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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文献论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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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文献论文10篇

先秦诸子散文 先秦诸子十家: 儒,道,阴阳,法,名,墨,纵横,农,杂, 小说 《论语》 《孟子》 《荀子》 《老子》 《庄子》 《韩非子》 《墨子》 先秦诸子散文发展三阶段: 春秋末期:《论语》《墨子》 语录体为主 战国中期:《孟子》 《庄子》语录体向专题论文发展 战国末期:《荀子》 《韩非子》专题论文 第一阶段:《论语》 《墨子》 语录体为主 《论语》:主要是记孔子言行的书,有孔子弟子所记.语言接近口语(师生谈话录),没有过多修饰. 《墨子》:此书也是墨子弟子所记.文章质朴,较少文采,但逻辑性强,善于运用具体事例说理,是说理文的一大进步. 第二阶段:《孟子》 《庄子》 语录体向专题论文发展 《孟子》:实则仍为语录体,但《孟子》是当场纪录,作者就是孟子.是一本集体著作,其中大量采取对话,双方都有所辩驳,大大促进了散文向论文体发展. 《庄子》:有的仍含有辩驳的影子,但有些篇章带有驳论,论辩,对答,正面阐明自己的观点.开始演变为专题论文,中国的论文真正地确立了. 第三阶段:《荀子》 《韩非子》专题论文 《荀子》:其文多长篇大论,大抵论点明确,层次清楚,句法整练,词汇丰富. 《韩非子》:其散文特点锋芒锐利,议论透辟,推证事理,切中要害 1,摆脱了语录体,成为专题论著. 2,不是一个学派的集体著注,而是一个学者的个人论文集. 3,不是以驳论文为主,而是以正面论述为主.

论《诗经》二雅农事诗的社会历史意义陈开梅雅诗是西周农业生产状况的记载。在二雅诗歌中,能够比较系统地反映当时农业生产状况的诗篇有《小雅》的《楚茨》、《信南山》、《甫田》、《大田》、《无羊》、《鱼丽》,大雅的《生民》等。它们反映了社会生活的重要方面,在历史研究方面也具有重要的意义。《诗经》时代的生产,有农业、畜牧、以及渔猎等川之利。但主要的还是农业。周人重视农业生产。而早在夏代,农业就极受重视了。《论语•宪问》说:"禹稷躬稼而有天下",夏的制定,亦可见出适合于农业生产的特点。商朝也以农业为主要生产部门,现以卜辞中常见的谷物,就有禾、黍、稷、麦等多种。周人兴起于渭水中游,在漆水和沮水之间有优越的自然条件,因而历来重视农业。周人的始祖后稷长期于种植,古书上说帝尧曾举之为农师,《生民》中对后稷所种的稷、黍、麦、瓜、豆和麻有详细描绘。西周的奴隶制是以奴隶主贵族土地所有制为基础,进行农业生产的。如《小雅•大田》是祭祀田祖的乐歌。始教造田的人叫田租,亦即"神农"。祭祀田祖自然要铺叙稼穑之事。此诗关于农事的记载也很有文献价值。全诗共四章:大田多稼,既种既戒,既备乃事。以我覃耒吕,亻叔载南亩。播厥百谷,既庭且硕,曾孙是若。首章写春耕的情况。"大田多稼",指出当时农业生产的多样性。"既种既戒",写春耕前已作准备工作。"种",是说"将稼者必先相地之宜而择其种"。可见在当时已有选种经验了。优选种子已成为增产的必要条件了。优选种子等春耕准备工作完后,开始用锋犁犁地,播种百谷。于是庄稼长得挺直硕大,并完全顺从了主祭者的心意。既方既白十,既坚既好,不稂不莠。去其螟�,及其蟊贼,无害我田禾犀。田祖有神,秉畀炎火。此章写农业的除草去虫。首先承接上章写庄稼成长的顺利:"既方既白十,既坚既好,不稂不莠。"禾稼从萌芽到结实所以能成长得很好,另一重要原因则是能和虫害作斗争。要"去其螟�,及其蟊贼",使之"无害我田禾犀"。防治这些虫害之法为火攻。晚上用火光可以把各种昆虫引来。烧掉,然后埋在土里。"田祖有神,秉畀炎火。"可见用火灭螟、�、蟊、贼,是从田祖开始的古老消除农田害虫的办法。这种办法一直流传影响到近代,可谓深远。朱熹《诗集传》曰:"姚崇遣使捕蝗,引此为证;夜中设火,火边掘坑。且焚且瘗。盖古之遗法如此。"有�萋萋,兴雨祁祁。雨我公田,遂及我私。彼有不�禾犀,此有不�禾齐,彼有遗秉此有滞穗,伊寡妇之利。第三章写风调雨顺,得到丰年,秋收时的情景。"有�萋萋,兴雨祁祁"云兴雨降,雨水调和,这是丰收的重要条件。"雨我公田,遂及我私",在此提出了井田制的问题。《孟子•滕文公上》载:"《诗》云:'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惟助为有公田。由此观之,虽周亦助也。"并指出井田的具体情况:"方里有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又《谷梁传•宣公十五年》载:"古者三百步为里,名曰井田。井田者九百亩。公田居一。私无稼不善则非吏,公田稼不善则非民。古者公田为居井灶葱,非尽取焉。"从"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所表达的关心公田,先公后私的思想情感来讲,夸饰的成分很大。因为这是上层者的祭歌,非出自劳动人民之手。在秋收时,地里剩下还不能收割的禾犀禾,没能来得及捆起的禾稼,拉下的禾把,漏掉的禾穗,这些都让孤苦伶仃的寡妇们去拾。既不弃利于地,又可成为不费之惠。这是从我国古代一直遗留下来的淳厚风俗。今天在农村仍可看到秋收后订出开捡的日子。但今天的捡地和古代不同,目的不在于对鳏寡者施惠,而是尊重劳动成果,不弃利于地。曾孙来止,以其妇子,�彼南亩,田�至喜。来方�祀,以其马辛黑,与其黍稷。以享以祀,以介景福。末章写祭祀祈求景福的情况。主祭的曾孙来了,带着他的妇与子送饭到南亩。田�看到了也非常欣喜。"要用与四方颜色一致的牲和黍稷去奉献、祭祀,祈求最大的幸福。拿《小雅•大田》与荷马史诗《伊利亚特》同类性质的描写相比较,它们有着相类似之处。《伊利亚特》中有个情节:阿喀琉斯的铠甲为敌手赫克托耳所得。其母女妖忒提斯请匠神赫维斯托斯替他重铸一副铠甲。匠神在为他造的一面巨大牌上,镂刻了成群农人在阿喀琉斯王家田地上耕作的情形。史诗中写道:"他刻了一大片柔软、肥饶的休耕地,正在那里作第三次的耕耘。一群耕田的人一来一去的在那里赶他们的牛群。他们耕到地尽头的高坎待要旋转身,就有一个人走上来送给他们一杯醇和的酒。于是他们掉转头,重新辛辛苦苦的从那深厚的泥土里向那一头耕下去。那一片地原是金做的,可是犁头耕过的地方都变了黑色,正跟新翻起来的泥土一般。这位艺术家造成了一个神迹了。"这节写一群人辛苦耕作,国王看到丰收,心里得意,命侍从送酒给耕田的人,又令妇女们为割麦人准备晚饭,并且杀牛以准备庆祝筵席,而《小雅•大田》中也正有: 曾孙来止,以其妇子,�彼南亩,田�至喜。"他又刻了一片王家的田地,一群受雇的割麦人手里拿着锋利的镰刀在那里工作。一抱一抱的麦子沿着畦沟成行列地倒下来,随后就有人来拿草绳捆起。站在旁边打捆的三个人,还有一些男孩子跟在后边,不断抱起地上的麦子,跑着送给他们去捆。国王自己也在他们当中,手里拿着王杖站在麦束的旁边心里得意。背景上的一棵橡树底下,他的侍从们正在备办筵席。他们在烤一头刚刚杀了的大牛,妇女们拿一把把雪白的麦面撒上那些给割麦人当晚饭的肉。"(傅东华译本)这一节(指《伊利亚特》片断)还写了捆麦和儿童拾麦穗的情形,而《大田》中也有:彼有不获禾犀,此有不敛,彼有遗秉,此有滞穗。伊寡妇之利。的描写。这些相同相类的情景,曾引起历史学家的兴趣,李亚农著《西周与东周》就从历史研究的角度进行了比较。原始农业,刀耕火种,用人力生产。随着牧畜业的发展,用牛耕和马耕,农业生产力得到了显著提高。《易•系辞上》载:"服牛乘马,引重致远。"认为这是帝尧时的事。《山海经•内经》载:"稷之孙叔均,是始作牛耕。"稷与帝尧在时间上大体是一致的。在父系氏族社会畜牧业在农业逐渐发展的基础上,也有很大的发展。马、牛、羊以及猪、狗等家畜都早已驯化了,不仅种类很多,而且能够大量地成群饲养。《小雅•无羊》就反映了西周时代的这一情况。这是一首十分优美的畜牧歌,它描写了牛羊的蕃盛;放牧的情景以及牧人的美好愿望。《无羊》共四章,章八句:谁谓尔无羊?三百维群。谁谓尔无牛?九十其�。尔羊来思,其角��。尔牛来思,其耳湿湿。或降于阿,或饮于池,或寝或讠化。尔牧来思,何蓑何笠,或负其饣侯。三十维物,尔牲则具。尔牧来思,以薪以蒸,以雌以雄。尔羊来思,矜矜兢兢,不骞不崩。麾之以肱,毕来既升。牧人乃梦,众维鱼矣,�维�矣。大人占之:"众维鱼矣,买维丰年;�维�矣,室家溱溱。""天苍苍,野茫茫,风吹草低见牛羊"。《敕歌勒川》民歌中的这几句诗,为我们粗线条地勾勒了一幅气势壮观、宏阔粗犷的"西北草原放牧图";"曰之夕矣,羊牛下来",《王风•君子于役》的这两句诗,却从一个角度为我们拍摄了一幅"傍晚牛羊进栏图";而当读完了《无羊》后,我们的眼前便立刻呈现出另外一幅优美动人的放牧图:画面上,放牧人正披蓑戴笠,身背干粮,骑着骏马,挥扬皮鞭,精心看护着牛和羊。这些牛羊,有的正下山坡,有的饮水池边,有的蹦蹦跳跳,有的侧身卧躺,姿态各异,栩栩如生,动静配合,和谐成韵。有人有物,相映生辉。方玉润《诗经原始》中云:"诗首章'谁谓'二字,飘忽而来……,以下人物杂写,或牛羊并题,或牛羊浑言,或单咏羊不咏牛,而牛自隐寓言外,总以牧人经纬其问,以见人物并处,两相习,自不觉其两相忘耳。其体体入微处,有画手所不能到。晋、唐田家诸诗,何能梦见此境?末章忽出奇幻,尤为匪夷所思,不知是真是梦,真化工之笔也!"古往今来,在描写放牧的诗文中,《无羊》理当叹为观止。而《无羊》的深刻意义在于:它的作者当是那些常与牛羊为伴的牧人。尽管阶级的压迫,使得奴隶们的劳动变得十分艰难和痛苦,但他们并不轻视、鄙视劳动,正如高尔基在《论艺术》中所说:"人们生活不能没有欢乐,他们善于发笑,会编快乐的歌曲,爱舞蹈。他们为自己的劳动成就而感到欢欣雀跃,甚至在祭司们的宗教仪式上也采用了歌曲、舞蹈和游戏,连阴郁冷酷的耶稣都也不得不在自己的节日里唱一些快乐的圣歌。而艺术也就给奴隶们沉重的、苦役般的生活带来了很多快乐。在伊斯拉斯坎人的瓷瓶,在古老的金饰品、武器和雕刻,在埃及、希腊、墨西哥、秘鲁、印度和中国的古寺遗迹,在欧洲中世纪的大教堂,在东方的地毯和法兰德斯的织花壁毯等等上面,我们所看见的美,正是奴隶们创造的。"《无羊》是一首牧人的歌,歌中所表达的是牧人们对自己所从事的劳动的赞扬和他们面对辛勤劳动所创造的劳动成果的欣悦心情,并在千百年后,仍给我们美的享受,这正是它具有永恒魅力的所在。除《大田》、《无羊》外,其他篇章都从不同方面反映了周代的农业生产情况,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和历史意义。而周代重视农业的传统为后世各朝所继承,历代的思想家、政治家也建立起以农为本、以食为天、重农轻商的牢固观念。~~~~各种语言论文代写、发表、翻译、现存论文提供~~~~

墨子是春秋战国时期一位伟大的思想家和教育家。他创立了与儒家对抗的墨家学派,成为中国古代与孔子齐名的学者。他提出了一整套独特的教育理论,构建了相当完备的思想体系。墨子代表小生产者的利益,在政治上要求不分贵贱地任用贤能;在教育内容上,墨子突破了儒家的六艺教育范畴,表现出非凡的创造性;在教育方法上,注重力行,独树一帜地提出“强说人”、“不叩亦鸣”的教师主动精神。与同时期的诸子百家相比,墨家学派有自己独特的理论见解,其范围涉及生产知识、科学技术、战术训练、形式逻辑、教学实践等多方面。然而,令人深思的是,秦汉以后,特别是汉代儒学独尊后,墨学逐渐衰微,整个学派几乎被埋没两千年。只是近代西学东渐之后,墨家的学说才又重新被人们拾起,重新肯定了墨子及其建构的教育思想体系的重要价值。一)理论学习与实践运用高度统一墨子不仅是一位杰出的思想家,而且还是一位伟大的实践家。墨子注重实践,他认为“志不强者智不达,言不信者行不果。”(《墨子-修身》)他严格要求言行的一致,不论在生产或战斗中,都是坚决执行任务,不屈不挠。与儒家的重行和泛道德主义的倾向相比,墨子更注重实践的效果。判断一件事和评价一个人,他不是单纯地从结果来看,而是重视“志”(动机)和“功”(效果)的统一。墨子提出“合其志功而观焉”,就是主张以动机与效果的统一去评价人的行为。例如一个人去做事,其效果是好的,但如果这个人的动机不纯,那么这个人是好是坏便很难判定了。因此,墨子要求弟子“利人乎即为,不利人乎即止”,(《墨子·非乐上》)并注重培养与锻炼弟子的意志,要求弟子要有自我牺牲精神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所以墨子门下多勇士,“服役者百八十人。皆可使赴火蹈刃,死不旋踵。”(《淮南子-泰族训》)墨家在教育精神上实行高度的统一性,特别注重“道义”。墨子是春秋后期社会大变革中从小生产者阶层中涌现出来的,代表农民与手工业者的利益,所以门下弟子多是“匹夫徒步之士”、“农与工肆之人”,所收弟子不分贫富贵贱,只要能从事艰苦的劳动,具有吃苦耐劳的实践精神,并忠心耿耿履行墨家“道义”,即可成为墨门弟子。(二)道德教育与知识学习高度统一墨子将“兼爱”和“义”视为最高的道德理念。他将“兼爱”视为仁德、认为倡导“兼爱”可以消灭战乱与社会的混乱,可以为天下百姓创造一个安居乐业的生活环境。墨子的“兼爱”观,有三个特点:其一是“爱无差等”,要求“视人之国,若视其国;视人之家,若视其家;视人之身,若视其身。”即使在爱他人和自己的父母上,也不应有先后、亲疏的差别。这与儒家爱有差等的思想截然对立,是对孔子倡导的宗法道德教育的一大突破。其二是“兼以易别”。墨家认为彼此相“别”和对立,是造成社会混乱的原因,只有“兼以易别”,才能消除强劫弱,众暴寡,富侮贫,贵傲戏。这种以“别”为非的思想,含有反对等级歧视的意义,与墨家“官无常贵,民无终贱”的尚贤思想是一致的。同时,也是墨家反对侵略战争的理论依据。其三,反对“杀彼以利我”。“杀彼以利我”是巫马子根据儒家“亲亲有术(衰),尊贤有等”提出的个人利己主义道德观。《墨子-耕柱》以兼爱观为依据,对此进行了批驳,指出必须爱别人,自己才能得到别人的爱护,“杀彼”者,是不能“利我”的。墨家对个人利已主义的批驳,在道德教育史上是颇有价值的建树。墨翟是我国'教育史上第一个以节俭为美德的教育家。《墨子》中《节用》、《节葬》和《非乐》等篇,集中阐述了这一理论。儒家也主张节用,但是“节用以礼”,这就为维持奢华的贵族生活方式提供了依据。墨子倡导节俭则是从珍惜劳动成果,减轻劳动者的经济负担出发的。它对儒家厚葬久丧等礼乐制度进行了猛烈的抨击,指出“厚葬”是浪费财富,“久丧”是破坏生产和生育,其结果是“国家必贫,人民必穷”,忠孝皆无以奉行,天下不得安宁。因此,厚葬久丧乃是非仁、非义的非礼行为。《墨子·非乐上》揭露贵族阶级的弦歌鼓舞,使“饥者不得食,寒者不得衣、劳者不得息”,耗费了“民衣食之财”。墨翟非乐,是为反对挥霍无度的贵族生活,并非像道家那样否定人类的艺术生活.即“子墨子所以非乐者,非以大钟、鸣鼓、琴瑟、竽笙之声以为不乐也”.而是因为贵族所行之乐,“上考之不中圣王之事,下度之不中万民之利,是故子墨子日为乐非也。”在墨翟看来,“美”应从属于“善”,凡是损害百姓利益的文娱活动,都应禁止。这种非乐观有其合理性,也有片面偏激之处。墨子还倡导节用,反对浪费,主张节省财政。以为人的衣食住行,都应有度.例如穿衣之道,在于御寒,其它诸项也是如此。至于财政开支,“足以奉给民用则止”,同样反对统治者只顾个人享受、加重百姓的经济负担。《墨子·辞过》郑重指出“俭节则昌,淫佚则亡”,将节俭的美德,提高到治国安邦的高度,开“俭以养廉”的政风,至今仍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先秦文献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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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思想文化的源泉是《易》。作为儒家六经之一的《易经》,有很长的形成和发展过程。被后人称为河图、洛书的东西,是烧灼卜骨的表现,是远古先民在长期生活和占卜的实践中感悟出的理性思维和形象思维互相串连、互相渗透的反映。相传伏义氏将其归纳总结,对蓍草反覆排列,而画为八卦,将天地间万物的现象都包括于其中,这是原始的易。后来,据说经过周文王的悉心钻研,将其规范化、条理化,演绎成六十四卦和三百八十四爻,有了卦辞、爻辞,人称《周易》。它以简单的图像和数字,以阴和阳的对立变化,来阐述纷纭繁复的社会现象,显示成千上万直至无穷的数字,具有以少示多,以简示繁,充满变化的特点。其所以称为“易”,郑玄解释有三义:一是简,二是变易,三是不易。就是讲万物之理有变有不变,现象在不断变化,而一些最基本的原则又具不会变的,这就从客观世界的辩证发展中抽象出了理论上十分丰富的朴素的辩证法。旧说到春秋后期,孔子对《周易》进行解释和论说,完成十翼,即《易传》。这样,《周易》就发展成为一部内容博大精深的阐述宇宙变化的哲学著作。中华文明学术的起源很早,但是到了春秋时代才发展起来。这时的学术思想,可以说是中华文明的大黄金时代。中国人把这一时期称为“诸子百家”时期。《春秋》是鲁国的编年史,经过了孔子的修订。记载了从鲁隐公元年(前722年)到鲁哀公十四年(前481年)的历史,是中国现存最早的一部编年体史书。《春秋》一书的史料价值很高,但不完备,王安石甚至说《春秋》是“断烂朝报”。亦是儒家经典之一。在中国上古时期,春季和秋季是诸侯朝聘王室的时节。另外,春秋在古代也代表一年四季。而史书记载的都是一年四季中发生的大事,因此“春秋”是史书的统称。而鲁国史书的正式名称就是《春秋》。传统上认为《春秋》是孔子的作品,也有人认为是鲁国史官的集体作品。《春秋》中的文字非常简练,事件的记载很简略,但242年间诸侯攻伐、盟会、篡弑及祭祀、灾异礼俗等,都有记载。它所记鲁国十二代的世次年代,完全正确,所载日食与西方学者所著《蚀经》比较,互相符合的有30多次,足证《春秋》并非古人凭空虚撰,可以定为信史。然而在长期的流传过程中,它在文字上难免有论脱增窜之类的问题。 《春秋》最初原文仅18000多字,现存版本则只有16000多字。在语言上极为精练,遣词井然有序。就因文字过于简质,后人不易理解,所以诠释之作相继出现,对书中的记载进行解释和说明,称之为“传”。其中左丘明《春秋左氏传》,公羊高《春秋公羊传》,谷梁喜《春秋谷梁传》合称《春秋三传》列入儒家经典。现《春秋》原文一般合编入《左传》作为“经”,《左传》新增内容作为“传”。据《汉书•艺文志》记载,为春秋作传者共5家:《左氏传》30卷 《公羊传》11卷 《谷梁传》11篇 《邹氏传》11卷 《夹氏传》11卷 其中后两种已经不存。公羊传和谷梁传成书于西汉初年,用当时通行的隶书所写,称为今文。左传有两种,一种出于孔子旧居的墙壁之中,使用秦朝以前的古代字体写的,称为古文;一种是从战国时期的荀卿流传下来的。公羊传和谷梁传与左传有很大的不同。公羊传和谷梁传讲“微言大义”,希望试图阐述清楚孔子的本意(作者认为《春秋》是孔子所作),有人认为有些内容有牵强附会的嫌疑。左传以史实为主,补充了《春秋》中没有记录的大事,一些纪录和《春秋》有出入,有人认为左传的史料价值大于公羊传和谷梁传。诸子百家【解释】诸子:指孔子、老子、庄子、荀子等;百家:指儒家、道家、墨家、法家等流派。后来对先秦学术思想派别的总称。“百家”表明当时思想家较多,但也是一种夸张的说法。主要人物有孔子、孟子、墨子、荀子、老子、庄子、列子、韩非子、商鞅、申不害、许行、告子、杨子、公孙龙子、惠子、孙武、孙膑、张仪、苏秦、田骈、慎子、尹文、邹衍、晏子、吕不韦、管子等。儒家 儒家崇尚《周礼》,认为人人安分守己,互相关怀,达至一个大同世界,就是「仁」。「仁」是儒家的核心内容。道家 「道」是“老庄”学说的思想中心,是一切事物的根源。「道」亦是循环不息。道家强调凡事均无须强求,应顺应自然,达至「道」的最高境界。道家精神在於精神上的超脱,不界限於形驱,只求逍遥及心灵上的开放。以下是道家的观念∶ 宇宙观∶「道」是无形及不可见的,是超时空的绝对精神,是宇宙最高本体及一切事物的根源。 墨家 尚贤尚同是墨家的基本政治纲领。墨家与儒家并称「显学」。以下是墨家的观念。 伦理观∶提出「兼爱」,主张爱不应有亲疏、上下、贵贱、等级的分别。他认为天下之所以大乱,是由於人不相爱。 法家 法家是先秦诸子中对法律最为重视的一派,主张「以法治国」,而且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论和方法。这为后来建立的中央集权的秦朝提供了有效的理论依据,后来的汉朝继承了秦朝的集权体制以及法律体制,成为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政治与法制主体。 法家重视法律,反对儒家的「礼」,反对贵族垄断经济和政治利益的世袭特权,要求土地私有和按功劳与才干授予官职。法律的作用就是「定分止争」,也就是明确物件的所有权。「兴功惧暴」,鼓励人们立战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兴功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富国强兵,取得兼并战争的胜利。 名家 名家是以提倡循名责实为学说的流派,提倡「正名实」,正是「正彼此之是非,使名实相符」。战国期间,局势动荡、混乱。很多礼法名存实亡。名家由此崛起,强调事物应该「名乎其实」,藉以令天下一切事情走上正确的轨道。 名家注重辩论「名」与「实」之间的关系,是一种逻辑学。名家与各家不同之处,正是在于「正名实」的方法。他们主要是以逻辑原理来分析事物,而辩的内容,又多半是与政治实务无关的哲学问题。因此,名家的理论在中国五千年来的学术沿传里,一直被冠上一个「诡辩」的恶名。 杂家 严格说来,「杂家」并不是一门有意识、有传承的学派,所以他也并不自命为「杂家」的流派。自从《汉书.艺文志》第一次把「吕氏春秋」归入「杂家」之后,这个学派才正式被定名。 春秋战国时代,百家争鸣,各家都有自己的对策与治国主张。为了打败其他流派,各学派或多或少的吸收其他流派的学说,或以攻诘对方,或以补自己学说的缺陷。然而,任何一个流派也都有其特色与长处,而「杂家」便是充分的利用这个特点,博采众议,成为一套在思想上兼容并蓄,却又切实可行的治国方针。 小说家 小说家者之起源,当盖出於稗官,即出於以说故事为生者。其意多为街谈巷语,道听途说者之所造。传载舆人之诵,诗美询於刍荛。 古时之人以圣人在上,史为书,瞽为诗,工诵箴谏,大夫规诲,士传言而庶人多以之谤之。而至孟春,徇木铎以求歌谣,巡省观人诗,以知风俗。过则正之,失则改之,道听途说,靡不毕纪。 小说家者能代表平民社会之四方风俗。然亦因其之小道,而不为世人所重,终致弗灭。 兵家 兵家是中国古代对战略家与军事家的通称,又特指先秦对战略与战争研究的派别。兵家的重要著作有《孙子兵法》、《吴子》、《孙膑兵法》、《司马法》、《六韬》、《三略》和《尉缭子》等。 兵家集大成者是孙武的《孙子兵法》。中国自古以来兵家一直是受到重视的。 兵书在中国的发展源远流长,兵书产生於西周,成熟於春秋。 如何从宏观上把握战争,是兵法的关键。战争是政治的继续,关系到一国或一民族的生死存亡或被人奴役的大事。兵法也可以将它看成既是一部如何统治国家,制定国家战略的指引;又是一部如何领兵打仗,制定战争战略与策略的书本。 医家 中国医学理论的形成,是在公元前五世纪下半叶到公元三世纪中叶,共经历了七百多年。公元前五世纪下半叶,中国开始进入封建社会。从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到封建制度确立,在中国历史上是一个大动荡的时期。社会制度的变革,促进了经济的发展,意识型态、科学文化领域出现了新的形势,其中包括医学的发展。医家泛指所有从医的人。 代表人物: 扁鹊 扁鹊齐国卢邑人,也有记载为渤海郡州人,或勃海郡郑人。「扁鹊」并非真名实姓。人们把他和黄帝时的扁鹊相比,并且称呼他「扁鹊先生」。连史书也以扁鹊称呼他。扁鹊原姓秦氏,名越人。生於公元前407年至公元前310年,大约和孔子同时。由於扁鹊是卢人,所以人们又称他为「卢医」。扁鹊是中国历史上一位著名医学家,也是历史上第一个有正式传记的医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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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毕业论文优先10篇

法律是保护我们安全的重要内容,存在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法律8000字 毕业 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法律8000字毕业论文篇1:《浅谈法律信仰形成的法律基础》 摘 要 法律信仰作为法治国家的精神基础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意义重大,本文通过对法律信仰和良法概念的界定、什么样的法律才能被信仰的阐述,阐释了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作用。 关键词 法律信仰 良法 作用 一、前言 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已经有十二年之久,为了实现依法治国的理想图景,我国已基本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基本有法可依。虽然有法,但法律在实践当中权大于法、人大于法、以言代法、以权废法的现象比比皆是,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归根到底是法律不被信仰,如果法律不被信仰,与一纸具文无异,就似伯尔曼所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①。”法律作为信仰的唯一对象在培养法律信仰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们究竟要信仰什么样的法律?良法作为一种有别于恶法的良善之法应作为法律信仰的当然对象。本文正是以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重要性为理论基础,通过以下逻辑来分析良法的这种重要性:法律信仰是依法治国方略的精神基础,这种精神基础又是如何形成的?法律作为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对法律信仰的形成起到了关键性作用,那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呢?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的良善之法应成为法律信仰的对象②。 二、法律信仰与良法概念界定 (一)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一词在《辞海》中并没有针对性的解释,只有对信仰的解释为:“信仰是对某种宗教,或对某种主义极度信服和尊重,并以之为行动的准则③。”谢晖教授认为“法律信仰是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一方面是主体以坚定的法律信念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规则作为其行为准则;另一方面是主体在严格的法律规则支配下的活动④。”由此,笔者认为法律信仰是指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重,并将这种信服和尊重的心理状态转化为行为准则的过程。法律信仰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非静止不动的,是包括心理状态和行为过程的有机统一。也就是说,法律信仰不仅存在于理论上,而且践行于法治实践中。 (二)良法 良法是与恶法相对应的法哲学范畴,是一个广泛且不断发展的概念,它包括法的实质良善性和形式良善性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要对良法下个确切的概念不容易,可从良法的标准来探讨良法的概念。李龙教授主编的《良法论》一书认为良法的基本标准是:价值合理性、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⑤。笔者认为,良法应从应然角度考虑,良法应是实质良善和形式良善的有机统一,由此,法律应当是怎样的,而非法律实然或已然是怎样的。价值合理性应是良法的灵魂,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都是为了实现良法的价值合理性服务的。因此,良法应是符合自然、社会、人类发展规律的,能够满足主体享有最一般人权、公平正义的,并能为大多数独立社会主体所信奉和行使的准则。 三、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法律信仰作为信仰的一种,其信服和尊重的准则当且仅当是法律,而不能是诸如权力、教义、风俗习惯之类的对象,如果法律信仰除法律之外还有其他对象,那就不是法律信仰,也培养不出法律信仰。法律的三品性“自由――人权性、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内在因素⑥。此外,规范的至上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前提条件⑦。正是因为法律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的特性及其至上性,确定了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四、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 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只有建立并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才能为依法治国提供法律基础,而法律被信仰是依法治国的精神基础,只有法律真正为社会主体所尊崇和行使才能实现法治,但是并不是只要是法律就一定会被信仰,还要看这种法律是否具有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等特性,是否能够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是否能够体现法律的应然性(公平正义性),即法律应是良善之法,是为良法。 五、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 根据谢晖教授将法律信仰分为法律信念和在法律信念支配下的活动两方面来看⑧,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可通过以下两方面来实现:1.良法对法律信念形成的作用。法律信念是一个有关个体主观心理的概念,内在包涵着个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崇,并把这种信服和尊崇内化为一种恒定的意念,而这种信服和尊崇的前提是法律可以实现主体的某种利益。良法因其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自由-人权性,使其具备被信仰的价值基础;2.良法对法律实践的作用。法律实践的前提是有法可依,而这个法的良善性决定了法律实践的有效性,法律的有效实行是法律实践的应有之义。法律的善恶决定了人们对其信仰的最基本的逻辑起点和价值基础,只有善法――以人权保障为宗旨的法律,才能获得社会主体的普遍认同并加以普遍遵守,法律的良好实施才能促使人们去信服和尊崇法律,法律信仰才能形成。 六、结语 法律信仰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但要真正让法律成为普通民众的信仰,首先法律应是良善之法,且应有效实施,法条具文的泛滥,除了带来种种社会成本,还会阻碍法律人职业自律,而法律人职业素质的降低,无疑会鼓励人们在法制外另辟 渠道 ,解决纠纷维护权益,即求助于私力救助。因此,法律不仅在制定过程中要不断向良法靠近,而且制定出来的良法要得到有效的实施,这样才能为民众提供法律榜样,使民众信服法律,将法律内化为信念,从而信仰法律。 注释: ①[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28. ②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③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565. ④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⑤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⑥钟明霞,范进学.试论法律信仰的若干问题.中国法学.1998(2). ⑦谢菲.小议形成法律信仰的前提条件和经济基础.律师世界.2002(7). ⑧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法律8000字毕业论文篇2:《浅谈 保险 法律道德风险的法律防范》 摘 要 保险在我国社会中已经被越来越多的民众所重视,在保险法律关系实践中也出现了相当多的司法案例。本文首先分析了保险活动中法律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并对我国《保险法》在防范保险道德风险上存在的缺陷分析,从法律人的角度,对我国保险法的制定和修改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关键词 保险 道德风险 保险道德 一、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 (一)保险道德风险的基本概念 道德风险是指与人的品德有关的无形因素,即是指由于个人不诚实、不正直或不轨企图,促使风险事故的发生或扩大,以致引起社会财富损毁和人身伤亡的原因和条件。 道德风险以前主要存在于经济领域,但是近年来随着保险领域的不断扩大,加之保险制度自身特点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道德风险越来越广泛的存在于保险领域,保险道德风险成为保险业中一个特有的术语。 “保险道德风险”是指通过投保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一种精神或心理状态,即投保人为了谋取保险金赔偿或给付而投保,通过促成或制造保险事故而取保险金的危险。 本文认为保险道德风险的主体除了投保人外,还应该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道德风险同一般的风险相比,具有自身特点。一般情况下,实际危险是有形的,而保险道德风险是无形的,很难运用保险业的相关法则加以预测,因此比较难以加以识别。 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在于分散危险和补偿损失,但是人为的保险道德风险却造成保险机制的非正常运转,因此有必要从法律角度寻求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具体 措施 ,以求将其发生率尽量降到最低。 (二)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 随着社会的发展,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常见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虚构保险标的;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故意违反告知和保证义务;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道德风险源于人的自利本性,人们在利益的驱动下,可能做出一些不法行为。加之保险机制的自身特点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就导致了保险道德风险的广泛存在。保险道德风险的产生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信息的不对称指在交易双方之间或者所形成合作关系的双方中, 一方拥有另一方所不知的信息,在相互对应的经济人之间不作对称分布的有关某些事件的知识或概率分布。 在社会保险活动中,投保人所了解的保险商品信息都来源于保险人和中介人的介绍。保险人则通过投保人和中介人来掌握保险标的信息。彼此间存在着明显的信息不对称。 2. 逆向选择的存在。所谓逆向选择( adverse selection) 是指事前隐藏信息的行为。保险人与投保人在保险过程中,必须要达到信息的完全对称与知晓,才能签订保险条约。但在现实中,这种绝对知晓与坦白的现象是不存在的,彼此都不能绝对知道对方的形象。因此,投保人在投保时,往往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选择性的投对自己有利的保险,而并不把这方面的所有情况让保险公司知晓。所以,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保险公司总是处于劣势。这样就导致了有些投保人不愿向保险人真实告之被保险人已存在的风险状况,保险人处于被动选择的位置为投保人的行为承担相应风险。 3. 立法对相关利益主体规制不足。人们追求利益的欲望是无止境的,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人就会做出一些不法行为,表现在保险活动中,就会引发保险道德风险。要想减少甚至消灭保险道德风险,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加强对相关主体的规制。正是因为现有立法对保险道德风险的规制不足,对保、诈保等行为惩罚不够,才会造成保险道德风险的广泛存在。 4. 我国保险法仍不完善。我国现在的《保险法》及与其配套的法律法规还不十分健全。存在着保险利益不清晰、归责原则不合理、缺少近因原则的规定等一些立法缺陷。特别是在约束方面,对保险欺诈的惩罚力度不够,客观上纵容了保险道德风险的发生。 因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以及逆向选择而引发保险道德风险,主要还是由于保险法中相关制度不健全造成的。可以通过在保险法中设立和适用相关的原则和制度来加以解决。通过在保险法中规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并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制度来让投保人负担举证责任就对解决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与逆向选择问题起到了有效的作用。也可以通过加大对保行为的处惩罚力度来约束各个保险利益主体,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所以,归根结底,我们要从立法角度来防范保险道德风险。 二、我国《保险法》在防范保险道德风险上的缺陷 (一)保险利益不清晰 保险利益原则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利益的法律规定却并不清晰。特别是对保险利益应该存在于何人何时,并未作详细的规定。 保险利益应该归于于何人,大多数国家规定为被保险人,而我国《保险法》规定为投保人。我认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具有更明确的保险利益。因为,假如被保险人与保险标间不存在保险利益,其又为合同受益人,那么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不仅不会对其利益造成损害,反而为其带来利益。这样以来便容易引发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 (二) 缺少近因原则的规定 我国《保险法》只是在相关条文中体现了近因原则的精神而无明文规定。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资料。保险人应当及时予以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履行保险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拒绝给付保险金的通知”。近因原则是确认保险人之保险责任的主要依据。正确认定近因,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有重要的意义。在《保险法》中增加关于近因原则及其适用标准的明确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三) 归责原则不妥当 按照保险的一般规则,保险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考虑行为人有无过错,或说行为人有无过错对民事责任的构成和承担不产生影响。 就保险领域来说,就是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如果发生该事故的原因属于承保范围内的原因,那么保险人就必须承担保险责任。而不必考虑该事故是否是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过错造成。 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能使因保险事故遭受的损失得到及时的赔偿,有利于保护投保人等的利益。但由于保险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并不能及时准确的获得事故的有关证明和资料,这样,对于保险人来说,证明投保人等是否存在故意是十分困难的。在此情况下,无过错归责原则的适用客观上加重了保险人的负担,增加了保险道德风险发生的危险。 (四) 对保等相关行为的惩罚力度不足 《保险法》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实施了保等行为后,主要承担的是违约的合同责任。“利益与风险相当”是一句古老的法谚,它指的是获得一定的利益必须负担相当的风险,如果利益大于风险,则必然会导致不法行为的产生。实施保等行为后所承担的责任远远小于通过保行为所获取的利益,必然会引发道德风险。另外,如今保险道德风险在保险领域广泛存在的现实说明,仅让他们承担违约责任是不足以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所以《保险法》有必要加大对保、诈保行为的惩罚力度。 三、 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立法建议 (一) 进一步明晰保险利益 “无利益者无保险”,保险利益对保险道德风险防范的意义自不待言。保险利益具体明确,可以避免投保人利用对保险利益的不同理解而利用保险道德风险。 由《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可以看出,真正有权在保险事故发生时领取保险金的是被保险人,而非投标人。而《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可见,《保险法》第十二条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明显不一致。 保险利益存在于何时,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可见与保险合同订立时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根据英美保险法通例,保险利益存在于何时因险种不同而不同。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分别具有补偿性和给付性特点,决定着保险利益原则在适用过程中的时间限制不尽相同。其中,对财产保险合同而言,一般要求从投保时至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当始终对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与此不同,保险利益原则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时,仅要求明确一个时间点,至于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则在所不论。因此,我国《保险法》应该借鉴英美法的规定,明确保险利益产生于何时。 (二)增加近因原则的相关规定 由于我国《保险法》未明文规定近因原则。应在《保险法》中明确规定近因原则及其适用标准。根据近因原则的要求,认定近因的关键,在于寻找致损的因果关系。 关于近因原则的适用标准,保险界普遍认可的是直接作用论,即将对于致损最直接起着决定作用的原因作为近因。如果保险事故是作为直接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如果保险事故并非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的直接原因,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三) 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制度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规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对解决信息不对称引起的保险合同签订前的逆向选择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对于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保险合同订立后的道德风险该如何解决呢?则依赖于过错责任推定制度。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保险理赔过程中,对保险人来说,想要证明投保人等是否存在故意是十分困难的。而将举证责任的负担通过法律规定合理分配给投保人,可以使其自身受到相应的约束,对于弥补保险人的信息滞后性,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无疑有所裨益。 例如,对于常见的汽车保案件,由于经常存在投保人与汽修厂联手保,所以更具有隐蔽性,这无疑增加了保险人对案件事实调查的难度,造成联手保畅行无阻。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适用,将举证责任转移给投保人,给投保人增加了举证的负担,势必会增加联手保行为的难度,从而遏制保险道德风险的发生。 (四) 设立惩罚性的损害赔偿制度 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起着重要的作用。首先,通过对保人施加更重的经济赔偿责任来制裁他们的不法行为,更好达到惩罚的目的。同样,通过惩罚也达到了威慑的目的,可以防止道德风险再次发生。其次,这一制度具有补偿功能,在补偿性损害赔偿不足以补偿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时,惩罚性损害赔偿能更好的维护保险人切身利益。再次,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可以对保险交易起到鼓励作用。同样,这一制度在保险领域适用能够促进保险活动的正常进行,因为它使潜在的保人等认识到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比实施保行为更加合算。 注释: 程婧.保险道德风险的产生及规避.福建金融.2001(5).第37页. 尹田主编.中国保险市场的法律调控.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72页. 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5页. 魏建文、邹国雄.论保险道德风险的法律防范.经济师.2002(3).第71页. 参考文献: [1]杨林.遏制保险欺诈.中国保险.2005(8). [2]张欢.中国社会保险逆向选择问题的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管理世界.2006(2). [3]黄海骥.保险信息不对称的表现及影响.保险研究.2003(12). [4]卓志、熊海帆.保险领域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的经济分析.保险理论与实践问题探索.西南 财经 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法律8000字毕业论文篇3:《浅谈法律服务在军队政治工作中的作用》 一、引言 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逐步建立,军队的法制建设引人瞩目。其中,法律服务工作的蓬勃开展,直接促进了国家的政策法律在军队中得以更好的落实,这对贯彻中央军委依法治军的方针,保护国家军事利益,维护军队和军人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但是,这只是法律服务工作显而易见的一些作用。其实,对军队来说,法律服务工作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不仅有利于加强我军的政治建设,发挥我军的政治优势,也在落实依法治军方针、依法管理部队、拓展政治工作职能和形成政治工作合力等领域发挥着作用,从而全面提高战斗力和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法律服务工作与军队政治工作的相互作用 (一)军队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 随着依法治军原则的提出和部队法治建设的需要,具有军队特色的法律服务工作在部队应运而生。1995年5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将司法行政工作、军队保卫工作、军事审判工作和军事检察工作作为军队政治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而法律服务工作就是其中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政治工作条例》把“领导司法行政工作、管理律师、公证和法律服务”作为总政治部的重要职责,把领导、负责法律服务工作作为各级政治机关的主要职责之一。这样,在《政治工作条例》这一军队政治工作的权威法规中确立了法律服务工作在政治工作中的法律地位。因此可以看出是军队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法律服务工作纳入军队政治工作体系中,在实践中有利于加强对法律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健康发展。 (二)法律服务工作的开展促进了政治工作任务的完成 《政治工作条例》明确规定了法律服务工作和政治工作的共同任务是“打击军内违法犯罪和境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的渗透破坏活动,从政治上、组织上纯洁和巩固部队,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国家利益和军事利益,维护军队和军人的合法权益”。这一任务的确定,是由法律服务工作本身的工作性质决定的。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和基层法律咨询工作,从法律角度为部队建设提供各项服务,适应部队建设需要,促进部队的全面建设。这些任务与政治工作中任务的方向是一致的。因此,军队政治工作中不能缺少法律服务工作,法律服务工作对加强军队政治工作,实现政治工作任务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三、法律服务工作在军队政治工作中的作用机制 (一)开启法律服务工作,加强军队政治建设 过去,我军的法律服务工作是潜在的,没有明确的组织机构和专业的法律队伍,也没有明确的人员职责分工。出现了法律问题,有了法律服务需求,则由保卫、组织、干部、宣传等部门办理。这些法律问题体现在为首长和机关提供法律咨询,为官兵涉法问题提供解答官兵,协调处理军地纠纷,参与诉讼和调解以及法制宣传 教育 等。依法治国和依法治军方针的贯彻,法律已经涉及国家和军队生活的方方面面。单纯的依靠行政手段和途径,单靠组织、干部、宣传、保卫等部门的工作已不能满足部队政治建设的需要。只有开启法律服务工作,满足日益增多的涉法问题解决的需求,提高政治工作的有效性,发挥我军政治工作的优势。 (二)加强法律服务工作,落实依法治军方针 依法治军,就是依据法律管理国防和军队建设事业,把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依法治军是军队建设全局性、基础性、长期性工作,中国特色军事法规体系的形成,为依法治军提供了有力支撑。依法治军是一个系统工程,如何才能找到依法开展工作的突破口和切入点?那就是通过法律服务工作。法律服务工作是贯彻实施军事法律法规的重要方面,在依法治军,有效地依法管理部队上发挥着巨大作用。 (三)加强法律服务工作,形成政治工作合力 军队法律服务工作具有独立的工作对象、工作任务和业务范围,相对于政治工作中的保卫、组织、干部、宣传、纪检等工作来说具有独特性。但是,法律服务工作又不是孤立存在的,它和政治工作中的其他业务工作存在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关系,开展得好可以和其他政治工作形成合力。首先,法律服务工作与政治工作中的其他工作存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形成合力的关系。对政治工作是一个很好的充实,又促进了政治工作其他方面工作的开展,形成政治工作合力,更有利于完成政治任务。其次,法律服务工作对纪检、组织、干部、宣传、 文化 工作及群众工作等同样具有促进作用。法律服务工作与其他各项业务工作都能相得益彰,形成合力,将系统论中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原理运用到政治工作中,定会更好地搞好政治工作,实现其任务和职能。 (四)做好法律服务工作,加强基层政治工作 政治工作是我军的生命线,在我军的建设和发展中,政治工作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而基层部队的政治工作则是整个政治工作最基本、最具体体现,部队基层政治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部队的战斗力生成,对确保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基层政治工作必须做到有法可依,当前,基层政治工作主要依据《军队基层建没纲要》,那么在贯彻这一法规开展基层政治工作的过程中,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就显而易见,法律服务工作要做好《纲要》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基层官兵树立《纲要》就是法规的意识,从而增强贯彻落实纲要的自觉性。因此,法律服务工作应面向基层开展工作,帮助基层搞好依法管理、依法施训、依法理财、依法搞好教育和法律宣传、依法维权等。所以,法律服务工作在加强基层全面建设,加强基层政治工作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四、结束语 总之,军队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法律服务工作的开展促进了政治工作任务的完成。军队法律服务工作在军队政治工作中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 猜你喜欢: 1. 法律毕业生论文 2. 法律毕业论文范文大全 3. 法律毕业论文4000字 4. 浅谈法律毕业论文范文 5. 法律本科毕业论文范本 6. 法律毕业论文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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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是很好的法学毕业论文,你参考下,应该有所帮助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先秦诸子论文参考文献

《先秦诸子百家争鸣》:子路出言不逊质疑老师求官心切吃相不雅。

诸子百家,是对春秋战国时期学术派别的总称。据《汉书·艺文志》的记载,数得上名字的一共有189家,4324篇著作。其后的《隋书·经籍志》《四库全书总目》等书则记载“诸子百家”实有上千家。但流传较广、影响较大、最为著名的不过几十家而已。归纳而言只有12家被发展成学派。

诸子百家之流传中最为广泛的是法家、道家、墨家、儒家、阴阳家、名家、杂家、农家、小说家、纵横家、兵家、医家。中国在古代创造了灿烂的文化艺术,具有鲜明的特色。中国有五千多年有文字可考的历史,文化典籍极其丰富。

《庄子》是美学思想之核心摘要 庄子是先秦诸子百家中一个重要代表人物。才华横溢,满腹学识,思想标新立异,对现实生活有自己独到见解和认识,构架起属于自己一个完整的思想体系。纵读《庄子》一书,其中包含的庄子崇高自然,反对人为,同时以“言不尽意”的精神境界而达成 “自然美”、“虚静、物化美”作为其美学思想的核心,具有明显的文学特质也表现了最为理想主义的审美思想。关键词语 庄子 美学 核心《庄子》33篇,分内、外、杂三个部分。《庄子》在其内容上、表现手法上都在表现出庄子个人鄙弃荣华富贵、权势名利,力图在乱世保持独立的人格,追求逍遥无待的精神自由的思想和他“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的精神境界。庄子崇尚自然,主张以朴素为美,同时又是在精神上翱翔于“无何有之乡” ,穿越时空的局限,进入无古今、无死生超越感知的“坐忘”境界。庄子的体道人生,实为一种艺术的人生,与艺术家所达到的 精神状态有相通之处。这种哲学思想的表现形式,具有明显的文学特质也表现了最为理想主义的审美思想。一自然美一直是学术界的难题,尤其是《庄子》中的自然美思想,迄今为止尚未有定论。学术界有人认为《庄子》中没有自然美,他们以庄子生在乱世以及《庄子》中人生观的核心是“全生”、“保身”为由,认为庄子无暇也无“雅兴”去关注自然界的美丑。还有人通过《齐物论》中的“万物齐一”以及“道亦存在丑的事物中”来否认《庄子》自然美思想的存在,提出美不是《庄子》所宣扬和赞赏的东西。而承认《庄子》中存在自然美的学者,也大多是从自然精神这个层面展开论述的,而忽视了《庄子》中对自然景物美的发现和描述。我认为,这是不够客观和准确的。鉴于自然美在中国美学中举足轻重的地位,我以为很有必要对自然美,尤其是《庄子》文本中所包含的自然美思想进行重新的审视和解读。 庄子继承和发展了老子“无为而无不为”的思想,认为“天道自然无为”,不是人为的力量可以改变的。因此,他提出“无以人灭天,无以故灭命”,主张尊重客观事物本身的规律,而不应当以人的主观愿望去改变它。庄子自然主义的哲学观反映在《庄子》一书便形成了“朴素为美”和“法天贵真”的美学思想。庄子认为,美在自然,任何人为的艺术都是对自然美的破坏。他在《齐物论》中以天籁、地籁、人籁三者比较来说明这种自然美:“地籁则众窍是已,人籁则比竹是已”,“夫天籁者,吹万不同,而使其自已也,咸其自取,怒者其谁邪!”人籁是指人们用丝竹管弦演奏出来的,是人为的东西,属于等而下之的声音;地籁是风吹自然界大大小小的孔窍而发出的声音,它要借助于风力的大小和孔窍的不同形状才能形成,也不是最美的;只有天籁是众窍自鸣而成、不依赖以任何外力作用天然之音。天地之“大美”。庄子在专谈“天道无为”的《知北游》里面,无意地透露出了他对于“大而美”的思想:“天地有大美而不言,四时有明法而不议,万物有成理而不说。圣人者,原天地之美而达万物之理,是故至人无为,大圣不作,观于天地之谓也。”庄子论证圣人应当效法天地万物自然无为的状态,做到“不言”、“不议”、“不说”,从而无为不谋。同时,在《秋水》一文中,庄子对“天地之大美”有一段意味深长的描述:“秋水时至,百川灌河,泾流之大,两……河伯始旋其面目,望洋向若而叹曰:‘野语有之曰:闻道百以为莫己若者,我之谓也。……而不虚……’”庄子以河伯喻有为的小知,以北海若喻无为的大知,而以河伯见北海若而自愧引发下文北海若关于万物齐一思想,赞美“大美”之无限而揶揄“小美”,把审美主体的感受与审美对象的磅礴气势巧妙地融合在一起。自然朴素之真美。崇尚自然美,也就是崇尚朴素美,因为朴素是一切事物的自然状态。庄子说:“既雕既琢,复归于朴。”尚朴一定要主张“顺物自然”而反对雕饰,然而庄子并不完全否定事物外形的美,只是反对违反事物自然本性的人为摧残。他指出:“纯朴不残,孰为牺尊!白玉不毁,孰为珪璋!”庄子及其后学在《渔父》中还借客之口提出“法天贵真”说,对于“天”,庄子认为“无为为之谓天”,而对于“真”“真者,所以受于天也,自然不可易也。”《庄子·渔父》进一步说,就是“真者,精诚之至也。不精不诚,不能动人。……真在内者,神动于外,是所以贵真也。”言简意骇。二“虚静”、“物化”说; 最早是老子在《道德经》里提出"致虚极,守静笃"的说法,庄子继承发展了老子 "虚静"的学说,认为它是进入道的境界时所必须具备的一种精神状态。《庄子·大宗师》说:"堕肢体,黜聪明,离形去知,同于大通,此谓坐忘。"庄子的"坐忘"就是 "虚静",是要使人忘掉一切存在,也忘掉自己的存在,抛弃一切知识,达到与道合一的境界。庄子认为虚静必须在"绝学弃智"的基础上方可达到,然而也只有达到虚静,才能对客观世界有最全面最深刻的认识,才能自由地进行审美观照,艺术创造力才最为旺盛,才能创作出和造化天工完全一致的作品。庄子的"虚静"说对后世影响极大,后世的文学家和文学理论家都或多或少地受到庄子的"虚静"说的影响。 "物化"说:庄子的"物化"说是与他的"虚静"说联系的。庄子认为 "虚静" 是认识"道"的途径和方法,是进入道的境界时所必须具备的一种精神状态。从创作主体来说,必须具备"虚静"的精神状态,这是能否创作合乎天然的艺术之关键。而从创作主体和客体的关系来说。必须要达到"物化"的状态。什么是"物化"呢?在庄子看来,进入虚静状态之后,人抛弃了一切干扰和心理负担,就会忘掉一切,甚至忘了自己,不再受自己感觉器官的束缚和局限,而达到认识上的"大明"。作为创作者来说,主体的人也似乎不存在了,主体的"自然"(天)和客体的"自然"(天)合而为一,这就是进入了"物化"的境界,这就叫做"以天合天"。处在这样状态下的创作自然是和造化天工完全一致的了。在养生学上,庄子说明虚静无为能使人安逸快乐而不被忧患所困扰,从而年寿长久。而在美学上则说明虚静之美,也就是无为之美、朴素之美,所谓一而三、三而一者也。“彻志之勃,解心之谬,去德之累,达道之塞。贵富显严名利六者,勃志也;容动色理气意六者,谬心也;恶欲喜怒哀乐六者,累德也;”⑩这里主要阐述养生学,列举了二十四种困扰、侵蚀和削损人之真性的因素,归纳起来,实际上是三项:“勃志”(扰乱意志)、“谬心”(束缚心灵)、“累德”(拖累德行)、“塞道”(蔽塞大道)。只有清除他们德干扰和役累,才能回复虚静无为的自然本性、达到养生美学所要求的目的。《天道》说:“世之所贵道者,书也。书不过语,语有贵也。语之所贵者,意也,意有所随。意之所随者,不可以言传也,而世因贵言传书……。则知者不言,言者不知,而世岂识之哉!”庄子所说“意之所随者”就是“道”,语言可以表达具有“形色名声”的事物,但对于没有“形色名声”的“道”,语言是无法表达的,庄子“言不尽意”讨论的虽然是道与言的关系,但对于文学艺术美的启示和影响也是非常大的。文学语言的艺术,离开了语言也就没有了文学;但问题还有另一方面,那就是文学之中最精妙、最美好、最有魅力的东西,又往往是语言所无法表达的。文学之中的美是那些微秒的意趣、复杂的情感、玄远的境界、悠长的韵味等等。三《庄子·外物》篇说:"筌者所以在鱼,得鱼而忘筌;蹄者所以在兔,得兔而忘蹄;言者所以在意,得意而忘言。"在庄子看来,言是不能完全表达意思的,即言不尽意。他说:"语之所贵者,意也。意之所随者,不可以言传也。"(《天道》)庄子强调语言文字的局限性,指出它不可能把人复杂的思维内容充分地表达出来,这种认识在一定程度上符合人的认识实践的实际情况,但也有明星的局限性。不过庄子的以言不尽意为根据的"得意忘言"说对文艺创作却影响深远。文学作品要求含蓄,有回味,往往要求以少总多,追求"味外之旨"、"言外之意",而庄子的"得意忘言"说,恰恰道出了文学创作中言、意关系的奥秘。这对文学理论和文学批评产生了巨大影响,它在魏晋以后被直接引入文学理论,形成了中国古代文学注重"意在言外"的传统,并且为意境说的产生和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在《天运》中,庄子还论述了“天籁”的特点:“听之不闻其声,视之不见其形,充满天地,苞裹六极。”郭象注:“此乃无乐之乐,乐之至也。”这实际上就是老子所提倡的“大音希声”。意思都在于反对以部分的、有限的声乐,破坏或代替自然全美之声。《庄子·外物》篇说:“筌者所以在鱼,得鱼而忘筌;蹄者所以在兔,得兔而忘蹄;言者所以在意,得意而忘言。”提出了所谓“得意忘言”说。在庄子看来,言是不能完全表达意思的,即言不尽意。庄子强调语言文字的局限性,指出它不可能把人复杂的思维内容充分地表达出来,这种认识在一定程度上符合人的认识实践的实际情况,但也有明星的局限性。不过庄子的以言不尽意为根据的“得意忘言”说对文艺创作却影响深远。文学作品要求含蓄,有回味,往往要求以少总多,追求“味外之旨”、“言外之意”,而庄子的“得意忘言”说,恰恰道出了文学创作中言、意关系的奥秘。这对文学理论和文学批评产生了巨大影响,它在魏晋以后被直接引入文学理论,形成了中国古代文学注重“意在言外”的传统,并且为意境说的产生和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总之庄子的美学思想对于后世的影响是巨大的,他对于美和人生的追求永远是一个向上的过程。强调个体生命的自由,才能达到美与丑、善与恶、欢喜和悲伤上升到缘于自然的境界。重视自我,人性与生活完全和谐统一,这才是庄子最想要留给后人美学的思想精髓。参考文献1.陈引驰.庄学文艺观研究.复旦大学博士论文, 19932.曹础基.庄子浅论.第一版.广东人民出版社,19873.刘绍瑾.庄子与中国美学.第一版.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19893.陈鼓应.庄子浅说.第一版.三联书店,19994.张荣明.庄子说道.第一版.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5.王孝鱼.庄子内篇新解 庄子通疏证.第一版.岳麓书社,19836.童庆柄.胸次淡泊与美的发现-谈审美虚静

如果以西方哲学的解释模式与框架来看待中国哲学史上的庄子哲学,庄子的人格理想内容似乎并不见容于西方“哲学”这一学科的尺度标准。因此胡适之先生在他的《中国哲学史大纲》(卷上),这本中国哲学史学科的奠基之作中谈到庄子哲学,竟取了《庄子》中的“万物皆种也,以不同形相禅”,比附于达尔文的进化论思想,胡适说:“这十一个字竟是一篇‘物种由来’。他说万物本来同是一类,后来才渐渐的变成各种‘不同形’的物类。却又不是一起首就同时变成了各种物类。这些物类都是一代一代的进化出来的,所以说‘以不同形相禅’。”⑴这种以西方哲学为标准裁剪中国思想内容,起了削足适履的不良后果。事实上,中国哲学的主要着重点始终不像西方历史上特别是近代以来的哲学那样,主要重于形而上的冥思,正如牟宗三先生所概括的,“中国哲学,从它那个通孔所发展出来的主要课题是生命,就是我们所说的生命的学问。它是以生命为它的对象,主要的用心在于如何来调节我们的生命,来运转我们的生命、安顿我们的生命。”⑵由此对中国哲学的解释,便更应该有自己的侧重点,方能避免使中国哲学史沦为西方哲学观念的一个异域变种。庄子的思想在中国两千多年的历史中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从汉、魏晋“黄老”并称转而为“老庄”并称,老庄之学在魏晋玄学中扮演了一种重要的角色,并且真正开始渗进中国文人的骨髓。《庄子》以其汪洋恣肆、瑰丽多姿的文辞深深地吸引了历代文士,而庄子所提出来的人格理想,超然适己的生活精神,更是深刻地参与构建了中国传统文人的内在精神世界。本文以《庄子》的内七篇思想为主,旁及外杂篇中与内七篇思想相契合、印证的文字,从对庄子的人格理想的产生原因开始,分析庄子的出世隐逸型人格的特征,讨论庄子的人格理想的哲学基础,具体内涵。一、政治动荡与礼崩乐坏背景中的人格理想 庄子所处的战国时代,适“道术将为天下裂”的时代。庄子说:“天下之人,各为其所欲焉以自为方。悲夫,百家往而不返,必不合矣。后世之学者,不幸不见天地之纯,古人之大体,道术将为天下裂。”⑶这一时期,也是世界文明的“轴心时代”(axialage)。雅斯贝尔斯说,公元前一千年内,希腊、以色列、印度和中国四大古代文明,都进行哲学的突破性发展,人类文明从原始阶段进入高级文化阶段,并各自形成特殊的文化传统。⑷“轴心时代”的中国,大体在春秋战国时期,表现为政治社会上的政局动荡,与文化思想上的礼崩乐坏。在人类历史上,大凡社会转型,矛盾加剧,必然激发人新的创造力与想象力,催生新的文化体系与人格精神。这一时代,正如孟子说的,“圣王不作,诸侯放恣,处士横议”,儒道墨等百家蜂起,纷纷建立自己的思想体系。儒家的刚健有为人格,道家的适己无为人格,也各有其代表性之典型人物。庄子正是在这样的时代提出他的人格理想并践行他的人格理想。庄子所处的战国中晚期,以周礼为根本制度而延续了数百年的政治格局,早在春秋时期便已经开始崩坏,而到了庄子时代则到了最后溃亡的前夕,社会处于激烈动荡之中,诸侯战争,臣下弑君之事层出不穷,道义被赤裸裸的暴力代替。这样的时代,容易让人产生对政治的憎恶感,乃至对生命变幻,人生无常的绝望感。庄子的无为适己,与这样的政治局面直接相关。当政治暴力发展到可以极大地随意地摧残个人生命的时候,个人的抗争变得微不足道形同尘芥,这时便只有被逼转入个人的内在精神世界,以求得精神世界的舒展与张扬。庄子以后的历史上,中国文人拥抱老庄之学,走向上水田园的时候,往往就是在面对政治,个人的力量苍白无力,由拯救的激情转入绝望的时候。现存的《庄子》一书中,多次写到战争、内讧、弑君。《逍遥游》、《齐物论》、《人间世》、《让王》诸篇,都有战乱记载的痕迹,可见时代现实对庄子思想的刺激及其形成的影响之大。庄子对这一系列的战争以一句著名的话作为总结:“窃钩者诛,窃国者为诸侯“!他说:“田成子一旦杀齐君而盗其国,所盗者岂独其国耶?并与其圣知之法而盗之。故田成子有乎盗贼之名,而身处尧舜之安;小国不敢非,大国不敢诛,十二世有齐国,则不乃窃齐国,并与圣知之法以守其盗贼之身乎?……彼窃钩者诛,窃国者为诸侯。”⑸面对这样的政治局面,庄子愤怒而且无奈。他的理想社会,是现实社会的反动。在《马蹄篇》中,描述了庄子的理想社会:“故至德之世,其行填填,其视颠颠。当是时也,山无蹊隧,泽无舟梁;万物群生,连属其乡;禽兽成群,草木遂长。是故禽兽可系羁而游,鸟鹊之巢可攀援而窥。夫至德之世,同与禽兽居,族与万物并。恶乎知君子小人哉!同乎无知,其德不离;同乎无欲,是谓素朴。”⑹ 这种思想,根源于老子所说的理想世界。老子的理想世界描述为:“小国寡民。使有什伯之器而不用。使民重死而不远徙。虽有舟舆无所乘之。虽有甲兵无所陈之。使民复结绳而用之。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乐其俗。邻国相望,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⑺庄子的“至德之世”,没有政治与道德规范的约束,它是一种原始的、自然的、亲切的生活状态,没有生活的负累,更没有政治,没有战争,人的精神世界是原始的、朴实无华的。老子庄子对他们心目中的理想社会的描述,我们不能理解为那是他们真的认为可以达到的状态,而应该理解为,那是他们心目中与他们的精神世界相契合的理想环境与理想状态。从庄子对“至德之世”的描述我们可以极其明显地感受到他对现实政治的憎恶,乃至对政治本身的憎恶。政治与文化上的礼崩乐坏之后出现的是百家争鸣的局面。新兴的“士”这一阶层纷纷提出政治理论进入政治实践,“当是之时,秦用商君,富国强兵;楚、魏用吴起,战胜弱敌;齐威王、宣王用孙子、田忌之徒,而诸侯东面朝齐。”⑻百家诸子的理想,大多是获用于王侯将相,以推行他们的治国理论与道德教诲。孔孟在诸侯国之中奔走游说仁义道德,墨子学派辗转列国劝说兼爱非攻。而庄子则开辟了一条彻底为己适己之路,把人生的意义与目标转向内在,转向精神世界的超越。《史记》记载,庄子“其言洸洋自恣以适己,故自王公大人不能器之。”庄子曾经拒绝过楚威王的招揽。“楚威王闻庄周贤,使使厚币迎之,许以为相。庄周笑谓楚使者曰:‘千金,重利;卿相,尊位也。子独不见郊祭之牺牛乎?养食之数岁,衣以文绣,以入大庙。当是之时,虽欲为孤豚,岂可得乎?子亟去,无污我。我宁游戏污渎之中自快,无为有国者所羁,终身不仕,以快吾志焉。’”⑼这种以政治为污泥浊水,宁可“游戏污渎之中自快,无为有国者所羁”的超然洒脱的精神境界,极为深刻地影响了后世文人。人们往往把这种反政治的隐逸精神,上溯到许由洗耳,伯夷叔齐采薇,老子出关的隐逸传统。反政治的人格导向是隐逸的文化心态。即“出世”。在赵国时代的政治理论中,健康的政治生活不外乎兴教化与立法度。而庄子齐万物,否认教化的意义,因此正如钱穆先生所说的,“在庄周思想中,政治事业遂若成为多余之一事。”⑽《庄子》中的政治理想,为反政治的。司马谈论六家之要旨曰:“阴阳、儒、墨、名、法、道德,此务为治也。”⑾其中道家老子多有治国之言,而庄子“务为治”的色彩似乎最淡。孔子虽然不满于“今之学者为人”,追求“古之学者为己”,但是其“为己”之学与庄子的“适己”之学不同,在于孔子还是强烈地希望他的学说能够运用于政治,以拯救礼崩乐坏,战乱频仍的局面,仍“知其不可而为之”。孔子以其其后学的理想人格,主要集中在“君子”理想上。“君子”的本质,是“仁”。君子不但要自我解脱,而且要推己及人。《论语》记载:“子路问孔子。孔子曰:‘修己为敬。’问:‘如斯而已乎?’曰:‘修己以安人。’曰:‘如斯而已乎?’曰:‘修己以安百姓。修己以安百姓,尧舜其犹病诸?’”⑿ 在孔子看来,理想的人格,一方面要向内“修己”,一方面则要由“修己”外推到“安人”,“安百姓”,这一外推的过程就是进入社会生活,进入政治生活的过程。孔子本人“一以贯之”之道是“忠恕”。《论语》说:“子曰:‘参乎!吾道一以贯之。’曾子曰:‘唯。’子出,门人问曰:‘何谓也?’曾子曰:‘夫子之道,忠恕而已矣。’”⒀ 对这句话,朱熹在《四书集注》中的注解是:“尽己之谓忠,推己之谓恕。”⒁清代刘宝楠在《论语正义》中发挥道:“是故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己立己达,忠也;立人达人,恕也。二者相因,无偏用之势。”⒂由此可以看出,孔子的以“仁”为本质核心的“君子”型人格,必须完善自身道德修养,并且凭借自身道德修养进入国家社会,做出自己的努力。“君子”型人格的实际体现,正在于孔子、孟子这些大儒为了挽救苍生于水火,不惜栖栖惶惶奔走于列国之间,以仁义道德游说各诸侯国君主。而庄子的“适己”之学,是知其不可而不为,彻底转向自我内在精神的超越。在庄子的思想中,似乎没有一个足以像“君子”概括儒家人格理想一样的称号可以概括他的人格理想,在庄子这里,强调的始终是“修己”而不求于“安人”与“安百姓”。二、庄子理想人格的内涵 出世的隐逸人格、自然人格是庄子理想人格的主要表现,适己之学是庄子在出世精神支配下的人生取向。而这种理想人格的背后,则有其深刻的思想内涵。1、庄子之“道”延生的理想人格大凡一种人格理想,总植根于其背后的哲学根基。这一哲学根基是人对整个社会人生的最后态度,也是回答“为什么要做这样的人”的深层答案。庄子的理想人格的哲学基础是“道”。从西方哲学观念看来,“道”是一个具有本体论意义的哲学范畴。庄子的“道”的性质,集中与《大宗师》中的这段话:“夫道有情有信,无为无形;可传而不可受,可得而不可见;自本自根,未有天地,自古以固存;神鬼神帝,生天生地;在太极之先而不为高,在六极之下而不为深,先天地生而不为久,长于上古而不为老。”⒃ 孔子的个人遭遇,也像是嘉年华游乐场的极限运动。今早还跟国君、权臣、上大夫们在一起谈笑风生,吃喝玩乐(孔子那一堆什么食不厌精、脍不厌细;割不正,不食;沽酒市脯,不食,46等等的穷讲究,估计就是那时落下的),他日流亡,在路上跟人打群架,绝粮七日,饿眼昏花中,怀疑颜渊偷食的(接着就惭愧地认错了),也是孔子。动荡变化的时代,大起大落的人生,容易失衡的心理,决定了孔子不可能是个单纯的人,而是一个自相矛盾的人,痛苦彷徨的人。

古代先秦论文题目

1.《诗经》的审美学特色 2.论《诗经》中的征役诗 3.论《诗经》中的婚恋诗 4.论《诗经》中的史诗 5.论《诗经》中的农事诗(其他类型,自拟题目) 6. 论中国古代神话的演变 7. 中国古代神话与原始观念 8. 先秦诸子书寓言研究 9. 先秦史传寓言研究 10. 先秦史书寓言研究(其他类型,自拟题目) 11. 先秦文学与理性精神 12. 《吕氏春秋》与杂家 13. 《诗经》的比兴与《楚辞》的象征 14. 论《左传》的战争描写 15. 论《左传》的妇女形象 16. 《战国策》的艺术成就 17. 《战国策》名篇研究 18. 老子的思想 19. 《老子》的艺术特色 20. 《庄子》的艺术特色 21. 《庄子》寓言的艺术成就 22.孟子论辩散文的艺术风格 23.从《离骚》看屈原的自觉与不自觉 24.《史记》所描写的游侠 25.《史记》所描写的刺客 26. 司马迁的反暴政思想 27.《史记》所描写的战国四公子 28. 《《古诗十九首》的艺术成就 29. 从《氓》到《孔雀东南飞》——论中国古代叙事诗的发展 30. 曹操与诗文革新 这是网上说的,你参考下。

《山海经》是一部数千年来无人能破译的天书,这里面的话题实是很丰富很神秘。选择此话题是你的明智决策。

给你本书可参考。

本人看过。总的感觉同意鲁迅先生的评价。鲁迅称《山海经》为“古之巫书”,并不为过。当然,里面也有山川、河流、植物、动物、飞禽走兽的记载。但光怪绿离的故事太多了,让人对其它史料也产生怀疑。大致情况如此。建议先看看鲁迅先生的相关文章。

以下古代文学论文题目供你参考1 《诗经》分类研究(情诗、思妇诗、离别诗等)2 先秦诸子文研究(《论语》、《庄子》、《孟子》、先秦寓言等)3 屈原与楚辞研究(生平、悲剧成因、作品辨伪、思想与艺术等)4 中国文学批评史专家专著专论研究5 亡国之音哀以思——论李煜词6 柳永词的雅和俗7 论柳永对苏轼词的影响8 苏轼的人品与词风9 李清照前后期词在情感表达上的不同10 苏轼、辛弃疾豪放词风的比较11 论秦观词的艺术特色12 论黄庭坚的瘦硬诗风13 《三国演义》和历史文学创作问题14 《水浒传》主题辨析15 汤显祖戏曲观的研究16 《聊斋志异》爱情题材论17 《红楼梦》主要人物形象论18 简论中唐多情传奇19 从李贺诗看其“鬼才”之名20 简论李商隐的咏史诗21 李商隐的“无题诗”的艺术特色22 简论中唐多情传奇23 李煜词评价之我见24 试论李清照词的艺术特色25 豪放大师苏轼的婉约词26 论关汉卿喜剧之“双璧”《救风尘》与《望江亭》27 古典长篇小说名著(任选一部)中的女性艺术形象试论28 《三言》中爱情作品的反封建倾向29 《红楼梦》中宝、黛、钗的爱情婚姻悲剧试论30 《红楼梦》中“金陵十二钗”的女性悲剧31 谈影视剧中历史题材作品的时代精神与当代意识32 论《三国演义》塑造诸葛亮的艺术经验33 论《三国演义》战争描写的艺术特色34 论《西游记》的孙悟空形象35 论《牡丹亭》的杜丽娘形象36 论“三言二拍”表现的市民生活特色37 论《桃花扇》的李香君形象38 论《桃花扇》的结构艺术39 论《儒林外史》对八股科举制的批判40 论《儒林外史》的讽刺艺术41 论论李汝珍的《镜花缘》42 论二晏词43 论苏轼的散文特色44 论陆游晚年的思想和诗歌创作45 从林逋的咏梅诗到姜夔咏梅诗46 辛弃疾词与南宋理学的关系47 论元杂剧中的包公形象48 论《西厢记》中张生的形象49 论元杂剧中的李逵形象50 贾谊论51 《史记》人物传记所体现审美情趣52 《史记》人物传记中人物形象分析53 汉乐府诗分析54 陶渊明的人格和诗风55 南北朝乐府民歌艺术风格比较56 正始文学与建安文学异同论57 论曹植诗歌的整体风格58 魏晋隐士与魏晋文学59 《世说新语》刻画人物60 魏晋南北朝小说在中国小说史上的地位61 陶渊明与谢灵运诗歌比较62 《西厢记》的传播63 元杂剧的题目正名64 元刊本杂剧中的角色问题65 《窦娥冤》的悲剧特征66 三国演义的成书问题67 《水浒传》中的女性形象68 牡丹亭》的传播69 《红楼梦》中改名问题70 石头传说与贾宝玉形象71 石头传说与孙悟空形象72 传奇戏的文人化问题73 戏曲的案头化研究74 商人形象在明清小说的变化及意义75 《桃花扇》中的女性问题76 李白诗中的仙、侠精神。77 论辛词的英雄情节78 论杜诗沉郁顿挫的风格特色79 论辛弃疾的“以文为词”80 论韩愈的“以文为诗”。81 “清空骚雅”、“幽韵冷香”的白石词。82 关于白居易《新乐府的评价83 关汉卿杂剧中的女性形象84 韩愈散文的艺术风格85 元散曲的艺术风格86 柳宗元的寓言创作87 《三国演义》的艺术成就88 唐传奇中的女性形象89 《水浒传》的艺术成就90 论杜牧的七言绝句91 论归有光的散文92 论李商隐的无题诗93 《牡丹亭》的艺术成就94 西蜀词与南唐词之比较95 论《西游记》的诙谐风格96 欧阳修词的艺术风格97 《金瓶梅》人物论98 欧阳修散文的情韵美99 “三言”“二拍”中经商题材的时代特色100 王安石后期的诗歌101 论纳兰性德词102 苏轼词的主导风格103 《桃花扇》人物论104 秦观词的婉约风格105 《聊斋志异》的艺术特色106 《红楼梦》的悲剧精神107 论易安体108 论陆游诗歌的爱国主题109 《儒林外史》的讽刺艺术110 论晴雯形象的人性内涵111 论林黛玉的人生悲剧112 关汉卿性格浅析113 王维诗中的禅趣114 浅析王熙凤的理家才能115 中国传统文化的现代价值116 试析《红楼梦》人物——惜春117 浅谈《莺莺传》的写情艺术118 论《窦娥冤》的艺术特色119 论苏轼元佑时期的创作特点120 浅论范进中举121 浅论林黛玉的性格122 苏轼词浅析123 浅析古人交友之道及现实意义124 浅析陶渊明的儒家思想和道家思想125 论陶渊明的矛盾思想126 浅谈陶渊明的出仕与归隐127 浅议杜甫诗歌的艺术成就128 浅谈王维诗中的禅趣129 杜甫诗浅论130 论李贺诗歌的色彩表现艺术131 论杜甫诗歌的“沉郁顿挫”的艺术特色132 论苏轼的“以诗为词”133 论晴雯134 论李清照南渡前后词风变化135 薛宝钗形象塑造浅析136 论李白的山水诗137 《诗经》宴饮诗与礼乐文化精神研究138 陶渊明与鸟(酒、自然等)139 王熙凤形象浅论140 浅析辛弃疾词中的豪壮之气141 论稼轩词的爱国主义精神142 浅析唐代诗人笔下的闺怨诗143 浅谈《金瓶梅》的讽刺艺术144 浅论李贺的诗风及成因145 浅谈陶渊明的人生价值观念146 浅析薛宝钗悲剧命运的社会根源147 浅论王维诗中的禅趣148 浅析鲁智深形象149 论李白诗歌的创作风格150 浅论苏轼诗中的自然美151 浅论杜甫的诗歌艺术成就152 平儿形象分析153 浅析大历诗风154 浅论魏延的性格悲剧155 浅论李清照词“别是一家”的思想156 论范成大的田园诗157 论陆游作品中爱国思想的一贯性158 中国古代洪水神话考论159 《诗经》燕飨诗的场面描写160 《离骚》抒情主人公形象的塑造161 《战国策》中策士言辞的抒情化特征162 《庄子》中的畸人描写及其思想蕴涵163 论《诗经》中的婚恋诗164 《左传》中行人引诗分析165 《孟子》文章的论辩技巧166 《庄子》寓言的场景描写167 宋玉赋试论168 贾谊政论文的策士风范169 司马相如赋的现实政治企向170 论《史记》中下层人物的描写171 汉乐府民歌的讽谕特征172 论蔡邕的碑体文173 曹植诗风的衍变174 潘岳哀诔文的创作特色175 陶渊明田园诗的艺术风格176 梁园文人群体的辞赋创作177 汉武帝时期赋家考论178 《史记》人物合传的结构安排179 《古诗十九首》中的人生思考180 邺下文人的游宴活动与游宴诗创作181 阮籍咏怀诗的抒情特征182 左思咏史诗的咏怀特质183 谢灵运山水诗的摹象特点184 宫体诗的女性描写185 论《文选》对诗的分类186 论南宋雅词187 《世说新语》的语言风格188 陈子昂的诗歌理论与诗歌创作189 王维诗中的禅趣190 论杜甫安史之乱时期的诗歌创作191 论盛唐时期绝句的特色192 论柳宗元的山水游记193 论李商隐诗歌的朦胧美194 岑参边塞诗初探195 论李白的梦诗196 论白居易的感伤诗197 韩孟诗派的艺术追求198 晚唐苦吟派诗人的创作心态199 论中唐传奇的创作特色200 试论西昆体的艺术风格201 论欧阳修记体文的创作特色202 论苏轼诗203 论陆游的爱国诗204 论辛弃疾词对清词的影响205 李清照词的艺术个性206 柳永词的语言特点207 苏轼对词境的开拓208 贺铸词的艺术个性209 论诚斋体210 宋末逸民诗初探211 王安石散文的写作风格212 论关汉卿的喜剧创作213 马致远的神仙道化剧214 论《倩女离魂》的艺术特点215 《高祖还乡》的讽刺艺术216 《水浒传》的忠义观217 《三国演义》的战争描写218 猪八戒形象分析219 论唐僧与孙悟空的矛盾冲突220 公安派的小品文创作221 《金瓶梅》的家庭生活描写222 《西厢记》的继承与创新223 《琵琶记》悲剧意蕴分析224 元代少数民族诗人的诗歌创作225 论词在元明时期的衰落226 宋江形象分析227 《牡丹亭》的浪漫主义特色228 论西门庆形象的文化警示意义229 “三言”“二拍”中的风尘女性230 李贽“童心说”的文学价值231 论《西游记》的成书232 清初历史剧兴盛原因初探233 明清才子佳人小说的叙事模式234 《聊斋志异》中的书生形象235 《儒林外史》的讽刺艺术236 大观园的文化意义237 《红楼梦》的梦幻描写及其意义238 《长生殿》的爱情观239 《桃花扇》的结构艺术240 《儒林外史》的批判意识241 论贾宝玉的人生悲剧242 论清诗的宗唐宗宋之争243 论桐城义法244 张飞、李逵形象塑造比较245 花间词的艺术成就246 《红楼梦》中的丫环群象247 论魏晋散文的骈俪化倾向248 论归有光的散文创作249 论清词中兴250 论晚唐的怀古咏史诗251 论常州词派的词学思想252 论《史记》对后世小说创作的影响253 宋代豪放词的艺术风格254 论明清小说题材的嬗变255 《文心雕龙》对创作构思的分析256 严羽《沧浪诗话》以禅喻诗分析257 道家虚静说对古代诗歌创作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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