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绪论 (一)管理与管理学 1、管理:是指组织中的管理者,通过实施计划、组织、人员配备、领导、控制等职能,来协调他人的活动,使他人同自己一起实现既定目标的活动过程。 2、管理的基本特征: 1.管理是一种文化现象 2.管理的主体是管理者 3.管理的任务、职能与层次 3、管理的任务: 设计和维持一种环境,使在这一环境中工作的人们能够用尽可能少的支出,实现既定的目标。 4、管理的基本职能: 1.计划 2.组织 3.人员配备 4.领导 5.控制 5、掌握管理两重性(自然属性、社会属性)的重要意义: 1.认真总结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更好的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2.学习引进国外有益的管理理论、技术和方法。 3.结合实际,随机制宜的学习运用。 6、管理学:是一门系统的研究管理过程的普遍规律、基本原理和一般方法的科学。 7、管理学的特点: 1.一般性 2.多科性 3.历史性 4.实践性 8、管理学研究的内容与范围(三个层次或侧重点): 1.根据管理活动总是在一定社会生产方式下进行的,其研究内容分为:生产力方面、生产关系方面、深层建筑。 2.从历史的角度研究管理实践、管理思想及管理理论的形成与演变过程。 3.从管理者的基本职能或工作出发,研究管理活动的原理、规律和方法。 9、为什么要学习、研究管理学: 1.管理的重要性决定了学习、研究管理学的必要性。 2.学习、研究管理学是培养管理人员的重要手段之一。 3.学习、研究管理学是未来的需要。 10、学习和研究管理学的方法: 1.唯物辩证法 2.系统方法 3.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 11、系统:是指由相互作用和相互依赖的若干组成部分结合而成的、具有特定功能的有机整体,系统本身又是它从属的一个更大系统的组成部分。 12、系统的特性: 1.整体性 2.目的性 3.开放性 4.交换性 5.相互依赖性 6.控制性 13、系统的观点: 1.整体观点 2.“开放性”与“封闭性” 3.封闭则消亡的观点 4.模糊分界的观点 5.保持“体内动态平衡”的观点 6.信息反馈观点 7.分级观点 8.不断分化和完善的观点 9.等效观点 (二)管理学的形成与发展 1、管理学形成与发展的六个阶段: 1.古典管理理论 2.人际关系学说和行为科学理论 3.管理理论丛林 4.战略管理 5.全面质量管理 6.学习型组织管理 2、泰罗—科学管理理论要点: 1.科学管理的中心问题是提高劳动生产率。 2.为了提高劳动生产率,必须为工作配备第一流的工人。 3.要使工人掌握标准化的操作方法,使用标准化的工具、机器和材料,并使作业环境标准化。 4.实行有差别的计件工资制。 5.工人和雇主双方都必须来一次“心理革命”。 6.把计划职能同执行职能分开,变原来的经验工作方法为科学工作方法。 7.实行职能工长制。 8.在管理控制上实行例外原则。 3、法约尔管理过程理论中管理的十四原则: 1.分工 2.职权与职责 3.纪律 4.统一指挥 5.统一领导 6.个人利益服从整体利益 7.个人报酬 8.集中化 9.等级链 10.秩序 11.公正 12.任用期稳定 13.首创精神 14.集体精神 4、韦伯理想行政组织体系—三种权力类型: 1.理性—合法的权力 2.传统的权力 3.超凡的权力 5、韦伯—理想行政组织体系的特点: 1.明确的分工 2.自上而下的等级体系 3.人员的考评和教育 4.职业管理人员 5.遵守规则和纪律 6.组织中人员之间的关系 6、梅奥—霍桑试验的结论: 1.职工是“社会人” 2.企业中存在着“非正式组织” 3.新型的领导能力在于提高职工的满意度 4.存在着霍桑效应 7、组织行为学研究的范围: 1.个体行为 2.团体行为 3.组织行为 8、3C环境—企业外部环境的主要特征: 1.变化 2.顾客 3.竞争 9、战略管理的特点: 1.系统性 2.长远预期性 3.对外抗争性 4.灵活应变性 10、全面质量管理:一个组织以质量为中心,以全员参与为基础,目的在于通过让顾客满意和本组织所有成员及社会受益而达到长期成功的管理途径。 11、全面质量管理的特点: 1.以顾客为关注焦点 2.领导作用 3.全员参与 4.过程方法 5.管理的系统方法 6.持续改进 7.基于实事的管理 8.与供方互利的关系 12、卓越绩效标准的核心价值观: 1.领导作用 2.以顾客为导向 3.有组织的和个人的学习 4.尊重员工和合作伙伴 5.灵敏性 6.关注未来 7.管理创新 8.基于事实的管理 9.公共责任与公民义务 10.重在结果和创造价值 11.系统观点 (三)管理环境、社会责任与管理道德 1、一般环境因素: 1.经济环境 2.政治和法律环境 3.社会文化环境 4.科技环境 5.全球化环境 2、具体环境因素: 1.顾客 2.供应商 3.竞争者 4.其他因素 3、外部组织环境的类型: 1.简单和稳定的环境 2.复杂和稳定的环境 3.简单和动态的环境 4.复杂和动态的环境 4、社会责任:是指组织在遵守、维护和改善社会秩序、保护增加社会福利等方面所承担的职责和义务。 5、管理道德:组织的管理者做出决策或采取行动所依据的准则。
管理学毕业论文提纲模板两篇
管理学毕业论文提纲模板一
摘要 4-5
ABSTRACT 5-6
1 导论 10-24
1.1 研究背景 10-11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11-12
1.2.1 研究目的 11
1.2.2 研究意义 11-12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9
1.3.1 对产业投资基金基本理论的研究 13-15
1.3.2 对产业投资基金运营作业层面的研究 15-17
1.3.3 对产业投资基金外部环境的研究 17-19
1.3.4 研究现状述评 19
1.4 研究思路与主要内容 19-20
1.4.1 研究思路 19
1.4.2 主要内容 19-20
1.5 研究方法、技术路线与数据来源 20-24
1.5.1 研究方法 20-21
1.5.2 技术路线 21-22
1.5.3 数据来源 22-24
2 本研究相关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24-38
2.1 相关概念界定 24-26
2.1.1 林业产业投资基金的定义 24
2.1.2 林业产业投资基金的特征 24-25
2.1.3 林业产业投资基金与相关概念的联系与区别 25-26
2.2 林业产业投资基金理论基础 26-36
2.2.1 投资组合理论 26-29
2.2.2 委托——代理理论 29-31
2.2.3 金融创新理论 31-32
2.2.4 企业融资结构理论 32-36
2.3 本章小结 36-38
3 我国林业投融资现状与问题分析 38-72
3.1 我国林业投资分析 38-61
3.1.1 我国林业投资总量分析 38-45
3.1.2 我国林业投资结构分析 45-47
3.1.3 我国林业投资资金来源分析 47-50
3.1.4 我国林业投资效率分析 50-61
3.2 我国林业融资分析 61-69
3.2.1 数据收集的说明 61
3.2.2 样本企业的基本情况 61-65
3.2.3 样本企业融资情况 65-69
3.3 我国林业投融资问题 69-70
3.3.1 投融资总量不足 69
3.3.2 投融资效率不高 69-70
3.3.3 投融资渠道单一 70
3.4 本章小结 70-72
4 发展林业产业投资基金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72-97
4.1 发展林业产业投资基金必要性分析 72-78
4.1.1 发展林业产业投资基金,有助于提高林业资源配置效率 72-73
4.1.2 林业产业投资基金符合林业投资特征 73-76
4.1.3 发展林业产业投资基金,有助于促进林业产业成长 76-78
4.2 发展林业产业投资基金可行性分析 78-96
4.2.1 资金来源可行性分析 79-81
4.2.2 投资收益可行性分析 81-86
4.2.3 经验支持可行性分析 86-87
4.2.4 林业发展可行性分析 87-95
4.2.5 政策支持可行性分析 95-96
4.3 本章小结 96-97
5 国内外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的经验借鉴 97-108
5.1 国外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的经验借鉴 97-100
5.1.1 国外产业投资基金发展历程 97-99
5.1.2 国外产业投资基金发展启示 99-100
5.2 国内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的经验借鉴 100-107
5.2.1 国内产业投资基金发展历程 100-106
5.2.2 国内产业投资基金发展启示 106-107
5.3 本章小结 107-108
6 我国林业产业投资基金发展模式设计 108-123
6.1 我国林业产业投资基金的发起设立 108-113
6.1.1 林业产业投资基金的发起人 108-110
6.1.2 林业产业投资基金的募集方式 110-111
6.1.3 林业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方式 111-112
6.1.4 林业产业投资基金的规模 112-113
6.2 我国林业产业投资基金的组织运营 113-116
6.2.1 林业产业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 113-115
6.2.2 林业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程序 115-116
6.2.3 林业产业投资基金的管理人 116
6.2.4 林业产业投资基金的托管人 116
6.3 我国林业产业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 116-121
6.3.1 产业投资基金的一般退出方式 116-118
6.3.2 林业产业投资基金的特有退出方式 118-121
6.3.3 林业产业投资基金退出方式的选择 121
6.4 本章小结 121-123
7 发展林业产业投资基金的障碍分析及对策建议 123-130
7.1 发展林业产业投资基金的障碍分析 123-125
7.1.1 法律法规不健全 123
7.1.2 资本市场不完善 123
7.1.3 制度环境不完善 123-125
7.1.4 专业人才较缺乏 125
7.2 发展林业产业投资基金的对策建议 125-128
7.2.1 健全法律法规 125-126
7.2.2 构建多层次的资本市场 126
7.2.3 完善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的制度环境 126-128
7.2.4 加强人才培养 128
7.3 本章小结 128-130
8 主要结论、创新与不足 130-132
8.1 主要结论 130
8.2 创新之处 130-131
8.3 不足 131-132
参考文献 132-138
附录 138-143
个人简介 143-144
导师简介 144-145
获得成果目录清单 145-146
致谢 146
管理学毕业论文提纲模板二
摘要 4-6
Abstract 6-7
1 绪论 10-14
1.1 选题背景 10-12
1.2 写作目的和意义 12-13
1.3 基本框架和研究方法 13-14
1.3.1 基本框架 13
1.3.2 研究方法 13-14
2 相关概念与理论 14-22
2.1 激励与激励机制的概念 14-18
2.1.1 激励的概念 14
2.1.2 激励机制的概念 14-15
2.1.3 激励机制的特征 15-17
2.1.4 激励的过程模式 17-18
2.2 相关激励理论 18-22
3 成达公司上海执行中心简介 22-27
3.1 成达公司上海执行中心基本概况 22-24
3.1.1 中国成达工程有限公司简介 22-23
3.1.2 北京BPDI工程公司企业简介 23
3.1.3 成达公司上海执行中心的建立背景及基本概况 23-24
3.2 成达公司上海执行中心的人力资源概况 24-26
3.3 成达公司上海执行中心人力资源管理的重点 26-27
4 成达公司上海执行中心员工激励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27-34
4.1 成达公司上海执行中心员工激励现状概述 27
4.2 成达公司上海执行中心员工激励存在的问题 27-34
4.2.1 对员工激励重要性认识不足 28-29
4.2.2 缺乏科学系统的绩效考核体系 29-30
4.2.3 激励措施缺乏系统性与合理性 30-32
4.2.4 缺乏对员工个人的职业发展规划的设计 32
4.2.5 缺乏企业文化凝聚力的设计 32-34
5 成达公司上海执行中心员工激励机制设计方案 34-54
5.1 基本原则 34-38
5.1.1 以人为本的原则 34-35
5.1.2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5
5.1.3 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有机统一原则 35-36
5.1.4 体现员工个体差异的原则 36
5.1.5 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36-37
5.1.6 及时激励与长效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37
5.1.7 基本激励与动态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37-38
5.2. 成达公司上海执行中心员工激励机制设计方案 38-51
5.2.1 绩效考核及评价激励 38-41
5.2.2 薪酬与福利激励 41-44
5.2.3 职业成长激励 44-48
5.2.4 荣誉与地位激励 48
5.2.5 情感激励 48-50
5.2.6 企业文化激励建设 50-51
5.3. 成达公司上海执行中心员工激励机制的运行 51-54
5.3.1 激励机制的内在联系 51-52
5.3.2 激励机制运行的保障 52
5.3.3 激励机制设计的评价 52-54
结语 54-55
参考文献 55-56
致谢 56
请参考——《管理学报》投稿须知1 作者及工作单位:文章均应有作者署名。中国作者的姓名按汉语拼音书写;主要作者的工作单位,均应包括一、二级单位全称,所在省、市名及邮政编码。来稿附第一作者及导师简介:姓名,出生年,性别,民族,籍贯,学位,职称,研究方向(任选),Emai地址联系电话等。2 摘要:文章必须附中、英文摘要。中文摘要的编写执行GB6447-86规定,篇幅为150~300字;英文摘要在150个实词左右。英文摘要应与中文摘要相对应,具有相同的内容。摘要使用第三人称。内容应包括目的、过程及方法、结果和结论。 3 关键词:按GB-T3860的原则和方法,参照各种工具书和词表选取3~8个关键词。中、英文关键词应一一对应。 4 中图分类号:在中文关键词的下方,按《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第4版)给出本篇文章的“中图分类号:”。同一篇文章,根据内容可给出1~3个分类号;按相关性大小排序,之间用分号分隔。 5 基金项目:凡属国家和省、部级等各类基金项目的论文需在文稿首页说明。项目名称应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正式名称填写;多项基金项目应依次列出,其间用分号分隔并标注项目批准号。批准号用()括起。 6 符号:本刊采用国际标准体系,简体字及科技术语均以国家正式公布的为准。工程术语采用现行标准,量和单位要符合国家标准规定,不得使用废弃的单位。计量单位不用中文名称,而用法定符号表示。 7 图表:文中表题和图题应简短明确,图位宽以200px或200px×2(双栏)为宜,图上的中外文字用6号或小5号字体;计量单位用正体,物理量符号用斜体;坐标标值线朝里。表格采用国际通用的三线表,表内无斜线、竖线。照片与插图统编阿拉伯数字流水号。 8 参考文献:参考文献表置于文末,仅列入作者亲自阅读、明确引用、公开发表或有案可查者。按文内出现的先后顺序编号,在文内右上角注明序号。主要责任者在3名以内的,全部列出;超过3名时,在第3名后面加“等.”。格式如下: 1)专著、论文集、学位论文、报告:[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文献类型标志].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 2)期刊文章:[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J].刊名,年,卷(期):起止页码. 3)专著、论文集中析出文献:[序号]析出文献主要责任者.析出文献题名[文献类型标志]∥原文献主要责任者.原文献题名.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析出 文献起止页码. 4)国际、国家标准:[ 序号]起草单位.标准代号标准名称Es3.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 5)专利:[序号]专利所有者.专利题名[P] .专利国别:专利号,出版日期. 6)电子文献:[序号]主要责任者.电子文献题名[电子文献类型标志/载体类型标志].电子文献的出处或可获得的地址,发表或更改日期/引用El期(任选).(注①文献类型标志:M一专著,c一论文集,J一期刊,D一学位论文,R一报告,s一标准,P一专利。②电子文献类型标识:BD 一数据库,CP 一计算机程序,EB一电子公告。③载体类型标识:MT 一磁带,DK一磁盘,OL 一联机网络。) 外文文献著录规则同上。外国人名,姓在前,全部大写;名用缩写在后,不加缩写点。 9 其他 1)稿件自收到日期起,编辑部一般在2个月内将处理结果通知作者或作者通过网页(http://www.glxb.ac.cn)查询。如超过半年没有收到录用或退稿通知,作者有权另行处理,但需通知本刊编辑部。 2)请作者自留底稿,不论刊登与否恕不退稿。作者切勿一稿多投,否则一切后果由作者负责。稿件若曾在学术会议上宣读或在内部刊物上刊出,或用其他文种发表过,请在投稿时加以说明。 3)稿件经审理决定采用后,作者需按编辑部要求修改,并尽快返回修改稿。编辑部对来稿文字有删改权。作者收到校样半个月后仍未寄回校样,或不交发表费,即视为作者自动撤稿。文章一经刊登,本刊即付稿酬并按作者署名各赠送样刊l册。 4)凡已被本刊录用的论文,版权归《管理学报》编辑部所有。编辑部有权将期刊内容输入光盘版、电子版和国际国内检索及科技文献数据库。所付稿酬中包含光盘版、电子版和国内外检索及科技文摘数据库等的稿费。如作者不同意收录,请在投稿时提出声明;否则将视为同意收录。 5)文稿的著作权。除《著作权法》另有规定外,属于作者。文责由作者自负。署名作者的人数和顺序由作者自定。如在编排过程中有所变动,需有正式函件,并有变动前后署名作者的签字。
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1、假定条件,2、行为模式(可为模式——可以,应为模式——应当或必须,勿为模式——禁止或不得),3、法律后果(合法后果,违法后果)。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 法律条文可以分为规范性条文和非规范性条文。规范性条文是直接表述法律规范,即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条文;非规范性条文是指不直接规定法律规范,而规定一些法律技术内容,如专门法律术语的界定,公布机关和时间,法律生效日期等的条文。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也不是一个条文都完整地表述一个规则或只表述一个法律规则。1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由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述。2法律规则的内容分别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3一个条文表述不同法律规则或其要素。4法律条文仅规定法律规则的一个要素或若干要素。 法律规则的分类 1、授权性规则与义务性规则(命令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 2、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准用性规则(1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2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一些概括性的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如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委依据本法另行规定。3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如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的规定。 3、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1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则具有强制性,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义务性规则,职权性规则则属于强行性规则。2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 一、调整性的法律规范和保护性的法律规范(按法律规范的职能划分) 调整性法律规范 1、调整性的法律规范是关于一般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规范。调整性规范分为义务性规范和权利性规范。 (1)义务性规范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应当从事一定行为或者不应当从事一定行为的规范。义务性规范是属于强行性(命令性)规范。这种规范规定的行为规则的内容是确定的,不允许主体一方或双方任意改变。 (2)权利性规范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具有自己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能力或资格的规范。这种规范通过授权性条文加以表述。往往使用“可以……,有权……”。 保护性法律规范 2、保护性规范是关于特殊主体的职权以及对违法者给予制裁的规范。保护性规范分为职权性规范和制裁性规范。 (1)职权性规范是授予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从事一定行为的能力或资格的规范。这种规范最主要的特点是职权与职责的统一,即特殊主体具有从事一定行为的能力或资格,同时意味着它必须从事这一行为,否则就构成失职。 (2)制裁性规范是规定有关国家执法机关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当事人给予制裁的规范。这种规范集中体现了法律规范的保护性职能。 二、绝对确定的法律规范和相对确定的法律规范(按与个别调整的联系) 绝对确定的规范 1、绝对确定的规范是指没有给执法机关留下个别调整可能性的规范。例:我国刑法第53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相对确定的规范 2、相对确定的规范是指给执法机关留下不同程序的个别调整可能性的规范。刑法分则多为相对确定的规范。这种规范可依据主管机关自由裁量的自由限度分为情况性的、必择其一的、任选的三类规范: (1)情况性规范是以具体情况为转移,可以由执法机关直接进行具体化调整的规范。如我国刑法第56条规定:“查封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由人民法院裁定。” (2)必择其一的规范是规定执法机关只能适用规范中确切说明的若干方案中的一种方案。如我国刑法32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分,但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 (3)任选的规范是指规范中除了规定可供采用的主要方案以外,也规定了任选和方案。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98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且尽可能就地进行。” 三、强行性的法律规范和任意性的法律规范(按同自主调整的联系) 强行性规范 1、强行性(命令性)规范。这种规范不允许有个人意思表示,如果当事人之间订立了规定其他行为条件的协议,则此协议被认为是无效的。 任意性规范 2、任意性规范。这种规范允许双方有自己的意思表示,就一定问题达成协议,如果达不成协议也无其他协议时,这种规范才发生作用。例如我国经济法第11条中就包含有:“如果在签定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双方上级主管机关处理。”
第十章 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 第一节 法律解释 一、法律解释的含义 (一)法律解释的概念 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含义的说明。 法律解释的特点主要表现为: 1.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规定和它的附随情况。 2.法律解释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 3.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 (二)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法律解释的必要性是由法律调整的特殊性及其运作的规律所决定的。 首先,法律解释是将抽象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的法律事实的必要途径。 其次,法律解释是寻求对法律规范的统一、准确和权威的理解和说明的需要。 再次,法律解释是弥补法律漏洞的重要手段。 最后,法律解释是调节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的发展变化之关系的媒介。 二、法律解释的分类 (一)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 法律解释由于解释主体和解释的效力不同可以分为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两种。 正式解释,通常也叫法定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正式解释有时也称有权解释。根据解释的国家机关的不同;法定解释又可以分为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种解释。 非正式解释,通常也叫学理解释,一般是指由学者或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 是否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是区别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的关键。 (二)字面解释、限制解释与扩充解释 根据解释尺度的不同,法律解释可以分为:限制解释、扩充解释与字面解释三种。 (1)限制解释。这是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广时,作出比字面含义窄的解释。 (2)扩充解释。这是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窄时,作出比字面含义广的解释。 (3)字面解释。这是指严格按照法律条文字面的通常含义解释法律,既不缩小,也不扩大。 三、法律解释的方法 法律解释的方法是解释者在进行法律解释时为了达到解释的目标所使用的方法。 (一)文法解释 文法解释是指对法律条文的语法结构、文字排列和标点符号等进行分析,以便阐明法律的内容和含义。 (二)逻辑解释 逻辑解释是指采用形式逻辑的方法分析法律结构,以求得对法律的确切理解。 (三)系统解释 系统解释是指分析某一法律规范在整个法律体系和所属法律部门中的地位和作用,来揭示其内容和含义。 (四)历史解释 历史解释是指通过对法律文件制定的时间、地点、条件等历史背景材料的研究,或者通过将这一法律与历同类法律规范进行比较研究来阐明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含义。 (五)目的解释 目的解释是指从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法律。 上述这些方法,有时是综合使用的。在一些有争议的法律问题上,解释者往往同时使用多种方法。 四、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体制是指国家法律解释权限划分的制度。 我国的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权为核心和主体的各机关分工配合的法律解释体制的基本含义是,在法律解释的权限上,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立法解释权,其目的和任务是对“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以及“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法律规范进行解释,行政解释、司法解释的目的和任务在于解决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在三种解释的关系上,立法解释是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的基础;在法律解释的效力上,立法解释的效力,其他国家机关对法律的解释效力低于立法解释。 (一)立法解释 立法解释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区别在于对于立法解释的主体即立法机关和立法解释的对象即法律的不同理解。 在我国立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各部门委员会以及省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二)行政解释 行政解释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对于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规进行的解释。 (三)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国家司法机关对司法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做的解释。司法解释分为人民法院的审判解释、人民检察院的检察解释和这两个机关联合作出的解释。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有原则性分歧时,应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 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完善法律解释制度,对于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实现依法治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节 法律推理 一、法律推理的含义 法律推理是指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法律推理的特征是: 1.它是法律适用中的一种思维活动。 2.以法律与事实为两个已知的判断,即作为推理的前提。 3.运用多种科学的方法和规则进行。 4.法律推理的目的是为法律适用结论提供正当理由。 二、法律推理的方法 法律推理的方法有两大类:一是形式逻辑方法;一是辩证逻辑方法。法律推理按照这两种方法可以分为形式推理、实质推理(辩证推理)两大类。 (一)形式推理 形式推理是指解决法律问题时所运用的演绎方法、归纳方法和类推方法。 演绎推理是由一般到特殊的推理,即根据一般性的知识推出关于特殊性的知识。演绎推理的典型表现为三段论推理。 归纳推理是从个别事物或现象的知识推出该类事物或现象的一般原则的推理。 根据两个或两类对象的某些相同属性,推出它们在另一些属性方面也存在相同点的推理,将它运用到法律适用中,就是类推推理。 (二)实质推理 实质推理又称辩证推理,它是指这样一种情形:当作为推理前提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互矛盾的法律命题时,借助于辩证思维从中选择出的命题以解决法律问题。法律适用中的辩证推理具有以下特点: 1.辩证推理是法官面临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矛盾的命题时所进行的选择过程。 2.辩证推理的作用主要是为了解决因法律规定的复杂性而引起的疑难问题。 3.辩证推理是法官对法律或案件客观事实的辩证推理过程,它必须建立在事物多重属性之间的辩证关系这样一个客观基础之上。 4.辩证推理是法官经过对具体事物的矛盾运动的研究而作的复杂的推理过程。 第十一章 法律关系 第一节 法律关系的含义与分类 一、法律关系的含义 法律关系是依法建立的社会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即在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一)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第一,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第二,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 第三,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行为模式及其后果)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得到的具体贯彻。 (二)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殊社会关系 (三)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基本法律关系、普通法律关系与诉讼法律关系 这是按法律关系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的性质所作的分类。基本法律关系是由宪法或宪法性法律所确认或创立的、直接反映该社会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基本性质的法律关系。普通法律关系是依据宪法以外的法律而形成的,存在于各类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二)平权型法律关系与隶属型法律关系 这是按照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否平等所作的分类。平权型法律关系又称横向法律关系,是存在于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隶属型法律关系又称纵向法律关系,是一方当事人可依据职权而直接要求他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三)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 这是按法律关系主体是否完全特定化所作的分类。绝对法律关系指的是权利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不特定的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是存在于特定的权利主体和特定的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还可按部门法为标准进行分类。如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等。 第二节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通常又称为权利主体、义务主体或权义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参加法律关系还有资格的限制,这在法学上被称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就是由法律所确认的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资格,是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 行为能力是法律所确认的,由法律关系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二、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间在一定条件下依照法律或约定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人们之间利益的获取或付出的状态。 (一)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概念 权利,就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义务则是设定或隐含于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二)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相互关系 1.从人类不同的发展阶段看,权利与义务有过离合关系。 2.从逻辑结构上看,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3.从整体数量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量上的等值关系。 4.从价值功能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互补关系。 5.从法律运行的角度看,权利与义务之间具有制约关系。 6、从法律调整的价值取向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主从关系。 三、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客体与权利客体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法律关系客体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 (二)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1.物。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物理意义上的物要成为法律关系客体,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应得到法律之认可。第二,应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第三,能够给人们带来某种物质利益,具有经济价值;第四,须具有独立性。 2.行为。 3.精神产品(非物质财富)。精神产品是人通过某种物体或大脑记载下来并加以流传的思维成果。 4.人身利益。 第三节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一、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条件 法律关系的产生指的是在主体之间出现了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的变更指的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中的任何一项发生了变化;法律关系的消灭指的是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完全终止。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必须符合两方面的条件。第一方面的条件是抽象的条件,即法律规范的存在;第二方面的条件是具体的条件,即法律事实的存在。 二、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 1.法律事实是一种规范性事实。 2.法律事实是一种能用证据证明的事实。 3.法律事实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事实进行多种分类,以下是几种最常见的划分方法。 1.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按照法律事实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可以把法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2.单一的法律事实和事实构成。按照引起法律后果所需要的法律事实具有单数形式还是复数形式,可把它们划分为单一的法律事实和事实构成。 单一的法律事实是无需其他事实出现就能单独引起某种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 事实构成是法律事实的复数形式,是由数个事实同时出现才能引起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第一节 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含义与分类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就其性质而言,法律关系可以分为法律上的功利关系和法律上的道义关系,与此相适应,法律责任方式也可以分为补偿性方式和制裁性方式。 法律责任的特点在于 1)法律责任首先表示一种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包括违约等)关系而形成的责任关系,它是以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的。(2)法律责任还表示为一种责任方式,即承担不利后果。(3)法律责任具有内在逻辑性,即存在前因与后果的逻辑关系。(4)法律责任的追究是由国家强制力实施或者潜在保证的。 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违宪责任。 1.民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2.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3.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规定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4.违宪责任是指由于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种法律和法规、规章,或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从事了与宪法规定相抵触的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二、法律责任的构成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法律责任必须具备的各种条件或必须符合的标准,它是国家机关要求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时进行分析、判断的标准。根据违法行为的一般特点,我们把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概括为:主体、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五个方面。 1.主体。法律责任主体,是指违法主体或者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责任主体不完全等同于违法主体。 2.过错。过错即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或者过失。 3.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超越权利的界限行使权利以及侵权行为的总称,一般认为违法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 4.损害事实。损害事实即受到的损失和伤害的事实,包括对人身、对财产、对精神(或者三方面兼有的)的损失和伤害。 5.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的各种因果关系的特殊形式。 三、归责与免责 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简称“归责”,它是指对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确认、归结、缓减以及免除的活动。 (一)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体现了立法者的价值取向,是责任立法的指导方针,也是指导法律适用的基本准则。归责一般必须遵循以下法律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其含义包括 1)违法行为发生后应当按照法律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违法者的责任;作为一种否定性法律后果,它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2)排除无法律依据的责任,即责任擅断和“非法责罚”。(3)在一般情况下要排除对行为人有害的既往追溯。 2.因果联系原则。其含义包括 1)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首先确认行为与危害或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这是认定法律责任的重要事实依据。(2)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首先确认意志、思想等主观方面因素与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有时这也是区分有责任与无责任的重要因素。(3)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区分这种因果联系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直接的还是间接的。 3.责任相称原则。其含义包括 1)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性质相适应。(2)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应当与违法行为的危害或者损害相适应。(3)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还应当与行为人主观恶性相适应。 4.责任自负原则。其含义包括 1)违法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2)不能让没有违法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即反对株连或变相株连;(3)要保证责任人受到法律追究,也要保证无责任者不受法律追究,做到不枉不纵。 (二)免责 免责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由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其法律责任,即不实际承担法律责任。 免责的条件和方式可以分为: 1.时效免责。 2.不诉免责。 3.自首、立功免责。 4.有效补救免责。即对于那些实施违法行为,造成一定损害,但在国家机关归责之前采取及时补救措施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责任。 5.协议免责或意定免责。这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协商所达成的免责,即所谓“私了”。 6.自助免责。自助免责是对自助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的减轻或免除。所谓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公共道德所认可的行为。 7.人道主义免责。在权利相对人没有能力履行责任或全部责任的情况下,有关的国家机关或权利主体可以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免除或部分免除有责主体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 法律制裁 一、法律制裁的含义 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或违约者)依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惩罚措施。 二、法律制裁的种类 根据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的性质不同,法律制裁可以分为民事制裁、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违宪制裁。 (一)民事制裁 民事制裁是由人民法院所确定并实施的,对民事违法者或应该承担责任的其他组织和个人,依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而给予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二)刑事制裁 刑事制裁或称刑罚,它是人民法院对于犯罪行为者根据其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而实施的惩罚措施。 (三)行政制裁 行政制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者所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根据行政违法的社会危害程度、实施制裁的方式等不同,行政制裁又可分为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劳动教养三种。 (四)违宪制裁 违宪制裁是对违宪行为所实施的一种强制措施。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法学 一、法学的含义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研究活动和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学体系,就是由法学内部各不相同但又相互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学科或知识系统。 二、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法学的产生是有条件的:首先,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其次,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研究法律现象的学科的总称,它的产生是法学划时代的根本变革。 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剥削阶级法学的主要区别大致如下: 1.指导思想不同。 2.阶级基础不同。 3.法学的阶级性与科学性的关系不同。 4.在一系列根本的理论观点上有原则不同。 第二节 法理学 一、法理学的含义 (一)法理学的概念和研究对象 法理学是关于法律现象的最一般的理论,是法学研究的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所有法律现象中的一般特点、法律现象的本质和客观规律性。 其具体内容包括:第一,法哲学的基本问题;第二,有关法律运作机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第三,法与其他社会现象关系的基本问题。 (二)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法理学与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的关系是“论”与“史”的关系。 法理学同理论法学中其他学科的联系更为紧密。 二、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及意义 (一)法学和法理学研究的方法论原则 (二)法学和法理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1.阶级分析方法。 2.价值分析方法。 3.实证分析方法。 (1)社会调查的方法。(2)历史考察的方法。(3)比较的方法。(4)逻辑分析方法。(5)语义分析方法。 除上述法学研究方法之外,由于法理学本身的特点,要学好法理学,在研究方法上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善于从具体事例出发进行法理学思考,提炼或检验法理学理论。 第二,联系其他学科的知识来理解和掌握法理学的理论。 第三,要了解法理学的发展史,从法理学的发展史来理解和掌握理论。 第四,要了解现代西方法理学,从中西方法理学的联系和比较来学习法理学。 第五,要了解当代中国法理学的研究现状,积极参与法理学的讨论。 (三)研究法理学的意义 1.学习法理学是学习法学其他学科的需要。 2.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需要。 3.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律理论素质的需要。 4.学习法理学是培养实际工作能力的需要。 第二章 法的本质与特征 第一节 法、法律的含义 一、汉语中“法”与“法律”的词义 二、西语中“法”与“法律”的含义 三、当代中国“法”与“法律”的使用 第二节 法的本质 一、非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 法的本质是法的根本性质,是指法这一事物自身组成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内在联系,是由法本身所具有的特殊矛盾构成的。 (1)神意论。(2)理性论。(3)规范论。(4)意志论。(5)自由论。(6)事物性质论。(7)民族精神论。(8)利益论。(9)社会控制论。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 法的本质所揭示的并不是某个惟一的、终极的要素,而是法内在的一种矛盾关系。这一矛盾关系包括两个相关的方面:其一,从主观方面看,法是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其二,从客观方面看,法的内容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前者是法的国家意志性和阶级意志性,后者是法的物质制约性。 法的物质制约性和法的阶级意志性是法的不同层次的本质属性,法的这两个方面是矛盾的统一体,两者具有辩证统一的关系,不能把二者割裂开来、截然对立起来。若片面强调法的阶级意志性,则可能导致法律的“唯意志论”;若片面强调法的物质制约性,甚至以物质制约性否定阶级意志性,则将导致法律的“宿命论”。只有全面理解它们之间的矛盾关系,才能正确理解法的本质。 第三节 法律的特征 法律的特征是法律在与相近的社会现象(如道德、宗教、政策等)相比较的过程中显示出来的特殊征象和标志。在此意义上,可以把法律的外在特征概括为如下四个方面。 一、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法律的规范性,是指法律所具有的规定人们行为模式、指导人们行为的性质。它表现在:法律规定了人们的一般行为模式,从而为人们的交互行为提供了一个模型、标准或方向。法律所规定的行为模式包括三种 1)人们可以怎样行为(可为模式);(2)人们不得怎样行为(勿为模式);(3)人们应当或必须怎样行为(应为模式)。从效力上看,具有规范性的法律,不是为某个特定的人而制定的,它所适用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它不仅仅适用一次,而是在其生效期间内反复适用的。 二、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普遍性 法律的普遍性,也称“法律的普遍适用性”、“法律的概括性”,就是指法律作为一般的行为规范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性。具体而言,它包含两方面的内容 1)法律的效力对象的广泛性。(2)法律的效力的重复性。法律的普遍性与法律的规范性密切相关:正因为法律具有规范性,它也就同时具有普遍性;法律的规范性是其普遍性的前提和基础,而法律的普遍性则是其规范性的发展与延伸。 三、法律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四、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 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即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和程序性的社会规范或行为规范。从结构上看,法律这种社会规范又是一个由各个具体的法律规范(规则)所构成的相互联系的整体(体系),其内容规定的主要是人们相互交往的行为模式,即人们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法律通过权利与义务的规定来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维护一定的社会秩序。 第三章 法律的起源与演进 第一节 法律的起源 一、法律起源的原因 (一)法律起源的经济因素 (二)法律起源的政治因素 二、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 (一)法律的起源是从自发到自觉、由个别调整逐步发展为规范性调整的过程 (二)法律的起源是由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的发展过程 (三)法律的起源是由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混为一体到相对独立的过程 第二节 法律的演进 一、古代法 (一)奴隶制法 奴隶制法具有这样一些共同特征 1)严格保护奴隶主的所有制,确认奴隶主阶级经济、政治、思想统治的合法性,确保奴隶主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维护奴隶主对奴隶的占有权。(2)公开反映和维护奴隶主的等级特权,不仅明文规定奴隶的无权地位,而且还规定自由民之间的不平等。(3)刑罚种类繁多,刑罚手段极其残酷,刑罚的执行带有极大的任意性,依靠严刑峻罚来维护奴隶主阶级的统治。(4)长期保留原始社会的某些行为规范残余,如同态复仇和赔偿制度的普遍存在、男性家长的广泛权力等,反映了奴隶制法受传统影响较大。 (二)封建制法 封建制法具有以下共同特征 1)维护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制,确认农民对封建地主的依附关系,严格保护封建地主的所有权。(2)确认和维护封建等级特权,皇帝(君主)享有的立法、行政、司法、军事等大权,贵族、地主分别享有国家管理社会生活方面的特权。(3)刑罚酷烈,罪名繁多,滥施肉刑,广为株连,野蛮擅断。 二、资本主义法 (一)资本主义法的产生 带有资本主义因素的法的出现有三种情况,即三种例证 1)商法的兴起。(2)罗马法的复兴。(3)资本原始积累的法律出现。 资本主义法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即自由资本主义阶段、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和当代资本主义阶段。 (二)资本主义法的本质与特征 资本主义法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是与以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并剥削雇佣劳动为基础的经济制度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因此,资本主义法体现和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利益和意志。 与前资本主义法相比,资本主义法具有以下特点。 1.维护以剥削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私有制 2.维护资产阶级代议制政府 3.维护资产阶级自由、平等和人权 (三)法系 1、法系的概念和类别 法系是根据若干国家和地区基于历史传统原因在法律实践和法律意识等方面所具有的共性而进行的对法律的一种分类,是这些具有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的总称。 2.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概念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英国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英美法系包括英国法系和美国法系。英国法系采取不成文宪法制和单一制,法院没有“司法审查权”。美国法系采用成文宪法制和联邦制,法院有通过具体案件确定是否符合宪法的“司法审查权”,公民权利主要通过宪法规定。 英美法系的特点 1)以英国为中心,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2)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遵循先例;(3)变革相对缓慢,具有保守性,“向后看”的思维习惯;(4)在法律发展中,法官具有突出作用;(5)体系庞杂,缺乏系统性;(6)注重程序的“诉讼中心主义”。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罗马一德意志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大陆法系最先产生于欧洲大陆,以罗马法为历史渊源,以民法为典型,以法典化的成文法为主要形式。 大陆法系包括两个支系,即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法国法系是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建立起来的,它以强调个人权利为主导思想,反映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社会经济的特点。德国法系是以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强调国家干预和社会利益,是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法的典型。 大陆法系的特点 1)全面继承罗马法。(2)实行法典化,即法律规范的抽象化、概括化。(3)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制定法的权威,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法功能。(4)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 3.两大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由于形成的历史渊源不同,所以在形式和内容方面都有很多差别: (1)法律的渊源不同。在大陆法系国家,正式的法的渊源只是指制定法,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法院的判例、法理等没有正式的法律效力。在英美法系国家,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渊源,遵循先例是英美法系的一个重要原则,承认法官有创制法的职能,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2)法律的分类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法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私法主要指民法和商法,公法主要指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程序法,进入20世纪后又出现了社会法、经济法、劳动法等有公私法两种成分的法。英美法系国家无公法和私法之分,法的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普通法是在普通法院判决基础上形成的全国适用的法律,衡平法是由大法官法院的申诉案件的判例形成的。 (3)法典编纂的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一般采用法典形式,而英美法系国家通常不倾向法典形式,制定法往往是单行法律、法规。即使后来英美法系国家逐步采用法典形式,也主要是判例法的规范化。 (4)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用审理方式,奉行干涉主义,诉讼中法官居于主导地位;法官审理案件除了案件事实外,首先考虑制定法如何规定,随后按照有关规定来判决案件。英美法系国家采用对抗制,实行当事人主义,法官一般充当消极的、中立的裁定者的角色;法官首先要考虑以前类似案件的判例,将本案的事实与以前案件事实加以比较,然后从以前判例中概括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 需要指出的是,两大法系之间的差别是相对的。进入20世纪后,这两种法系已相互靠拢,它们之间的差异已逐渐缩小,融合也在发生。但差异将是长期存在的,某些历形成的不同传统还将长期地存在。 三、社会主义法 社会主义法具有如下特点。 1.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2.国家意志性和客观规律性的统一 3.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4.国家强制实施和人民自觉遵守的统一 第四章 法律作用 第一节 法律作用的含义 一、法律作用的含义 法律的作用是指法律对人们的行为、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发生的影响。 法律的作用的实质可以从两方面来认识 1)法律的作用是国家权力运行和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2)法律的作用是社会经济状况的具体表现,或者说,法律的作用是经济基础即生产关系自身力量的体现。 二、法律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社会作用是指法律作为社会关系调整器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它是经过法律的规范作用而产生的。两者的区别在于 1)两者的考察基点不同。(2)两者的作用对象不同。(3)两者的存在方式不同。(4)两者所处的层面不同。(5)两者发挥作用的前提不同。 第二节 法律的规范作用 根据法律的规范作用的不同对象,即不同的行为,规范作用可以大体上被概括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五种作用。 一、法律的指引作用 指引作用是指法(主要是法律规范)对本人行为起到导向、引路的作用。其对象是每个人自己的行为。法律的指引是一种规范指引,它不同于个别指引。 法律的指引的种类按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以下几种。 1.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 这是根据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模式所进行的分类。 2.羁束的指引和非羁束的指引 这是根据国家权力行为的权限幅度所进行的分类。 3.原则的指引和具体的指引 这是根据法律的构成要素所作的分类。 二、法律的评价作用 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人们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其作用对象是他人的行为。任何社会规范(如道德、政治纪律)都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的作用。 法律的评价可分为两大类,即专门的评价和一般的评价。前者是指经法律专门授权的国家机关、组织及其成员对他人的行为所作的评价。其特点是代表国家,具有国家强制力,产生法律约束力,因此又称效力性评价。后者是指普通主体以舆论的形式对他人行为所作的评价,其特点是没有国家强制力和约束力,是人们自发的行为,因此又称为舆论性评价。 三、法律的预测作用 预测作用是指人们根据法律可以预先估计人们相互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的相互行为。 四、法律的教育作用 法律的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律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这种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 五、法律的强制作用 法律的强制作用是指法律可以用来制裁、强制、约束违法犯罪行为。这种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第三节 法律的社会作用 一、法律维护阶级统治的作用 法律在维护阶级统治方面的作用表现在许多方面 1)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关系。(2)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的关系。(3)调整统治阶级与其同盟者之间的关系。 二、法律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 法律在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上的作用具体表现在这样一些方面 1)维护人类社会的基本生活条件。(2)维护生产和交换条件。(3)促进公共设施建设,组织社会化大生产。(4)确认和执行技术规范。(5)促进教育、科学和文化事业的发展。 第四节 法律在建构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一、当代中国法律在建构和谐社会中的地位 无论从逻辑还是事实上看,和谐社会的建构都必须借助于法律制度的推动和保障。 二、当代中国法律在建构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一)法律对于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具有重要作用 (二)法律通过确认并保障正义标准的实现,协调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实现公平正义 (三)法律可以为诚信友爱的实现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 (四)法律为激发主体的活力创造制度条件 (五)法律为维护社会的安定和秩序提供有力保障 (六)法律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为经济发展与自然环境的和谐提供制度支持 第五节 法律作用的局限性 在认识法律的作用时,必须注意“两点论”:对法律的作用既不能夸大,也不能忽视;既认识到法律不是无用的,又要认识到法律不是万能的;既要反对“法律无用论”,又要防止“法律万能论”。 法律并非无所不能,它也有其局限性,表现在以下四方面: 一、法律调整的对象是人的行为,法律调整的范围不是无限的 二、法律自身特点产生的局限性 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受人的因素的影响 四、法律的实施受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因素的影响
护理学新的研究成果必将对护理实践水平的提高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护理研究论文,供大家参考。
1具体的术后护理 措施
1.1保持呼吸道畅通
在进行食管癌的手术中均选择气管插管,术前为患者进行全身麻醉,以至于患者的麻醉时间延长,在手术后患者不能及时的清醒过来,而在这段时间里患者的自主排痰及吞咽功能等较差。因此,需要护理人员给予帮助,做好呼吸道的护理。使患者处于平卧位,头偏向一侧,该体位可避免发生食物的反流导致窒息。严密观察患者的呼吸情况,听到有痰鸣音出现时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吸痰,在操作的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无菌技术进行,减少感染的发生。同时要动作轻柔、迅速,以免长时间地刺激发生喉头痉挛、喉部粘膜损伤等。如痰液较多而黏稠,吸引困难者,可应用气管镜吸痰或雾化吸入,必要时也可行气管切开吸痰。有少数患者术后回病房发生舌后坠,必须应用硬质口咽通气管插入,始终保持呼吸道通畅。
1.2预防肺部并发症
开胸术后,大部分的患者会发生肺功能减退,尤其对于慢性支气管炎患者要引起特别的注意。因此,本组患者术后24h之内均常规持续或间断吸氧3~5L/min,保持血氧浓度为96%~100%,防止患者出现供氧不足的现象,不利于疾病的恢复。术后第2天使患者处于半卧位,为患者轻拍背部,并鼓励患者咳嗽,协助排痰,促进肺膨胀,防止肺不张,同时使得胸腔积液顺利排出。患者在咳嗽时应帮患者按住切口处,以降低患者的疼痛感。如患者发生支气管哮喘时,要及时应用氨茶碱激素治疗。若患者有黏痰不易排出时应使用吸痰器进行吸引。对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或心脏病患者要控制好静脉输液速度,减少肺水肿的发生。如患者持续发热、咳嗽、白细胞升高,可疑发生肺部感染者,应加用足量的抗生素,避免脓肿的发生。
1.3防止发生液气胸
纵膈肌内有丰富的血管和淋巴管,在进行食管癌切除的过程中会在纵膈肌内的食管进行游离,从而导致术后发生胸腔渗液。因此,在手术完成后应为患者安置胸腔闭式引流管,以促进气体和液体的排出,重建胸腔负压使肺复张,平衡压力纵膈移位及肺部受压,观察引流液的性质、颜色及量,避免发生肺不张、液气胸、脓胸等并发症。如果术后胸腔闭式引流管引出的血性液体较多,血色较浓,必须密切观察脉搏、血压变化,以防胸膜腔内有活动性出血。
1.4防止吻合口痰
食管癌术后的患者常规给予留置胃管并给予胃肠减压。首先应防止胃管滑脱,保证肠胃减压通畅手术6h后接负压吸引器。如引出大量血性液体,应降低吸引力并 报告 医生;引流不畅时,用无菌生理盐水冲洗胃管。本组患者术后常规禁食3~4天,胃肠功能恢复后,拔除胃管。胃管拔除后可少量饮水,如2d后无吻合口痰症状,术后5~6天开始进清质流食,100mL/次,6次/d。术后10d进流食,术后15天进半流食,遵循少食多餐的进食原则,逐渐过渡到普通饮食。同时要观察患者进食后的反应,避免进食有刺激性的食物,进食速度要缓慢,注意禁食过硬的食物,以免导致吻合口痰
1.5防止乳糜胸
多因术中损伤胸导管所致,多发生在术后2~10d,引流液为血性或淡黄色液体。恢复进食后,乳糜液漏出量增多,呈白色乳状液体或小米饭汤样。患者表现为胸闷、气急、心悸,甚至血压下降。
2 总结
总之,在食管癌患者中应做好术后并发症的预防护理工作,使得患者最大限度地得以恢复,减轻患者的痛苦和经济负担,提高手术成功率,降低患者的病死率。
1产妇的心理特征
产妇因为其现阶段的生理特殊性,使得产妇易出现恐惧、紧张、忧虑、烦躁等心理特征。初产妇处于对分娩时疼痛的恐惧以及对分娩知识的缺乏,一般都会出现紧张、焦虑等心态,经产妇来自对上次分娩的回忆。另外,很多产妇紧张胎儿的身体是否会出现一些缺陷或疾病。一些产妇因为缺乏对分娩的一般常识,心理反应很强,过分恐惧与紧张,导致产妇极度不配合医生及助产士的工作,以至于影响正常产程进展。
2妊娠期的心理护理
2.1通过同孕妇进行沟通,了解孕妇内心存在的心理障碍根据孕妇的生活环境、心理状态的不同制定个体化心理护理计划,从而对有心理障碍的孕妇更好的开展工作。例如,很多孕妇在分娩前十分恐惧,因为对分娩的过程不了解,经常会出现情绪低落,焦虑等情况。这时对产妇的心理护理就显示出其重要性。护士可向孕妇解释,分娩的具体生理过程,以及此生理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及安全性,当孕妇了分娩的过程及安全性,自然会降低因担心分娩痛苦而产生的焦虑心态;一些在孕妇因为身体原因在妊娠期间有其他疾病或妊娠并发症发生,所以要对她们加强相关的疾病常识介绍,同时进行心理护理,让产妇对自身的病情多有了解,以达到配合治疗的作用。例如:很多患有妊娠期糖尿病的孕妇,护士应给予主动的、具有持续性的心理护理,同时要对产妇进行有关妊娠期糖尿病的健康 教育 ,护士应该做到经常同产妇进行交流,增强同产妇之间的熟悉程度,从而有利于监督指导患者合理控制饮食,及时发现患者内心所存在的问题心态,进行有针对性的心理护理,从而减少病患的心理压力,有利于更好的配合医生进行生产及治疗。
2.2护士应该主动的与产妇进行交流一些孕妇,特别是初产的孕妇,在最初入院治疗时,对医院的陌生感会增加其内心的不安情绪,护士的沟通是医患关系的桥梁。所以,护士应该主动的与产妇进行交流,首先对医院的总体环境,医疗水平进行概括性的介绍;其次,对产妇的个人情况进行了解,让孕妇表达出自己的心理需求,有利于建立个性化的心理护理计划,建立融洽、信任的护患关系。由于信任感的增强,这样产妇也更易接受护士给予的护理帮助及心理支持,更好的协助医生进行治疗。
2.3良好的家庭关系可以降低产妇抑郁症的发生频度创造良好的家庭,特别是高危妊娠孕妇和健康不佳的孕妇要针对其存在的问题给予特别的关心和爱护,护士适当的向产妇的丈夫及其他家庭成员进行相关知识的宣讲,在医院同家庭方面共同帮助孕妇解除心理上的顾虑,树立对医护人员及医学的信任。同时也可以发放宣传手册、建议孕妇参加孕期学校培训的课程、安排孕妇与已经进行分娩的产妇互相交流等增加其对分娩时的感受和信心,改变其认知来减轻焦虑的情绪。调查显示,家庭支持是避免妊娠期妇女抑郁发生的主要因素:家庭成员对产妇的支持理解越高,抑郁症的发生频度越低。多数学者认为,良好的家庭支持有利于婴儿的健康及产妇的恢复,而劣性的家庭关系的存在则损害母子的身心健康。因此,在产妇的家庭中应尽可能营造出一种温馨、和谐、舒适的气氛。
3分娩期的心理护理
3.1第一产程心理护理在分娩过程中,助产士与产妇需要密切接触。助产士要通过亲切交谈,了解她们的内心活动情况,通过她们对妊娠、分娩生理常识的掌握情况,在分娩过程中有针对性的进行护理。因人而异,制定个性化的生产期心理护理计划,向产妇们宣讲妊娠、分娩、育儿等知识,在产妇有疑惑时及时的解决相关问题,在此,可建立医患之间信任的桥梁,是孕妇对助产士具有信任感,从而通过消除对孕妇对于分娩的恐惧感及紧张情绪。以达到孕妇心情的舒缓以及情绪的稳定。对一些情绪极度不安定的产妇,助产士更加要细心及耐心的进行心理护理.指导产妇进行深呼吸,帮助按摩其下腹部及腰部,以减轻症状.避免孕妇过多地消耗体力,以分散产妇的注意力,达到舒缓心理的作用。
3.2第二产程心理护理第二产程是十分关键的,这就使助产人员在这一阶段要更加的稳妥,从而给产妇心理依托,做到忙而不乱,熟练果断,同时在精神上安慰产妇,并且对一些在护理中出现的问题对产妇加以解释,让产妇有安全的心理感受,再加上行之有效的助产操作,鼓励并指导产妇在宫缩时屏气,以增加腹压,促进胎儿下降及娩出,保证胎儿顺利娩出。
3.3第三产程心理护理分娩结束后,当产妇看到自己所生孩子,无论婴儿健康与否,均可引起产妇的情绪激动。表现为或沮丧,或兴奋,以上两种情况都可以通过大脑皮层,直接影响子宫的收缩情况,易导致宫缩乏力,继而出现大出血。此时,一方面在治疗上,给予产妇宫缩剂加强宫缩,从而预防出血的发生,助产士的心理护理在一定情况下起到了作用,另一方面对产妇进行心理安慰,抑制住产妇过分激动的心情,避免产妇因内心波动而导致的一系列的病症。总之,在护士的心理护理下,让产妇在产前做好心理准备是很必要的,这关系到产妇和婴儿的健康。
4结语
产妇的心理护理从主观上可以减轻产妇的心理压力,客观上可以更好的协助医生进行治疗及恢复工作,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在今后的护理工作中应该得到重视,不仅作为一门心理学方面的 医学知识 来掌握,同时也是更好的进行医患之间沟通的重要工具,有助于产妇的身体健康及护士工作的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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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医疗事业的不断发展,社会对护理专业的人员的需求量逐渐增加。下面是我为大家推荐的护理专业论文,供大家参考。护理专业论文 范文 篇一:《试论提高护士水平》 1材料 1.1曾有一位产妇说:“我在分娩时,自己很痛苦害怕,可两位助产实习护士 说说 笑笑,聊个没完,我怕她们不专心,误了我的事,说了她们几句,她们也很生气”。 1.2约12.5%的实习护士因为语言使用不当,惯用专业术语引起的,使患者困惑不解,产生交流障碍,甚至误解,影响相互之间的沟通与交流,为护士与病患的纠纷埋下隐患。 1.3由于现今我国医疗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从而造成实习护士对法律法规的认识不健全,为医疗事故埋下了隐患。 2护理存在的问题 根据以上三个材料,反映出当今实习护士护理工作面临了许多的问题,也了解了护士在护理工作中的不足。 2.1自身整体素质 2.1.1缺乏同情心,态度冷漠 同情心是人际沟通的基础,也是人际沟通的基本原则之一,特别是在医院,实习护士良好的同情心对护患关系的建立与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2.1.2需要交流的相关信息量过少 患者及家属首先接触的是护士,患者及家属的心情非常焦急,迫切想知道跟住院治疗相关的一系列问题,如病情、用药、治疗 措施 、预后、责任医生及责任护士的姓名、业务水平等。 2.1.3缺乏过硬的专业技术 由于实习护士刚从学校出来,所以很少面对面的接触病患。护理工作的专业性较强,在护理工作中常见到这样的情况,尽管我们态度和蔼,但对患者的疑问由于解释得含糊其辞,操作技术不熟练等,也引起患者的不信任甚至反感,影响护患关系。 2.2对法律法规认识不全面 2.2.1护理文书存在的法律问题 实习护士初次使用护理文书时,还存在很多的不理解。如:医护记录不一,护理字迹潦草,陈述不详细,护理记录内容不准确,重点不突出以及延续性差。医嘱开具时间与护士执行时间不一致,随意涂改,代签名,回顾性记录等,都使护理记录失去真实性,完整性。这种现象为医疗纠纷埋下隐患,造成无力举证而败诉。 2.2.2渎职的法律问题渎职 实习护士在工作时严重不负责任,不执行各项 规章制度 和护理常规,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患者死亡或严重伤害的违法行为。如:不执行查对制度,导致患者给药途径不当,错换漏输液体。不执行巡视制度,氧气导管不通,患者液体外渗造成肢体肿胀,患者病情变化未及时发现,使患者失去最佳抢救机会。 2.2.3侵权的法律问题 实习护士工作过程中,由于护理不当,技术水平低或工作不负责,忽视患者权益,给患者的健康带来损害甚至死亡的差错事故,是对患者生命健康权力的侵犯。同时,患者有权利了解所患疾病的治疗及护理方案,医务人员有义务告知患者。如:在未征得患者及家属同意,就擅自进行医疗操作及某种检查,将构成侵犯知情同意权。假如广大医护人员对此还不引起警觉,其危害将大大增加。 3改进措施 3.1进行岗前培训 通过有计划、有目标、有针对性地对新上岗护士进行岗前培训。培养 爱岗敬业 、无私奉献的服务意识,可以帮助她们尽快地适应新的环境,引导新护士热爱护理专业,并按照专业标准和规范进行护理实践,为患者提供有效的临床护理。 3.2提高护理服务理念 在日常工作中,注意塑造护理人员的良好形象,注重仪表、审美等综合能力的培养,美化护理人员的言行、举止,把以“病人为中心”的具体措施真正落到实处。同时,提高实习护士观察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让被动护理变为主动护理,不断加深对“三分治疗,七分护理”内涵的理解[4]。 3.3强化法制意识,增强法制观念 组织护理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请法律专业人员来院办讲座,把学到的 法律知识 和具体案例相结合,加大管理力度,规范护理行为,对已出现的护理差错进行分析,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防忠于未然,就能杜绝或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3.4加强学习,规范护理文书的书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护理记录属于病历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也就是说,护理记录也将同病历一样,作为法庭证据加以采纳。护理人员应从执法的高度,提高对护理记录的认识,对护理文件书写遇到的新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规范护理记录。 3.5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增强法制观念 在临床工作中,护士必须做到懂法,明法,遵法,明确自己在工作中的法律责任,充分认识到护理行为时刻都受到法律的制约,严格遵守各种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制度的各项操作规程,尽量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3.6履行告知义务 患者同意是医疗护理侵权行为的必要条件,是医疗护理行为合法性的前提。因此,护士应将每项操作的目的,风险因素告知患者和家属,特殊治疗,护理,检查,应征得患者的同意,必要时履行签字手续。这既是尊重患者的权力,也是护理自我保护的需要。 4小结 护士工作任重道远,提高护理水平、减少护患纠纷是我们每一个护士的责任和义务。护理人员有必要提高护理质量、更新观念、提高业务水平;同时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将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部门的规章制度真正落到实处,从而保障护理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 护理专业论文范文篇二:《试谈关于产后出血的护理》 一、产后出血原因分析 产后出血是造成产妇死亡的重要原因之一,根据我院临床资料分析,造成产后出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一)子宫收缩乏力 子宫收缩乏力是发生产后出血最主要的原因。在正常分娩情况下,胎盘从子宫剥离时少许出血是很常见的,但是当胎盘完全从子宫剥离并排出后,流血便会迅速减少。但一些产妇由于待产及分娩过程中精神过度焦虑或疲劳等,造成子宫收缩乏力,血管闭合不好,就可发生较大出血。多胎妊娠、巨大胎儿、产程延长、各种妊娠并发症和合并症,以及多次流产后导致子宫纤维受损、羊水过多使宫腔压力增高导致子宫肌纤维过度伸展等,也易出现子宫收缩乏力而发生产后出血。 (二)胎盘因素 胎盘因素引起的产后出血俗称“衣胞不下”,也是一种常见的产后出血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最常见的是胎盘不完全剥离,即因部分胎盘未从子宫壁上剥离导致剥离面出血;二是胎盘剥离后不能及时排出,即胎盘已从宫壁完全剥离,但因子宫收缩乏力使胎盘不能排出导致出血;三是刮宫史产妇子宫蜕膜发育不良、胎盘绒毛植入子宫肌层,导致胎盘粘连、胎盘植入,常会引起出血;四是使用催产素不当,使得子宫痉挛性收缩造成已剥离的胎盘嵌顿在子宫腔内,也可引起阴道出血。 (三)产道裂伤 多数发生在阴道手术分娩后,胎儿太大、使用产钳生产、产道明显水肿或静脉曲张、难产、急产等,都会增加产道裂伤的可能。我院近3年临床中有8例患者有不同程度的妊高症,由于全身小动脉痉挛,组织缺氧,血管脆性增加,分娩时在软产道撕裂后引起阴道壁血肿;其他还有急产,外阴阴道炎,宫颈管坚韧等导致组织损伤和血管撕裂,接生者的不当操作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 (四)凝血功能障碍 产妇如患有血液病,表现为血小板减少、贫血、缺乏凝血因子等,也易引起产后出血的发生,我院23例产后出血患者中,有8例有不同程度的贫血。 二、产后出血的预防急救对策 (一)坚持预防为先,对症采取预防措施 1、子宫收缩乏力所致产后出血预防 一是由于产后出血多发生在异常产及时性有并发症的孕产妇,因此产前应认真筛选出高危孕产妇,做好监护,在分娩前做好产后出血抢救准备。二是分娩期间要加强监护,注意产妇休息与营养补充,关心产妇,加强心理护理,排空膀胱,防止产程延长,产妇衰竭导致产后子宫收缩乏力。如果必须使用降压、镇静药的情况下,用药要适度,避免过量而影响子宫收缩。三是合并双胎、羊水过多、滞产、前置胎盘、胎盘早剥、重度妊高症、经产妇既往有产后出血史者等易发生产后出血的产妇,在胎儿前肩娩出后,可立即使用催产素促进子宫收缩。 2、胎盘因素所致产后出血的预防 一是抓“早”,结合妇产科治疗、孕期检查等广泛开展健康 教育 ,避免多次人流,早期发现妊娠合并症与并发症等产后出血诱因,动员产妇提前入院待产,在分娩前有针对性地制定预防和急救措施。二是抓“准”,产程中,准确判断胎盘剥离征象,胎盘未剥离前耐心等待,避免过早挤揉子宫、牵拉脐带,胎儿娩出后可肌注催产素刺激宫缩,促使胎盘及时剥离排出。二是胎儿娩出半小时后胎盘仍未剥离者,首先给予静脉滴注催产素加强宫缩,胎盘仍未剥离,可重新消毒会阴,排空膀胱,实施人工剥离。四是发生胎盘嵌顿引起出血的,可实施麻醉使狭窄环放松,人工取出胎盘。需特别注意的是,不论以上何种情形,在胎盘排出或人工取出后,均应仔细检查有无胎盘、胎膜或副胎盘残留,如有,应及时清宫,并使用抗生素,预防感染,避免后期出血。 3、产道裂伤所致产后出血的预防 软产道裂伤所致的产后出血,有效的止血措施是及时准确修补缝合。胎儿娩出后仔细检查软产道,包括宫颈、阴道及会阴,特别是宫颈,有裂伤及时缝合。一是宫颈裂伤的处理。严重的宫颈裂伤可延及穹窿及裂口甚至伸入邻近组织,应该先实施消毒,然后暴露宫颈,用卵圆钳并排钳夹宫颈前唇并向阴道口方向牵拉,顺时针方向逐步移动卵圆钳,直视下观察宫颈情况,若发现裂伤即用肠线缝合,缝时第一针应从裂口顶端稍上方开始,最后一针应距宫颈外侧端0.5cm处止,若缝合至外缘,则可能日后发生宫颈口狭窄。二是阴道裂伤的处理。阴道裂伤需注意缝合至底部,避免留下死腔,注意缝合后要达到组织对合好及止血的效果,缝合过程要避免缝线穿过直肠,并采取与血管走向垂直则能更有效止血。三是会阴部裂伤的处理。可按解剖部位缝合肌层及粘膜下层,最后缝合阴道粘膜及会阴皮肤。 4、凝血功能障碍所致产后出血的预防 一是产前应及时询问病史,如有提前入院待产,进行血小板、出血时间、凝血时间等实验室检查。二是凝血功能障碍是一种较少见的引发产后出血的原因,一旦发生产后出血,在排除子宫收缩乏力、胎盘因素、软产道裂伤等原因后,即可确定为疑似凝血功能障碍。在明确诊断后,应积极输新鲜全血、血小板、纤维蛋白原或凝血酶原复合物、凝血因子等。三是由于凝血功能障碍性产后出血是产后出血处理中最难治的特殊类型,除了按常规的产后出血处理步骤和 方法 进行外,要注重保护重要脏器功能,才能提高抢救的成功率,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二)坚持护理原则,及时采取护理措施 产后出血尤其是暴发型大出血,极易引起产妇休克,所以一旦发生产后出血,护理人员一定要沉着冷静,一边有效采取保暖、吸氧、积极促进宫复等措施,一边 报告 医师实施抢救工作。一是迅速协助医生实施抢救,及时有效地给予止血,着手查找出血原因,抽血急检血型,交叉配血,做好输血及必要时手术的准备,保持呼吸道通畅,对失血过多的及时给予吸氧,防止缺氧。紧急情况下迅速建立双静脉通道,在短时间内有效地给产妇补充失血量。二是严密观察产妇的脉搏,血压,呼吸及子宫复旧情况,精确测量出血,详细作好特别护理记录单。三是休克纠正后,应安慰产妇安静休息,鼓励并协助产妇进食,同时密切观察产妇的血压,脉搏,宫底高度,宫复情况和阴道出血量,特别是产后两小时内,待产妇情况正常后方可送回病房。四是回病房后,应指导产妇及时排空膀胱,防止膀胱胀大影响子宫收缩复旧。产后一日内,仍应严密关注产妇的一般情况,指导产妇保持外阴清洁,预防感染,保持营养丰富的饮食,防止产后出血导致的贫血症状。 护理专业论文范文篇三:《浅谈精神科护理学教学效果欠佳原因》 护士职业是我国医疗体系里重要的组成部分,伴随着现代生活方式的转变、人们健康意识的提高和人口老龄化趋势的日益加重,社会对护士的需求量越来越大,我国目前的护士资源仍有部分靠五年制护理专业学生来补充,学生在学校的学习过程是成为一名优秀护士的基础,精神科护理学是护理专业的一门专业课,因此如何学好这门课程不仅关系到学校的教学期望,更重要的是为学生的临床工作提供理论基础。 根据《护士条例》、《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精神,护士岗位实行准入制度,护士必须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才能申请执业注册。自2011年起,护士的执业资格考试由原来的四个科目改变为专业实务和实践能力两个科目,考试涉及临床工作初期的是护士可能遇到的各种常见疾病的护理,其中就包括了精神障碍这一类新增的疾病类型。但在护士职业资格考试的结果中发现,精神障碍的相关考点五年制的学生大多没有得分。这个现象不得不令教育工作者去深思,究竟哪些原因使得学生精神科护理学学习效果较差。笔者结合多年的教学 经验 和临床实践,分析原因如下: 一、学生基础良莠不齐 五年制护理专业的学生是初中 毕业 后进 入职 业院校学习的群体。有的学生是自主选择进入职业院校学习,希望能学习职业技术获得谋生技能。有的学生是听从父母的意愿来职院校学习,希望能通过学校的教育尽早进入社会工作。而就社会的大形势而言,就读职业院校的学生可能学习成绩都不够理想。在教学的过程中,学生的基础问题就会涌现出来。护理专业的学生同时也要学习所有的医学基础课程,比如生物化学、生理学、组织胚胎学、微生物与免疫等。在初中课程中,学生们初步接触过化学、物理、生物等课程,对于医学基础课程的学习还是有一定帮助的。如若基础打不牢,那么建立在基础科目上的专业课程的学习也会有一定的问题。而《精神科护理学》也是专业课中的一门,也需要例如生物化学,生理学这些课程作为基础才能掌握精神疾病相关知识。 学生的基础虽然有差别,但在教学的过程中,我们每一位教师应该考虑到所有学生的需求,不断的改善 教学方法 、教学手段,帮助每一位学生理解掌握工作中需要的知识点,提高教学质量。 二、教学手段相对单一 现代生活日新月异,科技也在不断进步。无论是基础教育还是高校教育,多媒体的教学手段屡见不鲜。通过多媒体PPT、影像资料的展示,可以将每一节课的教学的重点,难点精确的讲述给学生,借此来向学生们说明疾病的相关知识,但是就目前实际来看仅仅是单一的传统教学方式已经不能满足现代护理的要求。精神疾病护理的学习不仅仅需要理论知识,还需要像其他专业课程例如内科、外科、儿科、妇产科护理学一样进行一定的实训和见习课程,通过实训和见习将课堂知识与实际操作相结合,以提高学生的综合职业技能。精神疾病作为相对特殊的一类疾病,实训课程可以教授一些常见精神疾病的护理技能及处理突发事件的方法,避免以后在工作中遇到此类疾病不知所措。见习课程可以让学生真正的接触到精神类疾病,直观认识精神疾病,加深对于精神疾病的学习和掌握。此外,学生的想法也是多种多样的,教师还可以设置一些教学情景让学生们以短剧表演的形式来学习精神疾病患者护理的过程。为了帮助学生在课余时间继续学习精神疾病相关知识,还可以与时俱进的增加一些先进的教学手段,如在学校的网站上上传教学课件或微课视频,将学习过程中得知识点展现出来方便所有人的学习。另外,有条件的老师可以建立个人微信公众平台,利用现在普遍的智能手机随时随地帮助学生解决学习中的问题。 社会在不断的进步,《精神科护理学》的教学手段也应该不断的更新,适应学生学习的需求,真正将职业教育的优势凸显出来。 三、师资水平参差不齐 现代科学的发展导致了生物医学技术的不断革新,从而使我们对许多疾病的生物学问题有了更全面、更深刻的认识。有识之士提出了医学模式应该向“生物――心理――社会”三合一的模式转变,这种新的医学模式,在精神病学中显得最恰当、最适用,也最需要。 同时,越来越多的人主张精神病学不仅要研究传统意义上的精神疾病,也要(或者是更要)关注各种各样的心理问题和行为问题;精神病学不仅要服务于精神病院之内,也要(或者是更要)着眼于全社会的心理健康。但我们课程体系下的精神 疾病知识 相对落后,外出培训机会较少,图书馆书目相对更新慢,甚至部分教师怠于继续深造学习均导致了精神科护理学的相关教师师资水平常年保持不变。更为严重的是很多教授《精神科护理学》的老师本身就没有真正的接触过精神疾病,只能靠书本的知识来讲解精神疾病的相关知识,缺乏一定的经验和实践技能。 对于每一位教师而言,如若知识结构不更新,教学方法不改进,就如一潭死水永远没有生气。那么学生的学习热情也可能会因为教师的不思进取而逐渐的消磨殆尽。希望每一位教师不要停滞不前坐井观天,而要不断通过提高自我素质来达到提高教学质量的目的。 四、学校管理体制落后 五年制护理专业学生入校时年龄较小,在学校学习的时间也相对较长。在这个过程中也是他们重要的成长和蜕变过程。学校认为五年制学生没有成熟的心智和自我约束的能力,甚至对于是非的明辨能力也相对较弱。学校有时为学生及家长考虑,对五年制护理专业学生的管理普遍较为严格,甚至相对刻板。基本还是按照义务教育的管理模式,按时上早自习,晚自习,没有自我的空间去图书馆,阅览室或电子阅览室扩充自己的知识,甚至扼杀了学生培养自我学习的能力。在生活上或许五年制的学生们还学要老师及学校的督促和监督,但在学习上应该给与学生一定的空间。《精神科护理学》也是一门相对而言较难的课程,仅仅依靠老师上课教授的知识点是没有办法很好的掌握精神疾病相关知识,这就需要学生自觉地去查阅相关资料来解决一些问题。古语云“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老师的职责是教,学生的目的是学。但怎么学也是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该渗透给学生的,这才是教育的主旨所在。 现阶段的教育背景下,“60分万岁”的观念已经落伍,职业院校学习的所有知识都需要转化为技能运用到实践工作中去。如何提高五年制护理专业学生学习精神科护理学学习效果也是教学的一个重要环节。帮助学生增强基础知识,丰富教学手段,提高师资力量,改善学校管理制度是提高五年制护理专业学生改善精神科护理学效果的有效方法。希望对五年制学生《精神科护理学》的学习情况改进有所帮助,期望对教育工作者的教学改革有所启发。 猜你喜欢: 1. 护理毕业论文3000字范文 2. 护理专业毕业论文免费范文 3. 关于大学护理专业毕业论文参考 4. 有关护理专业毕业论文范本 5. 浅谈护理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浅谈中小学教师的道德人格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推出后,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特别是教育界的有识之士对《纲要》的重要性、先进性、及时性已达成共识,现在问题的关键是如何有效地实施《纲要》,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使其真正地发挥作用。在中小学教育的问题中,我认为最为重要的应是道德教育问题,而道德教育的关键是中小学教师自身道德水平的问题,全面提高中小学教师的道德水准,特别是道德人格乃是全社会进行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环节,这也是我们必须把中小学教师的道德人格作为研究课题的重要原因。� 人格问题乃“做人之道”。心理学认为,人格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内在组织,它包括人的思想、态度、兴趣、气质、潜能、人生哲学以及体格和生理特点等心理物理个体性的多面综合,简单地说,就是指个体的差异,也可以叫人格的个性特征。如果我们完全从伦理或道德的语境中谈人格,就是指人的品格,是指一个人道德品质的高低,也可以称人格的品质特征。所以,无论是从心理学还是从伦理学的视角分析人格问题,都很难区分开人格的个性特征和品格特征。这与过去的教学理论研究只重视物质世界问题的研究,不重视人的问题的研究,在有关人的问题上大多偏重对学生问题的探究,却常常忽视对教师本身的研究。 心理学上的人格解释至少在两个方面是与伦理问题相沟通的。第一,道德人格是人格的组成部分。能够正视环境与个人的责任,因而对自身、别人或所居处的环境,能够正确适应的所谓“健全人格”,如从伦理学的角度看,亦可认定是一种道德人格。第二,人格的动力特征与道德问题相沟通,以某种行为方式行动或能以某种特定结构组合一系列外在行为表现的整合能力。所以,人格的心理学与伦理学的解释是沟通的,人格与道德问题有相关性,讨论人格建构不可不讨论道德教育,尤其是道德人格的建构。而道德人格的建构有外部和内核两个层面,前者指一系列的道德行为规范组成的外在系统的建设,后者指道德观念、情感、信念等内在系统的建构。由于中小学教师职业的特殊性,更应着力关注对自身的道德观念、情感、信念等的内在系统的建构,加强人格修养。 我们之所以要将中小学教师的人格修养作为一个重大课题来研究,是因为在每个人人格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社会媒体是学习的源泉,有很大的社会化力量,在青少年生活的不同时期,这些社会媒体都有各自突出的作用,并在青少年成长过程中施加不同的影响,特别是中学教师的人格修养,甚至影响着学生们的终身,教师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都带有社会责任,对学生人格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从学校教育来看,教师的人格,体现着教师之间的个性差异,诸如健康的情感、坚强的意志、稳重的态度、积极的兴趣、刚毅的性格和良好的品性等,这些因素在不同的教师身上的外在表现是不同的,具体反映在教师个体为人处事的道德风尚上,体现在不同的教学风格中,也表现在不同的德育环境里,而这些反映与表现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师德。可见,教师的人格与师德有着密切的关系。 一切师德都基于教师的人格,因为师德的魅力主要从人格特征中显示出来,历代教育家提出“为人师表”“以身作则”“循循善诱”“诲人不倦”等,既是师德的规范,又是教师良好人格特征的体现。在学生的心目中,教师是社会的规范、道德的化身、人类的楷模、父母的替身。学生都把师德高尚的教师作为学习的榜样,模仿其态度、情趣、品行,乃至行为举止、音容笑貌、板书笔迹等,由此可见教师人格的力量。学生往往从教师的言谈举止中发展其性格,从教师的品行中形成其品德,从教师的威望中完善其人格的全部含义。 我们应该特别强调在理想的教师人格中,道德的纯洁性如雪一样洁白。不管有人还是无人,行动都是表里如一,不管面对什么样的学生,都能赋予公正的爱,这样的人格才是真正有魅力的人格。慈爱和权威是为师的特质,因而也是人格感化的根本动力。而慈爱和权威决不是对抗的二元的东西,而是由同一根源——教师高尚的人格涌现出的。没有爱就没有真正的威信,没有威信就没有真正的爱。金子般的人格,能给学生们带来足够享用一生的“热量”,能还给教育一个更加深刻的内涵,既使父母给予孩子们足够的爱,青少年的身心也并不一定能够健康成长,来自师长的爱是无声的,但却是最有份量的,学生们在学校里最渴望的就是来自教师给予他们的那种发自内心的爱。 在学校道德教育中,要实现学生道德人格的提升就必须重视建构合乎时代的道德理想人格;道德理想人格的塑造要在神化人格与现实人格之间保持张力、取得平衡,使之既有现实性,又有一定的神圣性;理想人格追求在教育或修养中的具体落实应通过榜样人格——具有优秀人格魅力的教师作为中介去完成,对每一个个体而言,理想自我与现实自我既要以理想人格作最高参照系,又要以榜样人格作最切近的参照。所以,我们不仅要把教师当作教育目的和教育目标的执行者、知识的传播者,而且在大力提倡素质教育的今天,更应该突现教师的道德人格魅力。在学校,教师是学生最依赖的人,是学生的人格榜样,学生在教师那里获得信心和力量,学到高尚的思想品德。教师是学生情操的陶冶者,心灵的哺育者,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学生处在成长的过程中,他们还很不成熟,其成长不是自发的,教师要按照教育发展规律,在言传身教中去影响和指导学生健康成长,实现他们的理想人格。社会在发展,人们的观念也在迅速地发生着变化,学生对教师的要求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目前对教师特别是中学教师而言,最重要的问题是什么样的核心人格才是真正有魅力的人格呢? 教育规律告诉我们,没有爱就没有教育,没有兴趣就没有学习。新的教育氛围对中学教师首先提出更高的道德要求。教师必须具备极强的职业意识和职业道德,热爱学生,热爱教育事业,愿意为教育事业而献身,为此,他们应该不断地钻研业务,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认真负责地对待每一个学生。凡是学生尊敬和爱戴的教师,都是有着较强业务能力的教师。教师要有渊博的知识并且善于把必要的知识传授给学生,发展学生的智力,在教师的服务中,使学生真正体会到掌握知识的乐趣与教师的人格力量。为了实现教师对学生的真正的爱,教师要具有较好的心理素质和思想素质,表现为有理想、有道德,善于处理人际关系,能够以身作则,为人师表,一言一行能成为学生的表率。教育是双边活动的过程,只有学生对教师道德人格的认可,师生关系融洽才能使教育取得成功。 创造性、创造精神是中小学教师人格魅力的重要内容。创造精神是和保守、守旧思想相对立的,一个具有创造精神的人在这样一个信息瞬息万变的社会中,对信息的捕捉、吸收、筛选和运用,都需要有新的思维方式。这就要求每位教师要有敏锐的观察力和准确的判断力,去捕捉新的有价值的信息,并会对庞杂的信息进行筛选、分析和整理,从中找出主要的问题,据此做出决策,指导行动,以取得最佳的教学效果。在对信息的处理上,不仅会用科学的思维方法做定性分析,还会利用数学及其他科学手段做定量分析,把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很好地结合起来,加强思维的精确性。一个具有创造精神的人,一定是敢想、敢干,有勇气独辟蹊径,有能力开拓新的领域,敢于创新,想前人所未想、做前人所未做的事。关于这一点,目前同仁们还有不同的看法,争论的焦点是中小学教师到底该不该从事一定的科研活动,教师们应该是只依据教学大纲传授知识,还是在具备一定的教学能力的同时也要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承担一些课题研究;教师的科研能力是否会对其正常教学有帮助的问题。我认为,开放思想是时代对人的素质提出的要求。在人们的思维方式上,也应该有新的转变,要改变思维的参照系,扩大思维的空间范围,从过去那种狭隘的、封闭型中解放出来,变为宽广的开放型。要使人们的思维在更广阔的领域中驰骋,以发展人们的创造精神,中小学教师也不例外。低水准、低素质的教师既使能够完成教学任务,也很难培养出高素质的学生,但高水准、高素质的教师通过言传身教就一定能培养出高素质的学生,而且其先进的、甚至是超前的思维方式会使所有的学生受用终身。 独立的人格才是真正的人格。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品德高尚的教师应该具有能够摆脱物质诱惑、耐得住寂寞、淡薄名利、喜欢独处和隐静的品质。赖以指导教师人生目标的是他们所具有的价值观和情感,对待那些能引起人们混乱的事情常常能保持超然、平静、泰然自若的态度。他们很容易找到自我克制的方法,以及找到使自己保持平静和安详的方法;因而教师能做到在处理个人名利、灾祸时不像一般人那样反应强烈。他们能做到在有失尊严的情境中也有能力保持自己的尊严。这种自我克制是根本不同于严厉和冷漠的。由于教师的独立自主,因此总能不受环境的约束,比依赖外部世界更多地依赖自己的内心世界。他们呈现出一种清新不逊的鉴赏力,以敬畏的、惊奇的和愉快的心情体验其一生中遇到的各种事件。由于内心世界的纯洁,使他们对每个学生或每次日出都像第一次见到那样感到美丽和令人激动。他们表现出对自己、对别人以及对整个自然的最大的认可,他们所能做的就是让这个世界更加美丽。 自然、朴实、纯真、向上是值得我们崇尚的美德,这些美德通过教师的言行,表现在学生们面前,教师的人格就具有人格魅力。教师的人格修养应该是与其自身的事业和生命相伴而行。在学生面前,真实地表现自己的感情,沿着自己选择的目标前进。在教学过程中,展示自己的天赋,承担着“教书育人”的义务,懂得真实自我与理想自我之间存在的差异,懂得自我评价与别人对自己评价之间存在的差异,在影响和教育学生的同时,也不断地修正和追求自己的理想人格,教师的人格魅力应该是具有生命力的,因为具有生命力的教育事业是他们的终身选择。 教师们,在我们为了职称不得不忙于学习外语、学习计算机的时候,为了升学率而不得不一头钻进无边无际的题海中苦思瞑想的时候,千万别忘了道德人格乃是支撑我们之所以为人师的真正灵魂。
理论课行刑散数怎么写?我觉得这个你可以找一找一些书籍和资料,你就知道怎么写
在学习和工作的日常里,大家总免不了要接触或使用论文吧,论文是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相信很多朋友都对写论文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伦理学思考的论文(精选3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伦理学思考的论文(精选3篇)伦理学思考的论文1信息技术的发展,因特网在全世界的迅猛发展和广泛应用,信息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这就导致了传统的伦理学无法涵盖的诸如信息开发、信息传播、信息管理和利用等方面的伦理要求、伦理准则、伦理规约等,信息伦理学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关键词:伦理学一、发展伦理学产生的背景人类的历史,是一部孜孜追求“发展”的历史。为了发展,人们与大自然斗智斗勇,并在科技进步的推动下最大限度发挥了人类改造自然的能动性。总体上人类似乎也实现了这样的“繁荣发展”,经济发展指数节节攀升,物质生活也越来越丰裕。然而,“对自然的征服在其功德圆满的时候却是自然对人类的征服”在人类惊叹于一个个经济增长奇迹的同时,也开始逐渐迎来了山雨欲来风满楼似的危机。首先,物质丰裕的背后,暗藏着人文精神的衰落,人类道德水准不断下滑。当今社会,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似乎已经成为经济社会的普遍价值观。然而,以利己主义为中心的价值观,势必导致价值认知和现实行为之间的矛盾,并滋长了社会的普遍浮躁心理,导致了社会责任心和公众意识的下降。其次,环境问题日益突出,“自然”在人类发展的观念中终结,也在人类改造自然的实践中终结。自从人类在地球上诞生以来,自然界就逐步从“自在的自然”变成了“人化的自然”系统,大自然的一切都变成了为人类存在而存在。特别随着人类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现实中的自然更在人类改造自然过程中逐渐消逝。人类大多数的成就是以损害自然环境、破坏生态系统为代价的。最后,在发展进程中,人类为了获取更多的物质财富所付出的各种代价,在某种程度上已经违背了终极目标,出现了“人的异化”,人片面而畸形地发展
伦理可行性阐述就是说在这个当今社会上,伦理职业道德,这是非常关键的,也是人们的思想道德,一种重要体现伦理关系也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关系。
第一章 美学,从何而谈 (一)美学与美感的概述 什么是美学? 简单地说,美学是研究人与现实审美关系的学问。它既不同于一般的艺术,也不单纯日常的美化活动。 美学这门科学的渊源,可以追溯到古代奴隶制社会。古代思想家对于美与艺术问题的哲学上的探讨,对于艺术实践经验的研究、总结,可以看作是美学理论的萌芽和起点。 美学作为一门独立的科学,则是近代的产物。在十八世纪资产阶级哲学和科学蓬勃发展的时期,美学在德国古典哲学中作为一个特殊部问开始确立起来。鲍姆加登[1]在1750年第一次用“美学”(Asthetik)这个术语(其含义是研究感觉和感情的理论),并把美学看作哲学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随后,康德、黑格尔等赋予美学以更进一步的系统的理论形态,使之在他们的哲学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十九世纪一些资产阶级美学家在实证主义精神的支配下,力图使美学摆脱哲学而成为所谓“经验的科学”。当然,以所谓“经验的科学”自命的实证美学,并没有、也不可能脱离哲学的支配,但美学在这一时期是更加广泛地和独立地发展了。 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产生,给美学研究提供了真正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改变了美学研究的面貌。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们也提出了许多重要的原则性的美学观点,然而他们没有来得及使之系统化。因此,建立科学的马克思主义美学体系仍是一个有待努力完成的任务。应该说,运用马克思主义观点来研究美学,至今还处于探索阶段。 美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是在社会的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研究美、美感、美的创造及美育规律的一门科学。 而美感人对客观事物的外在美或内在美的特征的一种情感体验。它是由具有一定审美观点的人对外在客观存在事物的美的特征进行评价时产生的一种肯定、满意、愉悦、爱慕的情感。美感体验有两个鲜明的特点:1、对审美对象感性面貌特点、如线条、颜色、音韵、谐调、鲜艳、匀称等的感知,是产生美感的基础。2、对美的对象的感知和力量。美感是人对审美对象的一种主观态度,是审美对象是否满足主体需要的关系的反映。审美就是对美与丑进行鉴赏,只有通过认识、评价、鉴赏活动,才可能产生美感。由于每个人的审美需要、观点、标准、能力和文化背景的不同,因而对同一对象的美感体验也不相同,不仅对美与丑的评价鉴赏能引起人的美感,而且对善恶的评估也会影响人的审美感受与体验。 (二)美与美感 什么是美?尼采的理解,除“外观的幻觉”[2]说和“生命力的丰盈在对象上的投射”说之外,还有以下几点什得注意的提法: 第一、美是强烈欲求之所系。尼采认为,自康德以来,一切美学理论都被“无利害关系”这个概念败坏了。他厌恶所谓“无欲的静观”,而主张:“美在哪里?在我须以全意志意欲的地方;在我愿意爱和死,使 意象不只保持为意象的地方。爱和死:永远一致。求爱的意志:这也就是甘愿赴死。” 第二、美是强力的形象显现。“当强力变得仁慈并下降为可见之时,我称这样的下降为美。” 尼采对美感心理主要有以下几种分析: 第一,联想说。美的判断“赋予那个少许发它的对象以一种魔力,这种魔力是以各个美的判断之间的联想为条件的,却与那个对象的本质完全无关。”把一个对象感受为美的,是因为这个对象激活了主体无意识中对以往种种美好体验的回忆,所有这些体验相互少激励,集结在这个对象周围了。所以,美感是以无意识联想为基础的一种错觉。 第二,动物性快感混合说。我们身上存在着性部动、醉、残酷等动物性快感状态,当一个对象少许起这些快感状态所寓区域的兴奋之时,“动物性的快感和欲望的这些极其精妙的细微差别的混合就是审美状态。” 第三,同感说。在远古时代,人受恐惧的训练,在一切陌生者身上看到危险,于是学会了在心中迅速领司和模仿对主感情的本领,即学会了同感 。人甚至把这种看法从人、动物推广到了自然事物,以为一切运动和线条都蕴含着意图。由恐惧而练习同感 ,由同感而产生了各种类型的美感,包括对自然的美感。此说相当于移情说,不过尼采指出了移情起源于原始人的恐惧。 第四,距离说。美感有赖于一定的空间或时间距离。 (三)由美感而产生的美学构想 由费希纳开始的“自下而上”[3]的美学所提供的所有启发就在于此。 我们既然已经有了人类真实的审美体验作为美学理论框架的逻辑起点,作为讨论一切美学问题的最本原的基础,那么关于美的客观存在的假说,立即就成为一种奢侈,而且绝对是一种碍手碍脚的奢侈。从美感出发的美学所面临的最重要的课题,也不复是美的所谓本质,不复是关于美是否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本体论证明,而是美感的本质,美感过程的本质,是人类主体审美地感知和把握对象的过程本身。这就意味着美学已经从一门关于“美”的科学转化成了一门关于“美感”和“审美”的科学,美学的立足点也就从本体论层面上迅速地转移到了认识论层面,从对本体的形而上的研究转化为对认识的形而下研究。 有位哲人说过,当人们异口同声地称赞某个对象很“美”时,他们说的可能完全不是一回事。每个人的心理感受都有其独特的个人特征,而且同一个人的心理感受,也总是处于不间断的变化过程之中。更何况人们在审美活动中所用以判断对象的价值标准不同,面对同一对象时会产生不同的感受,并不值得大惊小怪。但是,如果我们将这个问题放到更广阔的背景下加以考察,将它放到整个审美发展史中加以考察,我们就会发现,不同个体的审美体验的差异,甚至还不仅仅是因为他们所持的价值标准的不同。我们在观照一片清淡平和的风景时产生的怡然自如的愉悦固然总是被美学家们称之为“美感”,然而我们在剧院里观赏莎士比亚的悲剧《哈姆雷特》时心灵有可能经受到的巨大震撼也可以称之为“美感”吗?还有,我们在阅读南美作家马尔克斯的《百年孤独》时经历的怪诞无比的复杂心情,应该不应该也称之为“美感”呢? 这样的问题,我们从历代美学家们汗牛充栋的文献中,根本就找不到令人满意的答案,人们总在喋喋不休地谈论美感,却似乎很少来谈论那些被称之为“美感”的人类的具体感受本身。 第二章 由美学而发的审美感受 (一)审美感受 审美是一种人类精神活动,是一种给活动主体以丰富而复杂的心理感受的精神活动,并且还是一种通过这些主体的心理感受而获得其意义的活动。因而研究审美,首当其冲应该研究的,就是人类在这种特殊的精神活动中获得的各种各样的心理感受,人们将这种感受称之为“美感”。 研究“美感”,我们却很难直捷地用一两句话给出“美感”的定义。这不仅是因为在漫长的美学发展史上,就此曾经有过许多的争论与异议,而且还因为美感的定义其实也与美的定义一样,涉及到美学领域里几乎所有重要方面的重要问题。对“美感”的理论界定,与此前美学家们致力于对美的界定一样,实际上正是美学中有限的几个最核心的问题中的一个。 美学中所有不同理论、不同观点的争辨,只要是具有理论意义的争辨,大致只能出于两种最基本的分歧。其一是缘于各人欣赏趣味的不同,其二,则是缘于理论出发点的差异甚至对立。 不同风格与流派的代表人物经常互相攻讦。古典主义者看不起罗可可风格,现实主义诋毁流漫主义,托尔斯泰极不喜欢莎士比亚,其间的是是非非,更不能一言而尽。纵然我们能够找出许许多多理论上的根据,来证明某一种艺术风格比起另一种风格来更有生命力,或者说某种风格在某个特定的场合显得更加适合时宜,我们亲身的审美感受却好象并不受这些理性的证明的左右,它似乎超越于理性的思考之外,而直接在心灵中与对象产生碰撞。面对这样一些不受理性控制的审美感受,如果我们不想变成为感性领域里的暴君就只能这样说,因趣味不同而产生和出现的感受的不同之间,恐怕并没有正确与错误之分,只要是真实的而非虚伪的审美体验,就是正确的。在真正的审美感受领域里,没有错误可言。正因为此,休谟才说“趣味无争辨”,因为在审美的领域里真正值得争辨的不是感受的真伪,而是某种感受是否属于审美的范畴,应该将哪些心理感受归之于审美的范畴之内,而又应该将一些怎样的心理感受剔除出审美的领域。然而这样的讨论,早就已经超出了趣味的差异。 这样的分歧与趣味不同而产生的美学分歧之间,存在着根本性的区别。用一个也许不那么恰当的比喻,出于趣味不同而产生的美学争辨,就象是地理大发现时代的欧洲人为了打破回教徒对东西方贸易的封锁,四处寻找通向东方的海路,沿着不同的道路前行的他们始终都未能真正到达传说中那个神秘而诱人的黄金之都,然而在这个探险过程中,从每个方向前进的人们却都或多或少地得到了他们梦寐以求的财富;而因为理论基点的不同出现的争论,则象是那个古老的盲人摸象的传说所描述的那样,那位摸到腿的盲人说大象是柱子形的,那位摸到耳朵的盲人说大象就象一把蒲扇,那位摸到大象腹部的人说它就象是一块平板……不同的摸索者都会根据他们各自的立场出发推导出他们不同的理论,于是难免会从中产生出关于大象形状的“柱子学说”、“蒲扇学说”,甚至可能更振振有辞的“平板主义”。 然而就像要解决摸象的盲人们的争论,我们有可能做到的最根本的解决办法,就是找出他们各自的理论出发点之后,比较这样几种不同的出发点对于完整的大象而言究竟意味着什么。就象某个三段论如果最终推导出了荒唐的结论,而它的推理过程本身又正确无误的话,我们就应该到它的前提中去发现与寻找错误的根源。一个自完备的理论体系如果最终得出了错误的结论,那么很有可能其错就在它的理论出发点。 (一)审美价值与评价 艺术的审美价值是建立在实践价值基础上的,具有客观性。在欣赏中,由于地区和民族等文化差别,会出现价值观的差异,甚至会有完全不同的价值标准。但这不意味审美价值无客观性,因价值不等于评价,它们之间可以统一,也可以对立。文化习俗和个人特殊经验是造成不统一的主要原因。在对某一作品实际判断中,不同主体会出现不同感受。如,一个人在丧失亲人时,热烈欢快的形式也不会被其感知为愉快的东西。反之,一个时逢喜事的人,在阴雨连绵的天气里也会感受到欢庆的气氛。由于文化习惯的差异,一幅山水国画也难以被一个西方人所接受,主体的评价与价值客观性符合与否,还要看主体所操持的欣赏媒介是否符合主体的欣赏习惯,一个不会下围棋的人,无论其有多少美学方面的知识和经验,也很难感知到棋盘中形式之美。同时,还要看主体能否在理智的作用下将普通情感升华至审美情感。一个具有欣赏水平的人,能感知和体验各种媒介的审美现象,甚至能将日常信息转换成审美信息进行体验。 在美术欣赏中,对作品的审美感知具有社会功利性。一方面,审美意象和信息在激发主体审美经验的同时,也可能激发起个人的现实意识,即审美判断中潜伏着利害判断。如,对画中苹果的色彩和形状产生美感时,也可以作为“望梅止渴”的情感体验。即是纯粹几何形所传达一种普遍情感也能激起个人无意识的利害判断。另一方面,美感中包含着人类社会有益的内容,如果将壮观的战争场面看成是一种总体艺术,那么人们是不会想往那种艺术的。因为审美价值的判断要受认识价值和伦理价值的制约,即对人类社会有益的内容制约着审美价值判断。如,有时代和地区风格的作品或为某集团的个人情感所认可的形式规范,都可以作为审美评价的标准。 (三、)对美学的分析 上世纪90年代后,曾占中国美学主流的实践美学话语开始衰落,美学界或是拒斥形而上学而转向审美文化的实证研究,或是仍在传统模式内以生命本体置换实践根基从而倡导生命美学或后实践美学。然而,美学基本理论要获得真正的发展,最终还在于思想范式的转换。曹俊峰的《元美学导论》就是这一转换的初步成果,它无疑是90年代以来最有创造性的美学原理著作之一。在批判传统和当代美学的缺陷的基础上,作者发现它们共同的病因在于语义含混、概念不清,对于美学陈述的性质认识不够准确,在讨论美学问题时缺乏自觉的逻辑意识。由此,他提出以语言分析作为对美学痼疾的“较好的诊疗术”,其所谓的“元美学”(metaaesthetics)实质上就是语言分析美学,“它以一般的美学陈述为对象,以更高层次的语言对美学陈述作语义和逻辑分析”。根据他提出的诊治方案,首先要从审美和美的分析转变为用语的分析,从而把美学陈述或语句作为解析对象,进而还要考察美学陈述的内在逻辑问题。显然,这一方法论来自于欧美的从弗雷格、罗素到维特根斯坦的语言分析哲学,它体现出将这一思维范式具体落实到美学领域的本土化的努力。在具体操作中,作者先是从美学概念的分层(对象描述层、心理描述层、艺术技巧的评价层、审美评价层和美学原理层)入手,考察了这种鉴赏性概念的语义上的模糊性多义性、不可定义性,以及随审美心理而不断创新的开放性。接着,又着手对不同的审美命题分别进行语义分析,从而推导出一系列的结论:所有审美对象描述句都带有主观情感性,都非客观准确描述,越是不可证实就越有审美特性;审美心理描述句不能把个人的内省经验的描述普遍化。如此等等。 毋庸质疑,《元美学导论》深受现代西方哲学的整体的“语言学转向”的影响,它突破了以往美学原理研究(深受黑格尔主义浸渍)仅囿于人文主义一脉相承的传统,力图在语言分析哲学的基础上构建出元美学的理论轮廓,为中国美学的多元发展指出了一条全新的思路。 结论:千百年来人们很少真正从具体的人的真实的感受出发来研究美学,从人性的角度来研究美学。离开了人的感受,离开了人性及其人性的发展变化过程,美就永远是一个不解之谜。这样的研究,永远不可能看到随着人本身的变化,随着人类所赖以生活其中的自然与社会背景的变化,随着人的精神需求的变化,艺术与人的审美感受本身都在发生着不停顿的变化。所以我只能说,我们既然生在这个人们思想境界还不高的年代,我们就只能通过相当的定义来结实我们所谓的美学,可是,我多么希望,我们所说的美学,不仅仅是艺术家眼中的美丽,它可以走进千家万户,走入平常百姓啊!审美活动则是象征地面对世界、超越世界.
浅论悲剧美亚里士多德最初在解释悲剧时指出:悲剧是人生中严肃的事情,它不是悲哀、悲惨、悲痛、悲观或死亡、不幸的同义语,它与日常语言中的“悲剧”一词的含义并不完全相同。作为美学对象的悲剧,必须是能使人奋发兴起,提高精神境界,产生审美愉快的。悲剧通过丑对美的暂时的压抑,却强烈地展示了美的最终和必然的胜利。所以实际上悲剧美所显示的审美特性必然体现出一种崇高之美,更具有震撼人心的力量。比如被称为悲剧典范之作的古希腊悲剧《被缚的普罗米修斯》,作品所表现的普罗米修斯为正义而甘受酷刑的不屈不挠的精神,展示出一种可歌可泣的悲壮崇高之美。早在公元前五世纪,古希腊就留下了悲剧创作的辉煌成果,出现了埃斯库罗斯、索福克勒斯和欧里庇得斯等著名的大悲剧家。这时的悲剧,大都取材于神话、传说和史诗。《被缚的普罗米修斯》就是著名的代表作。到了文艺复兴时期,莎士比亚将悲剧艺术发展到了空前的壮大,这时的悲剧作品大都以人文主义观点宣扬新兴资产阶段的政治理想和生活愿望。其内容已离开了神话传说,而多以历史故事为体裁,如《哈姆雷特》《奥赛罗》等。19世纪的欧洲,在浪漫主义和批判现实主义的思潮推动下,出现了雨果的《欧尼娜》,小仲马的《茶花女》,奥斯特罗夫斯基的《大雷雨》等一批优秀的悲剧。在中国的戏剧发展史上,王国维在1921年才使用悲剧这个术语。但这不等于是说中国是从那个时候才开始悲剧创作。如关汉卿的《窦娥冤》,无名氏的《孔雀东南飞》等都是较早出现的悲剧作品,在世界广为流传。在希腊传统的悲剧创作中,人物的命运做为悲剧的最重要的因素,那是英雄人物在命运面前的无力所体现的,而观众也能够从这种无法言传的力量中得到一种命运无常的压迫感。首先要认识到这种最原初的创造往往是代表了人们的一种基本的渴求的。之后在亚里士多德的悲剧理论中则把悲剧的模式以及人们所欣赏悲剧的心理是怎么样的联系起来,他的两条重要理论便是:一、悲剧的主角是和我们相类似的人,他们并不是道德最完善的人,因此他们便会有过错,在悲剧中人们看到他们由于某种很小的过失所引起的巨大悲惨后果,从而引起悲剧的效果。二、人们在欣赏悲剧的时候,悲剧引起了哀怜和恐惧,从而导致这些情绪的净化,这种过分强烈的情绪宣泄使得恢复心灵的平静从而保持心理的健康。很显然亚里士多德把悲剧的形成和所引起的心理的效果降低到了普通人的层次上,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命运的互相怜悯于是体现在悲剧的审美活动之中。之后莱辛对于悲剧理论又做了扩展,他认为观众在欣赏悲剧时候所表现的哀怜和恐惧不是作用在自己或者悲剧中人物的身上,而是把自己的命运和人类的命运结合起来,认为这样的悲剧是可能发生在任何的一个人的身上,这是最为悲惨的事情了。中国古代并没有专门关于悲剧的理论,但是就产生人悲剧的心理的效果来看,中国的悲剧一直在发展着。二十年代鲁迅先生也曾提出过一个悲剧的著名命题:“悲剧将人生有价值的东西毁灭给人看。”这里揭示的悲剧艺术的特征是“人生有价值的东西”,而不是生活中一般的悲哀、悲痛和悲惨。悲剧的审美价值是以人生的社会价值作为基础的,而其表现的手段则是“毁灭给人看”,美好的有价值的东西遭到毁灭,它给人的感受应该是极具震撼的。这是鲁迅悲剧观的核心。也成为中国现代文学悲剧理论最有代表性的观念。中国的比较著名的“悲剧”,比如我国古代文学史上最早、最优秀的长篇叙事诗《孔雀东南飞》就比较有代表性。诗歌所表现的悲剧艺术大致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故事在情节的叙述中创造一种悲剧气氛。原题目的设定、开头的起兴和情节发展中气氛的渲染,都在极力营造爱情的悲苦情调。第二、人物的悲剧美,是最富有感染力的悲剧力量。主人公刘兰芝的姿容、心灵和人格,都被塑造得完美无缺。人物形象愈是完美,其悲剧效果愈为突出。因此,刘兰芝的悲剧实际上是社会的悲剧。而焦仲卿由于受封建礼教束缚而不敢大胆反抗的软弱性格是造成他悲剧的主要原因。第三、艺术手法强化了悲剧效果。赋、比、兴等传统表现手法增加了悲剧的情绪浓度;反衬、烘托突出了人物形象的美学效果;细节描写、多层次渲染等手法,清晰有序地将悲剧气氛凝为一体。主人公因生命遭到毁灭而成就了精神生命的永恒价值,从而激起悲壮之情而使人们的心灵得以净化,精神得以提升。这就是悲剧的美学力量所在。另外还有像《窦娥冤》。这种悲剧的力量主要来自善良又无力的小人物在不公的社会中所遭受的悲惨命运。这种悲剧情景在以上西方的传统悲剧理论中是不符合的,首先窦娥并没有在剧中表现出过失,其次窦娥在地层社会中代表的是一种典型的性格,她所遭遇的是一种黑暗力量的折磨,并不能代表一种社会的普遍力量,换言之传统的西方悲剧理论具有一种贵族性,而中国的这种下层的悲剧则代表了一种现实性。《西厢记》《牡丹亭》等等,这些代表的是一种人物内心的强烈冲突以及社会的普遍力量的压制,这里可以看到人的情欲的力量和社会压力之间的冲突。士大夫的悲剧。这在文学作品中并不是直接的表达的,但是他们的生平,对理想的追求,对完美人格的实现则代表了中国所特有的一种悲剧气质,那便是一种“知其不可为而为之”“虽万折吾往矣”的理想人格,这种理想人格的悲剧性在于现实精神的缺失,在面对现实的复杂和矛盾尖锐的时候不能够从一种务实的角度来实现较好的结果,而是以个体的毁灭来实现理想人格的实现。例如屈原、文天祥等。《红楼梦》所代表的更为复杂的悲剧。它即表现了人在命运无常面前的脆弱无力,也表现了个人理想与社会普遍力量的冲突,同时也具有小人物在残酷现实中的悲惨命运,而这一切则集中表达了一种深切的人生幻灭感。根据上述实例,我大致归纳了悲剧的四种类型。一、命运的无常(希腊悲剧、红楼梦)。二、人生理想与普遍力量的冲突(红楼梦贾宝玉、苏格拉底、黑格尔的悲剧理论)。三、理想人格的实现(中国士大夫精神)。四、平凡的人在黑暗中的悲惨命运。(窦娥冤、莱辛的悲剧论)。而这些悲剧在人心中所产生的心理效果也可以说是并不一样的,有同情,有设身处地的恐惧和哀怜,有命运的共鸣,有并未发生于自身的安全感(类似崇高),还有黑格尔所提到的心灵的愉悦。但是应该说不论哪一类型的悲剧,都是一种美的体现。生命是有限的,而追求不朽。悲剧在将人生中最残酷的一面呈示给我们,引起我们惊悚的时候,更激发我们一种对美好的生活的追求、一种对悲剧美更深层次的认知。参考书目:1 《美学原理》蒋孔阳编 华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2 《唐弢文集》第九卷 《〈孔雀东南飞〉的现实主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5年版3 《中国文学史(一) 》 游国恩主编人民文学出版社198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