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涉外活动应注意以下保密要求:
(1)不得带领境外人员到国家禁止境外人员进入的禁区和涉密部门部位;
(2)与境外人员会谈,不得擅自涉及国家秘密,必须按照事先确定的会谈范围和口径谈话;
(3)出入境外驻华组织、机构和境外人员驻地或陪同境外人员活动,不得携带国家秘密载体;
(4)遇有境外人员来电,来函,采访,拍摄照片、电影、电视、录像片或索要资料,要求提供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应予拒绝并及时向机关、单位反映情况;
(5)在对外交往中,外方以正当理由要求我方为其提供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的,我方人员应当做出承诺,为其保守秘密;
(6)不得利用境外通信设施进行涉密通信联络,不能使用境外人员使用的办公设备处理涉密信息。
扩展资料:
比较常见的失密途径有:
1,在报纸、杂志、广播上发表论文或消息时泄密;在接待外国人参观、考察中泄密;
2,在出国讲学与进修、考察、表演时泄密;私人通信造成泄密;
3,违反保密规定泄密;
4,丢失、传抄秘密文件泄密;私自将秘密资料邮寄或带到国外泄密;
5,将秘密文件和资料以废品出卖造成泄密,等等。
关于涉外活动的资格认定:
从事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机构,须经资格认定,取得《涉外社会调查许可证》。《涉外社会调查许可证》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
申请从事涉外社会调查活动资格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法人;
(二)在工商管理部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或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的经营、业务范围中包括社会调查的;
(三)与其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相适应的调查能力;
(四)严格健全的信息保密制度;
(五)法定代表人在五年内未受刑事处罚,在两年内未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个人和未经涉外社会调查活动资格认定的机构,不得从事涉外社会调查活动。
参考资料来源:参加涉外活动有哪些保密要求?—中共天门市委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