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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科学论文怎么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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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发表流程是投稿——审稿——文章通过就发电子版录用通知书,没通过就告知退稿或修改——付版面费——出刊邮寄杂志——网上检索文章。想了解更多详情可以问我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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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与动物》论文2000字左右我来答匿名用户2017-11-25动物是我们亲密的朋友,它们和我们一起组成了丰富、美丽、和谐的世界。动物的可爱、聪慧、善良,发生在人与动物、动物与动物之间的真挚感人的故事,会让我们的心灵受到一次次的震撼。当那些小动物用世界上最无助、最弱小、也最执著的声音告诉我们,它们也是生命,甚至它们也有智慧时,我们多少有些震撼了。一个生命在渴望什么?你在渴望什么?我们又在渴望什么?渴望两个字,让人琢磨,让我们从心底感动:善待生灵,就是善待我们自己;爱护动物,就是爱护我们宝贵的家园!

路二同学 我叫你自己去找资料去写 你怎么跑的百度上来叫别人给你写 你是不是想让我挂你 那样可不好哟 自己写就算你写的不好 我也会考虑让你过的 但是你这样不劳尔获 我就看不下去啦.

动物是我们亲密的朋友,它们和我们一起组成了丰富、美丽、和谐的世界。动物的可爱、聪慧、善良,发生在人与动物、动物与动物之间的真挚感人的故事,会让我们的心灵受到一次次的震撼。当那些小动物用世界上最无助、最弱小、也最执著的声音告诉我们,它们也是生命,甚至它们也有智慧时,我们多少有些震撼了。 一个生命在渴望什么?你在渴望什么?我们又在渴望什么?渴望两个字,让人琢磨,让我们从心底感动:善待生灵,就是善待我们自己;爱护动物,就是爱护我们宝贵的家园! 人们常说,孩子是天生的小动物,他们的心与自然、与动物是相通的。同样,在纯净的未受人类干扰的自然界,许多动物天然地能与人相处,亲密无间动物是人类的朋友,这话早已耳熟能详。但是,我们在与动物相处的过程,有没有以朋友的宽容来对待它们?有没有以朋友的责任来呵护它们?这是个值得审视的话题。应当肯定,随着法制的健全和人们对动物生存价值的认可,许多地方都在努力构建适宜它们栖息的家园。这些年,我市许多地方大批候鸟的回归、许多动物的复还,就是生态改善后的人为结果,周山村成群猴子的出现,可以证明这点。即使许多地方都在努力构建适宜它们栖息的家园 但不免不了——一头大象一群猴子或者几只狗,穿上人的服装,在食物的引诱下,按照人的手势或斥骂的表情,痛苦地一步步地做着对它们来说毫无意义的表演。它们的笨拙和聪明总能引起笑声,那是旁观者的笑声。说实话,那是我非常不愿意听到的笑声,因为这样的笑声里包含了太多的自私和妄自尊大,因为这样的笑声的背后有着太多的施虐后的得意与踌躇.你以为你给狗们穿上了马甲,人就更文明了吗?你以为你把最后一只动物都关在笼子里,人就胜利了吗?丛林里奔跑的老虎和动物园里打瞌睡的老虎,你觉得它们哪一个更是老虎?如果你真的把自己看做是万物的灵长,那么你更愿意它们怎么生存?是把它们折磨得连一只鸡都不敢碰,然后宰掉它们拿它们的骨头泡酒喝?还是把山种满树,让树招来鸟,让鸟叫出生机,然后让所有的动物在此安居乐业? 我非常不愿意承认的是:在这些问题上,境界与良心是一个答案,而现实是另一个答案,这是相去甚远甚至是一正一反的两种答案。之所以现实的答案不令人满意,我想主要原因就在于人的短视。是短视导致了人的妄自尊大和不管不顾,是妄自尊大和不管不顾导致了人的更加短视。我知道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道理,我想我也理解人们在做某件事时排除不了私心杂念,但是我不能接受人的短视。尽管我不愿承认,但在人和动物的关系中,人确实显得促狭和小气,动物无语,但事实如此。萨特说:我不喜欢那些喜欢动物的人。我的理解是:更多的人喜欢动物是源于自私,而不是源于审美。更多的人在对待动物这件事上充分地暴露了人的丑陋。确实,在对待动物这个问题上,我们真的应该好好反省了。 为什么人与动物不能和谐相处?正是因为,人的本性是自私和贪婪

相信大家都尝试过写作文吧,尤其是在作文中有重要意义的议论文,议论文是一种剖析事物、论述事理、发表意见、提出主张的文体。我们该怎么去写这类型的作文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高中优秀议论文范文:表情包的流行,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当下,社交软件发展和流行文化的衍生品——“表情包”的兴起引发人们的广泛热议,人们对这种“符号文化”究竟会消解文化的价值,开历史的倒车,抑或成为多元化的表达方式看法偏颇。于我而言,我视其为社交互动,快节奏生活的必然趋势,是对表达媒介的拓宽,更是种“绝不简单”的符号文化。

“表情包”的流行有其潜在的必然性。一方面,是在如今生活节奏迅速加快,“快餐文化”盛行的社会中,相同的时间我们却要面对过度负载,过度生产的信息,于是借用蕴含特定情意的表情,形象以阐明原本需要三言两语表意的广泛事件背后的普遍化情感,何乐而不为?方便、快速、直观,不得不说,这足以使它成为人际交流的第二途径,成为日常生活的形象映射,交流传递速度被提升,文字将有效的用于阐释更微妙,矛盾的复杂心理活动。

另一方面,它是社交互动日间推广的必要“衍生物”,这取决于“表情包”与生俱来的亲切感,借助动物拟人、夸张化的神情,逼真而动态的的形象,使得其在愈发常见的“浅层交际”,“广泛交往”,和较陌生之人的对话中彰显出超越文字的平等感,几张图片的背后,践行着等级地位的淡化,隔阂的消除,多少年前卡夫卡笔下“巴别塔的深渊”或许可以借由“表情”而更快的“打通”。

更重要的,“表情包”本身绝非“简单”而肤浅的稚嫩符号,相反,它应是嵌合当下语境和大时代背景的符号文化。哪怕是在看似消遣的“斗图”中,也随处可见表情中竟融合了当下大事件人物抑或各类名人政要的形象,何以见得它体现出强大的流行文化的力量?我想,便在于它以独特的方式记述如今社会迅速的发展与变迁,与日新月异的世间百态,而这种方式,贴合现今人们的生活态度与叙述方式的——轻松,似乎“浮躁”的娱乐化阐述中彰显人对时世的认真态度,以看似略“戏谑、调侃”的方式描绘生活的状貌。它反映了如今人们对于新闻与文化的重新审视,表达与看法未必与“严肃”绑定在一起,形象化,生动化的背后,另有深意。思考和思辨仍在,只是借由另一种即直观又更加“隐晦”的方式。

至于有人认为这是“符号—文化—符号”的循环,我仍为,大可不必如此担忧焦虑,与其惶恐“它必然代表文字的式微”不如说它是契合当下流行文化发展的表达方式,是对原本单一的文字表情达意的拓宽,丰富,而绝非取缔,更非消解文字的价值,如果说“文字”是人们思考严肃命题,表达深刻、复杂思考的唯一选择,那么“表情包”也是一种语言,一种亲切的平等,直观生动的映照生活,以小见大的映射社会更迭,大众情境的语言。移动互联网时代下传统的艺术作品向网络电影的转变,书信到社交软件的更替,同样我们也要接受或包容这样多元化的表达途径——文字与“表情包”背后符号文化共存的双重语言。

“文字”是对世界严肃、细腻而诗意化的丈量,而“表情包”却也是流行文化的必然产物,它丰富表法情致的空间,它贴合生活节奏的“亲切”,它对于当下语境、时代背景风趣而不失深意的记载,这样的“符号文化”重要,有其存在的价值。

滋味淡是人生最深的滋味。淡是平淡却不平庸,面对人生中太多的诱惑与欲望能够始终前行而不迷失方向;面对着喧嚣的世界和未知的明天能够给心灵留一方净土,能够常常静心感悟,能够用最淡的水浇灌出最纯洁的心灵的水仙。乐观最淡的第一层境界,淡然看苦难,微笑迎明天,人生便会多出几分快乐的滋味。阿列克谢·梅烈西耶夫是一名飞行员,在苏联卫国战争中他驾驶的.战斗机不幸被敌军的炸弹击中,飞机坠毁而他也身负重伤,坚强的意志和乐观的精神支撑他爬回阵地,虽然双脚被截肢,但他始终不曾放弃飞翔的梦想。在灰暗的人生天幕上,他用乐观拨开层层乌云,他用微笑迎接美丽的曙光,最终他以惊人的意志重新驾驶战斗机,成为苏联著名的“无腿飞行将军”。

面对人生的山重水复,乐观是最好的指南针,它不能帮你摆脱困境,却能给你最正确的方向,就像梅烈西耶夫那样,始终保持最灿烂的微笑,生命才有了战斗不去的勇气!平淡是淡的第二层境界,平淡看欲望,杂念不复见,人生便会多出几分轻松的滋味。季羡林是当代著名的国学大师,如今已千逾九旬的他每天仍旧读书看报,精心照料他的小花园和那群被他视为“家人”的流浪猫狗,面对早年求学的艰辛和人生道路上的磨难,面对着牛棚的艰辛回忆和老祖与夫人德华的相继离去,这位智慧老人以一颗平淡的心接受生活中接二连三的考验。欲望也好,磨难也罢,他都波澜不惊,宠辱偕忘,智慧的淡然让他的生命多了几分明亮的暖色,也让这位世纪老人活出了人生的旷达!智者乐,仁者寿,长者随心所欲,这便是季老教会我们的淡然看人生,收获大智慧。超然是人生的第三层境界,超然看世界,必境自澄明,人生便会多出几分永恒的滋味。

古人范仲淹“不以物喜,不以己悲”的话语还常常回响在我们耳边,但又有多少人真正能做到不以外物的好坏和自己的得失而喜或悲呢?我们嘲笑阿巴公丧失人性的吝啬,看不起和坤阿谀奉承,巴结逢迎的丑陋姿态,唾弃希特勒灭绝人性的丑恶和罪行。但我们不是仍有人奉行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准则,仍有不少人为名利为地位为数不尽的身外之物而烦恼?因此我们不能感悟到佛祖的境界,不能体味到慧能“菩提本无树,明镜亦非台。本来无一物,何处惹尘埃”的境界。而心能不随外物而动的人,便是超脱了外欲,回归了本心,活出了人生最深滋味的人。乐观,人人都能做到;平淡,部分人能做到;而超然,则极少有人能做到。此三者皆为淡,都是对生命的一种虔诚,一份崇敬。都是用最最纯洁的灵魂守望一颗最真的心,能做到这三重境界的人,生命少了烦恼,生活多出几分清香。聪明的你,是否已体味到了人生最深的滋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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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 new recorded genus Echinax from China (Araneae: Corinnidae), with description of a new species. Journal of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of Hebei, 27 (2): 66-70.14. Zhang, J. X., M. S. Zhu and D. X. Song. 2004. A review of the Chinese nursery-web spiders (Araneae, Pisauridae). The Journal of Arachnology, 32 (3): 353-417. (SCI)15. Zhang, J. X. and M. S. Zhu. 2004. Two new species of the spider genus Oxyopes (Araneae: Oxyopidae) from China. Acta Arachnologica, Tokyo 53 (2): 105-108.16. Qi, J. X., M. S. Zhu & W. R. Lourenço. 2004. Redescription of Mesobuthus martensii martensii (Karsch, 1879) (Scorpiones: Buthidae) from China. Revista Ibérica de Aracnología, 10: 137-144.17. Chen, H. M. and M. S. Zhu. 2004. A new cave spider of the genus Nesticella from China (Araneae, Nesticida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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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es on three species of the genus Homolophus (Opiliones: Phalangidae). 1999, Korean arachn. 15 (1): 7-12.57. 朱明生、陈会明、宋大祥. 1999. 中国阿纳蛛属一新种研究。中国动物科学研究(中国动物学会主编)。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 第210—212页.58. 朱明生、张锋、张俊霞. 1999. 中国原蛛(线蛛科:雷文蛛属)一新种。河北大学学报,19(4):366-368.59. 宋大祥、朱明生. 1999. 蛛网和蜘蛛的捕食策略。中国动物科学研究,中国林业出版社,12-17.60. 劣旺禄、朱明生、宋大祥. 1999. 张家口土壤蜘蛛群落结构及多样性研究。蛛形学报,8(1):49-54.61. 张岱媛、朱明生. 1999. 嶂石岩蜘蛛群落种类组成的研究。河北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3(2):263-266.62. 劣旺禄、宋大祥、朱明生. 1999. 中国羽蛛属1新纪录种(蜘蛛目:蟹蛛科)。蛛形学报,8(2):68-69.63. 张锋、劣旺禄、朱明生、宋大祥. 1999. 河北省蜘蛛新纪录及其地理分布。河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19(2):167-169.64. 劣旺禄、李宗仪、张锋、宋大祥、朱明生. 1999. 雾灵山土壤蜘蛛初报。河北大学学报,19(2):163-166.

我们的世界因动物而丰富多彩,满足我们情感的需要。我整理了动物科学论文范文,欢迎阅读!

动物权利保护研究以动物权利立法的完善为视角

在现代,保护动物思想和立法实践是伴随着奴隶解放和妇女运动甚至人性解放发展起来的。在这一过程中,人类的道德视野和道德关切不断扩展,人类对保护动物立法的认识也不断深化。动物有无权利,动物的权利如何保护,人类和动物是何种关系,这一系列问题正在逐步被人类找到答案。在我国,社会人群对动物权利的看法各有不同,“拥护主义”认为动物拥有和人类同等权利且神圣不可侵犯,“反对主义”认为动物只是作为一种物品存在并不具有权利,还有“中立主义”,他们认为动物拥有的是以满足人类利益为前提而存在的权利。因为有这些观点存在,“动物权利”问题的争论从未休止过。

近年来,国内动物受侵害的案件时有发生,而“凶手”却得以逍遥法外,例如2002年的清华大学生刘某伤熊事件,2005年复旦大学生虐猫事件。这类事件一旦被揭露便通过网络迅速传播,引发众多社会争议。绝大多数人都会强烈谴责行为人残酷的行为,感叹社会之风日益败坏,人民道德素质亟待提升。但是在声讨的同时,我们应该看到发生这类事件的另一不容忽视的原因——动物权利保护立法的缺失。我国对动物权利立法的忽视,极大程度上纵容了这类虐待动物的“施暴者”。

本文主要针对我国动物生存现状,以问卷形式了解社会人群对动物权利的看法,收集我国法律法规进行研究,并结合案例,分析目前我国动物权利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带来的后果,指出法律漏洞出现的原因,并提出相关法律的完善建议,期望在未来引起立法者的重视,对动物权利进一步加以保护,同时,唤醒人们对动物权利的保护意识。

一、现状调查

(一)对社会人群的调查

1.调查内容与结果。本项目以发放500份问卷和户外采访的形式,针对动物是否拥有权利,动物拥有什么程度的权利,权利保障途径以及是否满意我国相关立法,对四川、重庆和广东地区群众进行了调查。利用统计学原理,显示表明,82%的人认为动物拥有权利,14%的人持不关心态度,仅4%的人认为动物不存在权利。在动物拥有怎样的权利上,仅35%的人(其中大部分为在校大学生)认为动物拥有与人类同等权利,约62%的人认为动物拥有部分权利,并以人类利益为前提:大众对权利保障的途径选择主要分为法律的完善和人民道德素质提升两种,而在是否满意我国相关立法上,大部分人都持不关注的态度,少数人认为我国立法存在问题需要完善。

2.调查意义。了解群众对动物权利的态度,为立法奠定基础。法律应代表大众的意识,实际上,人们普遍都接受动物拥有权利,只是基于人类处于生物链顶端,很少有人能接受动物拥有与人同等的权利罢了。因此,对动物权利立法的完善并不违背人民的意志,是大众观的体现。

探寻社会对以法律保障动物权利的看法,突出法律完善的迫切性。有趣的现象是,虽然大部分人对相关立法并不关注,但是这大部分人里面有相当比例的人却认为法律的完善是动物权利保障的途径之一;而认为我国立法存在问题需要完善的人群在动物权利保护的途径上几乎都选择了立法。这说明,虽然群众或许并不了解法律,但是法律的完善对动物权利的保障作用是毫无疑问的,在目前动物生存状态下也是迫切需要进行的。

(二)对国内立法的调查

1.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收集与分析。目前,我国现行与动物权利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部分省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及涉及动物保护的《宪法》、《渔业法》、《动物防疫法》、《环境保护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

对这些法律法规进行收集与分析之后,可以总结出两个主要问题:第一,目前我国法律保护的动物范围十分有限,并未有一部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纳入了所有的动物i第二,这些法律法规实际更多是在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权属和利用进行规范,连保障动物福利都称不上,更不足以称之为是对动物权利的保护。下面我们以动物保护立法相对详细的具有代表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为例。本法一共分为五章,分别是“总则”、“野生动物保护”、“野生动物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总则。首先,针对本法保护的对象,我们可以发现本法的保护范围仅限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他动物例如宠物猫或狗的权利是没有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的。而本法所规定的“野生动物”的外延还要比对野生动物范围的通常性解释窄得多。其次,针对立法目的,本法把野生动物常称之为“野生动物资源”,又结合第一条的规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和整部立法,不难解读出本法的立法目的在于,通过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来最大化满足人类利益需求。另外,法条中规定有“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科学研究”等,说明我国动物保护立法并没基于“动物权利”层次——毕竟严格意义上的动物权利是不允许对动物任何性利用或者杀害的,而全世界还没有国家做到了这一点,而基于的是“动物福利”角度,当然法律保护的效果我们姑且不谈。

野生动物保护。第二章应当是该法着重强调如何保护动物的一章。但是通读这几个法条,除了第八条立法者笼统地规定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捕猎或者破坏和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威胁时,当地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拯救措施外,我们很难再找到能作为动物权利保护标准的法条了。该法第十八条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笔者对动物权利应得到怎么样的保护,同现代动物保护思想家汤姆·睿根的观点一致:动物应当享有和人类同等的权利,即穿貂皮大衣、吃猪肉、将鸟关在笼中这样的行为都侵犯了动物权利——虽然笔者并不支持我国目前立法应当走到这一步(原因在后文说明)。《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即是在默认我国是允许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只是在猎捕时需要经过一系列程序和受到一定限制。这说明我国的动物保护立法先不提对权利的保护,连是否对动物基本生存状态进行了保护都存在疑问。所以可以说该法并不是动物权利保护法,也不是成熟完整的动物福利保障法,因为它允许了对动物权利侵害的行为的存在,而这些行为连合理都不一定称得上。

关于野生动物的 管理和法律责任。野生动物的管理我国主要是针对猎捕,出售、收购,驯养繁殖,运输携带以及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行为作出规范性的规定,站在“拥有者”的角度,对野生动物资源进行一系列的管理,以免资源被损害或者盗用,而看不到对野生动物权利的提及。法律责任方面,《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或者吊销执照等,而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本法分为两种,一是构成其他法律例如《刑法》的罪名的,依照或者比照他法有关规定处罚;另一种是在本法中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并没有详细规定, 实践中很难适用。

目前国内立法中,《野生动物保护法》是相对于其他法律法规对动物保护的规定最为详细的,但是仍存在很多的问题。而究其根本,该法的保护野生动物实则是为人类开发利用资源和维持生态平衡服务,并未对动物权利的有无、动物权利的保护进行思考,因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我国不存在保护动物权利建立的法律。

2.国内外立法的对比。对于动物,如果他们是生命主体,他们就拥有权利,就和我们一样——这就是关于动物权利的所有问题的最终归宿(唯一结论)。在未来,法律对动物权利保护有必要上升到以人权的保护为参考标准——法律应给予动物同人类一样的权利。但是,基于对 社会 经济 发展阶段的考量,在法律方面,笔者认为目前乃至以后很长的时间,应首先基于“动物福利”的程度进行保护动物的立法,暂时不用也没有能力从“动物权利”保护的程度考虑立法。而在“动物福利”程度的法律立法保护方面,我国落后于西方国家。

德国1998年《动物福利法》是我国学习的榜样。该法第一条规定,本法旨在保护动物之生命,维护其福利。此举乃是基于人类对于地球其他生命伙伴之责任而为之。任何人不得无合理之理由致动物痛苦或受伤害。每部法律的第一条都对整部法的立法目的作了具体的规定,并贯穿于法条之中。将该法第一条与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一条对比,我们发现了立法目的的巨大差别。该法旨在定义动物和人类的关系从而对动物进行保护,规定无正当理由不许对动物施以的伤害行为。而《野生动物保护法》却以保护野生动物为手段,利用野生动物为目的,一直将动物当作可利用资源看待。两部法律立法目的的差别决定了其对动物保护处于何种程度的差别,也就决定了动物所处的生存 环境。虽说德国《动物福利法》看来只是对动物福利的保障,还并未上升到动物权利的保护,但是对于我国未来动物立法的走向仍有重大的借鉴意义。

其实,西方国家已经逐渐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动物保护立法,例如英国除《动物保护法》外,还就农场动物、实验动物、伴侣动物、 工作动物、娱乐动物、野生动物等进行了专门立法,并针对一些具体动物的福利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其单行法规数量达百部之多;例如美国的联邦动物福利法规中包括了,适用于驯养动物的《二十八小时法》、《人道屠宰法》等,联邦野生动物法规《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濒危物种法》等,以及各州防止虐待动物法规。对比于国外的法律法规,我国应看到国内外动物权利保护的差距所在,尽快完善我国的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改善动物生存环境。

3.调查意义。整合我国动物权利保护相关立法,对其进行总体评价。我国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只能说与动物权利保护有关,但是并未有任何动物权利保护的立法。目前大多数国家都仍致力于保障动物福利的方面对立法进行完善,这是未来过渡到动物权利保障的必经过程,我国也不例外。但是我国的动物保护立法,由于立法目的的偏移,导致整个立法体系出现很多问题。其并未以动物权利为首要考虑因素,取而代之的是人类利益,因此相关法律法规显现出的是如何对动物加以充分的利用,几乎看不到纯粹的基于动物权利意识的动物保护立法。

对比国内外法律法规,表明完善我国动物保护立法已刻不容缓。立法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动物在本国的生存状况,西方国家普遍已经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动物保护法律体系。当今世界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动物福利法,在这样的法律体系之下,动物能够生存在较为舒适的环境之下并不被虐待。而我国的动物保护法律基本没有形成体系,仅零散的法律且并不旨在基于权利意识对动物进行保护,这导致我国动物的生存环境恶劣,时常发生虐待动物的事件。民主发达的社会环境下,我们已不能满足于人权的保障,动物是同人类一样的生命主体,社会亟待对动物权利进行更全面的保护。

二、我国现行法律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法律对动物保护范围过窄

我国法律只规定了对野生动物进行保护,使得其他非野生动物不在法律的保护范围内。我们倡导人人平等,却人为地将动物分为了“三六九等”,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且也在实践中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例如,我们对虐猫事件、清华学生伤熊事件、象牙买卖这三类案例进行分析并比较行为人侵害动物权利所造成的后果和应承担的责任。虽同样是对动物权利的侵害,同样造成了很大的社会影响,但是,虐猫(狗等宠物)这类事件的行为人不用受到除舆论道德谴责外的惩罚,伤熊事件行为人最后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并免于刑事处罚,象牙买卖在我国则是禁止的。造成责任有无、责任大小的不同的原因便是我国现行法律的问题所

在——对动物保护的“区别对待”。对动物的保护应当一视同仁,若仅仅对野生动物保护进行立法,也就意味着非野生动物的权利被架空,无论以何种行为对待非野生动物,施行行为者都不会受到实质性的惩罚。

(二)我国对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规定过于笼统

暂不谈非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空白,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对野生动物的保护立法也存在很大漏洞——法律法规主要针对野生动物如何管理制定一系列规定,对保护野生动物仅仅作了笼统的规范。这使得实践中虽然存在一系列的野生动物侵害案件,但是法院很难认定行为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受到处罚,使得损害动物权利行为人在利益趋势下更加肆无忌惮。

(三)法律责任的规定存在问题

我国法律对行为人实施侵害动物权利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或是过轻,或是缺失,或是界限不明。一部法律需要人民遵守,必然得有违法的惩罚性规定的存在,《刑法》便是很好的例子。在动物保护立法方面,先不说行为人很难被认定为违反动物保护相关法律,即使行为人违法,大多数也不过是被处以罚款等处罚,更是有些法律条款仅仅作了禁止性规定,却没有规定违反规定的处罚,使得权利落空。

三、现行法律问题出现的原因

(一)现行立法实际目的的偏移

分析我国目前法律存在的问题后,可以发现造成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立法目的的偏移。为何我国和西方国家在动物权利的保护上有如此大的差异,其中一个解释就是立法目的的差别——西方国家正视动物与人类的关系,把动物从人类附属品中抽离出来,认定动物为人的同类,并基于此要求要对动物权利进行保护;依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我国默认动物是为造福人类而存在,因此动物权利的保护类别、保护方式等都是基于人类利益而存在的,是人类利益认可的前提成立才对动物进行保护。

(二)社会发展程度决定一部保护所有动物的法律目前在我国还发挥不了作用

我国没有解决非野生动物的保护并非立法者的疏忽,而是由于我国的社会发展程度还不足以顾及到对所有动物的保护。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若是对所有动物进行保护,会导致本就紧张的司法资源更加匮乏,甚至在与人权的保护上本末倒置。但是在未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扩大受保护动物的范围是主要趋势,也是维持生态平衡的必经之路。

(三)动物保护立法的完善需要经历很长的过程,并非一日之功

虽然目前国内立法存在诸多问题,但我们必须认可立法者在动物保护立法上所做出的不菲贡献,笔者也并不支持立法的完善一蹴而就。比起过去几十年,动物保护立法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每个法律体系的完善都要经历漫长的岁月,人权的法律保护就是鲜活的例子,动物保护立法的完善需要立法者一代代的重视和不断的探索研究,因此,现行法律仍存在众多问题也在情理之中。

四、调查结论

我国动物保护立法体系的建设已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法律在当下无法正常地保护动物的权利。找准立法存在的问题的同时,我们也在探寻完善的建议:

(一)纠正立法目的

上文已强调了我国动物保护法律立法目的的偏移,而对于一部法律而言,立法目的是根基和线索,因此,我国若要在动物保护立法上有所改善,首先立法者必须纠正立法目的——从人类利益本位转变为动物权利本位,这样,未来的动物保护法律的制定才能体现出对动物权利的保护,才不会使动物权利法律的功能产生偏移。

(二)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完善

现有法律法规虽存在很多缺陷,但是并不可对之持置之不理的态度,正因为我们发现了现行立法的问题,因此立法者应当不断去完善它。一部好的法律并不是一旦制定就完美无缺的,英国1911年制定的《动物保护法》至今已修改了8次,我国法律也应当是在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中进步的。

现有法律法规的完善应当以除坚持正确立法目的以外的这几个因素为导向:第一,扩大

动物权益主体的范围。通过对西方具有典型意义的国家动物福利法的阐述与分析,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出这样一个趋势:其动物福利法律 实践是一个权益主体范围不断扩大,内容逐渐完善并日趋成为一个完整的动物福利法体系的过程。我国应当适当扩大保护范围,而不能将法律的恩泽仅被及珍稀、濒危或者有重大科研价值的野生动物;第二,坚持从动物福利逐渐上升到动物权利的立法过程。虽然西方国家有一套较完善的动物保护法律体系,但仍站在动物福利的层次上。笔者赞成世界各国家理应致力于动物福利保障的研究,这是受 社会 发展阶段决定,但是,在立法的思想上必须是以动物作为同人类一样的生命主体,享有同等权利来进行立法,以之为立法总体理想,而不仅仅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第三,严格惩罚措施。例如行为人往往考量狩猎带来的 经济利益和违法狩猎产生的罚款之间的得失,若是惩罚力度太低,是起不到规制违法行为的效果的,这样只会使法律成为摆设。

(三)坚持对制定保护动物权利法律进行研究

虽然我国现状下该法律存活空间不大,也不一定要执着于立法,但是完善立法的同时,我国应当与时俱进,秉持“扬弃”的态度借鉴西方国家成熟的 经验,对动物权利保护的法律进行持续性探讨和研究,不仅可以反作用于现行法的完善,也为时机成熟时颁布真正意义的动物权利保护法律法规做好准备。

(四)加强动物权利保护的宣传,纠正“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观

一部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我国法律出现立法目的的偏移不外乎也体现了立法者和群众以人类利益至上的态度对待动物。捍卫人权是人类的本能,因此我们始终致力于人类的解放,而动物虽然是另一个物种,但是它们并不是奴隶,它们应当拥有与人类同等权利。所以,未来我国应将人们历来对人权的重视转为对人与动物权利同等重视,改变人们的“人类中心主义”观念,将人们长期忽略的动物权利重新拉回人们视野中来,使动物得到完全解放。

所有的权利都面临着被侵犯、被抑制的危险,因为权利人主张的利益常常与否定其利益主张的他人的利益相对抗。所以权利的前提就在于时刻准备着去主张权利,要实现权利,就必须时刻准备着为权利而斗争。人类处于生物链顶端,因此在与动物利益存在冲突时,人类毅然选择了自身利益的保留,而在我国明显地体现在了动物保护的立法之中。

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了,要替动物主张动物的权利。本文通过收集国内外的法律法规,对我国法律进行分析,并将其与西方国家法律相对比,站在动物权利保护的高度,支持通过动物福利保障向动物权利保护过渡,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视角入手提出建议,希望在未来国家可以通过立法改善我国动物生存状况,也呼吁人民群众摒弃“人类中心主义”思想,关注动物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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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权利保护研究以动物权利立法的完善为视角

在现代,保护动物思想和立法实践是伴随着奴隶解放和妇女运动甚至人性解放发展起来的。在这一过程中,人类的道德视野和道德关切不断扩展,人类对保护动物立法的认识也不断深化。动物有无权利,动物的权利如何保护,人类和动物是何种关系,这一系列问题正在逐步被人类找到答案。在我国,社会人群对动物权利的看法各有不同,“拥护主义”认为动物拥有和人类同等权利且神圣不可侵犯,“反对主义”认为动物只是作为一种物品存在并不具有权利,还有“中立主义”,他们认为动物拥有的是以满足人类利益为前提而存在的权利。因为有这些观点存在,“动物权利”问题的争论从未休止过。

近年来,国内动物受侵害的案件时有发生,而“凶手”却得以逍遥法外,例如2002年的清华大学生刘某伤熊事件,2005年复旦大学生虐猫事件。这类事件一旦被揭露便通过网络迅速传播,引发众多社会争议。绝大多数人都会强烈谴责行为人残酷的行为,感叹社会之风日益败坏,人民道德素质亟待提升。但是在声讨的同时,我们应该看到发生这类事件的另一不容忽视的原因——动物权利保护立法的缺失。我国对动物权利立法的忽视,极大程度上纵容了这类虐待动物的“施暴者”。

本文主要针对我国动物生存现状,以问卷形式了解社会人群对动物权利的看法,收集我国法律法规进行研究,并结合案例,分析目前我国动物权利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带来的后果,指出法律漏洞出现的原因,并提出相关法律的完善建议,期望在未来引起立法者的重视,对动物权利进一步加以保护,同时,唤醒人们对动物权利的保护意识。

一、现状调查

(一)对社会人群的调查

1.调查内容与结果。本项目以发放500份问卷和户外采访的形式,针对动物是否拥有权利,动物拥有什么程度的权利,权利保障途径以及是否满意我国相关立法,对四川、重庆和广东地区群众进行了调查。利用统计学原理,显示表明,82%的人认为动物拥有权利,14%的人持不关心态度,仅4%的人认为动物不存在权利。在动物拥有怎样的权利上,仅35%的人(其中大部分为在校大学生)认为动物拥有与人类同等权利,约62%的人认为动物拥有部分权利,并以人类利益为前提:大众对权利保障的途径选择主要分为法律的完善和人民道德素质提升两种,而在是否满意我国相关立法上,大部分人都持不关注的态度,少数人认为我国立法存在问题需要完善。

2.调查意义。了解群众对动物权利的态度,为立法奠定基础。法律应代表大众的意识,实际上,人们普遍都接受动物拥有权利,只是基于人类处于生物链顶端,很少有人能接受动物拥有与人同等的权利罢了。因此,对动物权利立法的完善并不违背人民的意志,是大众观的体现。

探寻社会对以法律保障动物权利的看法,突出法律完善的迫切性。有趣的现象是,虽然大部分人对相关立法并不关注,但是这大部分人里面有相当比例的人却认为法律的完善是动物权利保障的途径之一;而认为我国立法存在问题需要完善的人群在动物权利保护的途径上几乎都选择了立法。这说明,虽然群众或许并不了解法律,但是法律的完善对动物权利的保障作用是毫无疑问的,在目前动物生存状态下也是迫切需要进行的。

(二)对国内立法的调查

1.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收集与分析。目前,我国现行与动物权利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部分省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及涉及动物保护的《宪法》、《渔业法》、《动物防疫法》、《环境保护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

对这些法律法规进行收集与分析之后,可以总结出两个主要问题:第一,目前我国法律保护的动物范围十分有限,并未有一部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纳入了所有的动物i第二,这些法律法规实际更多是在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权属和利用进行规范,连保障动物福利都称不上,更不足以称之为是对动物权利的保护。下面我们以动物保护立法相对详细的具有代表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为例。本法一共分为五章,分别是“总则”、“野生动物保护”、“野生动物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总则。首先,针对本法保护的对象,我们可以发现本法的保护范围仅限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他动物例如宠物猫或狗的权利是没有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的。而本法所规定的“野生动物”的外延还要比对野生动物范围的通常性解释窄得多。其次,针对立法目的,本法把野生动物常称之为“野生动物资源”,又结合第一条的规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和整部立法,不难解读出本法的立法目的在于,通过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来最大化满足人类利益需求。另外,法条中规定有“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科学研究”等,说明我国动物保护立法并没基于“动物权利”层次——毕竟严格意义上的动物权利是不允许对动物任何性利用或者杀害的,而全世界还没有国家做到了这一点,而基于的是“动物福利”角度,当然法律保护的效果我们姑且不谈。

野生动物保护。第二章应当是该法着重强调如何保护动物的一章。但是通读这几个法条,除了第八条立法者笼统地规定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捕猎或者破坏和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威胁时,当地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拯救措施外,我们很难再找到能作为动物权利保护标准的法条了。该法第十八条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笔者对动物权利应得到怎么样的保护,同现代动物保护思想家汤姆·睿根的观点一致:动物应当享有和人类同等的权利,即穿貂皮大衣、吃猪肉、将鸟关在笼中这样的行为都侵犯了动物权利——虽然笔者并不支持我国目前立法应当走到这一步(原因在后文说明)。《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即是在默认我国是允许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只是在猎捕时需要经过一系列程序和受到一定限制。这说明我国的动物保护立法先不提对权利的保护,连是否对动物基本生存状态进行了保护都存在疑问。所以可以说该法并不是动物权利保护法,也不是成熟完整的动物福利保障法,因为它允许了对动物权利侵害的行为的存在,而这些行为连合理都不一定称得上。

关于野生动物的 管理和法律责任。野生动物的管理我国主要是针对猎捕,出售、收购,驯养繁殖,运输携带以及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行为作出规范性的规定,站在“拥有者”的角度,对野生动物资源进行一系列的管理,以免资源被损害或者盗用,而看不到对野生动物权利的提及。法律责任方面,《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或者吊销执照等,而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本法分为两种,一是构成其他法律例如《刑法》的罪名的,依照或者比照他法有关规定处罚;另一种是在本法中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并没有详细规定, 实践中很难适用。

目前国内立法中,《野生动物保护法》是相对于其他法律法规对动物保护的规定最为详细的,但是仍存在很多的问题。而究其根本,该法的保护野生动物实则是为人类开发利用资源和维持生态平衡服务,并未对动物权利的有无、动物权利的保护进行思考,因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我国不存在保护动物权利建立的法律。

2.国内外立法的对比。对于动物,如果他们是生命主体,他们就拥有权利,就和我们一样——这就是关于动物权利的所有问题的最终归宿(唯一结论)。在未来,法律对动物权利保护有必要上升到以人权的保护为参考标准——法律应给予动物同人类一样的权利。但是,基于对 社会 经济 发展阶段的考量,在法律方面,笔者认为目前乃至以后很长的时间,应首先基于“动物福利”的程度进行保护动物的立法,暂时不用也没有能力从“动物权利”保护的程度考虑立法。而在“动物福利”程度的法律立法保护方面,我国落后于西方国家。

德国1998年《动物福利法》是我国学习的榜样。该法第一条规定,本法旨在保护动物之生命,维护其福利。此举乃是基于人类对于地球其他生命伙伴之责任而为之。任何人不得无合理之理由致动物痛苦或受伤害。每部法律的第一条都对整部法的立法目的作了具体的规定,并贯穿于法条之中。将该法第一条与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一条对比,我们发现了立法目的的巨大差别。该法旨在定义动物和人类的关系从而对动物进行保护,规定无正当理由不许对动物施以的伤害行为。而《野生动物保护法》却以保护野生动物为手段,利用野生动物为目的,一直将动物当作可利用资源看待。两部法律立法目的的差别决定了其对动物保护处于何种程度的差别,也就决定了动物所处的生存 环境。虽说德国《动物福利法》看来只是对动物福利的保障,还并未上升到动物权利的保护,但是对于我国未来动物立法的走向仍有重大的借鉴意义。

其实,西方国家已经逐渐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动物保护立法,例如英国除《动物保护法》外,还就农场动物、实验动物、伴侣动物、 工作动物、娱乐动物、野生动物等进行了专门立法,并针对一些具体动物的福利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其单行法规数量达百部之多;例如美国的联邦动物福利法规中包括了,适用于驯养动物的《二十八小时法》、《人道屠宰法》等,联邦野生动物法规《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濒危物种法》等,以及各州防止虐待动物法规。对比于国外的法律法规,我国应看到国内外动物权利保护的差距所在,尽快完善我国的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改善动物生存环境。

3.调查意义。整合我国动物权利保护相关立法,对其进行总体评价。我国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只能说与动物权利保护有关,但是并未有任何动物权利保护的立法。目前大多数国家都仍致力于保障动物福利的方面对立法进行完善,这是未来过渡到动物权利保障的必经过程,我国也不例外。但是我国的动物保护立法,由于立法目的的偏移,导致整个立法体系出现很多问题。其并未以动物权利为首要考虑因素,取而代之的是人类利益,因此相关法律法规显现出的是如何对动物加以充分的利用,几乎看不到纯粹的基于动物权利意识的动物保护立法。

对比国内外法律法规,表明完善我国动物保护立法已刻不容缓。立法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动物在本国的生存状况,西方国家普遍已经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动物保护法律体系。当今世界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动物福利法,在这样的法律体系之下,动物能够生存在较为舒适的环境之下并不被虐待。而我国的动物保护法律基本没有形成体系,仅零散的法律且并不旨在基于权利意识对动物进行保护,这导致我国动物的生存环境恶劣,时常发生虐待动物的事件。民主发达的社会环境下,我们已不能满足于人权的保障,动物是同人类一样的生命主体,社会亟待对动物权利进行更全面的保护。

二、我国现行法律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法律对动物保护范围过窄

我国法律只规定了对野生动物进行保护,使得其他非野生动物不在法律的保护范围内。我们倡导人人平等,却人为地将动物分为了“三六九等”,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且也在实践中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例如,我们对虐猫事件、清华学生伤熊事件、象牙买卖这三类案例进行分析并比较行为人侵害动物权利所造成的后果和应承担的责任。虽同样是对动物权利的侵害,同样造成了很大的社会影响,但是,虐猫(狗等宠物)这类事件的行为人不用受到除舆论道德谴责外的惩罚,伤熊事件行为人最后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并免于刑事处罚,象牙买卖在我国则是禁止的。造成责任有无、责任大小的不同的原因便是我国现行法律的问题所

在——对动物保护的“区别对待”。对动物的保护应当一视同仁,若仅仅对野生动物保护进行立法,也就意味着非野生动物的权利被架空,无论以何种行为对待非野生动物,施行行为者都不会受到实质性的惩罚。

(二)我国对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规定过于笼统

暂不谈非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空白,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对野生动物的保护立法也存在很大漏洞——法律法规主要针对野生动物如何管理制定一系列规定,对保护野生动物仅仅作了笼统的规范。这使得实践中虽然存在一系列的野生动物侵害案件,但是法院很难认定行为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受到处罚,使得损害动物权利行为人在利益趋势下更加肆无忌惮。

(三)法律责任的规定存在问题

我国法律对行为人实施侵害动物权利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或是过轻,或是缺失,或是界限不明。一部法律需要人民遵守,必然得有违法的惩罚性规定的存在,《刑法》便是很好的例子。在动物保护立法方面,先不说行为人很难被认定为违反动物保护相关法律,即使行为人违法,大多数也不过是被处以罚款等处罚,更是有些法律条款仅仅作了禁止性规定,却没有规定违反规定的处罚,使得权利落空。

三、现行法律问题出现的原因

(一)现行立法实际目的的偏移

分析我国目前法律存在的问题后,可以发现造成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立法目的的偏移。为何我国和西方国家在动物权利的保护上有如此大的差异,其中一个解释就是立法目的的差别——西方国家正视动物与人类的关系,把动物从人类附属品中抽离出来,认定动物为人的同类,并基于此要求要对动物权利进行保护;依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我国默认动物是为造福人类而存在,因此动物权利的保护类别、保护方式等都是基于人类利益而存在的,是人类利益认可的前提成立才对动物进行保护。

(二)社会发展程度决定一部保护所有动物的法律目前在我国还发挥不了作用

我国没有解决非野生动物的保护并非立法者的疏忽,而是由于我国的社会发展程度还不足以顾及到对所有动物的保护。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若是对所有动物进行保护,会导致本就紧张的司法资源更加匮乏,甚至在与人权的保护上本末倒置。但是在未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扩大受保护动物的范围是主要趋势,也是维持生态平衡的必经之路。

(三)动物保护立法的完善需要经历很长的过程,并非一日之功

虽然目前国内立法存在诸多问题,但我们必须认可立法者在动物保护立法上所做出的不菲贡献,笔者也并不支持立法的完善一蹴而就。比起过去几十年,动物保护立法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每个法律体系的完善都要经历漫长的岁月,人权的法律保护就是鲜活的例子,动物保护立法的完善需要立法者一代代的重视和不断的探索研究,因此,现行法律仍存在众多问题也在情理之中。

四、调查结论

我国动物保护立法体系的建设已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法律在当下无法正常地保护动物的权利。找准立法存在的问题的同时,我们也在探寻完善的建议:

(一)纠正立法目的

上文已强调了我国动物保护法律立法目的的偏移,而对于一部法律而言,立法目的是根基和线索,因此,我国若要在动物保护立法上有所改善,首先立法者必须纠正立法目的——从人类利益本位转变为动物权利本位,这样,未来的动物保护法律的制定才能体现出对动物权利的保护,才不会使动物权利法律的功能产生偏移。

(二)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完善

现有法律法规虽存在很多缺陷,但是并不可对之持置之不理的态度,正因为我们发现了现行立法的问题,因此立法者应当不断去完善它。一部好的法律并不是一旦制定就完美无缺的,英国1911年制定的《动物保护法》至今已修改了8次,我国法律也应当是在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中进步的。

现有法律法规的完善应当以除坚持正确立法目的以外的这几个因素为导向:第一,扩大

动物权益主体的范围。通过对西方具有典型意义的国家动物福利法的阐述与分析,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出这样一个趋势:其动物福利法律 实践是一个权益主体范围不断扩大,内容逐渐完善并日趋成为一个完整的动物福利法体系的过程。我国应当适当扩大保护范围,而不能将法律的恩泽仅被及珍稀、濒危或者有重大科研价值的野生动物;第二,坚持从动物福利逐渐上升到动物权利的立法过程。虽然西方国家有一套较完善的动物保护法律体系,但仍站在动物福利的层次上。笔者赞成世界各国家理应致力于动物福利保障的研究,这是受 社会 发展阶段决定,但是,在立法的思想上必须是以动物作为同人类一样的生命主体,享有同等权利来进行立法,以之为立法总体理想,而不仅仅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第三,严格惩罚措施。例如行为人往往考量狩猎带来的 经济利益和违法狩猎产生的罚款之间的得失,若是惩罚力度太低,是起不到规制违法行为的效果的,这样只会使法律成为摆设。

(三)坚持对制定保护动物权利法律进行研究

虽然我国现状下该法律存活空间不大,也不一定要执着于立法,但是完善立法的同时,我国应当与时俱进,秉持“扬弃”的态度借鉴西方国家成熟的 经验,对动物权利保护的法律进行持续性探讨和研究,不仅可以反作用于现行法的完善,也为时机成熟时颁布真正意义的动物权利保护法律法规做好准备。

(四)加强动物权利保护的宣传,纠正“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观

一部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我国法律出现立法目的的偏移不外乎也体现了立法者和群众以人类利益至上的态度对待动物。捍卫人权是人类的本能,因此我们始终致力于人类的解放,而动物虽然是另一个物种,但是它们并不是奴隶,它们应当拥有与人类同等权利。所以,未来我国应将人们历来对人权的重视转为对人与动物权利同等重视,改变人们的“人类中心主义”观念,将人们长期忽略的动物权利重新拉回人们视野中来,使动物得到完全解放。

所有的权利都面临着被侵犯、被抑制的危险,因为权利人主张的利益常常与否定其利益主张的他人的利益相对抗。所以权利的前提就在于时刻准备着去主张权利,要实现权利,就必须时刻准备着为权利而斗争。人类处于生物链顶端,因此在与动物利益存在冲突时,人类毅然选择了自身利益的保留,而在我国明显地体现在了动物保护的立法之中。

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了,要替动物主张动物的权利。本文通过收集国内外的法律法规,对我国法律进行分析,并将其与西方国家法律相对比,站在动物权利保护的高度,支持通过动物福利保障向动物权利保护过渡,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视角入手提出建议,希望在未来国家可以通过立法改善我国动物生存状况,也呼吁人民群众摒弃“人类中心主义”思想,关注动物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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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由7部分组成,依次为:(1)封面,(2)中文摘要和关键词,(3)英文摘要和关键词,(4)目录,(5)正文,(6)参考文献,(7)发表论文和参加科研情况说明。各部分具体要求如下:(1)封面(采用学校统一规定的封面)(2)中文摘要和关键词中文摘要应将学位论文的内容要点简短明了地表达出来,约300~500字左右(限一页),字体为宋体小四号。内容应包括工作目的、研究方法、成果和结论。要突出本论文的创新点,语言力求精炼。为了便于文献检索,应在本页下方另起一行注明论文的关键词(3-5个)。(3)英文摘要和关键词 内容应与中文摘要相同。字体为Times New Roman小四号。(4)目录 标题应简明扼要并标明页号。(5)正文 毕业论文一般要求不少于8000字,内容一般包括:国内外研究现状、理论分析与讨论、研究成果、结论及展望。(6)参考文献只列出作者直接阅读过、在正文中被引用过的文献资料。参考文献一律放在论文结束后,不得放在各章之后。(7)发表论文和参加科研情况说明指在学期间发表论文和参加科研情况。

论文主要分三部分:论点、论据、论述过程。所谓的论点,就是你提出一个自己要说明的观点;所谓论据,就是你要通过理论和事实来说明自己观点的正确。其中理论部分称为理论论据,事实部分称为事实论据;这说明的过程就是论述的过程。关于动物的论文很多,这是一个范围很广的命题,我不知道你要写哪一方面的,所以没有办法直接和你交流,不过我想给你举个例子。比如。你要是想写一篇《关于马的智商水平》,那么,你首先要提出一批聪明的马的智商水平相当于几岁的孩子的智商水平。然后通过各种试验结果和实际观察得到的事例,来说明这一问题。当然,你也要从关于马的智商水平的权威杂志和生物书籍中找到这样的理论答案,来作为立论依据,这样这篇论文就算很完整了。

动物论文怎么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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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文稿要求 来稿应是与实验动物相关类的创新性学术论文和科研成果简报。文稿务必论点明确、文字精炼、数据可靠、图表清晰。论文格式按本刊要求撰写(参考论文模板)。为保证论文质量,文稿中有照片或图片请单独上传。参考文献篇数原则上不得少于5篇,近5年的文献量应占50%以上,非正式出版物请勿引用。1.2 作者署名 文章作者应是该论文主要贡献人员,直接参与文章的撰写,能对文章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补充和修改,学生作者请特别注意填写导师信息,并将导师列为通讯联系人。其他间接帮助者可在文后致谢部分列出。在投稿前,请充分考虑与本文相关的作者,并按贡献大小排名。文章一经录用便不再受理增加作者或作者排名顺序的更改。借用他人信箱注册投稿的作者,请在备注中说明,以便我们分辨联系地址。1.3 交稿程序 目前编辑部一律采用网络平台投稿,为保证稿件的学术水平,本刊一律实行“三审制度”。来稿经专业编辑初审确认内容及格式符合本刊要求后,安排相关专家进行审稿,文章审理情况作者可随时网上查询。对于刊发论文,编辑部收取一定出版费用,并酌付稿酬,关于收费时间和方式编辑部将另行通知。1.4 送审周期 根据《著作权法》,结合本刊的具体情况,编辑部一般在收到稿件的两个月以内(节假日除外)告知作者稿件采纳情况,外审意见返回后,编辑部将及时通知作者改稿。稿件修改周期为一个月,逾期没修回,或无它说明将视为自动放弃,作退稿处理。修改稿将送终审以决定是否录用。

《四川动物》杂志稿约(2013年12月修订)1本刊性质和稿件范围《四川动物》杂志是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主管,四川省动物学会、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金会、四川省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四川大学主办的生物科学类学术性期刊,国内外公开发行。本刊的宗旨是服务经济建设,繁荣学术交流,报道动物学及其分支学科和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的成果、理论、经验和动态;宣传保护野生动物。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基础性与应用性并重。本刊设有研究报告、基础资料、野生动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教学探索、综述等栏目,凡涉及以上内容、符合本刊宗旨、达到本刊要求的稿件欢迎投稿至本刊。2来稿要求作者投稿请先登录本刊网站注册(注册一次,长期有效)投稿。来稿应为Word 2003文档格式,全文使用宋体(西文Time New Roman)五号字体,单倍行距,以便捷管理、送审和加工。来稿应具科学性、创新性,论点明确,资料可靠,数据准确。稿件应文字精炼,层次清楚。稿件应无侵权、泄密、数据虚假和一稿多投。一律文责自负。因注册已经承诺本刊约定,投稿不需再交投稿证明。本刊投稿不交稿件打印件和稿件审理费。3稿件格式论文的撰写顺序为:题目、作者姓名、单位全称、中文摘要和关键词,英文题目、作者姓名汉语拼音、标准的英译单位名、英文摘要和关键词,正文(含图表),参考文献表。图表的题、说明、注释需中英文对应。篇首脚注处放置基金项目、作者简介(只需第一作者姓名、出生年、性别,学位、职称,研究方向,电子邮件等。不愿公布这些信息者请投稿时申明)、通讯作者及邮箱、致谢等。①题目应准确、简明,词句、术语规范,方便检索。②作者应是对稿件的内容做出主要贡献、能对编辑部的意见进行核修、在学术界进行答辩者。作者及排序在投稿后不得再作增减、变动。姓名拼音符号姓全部大写,名首字母大写,其余小写,如岳碧松YUE Bisong。③单位和地址应加括号写出全部作者单位的标准全称、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及城市和邮政编码(省会可只写城市名),两个以上单位者在每位作者右上标注编号1、2、3……等。④摘要和关键词摘要以第三人称行文(不用“本文”“作者”等主语),可单独引用,是全文的浓缩,不是对文章的评价;综述和讲座的摘要应是全文的要点。中文摘要字数在500字以内,关键词3~8个,应尽量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词。英文摘要、关键词应与中文摘要、关键词对应,可适当详细些,以利与国外同行交流。⑤正文及层次正文“前言”不设标题,结合文献概述国内外相关研究领域的发展状况及本研究的目的和意义。各级标题应简短准确,一律采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码,左顶格编排,下一级在原级数字后加圆点,如:1,1.1,1.1.3,级数最多3级。请使用规范化的名词、术语、数字,正确使用简化汉字、标点符号、国家法定计量单位。⑥表格和插图表格使用三线表,直接插入文中,超过1页大表格请另附。插图放入文中适当位置。要求插图照片清晰(以.JPG格式单列,保持较高的分辨率),曲线图用计算机单色绘制并提供绘图原始数据。⑦参考文献采用“作者-出版年制”标引和著录。所列参考文献必须为公开发表并为作者亲自查阅的。引用的每一条文献都出现在正文和参考文献表中。正文:引用处加括号,标注作者姓名和出版年;同一处引用两篇以上用“;”间隔,并依年份先后排列。引用外文文献时,只需标注著者的姓。引用同一著者在同一年出版的多篇文献时,出版年后应加小写字母a,b,c…区别,若只标注著者姓氏无法识别该人名时,可标注著者姓名(参见GB/T 7714—2005《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二人以上作者,只取第一作者姓名,其后附“等,”“et al.,”。如:(朱道玉等,1995;胡锦矗,1998;冯文和,李光汉,2000)、(Montali,1990)、(Driscollet al., 1993)、(Kennedy & Garrison,1975a)。文末:文后参考文献表中的各篇文献首先按文种集中,可分为中文、日文、西文、俄文、其他文种,然后按作者字顺和出版年排列。国外作者姓名书写是先姓后名,名后不加缩写点,作者之间用“,”分开。中文文献按汉语拼音字顺排列。参考文献表其著录格式是:a.期刊:责任者.年.文献题名[J].刊名,卷(期):起止(或起始)页码.b.专著、论文集、学位论文、报告:责任者.出版年.文献题名及版本(初版可略)[文献类型标识].出版地:出版者:起止(或起始)页码.c.专著、论文集中的析出文献:析出文献责任者.出版年.析出文献题名[文献类型标识]//原文献主要责任者.原文献题名.出版地:出版者:析出文献起止(或起始)页码.责任者为多位时,每位之间以“,”分隔,超过3位时后面加“,等”或“,et al.”。标点符号使用半角。如:李晶,刘雪涛,郭华威,等. 2013.动物DNA条形码之分析方法研究进展[J].四川动物, 32(6):950-954.Christopher B Kaelin, Xiao Xu, Lewis Z Hong,et al. 2012. Specifying and Sustaining Pigmentation Patterns in Domestic and Wild Cat[J]. Science, 337(6101): 1536-1541.4有关约定及稿件处理①约定凡投稿则视为作者承诺所投送的文章系本人和所有署名作者撰写并认可排名顺序,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允许编辑部对稿件进行编辑加工和公开发表。来稿(含图片、照片)一律不退,请自留底稿。②有关版权转让凡向本刊投送稿件则视为作者同意将该论文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权利在世界范围内转让给本刊,同意随本刊整体进入相关的网络和数据库,进行网络出版和提供信息服务。正式接收的稿件需签署论文著作权转让书。③收稿和送审来稿经编辑部初审合格后送相关专家审稿。自收稿3个月内通知作者稿件处理情况,超过3个月未得到本刊回复的稿件作者可另行处理。④稿件退修需退修的稿件编辑部将及时退修作者,作者务必在1个月内将修改稿返回编辑部,逾期则视作自动撤稿处理。⑤论文刊出及稿酬决定录用的稿件先交作者确认,之后将通知作者在1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论文一经刊出,将寄赠当期刊物1册,并一次性支付稿酬(含网络著作权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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