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初期人民政协经历过从权力机构向非权力机构的地位转变 建国初期,第一届人民政协具有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中央的政协全体会议和地方的各界代表会议执行了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随着形势的变化,人民政协代行人大职权也在不断发展变化。到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大召开,人民政协结束了代行人大职权的历史使命。 从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到195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的5年时间里,由于通过普选成立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还不成熟,人民政协曾经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在建国初期的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了特殊的历史作用。
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这个时期期的人民政协共分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全体会议 由于尚未召开全国人大, 政协全体会议被赋予代行全国人大职权。主要为: 1. 制定或修改中国人民政协组织法; 2. 制定或修改共同纲领; 3.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 执行全国人大的职权; 4. 在全国人大召开后, 向全国人大或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提出建设案; 5. 选举全国政协。 因此, 政协全体会议具有立法权(制定或修改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 、选举权(选举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 并有决议权。这种最高形式的协商形式在政协历史上仅开过一次。人民政协《组织法》虽然规定全体会议每三年召开一次, 但实际上未能实行。
第二个层次是全国政协 人民政协全体会议闭幕以后, 设政协全国委员会(简称全国政协) , 由政协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其性质为“国家政权以外各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协议机关”。全国政协因自成立起便脱离于国家政权之外,故没有立法权、选举权和决议权, 只有建议权。
第三个层次是全国政协常务委员会(简称全国政协常委会) 一届全国政协常委会由全国政协互选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 设主席一人, 副主席若干人主持常委会会务。 政协常委会的职权为: 执行人民政协全体会议和全国政协的决议, 进行日常工作。全国政协设秘书长一人, 由全国政协选举产生。设副秘书长若干人, 由政协常委会选任。设秘书处, 在秘书长领导下承办日常事务。秘书处设处长、副处长, 均由政协常委会任免。
演变后的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这三项主要职能是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在中国政治体制中参与国是、发挥作用的重要内容和基本形式,体现了人民政协的性质和特点,是人民政协区别于其他政治组织的重要标志。 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 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 参政议政:是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或其他形式,向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