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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民法对比论文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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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公平与正义征汉年【摘要】法律应当是追求更能体现公平、正义的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均衡。法律把追求正义和公平作为其终极价值。人们的权利和正义的客观性,法律是其追求正义的保障。如果脱离利益基础,去追求那些文字或理论中的正义和公平,或者追求所谓理性,都显得底气不足 。利益均衡的出发点应当是有效付出和可能收获的均衡。【关键词】公平,正义,权利,义务,均衡【全文】法的公平与正义 征汉年 法律把追求正义和公平作为其终极价值。法律如果仅仅是正义的,那是单一的和狭义的。正义的追求是以公平为基础上的正义。公平的依据是与时俱进的人们之间的各种利益的均衡,这种均衡首先体现在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上,并随经济而发展,这种均衡更为主要的是体现人权的保障和实现的最大化,克服对弱势群体的忽视,也不能对创造性人群的限制,否则这种正义和公平将会限制社会的发展,更不是法律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法律就其实质而言是对自然认识规则及其规律的掌握。如果法律不能体现 社会绝大多数人所追求的价值趋向,则这种法律就不能称之为良法。当然,我们不应该忽视对人类社会生活中各种矛盾的调和,然而这对矛盾的调和必须站在绝大多数人利益均衡的立场上,否则,这种存在是必然是一种恶 法,也必然是不能长久存在的。因而社会的立法者要有其独特的预见性和立法的超前性,更不能从补救性作为出发点,补救性的法律作为社会对人们权利保护手段往往是有限的。自然学派倡导人们的权利和正义的客观性,法律是其追求正义的保障。分析实证主义学派则是把法律作为工具性和纯学科性。它们各自都有其值得光大的内涵。如果把法律作为一门科学,或一门学科。则自然学者提供了法律所追求的目标,同时,提供法律创建的更为充足的理由,那就是天赋人权,人生来就是平等,法律将这种平等制度化。而分析实证主义更注重法律学科中结构的研究,所追求是法律的严谨性,从另一方面去体现公平和正义。两者都把对法律公平和正义作为其终目标来追求,只是他们的出发点和方法不同而已。作为学派之间的争鸣,能使一个学科或科学更为合理、更明了。如果没有争鸣,肯定没有实质性的飞跃,更不可能有理论的完善。争鸣使人们能有机会面对自身理论的不足和错误,不断修正和发展理论,使理论更贴近实际。就像自然学派与实证学派的争议,导致法律所追求的正义和公平的本质没有变,而使其变得更为全面。自然学派在理性的高度,用理性去解释法及其本质;实证学派把法作为学科建制来要求,去讨论法律的内在规律。当然他们在不同历史条件下,所起的作用和实际效果不同。然而他们的争鸣,使理论得到发展和提高。无论是站在权利论上,还是站在义务论上,只是出发点不同而已。权利与义务是法律上的对偶概念,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只是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往往权利享受与义务承担上的不对等,甚至可能出现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的现象,同时,必然出现光承担义务,仅仅享受少量现象。因此,法律应当是追求更能体现公平、正义的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均衡。记得有一本叫做《为权利而斗争》的法理著作,光就书的名字就很有诱惑力。初读那本书才知道,在这个与自然有着同样”权利与义务守恒定律”中,我们不仅仅是义务的履行者,而也是权利的享有者,法律是保护这种守恒的调节器。有些权利受到限制和剥夺,还需要通过斗争才能捍卫,这个问题又回到政治学的范畴,故而法律这个玩意是无论如何无法超越人们的理性的追求的,而追求的最终目标是权利与义务的均衡,并且是一种动态的均衡。当然,影响均衡的因素是多方面,其本身就是各方面力量所体现价值之间的均衡。因而,不同人群对正义和公平有不同追求,而这种追求指导人们的行为。人类在追求自然完美与自身的完善时,法应当是,而且也只有是人类终极的价值。只是在完善自身的过程中,存在人与人的差异,更现实的是谁能使自己得到发展,而发展需要有公平 、公正和均等的机会。然而,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理解时,这种机会本身就是一种资源,具有稀缺性。故此,对某一个体而言,不可能拥有同等的机会,但人们都应该有拥有这个机会的可能性,而这种可能性,也许就是人们所讲的那种权利,只当这种权利得到实现,才会成为利益。这种利益,也许就是法律所追求最根本的基础。如果脱离利益基础,去追求那些文字或理论中的正义和公平,或者追求所谓理性,都显得底气不足 。利益均衡的出发点应当是有效付出和可能收获的均衡。而对这种均衡,法律所给予保护当事人的自由意合。这种自由意合不是无限制的意合,而是以法律为界限的意合。从这个层面讲,法律所体现的是一种方圆,追求人们在方圆法则中利益的均衡。需要说明的是,这种利益是综合的,是以物质利益为载体和人们的心理满足程度的结合;而心理的满足可以说是无法脱离人的成长中所形成的价值观念和道德理念。因此讲法律所追求的这种正义和公平是有其时代性和现实性,同时,必然存在其局限性,这是人们对公平和正义理解偏差所造成的。当人们知道他人的权力是来自本身权利的让渡,他人的权利的实现依赖于自己义务的履行时,那社会就会认识到角色的平等问题。因此,法律所追求的公正和平等,其本质首先是人人都应当认识到人与人之间本质上是平等的,贵贱只是社会环境给予的不符合人性本质的评价,是后天变革中形成的,而这种其中是社会环境及观念所产生的惯性,正是这种惯性使得社会发展变得缓慢而稳妥。缓慢的节奏使权利的享受者感觉到一种满足,在制定法律时,必然要保护这种惯性,使惯性法定化。然而,惯性有着本身的惰性,有时会阻碍社会发展的车轮,影响人们权利的均衡。法所追求的正义和公平,必然导致法以及社会的变革,力求使权利与义务在价值体系上的均衡。

1中国共产党思想政治教育重要文献探析胡泽尧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独著2TRIPS协议商标规则与中国商标法汤跃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专著3承担其中高中版四章,5万字周继祥《贵州省中小学法制读本》20034浅析“犯罪预备”的立法合理性李运才广东经济管理学院学报第二03年第1期第二5期待可能性的性质研究李运才达县高等师范专科学校学报03年第1期6尽快把商号权纳入法律保护体系徐家力中国律师03.1期论文合著7占有浅析张旭2003民法学年会评为一等奖2003.18关于高校法律基础课教学对教师的基本要求金凤贵州教育学院学报2003.2期9消除地方保护主义,推进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金凤理论与当代2003.210论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毛永俊贵州师范大学学报2003.211正确对待重复建设,切实转变政府职能金凤贵州师范大学学报2003.3期12显著性-商标权构成的法律基础汤跃贵州师范大学学报03年5期13《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法律前沿》P139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综述徐家力法律出版社2003.8著作独立14知识共享并不意味着无偿使用徐家力光明日报A4版2003.9.2论文独立15《中国电子商务政策法律论坛论文集》P109电子证据的法律问题徐家力中国电子商务协会2003.9.13论文独立16《第三届中国律师论坛文集》中国律师业面临的困境与分析徐家力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03.11.11论文合著17应收帐款的法律问题徐家力北大光华双月刊03.11-12论文18浅议民事审判中如何体现WTO的基本规则谢海燕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0419刑法理论与刑事司法潘弘贵州人民出版社2004专著20中止犯的刑事责任研究潘弘交贵州省刑法学研究会2004年年会,评为优秀论文二等奖第二2004第二21特留份制度研究戴燕贵州师范大学学报04.12004 22论占有的物权保护张旭贵州师范大学学报2004.123论我国监事制度的不足与完善谢海燕贵州师范大学学报04.1期独立24新形势下经济犯罪问题研究潘弘贵州师范大学学报04年3期25论我国民族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法律保护模式的构建谢海燕贵州民族研究04.3期26淡化行为相关问题的思考谢海燕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04.4期合作27论商业混同行为谢海燕贵州师范大学学报04.5期28关于死刑存废的理性思考潘弘贵州师范大学学报04年5期29论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完善途径谢海燕人大论坛04.9期30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潘弘贵州日报04年11月31中止犯的刑事责任研究李运才交贵州省刑法研究会2004年年会,评为优秀论文二等奖2004年32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评析(刑事卷)李运才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04年1月参编33略论住宅小区车库的权属金凤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2004.434先当学生再做先生-关于组织律师培训的几点体会徐家力中国律师2004.4论文352003年并购动态的法律分析徐家力人民邮电出版社2004.4著作36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中的程序和法律适用设计王军武贵州师范大学学报04年第5期37创新冲突:SP知识产权暗战徐家力信息空间2004.6论文38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特殊适用问题研究王军武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04年第6期39行政性垄断的规制与反垄断立法金凤理论与当代2004.640当代世界经济与政治(教材)胡泽尧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7主编41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理论基础研究王军武贵州法学04年第8期42网络与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保护徐家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04.8论文独立43印度之旅感受中印差距徐家力亚洲资本月刊2004.8论文44整个律师行业缺乏总体规划徐家力中国律师2004.8论文45我国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之研究王军武中华科技学报04.第9期 46民主权利的宪法基础与刑法保障李运才人民法院出版社04年9月参编47论仲裁的司法监督王军武科技与经济04年第10期48《第四届中国律师论坛一百篇优秀论文》P428中国对外技术贸易与知识产权保护徐家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10论文独立49侗族的法律规范浅析――以《侗款》为例王军武贵州民族报04.10.2550论中国古代无律师王军武贵州师范大学学报04.10.2551洗钱犯罪立法雏议许正海贵州师范大学学报04年增刊52数字图书馆的信息咨询组织与开发汪洋情报杂志2004增刑53《首都检察十大精品维权案例》P207乾进等八人抢劫维权实录徐家力法律出版社2004.11论文独立54公司重整徐家力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第三2005.1著作第三55论犯罪中止的处罪根据李运才贵州师范大学学报05年第1期56物权行为无因性之认识金凤贵州师范大学学报05.2期57中止犯的处罚根据检讨(05年9月人大复印资料选录)李运才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第二05.3期第二58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研究王军武公司法国际经验与理论架构(出版物)05年3月59犯罪黑数相关问题研究鲍蓝天贵州教育05.3.11期60对农业传统知识保护模式的思考徐家力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05.4第二期61中西法律的比较-中西刑事侦查制度比较丁志贵州法学05.6期62论我国仲裁监督机制的现状、缺陷与完善措施王晓君民商事仲裁及诉讼理论与实务(出版物)05.763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问题研究王军武民商事仲裁及诉讼理论与实务(出版物)05年7月64中学法律教育的缺陷与对策鲍蓝天大学时代学术教育05.7.7期65单位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研究鲍蓝天金筑大学学报05.9.3期66传统知识的利用与知识产权的保护徐家力中国法学05年12月67构建和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体制潘弘贵州法学05年12月68我国商业秘密的保护与刑事立法鲍蓝天贵州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第一2005.12.31第一69论古罗马法企业责任中举证责任丁志贵州民族学院学报05增刑 70论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朱孟婷西南地区农业传统知识保护案例收集研讨会论文集05.571浅析一人公司朱孟婷贵州法学05.572论不正当竞争的界定谢海燕贵州法学05.973A New Impetus for Chinese copyright protection :The Rrgulations on collective Administration of copyright/袁泽清Europe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view.第一Vol.28 Issue 4 April 2006第一74中国中医药立法现状与对策岳 洁贵州师大学报第一2006.1期第一75法律视野里的新闻自由余 华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第一2006.1第一76从历史的演进浅析公益诉讼的内涵卫 欢当代法学论坛第一2006.1第一77我国传统知识保护现状及策略朱孟婷师大学报第一2006.1第一78浅谈法律英语的语言特点卫 欢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第一2006.1第一79贵州民族音乐资源优势及保护策略朱孟婷当代法学论坛第一2006.2第一80适合我国国情的数字参考咨询模式的构架刘 宏图书情报工作第一2006.2期增刊第一81伪证罪处罚的法理浅议刘启正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第一2006.3期第一82国内2002-2005年数字参考咨询研究综述汪 洋兰州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第一2006.3期第一83孔子无诉说新解卫 欢当代法学论坛第一2006.3第一84完善保险代位权――有益于维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宋帮俊法制生活报第一2006.3第一85伪证罪主题研究刘启正当代法学论坛第一2006.4期第一86论过失共同犯罪丁 志刑事法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第一2006.4第一87论中医药传统知识及其知识产权保护潘 弘当代法学论坛第一2006.4第一88关于文献信息资源共享的几点思考汪 洋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第一2006.5期第一89中美刑法中伪证罪罪犯构成比较刘启正贵州社会科学第一2006.6期第一90单位犯罪共同犯罪相关问题探讨鲍蓝天刑事法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第一2006.6.1第一91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民主建设宋帮俊贵州民族学院学报第一2006.8第一92以保护目标为角度的传统知识的保护模式探讨岳 洁当代法学论坛第一2006.8月第一93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立法体现与完善张佩钰当代贵州第一2006.8第一94浅议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村教育宋帮俊当代贵州第一2006.8第一95保障人权:公益诉讼的灵魂杨武松诉讼法理论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第一2006.9月第一96在德育课程中渗透荣辱观的几点思考宋帮俊贵州教育第一2006.11第一97中美伪证罪比较-以主体为中心刘启正刑事法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第一2006第一98不动产证券化之“真实出售”法律问题研究王晓君当代法学论坛第一2006.12第一99贵州省民族地区环境保护习惯性规范论析杨武松人口、法制与社会论坛(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第一2006年12月卷第一

在法学领域中,比较法(Rechtsvergleichung)是不同国家或地区法律秩序的比较研究。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学论文比较法的 范文 ,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什么是比较法

一、 比较法的研究对象

一般意义上说,比较法的研究对象是对不同国家的 法律 进行比较研究。如对中美、中德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从特定意义上说,比较法的研究对象也包括同一国家不同地区的法律的比较研究,如对美国不同的州之间的法律进行的比较研究、 中国 大陆与两个特别行政区之间的法律制度进行的比较研究,又如对我国加入WTO后法律与国际接轨、相适应 问题 的研究等。

比较法的研究可以是双边的,即在两个国家或特定的地区之间进行比较研究;也可以是多边的,即对三个或三个以上国家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

比较法的名称容易引起误解。一般的法律如民法、刑法等都有特定的研究对象、调整规则,而比较法谈不上特定的调整对象、调整规则。它是法学的一个学科,而不是一门具体的法,但法学界对“比较法”一词沿用已久,一般不会引起歧异。 目前 这么学科的名称还有如“比较法学”、“比较法研究”、“法律的比较研究”等。

对一国法律之间的比较,不属于比较法学的 内容 。如对一国的民法和刑法间的比较研究、一国的民法和行政法之间的比较研究,均不属于比较法学的范围。

比较法学课一般分一下几个层次:一是基础训练,如现在讲的比较法总论;二是部门法的研究;三是专题训练、

下面我想举一个案例来说明比较法这门学科的重要性。

甲是R国人并居住在R国,生前是美国纽约州一公司在R国的代理人。在其生前所立的遗嘱中声明,在5他死后,全部财产由其女儿继承。其女也是R国公民,已成年,居住在R国。根据R国的法律,这一遗嘱是有法律效力的。R国的法律属于西方国家的民法法系。甲死后,其女在纽约州法院向该公司起诉,要求后者支付其所欠甲的薪金和佣金。被告的律师提出,根据纽约州的法律,遗嘱的效力必须警告遗嘱检验法院的证明,而且,遗产应首先由遗嘱执行人管理并作为遗产的代理人,由遗产执行人提起诉讼。而本案中,遗嘱未经遗嘱检验法院的证明,甲的女儿也不是遗嘱执行人,因而,甲的女儿无权起诉,请求法院撤销其起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甲的女儿按纽约州的条件重新提起诉讼,容易导致时间、金钱的浪费,还可能发生过期的问题。这时原告的律师以R国的法律进行抗辩,他提出,本案应适用R国法律。而按R国法律,遗嘱的效力无需经遗嘱检验法院的证明;甲死后,其财产所有权即行转移给其继承人而无需遗产执行人。因而,甲的女儿有权根据所有权起诉。最终,甲的女儿胜诉。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对纽约州法院来说,遗嘱要由遗嘱检验法院证明,遗产的处分需要遗嘱执行人,这是本国法。原告方提出适用R国的法律,这是外国法。本国法与外国法发生冲突怎么办?这里又涉及到国际私法或者说冲突法。根据纽约州的冲突法,涉外遗产案件适用法院地法(即纽约州法)或死者住所地法(即R国法);动产继承案件,应适用死者住所地法。同时,如果我们假定甲的女儿委托其在纽约州的代理人起诉的话,就要涉及到国际公法的问题。我们看到,该案件涉及本国法、外国法、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我们不可能熟悉所有外国的法律,但通过比较法的 学习 ,大致了解两个法系间的冲突法,我们面对这些问题的时候就能游刃有余。这时比较法学的价值也就体现出来了。

二、 几十年来比较法学的 发展

比较法学十九世纪在欧洲大陆兴起。二战后获得了巨大的发展。研究的内容也从大陆法系扩展到英美法系,还包括了二战后大批新独立国家法律的研究。

九十年代以来比较法研究取得了更为巨大的发展,我认为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一些因素:

1、美国法律思想在西方取得了主导地位。十九世纪上半期是法国占主导地位,十九世纪下半期是德国占主导地位,二战后,美国获得了主导地位。这主要表现为以下的美国法律思想、制度的盛行:(1)美国意义上的司法审查制度,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审查联邦法律和各州宪法、法律是否违背联邦宪法。现在,法国有宪法委员会,德国和俄罗斯联邦有宪法法院,而日本直接仿效美国由普通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2)联邦管理商务的法律。(3)有关隐私权、反性骚扰的法律。(4)对抗制的庭审模式。(5)法律 教育 中的判例教学法。

2、欧盟法律的兴起、欧盟法律的特点是:(1)它不是独立的法律,其效力比成员国法律要高;(2)它不仅适用于成员国国家,还直接适用于成员国的公民。所以,有人称欧盟的法律不是联邦法,也不是国际法,而是超国家的法律。北大设有欧洲法研究中心。

3、两个法系融合的加强。现在,大陆法系也更多地使用判例。这与欧盟的发展有关。欧盟原来是以法国、德国为中心的,七十年代后英国的加入,加强了两个法系的融合。

4、前苏联法律的解体,俄罗斯联邦的兴起。

5、东德的法律由联邦德国的法律所替代。前苏联和东德解体的形式是不一样的。苏联解体以前的法律与俄罗斯联邦现在的宪法不抵触的,由俄罗斯联邦继承沿用。东德的法律则是完全由西德法律所代替。

6、伊斯兰法的改革。这有两个方向,一个是逐步向传统西 方法 律靠拢的方向,一个是更为宗教化的方向。

7、当代中国法律的巨大变化。

8、一国两制的实现。我认为这是具有世界意义的事件。

三、比较法 研究 的 方法 论

这是根据西方比较法译著加上我个人看法的一些 总结 。

(一)、宏观的比较和微观的比较

这里有不同的理解。法国比较法学家达维认为,宏观比较是研究具有很大差别的 法律 制度;微观比较是同一个法系的法律比较研究。莱茵斯坦认为,宏观比较是对整个法律制度的比较;微观比较是具体法律制度和规则的比较。瑞典的波格旦认为,宏观比较是形式的比较,如法律结构和渊源的比较;而微观比较是实体的比较,集中在法律规则、 内容 的比较。我个人倾向于第二种理解。对不同的 社会 制度,即不同法系或同一法系不同国家的比较,是宏观比较;具体法律规则的比较是微观比较。

我们看法学 教育 中经常提到的案例,西瓜皮案件。老太太在商场购物时滑倒,我们可以看到不同国家的不同处理办法。在法国,人们径直查法国民法典1382至1384条;在德国,人们认为还没有成立契约,属于缔约过失 问题 ;而在英国,人们则认为这属于占有问题,或者说实际控制的问题。

(二)、功能比较和概念比较

功能比较强调各种不同的法律解决同样的对象即具有同样的功能,就是可以比较的。功能比较时比较法的基础和出发点。概念比较强调法律概念、法律的形式、结构、渊源的比较。我个人认为功能比较时重大的突破,是比较高层次的研究,但并不排斥概念、规则、形式的比较。

(三)、 文化 比较

这是美国法学家埃尔曼等提出来的。文化比较强调法律本身是一种文化,应比较不同民族的文化。我个人认为,文化和法律文化究竟指什么,模糊不清。文化对法律有积极 影响 也有消极影响, 传统文化 与法律紧密联系,但法律的决定因素毕竟不是文化。

(四)、静态比较和动态比较

静态比较是指法律法规条文的比较;动态比较除法律条文外,还包括法律的产生、 发展 、作用、形式以及制定和实行的比较。我个人认为这两种比较应该结合起来。

(五)、法律比较的步骤

1、找出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法律共同遇到的问题(共同的起点);2、比较各国的解决办法;3、研究各国所采取的办法的理由;4、研究这些异同及其产生原因的可能趋势;5、进行评价;6、预测未来的发展趋势。

四、比较法的作用

一是在立法方面。比较法从欧洲兴起,特别是从比较立法兴起,在立法方面作用巨大。我曾 作文 《当代 中国 借鉴外国法律的实例》对此进行论述。

二是在法律执行和司法行政方面。例如,《民法通则》中有一条关于涉外合同发生纠纷适用什么法律的条文。一般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选择的由与案件发生地具有最密切联系地法院管辖。这里就产生了“最密切联系”的解释问题。通过比较法研究我们会找到比较适当的答案。

三是当代世界呈现出 经济 全球化和 政治 多元化的趋势,法学界如何适应这一趋势的问题。个别西方法学家(主要是美国的法学家)提出“法律全球化”的 口号 。我个人认为,这是不切实际的幻想。经济全球化是客观事实,是必然,在经济贸易方面的法律我们应该积极与国际接轨。但法律不同于经济,法律是不会全球化的。其实,一些美国法学家也承认,他们提出的“全球化”是倾向于“美国化”的。

四是在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方面。这就不用多说了。

五、不同法系和不同社会制度的法律

不同法系是指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不同社会制度是指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它们的概念是有区分的,是不可混同的。苏联解体前,有的法学家称有三个法系,即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这就混淆了概念了。有一种理解是认为有一“远东法系”,还有人认为有一“中华法系”。苏联法学家也曾提出对内比较和对外比较的概念。对内比较是指同一法系的国家间法律的比较,对外比较比较是指社会主义法律与资本主义法律的比较。苏联解体后,比较法学界对此并没有定论。我个人是按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划分的,“社会主义法系”我作为 历史 资料来讲解,其他的我作为专题讲。

法学理论中法的作用

[摘要]法是人类 社会自我 管理的最伟大创造。在漫长的人类文明 发展过程中,法形成了自己独特的 语言、概念、逻辑和体系。立法是一项严肃的 政治活动,也是一门政治 艺术。尊重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应该是我国公民的基本道德。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结合建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 实践,探索法律科学,掌握法的原理,将有助于提高立法质量,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贡献。

[关键词] 法学理论 法律 政策 管理

现在世界上关于法的定义五花八门,有几十种之多。对法律是什么的回答既体现不同的价值观,也体现不同的认识论。马克思主义法学把法定义为: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体现国家意志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由国家以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行。尊重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应该是我国公民的基本道德。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我国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和其他各种各样的法学理论不同之处在于:一是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作为上层 建筑的法律是一定发展水平的 经济基础的产物,法的发展必须同整个社会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发展相适应,法律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经济条件所提供的范畴和结构。二是坚持统治阶级意志与人民意志相统一的观点。法律是一个社会中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超然的、抽象的法律是不存在的,法律是统治阶级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立法者由人民选举产生并对人民负责,最大限度地表达人民的意志是我国立法的宗旨。三是坚持发展的观点。法一定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基于新的社会现实制定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范是法律生命力的源泉。

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方式,法具有多种社会作用。我国古代思想家管仲把法的作用概括为“兴功惧暴、定分止争”。现代社会的法的作用显然不止于此。在政治领域,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第一,法确立掌握政权的阶级的统治地位,为国家政权的存在、结构和活动提供法律依据。

“要立国,先立法”,国家的产生和存在必须具备合法性。在国际法上,合法性表现为获得国际法上的主体资格,在国内法上,合法性表现为合宪性。在这里谈一谈宪政的问题。近年来,我们听到很多关于宪政的讨论。宪政的含义,有不同解释,有人认为宪政就是“限政”,就是“分权制约”,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理论认为,宪政的核心是一部好宪法切实得到遵守。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必须成为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行为准则。对执政党来说,宪政就是依宪执政。

法也是凝聚国民精神的政治符号。很多国家的学校要求学生向宪法致敬,公民进入法庭要对法律宣誓,掌握国家政权的政党和领袖表示对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忠诚最能够得到人民的支持。

第二,法确认和维护国家政权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

经济基础既包括物质财富的生产,也包括经济制度。任何社会的立法者都把维护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作为重要任务。法对经济基础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1)保障作用。通过设定权利和责任,鼓励、支持符合法定经济制度的行为,惩治违反和破坏法定经济制度的行为;

(2)规范作用。通过制定 公司法 、 合同法、税法、企业法等规范经济活动,将其纳入健康发展的轨道;

(3)指导作用。通第三,确认和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关系和与同盟者之间的关系。统治阶级内部不同群体、不同阶层和不同成员的意志和利益是有差异的。把这些差异统一到统治阶级整体利益之下,规定他们的权利和责任,确定共同的行为准则,使个别利益服从整体利益,个别主张服从统一意志,以维护统治阶级整体的政治统治和经济利益。统治阶级与其同盟者的关系也需要以法律形式加以确定。

第四,通过立、改、废为社会变革提供法制保障。

改革通常被称为“变法”,其含义是对现有法律中阻碍改革和社会进步的规定及时修改或者废除,并且把改革的成功 经验 及时地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在社会变革的条件下,法的制定、修改、补充经常是先通过政策指导的方式进行探索试验,取得经验,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大体定型化之后再制定法律。在政党政治中,把执政党的政策通过立法程序转化为法律是实现执政目标的重要手段。实践表明,现代国家立法的绝大部分以执政党的主张为背景或者是由执政党自己动议的。

在我国,党的治国主张是集中了党和人民的智慧而形成的,通过立法程序,进一步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将其转化为法律,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我国宪法的四次修正分别是在党的十三大、十四大、十五大、十六大之后,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把党的代表大会的政治决策宪法化的。

在这里谈一下法和政策的区别。

(1)政策,顾名思义,是政治决策。政策可以是临时的,也可以是针对具体问题和特定人群的。法则是普遍的规则。只有那些成熟的、具有全局性和普遍性意义的政策才需要上升为法律。

(2)政策可以很具体,也可以比较原则,执行中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导向性强,规范性弱,而法则具有明确的规范性。

(3)现实生活中政策和法律经常配套使用,但二者的实施方式不同。在实施遇到障碍的情况下,法具有相应的制裁手段,而政策的执行则主要靠行政 措施 和纪律手段。

(4)政策可以是探索性的,可以在一定时间、针对特定问题有效,法则调整稳定的、明确的社会关系。从我们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经验看,某些重大的改革总是先通过政策来实施,有了必要的实践经验后再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为制度。

法的社会作用主要表现社会事务的管理。

任何社会的法律都必须承担社会管理功能,主要表现为管理社会生产、维护人类基本生活条件,如 环境保护、管理自然资源、维护生产和交换秩序等规范。马克思、恩格斯在分析资本主义国家时指出,它既“执行由一切社会的性质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又包括由政府同人民大众对立而产生的各种特殊职能”,法的社会作用的范围取决于政权的性质。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我国法的社会作用是非常广泛的。

法是人类社会自我管理的最伟大创造。

在漫长的人类文明发展过程中,法形成了自己独特的语言、概念、逻辑和体系。立法是一项严肃的政治活动,也是一门政治艺术。结合建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实践,探索法律科学,掌握法的原理,将有助于提高立法质量,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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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民间看法对比论文发表

我们比较文学老师就是研究日本文化的,我们听了好多的中日文化比较,这是研究生的论文范围,请恕本人的寡学,了解日本才能在这些方面谈,对比建立的了解基础 之上,

人与人交往当中,时有错看对方的情形,或把恶人误以为本心良善,或将好人疑心成貌忠实奸。要说错误最严重的,莫过于热恋中的情侣,情浓之下,明知是对方的缺点恶习,竟也视而不见,甚至还觉得别具魅力。这种阴差阳错的彼此观感,国家民族之间亦然。看看中日两国交往关系史,就会发现双方的互相误读,已经有千余年的历史,至今仍没有多大起色。一中国人看日本,往往是从大处和表面著眼。首先看到东瀛是海外岛国,蕞尔小邦,其次看到的是日本学习了不少中国文化,受我们的恩泽日久。这两大印象,可以说在中国人心中已成无意识之定式,随之衍生出的根深蒂固的轻视心态也导致中国人总是无法真正理解日本,更难以秉持对日交往中的平和心态。古代中国历史典籍极为丰富,但是对于和我们交流了千余年的邻国日本,记述详尽而准确的实在凤毛麟角,相反,浮光掠影的皮相和道听途说的传闻倒是太多。根据中方史料,两国交往之肇始是公元前108年,倭人部落到汉的乐浪郡献贡。而公元240年,魏国使团首次赴日“访倭王”。魏国与日本建立交往的动机之一,据说是为了牵制吴国,因其误认为日本的地理位置“当在会稽、东冶之东”。(《魏志/倭人传》)在早期的航海能力限制下,中方对日本的情况有所误识是自然的,因此,虽然日本名义上被纳入了中国的册封体制(彼时日本仍处于分裂状态),但双方交往并不算密切。到了南朝的刘宋时期,初步完成政治统一的日本第一次提出了请求领百济、新罗的大将军称号,这是日本对朝鲜半岛表露野心的肇始,值得注意。刘宋对此的回应是拒绝,可显然并无了解日本形势变化的兴趣。《梁书》中称:“东夷之国,朝鲜为大。”这表明在中国的册封体系中,日本的重要性不如朝鲜,而其试图染指朝鲜半岛的企图是不被允许的。此后的几百年间,中国人对日本的认识基本上属于停滞状态,史籍中虽保留了《倭人传》的条目,内容却不脱《魏志/倭人传》之巢窠。中日双方的交往,在隋唐时期达到了第一个高潮:日本派出十八次遣唐使,唐朝使臣亦八次渡日。然而,王贞平在《汉唐中日关系史》中指出,中国历代朝廷“从未区别对待五世纪之前的各倭部落和实现了政治统一之后的日本”。他表示,600年日使访华,却未像过去一样向隋帝要求封号,“此举是一个重要的外交信号:中日间的君臣关系已经动摇,日本已不再视自己为中国的属国。”这标志著中日关系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不过,取代短命的隋王朝的唐王朝,在对日关系上的表现非常令人奇怪。白江口之役是中日第一次交兵,唐军大败日军。经过此战,日本对朝鲜半岛的窥觑野心,和不甘心纳入中国主导的册封体制的桀骜都已显露无遗,可唐廷却并未深入追究。无论是《旧唐书》或《新唐书》,对白江口之役均只字不提,只在指挥该役的刘仁轨传内寥寥述及。相反,唐廷还给予交过手的“抗敌之国”的日本使团以很高的尊重。753年,日本来使因不满地位低于新罗使臣,在唐廷发生争长事件。尽管关于此事件的真实状况有所争议,但日本使臣在仪式上的排序的确位列诸多外国之前(西列第二,吐蕃之后)。唐玄宗曾称日本为“君子国”,日本在唐人的记述中“人民丰乐,礼义敦行”,其采用“汉制”也多受褒扬。可事实上,日本此时已经大体确立了“日本中心论”的翻版“夷夏”观念,在内部文书中,甚至有把“唐国”称为“夷狄”的律令,并以朝鲜为“近藩”,唐为“远藩”。不难想像,这种态度的真相若是被唐廷知悉,必定会勃然大怒。然而,唐廷似乎对此浑然未觉,非但不计前嫌,还一任日本遣唐使自由来去,汲取中土的文化精华壮大自身。唐朝的“宽大”缘由何在?是“天可汗”的虚荣心过剩导致只求日本来使营造“四夷宾服”的假象自满呢?还是单纯的马虎粗疏,无暇也无意去了解日本的实际情况?依照史料分析,两者成分皆有,而不管哪一种,都正如石晓军《中日两国相互认识的变迁》书中所言,表明了“唐人对日本的漠视。”唐朝曾数度派遣使臣赴日,但这些使臣们看来并未打探到有关日本的真相。在日方史料中,竟然还有唐使离日前向天皇辞别说“臣等多幸,得谒天阙”的有辱国格的记载(779年,孙进兴出使)。虽然我们可以怀疑这些描述可能是日方的吹嘘,但唐朝使臣没有识破并揭露日本的帝国梦想是肯定的。这些使臣为何在回国后隐瞒了所见所闻,其原因可能有二。一是把出使海路遥远的日本当做一个不怎么重要、纯属走形式可又有风险的差事,所以宁可“入乡随俗”,如王贞平所说的裴世清在见到天皇时“按日本习俗行礼似乎很不得当”,但不过是“灵活应变”;二是日本方面也采取了一些迷惑性的手段,避免把局面弄僵,直接对唐构成公开挑战。如孙进兴访日,日方大臣也有人提出不要自称天皇,虽受到广泛反对,但天皇还是降座接受国书。日方的“华夷论”者为之慨叹:“然遂降御座,呜呼痛哉!”(关于唐使团访日的记述,参见王贞平《汉唐中日关系史》)王贞平还在书中细致分析了中日两国往来的外交文书,提出日本在文书中利用日语的音读训读区别,有效地做到了不失自尊地保持与唐国的对等,甚至高等地位。如“天皇”在文书中以日文训读法写做“须明乐美御德”,掩盖了“天皇”的真实含义。735年,唐著名宰相张九龄起草的给日本的国书开头称“敕日本国王主明乐美御德”,“敕”是对臣属的用语,“主明乐美御德”则明显是把它当作了“日本国王”的名字。同样的语言,用两种读法表达,在直书“日出处天子”容易惹麻烦的形势下,是一个称得上狡猾的主意。但王贞平认为,归根结底,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源在于处理中日关系的隋唐官员“对日本文化一知半解,且误信传闻,以为中日同种同文”。他们以中国人的心态出发,只满足于维护形式上的虚荣心,却不知日本的真实信息已被忽视歪曲。交往多了,马脚难免会泄露出来。《旧唐书》就记称日本来使“其人入朝者,多自矜大,不以实对”,可是,唐政府上下都没有把这个“属国”放在心上。这是中国人的日本观的一个异常不智的开始。事实上,中国人的大意实在是过分了,就在这部完成于五代的《旧唐书》中,居然出现了《倭国传》和《日本传》并列的荒唐现象。两篇文章的篇幅合起来不过数百字,对于倭国与日本究竟是什么关系也描述不清。894年,宇多天皇诏令废止遣唐使,唐朝亦久困于内忧外患,随后的五代十国更是天下大乱,中日关系再次进入沉寂阶段。直到宋代,两国官方正式交往仍然不多。民间贸易和僧侣交流虽比以往有所发展,但单纯追求利润的沿海商贾与旨在传播宗教思想的出家人,并不能根本改善中国对日本不甚了了的基本状况。蒙古帝国的兴起改变了东亚的政治格局,日本亦成为他们的征服目标,可元军两次渡海进攻相继受挫。这里要指出的是,若是对日本的自然环境、地理特点、国内守备等情报有更多的认识,元军当不至于一败再败,至少应注意到登陆地和作战日期的选择。当然,南宋和高丽的降军、仆从军战意低下,也是不可忽视的因素。元朝中日关系的特点是官方往来断绝,民间商贸继增,特别是随著航海技术的提高和经济的发展,形成了一些专以海上贸易牟利的商团,在两国都有利益,俨然成了“中日合资跨国公司”。一旦受到任何威胁或阻碍,商团就可能蜕变成武装势力,这就是所谓“倭寇”的起源。二进入明朝,明太祖朱元璋为了彻底打击张士诚、方国珍等割据力量的残余,实现一个农业帝国理想中的“长治久安”,很快推出了海禁政策。同时,朱元璋以驱逐胡虏,匡扶华夏自居,也决心重建以中国为轴心的“华夷”国际秩序。这两点,堪称对明代中日关系有决定性影响的基石。和过去一样,朱元璋为首的明廷在关于日本的知识方面,几乎没有多大进展。朱元璋很草率地把日本列入了“不征之国”的第二位,而非需要谨慎戒备的潜在对手。尤其费解的是,因为日本涉嫌卷入胡惟庸谋反案,朱元璋“怒日本特甚”,而且在《祖训》中亦指出日本“虽朝实诈”,但他并未有任何伐罪施威的意思,只是“决意绝之”,即断绝与日本的往来。有人认为朱元璋的处理方式是受到了忽必烈两次征讨日本均告惨败的教训影响,但最重要的原因在他于洪武四年颁布的诏书中说的极其详尽明白。该诏书称:“海外蛮夷之国,有为患中国者,不可不讨;不为中国患者,不可辄自兴兵。古人有言,地广非久安之计,民劳乃易乱之源。如隋炀帝妄兴师旅,征讨琉球,杀害夷人,焚其宫室,俘虏男女数千人。得其地,不足以供给,得其民,不足以使令。徒慕虚名,自弊中土,载诸史册为后世讥。朕以诸蛮夷小国,阻山越海,僻在一隅,彼不为中国患者,朕决不伐之。惟西北胡戎,世为中国患,不可不谨备之耳。”(《明太祖实录》)诏书表明,贫苦农民出身的朱元璋无疑不具备海权意识,对外向扩张的帝国政策持否定态度,其战略思想是以防御性的“谨备”为主,重点放在北方内陆。基于这种立场,即使倭寇已经祸乱沿海,日本又并不规矩,他的对策也仅仅是强调“专以防海为务”。洪武朝的中日关系断绝二十余年后,在明成祖时期实现恢复。巧合的是,在热衷于展示海上力量的永乐帝执政期间,日本的南北朝局面出现变化,喜慕中国文化的足利义满将军当政。这位因动画片《聪明的一休》而被不少中国人熟悉的将军,对明帝国怀有罕见的恭敬,主动称臣纳贡。他还应成祖要求消灭本国的海盗,其使臣将献给明帝国的二十名海盗头目悉数蒸杀于宁波。不过,足利义满的“亲华”是个人性的特例,为期也非常短暂,他在永乐六年(1408年)去世后,其子足利义持政权在永乐六年(1411年)便停止了朝贡。而对于此际日本政局的变幻,从南北朝到室町幕府再到后来的战国争雄,明帝国可谓一无所知。明朝对于日本的了解,从永乐四年侍郎俞士吉出使日本,并在日本立下的“御制碑文”可见一斑。该文云:“日本有国钜海东……语言文字皆顺从,善俗殊异羯与戎……”(沈德符《万历野获编》)成祖封义满为日本国王的举动更显示出中方完全不清楚日本的政体,对天皇与将军的区别缺乏基本掌握。宣德七年(1432年),足利义教恢复朝贡,但日本使团访华引起的麻烦不断,成为明朝外国来使中最特殊的现象,而明朝的对应,竟然尤甚于唐朝,几乎是莫名其妙的无原则的宽疏纵容,乃至迹近怯懦。明朝对日本贡使的人数、货物数量以及不得携带武器等均有规定,但日方多不遵守。景泰四年,日本使团在临清抢劫,殴伤地方官员,景泰帝却以勿“失远人心”为由放过了他们。(《明史/日本传》)成化四年,日本使团成员在北京杀人,成化帝仍拒绝了官员的逮捕凶手要求,只勒令日方赔偿白银十两,以显示天朝上国的宽宏大量。弘治九年,日本使团成员又在济宁持刀杀人,明朝的处理办法是将其上京人数削减到五十人。在此期间,日本使团还经常以漫天要价、以次充好等伎俩试图占尽明朝的便宜,有时还以“失我国主之心”公开勒索、恫吓。就性质而言,这一时期的日本使团入贡动机完全是为了牟取暴利,而且不同的藩都力图涉足,终于导致了宁波争贡的恶性暴力事件的发生。嘉靖二年,宁波争贡事件之后,给事中张翀上疏称日本“窥伺中土,得间则张其戎器,以劫杀为事;不得间则陈其方物,以朝贡为辞。劫杀则利民财,朝贡则利国赐,兼有得不得,而利无不在,此倭奴之大情也。”应该说,张翀这里所说的正是日本所谓“朝贡”的真实面貌,并且也指出了日本自隋唐以来始终秉持的对华政策基本特点,那就是“不以实对”兼“叛服不常”,特点背后的原则则是利用中方的弱点耍尽各种手段攫取利益。遗憾的是,张翀尽管看破了日本的假面,他提出的解决办法也不过是“绝约闭关,永断其朝贡之途”。(《明经世文编》)像张翀这样的官员应算作明眼人,可惜人寥声微。明朝对日本的形势仍旧没有求知的兴趣,但张翀所说的日本“窥伺中土”野心很快变成了现实。万历援朝战争是中日再一次交手,明廷对日本的无知完全曝光了。兵部尚书石星不知两国的既往关系,也不清楚“关白”为何物,竟然幻想日本兴师侵略是为了获得中国册封。最贻笑天下的是,石星起用吹牛曾游历日本,认识丰臣秀吉的江湖沈惟敬,结果此人“支吾中国,奉承日本”,闹出了自购珍玩假冒丰臣秀吉致明廷国礼的丑剧。堂堂大明帝国,以口若悬河的从事外交折冲,堪称奇耻。万历年间,明帝国实力已衰,“三大征”虽然都艰难获胜,但消耗国力糜巨。在挫败日军侵朝之后,明朝认为日本“图逞之志未尝一日忘”,“与其过而信之,不如过而防之”(《明神宗实录》)。明朝没有穷追猛打,犁庭扫穴的雄心,一方面是援朝战争“费饷六七百万”,经济负担沉重,另一方面,最主要的是这种进攻性战略根本不符传统农业帝国的性格。明帝国此际对日本的态度不过是通过使者带话:“传与家康,务要专心学好,不可阳与朝鲜讲和,阴怀异图”,天朝有水陆劲卒百余万,“以待你国动静”。(《朝鲜宣祖实录》)这般言语警告的作用当然是有限的,因为日本当时对华政策的追求已经不再是简单的文化学习或经济获利,它开始试图挑战以明为核心的东亚政治体系,挑战中国主导的华夷秩序。万历四十年(1612年),浙江总兵杨崇业上报,日本“以三千人入琉球,执中山王,迁其宗器”。(《明神宗实录》)琉球与朝鲜一样,同是中国华夷秩序下的藩属,日本的侵略朝鲜、琉球显然是欲去中国而代之。但是,中方的反应也仅仅是停留在“倭不可不备”的口头表达层面上。究其原因,明朝高层尽管看到了日本对华夷秩序的现实威胁,但未曾认清日本的真正战略理想,而仅仅把它当作了华夷秩序中一个不时犯混、不太听话的边缘性角色或“不完全成员”,对它的处理仍要以防备为主,以羁縻为辅。如果大张旗鼓地讨伐之,一来跨海远征浪费人力财力,未必能得到什么现实收获,一旦失败还颜面扫地;二来违背中国“修文德以服人”的对外政策传统指导准则,显得“堂堂天朝”黩武狭隘。那么,仍旧是东亚最庞大的帝国的明,在对日关系中为何表现得如此难以理解的保守甚至变态呢?首先,我们要从所谓的朝贡体制寻找原因。虽然关于该体系的起点,学者们意见并不统一,但可以肯定的是,朝贡体制的理论与实践自有其漫长的发展过程,并与中国国内与周边形势的变化密切相关。由于朱元璋“比以往的任何朝代,更彻底地推行朝贡体制和贡舶贸易”(曹永和《明洪武朝的中琉关系》),因此在明朝前中期,朝贡体制达到了理论上高度完备,同时实践上也高度僵化的阶段,这种状态到晚明出现了巨大裂痕,进入满清则再度得到一定程度的恢复。朝贡体制的本质,与其说是外交政策或贸易手段,不如说是一种文化和政治信念。如费正清所说,皇帝奉天承运统治天下,“如果四周远人不承认他的统治,他又怎能令中国百姓臣服呢?在中国,权威是一项十分重要的统治工具,而朝贡能产生权威。”(《朝贡贸易与中西关系》)也就是说,万邦来贺、四夷宾服的盛况,是对皇帝统治权之合法性的有力证明,绝非仅用虚荣心膨胀所能解释。明朝在对外交往上最积极进取的永乐帝,是一个最好的例子,因为异域众国的纷纷来朝有助于营造“天命所归”的印象,缓解对他武力篡位的质疑。既然朝贡的真正意义在于“藩属”究竟来还是不来,则其来朝的动机、目的、表现都是次要问题。只要日本肯来“朝贡”,明廷不惜听任日本使团为所欲为、嚣张放肆,也甘愿在经济上做出一而再再而三的让步(称之为“恩惠”)。同时,明廷对对方的真实情况也缺乏了解的意欲,即便明知其居心不良也不愿深入追究。所以,这种一切为了渲染“德被远人”表象的做法,不仅是中国畸形“面子”文化的充分暴露,更有政治和文化理念上的深层背景。在今天的很多中国人看来,册封与朝贡的体制足以印证着历史的光荣,并昭示中国曾长久占据古代东方政治格局里当仁不让的支配地位,这是对概念与现实有意无意的混淆。现实中,中国的册封与朝贡体制在大多数时间内只是一种主观愿望,尤其是面对北方强大游牧民族的威胁之时,和亲、岁币乃至称臣的选择都并不稀奇。仅仅指责明朝在中日关系上的自欺欺人是不公平的,正如余英时在《剑桥中国秦汉史》中所指出:“对于汉朝来说,西域贡赋的重要性主要是作为一种政治归顺的象征,而不是它的实在价值。另一方面,对于西方诸国来说,贡纳就是贸易的官方托辞。”距离长安超过5000公里的粟特“从未对汉朝的权威表示过应有的尊敬”,却坚持参加贡纳体制,“唯一的目的是为了贸易”。这种贸易的特点是中方往往在实利上亏本,但帝国的政治理论和荣誉感又不容轻抛,于是便如毛轸119年所奏“西域络绎遣使,求索无厌。与之则费难供,不与则失其心。”最可悲的是,即便是亏本生意,也从未换来边境的和平,那些“番邦”一有机会就会以武力赤裸裸地掠夺侵扰。而每当此时,“闭玉门”的论调就会被提出,这与明代的“绝约闭关”异曲同工。对于朝贡体制这个“政治神话”(苏联学者L.Perelomov和A.Martynov在《霸权的华夏帝国》中称之为“政治怪物”)本质的尖锐剖析,在当代中国仍做得远远不够,特别是在近现代屈辱史的对照下,古代的“辉煌”更易被人工修饰放大填补自卑感,这也成为阻碍中国人理解并适应现代国际关系的不利因素。回到古代中日关系的问题,从两国交往之始,中国就单方面地把日本纳入了自我为中心的册封与朝贡体系,必须注意,这种立场是“单方面的”;与朝鲜、琉球等国家不同,基本统一后的日本并未心甘情愿地将自己定位于这个体系,相反,它吸收中国的“夷夏”观念后,反而试图建立一个以日本为核心的国际体系。为了避免和强盛期的中国发生直接冲突,在那些时段,日本一般会采取虚与委蛇的两面策略,政治上满足中方的“面子”,捞取现实的经济、文化利益。如前所述,甚至连日语的音读、训读两种发音也在遮蔽其真实意图的方面起到了有效的作用。总之,有明一朝,羽翼渐丰的日本实质上已经初现在东亚欲与中国分庭抗礼的积极意向和作为,丰臣秀吉在《答朝鲜国王书》中更提出要“直入于明,使其四百州尽化我俗,以施王政于亿万斯年”。只是明帝国出于种种原因,对此保持了一贯的懵然和无视,其对日政策大体可以概括为:“是彼有资于我,而我无资于彼。忠顺则礼之,悖逆则拒之,不易之道也。”(李言恭、郝杰《日本考》)这只是一部分。希望对你有帮助。

要谈论当代大学生如何看待中日关系,我觉得这个话题范围非常大,也是各种媒体(尤其是网上的)很热门的话题。但大多数观点都是从大处着眼,缺乏小处着手,空洞豪迈的说教很多很多,我就不再凑这种热闹了。但是仔细看看那些铺天盖地的观点,甚至没有观点的骂点,有时候到倒反而茅塞顿开了一些,有趣的是,在日华人看日本,或者看中日关系时,越是在日生活经历和时间长的人,越能从小处着眼,从最底层的生活中看那些到国内的人无法接触的一些琐碎细节,再从这些细节来仰视中日关系这个大问题,我觉得视角和觉悟的东西则完全不同,不仅更理性,也会变得更务实,我是在日多年的工程技术人员,也是企业人,借用在日本非常流行的企业管理术语来说,在日华人看中日关系应该是首先重视民意的ボトムアップ(Bottom up),而不是官方导向的トップダウン(Top down)。视点不同,自然谋求达到顶点或目标的期待角度也不一样,因此在日华人中不乏坚实客观的思想,但往往这些非常有价值的思想无法被人理解,简单地被人斥为“哈日”,“汉奸”论调等等,以至于网上有“现在最爱国的恰恰是被骂为汉奸一族”的最新说法,此乃斗粪之题外话,免去不表。言归正传,那么究竟如何看待过去,现在以及将来的中日关系呢?我认为首先必须认清究竟是谁在为中日关系奠定基础,或者说谁是左右未来中日关系的主流力量,为了寻找这个答案并不难,历史的纠葛不是我这种非专门人员可以搞清楚的,搞我们这种理工科的人性格也很Dry,那种乱麻既懒得去整理,也懒得看别人剪不断理不清,所以,中日之间无休止的争论也是徒劳的,这么看的话,马立诚的“历史的一页可以翻过去了”不是完全没有道理,仅仅是他漏说了注解:“但历史永远不能忘”,历史究竟是什么,其实凭亲身记忆我也只能跟人谈到文革时代,再往前难道不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有什么意思呢?因此不妨观察一下改革开放后第一代出国的中国人至今的20年的变化,这20年我们眼中的日本和中国是如何直观地反映在我们眼前的呢?我觉得可以简单归纳一下为,日本是渐渐粪青化的ZF+相对冷静理智的国民,中国却恰恰相反(可能不是很准确,但因为众所周知的原因这里无法公开我精确评论自己国家的文字,在此割爱)。如果能正确地认识到日本这个国家现在的ZF,国民之间的这种不同于中国社会的差异,那么我认为作为一介平民,我在日本的力量虽然非常有限的,但是要让自己成为左右中日关系的主流的一分子也并不难,至少在日本我很有这方面的优势,作为在日华人,我的种种努力肯定要比在国内被埋葬在鸡蛋石头中,或被淹没在一片“卖国贼”的狂呼声中来得有价值。所谓让自己成为左右未来中日关系的主流力量,并非到处笑脸相迎与日本人搞无原则的“友好”,其实我非常讨厌“友好”这个词,因为自从中日建交以来,这个词既神圣又有着很多的虚伪,是那个时代的产物,如果我们今天依然抱着旧时代的产物去思维,新形势新时代下的中日关系肯定不可能走上正轨。“友好”不过是一种近乎小孩玩家家的游戏,这种游戏不管是政治的还是经济的,在一个成熟的社会被看成是极其幼稚的,大多数日本人很含蓄的,但他们很多人就是这么认为的,可见日本人比我们务实,但他们并不会当面指出你的幼稚,这一点很多初来日本的中国人经常被蒙过去,也是中国人在日本人面前失去谦虚,莫名其妙自大的原因,而这种近代国民性的差异让日本获得了比中国更踏实更实惠的进步和飞跃。中日关系不是单纯的**关系,它的基础还在于两国国民,因此民间的相互理解,相互学习,相互交流是基础的基础。记得3年前我刚开始上中文网时说过(以前我从来不上网,最多在日语网上查技术资料或偶尔在日语网上反驳右翼),在日华人是中日关系的先锋队,那就必然会遇上很多的枪林弹雨,甚至来自自己人的误伤,有人说我脸皮厚,网上这些年这么多人骂我,我自岿然不动,依然用我的文字向国内传达一个真实的细节的日本,这并不会因为日本**或民间存在很多不明智的荒唐举动而改变我们对日本整体的研究和了解,同样,我也不会因为国内的日资商店被砸,或在日华人犯罪杀人而停止我向日本介绍一个真实的中国,无论是好的还是坏的,只要真诚地传达,是人都会分辨好坏的,也没有必要当场逼问别人答案。日本国民不了解中国,所以很多日本人在看了我的文章介绍后,虽然无法赞同我的很多观点,但是对我的坦诚还是给予评价的,我觉得这就是承认对方,也是具备理解对方的姿态,相比之下我们的很多国民在这方面很欠缺,因此中日关系如果是放在一个平等的正常框架下来探讨的话,那就应该首先回到人与人平等的原点来谈论,这就需要一个共同的对话和理解的平台,在这一点上,中国目前从大环境上来说很欠缺,也很艰巨,因此只有在日华人去不断创造,去影响所有的中国人,网络是个好东西,所以这也是我多年欲罢网而不忍的最大原因。要建立正常的中日关系,不仅仅是**之间的责任,也是每个国民的义务,中日关系不仅是政治问题,也是与两国国民的经济生活休戚相关的问题,国民之间的主流意识如果发生了偏差,那么**纵使有三头六臂,也无法力挽狂澜的,因此我们很多中国人担心日本右倾化,军国主义化,就近20年的时间变迁来看,的确日本政坛鹰派不断得势,这里面不仅仅是日本政坛本身的一些原因,与日本国内的经济状况,国民对未来生计的担忧,乃至国际情势的影响都有关系,但是我认为日本的主流意识依然是珍惜今天的民主主义,坚持和平主义,反对军国主义的,这是非常值得信赖和评价的东西,也是我们中国社会应该努力的方向。我这么说,很多中国人也许会反驳我,既然你把日本国民抬举得那么高,民主社会怎么会让右倾**连任这么久?他们不是照样参拜靖国鬼庙了?其实要反驳这种观点,用“无知”两个字就足够回答。日本国民选举的**支持项目中,去看看最关注的前3项是什么就一目了然了,因为参拜鬼庙所以支持现在的**究竟占了百分之几,估计会让中国人大失所望。在日华人应该都知道这些数据信息,我就不再拷贝了。长期以来,中国人有一个很大的误区,那就是用自己的大脑代替别人思维,用自己的社会环境中的意识形态的东西当作地球标准。其实,无论是在网上,还是我亲身来回中日两地之间接触的各种国人,即使是当今中国,人们的思想也日益活跃,多样化,多元化正在各个领域日益形成,很多是表达的自由度问题。既然如此,那么早于我们成熟了那么多年的日本社会存在右派左派又有什么奇怪的,有什么可以炒作的呢?实在要炒作,我们也可以炒作日本左派言论啊?那就看我们需要什么了,所以看一个国家是不是白痴,看主流媒体是不是白痴就足够了。日本的媒体相当自由,前几天出差在新干线上我还看了最新的《周刊新潮》,有一篇讥讽驻华使馆的日本官员公开在中国报纸上承认南京大屠杀,说该官员拿了日本国民的税金,究竟是代表哪国ZF在发言?《周刊新潮》表示要采访该官员,遭到拒绝后皮笑肉不笑地说:“他只能接受中国媒体采访发言,日本的媒体就不行了吗?”看到这里我不禁哈哈大笑,在排山倒海这么多的日本媒体中,拒绝你一个小小的《周刊新潮》杂志就能说是人家拒绝日本媒体了?人家还可以选择亲华的《朝日新闻》,也可以选择老右报纸《产经新闻》,也可以选择中道派的《读卖新闻》《每日新闻》,等等等等,不过既然有那么多媒体,出一个《周刊新潮》这样的白痴也不足为奇的,问题是这种记事被国内的人看到了,肯定是又要一番炒作,搞的像全日本就只有一本《周刊新潮》似的(有这种留日海龟粪青偶尔会翻译后在网上传播的,还不忘开头来一段热血抗日骂论)。所以有时候,我觉得中国人真的是被日本右派牵着鼻子走,你越是急吼,我越是让你跳,你们说,这中日关系还有几个人能看清真正的方向?在近期的中日关系上,总的来说我觉得中国ZF的对应基本上还是属于冷静理智的,但是由于中日关系中至今为止积压的负的遗产太多,明显的显得外交智慧(包括政客之间的外围智慧)不够,日本右翼当政者正是利用这一点,不断为自己获取国内政治资本,挑战国际政治舞台,这一点在日华人我想看得应该比国内的人更清楚,日本社会由于信息(无论是正规渠道还是民间小道)比较流通,自由和发达,因此国民能从各种不同的信息中自主地筛取,判别,形成各自的思想。当然也有很多日本人并不关心中日关系,就像在爱国还是不爱国的问题上,日本人有这两种自由,而中国人几乎没有,谁说自己有不爱国的自由,顿时一片骂声。这种滑稽的现象就不可能在日本出现。最后谈谈在日华人具体该如何为中日关系尽力,我认为首先要让所有的中国人在了解日本的同时了解在日华人这个独特的群体,了解我们的眼光,我们的所思所想,坦诚客观是最基本的姿态。日本不是世界上最完美的国家,但是我们必须清醒,日本有很多值得我们学习的地方,不仅仅是先进的科技(虽然对于理工科出身的我这种企业人来说,这个非常重要),我们研究和学习日本还不能单纯的局限于自己的专业范围,甚至把留学的概念局限在学日语打工或拿一张文凭上。不久前,有一位在美华人在谈到对留日华人的印象时曾激烈批评我们是光顾拿小日本的工资,不关心国家大事的群体,我承认在日华人中这样的人不少,但并非全部,客观地说,在日华人的整体素质不如在美华人,这可能与留日和留美的门槛高低设定不同有关,虽然也有偷渡美国的中国人,但是与偷渡日本,乃至假冒留学,假冒结婚,假冒其他等等的混入日本打工赚钱,甚至犯罪的中国人的人数相比,日本远远大于美国,这是无法否定的事实,但不等于这就是在日华人群体,或者说是这个群体的主流。我在想,同样是海外华人,如果在美华人,甚至在欧,在澳华人不能理解我们在日华人这个群体的主流,那么我们怎么期待国内的人理解我们,理解日本,整理出中日关系正常化的方向呢?所以我认为互相理解,互相对话在我们民间这一步做得扎实了,那么这种方式不仅仅适用于不同居住地区的同国人,也适用于不同国家的人,这一点,在海外的华人,无论是哪个国家都有体验的。被妖魔化的日本,我们来到了这里,却有无数的例子可以告诉别人,日本人也是人,他们跟我们一样有喜怒哀乐,扬善抑恶,也有互相帮助,亲情温情,抵制和反对颓废色情文化,他们反战,跟我们大多数人一样热爱和平。因此,中日关系的关键还是掌握在两国国民手中,在日华人理应比国内的中国人在这方面更有作为。

摘 要 近几年来,当中日经贸关系渐趋佳境之际,双边的政治关系却进一步滑向冷淡的深渊,其间的反差逾来逾大,几乎到了如不对政治局面加以改善,经济关系也难以为继的地步。中日关系一直是一个敏感的话题。相当多的国人谈起日本就咬牙切齿,愤愤不平。那么究竟是那方面的问题导致中日关系处成当下局面,我们又应如何正确看待和处理中日关系呢?下面就我个人的观点,浅谈我对中日关系的看法。关键字 人民 关系 历史 合作 日本一、 中日关系的现状在整个中日关系中,经济合作占有中心地位,对于整个中日关系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从现状看,中日两国互为最重要的经济合作伙伴之一。在贸易方面,日本已连续11年保持为中国最大的贸易伙伴;对日本来说,中国也是位居前列的重要贸易伙伴之一。回顾战后以来中日关系发展的历史,人们可以看到,经济合作推动了整个中日关系改善。在漫长的历史年代,贸易合作通过民间渠道不断得到加强,促进了政治和文化领域关系的发展,最终经过了长期积累得到了加强,促进了政治和文化领域关系的发展,并最终促成了中日关系的正常化。70年代两国关系正常化以后,在第一个关键时期,经济关系,尤其是其中的贸易往来都起到巨大作用,推动中日关系健康发展。即使在中日两国之间出现政治方面的交涉,甚至面临十分严峻的局面时,经济合作也在不断发展,并且成为改善两国关系的重要因素。但是两国经济关系的加深未必就提高了两国政府和国民之间的相互信赖度,事实证明,经济上的相互依赖只是两国关系稳定发展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因为其间还存有政治关系的"反弹力"。二、中日关系的症结在亚洲,中日两国的综合国力都在上升过程中,是未来世界多极化格局中不可忽视的力量。日本迟早要成为政治大国,这与中国成为经济大国同样是不可避免的趋势。中日两国在告别了"一强一弱"的时代后必须适应相互容忍和接受对方。要是彼此把对方看做是威胁自己的对手,试图联合其它力量牵制对方,那就势必会导致危险的对抗,从而危害亚太地区的和平与稳定,而如果认为对方是与自己既相互竞争,又相互合作相互与促进的伙伴,就有可能构筑起新型的双边关系的格局,进而为亚太地区乃至于整个世界的和平与稳定作出贡献。中日经济关系正处于重大转折,即日本经济从占绝对优势正转变到相对优势。这一过渡将维持一个时期,两国间矛盾也就会不断地冒出来。日本的宽容度会相对地缩小,中国的应对能力还有限,这样,容易使矛盾不必要地激化。三、在东亚经济合作中推动中日关系的进展经过多年的冲突与合作的磨合,中日两国都更加清楚地认识到,不论世界怎么变化,无论对方怎么发展,不论彼此间愿不愿意,两国相邻的地理位置是改变不了的;作为亚洲大国,两国对亚洲和平与安全的巨大影响是改变不了的;两国在地区经济中的相互依存关系是改变不了的。正是这些无法改变的客观存在,使两国之间不能不产生相互合作的必要与可能。这种合作是基于理性的而不是感情的,是现实的而不是理想主义的,是彼此需要的而不是一相情愿的。也正因为如此,这种共同的利益要求总是能够一次次战胜两国关系中出现的不和谐与不愉快,使几乎恶化的两国关系一次次化险为夷。 友好本来是在差异中克服、调整,在交流中互相理解、互相尊敬,才慢慢达成的境界。出于战略、策略之需,或者历史要素来演出友好气氛的手法已经太陈旧,太权宜,也太表面。中日之间其实存有友好的基石:一是两国的历史源远流长,文化具有亲和性;二是作为邻国,互相之间有确立安全保障的需要;三是在市场经济、自由贸易下,作为贸易对方国和伙伴,共同繁荣的需要。随着交流的深入,过去的问题尚未解决,新的问题又不断发生,"异"在两个国家之间碰撞。但是,这不是坏事,因为这种碰撞也是使事物回归正常位置的机会。真正的中日邦交正常化应该是真心与真心的碰撞后产生的,从这个意义上讲,中日间产生的磨擦给我们提供了问题研究的端结。 一方面,中日关系的最大希望在于推动东亚地区经济合作,东亚地区合作是中日化解历史恩怨、走出信任危机、克服安全困境、实现双赢的唯一出路。一方面地区合作的前途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中日关系的发展,因为中国和日本是东亚地区最具影响的两个国家;另一方面地区合作也有利于两国问题的解决,因为中日之间的很多问题在双边层次上难以消溶,但是,中日都参与地区合作,这就为两国的交往提供了更大的空间,除了有利于两国建立信任之外,地区合作机制也可以成为减轻国内压力的积极因素,为领导人做出改善两国关系的努力提供更大余地。 另一方面,东亚经济合作的成功也离不开中国和日本。中国的人口占东亚人口60%以上,而日本的国内生产总值占东亚60%以上。东亚联合要求中日合作,不能排除任何一方。如果日本与中国最终走向对立,将会改变整个东亚的战略形势,并使这种形势向着有不利于中国的方向发展。如果中日关系仅仅停留在经济层面上,无法在政治层面上获得突破,那么中日经济合作也可能走向"泡沫经济合作"。事实上,这样的动向已经显现了。日本开始寻找下一个替代中国的市场。日本技术和投资转向印度、俄罗斯可能将是不可避免的。 那么中国和日本怎样才能在东亚区域内进行比较好的合作呢?首先,日本必须鼓起勇气面对过去的罪行。它必须明白,一个国家如果不能清除内在的邪恶,那么无论它多么努力都不可能成为"正常"国家。因为,一个国家的形象不是单靠自己想象出来的,还必须在与他国的互动中得到确认。因此,日本得向德国学习,实施一种官方的"和解"政策,以成功地和过去的受害国达成和解。只有到那个时候,日本才可能被视为亚洲事务的天然领袖,并与中国及其它东亚国家建立更具建设性的关系。 其次,也是比较重要的的一点是:日本和中国都要放弃在东亚获得特殊主导地位的幻想:它们谁都不行。东亚地区有太多外部势力介入,没有哪个东亚国家能单独左右这个地区。所以,这两个国家必须明白,竞争东亚主导权不仅会浪费掉宝贵的资源,还会白白失去宝贵的时间—-虽然它们争相促进贸易自由化和地区一体化本身可能是件好事。其实中国从未欲与日本争夺主导权,而且这也并非仅取决于主观意愿,而是由客观条件决定的。中国与日本的经济具有很强的互补性而非竞争性,两家联手才能支撑东亚的合作。

中外法典对比论文发表

《德国民法典》是19世纪末资本主义由自由资本主义阶段向垄断资本主义阶段过渡时期的时代产物。其因适应垄断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在贯彻资产阶级民法基本原则方面有所变化。如:绝对所有权有所限制;契约自由原则含义与法国民法典的“一经有效成立就不能随意变动必须履行”不同,其分离了契约的成立与契约履行,契约有效并不等于或必然履行等。但其依然肯定了公民私有财产权不受限制、契约自由、以及过失责任等这些资产阶级民法的基本原则。德国民法典在立法模式、文字语言、结构方面各有其特殊性。《法国民法典》文字语言既简洁明晰,又通俗易懂,让一般人理解起来毫无困难。体现了立法者的法律平民化的理念。在法典的总体结构上,是以国法大全之《法学阶梯》人、物、诉讼三编制为基础,构建了人、财产以及所有权的各种变更、取得财产的各种方式三编制的体例。《德国民法典》在语言上力求用抽象化、概念化的专门术语进行表述。对事实构成的表述采取了抽象的——概括式的表达方式。其构成体现了逻辑推理和体系化的思想。具有鲜明的德意志民族哲理思辨的特点。《德国民法典》在结构上采取了五编制体系,与法国民法典最大的不同就是:为了避免重复和促进体系化,其采用将适用于多个领域的共同性规定放在特殊规定之前的逻辑结构,从而形成各级法律规范的“总则篇”。

法律是社会社会的习惯和思想的结晶,政治与法律之间相互联系。这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律的政治论文2000字 范文 ,欢迎大家参考阅读!

【摘要】近年来群体事件频发,这些事件等都在舆论和民众的强烈关注之下,暴露出了执法经济、程序违法、监督机制缺失等问题,但 文章 认为上述部门如此肆意妄为的根本原因乃在于执法人员法律信仰的缺失,法律工具主义、法律虚无主义观念盛行。当务之急是要培育官员对法律的信仰,法学研究应直面中国现实,增进公民对法律的信任,奠定全民法律信仰的基础,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积累理性基础。

【关键词】群体事件;信任法律;信仰法律;法理分析

近年来群体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都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事发后各地出现的“奇招怪招”更是为这些事件增添了一份戏剧性的色彩。然而,在这种看似“幽默”的民众反应之中,我们看到的是社会道德面临的颠覆性挑战,政府的公信力、法治的尊严在有关机关的“执法”行为面前显得如此苍白无力,我们似乎听到了什么轰然倒塌的声音。在痛心疾首之余,我们更需要做的是冷静分析这些事件背后折射出来的深层次社会矛盾,探究这些执法人员如此“无法无天”的根本原因,从源头上杜绝此类事件的再度发生。

一、“群体事件”一一折射出法律信仰的失落

事出必有因,任何事物都不会孤立凭空地出现,以钓鱼执法事件为例说明,此事件也是如此。可能大家对钓鱼执法事件的关注多集中在其负面效应上,但客观而言,这种不正常的执法手段也是在应运交通执法部门在查处黑车上的困难而生的。由于打击黑车证据难固定、处罚难度大,执法部门采取一些非常规的执法手段本无可厚非,但是,像“钓鱼执法”这样的执法方式已经被严重扭曲、异化了,“钓鱼”已经不是为了执法,而成为执法机关完成指标、“创收”的手段。本应带头执法的行政人员敢“冒天下之大不韪”?我们的法律何在?不可否认,执法经济、不当的行政指标、行政监督缺位等体制性因素是一方面原因,但这些都是表象,问题的症结在于当下行政执法主体缺少对法律最基本的敬畏与虔诚,把法律当成了获取本部门利益的工具。在有些地方和部门,法律被束之高阁,取而代之的是部门的政策和领导的批示。行政执法人员守法意识淡薄、规则观念不强,这反过来对公民法律信仰的培育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出现了一个法律信仰整体性失落的局面。

二、政府官员的法律信仰与普通民众的法律信任

由于种种因素的制约,中国民众法律信仰的缺失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是,在这里并不想过于强调普通民众法律信仰的问题。诚然,法律信仰十分重要,因为只有物质的、制度化的“硬件”系统而缺乏相应的精神意识、观念、情感等“软件”系统支持的所谓“法治”,不是真正的法治,它只有法治的外表和骨架而没有内在的灵魂。但是,在我国现阶段的情况下,谈全民的法律信仰还是一个十分虚妄的问题。且不论我国现在法律制度的“硬件”建设还处在一个较低的水平,就民众的内心感受而言,对于法律,他们连最基本的信任都尚未建立,更遑论更深层次的信仰问题。因此,当务之急是要建立起民众对于法律的信任,而这,就要建基于政府官员尤其是执法人员对法律的信仰之上。信仰法律在现阶段只是对政府官员的要求,现实地说,也只能是对官员的要求。公民的法律信仰的养成只能是我们的一种美好的希望与期待,但是,在官员尤其是执法人员基于对法律的虔诚信仰而将其内化为自己遵守法律的行为动机的同时,就能增进公民对法律的信任,进而有助于公民法律信仰的形成。

(一)政府公务人员――树立对法律的信仰增进法律信用

法律信用是一国信用的组成部分,法律信用是一国法律及其有效实施的逻辑延伸和必然结果,是法律被严格实施和遵守的“言行一致”的信用度,是通过法的客观运作所不断彰显的实际有效性服从而赢得人们对法律的主观信任感。它强调法律规则通过自身的“言行一致”、“令行禁止”等客观性和确定性来赢得人们内心的确认,也就是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如果法律没有信用,人们就不会相信更不会尊重和遵守法律,法律的应有功能就不会得到发挥而最终只能成为白纸一张而已。法律信用贯穿于法治的各个环节。法律制度的合理与完善是其可能获得民众信任的基本前提,但是对于法律信用的培育而言最重要的还是执法信用。因为法律制度跟人不一样,它们自身不能直接成为信任的目标,从严格意义上讲,只有执法者的行为才能被信任,人们是通过对执法者多次执法活动表露的认可进而对法律产生信任的。因此,执法者尤其是行政执法人员能否率先垂范、严于律己以提高自身的执法素养是民众能否对法律产生信任的关键,直接影响到整个社会的法律信仰能否生成。实践中,我们国家无法可依的局面已经大为改善,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日益凸显,甚至执法人员带头违法。像上海钓鱼执法这样的恶性事件只是目前我国严峻的行政执法形势的冰山一角,现实中执法人员知法犯法、“监守自盗”的现象比比皆是,这是对正义之源头活水的玷污,使法律本身所追求的公平、正义、自由等价值荡然无存,长此以往,结出的必然是法律不被信任进而无法被信仰的恶果。要根本改变政府官员的法律工具主义、法律虚无主义以及官本位等严重违背现代法治精神的错误思想,解决之道就是让官员尤其是行政执法人员建立起对法律一种虔诚的信仰。政府官员对法律要有一种发自内心的真诚的信仰,基于此而对法律产生归属感与依恋感。只有在这种类似于宗教信仰般的法律情感氛围中,法律才能最终找到自身正当性与合理性的真正基础和根源;也只有在这个基础和根源当中,法律才能获得真正的、有社会普遍感召力的神圣性。依法行政就不会仅仅是一句流于表面的 口号 ,而是每个行政人员自觉的行为,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等要求就能得到最彻底的贯彻执行,因为它们不再是一种外在的约束,而是内化为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出发点。

(二)法学研究――应当直面中国的法治实践现实

正如顾培东教授所言:“近些年,中国法学正依循着知识一一 文化 法学的进路前行,法学研究越发成为疏离社会现实而自闭、自洽和价值自证的文化活动。受此影响,中国法学对法治实践的贡献度和影响力正不断减弱。”形成这种状况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中国法治实践并不完全符合法学人对法治的愿望和期待,从而导致一部分法学人放弃对法治实践的关注和参与。中国实行法治的主要难点在于,传统法治理论以及西 方法 治模式中被认为具有普适性的某些原理、原则以及制度遭遇到中国具体国情的挑战。因此,中国法学应当立基于法治的中国因素,直面中国的法治实践,对在中国这片土壤中如何实行法治做出自己的回答,为中国法治的创造性实践提供应有的智慧。 (三)公民――从法律信任到法律信仰

法治秩序的建立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在建立法治秩序的过程中,执法者的行为备受公众关注,也最有可能影响公众的法治观念。执法者严格公正的执法行为,所树立起的不仅仅是执法者的权威和形象,更是法律的权威和形象。当一个执法部门为了私利而“执法”,特别是引诱守法者违法时,社会就会对法律产生强烈的质疑。执法者所影响的不仅仅是这一部门的形象,更影响了法律的形象,动摇了人们心中的法治观念和信心。因此,只有行政执法人员内心对法律保有一种虔诚的信仰、自觉尊重和认同法律,将法律内化为自己的 思维方式 与行为方式,才能真正做到依法行政;而在每一次的执法活动中,就能通过守信效应的彰显而逐步赢得人们内心对法律的肯认,对法律的信任就会在这一过程中不断积累而逐渐地养成。在这一基础上我们才能讲公民法律信仰的问题。因为没有基本的法律信任是不可能奢望法律信仰的。信仰是信用得以强化的必然结果,在人们对一事物毫不怀疑相信的情况下信仰才能得以形成。试想连最起码的信任都没有,怎么可能会产生强烈的信仰认同?所以,在对待公民的法律情感的问题上,我们不能因为法律信仰的重要性而忽视最基本的法律信用的建立;不能混淆强调客观有效性的法律信用与注重主观认同性的法律信仰,而在空洞的理论层面上寻求达到法律信仰的路径。法律信用是生成法律信仰的现实基础,法律信用的建立过程也就是公民对法律信任感不断强化的过程。其实,20世纪90年代以来法学界对法律信仰的考问,很大程度上源于对于现实法律无效的苦恼,与其说是法律“信仰”危机,不如说是法律“信任”危机,这种危机尤其在执法人员枉顾法律、违法行政时体现出来。

由此可见,对于我国目前的现实状况来说,优先重视和解决的应该是法律信用的问题,法律信用问题不解决就不可能达到法律信仰。法律信用的缺失已经成为我国目前法治建设中极为严重的现实问题,严重影响我国法治的进程甚至葬送多年来法治建设的已有成果。试问中国还能经受几次上海钓鱼执法这样的考验?为了一己之私设置圈套陷害守法百姓,为了罚款而罚款。面对这样一种严重滥用公权力的行为,怪不得有网友大呼这哪里是秉公执法,简直就是为了罚款不择手段,是赤裸裸的“权力栽赃”和“公权抢劫”。长此以往,公民如何相信政府、如何相信法律?而在培植公民对法律信任的过程中,国家权力是否合法、公正地行使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一个国家公权力经常被滥用、执法人员带头违法的社会中,公民绝不可能相信进而信仰法律。因此,为了培植公民对法律的信任感,国家公权力必须正常行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这要求执法人员对法律保有一种虔诚的信仰,只有如此,才能从根本上杜绝执法经济的无形吸引、法律工具主义的错误引导,才能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民在对法律信任的基础上,我们才有资格谈论公民法律信仰的问题。在上海钓鱼执法事件中,我们付出的社会成本无疑是巨大的。不仅破坏了法律的严肃与公正、破坏了社会对法治的信仰,而且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撕裂了社会成员间基本的和谐与互信,使社会公德每况愈下,人们的善良、同情、友爱之心被迫穿上了自我保护的盔甲,使社会上的弱者再也得不到人们的同情和帮助。这一事件反映出来的实质在于行政执法人员缺乏对法律的信仰,法律工具主义、法律虚无主义盛行,进而严重影响到普通民众对法律的信任,影响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当务之急是要培育政府官员对法律的信仰,尊重法律,严格依法办事,树立法律的至上地位,从而建立法律信用,增强民众对法律的信任感,在此基础上,全社会的法律信仰才能得以建立,像钓鱼执法等这样的“荒诞”现象才能从根本上杜绝。

摘要:法律移植作为作为一种推进法制现代化发展的主要途径,其重要性和必要性不言而喻。在法律移植中隐含着不同不同文化之间以及传统与现实之间不断碰撞和融合的过程,因此比较分析不同国家与地区间法律文化的差异对更好地完成法律移植这项工程是非常必要的。文章从比较法律文化的必要性入手,进而分析了中西方法律文化的主要差异,最后提出了对当前法律移植工作的几点建议,希望法律移植的顺利进行并最终实现法制现代化发展的目标。

关键词:法律移植 法律文化 比较法学

法律移植作为作为一种推进法制现代化发展的主要途径,其重要性和必要性不言而喻,但法律移植不仅仅是将先进地区的法律移植到落后地区这么简单,它还隐含着不同不同文化之间以及传统与现实之间不断碰撞和融合的过程。因此,在探讨法律移植这一重要论题的过程中,不得不重视不同国家与地区之间的法律传统及法律文化差异,只有在充分认识和仔细分析了不同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异后才有可能顺利进行法律移植并最终实现推进法制现代化发展的目标。

一、为什么要进行法律文化比较

所谓法律移植,正如有的学者所概括的,“ 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和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的法律包括法律概念,技术,规范,原则,制度和法律观念等,使之成为本国法律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木国所用。”但是法律移植并不是简单地引进或者借鉴发达地区的法律就可以高枕无忧了, 反思 我国已经发生的各种法律移植,我们会发现在这种法律运动与发展的活动中有成功也有失败,因此在法律移植过程中对于如何进行移植进行深入的思考与分析是很有必要的。

当前中国所进行的法律移植属于移植中的异体移植,较之于经济文化政治处于相同或基本相同阶段和发展水平的国家或地区间的法律的相互借鉴吸,以致融合与趋同,如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间的法律技术的借鉴,我国作为一个落后的发展中国家直接采纳移植发达国家或地区的法律,难度显然要大得多。原有的法律制度解体后,新建立的法律制度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观念上的不认同,使法的效力难以实现,有的法律制度受到质疑,有的法律制度甚至受到抵制。面对这样的困境,不少学者提出要重视本土资源,尊重我们原有的传统与习惯法。但是在关于探寻本土资源的这条道路上,同样困难重重。在如何界定传统与习惯的问题上至今还有很多争议,而将习惯与传统坚持到什么程度也是值得探讨的。因而法律移植方而困扰最大的便是:一方面,认识到必须注意本土资源;另一方面又不能从本土资源找到一个合适的切人点,全盘移植西化的道路又走不通,因而无所适从。在面对这样的困境时,我们不可能选择逃避或放弃,虽然不可能达到移植进来的法律与我们原有的社会环境完全融合,但是努力缩小这种差距是大有可能的。要做到这一点,最先决性的条件就是要充分了解法律在我国的和国外的发展历程和当前状态,在这其中法律文化又是最具有代表性的一个领域,因此,法律文化比较是我国进行法律移植必不可少的一个步骤。

二、中西法律文化比较

1、伦理化的中国法律文化

所谓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并不是说中国法律的全部规范为伦理,而是强调儒家的伦理原则支配和规范着法的发展,儒家的伦理精神渗透了法的全部内容。在青铜时代,法律与宗教伦理并无严格区别,至春秋战国时期,法律与宗教伦理有了一定的分离,但从西汉开始,法律与伦理之间又开始融合,之后儒家的原则和精神逐渐影响着法律的演进与发展,到隋唐使中国法律彻底伦理化,这一情形一直到清末都未变化。中国传统法律伦理化的影响极其广泛,我们可以再传统中国法律文化的各个领域中观察到它的表现,也可以在每一部法典甚至每一法律条文中,体察到伦理精神和原则的渗透。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具体表现为四个方面:第一,在国家政治领域表现为君权至上和中央集权,从北宋开始这种趋势不断加强并于明清到达顶点。第二,在家族与社会领域表现为族权与父权的延伸和扩张,在传统中国社会,无论是国法还是民间习惯法都给予这两项权利特殊的保护。第三,在经济财产方面,传统法律遵循礼的要求强调重义轻利,往往将对私人财产的保护置于公益及道德之后。第四,在人们的社会地位和生活方面,传统法律依据儒家理论,竭力维护等级特权制度。伦理化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特定政治、经济、文化以及历史传统等条件综合作用所形成的,这种文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当时社会的发展,是传统中国社会中合理又合适的一部分。同时还有一点我们不能不注意到,传统的中国法律走的是一条兼具理性和人文色彩的道路,虽然以现代观念来看,它对人性的扼杀是无可置疑的,但是传统中国法律中“仁”的因素,如对老弱病残妇幼者实行怜悯的规定,对死刑特别慎重的会审制度等,这对机械化和功利化的现代社会及其法制来说,未尝没有一点积极的启发意义。

2、带有宗教性的西方法律文化

在西方,宗教对法律有着深刻的影响,然而这种影响不论是在深度上还是在广度上都不能与中国法律受到儒家伦理的影响相提并论。因此,相对于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西方法律只是具有宗教性,而没有达到宗教化的程度。这里所说的宗教指的是____,它是唯一一个对整个西方法律产生巨大影响的宗教。所以,西方法律的宗教性实际上是有关基督____方法律的影响问题。

关于____对西方法律文化的影响,沃克是这样论述的,“这种影响至少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第一,它对自然法的理论产生了影响;第二,直接提供经过整理,并已付诸实施的行为规则;第三,强化伦理原则和提出一些基本依据,以支持国家制定法或普通法的规则;第四,在人道主义方面影响法律,包括强调个人的价值,对家庭成员及 儿童 的保护、生命的神圣性等;第五,证明和强调对道德标准、诚实观念、良好的信仰、公正及其他方面的支持。”除此之外,基督____是西方国家的国教或主要宗教,大多数立法者、法官和法学家已普遍接受和持有新教的信仰,其普遍观念,如个人的价值、尊重人格等,对西方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已产生相当的影响。还有,在近代西方法律学校的建立、法学 教育 和研究的兴起与传播方面,也发挥了不小的作用。

三、比较法律文化对法律移植的启示

在比较了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后,如何才能在今后的法律移植工作中保证移植的效果呢?下面,将法律移植过程中应当注意的方 面试 论如下:

首先, 法律的移植是法律原则的移植。原则, 拉丁文为语意为开始, 起源, 基础。法律原则指构成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基础性的原理和准则。它分为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政策性原则与国家的实际相关。公理性原则是从社会关系的本质中产生出来的, 并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从而被奉为法律之准则的公理。它是各种不同性质法律之间得以沟通并以之得以实现认同的文化因素的核心。较之于移植适应特定生活习惯及社会背景的法律规则, 从而对木土社会进行削足适履的改造与整合而言, 原则的移植更有利于维护法律体系的稳定性一致性, 更有利于弥补法律的漏洞, 起到提纲挚领的作用。同时, 原则确立后, 新的规则与制度得以因此建立, 从社会实际出发, 它的成果与效力都是可取的。

其次, 从技术层而考虑, 移植法律概念的接受,有一个表达方式的转化过程。即由一种语言思维方式想另一种语言思维方式的转变。要达到精神层而的认同, 首先必须在技术层面应以本民族的语言方式表达出来。用本民族已经有的概念经输人新的内容而表达新的内涵是文化吸收的重要途径。法律术语的翻译固然应该严谨, 但生硬到连专业人士都搞不懂的话, 其效果可想而知。正如语义分析法学派所认为的, 对概念的提炼, 阐述, 通过分析其要素, 结构, 语源, 语境, 语脉, 从中央到地方寻求合理的符合时代精神的民族文化的能使人们形成共识与可接受的意义。只有这样,才有肯能个将移植来的法律内化为我国文化的一部分。

再者, 法律的移植应处理好与 传统文化 的关系。尽管对于文化及法律文化并没有一个通行的说法,但有一点可以确定, 即它对于民族心理的形成与维系具有巨大的作用, 产生重要的影响。它的改变过程是自然演进的。时至今日, 宗教在西方社会仍其有重要影响。法庭作证是手按圣经并不是形式, 而是基于一种信仰。比较而言, 我们对自己的传统的态度是不明智的。儒家思想把道德置之法律之上, 对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但无论如何不能否认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密切关系。对于传统道德文化应采取批判地继承的态度, 取其精华, 弃其糟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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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五十个州和联邦政府均有各自的刑法典,每一部与其他五十部皆不相同。但是,三分之二的刑法典都以美国法学会的《模范刑法典》为蓝本。《模范刑法典》反映了当前美国刑法之状况,这令其他任何一部刑法典都难望其项背。 在过去的二十年里,美国实体刑法经历了广泛的修订与法典化运动。1962年完成的美国法学会 《模范刑法典》在这期间发挥了重要作用。可以说,绝大多数州法律的制定全都受到了《模范刑法典》所采取立场的影响。美国法学会制作《模范刑法典》的目标也正是促进立法过程并协助其实施。最初公布的《模范刑法典》仅包括十三部《暂行草案》、初期《最终草案》和全部法典的《正式建议草案》)。由于需求量很大,它经常被重印。考虑到在过去十年间法典注释部分做了适当更新,美国法学会最初的设想是公布一个深入的最终版本。然而,该工作被推迟,因为一项更艰巨的工程得到了支持——修订和扩充释义,以探究和反映立法和司法部门对《模范刑法典》的广泛回应。我们可以发现《模范刑法典》的一般性规则所处理的刑法问题更多更广。近年来,这些规则在大量立法和司法活动中取得的认同正体现了《模范刑法典》的重大成就。在法典释义修订期间,公布一部最终的、正式的《模范刑法典》完整条文显得很重要。因此本卷目的便系于此。在本卷中,建议的正文均伴有简要注释,以及修订后的释义的参照卷次和页码,在那里可找到相应的详细解释。《模范刑法典》的正文经过了理事会和年会全体成员十年之久的审议,而注释和释义则是报告人员的工作成果。

中日民间科技对比论文发表

中日两国是一衣带水的邻邦,也都是世界上有重要影响的国家,两国人民世世代代友好下去,既符合两国的根本利益,也是亚太地区和世界和平与繁荣的需要。两国政府及各界人士看待和处理中日关系,都应从这个基本立场出发,在《中日联合声明》、《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中日联合宣言》三个政治文件的基础上,本着“以史为鉴、面向未来”的精神,致力于稳定、改善和发展中日关系。 日本是中国的近邻,彼此间有着充分的利益交融,在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这一趋势将进一步发展。友好相处,合作双赢,是符合中日两国根本利益的唯一正确选择。在当前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下,继续本着“以史为鉴、面向未来”的精神,实现中日关系的健康稳定发展,对中日两国都具有重要意义。 30多年来,中日经贸关系持续快速发展,双方已互为重要合作伙伴,相互依存日益加深。2004年中日贸易额达1678亿美元,与中美贸易、中欧贸易呈三足鼎立之势。同时,截至2004年底,日本累计对华投资协议金额达666亿美元,成为中国最主要的外资来源。中日两国在推进东亚区域合作,和平解决朝核问题等地区和国际事务中也保持了协调与合作。作为中日关系得以恢复和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动力,民间友好往来是中日关系独特的传统优势。两国年人员往来已由邦交正常化之初的不足1万人次发展到435万人次。两国间的友好城市已发展到226对。每周飞行于两国之间的各种航班多达500架次。 但是,随着近年来日本大国意识的膨胀,右翼政治势力愈加活跃,日方在历史、台湾等问题上大开倒车,不仅一再刺激中国人民的感情,而且失信于中国人民,致使中日关系出现当前复杂局面,这样的结果不利于日本,也不利于中国。 日本在战后未能彻底清算军国主义者所犯下的侵略罪行,也没有对年轻一代进行正确、全面的历史教育。因此,日本国内一直存在否认和美化侵略历史的社会土壤,右翼势力不时跳出来否认侵略历史,美化侵略战争,而日本政府则以种种借口,采取包庇纵容的态度。随着近年来日本社会思潮的右倾化,日本在历史问题上的消极倾向更趋突出。最近再次发生的历史教科书问题的实质就在于日本不能正确认识和对待日本军国主义的侵略历史,不能以正确的历史观教育年轻一代。日本政府的这种倒行逆施只能破坏包括中日关系在内的它与亚洲邻国的关系,有损它在亚洲及世界各国人民心中的形象。 早在1972年中日邦交正常化时,周恩来总理就曾明确指出,日本军国主义发动的侵华战争给中国人民带来了深重灾难,日本人民也深受其害。因此,中日两国都应采取向前看的态度,积极发展中日友好事业,致力于维护两国关系的健康发展。 在中日两国两千多年的交往史中,既有密切的现实联系,又有历史的恩怨,两国关系中的曲折变迁对各自国运兴衰都产生过重要影响,也都证明了中日两国“和则两利,斗则两伤”这一亘古不变的道理。 如何看待中日关系?? 我认为要全面地去看代日本!大和民族的日本军国主义曾经给中华民族带来了深重灾难,而且现在的极右翼势力十分顽固拒不承认战争罪行也令我们非常愤慨。但我们也不应只看到日本的这一方面,虽然在我心中一样地瞧不起或者愤恨这个死不认错的民族,但全面地看日本人也不是一无是处。 日本人能够从其军国主义发动的侵略战争带来的灾害中迅速崛起成为亚洲四小龙,自然有其民族的可贵之处,他们一样有其艰难困苦和勤劳善良的一面,也有其忍辱负重改革自新的一面。随着其社会经济科技的进步,他们虽说自以为何等地优越或者何等地自负,但从来没有放弃向先进的科技、先进的文化学习,而且日本人还有一个特点就是比较团结注重集体荣誉感。 这些说多了也许让人觉得我如何崇拜日本,其实我认为每一民族都不应自高自大,都应该取其他民族的长处以及优秀的素质为我所用。我们一样,日本也一样。日本的科学技术值得我们学习、日本的现代化管理经验也值得我们借鉴,现在日本与我们的贸易已相当大,我们的文字及礼仪日本人不是多年以前就一样借鉴和吸收吗? 我们同样不能否定日本科技在很多方面都比中国进步,同样不能否定日本的经济实力比我们现在要强,承认这些也没什么可耻,因为我们相信总有一天我们会超过日本,总有一天会让日本人感到惭愧---为他们曾经所做的一切而惭愧。我们自然不能接受一些日本人给我们近似侮辱的举动,但我们知道发愤图强,一个能够面对自己包容一切的民族、一个能够面向未来不断进取的民族会有更多理由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经济硬实力中国更强,中国对外依存能力要低于日本;至于经济软实力毋庸置疑日本绝对领先中国(说个笑话:中国抵制日货可以上街砸日系车,日本愤青抵制中国,跑到大街上竟找不到华系车或者华系数码产品砸)科技方面日本领先于中国,但是,在我们抱怨的时候我们也应学会反思,人才流失是中国不得不提起的伤痛军事实力这个不容易说,因为中日军事博弈不单单是这两个国家的事,如果非要说的话,我觉得陆军中国有优势,海军,空军装备不如日本精悍。此外我要补充下,如果你连一个国家的大门都进不去,那么其实有再强大的陆军也无济于事

经济上日本人均收入比中国人均高的不止一大块,如果中国要开战的话粗略估计要花费60个亿(个人)美金,为什么呢?进行战争一定不要在中国领土内,如果在中国境内,首先遭到攻击的一定是沿海城市(毕竟日本是岛国)众所周知,中国国民经济大部分都在沿海一带,战争纵然是胜利了,结果也是灾难性的。加上烈士抚恤金和一些装备的费用这些还是保守估计。军事上中国科技不如日本,在电子信息战和一些高端科技的应用上我们做的还不到位,当然有人说我国的陆军是最强的,我们来分析一下,中国陆军为什么强大?有很多因素,但是有一个最重要的因素就是人多。中国陆军完全是考人命填出来的,悍不畏死。战争不是那么简单的。如果真的和日本开战,要么不打,要打就要把损失降到最低 。中国的核武器属于威慑性的,中国早有申明就核武器问题做出过声明,如果使用核武器,那就不会是日本和中国的问题,进而演变成世界大战。海军潜艇中国应该是世界上最多的,这方面绝对占优势(纯手打)

经济、科技、陆军和空军我就不用说了,高下立判。 我主要说一下海军方面比较突出的对比: 如果中日发生军事冲突,很有可能是以海军和空军力量为中心的局部冲突。从海军的情况来看,在舰艇数量方面,中国东海舰队远远多于日本第2护卫队群,但在各种电子机器等舰艇性能方面则是日本领先。据悉,中国东海舰队有30多艘3000吨级以上驱逐舰,而日本第2护卫队群包括2艘宙斯盾驱逐舰在内仅有8艘驱逐舰。在东海舰队的舰艇中,从俄罗斯进口的8000吨级现代级驱逐舰具备被称为美国航母杀手的SUNBURN 超音速反舰巡航导弹等的攻击力。虽然日本宙斯盾驱逐舰在探测能力方面要优越于中国新型舰艇,但对舰导弹(鱼叉)的射程却在150公里以内,不如中国部分新型导弹。据悉,在东海舰队还部署了从俄罗斯进口的4至6艘基洛级潜艇,但日本的新型潜艇性能比中国领先。

中西方内阁对比论文发表

英国的内阁制是由首相总负责,各部部长由首相任命,然后对老百姓负责。首相一般是执政党,也就是选举中获胜的党推选出来,而在野党也可以去担任部长。中国的国务院总理是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而各部部长是由全国人大任命的。

中国的内阁制在最初的时候只是皇帝秘书性质的机构,但很快到了大明宣德朝时期权力开始上升(三杨辅政),虽有大明正统朝末年的反复,但到了大明成化、弘治朝之际,内阁制已经成为足以对抗皇权的文官政府代表。大明正德朝浪漫好战,却因为有杨廷和等阁老主撑内阁未成大乱,经过大明嘉靖、隆庆朝的发展,大明万历朝早期应该是内阁权力极盛的时期,张居正改革让内阁成为政府运转的中枢,他的实际上已经接近于现代首相的地位。 而西方的内阁制度严格说来应称之为『国会制』或『议会内阁制』。议会内阁制是以议会(国会)为权力核心,行政系统受议会的节制,行政权与立法权合一,政府(内阁)则对议会负责。而且不同于总统制的制衡(check and balances)理念,议会内阁制的基本原则是责任政府(responsible government)不但个别之阁员需对议会负责,内阁整体亦需对议会负责。如果议会对某位阁员或整体内阁不信任,个别阁员或整体内阁便需要辞职以示负责。

不一样的 明朝内阁无直接权力手下无直系下属 从理论上是不会位高震主架空皇帝(朱元璋这样想) 而君主立宪是法律上架空王室

明代的内阁制度在宣宗时期是最完善的,是基于君主制的议政制度,内阁虽然有权否决皇帝的决定,但是会受到司礼监的牵制,司礼监基本是向皇帝负责的,并且内阁阁员是皇帝批准选定的,都是科举中的高顺位选手,虽然结党,说到底也是代表统治阶级的利益。西方议会制是基于君主立宪制制度的,皇帝是被架空的,议员的来源也更为广泛,可代表更广泛的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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