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和质量,根据《 行政处罚法 》、《 行政复议法 》、《 行政诉讼法 》、《 国家赔偿法 》和有关法律、 法规 规定,结合行政执法的工作实际,设立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委员会”。) (一)案审委员会组成 案审委员会在行政机关领导班子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案审委员会由3名或5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由局长担任,其他委员由主任委员指定行政机关有执法资格的班子成员及相关股室人员参加。 局长因工作变动由新任局长任主任委员,其他委员因工作变动需增补的,由主任委员指定或半数以上委员会提议决定。 (二)案审委员会的工作任务 1、研究、探索带全局性、指导性的行政机关执法工作。 2、检查、指导各区案件审理委员会的案审工作。 3、讨论、决定下列案件:依据行政机关工作的职责、权限、程序须审理的 行政处罚 案件;经行政机关举行的听证程序后,须审理的行政处罚案件;依据《榆林市行政执法 过错责任 追究制度》的规定,须由案审委员会追究执法过错行为人责任的;对各科室、大队作出的案件决定,认为改变原决定的;须由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的行政处罚案件;提起行政复议、 诉讼 须由县级行政机关提交答辩的案件;提起行政处罚赔偿案件及调解行政 赔偿金 额的案件;其他特大、疑难的案件。 案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由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业务科室提交。 (三)案审委员会会议 案审委员会委员超过半数时,方可开会。案审委员会讨论的议题,原则上按主任委员或业务股室提交会议讨论、决定的时间顺序安排。对确需提前讨论、决定的,应经主任委员批准;案审委员会讨论的议题,有关单位应当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由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的局办公室,在开会前一日将主要材料发送各委员和列席人员。 案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委员主持。主持人根据案件需要,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列席。委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案审委员会讨论事项的有关科室、大队负责人、承办人应当到会列席。承办人对讨论的事项应当做好准备,根据会议主持人的要求进行汇报,并负责回答委员提出的问题。 案审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对议题应当展开充分讨论。案审委员会的决定,必须获得超过半数的委员同意方能通过。少数人不同的意见可以保留并记录在卷。 案审委员会的决定,各有关股室或大队应当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如有异议;须报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业务股室决定是否重新提交讨论。 案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须作会议记录,并将决定事项整理成文件,经会议主持人审定后,报主任委员批准,报送相关上级单位、领导,印发有关股室、大队。承办单位应当将“决定”附卷备查。 案审委员会委员、列席人员,以及其他与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讨论情况和内容。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当场处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二)收集证据;(三)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四)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五)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六)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被处罚人;未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