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公示主体 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市、县(市、区)各行政执法部门是行政执法公示主体。 (二)行政执法信息公示载体 1.线上公示平台。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门户网站设置行政执法公示栏目,按照事前、事后分别公示执法信息,接入省、市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实现执法数据信息的及时推送和各信息公示平台实时数据共享,全面提升行政执法公示的效率和水平。 2.线下公示平台。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通过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信息。 (三)行政执法公示的内容及形式 1.事前公开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主动全面准确公开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途径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自由裁量标准等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及时更新并公开《行政执法主体清单》《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执法人员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执法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等信息。2.事中公示 (1)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等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可采取佩戴执法证件、统一着执法服装等方式,全程公示执法身份。应依法出具必要的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2)行政执法机关办事大厅或者政务服务窗口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和投诉举报等信息。 3.事后公开 (1) 公开内容应包括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案件事实、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全文公示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文书。 (2)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应当自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行政执法机关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收到相关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重新公开。 (4)行政执法机关公开行政执法决定内容时,不予公开下列信息: 1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 2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信方式、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5)行政执法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