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归作者本人,所以指导老师和学校如果没有参与创作,就不享有著作权。指导老师作为论文的指导者,学校作为学生的管理者,对学生个人的作品不享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包括两种情形:(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所以,学生的论文不属于职务作品。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所以,学校有没有权利出版,要看其具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