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性质需要用其它方式表达以外,从属权利要求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撰写:(1)引用部分。写明被引用的权利需求的编号,可能时把编号写在句首。(2)特征部分。应写明发明或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部分的技术特征作进一步限定。引用两项以上的其他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称为多重从属权利要求,不得再为其他多重从属权利要求所引用。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与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有密切关系,是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内再加以限制,这种限制由其特征部分所规定。所以从属权利要求不只在形式上属于它所引用的权利要求,而且在保护范围上也从属开它们引用的权利要求。被引用的权利要求,本身也可以是从属权利要求,引用一项或几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3)在有附图情况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在图中出现的,应将该特征的标记加注在权利要求中的该技术特征后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