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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大取消博士发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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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大取消博士发表论文

会影响博士的成就,也会影响博士论文的发表,还会影响博士的考核,也会影响博士的水平,会影响博士的数量,这些都是会对博士产生的影响。

没有论文能申请博士。

自2020年国务院发表《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以来,我国高校就已经陆续开始改革研究生论文发表要求,从取消硕士发表论文才能毕业,到取消博士申请考核时的论文要求,甚至21年开始有部分高校取消了博士生毕业需发表论文的要求

当然,取消论文发表要求的情况在具体到不同学科、不同专业之间差别较大,可以说国内近几年对论文发表的宽容度在逐年提升。如果我们把选择的范围扩大到国外可以发现,国(境)外大部分高校的博士申请要求中,都没有将论文发表放到“强制”一栏中。

学术论文应该具有的四大特点:

1、学术性。

它指研究与探讨的内容具有专门性和系统性,是以科学领域里某一专业性问题作为研究对象。从内容上看,学术论文的专业性较强;从语言表达上看,学术论文很多是采用专业术语、专业性图表和专门符号表达内容的,它的读者主要是专业上的同行。

因此,为了把学术问题表达得简洁、准确和规范,文中即会涉及较多的专业用语。

2、科学性。

它指研究与探讨的内容要准确、思维要严密、推理要合乎逻辑。要求作者在立论上必须从客观实际出发,不得带有个人好恶与偏见,不得主观臆造,在相关基础上得出符合实际的结论。

3、创新性。

它要求作者有自己独到的见解,能提出新的观点和看法。创新性是科学研究的生命,学术论文的科学价值就表现在其具有创新性上。

创新性表现是填补空白的新发现、新发明和新理论,是在继承基础上发展、完善和创新,是在众说纷纭中提出自己的独立见解,是推翻了前人的某种定论,是对已有资料作出创造性综合等。

4、理论性。

它指论文中体现出作者思维的理论性、论文结论的理论性和论文表达的论证性。学术论文与一般议论文不同,它必须有自己的理论论证,不能只是材料与文献的简单罗列,应当是在对大量的事实、材料和文献进行分析、研究的基础之上,使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

引言:对于很多人的学术之路来说,他们除了本科毕业之后还可以去到考取研究生甚至去继续的读博士。所以说博士这个毕业要求是非常高的,而上交和贵大等多所高校已经宣布要取消博士论文发表要求,那么这样的一个举措会对博士培养有哪些影响呢?

因为对于很多博士来说,他们在毕业时有一个重要的考核依据,就是自己的论文发表数量,这个论文不是说随便在哪个地方发表论文就行了,一定要在国际期刊上,而且能够有学术界承认的期刊上进行发表论文,不光要发表一篇,还要发表多篇。这就导致很多博士在读博期间的压力非常大,而且读博的时间非常长,大部分的博士都不能按期,很多都要延期。如此这样的机制是非常不利于博士的发展的。所以说就有很多大学在这个时候痛定思痛,决定改善博士的学术情况,不要求博士只按照自己所发表的论文数量的判定能不能毕业了。

实际上有很多高校之所以选择按照博士发表论文的数量来判断他能不能毕业都是为了让自己的评价标准更加的简洁,如果说取消了发表论文的要求,那么就意味着对于公式的考核标准更加多样化,很多国外的博士生导师决定了博士能不能毕业,只要博士生导师觉得博士做的东西可以那么博士就能够毕业了,而上交和贵大虽然说取消了博士论文发表的要求,但是也对博士的毕业提出了一些规范,是希望不是做出一些好东西的,而且是具有一定创新性的,如果说不发表论文的话,那么也应该拿出成绩来。

只要博士的毕业标准,不是看他发表的论文好不好,不为论文论。那么之后博士的发展方向以及各种各样的新型人才就会出现,这其实是有好处的,不过还是要靠各个学校设定相应的制度来进行补充。

1给他们减少了很大的压力,2能够让他们顺利的去毕业,3可以确定他们后来的发展方向,4能够培养出更多新型的人才,5考核标准也会有所下降。

北大取消博士论文发表

北京大学女博士于艳茹因涉嫌论文抄袭被母校撤销博士学位一事尚未尘埃落定。

6月初,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决定程序违法,亦缺乏明确法律依据,撤销之前北大作出的撤销学位的决定,同时驳回了于艳茹要求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法律效力的诉讼请求,认为这一诉求“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于艳茹案”是我国首个因涉嫌论文抄袭导致博士学位被撤销的行政诉讼案件,记者一直关注此事进展,终审判决后,记者曾辗转联系上了于艳茹,但她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一审:北大撤销学位程序违法,不支持恢复学位诉求

于艳茹是北京大学历史学系2008级博士研究生,2013年7月5日,她从北京大学毕业,并取得历史学博士学位。随后,她考入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博士后流动站。

2013年1月,在读博期间,她将撰写的论文《1775年法国大众新闻业的“投石党运动”》(以下简称《运动》)向《国际新闻界》杂志社投稿。

同年5月,临近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她提交了答辩申请书及科研统计表,《运动》被她作为科研成果列入答辩申请书,注明“《国际新闻界》于2013年3月18日接收,待发”。

当时,连同《运动》提交的还有她已发表在核心期刊的4篇论文及其他3篇未发表的论文。

2013年7月23日,在于艳茹拿到博士学位,毕业18天后,《国际新闻界》才刊登了《运动》一文。

时隔一年多后的2014年8月17日,《国际新闻界》发布公告称,于艳茹在《运动》中大段翻译原作者的论文,直接采用原作者引用的文献作为注释,其行为已构成严重抄袭。

随后,北京大学成立专家调查小组调查于艳茹涉嫌抄袭一事。2015年1月9日,经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后,北京大学作出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决定,称其在校期间发表的《运动》存在严重抄袭。

北京大学称,依据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等规定,决定撤销其博士学位,收回学位证书。

于艳茹不服,相继向北京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了申诉,均未获支持。2015年7月,她将北京大学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并判令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的法律效力。

今年1月1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有违正当程序原则,适用法律亦存有不当之处,判决撤销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由北京大学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海淀法院认为,学位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虽然未对撤销博士学位的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但撤销博士学位涉及相对人重大切身利益,是对取得博士学位人员获得的相应学术水平作出否定,对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极其重大的影响。因此,北京大学在作出被诉撤销决定之前,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充分听取于艳茹的陈述和申辩,保障于艳茹享有相应的权利。

本案中,北京大学虽然在调查初期与于艳茹进行过一次约谈,但此次约谈系调查程序。北京大学在作出撤销决定前未充分听取于艳茹的陈述和申辩,因此,作出的撤销决定有违正当程序原则。

此外,海淀法院还认为,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中仅载明依据学位条例、《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等规定,未明确具体条款,故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适用法律亦存有不当之处。

一审判决驳回了于艳茹要求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法律效力的诉讼请求,称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一审判决后,北京大学向北京市一中院提出上诉。

二审:即便没有规定,也应保证程序公正

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到了北京市一中院的终审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北京大学在上诉中提出了三条理由: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学校在作出撤销学位决定之前必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约谈属于调查程序,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向于艳茹提及最终处理结果的问题;尽管撤销决定中没有列明具体法律条文,但这不表明相关的法律依据不存在。

北京市一中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北京大学作出撤销决定时是否应当适用正当程序原则;北京大学作出撤销决定的程序是否符合正当程序原则;北京大学作出撤销决定时适用法律是否准确。

针对第一个焦点,北京市一中院认为,正当程序原则的要义在于,作出任何使他人遭受不利影响的行使权力的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正当程序原则是裁决争端的基本原则及最低的公正标准。本案中,北京大学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在行使学位授予或撤销权时,亦应当遵守正当程序原则。即便相关法律、法规未对撤销学位的具体程序作出规定,其也应自觉采取适当的方式来践行上述原则,以保证其决定程序的公正性。

针对是否符合正当程序原则的问题,北京市一中院认为,北京大学在作出撤销决定前,仅由调查小组约谈过一次于艳茹,约谈的内容也仅涉及《运动》一文是否涉嫌抄袭的问题。至于该问题是否足以导致于艳茹的学位被撤销,北京大学并没有进行相应的提示,于艳茹在未意识到其学位可能因此被撤销这一风险的情形下,也难以进行充分的陈述与申辩。因此,北京大学的约谈,不足以认定已履行正当程序。

北京市一中院还认为,本案中,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虽载明了相关法律规范的名称,但未能明确其所适用的具体条款,相对人难以确定援引的具体法律条款,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撤销决定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终审判决生效后,北京大学通过官微表态,尊重法院的判决,依照相关程序处理,但也将继续严肃学术规范,对任何违反学术道德、抄袭剽窃的行为绝不姑息,切实维护学术共同体的尊严。

据了解,在诉讼过程中,于艳茹认为,她涉嫌抄袭的那篇论文不是她的博士学位论文,只是一篇课外作品,不应该因此作为撤销她博士学位论文的依据。而北京大学方面则认为,无论是什么性质的论文,只要论文存在抄袭,就属于学术不端行为,根据北大校规和学位条例的相关规定,就可以依法撤销其博士学位。

另外,双方对“在校期间发表”这个概念也有不同理解,于艳茹认为,《国际新闻界》发表其作品时,她已经从北大毕业了,所以,不属于在校期间发表。北大方面则认为,论文的创作、投稿、发表是一个过程,于艳茹涉嫌抄袭的论文在她提交的博士学位申请材料中,当时已经列入“待刊”一栏中,所以属于在校期间发表的论文。

资料图

专家:北京大学剥夺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处罚过重

“两审判决都回避了实体问题,没有就撤销学位是否具备条件及撤销学位本身是否违法作出确认,而是以程序违法撤销决定。实际上,在北京大学补正程序后,还可以继续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此案得到学术界的高度关注,北京大学法学院教育法研究中心曾经两次召开研讨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莘多次表达自己的观点。

刘莘指出,从实体分析,北京大学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是不合理的。她说,虽然学术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这给了学校以撤销学位的权力和自由裁量权,但是在运用这项权力的时候,绝不是毫无限制的,应当对舞弊作伪行为进行区分。

“于艳茹申请学位的时候报了4篇发表4篇未发表的论文,被指抄袭的属于未发表的文章。北大申请博士论文答辩的条件是要有不少于两篇发表的论文,她不罗列4篇未发表的就已够申请博士学位。”刘莘说,被指抄袭的论文和于艳茹获得博士学位没有关联,至于涉嫌抄袭,杂志社已公告说明,已给其在学术界带来不利影响。行政处罚法有一个过罚相当的原则,可以放之用于四海,过于严苛不符合人性,也缺乏合理性。

中央民族大学教授熊文钊也持类似观点。他指出,授予博士学位的条件和撤销的条件应该是对应的,排除于艳茹被指抄袭的文章,她仍旧符合获得博士学位的标准,撤销学位是不合理的。

两次研讨中,《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中的第五条规定均被学者提及。该条规定:已结束学业并离校后的研究生,如果在校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一经查实,撤销其当时所获得的相关奖励、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从该条规定来看,于艳茹的行为属于惩罚对象。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李洪雷指出,尽管学位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学位条例制定本单位的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但至少应当与学位条例保持一致。

此外,李洪雷还指出,《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第五条还规定要结合情节、后果和本人的态度进行处理,而对于艳茹的处理没有考虑这些情节。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则特别重视本案判决书中提及的正当程序原则,他认为遵循正当程序原则意义重大。他对判决书里说“于艳茹没有申辩陈述的机会”这个说法表示支持。 “多少年来我们一直在推进正当程序原则,这对于促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教,都是非常有意义的”。

绝大多数专家都认为北京大学剥夺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决定过于草率,处罚过重。但于艳茹的博士学位能否恢复,目前尚无官方消息。

继续等着,看看最后是什么结果。

女博士涉抄袭学位被撤北大败诉了。

1月25日,北京市高院与新京报联合评选的2017年度十大媒体关注案例揭晓,从中选取6个社会关注度及影响较大的案件进行推送,通过回访案件的承办法官或专家学者,将每个案件背后所披露的最为显著的社会问题,作出深度剖析。

因发表的学术论文涉嫌抄袭,博士学位被北大撤销,于某起诉要求法院判令撤销《关于撤销于某博士学位的决定》,并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的法律效力。

法院判决撤销北大作出的《决定》,但没有支持于某要求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的诉求。

主审法官解读,北大撤销于某学位有违正当程序原则,这是败诉的主要原因;但在学位考量问题上,北大作为专业教育机构,可以在程序合法情况下,对是否应撤销于某博士学位一事,再次进行专业的评估和判断。

女博士学位被撤起诉北大

2014年8月17日,新闻传播类知名学术期刊《国际新闻界》发布公告称,于某发表在该刊的论文《1775年法国大众新闻业的“投石党运动”》,大段翻译国外学者发表于1984年的论文,甚至直接采用外国论文引用的文献作为注释。

随后,北大开展调查,并于2015年1月9日作出撤销于某博士学位的决定,收回其学位证书。

▲北大作出《关于撤销于某博士学位的决定》。

于某向北京市教委提出申诉,请求撤销北大的决定,但教委对此不予支持。于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撤销北大作出的《关于撤销于某博士学位的决定》,并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的法律效力。

北大认为,于某严重抄袭境外学者已发布的文章,并以自己名义发表涉案论文,其行为严重违反国家及北大相关规定。撤销于某博士学位的决定,是根据《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及《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做出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北大在作出决定前未充分听取于某的陈述和申辩,有违正当程序原则。此外,该《决定》未能明确其所适用的具体条款,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适用法律亦存有不当之处。

2017年1月17日,海淀区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判决撤销北大作出的《决定》,驳回于某要求恢复其博士学位的诉求。

宣判后,北大上诉,北京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大败于“正当程序原则”

案件一审法官王茜称,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北大撤销学位的决定,是在“没有给于某陈述和辩解机会”前提下做出的,“这是非常严重的程序问题。”

“行政机关在作出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处理决定时,应事先告知对方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王茜说,这是行政诉讼法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原则,即“程序正义原则”。

▲于某在海淀法院接受采访。

“或许有没有这道申辩程序,并不会对结果产生什么影响,但对于被处罚(处理)者而言,意义重大。”王茜说,这是很多个人面对行政机关的处罚(处理)决定前,唯一为自己辩解的机会,这个程序保障个体在行政诉讼中相对平等的权利。

北大败诉的另一个原因是,在撤销于某的决定中,没有援引所使用的具体法律规定。

“教育法规更侧重于对学生的教育管理,而忽视学生的权利保障,特别是程序性权利”。王茜说,立法的完善需要时间,所以需要法院以判决形式明确基本的法律原则,保障学生基本权利。

北大上诉后,一中院在二审判决中,再次强调正当程序的价值与意义,该判决也入选了2017年北京法院的经典判词。

▲该案判决入选2017年北京法院经典判词。

是否恢复学位由高校判断

案件宣判后,也有声音表示,法院为何没有对于某论文是否抄袭、是否应恢复于某博士学位等问题进行审查?

对此,王茜表示,法院在保障学生权益的同时,也要尊重高校的“初次判断权”。北大虽违反程序正当原则,但于某论文是否构成抄袭、学位是否因抄袭被撤销,这都是属于学校自主权的一部分,在学术认定方面,应留待高校依法定程序自主判断。

此外,该案对实体问题进行判断,也将间接导致于某丧失陈述、申辩及申诉等权利。“法院没有对学位作出最终的判断,就是让学校依法对这个事件,在程序合法的基础上,再次给出判断。”王茜说。

交大取消博士论文发表

会影响到之后的学业,并且也会影响到之后的教育方式,而且不利于博士的培养,也会出现很多教育方面的问题,并且也会引起很多博士生的不满。

1给他们减少了很大的压力,2能够让他们顺利的去毕业,3可以确定他们后来的发展方向,4能够培养出更多新型的人才,5考核标准也会有所下降。

等待通知。提前能拿到所谓的“录用通知”,之后还能被拒稿,说明之前的“录用通知”是假的。一种可能性是代投代发机构开具的...正式的录用通知相当于合同(大学录取通知也一样),是有法律效力的,一经发出,不能无故撤销的(事实上在发录用通知以前,编辑部后台已经做过一些操作了,比如论文的DOI号已经下来了)。顺便再普及一下:收到正式录用通知以后,原则上作者也是不能无故撤稿的,否则算违约行为。

1、数量要求1998年秋及以后入学者在其申请学位论文答辩之前发表学术论文的统计数至少为2篇。

具体要求如下:

(1)发表刊物与署名要求

列入统计范围的学术论文必须以上海交通大学名义发表,并有研究生署名。

只有发表在列入SCI、EI检索的学术刊物或《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中文重要期刊目录》所列刊物或国家科委1217种统计源期刊或《上海交通大学学科核心期刊目录》所列刊物上的论文或者在ISTP(科技会议索引)检索到的论文才计入统计数。

(2)统计办法

研究生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以1篇计入统计数,第二作者以1/2篇计入统计数(第一作者必须是其指导教师),第三作者及以后者不计。博士生在硕士生期间正式发表的论文不计入其博士生学习阶段的论文发表数。2、质量要求

1998年秋及以后入学者在其申请学位论文答辩之前,至少有一篇论文列入SCI或EI索引的学术刊物。具体办法如下:

(1)攻读理学博士学位的至少须以第一作者在SCI检索的刊物上发表或录用学术论文一篇

(2)攻读工学博士学位的至少须以第一作者在SCI或EI检索的刊物上发表或录用学术论文一篇;1999年春及以后入学者须用英语(或其所学第一外语语种)在EI检索的刊物上发表或录用学术论文一篇;

(3)攻读其它门类的博士学位研究生至少须以第一作者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中文重要期刊目录》所列刊物上发表或录用学术论文一篇。

扩展资料:

论文造假惩罚

教育部颁布的首部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部门规章《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

根据办法,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包括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等,都在学位论文之列。

学位论文作假的五种情形包括: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伪造数据;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学位申请人员论文作假的,未获得学位者,可取消申请资格;已获得学位者,可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同时,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还将面临开除学籍的处分;为在职人员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将通报其所在单位。

在校学生为他人代写、出售学位论文或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可开除学籍。学校或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参与作假,可开除或解除聘任合同。指导教师、相关院系及相关责任人未尽到相应职责的,也可能被追责。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博士论文

参考资料来源:上海交通大学官网-博士论文

上交大取消博士论文发表

现在要求严格了,至少5篇以上的,列入统计范围的学术论文必须以上海交通大学名义发表,并有研究生署名。只有发表在列入SCI、EI检索的学术刊物或《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中文重要期刊目录》所列刊物或国家科委1217种统计源期刊或《上海交通大学学科核心期刊目录》所列刊物上的论文或者在ISTP(科技会议索引)检索到的论文才计入统计数。

会影响到之后的学业,并且也会影响到之后的教育方式,而且不利于博士的培养,也会出现很多教育方面的问题,并且也会引起很多博士生的不满。

答题/ 帅小西De --期待为您解惑!

小西的答题肯定有些许不到之处,欢迎各位朋友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这大概由下面几个因素决定。

首先看学校,不同的学校要求不一样,不同的学校水平不一样,这样他们的博士毕业生毕业时文章数肯定不一样,一般说来,水平高的大学博士发的文章好些,文章说可能也多些。比如,有的985高校要求毕业时应该有四五篇文章,其中核心几篇,sci几篇都是有明确规定的,这就是为什么国内好多期刊文章泛滥成灾,没办法,为了毕业,不得不发。

第二,做研究肯定要看个人天赋,有的人三年小二十篇sci有的人延期一次又一次,七八年了还达不到学校要求,必须承认,人和人的天赋有差距,还差距很大。

博士不容易毕业,而且在职的尤其时间长。有了老婆孩子肯定要分散一部分精力,而且有工作了后顾之忧也少了。不像纯学生那么容易投入精力。

博士毕业能发多少文章是个人能力,发100篇也可以,发1篇也行,但是能不能顺利毕业就另说了。

1,目前很多学校正在逐步取消博士论文的硬性要求,更多的学校对论文的数量和层次都要要求。

越好的学校要求越高,有的学校要求sci,有的学校要求国内核心期刊,以下是国内一些学校的要求,题主可以参考。

清华大学:2019年起,不再硬性要求发表论文,新规称:”鼓励依据学位论文以及多元化的学术创新成果评价博士生学术水平,不再以学术论文作为唯一依据。

北京大学:本人为第一作者身份(导师为第一作者时本人可以为第二作者)在国内核心刊物或国际重要刊物上至少发表或被接受发表2篇论文。

北京师范大学:4篇以上(含4篇)学术论文公开发表(其中至少1篇为CSSCI期刊论文),或2篇以上(含2篇)学术论文在CSSCI期刊上发表。论文第一作者应为博士生本人(与导师共同署名文章同视为第一作者),第一署名单位应为北京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浙江大学:SCI 文章两篇。且对IF(影响因子)有要求。

这么多人考博士是为了什么?做研究呗,做研究总得有研究成果吧,没有研究成果的博士和你我有什么区别。

而展现研究生成果最直接的方式就是论文,对于学校来说,这个评价标准特别好量化,而且是借助第三方权威机构的力量来进行量化。

将来会有更多的学校会学习清华大学的方式,多元评价,但是在没有监督的情况下也容易出问题,有利有弊吧。

希望以上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博士毕业发论文多少取决于博士导师与博士生本人的学术水平和勤奋程度。南京大学曾要求博士毕业至少发表两篇SCI论文,国内核心杂志论文两篇相当于一篇SCl论文,均要笫一作者,合作的SCⅠ论文第二作者视同国内核心杂志论文一作。我所指导的十五名博士有个别人发表了4篇SCl论文以上包括另外有合作的SCⅠ论文或国内核心杂志论文,他们除了特别勤奋有才能外,实际上为硕博连读生,在实验室干了四至五年。绝大部分博士能通过答辩拿到学位的都能发表两篇SCⅠ论文。我的同行博导的学生特别优秀者在特级杂志Scⅰence杂志发表一篇论文也可以顺利毕业获得学位。多数博士发表论文在专业一流或一般水平(影响因子2至6左右)。博士毕业论文及发表论文质量数量是博士能否通过答辩的重要因素,但学风和学习能力也极重要,如果有一项图表数据造假论文抄袭则论文再多也会被取诮学位资格,并追究导师责任。

博士毕业一般发多少文章?这问话问的都没有一个限定,中文期刊还是SCI?几区?影响因子高不高等等方面都没有,只单单问多少篇文章,是不是有点太过草率了?

我要说的是,博士毕业向来不是以发了多少篇文章来定义好坏的,因为单纯的看数量并没有什么实际意义,现在更看重的是上面我说的那几点,不然你发的再多也不好找工作,一样不具有核心竞争力。

这个要求有时候不是学校要求的,而是博士导师要求的,若是没达到要求,导师一般不会让你毕业。

至于发文章的要求,都已经到了博士这个等级了,大部分的导师都是重质不重量的,不信的话你可以问问身边的博士生,他们毕业要求发表的文章是规定多少篇吗?不是的,他们一般都会回答你几区、影响因子为多少以上的SCI一篇至两篇,当然也有不做要求的,那几区都无所谓,影响因子也不做考量。

是的,导师宁愿自己的学生整个博士就发了一篇一区或者二区、影响因子为5以上的SCI,也不要发了五六篇四区、影响因子零点几的。

其实这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而且在很多高校或者科研院所招聘博士毕业生时,他们要求的也都是高水平的文章,分区比较靠后的可能需要十几篇才能抵得上人家一篇。而985/211等(现在可能主要说双一流)高校的要求更是高的吓人。

所以不要再问什么博士生一般能发多少文章,应该问的是博士生一般要发几区、影响因子多少以上的文章才能毕业更为准确 。

我见到有师兄发了2篇SCI刚刚能够毕业的,有师兄都快毕业了还没写到2篇SCI不断为毕业发愁,我也见过有师兄发了10篇SCI的,直接去某二本学校任教安家费就100万,每个博士能够发多少文章的数量真的天差地别。

根据我的观察博士是否能够满足毕业要求和导师的关系更大一些,但是博士是否能够发出高水平的文章更多的还是靠自己是否有足够的想法、自己是否真正深入 探索 问题了。

1.博士是否能够达到毕业的要求真的和导师的状态有关。

有些博士生导师真的不会太管学生,心好一点的可能还会想办法让你博士顺利毕业,有的干脆就是你自己想办法、想idea,如果你想不出来的话你很可能就要延毕了。听说有个师兄就是导师不太管没办法毕业,最后退学了读了几年书还是本科学历。

有些博士生导师对学生真的会尽职尽责一些,会定期督促博士生的进度,刚开始想idea给博士生练练手,有一套成熟的培养体系,这样加上自身的努力,还是会有些学术强的学生突出出来。我们课题组的师兄就已经发表了3篇顶级期刊,还是非常厉害的。

2.博士毕竟要自己想出一些想法,有足够的创新点才能够发表文章甚至投好的文章。

博士刚开始看文献、看论文都是为了打开自己的思路,看了前人做的东西你发现他的有哪些改进的地方,这时候你和老师交流是否这个想法有进行下去的必要,如果能够做那么就把其付诸到实践当中,做实验就是这样的啊,文章不过就是做实验后的总结。你的多少篇文章就代表你博士想出了多少个成熟的创新点。

3.博士能够发多少文章还取决于专业。

一般来说传统工科、文学类的专业都比较难发文章,因为真的工科做实验、文科一些专业调研还是需要一定的实验周期的,但是像化学、材料、生物类的就相对好发文章一些。这些专业的博士平均论文数量还是比其他专业要高一些的。

结束语:能够发多少篇文章还是要看导师的状态、自身的努力有关系的,这也是为什么读博一定要找一个好导师的缘故。同时不同专业的博士平均发文章的数量也不太一样,生物、化学类的还是比其他专业多发文章的。

如果有什么问题欢迎关注和私信我!

我举几个学校的例子吧,大家可以根据自己学校的情况进行补充。

资料来源于网络,如果不准确请大家更正。

不同学校,同一学校不同专业要求都不一样,有些专业发十几篇属一般水平,有些专业发一两篇已经不错了,不能比.

这种事和很多因素有关。

1.文理科之间以及不同的研究领域差别很大。理科相对好发表文章。在理科中,材料化学领域也相比数学物理方向好发。

2.你的导师是否是你所在领域的大牛。大牛的课题组相对好发文章,也相对好发好顶级期刊。

3.这和个人能力有关。我是在材料领域,已我认识的人为例,有人博士期间可以发十八九篇一作的文章,也有因为达不到学校毕业要求而被延期的。

4.和你所在学校的层次有关。学校这个平台的好坏直接影响你好不好发文章。同样一篇文章以好学校的名义投稿和以一般学校的名义投稿差别很大。这是我的切身体会。

近些年来,随着各种各样的博士论文造假,以及因为博士发不出论文而选择自杀的新闻出现,人们对博士毕业的门槛产生了关注。

一名博士想要毕业的话,需要满足两个条件:1、证明学术水平的小论文成果达到要求;2、通过博士论文答辩。

就小论文这一项来说,诸如北京大学、人民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大等等各大重点高校,都是要求有两篇核心期刊论文。

当然,在具体的操作上或许会降低要求,至少要有1篇核心期刊,另外一篇可以是C扩、C集或者得到学术委员会认可的普刊。

此外,对于同一学校的不同专业来说,论文数量的要求也是不同的。有一些专业发论文比较容易,那么数量的要求就会更多。

但不管这些要求具体为何,普遍的要求就是两篇核心期刊。达到这个要求即可毕业。

对于大多数博士来说,两篇就是他们水平的极限,这点毋庸置疑。

但对于学术水平比较高的博士来说,两篇根本就是小意思洒洒水,他们发表的数量能够达到5篇以上,就属于很不错的情况了。

总而言之,通常是两篇。

引言:对于很多人的学术之路来说,他们除了本科毕业之后还可以去到考取研究生甚至去继续的读博士。所以说博士这个毕业要求是非常高的,而上交和贵大等多所高校已经宣布要取消博士论文发表要求,那么这样的一个举措会对博士培养有哪些影响呢?

因为对于很多博士来说,他们在毕业时有一个重要的考核依据,就是自己的论文发表数量,这个论文不是说随便在哪个地方发表论文就行了,一定要在国际期刊上,而且能够有学术界承认的期刊上进行发表论文,不光要发表一篇,还要发表多篇。这就导致很多博士在读博期间的压力非常大,而且读博的时间非常长,大部分的博士都不能按期,很多都要延期。如此这样的机制是非常不利于博士的发展的。所以说就有很多大学在这个时候痛定思痛,决定改善博士的学术情况,不要求博士只按照自己所发表的论文数量的判定能不能毕业了。

实际上有很多高校之所以选择按照博士发表论文的数量来判断他能不能毕业都是为了让自己的评价标准更加的简洁,如果说取消了发表论文的要求,那么就意味着对于公式的考核标准更加多样化,很多国外的博士生导师决定了博士能不能毕业,只要博士生导师觉得博士做的东西可以那么博士就能够毕业了,而上交和贵大虽然说取消了博士论文发表的要求,但是也对博士的毕业提出了一些规范,是希望不是做出一些好东西的,而且是具有一定创新性的,如果说不发表论文的话,那么也应该拿出成绩来。

只要博士的毕业标准,不是看他发表的论文好不好,不为论文论。那么之后博士的发展方向以及各种各样的新型人才就会出现,这其实是有好处的,不过还是要靠各个学校设定相应的制度来进行补充。

博士论文发表取消

之所以有这样的规定,一方面是学生在本科期间没有太多精力去发表论文。另一方面不能以论文的发表来判断一个人的才华。这样也让人才衡量机制更完善。

不可以,因为博士论文经过学校审核与评定后,成为毕业论文,将不可更改。博士论文为公开发表,撤销增送违反论文出版要求,影响学术诚信,影响学术发展,因此,不可撤销或增送博士论文。

会影响到博士生之后的发展,会出现各种压力,毕业的模式会多样化,而且也会影响到考核的情况,影响博士的水平,并且也会影响到之后博士生的数量。

清华之所以会出台这样的规定,一方面是因为学生在本科期间是没有太多精力去发表论文的。另一方面为了避免现在高校为论文弄只看论文,并以论文作为学位提升的标准,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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