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如下: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维修、注册登记、道路通行和消防安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条
电动自行车的销售者、维修者、配件销售者和品牌售后服务提供者等单位和人员不得对电动自行车实施下列行为或者为其提供服务:
(一)改装或者改动电动机,使其超过原车出厂设置的额定功率;
(二)改动或者拆除限速装置、脚踏骑行设备;
(三)拆除车速提示音装置;
(四)加装蓄电池,或者更换不符合原车出厂设置额定电压的蓄电池;
(五)加装伞架、车篷;
(六)擅自喷涂、安装、使用特种车辆专用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标志灯具;
(七)其他改变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车辆结构、尺寸和主要技术参数,或者安装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装置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