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公积金贷款新政策规定: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当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或因抵(质)押物减值、灭失等原因,需变更原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担保时,借款人可向原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承贷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借款人申请变更担保方式、提供或追加新的抵押物的,新的抵押物应按要求进行评估,贷款余额与新的抵押物价值之比不得大于70%,且新的抵押物剩余使用年限应长于剩余贷款期限。用于抵押的物品只限于太原市具有不动产登记证或房屋产权证的房产。所有权人不限于借款人本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由各地房屋抵押贷款。以下是太原公积金贷款流程、太原公积金贷款额度及贷款条件。一、太原公积金贷款条件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按太原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申请贷款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以上,且借款人及其配偶均无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未向其他公积金借款人提供过贷款担保或辅助借款。(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和装修城镇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购买公有住房的房屋使用权人以及与房屋所有权人或房屋使用权人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三)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和装修自住住房的有关手续及土地、建设、规划等部门的批准文件和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五)提供符合《民法典》规定且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六)其他规定条件。管理中心对有下列行为的借款人予以贷款:(一)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拆迁房、商品房、上市交易的二级市场住房(二手房),参加单位集资或合作建房;(二)建造、翻建、大修和装修自住所有权住房;(三)以自有或第三者房屋所有权作抵押购买公有住房使用权;(四)用于职工本人偿还商业银行的购房贷款。二、太原公积金贷款流程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填写《贷款申请审批表》,并向管理中心提交下列资料:(一)借款人身份证明;(二)借款人婚姻证明;(三)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及辅助还款人经济收入的证明;(四)合法的住房消费证明及相关资料;(五)其他必须的相关资料。管理中心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各种资料后,应据实做好贷款审查工作,并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做出书面答复。集体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经管理中心项目审核备案或审贷委员会审议,对贷款项目及借款人资信等级进行评审,并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做出书面答复。经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的,由管理中心、协作银行与借款人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向借款人发放所需贷款。三、太原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1、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为45万元,其中:购买住房所有权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的80(含80);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所需费用的50(含50);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贷款额度在不超过原商业银行贷款额度的前提下,可在原商业贷款剩余本金的基础上追加一定额度的装修贷款;购买公有住房使用权可参照购买住房所有权的贷款额度执行。所有贷款情形的贷款额度均不能超过最高贷款额度。2、贷款期限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由借贷双方商定,但最长不超过30年,原则上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不超过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龄。3、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本息的,利率按合同利率执行;借款人超过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息的,逾期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收罚息。贷款期限为一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