规汇编》是《民法典》的归宿,《民法典》必须与法律规则体系相协调,这一点也很难达到。在一个权力缺乏必要控制的社会,权力必然要蚕食人民的宪法权利,民法规范必然被管理法制渗透、误导和破坏; 详尽的 民事法律这一现代社会主体性法律的处境是完全不利的。立法者一定要制定出包容一切的《民法典》,可以预计的是,相当长的时期内不可能废除掉管理法制的侵扰性规定,即使民法典颁行后进行法律清理,但是没有宪政体制的法制,不可能完成对固化权力的管理法的清理。包容一切的《民法典》纳入现有管理型法律体系内,暴露在管理法制侵袭之下,必然根本落空。物权法的重要任务是要理顺国家与国有企业的财产关系;物权法应当解决集体所有制的主体、内容、及权利的行使问题, [2]这其实是作为私法的物权法无能为力的。在当前的改革年代,土地法是变动不居的,是摸着石头过河。从19 28年12月湘赣边界政府制定的《井冈山土地法》和各地起义后制定的《土地问题决议案》等,29年4月的《兴国土地法》;30年5月的《土地暂行法》;30年8月的《中央军事委员会土地法》,31年11月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抗日民主政权的减租减息条例,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1947年9月的《中国土地法大纲》,到1949~1952年的土改,53年开始的初级农业合作社,56年开始的高级农业合作社,58年开始的人民公社,62年“人民公社16条”,1978~1982年的“大包干”,88年修改宪法和土地管理法,1997年后落实“30年不变”的延包政策。每次间隔太短。土地调整非常频繁,已经严重威胁到了土地的稳定。可以想象未来民法典物权制度的变动性。 土地法律制度的根本目的是土地资源的保护和有效利用;土地法律制度的调整对象是土地的归属关系、利用关系、流转关系和管理关系。 [3]土地法要确定土地的各项权属,并尽可能地将土地的一些权属界定给农民。权利不仅要界定清楚,还必须能够有效地保护。如果在法律上界定给农民的权利,农民并不能全部地拥有,或者说全部地拥有代价太高,那么这项措施也不是根本解决土地纠纷和税费负担沉重的行之有效的方法。要想使这种方法奏效,国家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法案,并有效地监督基层严格地执行这些法案。很明显,在目前中国农村的政治环境、行政环境、法律环境约束下,低成本地保护法律赋予的农民的权利是不太可能的。 土地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土地法,是一切的和土地直接有关的法,狭义的,则指为实现一定土地政策所为关于土地分配,利用及改良的法律规定及其附带规定的总称。土地法从广义上说不仅包括了专门的土地立法,还包括其他法律制度中的有关土地的规定,这当然也包括了大陆物权法和英美财产法中的不动产制度的规定。土地法体系是由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制约,旨在调整因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土地和土地市场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其他法律渊源所组成的系统。土地法体系不是指某个具体的土地法律、法规或法律规范,而是指所有土地法律规范,土地法律、法规和其他土地法律表现形式,其他土地法律渊源的总和,包括土地权属,土地的合理开发、利用,以及土地保护、治理、管理等十分丰富的内容,涉及民法、经济法、环境法和资源法。狭义的土地法,仅指综合性的《土地法》,也即专门的土地立法所包括的法律规范,如前苏联、朝鲜、罗马尼亚和柬埔寨等国的《土地法》。关于土地法的具体内容,不同国家由于政治经济、历史文化传统不同存在很大差异。例如,英美法系国家主要的土地法律制度包括彼此联系并不紧密的三项制度:地产制度、信托制度和特殊土地财产权制度 .大陆法系各国土地法律规范中核心内容都是直接渊于罗马法中的土地物权,其内容包括土地所有权、役权、永佃权、地上权、质权和抵押权。本文所指的体系参考综合了各种现行体系、目标体系和其他的学术体系,希望通过比较和争鸣,可以促进土地法现行体系、目标体系和其他体系的优化、健全和发展。 二 中国的土地法律框架及评析 中国的土地法律框架由宪法、基本法律和土地法构成。宪法是根本的法律文件,是土地立法的基础。基本法律如民法,刑法,行政法对土地问题作出的重要的规定,是制定下一层次土地法的主要依据。土地法是土地法律体系中的主体法。目前,中国还没有一部《土地法》――以致于群众、媒体和干部在不同场合把《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都分别叫做“土地法”――而只有管理性质的《土地管理法》、《农业法》,具有较多管理色彩的民事法律文件《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环境法方面的一些文件等等。中国的土地法律框架可以从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来划分。从纵向关系看,它包含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由国务院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和基本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土地法规;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各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的土地规章,如 2002年4月3日国土资源部第11号令于2002年7月1日起施行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的土地规章。从土地法的横向关系看,应包括所有与调整土地关系有关的法律,如《城市规划法》、《测绘法》、《铁路法》、《森林法》、《水土保持法》、《农业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水法》等。这些法律从不同的侧面,规定了法律的调整对象与土地关系的协调问题。 农村土 地私有化是可行的和必行的。土地的所有权应该界定给农民, 农村土地承包法 的宗旨其实就是如此。 私法性质最浓的农村土地承包法 在维护农民的权益方面,有很多值得肯定的地方。例如,在总则部分,强调农民,亦即承包方,有平等的承包和不承包的权利,特别强调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强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并尽量避免土地使用权的频繁更迭。鉴于有些地方农村干部常常任意改变机动地的面积,操纵其分配和使用而牟私利,严重侵犯农民的土地使用权,第 63条规定,“本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本法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本法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这些规定有利于农村土地使用权的相对稳定,有利于农民保卫自己对土地的使用权、转包权、出租权、互换权、转让权、继承权等权利,使农民在承包期内捍卫自己对土地的排他性使用,强调了土地权利的物权性。 从效率的角度,特别是从促进要素的充分流动性和自由组合性的角度,这部法律似乎缺乏前瞻性。农村土地的流转必须大大加速,才能有助于农村人口的大部分彻底离乡离土,有助于耕地尽速向种地能手集中,有助于农业经营的平均规模的扩大和生产结构的深刻改变,有利于中国农业生产力的提高,有利于中国农业在竞争日益激烈的世界农贸市场上发挥比较优势。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和世界上绝大部分实行土地农户所有的国家还有较大的区别。中国仍然坚持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先进国家没有一个采用中国的这种独特的土地制度的。这种土地制度会在中国与世界接轨和向真正的市场经济过渡的历史过程中,逐渐显示其局限性,不利于城市化和现代化的进程。和私有制下的土地流转相比,其规定不但使土地流转变得更为困难,而且容易政治化。《土地管理法》和《土地法管理实施条例》中对土地的控制权规定不明确,容易造成上级和下级的管理混乱。上级和下级之间的权限没有划分清楚,就会造成权力缺位或者权力越位,其最终结果只能是对农民权利的损害而已。《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农民和国家的权利与义务界线划分不明确,国家和农民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处于农民之上。在国家征用土地的时候,法律上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至于政府应该怎样有偿使用,法律上却没有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法,或者解决原则。农民的土地权利没有得到法律的有力保障,农民的土地权利在国家权力面前变得非常脆弱。而在农民和政府之间关于土地问题���苁保�┟衲岩哉业揭桓龊侠淼慕饩龇桨浮!锻恋毓芾矸ā酚搿锻恋毓芾矸ㄊ凳┨趵�返牟蛔悖��踅缯�圩罹缌业木褪桥┟竦耐恋厮�腥ㄎ侍狻Q�踅缂负跻恢氯衔��ǎ可对农民与土地郑夸的相互关系没有能够清常跨定#壳当矗咯民龋浚寇害、龋咯问题难决的关迹浚口。应该福咯民以确切的土地耍啃权#竣在罚可在明确福胯保障。只有剑苛地权永久性地赋予农民#咯民才会珍惜保护土地;只有剑苛地权永久性地赋予农民#咯民才会真眨磕实现土地的自由买卖#矿规?呐┮稻?貌拍芄挥行У亟?小?/SPAN> 而且目前 农民对土地公有的法制观念非常淡薄,一些人片面认为,土地是集体的,如能用来建房就变成了自己的,于是千方百计多占宅基地,甚至将承包的责任田当成私有土地,未经许可随意侵占或调换建房 .现在农村大量空闲宅基地问题, 在老村之外又聚集成新村,致使旧村出现了大量闲置、废弃的宅基地和空白带, 而新的民宅布局散乱,占地面积过大,宅基规模一年超过一年。久而久之,便形成了一个个庞大的 “空心村”。 如何让 “空心村”实起来,保护现有耕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已不仅是基层组织面临的新课题,更是国家土地立法的大问题。土地私有化就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 三 横向对比考察 德国,日本,韩国和我国的台湾地区土地所有制度和物权制度可能是我们最终的目标体系。美国在西部开发过程中,为了处理西部拓殖中的土地问题,美国国会通过了多个土地法。 1785年土地法是第一个付诸实施的联邦土地法。它规定了土地国有制和向移民出售的原则。在出售公地的过程中,联邦政府从1796年至1820年间,采取了部分信贷和延期付款的优惠政策。从1806年至1832年间,国会又通过了多个《救济法》,来延缓未付款土地被没收的期限。这些措施对贫苦农民获得土地起了一定的作用。 1861年 5月20日通过的著名的《宅地法》是西部开发中最具民主色彩的一部土地法,它实际上为每个或每户合乎条件的定居者无偿分配了一块160英亩的安身立命的宅地,从而大大加速了西部的土地开发。1866年,联邦政府将土地出售政策扩大到了矿产地,推动了采矿业的资本主义开发。从1823年起,联邦政府为公路、运河及铁路的修建,拨赠了大量的土地,推动了西部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在美国,一个以农为业的小康之家,需要拥有的一级农地大约是中国的三百亩。今天中国一户农家的耕地太少,还要交承包租金。可以肯定的是:如果不大量地弃农从工,中国的农民不可能达到小康。 法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大大得益于拿破仑的法典。土地制度改变,农奴就变成自由民,人身依附关系也即消灭。俄罗斯总统普京上台,首先就是土地私有化。 土地的私有所有权,是基于既定约束下的成本最优或收益最大的经济学基本原理。在交易成本不为零的条件下,将土地的所有权界定给农民将比界定给政府或国家会产生更大的收益。任何制度或契约能够顺利施行,不仅需要清楚地界定所有权,而且还要有效地保护所有权,否则制度或契约将难以执行,违约、越权及各种侵权行为都会发生。 四 历史考察和 土地私有化思路 土地私有制的确立代表了人类历史上的一次意义重大深远的制度更替;土地制度对生产力的发展也起着重要的促进或制约作用;同时中国历史上因土地制度政策的失误导致灾难性后果的教训也值得吸取。 [4]中国传统是土地私有,从井田制到明清,私有是一个传统。而且,民国以来,土地私有就已经制度化了,而在清朝,皇帝还可以没收土地。 中国在20世纪20年代就有《土地法》。当然,当时的《土地法》有其局限性,比如限制租赁、限制租金比例、强制永佃权等,行政权力过大。自秦汉至清末的二千多年间,耕地始终是在国有――私有――国有的三轮大循环中变化着,每一次由私有土地向国有土地转化都伴随着社会动乱与逆转;而由国有土地向私有土地转化则促使农业经济恢复和国家强大。与此相适应,通过土地买卖兼并转移产权,利用租佃制经营又成为中国封建社会土地关系的主要内容。非耕地一般属于国有,基本上不加入产权流动的领域[5].我国封建制度中的土地私有产权曾长期存在并允许在较大范围内自由流转,起了重要作用。 新中国成立后,通过土改彻底废除了封建土地私有制,建立起土地平分的农民家庭私有制,允许私有土地产权自由买卖、出租、典当、抵押、赠与等,并受到国家土地法律制度的有力保护。这种社会主义性质的农地私有制,具有很强的生产激励作用、农地配置效率和制度变迁绩效。随后,我国确立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隐含着土地平分机制,它直接刺激农村人口快速增长,反过来又使人地比率下降,造成农地经营规模的细碎化,使农业劳动生产率不断下降和土地报酬率递减。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继续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通过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使农民拥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但国家始终没有给农民下放土地私有的财产权。因此,下一步农村土地制度创新,必须彻底恢复土地作为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要素的性质,引入市场经济机制,发挥市场在配置农业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真正使农村土地流转起来。通过积极培育和逐步完善农村土地市场,来提高农地利用水平,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投入产出率,提高农业市场化、国际化程度,不断地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生产持续发展和农村经济全面繁荣。我国下一步继续进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创新,必须建立科学有效的土地法律 制度。 我国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体制下的集体土地所有权长期虚置,形成行政权大于农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传统,导致农村耕地资源大量流失,侵犯了农民的经济利益。要按照农民所拥有的土地所有权在法律上与经济上相统一的原则,重构产权清晰的农村土地市场主体,并从宪法和有关土地法律制度上予以保护。 据1996年中国土地资源调查数据分析,国有土地面积占,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面积占,尚未确定土地权属的面积占[6].由此可见即使把农村集体所拥有的土地面积全部私有化,也不会彻底改变我国土地资源的社会主义公有性质;相反若继续维持现行的国家土地征用制度,只能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往城市国有土地所有权单向转移,直接造成农民所拥有的农用土地资源存量的净减少。农村土地私有化使城乡土地市场的产权关系更加明晰,便于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来优化配置资源,促进可耕地在农户之间自由流动,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水平和农业劳动生产率,推动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和农村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快速发展。农村土地私有化有利于耕地规模适度的集中经营,可以更好地发挥土地作为增加社会财富母体的再生功能,将会培育出大量的新型合作经济实体和合作经济组织,建立 和发展新型的具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性质的农村集体经济。土地不是私有的,按照马克思的说法,就是“农民被束缚在土地上”。意味着农民如果永久性地离开土地,就将丧失土地的权利。所以打工在外,他要定期回去,政府对农村土地按照婚嫁生死3、4年调整一次。调整意味着没有真正的私有产权。调整的权力,完全在政府手中。 农民人口一定要大幅下降,弃农转工商。 中国几亿农民都要从土地里面走出来。中国现状却是农民走了,就会丧失对土地的权利。所以现在农民抛荒现象非常严重。把土地交回村里以后,丧失权利;却又不能买卖租赁,因此他宁愿荒着,出去打工。 土地制度应该公有还是私有,其实这是农民的权利问题, 他应该能自己决定土地是公有还是私有。宪法规定,农村土地是集体所有。集体所有就是说,那这个村集体里的人应该能决定将它们分了或者出租或者出卖。没有完全的私人产权,没有土地私有和自由买卖, 地价不能形成。土地私有化,以及取消户口制度、把人变成自由民。这是两件重大且急迫的事情。如果土地是他的,他就可以永久移民。因为他的地即使不卖掉,也可以委托别人管理、出租。 随着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步伐加快,举家进城居住、务工或经商的农民日益增多,建新房弃旧房日多,农村集体土地上农民卖私宅的情况越来越普遍。由于没有产权证而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拆迁时如何确定受偿主体,由此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主要原因是我国现行法律对此类财产的买卖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既没有规定农村集体土地上的私宅不得买卖,也没有规定农村私宅如何买卖。因为这些房屋没有产权证,买卖时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导致大量农村私宅闲置,进而由于无人居住、无人修缮而倒塌。另外,土地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民土地包括宅基地、自留地和自留山,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出售宅基地实际上是对农村集体组织所享有土地所有权的侵害。而在农村,以出卖房屋为名出售农村宅基地非法谋取利益的现象也比较突出。农民的房屋财产缺乏保护,不利于农村人口的流动和农村经济的市场化发育。私有化使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私宅能够合法、有序地买卖,以促进农村人口有序流动,推动农村经济健康发展。 土地所有权私有化可以在改革中逐步实现,在此基础上在建立成熟完善的物权法体系和民法典。正是 向来枉费推移力 ,此日中流自在行。 2002年土地承包法案而言,已经明确地将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流转权界定给了农民,但是农民并没有完全得到法律上赋予他们的各项权利。 当然与私有化应该同时进行的是加强基层民主化进程。另外可以取消、削弱或者淡化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因为村委会和乡政府在目前已经没有存在的必要,并且就其所起的作用看已经是弊多利少。目前农村村委会的工作绩效看是非常差的。农村土地的所有权界定给农民。农民行使土地权利将不再与村委会签约,而只是与国家签约,是社会契约( SOCIAL CONTRACT)。 五 结语 民法的各基本制度中物权法最需要也最能够体现本国特色。物权法基本上可以归结为一国对本国资源的分配和利用的范畴。况且,我国是资源相对短缺的人口大国,长期以来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而且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一向重视财富分配的相对公平,不能不在制定物权法的过程中更多的强调从本国的国情出发,而不是从现成的概念出发,所以要研究中国的物权,必先研究中国的土地权利;要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物权法,必先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土地权利制度。[7]在这一点上中国的物权法、民法典不能急于求成,现实的做法可以考虑先建立完善的土地法律制度这并不意味这我们停滞不前。而是在不断前进不断完善中要注意立足现实,一步一个脚印,才能真正有利于民生和国计。 [1] 王卫国,《中国土地权利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5月第1版,第6页 [2] 王利明,《物权法专题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2002年7月第1版,第3页 [3] 王卫国,前书,第3页 [4] 王卫国,前书,第2页 [5] 江平, 《 中国土地立法研究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第96-97页 [6] 刘育成, 《 中国土地资源调查数据集 》 全国土地资源调查办公室印制, 2000,第38页仅供参考

坚持耕地保护 坚持科学发展观 集约节约用地 耕地是保障一个地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不可替代性的重要资源。耕地保护工作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大局。国家要发展,首先就要解决13亿多人的吃饭问题,要解决吃饭问题,就必须保护相当数量和质量的耕地。加强耕地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始终是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并研究解决的战略性问题。 耕地是农民的饭碗和命根子,必须切实加强保护。加强耕地保护是我团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建设和谐四十五团的客观要求。 耕地保护必须成为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保护耕地,要充分发挥广大农民作为土地产权主体的积极性。但作为维护公共利益,提供公共服务和产品主体的政府,在耕地保护工作中应承担重要职责。四十五团团党委一直将耕地保护作为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落实机关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扎实履行耕地保护的法定职责。 科学的土地开发是贡献,有效的土地保护也是贡献;科学的开发是政绩,有效的保护也是政绩。各级政府部门必须正确处理资源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从本质上说,保护资源是为了资源的永续利用,为了更好地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今天的保护,为明天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承担保护的责任也十分光荣。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耕地保护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土地用途管制、基本农田保护、耕地占补平衡、土地开发整理、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等耕地保护的各项法律制度,严格依法办事。同时,我们又要从四十五团发展前途的实际出发,科学有效地利用土地资源,最大限度地实现土地价值,千方百计的满足四十五团经济发展的用地需求。 耕地保护工作要从单纯的数量保护向数量、质量和生态综合转变。在制定政策时,要整合资源,统筹土地开发整理、农田水利、农业综合开发建设等各类资金的投入,统一规划,集中投入,成片整治,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提高抵抗自然灾害的能力,切实提高耕地质量和综合生产能力。 我们始终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四十五团国土资源分局,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正确处理保护资源和保障发展的关系。保护资源是保障发展的前提,资源是发展的物质基础;保障发展是保护资源的目的,脱离了发展空谈保护资源是没有意义的。只有正确的处理好两者的关系,才能努力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第一,紧紧围绕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为核心,以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加快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和土地利用方式转变,走出一条建设占地少、利用效率高的符合我团土地利用的新路子。第二,重点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薄弱环节、重大基础设施、重要招商引资项目和改善民生项目用地需求,明确低效利用土地和闲置土地的利用方向,依靠科技进步推进节地型经济增长,提高经济运行效益,使得单位面积土地创造出更多的产值和利税,提高土地利用率。第三,建立健全耕地保护问责制,做到违法即问责,真正把问责制落到实处。强化对耕地占补平衡的执法检查。第四,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精神要求,建立节约集约用地激励考核机制。 科学发展观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必须长期坚持的重要指导思路,也是国土资源工作必须始终坚持的重要指导思想,加强国土资源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指导思想,加强国土资源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任务和重要内容。党中央国务院对国土资源工作历来高度重视,把国土资源工作摆在全局工作重要位置来部署,今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两会”,更是把保护耕地、节约资源提到了中华民族赖以生存和长远发展的战略高度。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同时也付出了沉重的资源代价。目前,我团正处于新型工业化加速发展的重要时期,也是资源需求的重要时期,实现富民强团的战略目标,必须有足够的资源作保障,而我们面临的资源形势越来越严峻,资源供应越来越紧张,资源供需矛盾更加突出,粗放的资源利用方式已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硬约束,资源开发的利益诉求日益增多。我们一定要认清形势、明确任务、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形成依法用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共识,切实增强做好国土资源工作的紧迫感、使命感。 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纲,以“保护资源、保障发展、维护权益、服务社会”为总要求,全面贯彻师市国土资源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国土资源管理的新政策,加快适应国土资源形势的变化,正确处理“四对关系”:即正确处理保护耕地、开发资源与支持团场经济建设的关系,既要严格保护耕地、不越“红线”,又要合理利用土地,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用地需求。正确处理短期问题解决与长远发展的关系,认真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尽量满足重点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科学合理保护好、管理好国土资源,为经济社会可持续持发展提供物质基础保障。正确处理好遗留问题的解决和规范管理的关系,努力争取上级给予政策倾斜和支持,彻底解决在连队农民建房中的遗留问题,严禁在今后工作中再出现类似问题,切实规范国土资源管理。正确处理保障国土资源局正常运转与促进财政增收的关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土地市场收入全面进入财政国库;实现管理方式的“四个转变”:即从注重微观管理向强化宏观调控转变,更加注重把握宏观经济形势,增加工作的主动性、前瞻性和科学性。从注重行政、法律手段向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技术等多种手段转变,更加注重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从注重审批向完善政策体系、强化全程监管、构建服务平台转变,更注重加强基础工作。从注重管理轻服务向管理服务并重转变,更加注重管理工作的内涵,在管理中体现服务,在服务中推进管理。(分给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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