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复旦大学两名硕士生和一名博士生因嫖娼被警方处罚,之后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在校内公布了该处分。此事在网上曝光后引起热议,大家对于复旦大学的处分是否妥当各抒己见。个人认为,复旦大学开除三名学生的做法不合法。一、大学是否有权开除学生学籍:这个真有。根据《教育法^》第29条的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有权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又,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2条的规定,在特定情形下,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嫖娼是否属于可开除学籍的情形据网上资料,《复旦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40条规定: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分。假设复旦大学真有此规定,这也只是大学自行制定的校规校纪,只有在不违反上位法规定的情况下才有效。因此,不能单凭此规定就认为复旦大学的处分合理合法。至于上位法9规定,主要是指《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2条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9,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和本次事件相关的是第(三)项: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三名学生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这是事实,毫无争议;问题在于,他们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如果您认为是,复旦大学的处分合法;反之,则复旦大学的处分不合法。三、是否只要嫖娼就属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必须承认笔者不是道德君子,没有很高尚的道德情操,自然也就不认为只要嫖娼就属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不认为有嫖娼行为的人就一定比其他人更加道德败坏,以后一定会做出危害的行为。如果您道德高尚,对于任何违背道,事都深恶痛绝,认为不可饶恕,那可以不用往下看。 说完道德,下面简单说说行为本身。首先,在国际上,将卖淫嫖娼合法化的国家并不在少数。在国内,呼吁卖淫嫖娼合法化的声音也时有耳闻。在我国,单纯的卖淫嫖娼只是违法行为,不是犯罪行为。以上似可证明卖淫嫖娼本身不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其次,从新闻报道看,三名学生只是单纯嫖娼,并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也没有出现损害他人财物、生命健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件上热搜并非他们之过)等等严重情节。最后,三名学生都是血气方刚的年轻人,都未婚未育°,做出这种行为并非不可理解、罪不可赦。而且,他们并不是屡次嫖娼,屡教不改,他们是因为这一次嫖娼就被学校开除。个人认为这样的处分过于严苛。再往深点说,对于犯错的学生不是谆谆善诱,使其知错能改,而是开除了事,切割麻烦,维护声誉,这是不是有悖教书育人之本义?综上,笔者不认为只要嫖娼就属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也不认为三名学生的行为属于《普”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2条第(三)项规,情形。因此笔者认为复旦大学开除三名学生的做法违法。三名学生可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