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军队特招地方专业技术人员入伍规定》
一、特招对象必须是军队急需的新兴学科、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的高层次人才和留学回国人才,作战部队的装备技术保障人才,以及具有独特专长和技能的特殊人才。对军队有培养来源和能够调整补充的人员,一般不特招。
二、特招对象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条例》规定的现役军官和文职干部相应的基本条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声誉,以及本规定对各类专门人才要求的相应条件。
三、特招的高层次人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以及相应学位;其中,特招到院校、科研院(所)、中心医院以上卫生机构的,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以及相应学位;
(二)年龄小于拟任职务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10岁以上;
(三)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四)主持、承担过国家级科研项目,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以及相当等级奖励,或者学术技术水平处于本专业领域国内前沿。
四、特招的留学回国人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回国定居;
(二)在国(境)外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以及相应学位;
(三)年龄小于拟任职务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10岁以上;
(四)担任过国(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副教授以上职务(含相当职务),或者近5年内在国际核心期刊上发表过具有重要影响的学术论文,或者获得过在国际上具有重要影响的科学技术奖项。
五、特招的作战部队装备技术保障人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年龄小于拟任职务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10岁以上;
(三)担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取得专业技术资格;
(四)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维修等相关工作5年以上,熟悉装备构造原理,精通装备维护维修技术,运用现代管理方法和手段解决装备技术保障问题的能力较强。
六、特招按照遴选对象、政治考核、专业考核、体格检查、核准审批等程序办理。其中,政治考核重点考察特招对象政治思想、现实表现、主要经历、社会交往等情况,专业考核主要考察其学识水平、专业技能和业绩成果等情况,体格检查应当到军队中心医院以上医疗机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