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务员奖励工作,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特设置国家公务员奖励制度。国家公务员奖励制度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公务员管理规定,依据公务员的现实表现,对公务员实施奖励的制度。
公务员奖励,是指对政治素质过硬,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依据本规定给予的奖励。公务员集体的奖励适用于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遵循公平合理、奖励得当、奖励及时、注重实效、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奖励条件:要求公务员有以下作为,忠于职守、积极工作,勇于担当,成绩显著;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提出合理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减少损失;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或具有其他功绩符合国家公务员奖励制度的。
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称号。
公务员奖励方式包括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