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师范大学学报》(第54卷第6期/2018年11月,“珍稀文献研究/非纸质文献专题”栏目),以首篇位置发表了名为《“王刘联合发现说”和甲骨文发现研究新论》的学术论文(2019年3月再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历史学》转载)。作者任光宇以美籍独立研究人身份,经过三年多的潜心研究写作,用长达3万字的考辩论证,向甲骨文发现及早期研究学术史中的诸多重要疑案,发起了新一波学术冲击。在《新论》论文的第一、二章里,作者首先运用所拟“现代学术发现三大必要条件”的快刀,来斩断和清除甲骨文发现之争的百年乱麻;随后有力推出“王懿荣-刘鹗联合发现甲骨文说”,以合理弥补、科学修正“中国甲骨文发现人自身并没留下一字证据”的学术缺憾,使人类文明重要源头之一的中国甲骨文的学术发现史,不再有懈可击。第一步作为例行程序,论文总结梳理了学术界关于甲骨文发现的研究现状:“甲骨文发现至今已近120年,海内外学术界基本认同1899年为学术意义上的甲骨文发现年。然而论及具体发现过程和发现人,至今仍无法达成共识,只能将两种、或更多说法如数列出。”较为权威性的结论,先后由学术权威董作宾、胡厚宣、李学勤、王宇信、范毓周等教授作出,内容基本一脉相承:最早对甲骨文作出购藏和鉴定的是王懿荣,同时开始接触并搜求的还有天津的孟定生和王襄。较具代表性的宗述,是朱彦民教授在近年(2008)《近代学术史上的一大公案-关于甲骨文发现研究诸说的概括与评议》一文中的总结:“甲骨文发现这样一个极为初始又极为重要的课题,并没有完全研究清楚和彻底解决,而是长期存在着不同的甚至是激烈的争论意见。……对于甲骨文的最早发现者,这是最为分歧的一个方面,迄今有:王懿荣、王襄、孟定生、刘鹗、端方、罗振玉、胡石查、陈介祺、潘祖荫、古董商、小屯村民等十多种不同的说法。现在学术界一般倾向于前三者即王懿荣、王襄、孟定生是甲骨文发现的最早人物。”第二步,《新论》作者直截了当,明确指出:“根据本文前述的‘正确鉴定诠释’是现代考古学术发现的必要条件之一,则‘古代/村民/估人发现说’之类的主张不必再提再议。”并援引有“中国现代考古学之父”之称的李济对此作过的有力说明:同期殷墟考古(1928-1937)已发现隋墓曾频频打破商文化层,带字甲骨碎片早已被发现并掺入回填土中,但当然不能说隋代人发现了甲骨文。第三步,针对学术界争议很大的“王襄、孟定生同时发现说”,作者认为“因其缺失现代考古发现必需的及时、公开、确凿、或可查证的原始书证记录”,从而导致此说无法成立。具体理由实际上已为许多学者所指出,可归结为四:1. 其最早、公开可查的文字书证,仅来自于王襄自己在1933、1935年的两篇题跋,不能作为在该文发表30多年前的、有利于自己的原始确证。2.王襄自说的唯一可以做证的当事人——范姓古董商的说法,有罗振常1911年最早实地调查记录,还有加拿大牧师明义士1914年的实地调查记录,均指出范估当年多次谈及最初的买甲人,都明白只提到王懿荣一人,没提王-孟。3. 逻辑常识推断也明显不利于“王-孟发现说”。王襄在1899年只是一位不到23岁的科举备考生,其学识明显不足以鉴定和诠释甲骨文;孟虽比王大9岁,但终其身只是一位书画家。王襄自己也承认不讳:“其文多残阙,字尤简古,不易属读。尔时究不知为何物。予方肆力于贴括业(应科举试-笔者注),遂亦置之,不复校理”,后来他致力研究、出书时,已是 “罗王之学”成果早已公开发表了十来年之后1920年后的事情;且其初期研究,也曾向罗振玉、叶玉森讨教、交流(据胡厚宣文)。4. 既然王、孟当时即无学名、又财力“寒素”(王自述),按常识古董商不会优先向他们出售甲骨。王襄两次回忆当时范氏很高的要价“字偿一金”、“字酬一金”,明显是经过王懿荣判断认购后的提高要价。故王-孟即使在早年购藏了少量甲骨,也应在王懿荣之后。最关键的是,他们既没能及时地留下原始文字(直接证据)、也没有足够学术能力(逻辑推断),在初见甲骨文时作出正确鉴定诠释。故当年的王-孟二人,与范姓估人并无明显差别,更没有本质的不同,不足以成为此一科学发现的发现人。第四步,作者论证了仅有“王懿荣”、“刘鹗”二位发现人可议之后,指出“刘鹗发现说”完全无需牵扯那篇内容道听途说、1931年才见报的汐翁“龟甲文”;只凭刘鹗遗留的1902年相关原始日记(11月5日“晚间刷龟文,释得数字,甚喜”等)、1903年公开出版的1058片有字甲骨原拓和自序的《铁云藏龟》(内容即有“为殷人之确据也”的鉴定、还有四十余字的释读)、及1904年登载于《时报》的广告(详述见后),再加1902年日本内藤湖南登门访问初见甲骨的回忆文字、1904年孙诒让《契文举例》中的援引《藏龟》研究文字等作为有力旁证辅证,即可构成一联串确凿、完整的证据链,充分满足前述现代学术发现的三项全部条件。第五步,指出“王懿荣发现说”之“重大缺陷依旧,这就是迄今仍没能发现王氏任何确凿文字、或其它任何原始直接证据,证明王公在1900年前后发现甲骨并做出过正确的鉴定诠释”。其率先购藏甲骨之说的辅证,仅来自刘罗的早期著述判断、和王氏后人的后期著作;况且现存的几项间接证据,最多也只支持王懿荣最早收藏甲骨文、具备鉴定甲骨文的能力,但都不是原始直接证据。故合情合理、几全其美之法,是把王懿荣的“收藏发现人”与刘铁云的“鉴定传播发现人”合二为一,把二人一起定为“甲骨文联合发现人(Co-discoverer)”,将甲骨文学术发现确定为“王懿荣-刘鹗联合发现说”。至此,《新论》作者总结道:“如此裁决,应是既有足够现代学术规范支撑、又符合中国特殊历史国情的万全之策。它至少可有四大好处:一在国际科学规范上更加严谨完备,华夏文化源头甲骨文之百年公案可得到稳妥的、至少是阶段性的解决;二可使甲骨文发现时间不致推迟,仍然维持1899年不变;三是王懿荣的历史贡献不被埋没;四则肯定褒扬了中国学术转型期学人间相惜-相继-相成的佳话。“其实,此‘王刘联合发现说’之说,正与前‘中研院’院长、中国近代第一个人类学博士李济在其生前最后一本专著《安阳》中,对王懿荣和刘鹗二人的评价论断不谋而合、异曲同工:‘如果王懿荣是中国古文字学新学派的查理﹒达尔文,刘铁云就像托马斯﹒赫胥黎一样与他并列,这已是被一致公认的事实。’遗憾的是这个评价已被学术界遗忘久矣。……衷心期待在一百多年的争论之后,我们无需再向世界同行费力解释,人类文明重要源头之一甲骨文的发现人自身并没留下一字证据。”《新论》此说的提出,使“甲骨文之父”王懿荣在史实和学术上的明显缺憾,被百年后论证的“合伙人”刘铁云的证据链圆满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