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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委员会论文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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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委员会论文发表时间

中科院明确“三禁止四不得”学术论著署名行为

中科院明确“三禁止四不得”学术论著署名行为,不久前,中国科学院科研道德委员会列出了七类学术论著署名负面行为。中科院明确“三禁止四不得”学术论著署名行为。

中国科学院科研道德委员会日前发布《关于规范学术论著署名问题负面行为清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列出7类学术论著署名负面行为,再次强调“不得侵害直接实施科学实验的研究生的基本署名权,不得为均衡其他非学术利益而随意调整学生的署名及其署名位置。”

这是中科院继2018年发布《关于在学术论文署名中常见问题或错误的诚信提醒》之后,再次为倡导在科研实践中的诚实守信行为,向中科院全院发布学术论文署名规范。

《通知》提到的负面行为清单内容包括:禁止冒用作者署名、虚构作者署名。禁止无实质性贡献的人员参与署名。禁止荣誉性、馈赠性、利益交换性署名或夹带署名。禁止未经所有作者一致同意就确定署名顺序(学科和期刊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侵害直接实施科学实验的研究生的基本署名权。不得为均衡其他非学术利益而随意调整学生的署名及其署名位置等。

《通知》明确,为落实“零容忍”要求,中科院科研人员出现清单所列行为时,将由相应第一责任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调查,并根据具体事实和相关情节予以认定和处理,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终身追责。

日前,中国科学院科研道德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规范学术论著署名问题负面行为清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列出了七类学术论著署名负面行为。

负面行为清单内容包括:禁止冒用作者署名、虚构作者署名;禁止无实质性贡献的人员参与署名,禁止荣誉性、馈赠性、利益交换性署名或夹带署名;禁止未经所有作者一致同意就确定署名顺序(学科和期刊另有规定的除外),论著被期刊编辑部通知接收后,所有作者不得再任意修改署名顺序;不得违反署名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时的必要性原则而罗列过多的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也不得因为有多个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而拒绝承担对整篇论文的责任;不得因作者所属机构变化而随意变更论著工作主要完成机构,不得虚构、伪造作者所属机构,不得把论著非完成机构作为署名单位;不得使用非正式联系方式作为论著作者的`联系方式,例如使用公众邮箱等社会通讯方式作为联系方式;不得故意排斥有重要贡献的科研工作者参与署名。不得侵害直接实施科学实验的研究生的基本署名权,不得为均衡其他非学术利益而随意调整学生的署名及其署名位置。

通知同时指出,中科院科研人员出现清单所列行为时,将由相应第一责任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调查,并根据具体事实和相关情节予以认定和处理,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终身追责。

这是中科院继2018年发布《关于在学术论文署名中常见问题或错误的诚信提醒》之后,再度为倡导在科研实践中的诚实守信行为,而向中科院全院发布的学术论文署名规范。

身为研究生,辛辛苦苦做了几年实验,最后的成果却与自己无关;与导师合作课题,从头到尾出工出力,到头来却连名字都无法出现……一直以来,种种侵害学生学术署名权益的现象,都是不少高校研究生心中的“隐痛”。在“导师-学生”这组二元关系中,学生往往居于弱势。个别品行不端的导师,把学生当成免费的“学术外包工”。受其影响的学生往往缺乏有效维权途径,甚至因为害怕在毕业、求职中被“穿小鞋”而保持沉默。

2月18日,据《中国青年报》报道,记者从中国科学院获悉,该院科研道德委员会日前发布了《关于规范学术论著署名问题负面行为清单的通知》。《通知》列出7类学术论著署名负面行为,其中第7条专门针对侵犯学生署名权的行为作出了规范。《通知》要求:中科院科研人员“不得侵害直接实施科学实验的研究生的基本署名权”“不得为均衡其他非学术利益而随意调整学生的署名及其署名位置”。一旦有人出现负面清单所列行为,将由相应责任单位开展调查,根据具体事实和相关情节予以认定处理,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终身追责。

作为中国自然科学最高学术机构,中科院出台的规定,虽然只能约束归其管理的科研人员,但对中国学术共同体无疑具有一定的引领意义。侵害学生署名权能被专门列入学术论著署名问题负面清单,并强调“终身追责”,说明在中科院看来,这不是无足轻重的小事,而是严重的学术不端。

科研体系中,在校研究生人数虽多,但经验、学识普遍有待磨砺,将来也未必会留在学术圈里,其贡献占比也许有限。但是,即便学生干的只是重复实验、搜集资料、整理文献之类的“力气活”,他们的智识劳动成果也应得到充分尊重。对一篇论文、一部专著、一个项目而言,哪怕再小的贡献,都理当被尊重、被认可。

那些侵犯学生署名权的导师,要么是蓄意要把学生的功劳据为己有,要么是根本不把学生的贡献当一回事。前者的本质与剽窃无异,而后者则充满了导师因手握权力而产生的傲慢。不论出于何种动机,这种行为都应受到学术共同体的一致唾弃。由各个学术机构出面,主动表明严惩不贷、追责到底的态度,不仅能对科研人员形成震慑,压住别有用心者的念头,也能鼓励那些受到侵害的学生勇敢站出来,采取行动积极维权。

在一些情况下,能否在特定学术成果中署名,可能关系到研究生的前途去向,也可能对其经济利益有较大影响。这时,如何为学生署名、如何确定署名顺序,绝不是随口一说就能糊弄过去的事。也有一些时候,学生与特定作品没有太多利益牵涉,但即便如此,能否堂堂正正地在学术成果中署上自己的名字,依然关乎学生的人格与尊严。为了保护学生的实际利益,加强对学生署名权的保障意义重大。如今,中科院出台规定,对此作出明确规范,各大学术机构不妨适时跟进,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无年限要求,但字数不少于3000字。

职称评审材料清单要求:《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表》、附件表;正表中主要工作业绩一栏要填写详细、具体;上一年度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专业论文和业务工作总结。专业论文要求:必须亲自撰写,不得抄袭;要结合本人工作和岗位实际;字数不少于3000字。

业务工作总结要求:要把自己工作的经历写清楚;要把负责或参与的主要项目写清楚;要把发表的论文或取得了哪些主要成果、奖励写清楚;字数不少于1500字。交验毕业证、初级职称证原件等;《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能力测试合格证》;其它能反映本人工作能力和重要业绩的相关材料。

扩展资料:

职称评审要求规定:

1、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符合相应系列或专业、相应级别职称评审申报条件。

2、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以适当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

3、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负责受理评审范围内各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申报材料不完整、不规范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职称评审

须先评中级工程师,中级职称获取整5年(在此期间可以准备发表一定数量的论文),国家核心期刊已发表论文2-5篇,最好是有科研成果或发明专利等,具体要求可到当地人事部门负责职称申报材料的部门咨询。

评高工职称,只要你文章发表的期刊是3年内的都是有效的,建议你最好提前一年或者半年就着手处理此事,以避免万一出现什么意外,文章没有顺利出刊,而耽搁你的职称评定。至于什么时间上越近越好的说法是没有的,高级工程师的职称发表在省级或者国家级的期刊上面足以满足评职称的要求的,(其实发表省级期刊就行了),本人从事这个行业的,对这比较了解,楼主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追问哦。(对你有帮助的话,记得采纳哦.....)

道德委员会论文发表

多参考一下优秀的专业论文,像临床医学进展中就有很多这方面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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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院明确“三禁止四不得”学术论著署名行为

中科院明确“三禁止四不得”学术论著署名行为,不久前,中国科学院科研道德委员会列出了七类学术论著署名负面行为。中科院明确“三禁止四不得”学术论著署名行为。

中国科学院科研道德委员会日前发布《关于规范学术论著署名问题负面行为清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列出7类学术论著署名负面行为,再次强调“不得侵害直接实施科学实验的研究生的基本署名权,不得为均衡其他非学术利益而随意调整学生的署名及其署名位置。”

这是中科院继2018年发布《关于在学术论文署名中常见问题或错误的诚信提醒》之后,再次为倡导在科研实践中的诚实守信行为,向中科院全院发布学术论文署名规范。

《通知》提到的负面行为清单内容包括:禁止冒用作者署名、虚构作者署名。禁止无实质性贡献的人员参与署名。禁止荣誉性、馈赠性、利益交换性署名或夹带署名。禁止未经所有作者一致同意就确定署名顺序(学科和期刊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侵害直接实施科学实验的研究生的基本署名权。不得为均衡其他非学术利益而随意调整学生的署名及其署名位置等。

《通知》明确,为落实“零容忍”要求,中科院科研人员出现清单所列行为时,将由相应第一责任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调查,并根据具体事实和相关情节予以认定和处理,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终身追责。

日前,中国科学院科研道德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规范学术论著署名问题负面行为清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列出了七类学术论著署名负面行为。

负面行为清单内容包括:禁止冒用作者署名、虚构作者署名;禁止无实质性贡献的人员参与署名,禁止荣誉性、馈赠性、利益交换性署名或夹带署名;禁止未经所有作者一致同意就确定署名顺序(学科和期刊另有规定的除外),论著被期刊编辑部通知接收后,所有作者不得再任意修改署名顺序;不得违反署名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时的必要性原则而罗列过多的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也不得因为有多个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而拒绝承担对整篇论文的责任;不得因作者所属机构变化而随意变更论著工作主要完成机构,不得虚构、伪造作者所属机构,不得把论著非完成机构作为署名单位;不得使用非正式联系方式作为论著作者的`联系方式,例如使用公众邮箱等社会通讯方式作为联系方式;不得故意排斥有重要贡献的科研工作者参与署名。不得侵害直接实施科学实验的研究生的基本署名权,不得为均衡其他非学术利益而随意调整学生的署名及其署名位置。

通知同时指出,中科院科研人员出现清单所列行为时,将由相应第一责任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调查,并根据具体事实和相关情节予以认定和处理,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终身追责。

这是中科院继2018年发布《关于在学术论文署名中常见问题或错误的诚信提醒》之后,再度为倡导在科研实践中的诚实守信行为,而向中科院全院发布的学术论文署名规范。

身为研究生,辛辛苦苦做了几年实验,最后的成果却与自己无关;与导师合作课题,从头到尾出工出力,到头来却连名字都无法出现……一直以来,种种侵害学生学术署名权益的现象,都是不少高校研究生心中的“隐痛”。在“导师-学生”这组二元关系中,学生往往居于弱势。个别品行不端的导师,把学生当成免费的“学术外包工”。受其影响的学生往往缺乏有效维权途径,甚至因为害怕在毕业、求职中被“穿小鞋”而保持沉默。

2月18日,据《中国青年报》报道,记者从中国科学院获悉,该院科研道德委员会日前发布了《关于规范学术论著署名问题负面行为清单的通知》。《通知》列出7类学术论著署名负面行为,其中第7条专门针对侵犯学生署名权的行为作出了规范。《通知》要求:中科院科研人员“不得侵害直接实施科学实验的研究生的基本署名权”“不得为均衡其他非学术利益而随意调整学生的署名及其署名位置”。一旦有人出现负面清单所列行为,将由相应责任单位开展调查,根据具体事实和相关情节予以认定处理,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终身追责。

作为中国自然科学最高学术机构,中科院出台的规定,虽然只能约束归其管理的科研人员,但对中国学术共同体无疑具有一定的引领意义。侵害学生署名权能被专门列入学术论著署名问题负面清单,并强调“终身追责”,说明在中科院看来,这不是无足轻重的小事,而是严重的学术不端。

科研体系中,在校研究生人数虽多,但经验、学识普遍有待磨砺,将来也未必会留在学术圈里,其贡献占比也许有限。但是,即便学生干的只是重复实验、搜集资料、整理文献之类的“力气活”,他们的智识劳动成果也应得到充分尊重。对一篇论文、一部专著、一个项目而言,哪怕再小的贡献,都理当被尊重、被认可。

那些侵犯学生署名权的导师,要么是蓄意要把学生的功劳据为己有,要么是根本不把学生的贡献当一回事。前者的本质与剽窃无异,而后者则充满了导师因手握权力而产生的傲慢。不论出于何种动机,这种行为都应受到学术共同体的一致唾弃。由各个学术机构出面,主动表明严惩不贷、追责到底的态度,不仅能对科研人员形成震慑,压住别有用心者的念头,也能鼓励那些受到侵害的学生勇敢站出来,采取行动积极维权。

在一些情况下,能否在特定学术成果中署名,可能关系到研究生的前途去向,也可能对其经济利益有较大影响。这时,如何为学生署名、如何确定署名顺序,绝不是随口一说就能糊弄过去的事。也有一些时候,学生与特定作品没有太多利益牵涉,但即便如此,能否堂堂正正地在学术成果中署上自己的名字,依然关乎学生的人格与尊严。为了保护学生的实际利益,加强对学生署名权的保障意义重大。如今,中科院出台规定,对此作出明确规范,各大学术机构不妨适时跟进,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在发现论文有缺陷后将其“召回”,本应是学术界的“常规动作”,而不应是例外。

近日,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官网刊出知名学者裘锡圭先生一篇文章——大河口西周墓地2002号墓出土盤盉铭文解释,宣布自己于2012年发表的论文《翼城大河口西周墓地出土鸟形盉铭文解释》“所论全误”,“拙文可谓毫无是处,自应作废,以后编文集也不收入。”

裘锡圭先生已入耄耋之年,他曾先后独立或参与著述的书籍有《文字学概要》《古文字论集》等,是国内古文字方面的方家,在甲骨文、金文、战国义字(货币、陶文、盟书、玺文)和简帛文书等方面,都有精深造诣。

对于这样一位学术造诣颇深的学者来说,主动承认错误会被认为,无异于自打耳光、自己给自己难看的行为。也因此,在不少人的认知里,裘锡圭的做法显得有些“另类”,却是学术界理应保有的气场。

或许有人会说,正因为裘锡圭已经80多岁了,不管他怎么做都是无伤大雅的,更何况,主动承认错误在很多人的认知里,这实际上是有利于塑造一个学者高大形象的行为。但就算如此,在国内学界,主动承认错误的现象还是少见,尤其是一旦涉及自身的错误时。

今年4月,中国科学院道德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在学术论文署名中常见问题或错误的诚信提醒》指出,“在论文发表后,如果发现文章的缺陷或相关研究过程中有违背科研规范的行为,作者应主动声明更正或要求撤回稿件。”或许,这正是对当下“自我纠错”“主动认错”学术氛围不太浓厚的回应。

形成今天这个局面背后的原因,自然是“主动认错”可能带来的一系列连锁反应。除了可能导致课题经费被收回、支撑职级晋升等受影响外,还可能会被人借机贬损,承受某些舆论压力:此人学术研究不严谨、不堪重用等,即便不在舆论场中形成漩涡,在所在学术单位也可能形成风闻,让主动承认错误的学者“吃不了兜着走”。

学术研究自是一项严谨而科学的工作,但在一定时期内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事实出现偏差,也是一个正常现象。裘锡圭先生所做的考古研究工作,在某个考证阶段的学术成果文章出现问题更属正常,但据此而知错不究、有错不认,则是不正常的现象。故此,对于学术研究出错也理应多些宽容。

回头再来看裘锡圭先生,不傲居于在学术圈中的显赫地位而敢于认错,这个举动自然因为罕见而显得弥足珍贵。但说到底,这本应是学术界的“常规动作”,而不应是“以稀为贵”的孤例。

来源:新京报

发表论文时伦理委员会批准

还怕个毛隐私问题,能让这么知名的医学杂志提及,是你这辈子的荣幸。

需要。1、这是因为,研究会对实验对象的权益、隐私和安全等方面产生影响。在一些国家或地区,从事人类和动物研究必须符合伦理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获取知情同意、保护个人隐私和保证研究行为的道德性等。2、另外,发表论文时,许多期刊要求作者提交知情同意书或伦理审查委员会批准文件,以证明研究已经获得了适当的伦理许可和知情同意。

河南政协委员论文发表时间

第一条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使这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暂行规定》和《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们多年来的实践,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人大代表对国家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是法律赋予的职权,也是代表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形式之一。政协委员提出提案,是人民政协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职能作用的一个重要方面。认真办好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密切政府同群众的联系,改进政府工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承办的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必须严肃对待,认真办理,及时答复。第三条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都有承办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的责任。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办理上级和本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和提案;(二)负责办理上级和本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考察意见、举报和来信;(三)负责组织指导和检查督促下级机关、单位的办理工作。第四条办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把办理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参与一些重大问题的研究处理,要确定一位领导同志分管这项工作,负责部署、交办和审查把关。要确定一位秘书长或办公厅(室)主任加强具体领导。办公厅(室)应指定人员切实负责组织、协调做好管理工作。上级政府要加强对下级政府办理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建立起系统的工作体系和网络,加强上下级政府之间、政府与部门之间的联系,加强政府与人大、政协之间的联系,搞好组织协调。第五条办理工作的基本标准和基本原则。基本标准是:积极解决建议、提案所提问题,认真做好答复,达到代表、委员满意或谅解。基本原则是:(一)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解决问题。在调查研究弄清情况的基础上,凡是应该而且有条件解决的,要抓紧解决;因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的,要纳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需要请示上级或与其他部门研究解决的,要积极请示、抓紧协商解决;需要由下级部门具体办理的,要通知下级部门办理,并直接同代表、委员联系;确实不便采纳或不宜解决的问题,要实事求是地解释清楚。(二)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这是办理建议、提案的依据。凡是符合方针政策的问题要坚决落实,不符合的不能违反政策。对超出现行政策规定,但确有道理和实际意义的意见,应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在办理中要注意宣传党和国家的政策。(三)注重实际效果。凡是答复办的事情要狠抓落实,一定要实实在在地解决问题,千方百计保证兑现。同时要注重举一反三,使同样的问题都能得到解决,收到更大的效果。第六条办理工作程序。一、交办。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承办的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由办公厅(室)按照分级负责、业务归口的原则交有关部门办理。可以召开会议交办,也可以发文交办,力求做到及时、准确。二、承办。承办部门接到建议、提案后,要认真清点、登记。应由本部门承办的,经领导审批后,明确专人办理。若有不属本部门业务范围的,要及时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经同意后退回。未经同意不得自行退回或转送其他部门。退回的时间,自收到之日起,不得超过十五天。人大、政协开会期间,由议案组、提案组直接交办的时限性强的建议、提案,承办部门要作为急件办理,并作出答复。三、催办。为了按期完成承办任务,交办机关要加强与承办部门的联系,采取电话询问、重点检查、小型座谈、个别汇报、通报办理进度等方式,进行查办催办,督促落实。四、审查。承办部门对建议、提案的办理结果和答复函,要层层认真审查,保证质量。部门主管领导同志要严格把关,署名签发。五、答复。省政府交由各部门及各市、地承办的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包括举报和来信),承办部门要将办理结果写出答复意见报省政府办公厅,由省政府办公厅行文答复代表、委员和抄报国务院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或全国政协办公厅;省政府各部门和市、地承办的省人大代表建议(包括视察建议、来信)和省政协委员提案(包括举报和来信),办理结果,由省政府各部门、市政府、地区行署行文答复代表、委员和抄报省政府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或省政协办公厅。市、县(区)政府答复本级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行文,可参照上述精神办理。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建议、提案,办理结果由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共同答复,或商定意见后由主办部门答复;分别办理的,由各承办部门分别答复。内容相同的建议、提案可以并案答复,但只限于同级的建议与建议(包括建议处理的议案)、提案与提案的合并。联名提出的建议、提案,要逐人答复,并写全代表、委员姓名。对所提问题要逐条答复清楚,不得遗漏或回避。需要向上级请示或反映的问题,要在请示、反映后再行文答复,不得未办先复或以请示代替答复。办理建议、提案的时限,一般规定为三个月,承办部门要坚持办完一件,答复一件,务于限期内全部办完。个别情况复杂限期内无法办理结束的,应先作简复,待有结果后再正式答复。向代表、委员答复办理结果要严肃认真,做到内容真实、明确、具体,文字朴实、精练、易懂,用语恭谨、诚恳,书写格式符合规定,并编号打印、加盖公章。承办部门要在答复件首页的右上角标明办理结果,所提问题已解决或基本解决的,用“甲”标明;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用“乙”标明;因条件限制暂不能解决的,用“丙”标明;不宜解决或留作参考的用“丁”标明。六、复查和检查。承办部门在年度办理工作完成后,要进行一次复查。对问题尚未落实的要抓紧落实;发现原办理答复欠妥的要主动再办、再复;由于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原答复意见难以兑现的,要向代表、委员说明情况。政府办公厅(室)要负责检查承办部门的办理结果,除随时检查外,还要会同本级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政协办公厅(室)有选择地对一些建议、提案的办理结果或部门的办理工作进行检查,亦可征询部分代表、委员对办理结果的意见。发现办理不符合要求或代表、委员不满意的,要查明原因,通知原承办部门重办或补办,并再行答复。七、总结。承办部门在搞好复查的基础上,要认真进行总结。承办建议、提案分别在十件以上的,在办完的一个月内向交办机关写出总结报告。各级政府对本级人大代表建议的办理情况,向人大常委会做书面报告。

有的。河南省政协委员的年龄限制为35岁以上,一般情况下不超过70岁。同时,政协委员还需要具备一定的社会声望和影响力,有一定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能够代表和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见和诉求,为政协工作做出积极贡献。

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1934年2月生,江苏宜兴人,回族。现任全国政协委员,国家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党史党建学科规划组(学科评审组)组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学会副会长、中国延安精神研究会副会长,教育部全国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课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曾任北京大学副校长,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副主任,是中共十三、十四届中央候补委员。 从1958年秋至今,一直在北京大学从事中共党史、中国革命史、毛泽东思想等课程的教学工作。主要从事中共党史、毛泽东思想等的研究。专著:《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概论》、《中国革命史论稿》、《中国革命问题散论》。论文:一百余篇。主编:《中国共产党通史》(五卷本);《毛泽东思想概论》(获教育部两课优秀教材奖);《走什么路——关于中国近现代历史上的若干重大是非问题》;《毛泽东思想基本著作选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史稿·序卷》;《社会主义与新中国五十年》;《五四运动与20世纪的中国》等。是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所著《中国共产党的七十年》的初稿主持人,也是该书的执笔人和改稿人之一;同时是该室所著《中国共产党历史》上卷的三个统稿人之一。主持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中共党史、党的建设学科的现状与九五期间的发展趋势》和《中共党史、党的建设学科调查研究报告》。 1998年09月10日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1934年2月生,江苏宜兴人,回族。现任全国政协委员,国家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党史党建学科规划组(学科评审组)组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学会副会长、中国延安精神研究会副会长,教育部全国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课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曾任北京大学副校长,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副主任,是中共十三、十四届中央候补委员。 从1958年秋至今,一直在北京大学从事中共党史、中国革命史、毛泽东思想等课程的教学工作。主要从事中共党史、毛泽东思想等的研究。专著:《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概论》、《中国革命史论稿》、《中国革命问题散论》。论文:一百余篇。主编:《中国共产党通史》(五卷本);《毛泽东思想概论》(获教育部两课优秀教材奖);《走什么路——关于中国近现代历史上的若干重大是非问题》;《毛泽东思想基本著作选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史稿·序卷》;《社会主义与新中国五十年》;《五四运动与20世纪的中国》等。是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所著《中国共产党的七十年》的初稿主持人,也是该书的执笔人和改稿人之一;同时是该室所著《中国共产党历史》上卷的三个统稿人之一。主持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中共党史、党的建设学科的现状与九五期间的发展趋势》和《中共党史、党的建设学科调查研究报告》。 1998年09月10日 -------------------------------------------------------------------------------- 随感录 听“都市交响曲”有感 ■沙健孙 我的住处,有一面临街。白天,街上车水马龙,人流不竭。汽车的马达声、喇叭声、排气声、轮胎与地面的摩擦声,人们的脚步声、喧哗声,偶而还伴着风声、雨声……所有这些不同的音响,时高时低,时长时短,时断时续,构成了一部颇具现代派韵味的嘈杂的“都市交响曲”。 噪声对神经的长久袭扰,实在弄得我有点心烦意乱。在大部分的时间里,我不得不把窗户紧闭起来。后来还接受一位邻居的建议,给窗户安上了双层玻璃。由此,音量确乎大为减轻,各种音响的特色随之变得模糊起来,而整个“乐曲”的音调也显得舒缓、低沉多了。用专业性的语言来说,连续噪声逐渐成了不太引人注意的背景噪声,时间一久,就习以为常了。只是“乐曲”的两个高频部分,时而还清晰地传入我的耳鼓,唤起我的注意,甚至引发我的思索。那就是公共汽车的间歇性的播音,和警笛的突发性的呼啸。 公共汽车的播音大体雷同,主要是下面两句话的不断反复:“乘客您好!某某车站到了,请先下后上。”“车辆出站了,请注意安全。”我窗外马路的两侧是三条线路公共汽车的车站,而我又多半在家里读书和写作,我一天该听多少遍这类播音,是不难想象的了。不过,我倒从来不曾对这类播音感到过厌烦。有时候,我甚至还有意识地去谛听这通常由清脆的女高音所作的告白,仿佛从中可以领略到生活中的某种优美旋律一样。真的,这几句简单、实在的话语,不正是很自然地在表达着公交战线上那些普通劳动者们对于自己服务对象的关爱吗? 警笛的呼啸不像公交车的播音那样频繁,只是由于它突然、尖锐、急促、紧张,还是给人以一种异样的感受。当警笛声在我窗前掠过时,我会想到一些不寻常的事情:也许是医务人员在把危重病人送往急救中心,公安干警在追捕作案的盗贼、逃逸的罪犯,也许是某位国宾在前往参加某项隆重的庆典,某位重要人物在赶赴某个紧要的会议…… 而那些按动警笛的人们也正担负着某种比公交职工更加艰难、沉重的责任。正因为如此,无论警笛发出的声响是多么地富于刺激性,我还是勉力说服自己:要学会容忍。因为这个高频部分在整个“乐曲”中毕竟是不可或缺的。 记得有一次,我乘车去给一个研讨班授课。后面警笛响了。由于路口亮起红灯,司机未及变线让路,就把车子停了下来。带警灯的车上居然有人下来,对我们的司机进行厉声的斥责。我们这位年轻的司机倒是很有涵养、很有风度,他只是平静地问了一问:你不懂得行车 要遵守交通规则吗?说得那位盛气凌人的人物一时语塞了。 我自然明白,人们之所以使用警笛,往往是出于实际生活中的某种特殊需要;不过,为了使我们的“都市交响曲”演奏得更加悦耳、更加亲切一些,我以为,这种警笛还是尽量少用一些为好。这不仅因为高频噪声对环境是一种污染,会引起显著的听力疲劳、皮质激素分 泌量改变乃至胃肠里蠕动等症状,无益于人们的身体健康;尤其因为带高音喇叭的汽车,作为一种特殊权力的象征,无助于增强社会的亲和力。 还在延安时期,毛泽东就说过:皇帝出朝,要乘龙车凤辇;官僚出阁,要坐八抬大轿,前簇后拥,浩浩荡荡,摆威风。我们是共产党人,是讲革命的,要革皇帝官僚的命,把旧世界打个落花流水。我们既要革命,既要和旧制度决裂,就万万不能沾染官僚习气。1956年 11月,刘少奇在中共八届二中全会上甚至还专门讲过领导人员汽车上的喇叭问题。他明确地说:“一些特殊待遇,也可以叫特权,应该取消。例如,我们坐的汽车上面有一个喇叭,可以不听交通指挥,这也算作特权嘛,最近把这个喇叭取消了。”他是从密切领导人员与人民 群众的联系、防止产生新的贵族阶层这样一个高度,在庄严的中央全会上来谈论像汽车喇叭一类的“小事情”的。但愿我们能重温这些教诲,并且把它看作真正具有伟大警示作用的警笛,使之在自己的心中长鸣!

沙健孙1934年生,江苏宜兴人,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教授,中国中共党史学会副会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学会副会长,教育部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课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 沙健孙1934年生,江苏宜兴人,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教授,中国中共党史学会副会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学会副会长,教育部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课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从事中共党史、毛泽东思想的教学和研究数十年。 主要著作:《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概论》、《中国革命史论稿》、《中国共产党通史》(五卷本)、《毛泽东思想概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史》(序卷)等。开设课程:中国革命史专题研究、毛泽东思想研究、毛泽东思想概论等

发表论文伦理委员会

是。论文投稿题目必须和伦理审查表一致,有利于毕业论文后续答辩甚至研究。由伦理委员会进行审查。伦理委员会指由医学、药学及其他背景人员组成的委员会,其职责是通过独立地审查、同意、跟踪审查试验方案及相关文件、获得和记录受试者知情同意所用的方法和材料等,确保受试者的权益、安全受到保护。该委员会的组成和一切活动不应受临床试验组织和实施者的干扰或影响。

您要问的是SCI伦理委员会单位不一致,应该怎么办吗?若出现SCI伦理委员会单位不一致,可及时主动地与期刊编辑联系,说明改单位的具体原因进行更改。发表SCI论文,作者和单位的名字以及位次很重要,也是很容易出错的地方。一般情况下,只要SCI论文尚未见刊,就还能改单位。SCI修稿,通常是指SCI小修或大修,而SCI论文修改多久会被接受视实际情况而定,即SCI修稿在录用之前,尚未见刊,说明SCI修稿过程中还能改单位。不过能不能改成功,会因具体期刊或改单位理由不同而异。如果SCI改单位成为既定事实,作者要结合实际情况,及时主动地与期刊编辑联系,说明改单位的具体原因。改单位的原因要稳妥合理,比如最近转新单位,之前没有注意杂志要求等,这样比较容易得到期刊方的同意,更改单位。SCI修改过程中还能改单位,不代表作者就可以忽视单位信息的准确性。一是改单位要得到期刊方的同意,且容易给编辑留下不好的印象。二是改单位耽误时间,可能会延长SCI见刊的时间。甚至是更严重的后果。建议作者要尽量避免在SCI投稿后修改单位,最好在投稿前把各方面的工作做到位。

医学研究伦理备案完成后才能投稿么?Wordvice在博客文章“SCI论文投稿前的选刊和问询步骤”中介绍了英文论文在投稿前的选刊准备工作,在“SCI英文学术论文的9步投稿流程” 中介绍了投稿的详细步骤和注意事项。在向中外医学期刊投稿论文时,伦理批准书、参试者知情同意书和临床试验注册号是三项特殊要求。一些作者在投稿时才发现缺失这些内容。本文简述期刊对这三项内容的要求。关于伦理批准书和知情同意书的国内期刊要求,各期刊的要求说法有所不同。例如,有的中华医学会期刊编辑部发布的“关于提供伦理委员会批准文件及受试对象知情同意书的通知”称:“根据中华医学会杂志社的相关规定,当论文的主体是以人为研究对象的试验时,作者应该说明其遵循的程序是否符合负责人体试验的委员会(单位性的、地区性的或国家性的)所制定的伦理学标准,请提供该委员会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并在正文中说明受试对象(或其监护人)是否知情同意。”而另外一些期刊编辑部发布的通知则称:“根据中华医学会杂志社的相关规定,当论文的主体是以人为研究对象的试验时,作者应该说明其遵循的程序是否符合负责人体试验的委员会(单位性的、地区性的或国家性的)所制定的伦理学标准,请提供该委员会的批准文件及受试对象的知情同意书。”关于伦理批准书和知情同意书的国外期刊要求,一些期刊规定,当医学论文涉及参试人或患者(统称参与人)的研究内容时,作者须在论文中声明研究项目已经被全国性、地方性或单位性的伦理委员会批准,并透露伦理委员会的名称。具体来讲,作者须声明研究工作遵循1964年赫尔辛基宣言(世界医学协会道德准则)及其后续增补条款或类似的伦理标准。如果具有未确定部分,作者必须展示伦理委员会批准该部分作为未确定部分,并解释未遵循的原因。如果伦理委员会豁免了研究工作的伦理批准,作者也须在论文中详述豁免理由。另外,期刊规定,作者须在论文中如实声明已经获得参试者知情同意,并遵守隐私权保护原则。除非获得参试者或患者的书面许可,投稿文件中不准包括他或她的私人信息。从上述国内外期刊要求来看,虽然有些期刊明确要求必须提供伦理批准书的复印件,但是有些期刊并未明确说明是否可以仅在论文中声明而无需提供证明文件。因此,关于具体要求,论文的作者需要查看投稿指南或向期刊询问,弄清楚何时需要提供证明文件,即在投稿时提供还是在论文被批准发表后提供,或是否不需要提供,以及需要提供何种规格的英文翻译证明。关于参试者知情同意书的具体规定,也存在类似的模糊,即有些期刊明确要求提供知情同意书,而某些期刊只要求作者在论文中声明即可。因此,关于具体要求,论文的作者也需要查看投稿指南或向期刊询问,弄清楚何时需要提供,并以何种方式提供证明文件。例如,是否需要提供全部35个参试者或35000个参试者的每个人的知情同意书,以及何种规格的英文翻译证明。一些期刊在投稿指南中明确规定,论文作者必须保留知情同意书的书面文件,但是无需在投稿时向期刊寄送复印件。只有当期刊在极少数情况下(例如法律诉讼案件发生时)特意向作者索要时,作者才须向期刊提供知情同意书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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