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关于侵犯著作权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扩展资料:
案例:
原告胡**和被告刘**是大学建筑系的同事,胡为副教授,刘为讲师。2001年初,为参加下半年在京举行的国际建筑师大会,胡**撰写了几篇专业论文,刘**觉得论文写得不错,要求胡**将其中两篇论文给他,胡**于是爽快地答应了。
刘**为报答胡**的劳动愿意支付给其报酬人民币8000元整,刘**要求与胡**签一份转让协议,约定该二篇论文自刘**支付8000元报酬之日起,其一切权利全部转让给刘**,胡**认可并不得反悔。2001年2月10日,胡**收到刘**8000元报酬,将二篇论文稿交给刘**,双方在转让协议上签字。几天后,刘**将署名为自己的该二篇论文寄给了国际建筑师大会组委会。
2001年底,参加国际建筑师大会的刘**因为上述两篇参会论文学术价值高而得到两万元人民币的奖励,次年又被学校破格晋升为正教授。 胡**知道后,向人民法院状告刘**侵犯其着作权,要求法院判决转让协议无效;论文署名作者为原告胡**;刘**返还论文给胡**,胡将8000元返还给刘;刘赔偿胡经济损失50000元;撤销刘的正教授职称;诉讼费用由刘负担。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 胡**和被告刘**签定的论文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协议中一切权利全部转让(买断)依法应理解为着作权中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买断。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人身权是不能转让的,着作权中的财产权亦不例外,故转让协议中关于财产权的部分有效,关于人身权的部分无效,人身权仍应归作者即原告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转让协议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即协议中关于财产权的部分有效,关于人身权的部分无效;(二)论文的署名权归原告,被告不得在论文上署名;(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和精神损失人民币一万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知识产权侵权大数据报告:为侵权人敲响一记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