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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科与论文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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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科与论文发表

第一段:民科是指没有经过正规科学教育或没有受过科学训练的人,但他们有时会有一些自己的研究成果,通常未经过科学界的认可。第二段:作为民科,要想赚钱,首先需要建立自己的品牌和声誉。这可以通过在社交媒体上发布自己的研究成果、参加相关的学术会议或社区活动等方式来实现。第三段:其次,民科可以尝试通过申请各种科研基金来获得资金支持,这可以帮助他们继续进行研究并扩展自己的研究领域。此外,民科还可以尝试通过参与科技竞赛、出版论文等方式来获得一定的奖金或稿费。第四段:最后,民科可以通过向企业或政府机构提供技术咨询、研究报告等服务来赚钱。此外,他们还可以尝试开设相关的培训课程或咨询服务,以赚取收入。综上所述,作为一名民科,要想赚钱,需要建立自己的品牌和声誉,申请科研基金,参与科技竞赛和出版论文等方式来获得奖金或稿费,向企业或政府机构提供技术咨询、研究报告等服务,开设相关的培训课程或咨询服务,以赚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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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以往人们提起“民科”的时候,往往会嗤之以鼻,认为这些“民科”就是一些胡思乱想、未经实践的妄想科学家,然而,凡事都有例外,这里有一个人,他是一位真正的“民科”,但他对中国数学的贡献,却足以载入史册,他就是陆家羲。 陆家羲1935年出生于上海的一个穷苦市民家庭,父亲是销售酱油的小商贩,母亲给人缝洗衣服补贴家用,他的三个兄姐都因贫病夭折,他在学校里读书勤奋,成绩优秀,初中毕业前父亲去世,15岁到一家五金店当学徒,工作之余仍不断自学,在一次抗洪斗争中,陆家羲英勇抢险,获得表彰,1951年经短期培训到哈尔滨电机厂任统计员,期间仍然坚持自学高中数学、物理、俄语等课程,1957年被东北师范大学物理系录取。 大学期间,陆家羲很喜欢数学,自修了近世代数、初等数论、差集理论、有限几何、0-1矩阵以及正交拉丁方等理论,不过,真正让陆家羲下定决心走上研究数学这条路的是《数学方法趣引》这本书。 这本书里最让陆家羲感兴趣的是寇克曼女生问题,书上写道“这是非常困难的问题”、“还在未解决之列”、“至今还没法证明”.....一共6页的介绍完全吸引了这个年轻人的目光,从而为他打开了数学的大门,引导他走上了研究数学的道路。 02 1961年夏天,陆家羲从东北师范大学物理系毕业,被分配到了包头钢铁学院任教。踌躇满志的陆家羲对未来充满希望。同年12月30日,陆家羲将自己的第一篇学术论文《寇克曼系列和斯坦纳系列制作方法》寄给中科院数学研究所,然而,陆家羲等到最终的结果却是论文被寄回来和一句轻飘飘的话“如果结果是新的,可以投稿”。陆家羲没有气馁,继续完善他的论文,在资料匮乏的包头,陆家羲就利用假期自费到北京查阅图书馆资料,经过不懈努力,陆家羲解决了“寇克曼系列”。 然而,陆家羲几经投稿,他的论文始终没有被发表出去,甚至他费尽心血写出来的论文被拒稿后直接评价为“无价值”。 在陆家羲努力写论文的这段时间里,他被指责为走“白专道路”,有“成名成家”的思想。于是他被调来调去,最后,被送进了干校,成了被教育的对象。 陆家羲对数学史上有名的“寇克满问题”,在 1965 年就已成功证明,是世界上最早证明这一问题的数学家,然而当时无处发表论文这一问题深深困扰着陆家羲。最终,“最早证明寇克满问题”这一荣誉桂冠被外国数学家查德哈里(R.Chaudhyri)和威尔逊(R.M.Wilson)摘走,因为他们在1971年最先公布了这一结果。 03文革开始后,陆家羲并未放弃数学研究。为了不让造反派组织找自己的麻烦,陆家羲想出了 一个“两全其美”的办法:自己成立一个战斗队,自任总指挥。尽管这个“海燕战斗队”没进行 过什么“革命行动”,但也没惹出什么大问题。这使得陆家羲这个“光杆司令”有更多的时间, 躲在宿舍里静静做研究。在这期间,陆家羲在同志的撮合下,和临河市狼山中心医院医生张淑琴结了婚。张淑琴是位温柔、贤惠的女人,尽管对丈夫所研究的领域知之甚少,但她成了陆家羲最好的 倾诉对象,不但承包了所有家务,还积极宣传丈夫的研究工作,并争取丈夫同事、朋友和家人的支持。不久之后,陆家羲的女儿也出世了,女儿的到来给陆家羲灰暗的生活增添了一抹鲜丽的色彩。 四人帮”被粉碎后,科学的春天随之到来。1977 年 9 月 4 日,备受鼓舞的陆家羲又将题为 《k=5,λ=1,v=141 的平衡不完全区组》的论文修改稿寄往《数学学报》。1979 年 4 月,陆家羲借到了于 1974 年和 1975 年在美国出版的世界组合数学方面的权威刊物 《组合论杂志》。在杂志上陆家羲意外发现,寇克曼女生问题和推广到四元组系列情况,已于 1971 年和 1972 年在国外被人宣布解决了,这比他第一次投稿的时间整整晚了 10 年!这个令人痛心疾首的发现,使陆家羲的心情跌到了冰点。往者不可谏,来者犹可追,陆家羲并未因此倒下,而是鼓起更大的精神,向另一座组合数学高峰——斯坦纳系列大集发起了冲击。 在这之后,陆家羲开始了一生中最为紧张的工作阶段,甚至在春节的时候也顾不上休息,让妻子带着孩子回娘家过年。在陆家羲于 1979 年 12 月写下的日记里,有27天提到的都是有关数学研究、加班工作的内容。妻子担心陆家羲的身体,劝他晚饭后出去散步,但陆家羲却很少听话。  从 1979 年 2 月 24 日到 7 月 20 日,陆家羲先后向《数学学报》投寄了三篇论文,其中《可分解平衡不完全区组设计的存在性理论》发表在 1984 年出版的第 4 期《数学学报》上,这是他在国内杂志上发表的第一篇论文,也是最后一篇论文。 1981 年 9 月 18 日起,国际组合论界权威性刊物《组合论杂志》陆续收到陆家羲题为“论不相交斯坦纳三元系大集”[18,19]的系列文章,这一系列震惊了西方数学界。加拿大著名数学家、多伦多大学教授门德尔逊说:“这是二十多年来组合设计中的重大成就之一。”加拿大多伦多大学校长斯特兰格威为此致信包头市第九中学校长:“亲爱的先生,门德尔逊教授说,包九中的陆家羲是闻名西方的从事组合理论的数学家,并且说,有必要应同意把他调到大学岗位。他要我告诉你们,这样的调动对发展中国的数学具有重要的作用,而且希望所表达的意愿能获许可。“这是第一次,陆家羲的研究成果得到权威认可。 陆家羲创造性地利用前人的成果, 应用递归法 ,独创了5个各具特色的辅助设计和3个相关大集 ,依据6篇论文的 55 个定理或引理 ,一举整体解决了大集问题,这是现代区组设计理论的一项重大成就 。 04陆家羲学的是物理, 没有进入数学界,20多年无人同他进行学术交流,完全是孤军奋战 ,他是中国的一个无名小卒, 无法得到学界的认识和社会的理解 。现代组合数学大体在1960年代形成, 陆家羲的工作基本与此同步, 但却无法进入学术共同体。陆在非常艰难的条件下从事研究, 他几乎得不到经费, 而查找、购买和复印参考文献又费时、费力、费钱.。他在假期来到北京,住进小店 ,到图书馆读新版组合数学、图论的外文专著和期刊, 钱不够用了 ,晚上就住在车站广场 ,同南来北往的农民们一样,和衣而眠。 在这种艰苦的条件下,陆家羲的成果震惊了世界,但他的身体却垮了。 陆家羲是物理教师, 一周课时多而任务重 ,只有到了夜晚 ,才能静下心来做研究 , 往往熬到夜里一两点钟才睡觉.他学英文、练打字,大集定理近200页打印稿, 一夜才能打印 4 页 .过度的劳累使其心脏受到损害。在中国数学学会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上,除了报告自己的工作外,陆家羲还宣布,对于“斯坦纳系列”问题中的6个例外值,他已找到解决途径。不料,在刚向外界透露自己新研究计划之后, 这位积劳成疾的中年科学家,因心脏病突发,猝然与世长辞,临终前没有留下一句遗言,终年48岁。 陆家羲研究的两个问题在组合设计中带有基本性 ,这是一百多年未能解决 、形成且发展的瓶颈, 而一旦攻克 ,陆家羲解决问题的路径 、方法和结果便成为重要借鉴 ,在他和他以后的时代 ,在中外学界的共同努力下,组合设计的大集研究便获得了长足发展 。 陆家羲,这个数学界的”无名小卒“,成就和去世却震动了国内数学界。数学家、中国科学院院士吴文俊在了解到陆家羲的 情况之后曾表示,“对陆家羲的生平遭遇、学术成就与品质为人都深有感触。”  1989 年 3 月,张淑琴代表陆家羲参加了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举行的“1987 年国家自然科学奖颁奖大会”,接受了我国自然科学界的最高荣誉——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 可惜,陆家羲再也没有机会享受这荣誉的一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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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科发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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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有可能的。因为明科技术也是非常高超的,他们也一直在致力于如何突破目前的科学进展

蒋春暄自1973年开始研究费马大定理。在此过程中,其推广了三角函数Si,建立超复数理论,后又以此基本工具证明了费马大定理。 但其所著研究论文在投稿过程中常遇权威阻碍。早在1978年,在科学院前院长方毅的关心下,科学院数学所就曾组织过蒋春暄费马大定理证明的研讨会,蒋春暄的证明被否定。 时至1992年1月,蒋春暄将证明费马大定理的论文分别寄往了普林斯顿大学等世界名校。1992年和1993年又将600多份预印本邮寄发给中国大学和中科院与世界数学家。但是,发表蒋春暄该论文的只有中国的《潜科学》杂志(2.17-20;6.18-20.1992年)和美国《代数·群·几何》杂志(11.371-377.1994年)。 经周折论文寄美国,立即引起美国强子理论创始人、数学家、《代数·群·几何》杂志主编桑蒂利教授的高度重视,该杂志不仅连续发表了他的论文,还破例为他出了数论专集。 1998年9月该杂志还刊登了蒋春暄“费马大定理”6种证明方法和Iso“费马大定理”中的12个定理。 然而,该些学术论文并没有得到国内和世界权威数学科研机构的认可。1994年,美国数学家安德鲁·怀尔斯被认为解决了费马大定理这一难题,成为轰动全球的大新闻。 安德鲁·怀尔斯因此获得了1997年德国专门为“费马大定理”证明而设立的沃尔夫斯克尔奖与2005年中国香港邵逸夫数学奖。自此,关于蒋春暄“1992年发表费马大定理证明”与怀尔斯“1995年发表费马大定理证明”之争就一直在持续。其间对蒋的讨论和争议也从来没有停止过。 2009年6月,蒋春暄荣获欧洲“特勒肖—伽利略科学院2009年度金奖”,颁奖理由主要是其对证明费马大定理的贡献。 其在颁奖感言中有这样一句话“说我是大数学家没有必要,说我是垃圾也可以。给我一个证明吧!” 1859年黎曼提出黎曼假设:黎曼Zeta-函数的非平凡零点的实部都是1/2。100年非平凡零点计算到10的22次方个零点认为黎曼假设是正确的,但没有给出证明和否定, 因此黎曼假设是21世纪第一个数学问题。2000年5月24日美国克雷数学研究所宣布黎曼假设奖金100万美元。蒋春暄研究黎曼Zeta-函数实部1/2和1计算数据, 发现它们变化规律, 所有非平凡零点计算都是错的。蒋春暄否定黎曼假设的结论在数学界引起了很大的波动。对黎曼假设的否定使一大批以此假设为基础进行的数学研究顷刻间失去意义。黎曼假设被否定,替代品是“蒋函数”。“蒋函数”的称谓是来自于桑蒂利教授的提议。蒋春暄发现了函数Jn(ω),该函数能够更本质地揭示素数分布规律,从而证明哥德巴赫猜想,因此被提议称为“蒋函数”。 美国强子理论创始人桑蒂利称蒋春暄为“新理论的领袖”。 《代数·群·几何》杂志编辑部主任乔治·韦斯则在接受中国《科技日报》采访时强调:“蒋的研究工作是极富创新和极有价值的。” 《科技日报》2001年10月25日发表了题为《他是想蹬自行车上月球吗?》一文报道了蒋春暄的成就和在国内所受到的不公正遭遇,一时学术界哗然,蒋春暄及其数论成果成了争论的热点。 中国地球物理学会顾问陈一文则花两月余时间整理收录蒋春暄论文文献,后发表《蒋春暄教授工作的里程碑、证据与反映》,表示支持中国“民科”原始创新事业的发展。 “天地人学术讲座”于2001年11月10日举办了第429讲,就“蒋春暄现象”进行了专题讨论。为把该场争论引向深入,“讲座”又于同年12月5日举办了第439讲,主题是“‘蒋春暄现象’质疑”。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张浩与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史研究所宋正海在《南方周末》2003年7月3日第1012期中发表评论性文章“令人深思的‘蒋春暄现象’”。文章指出:国内数学界这种不应有的内耗“墙内开花墙外香”,这从深层次折射出我国缺少应有的推动科学原始创新的机制和保证学术成果得到公正评审的健全体制。 2005年2月21日《瞭望》发表短评“‘蒋春暄现象’暴露人才环境欠佳”。 SOHO网“方舟子学术打假”专栏第1期即瞄准蒋春暄,方舟子在《“蒋春暄现象”究竟暴露出什么致命弱点?》一文中指出,现代科学研究是高度专业化的,业余研究者几乎不可能做出什么重大的发现,更不可能做出革命性的贡献。《南方周末》2003年7月3日发表的《令人深思的“蒋春暄现象”》一文是试图拿国际学术界来打压中国学术界。蒋春暄学术论文所发表的媒体《代数·群·几何》杂志是“野鸡”机构“基础研究院”创办的,是连SCI(科学引文索引)都不收录的刊物,无权威性可言,在该杂志上面发表论文在中国甚至不能用来评定职称。而挺蒋的桑蒂利教授更不是专业的数学家,而是物理学家、科学狂人,其物理方面的学术地位也并没有获得学术界主流的承认。方舟子回应《南方周末》文章:从所谓“蒋春暄现象”并没有暴露出来中国数学界有什么致命弱点,倒是暴露出了许多中国人文学者的致命弱点:不学无术,信口开河,却又自命不凡。 后续方舟子又在专栏第37期发表《反学术打假也切忌无知和野蛮》一文回应宋正海批驳方舟子文章《学术打假切忌无知和野蛮》。2009年6月蒋春暄获欧洲“特勒肖—伽利略科学院2009年度金奖”,方舟子于同年7月2日在博客中发表批露文章《评“中国科学家获国际金奖”》,文章中指出“特勒肖—伽利略科学院”(Telesio-Galilei Academy of Science),原来叫“桑蒂利—伽利略科学真理协会”,是国外搞伪科学的人士在2007年成立的民间机构,2008年改叫这个名称。而桑蒂利就是一直在支持蒋春暄的“强子理论创建者”。这个“国际金奖”的含金量,连“愚人金”都不如,也就蒙蒙国内的记者。同时方舟子还指出“天地人学术讲座”为伪科学大本营。 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史研究所张利华与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李宏也联名发表文章《对科技日报报道的“蒋春暄重大发现”的质疑》,称《代数·群·几何》未得到SCI权威收录,且桑蒂利只是一个物理学家。而桑蒂利所在的美国基础研究所则主要是由一家房地产公司资助的私人研究所。媒体记者在报道中偏颇误导,未能全面了解事件背景。 司马南及来自北京师范大学的田松也发表论文《论民间科学爱好者为什么不能取得科学意义上的成功?》指称媒体的记者判断及辩护不成立,蒋春暄也并没有遭到中国数学界的不公正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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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自己的科研论文内容,研究方向,选择对应的发表期刊。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选择期刊。确认期刊的合法规范性。可以通过搜索杂志之家查询系统来确认其登记注册信息。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选择发表机构。可以通过工商局查询系统,尽量选择规模大,口碑好的机构。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沟通,达成发表协议。根据编辑或者审稿专家要求,修改论文,达到科研论文发表要求。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完成后,再过1-3个月就能够成功发表了。同时会受到当期样刊。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

发表论文,没有学历限制,只要论文中有新方法、新技术、新观点之中任一项创新都可以发表。

发表sci期刊论文有什么要求?学术论文公开发表必须在正规学术期刊上。由于它是公开发表物,需要遵循某些期刊的发表要求。无论是在国内学术期刊还是国际学术期刊上发表,都是这样。国际学术期刊的发表要求与国内学术期刊大不相同,而且在期刊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下面一起来看看发表sci期刊论文有哪些要求?sci期刊通常是国际上具有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学术期刊,学术水平很高,这类期刊对刊物发表的要求也是比较高的。主要是对文章本身的要求,但对作者的身份职务没有什么特别要求,比国内一些核心刊物宽松一些。发表sci期刊的关键是文章的层次。撰写一篇好的sci论文的基础有两个方面。一是英语写作水平,二是专业知识水平。对国内大多数作者来说,英语写作水平不高。英语水平高也并不意味着英语写作水平就高。写作需要掌握一定的技能,也就是说,在正常的时间里,它需要不断的磨炼。以下是发表sci期刊论文写作的4个要点:1、文本摘要本文的摘要是对本文的简单总结,包括主要研究问题、方法、结果和结论。它可以用短语概括。摘要中的字数不应超过500个。2、引言这部分提出问题,回顾前人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成果,即明确选题的研究背景,以及选题在整个学科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注意清楚的哪些是别人的结论,哪些是自己的结论。3、方法和结果这是最关键的部分,包括实验对象、实验材料和实验过程。描述应该有一个清晰的层次感。每个步骤之间的顺序和相关性应清楚描述,不要引起实验过程混乱的现象,因为评审者最终判断你的实验是否合理,是从这个过程中描述来的。4、参考资料应标记引用内容,这是一个基本的学术道德要求。引用过程中未指出文献档的来源出处会造成本人的成功内容是假象,以免造成剽窃的现象。同时也会被误认为是一种抄袭,因此为了避免在影响作者个人发展时出现这样的误解,所有引用的部分都需要体现在参考中,甚至一些不起眼的内容也需要标准清楚。因此,发表sci期刊论文的各个方面要求相对较高,应特别注意写作。此外,还应特别注意语法和时态的应用。毕竟,英语表达与汉语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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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制发表论文

你那个老师要是精明一点的话,你在这里做的一切形同自杀。他事先把50篇相关网文看了看,再推友收点信息你就完全暴露了。网络不安全。

1. “Corporate Governance in China: Then and Now”,Co-authored with Professor Cindy Schipany at the University of Michigan,Columbia Business Law Review,Volume 2002,Number 1. LENGTH: 24908 words. 据美国社会科学研究网(Social Science Research Network)2003年9月13日的统计,该文是该网“亚洲法”论文中点击率最高的十篇文章之一。2. “Chinese Business and the Internet: The Infrastructure for Trust”,Vanderbilt Journal of Transnational Law,November,2002,35 Vand.J.Transnat'l L.1545. Co-authored with Prof. Timothy L. Fort at the University of Michigan,该文曾在美国商法学会2001年年会上荣获最佳国际商法论文奖拉尔夫·邦奇奖。3. “The Perspectives for Tax Law in Hong Kong after 1 July 1997”,presented at the International Symposium “Tax Law in East and South-east Asia toward the 21st Century”,held in Leiden,the Netherlands in July 1996 and published by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in 1997.4. “Increasing role of the courts in China”,Law,Development & Socio-Economic Changes in Asia,2003.5. “The Protection of Social Rights and the Coming Implementation of CESCR in China,presented at the International Symposium “The domestic obligation to implement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Economic,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held in Oslo,Norway,in November 1997.6. “The Protection of Labor Rights in China”,Working Paper Series of Norwegian Institute of Human Rights,the University of Oslo,1997.7. “Approaches to Strengthen the Responsibility of Directors and Managers in China”,presented at the fourth annual conference of Asia Pacific Economic Law Forum,held in Hong Kong in December 1998.8. “Legal reforms in China”,Governance,Decentralization and Reform in China,,India and Russia,Jean-Jacques Dethier (ed.) 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pp. 373 – 405. ZEF-Discussion Papers on Development Policy No. 13,Center for Development Research (ZEF),Bonn,September 1999. See,It was presented at the international seminar of “the Governance on China,India and Russia”,3-4 May 1999,hosted by the Research Center for Development,Bonn University.9. “Overview of the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 in China”,presented at the “Roundtable Meeting on Law,Development and Socio-Economic Change in Asia (II),held in Bangkok,Thailand,19-20 November,2001.10. 《推行厂务公开制度,增强企业竞争力》,《理论前沿》, 2009年第5期;11. 《食品安全监管的制度创新》,《法学论坛》,2009年第3期;12. 《3·15应成为企业对消费者的感恩节——论公司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9年第3期;13. 《一项塑造法官公信力的诚信工程》,《人民法院报》,2009年2月3日,第4版;14. 《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资本市场法治:以上市公司监管立法为中心》,《甘肃社会科学》,2008年第5期;15. 《弘扬股东民主理念,激活股东大会制度》,《董事会》,2008年第10期;16. 《制定国有资产法的思考》,《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5期;17. 《论股权平等原则》,《法学杂志》,2008年第3期;18. 《改革开放30年来公司立法的回顾与前瞻》,《法学论坛》,2008年第3期;19.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打造法治工商新品牌》,《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8年第3期;20. 《论抽逃出资股东的民事责任》,《法学杂志》,2008年第1期;21. 《新公司法框架下的公司承包经营问题研究》,《当代法学》,2008年第1期;22.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法学家》,2007年第6期;23. 《中国对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国际商事法务》(日本),2007年第9期;24. 《优化事务所内部治理,实现做大做强》,《中国注册会计师》,2007年第6期;25. 《法律应该向弱者适度倾斜》,《民主与法制》,2007年第5期;26. 《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若干问题》,《理论前沿》(中央党校),2007年第22期;27. 《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在中国的解释与运用》,《中国法律》(香港),2007年第8期;28. 《一本不平的平话——评<行业协会商会平话> 》,《中国商贸》,2007年第6期;29. 《优化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法治环境》,《资本市场》,2007年第11期;30. 《法学研究要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法学论坛》,2007年第2期;31. 《价格同盟:行业协会的社会责任亟待强化》,《人民法院报》,2007年10月16日;32. 《法律应该向弱者适度倾斜》,《民主与法制》,2007年第5期;33. 《新公司法中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解释难点探析》,《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6期;34.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法治社会》,《法学论坛》,2006年第6期;35. 《新公司法解读》,《北大商业评论》,2006年第7期;36. 《新公司法实施中的争点》,《光明日报》(2006年12月26日)第九版整版刊登;37. 《构建和谐社会与法理念的更新——兼论和谐社会与社会法的完善》,《学习与探索》,2006年第5期;38. 《评<;公司集团基本法律问题研究>;》,《山东社会科学》,2006年第12期;39. 《从公共服务视角看行政机关的六种服务》,《工商行政管理》,2006年14期;40. 《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及其对仲裁实践的影响》,《北京仲裁》,2006年第1期;41. 《妥善解决股权分置改革中涉及外资股东的难点法律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要报:领导内参》,2005年第27期。该文被黄菊副总理批阅,获中国社会科学院优秀信息一等奖;42. 《证券法律的制度创新》,《中国金融》,2005年第22期;43. 《诚信株连的启示》,《新财经》,2005年第11期;44. 《股改的法律依据何在》,《新财经》,2005年第9期;45. 《公司社会责任与和谐消费环境的营造》,《法治论丛》,2005年第4期;46. 《建议尽快纠正对〈联合国民事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中“民事权利”的不准确译法》,《中国社会科学院要报--信息专报》1997年第63期。该文被钱其琛副总理批阅,获中国社会科学院(省部级)优秀信息奖。47. 《关于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的建议》,《中国社会科学院要报:专供信息(国办)》,2004年第21期。该文被评为中国社会科学院2004年优秀决策信息对策研究类二等奖;48. 《金融危机的法律防范》,《中国法学》,1999年第2期;转载于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1999年第6期;49. 《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的法律思考》,《中国法学》,2000年第1期;50.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公司法的修改前瞻》,《中国法学》,2002年第6期;后载入《商法论文选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51. 《论证券市场法律责任的立法和执法协调》,《现代法学》,2003年第1期。该文在2004年7月荣获重庆市新闻出版局、重庆市期刊协会颁发的优秀论文奖;被收入《中国商法学精萃 2004年卷》,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52. 《关于企业和企业家的维权立法问题》,《当代经济》,2004年第4期;53. 《论股东累积投票权》,《环球法律评论》,2003年第1期;54. 《完善国内仲裁司法监督问题的法学思考》,《北京仲裁》,2004年第1期;55. 《论新公司法的现代化》,《环球法律评论》2004年冬季号;56. 《中国公司法移植独立董事制度的思考》,《政法论坛》,2003年第3期;57. 《一人公司制度难点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5年第6期;58. 《创新裁判思维,维护金融债权》,《人民司法》(最高人民法院主办),2006年第1期;59.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的法律问题研究》,《人民司法》(最高人民法院主办),2005年第3期;60. 《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月旦财经法学》(中国台湾地区),2006年第3期;61. 《公司法的修改与解释:以司法权的适度干预为中心》,《法律适用》,2005年第3期。该文获最高人民法院《法律适用》“珠海杯”征文二等奖;62. 《论政府与人民的法律角色定位》,《法学评论》,1996年第1期;后载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刘海年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63. 《浅议法人财产权》,《经济研究参考》,1996/ZJ;64. 《论股东的表决权》,《法律科学》,1995年第6期;65. 《论不公正的新股发行与股东权的保护》,《河北法学》,1995年第6期;66. 《公司法修改应着力创新》,《法学》(华东政法学院),2004第7期;67. 《中国应尽快制定国有资产保护法》,《中国社会科学院要报:领导参阅》,2006年第20期;68. 《完善证券法,鼓励投资信心》,《中国社会科学院要报:领导内参》,2005年第28期;69. 《强化公司社会责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2005年9月27日第3版;70. 《创新法律制度,构建和谐社会》,《群言》,2005年第11期;71. 《论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民商法官的裁判思维》,《山东审判》,2005年第3期;72. 《建立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制度的有关问题》,《中国金融》,2004年第23期;73. 《公司社会责任与和谐消费环境的构建》,《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05年第4期;74. 《修改公司法,放宽公司的担保能力》,《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75.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人和企业产权制度》,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调查研究报告2003年第164号;76. 《倾力打造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的法律环境》,提交2003年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专题研讨会,收入《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制环境》,中国工人出版社,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办公室编,2004年2月第1版;77. 《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保护》,《群言》,2003年第7期;78. 《上市公司分立与小股东权益保护》,《证券法律评论》2003年卷;79. 《规制政府采购人变相指定供应商的法律思考》,《中国政府采购》,2003年第6期;80. 《政府采购法重视对供应商权益的保护》,《中国政府采购》,2002年第6期;81. 《论完善证券法律责任的协调实施机制》,《法律适用》(国家法官学院),2003年第4期;82. 《论独立董事制度的几个相关法律问题》,《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2年第3期;83. 《整顿和规范市经济秩序的法律思考》,《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3年第7期;84. 《营造放心消费环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国质量万里行》,2003年第3期;85. 《电子商务主体及准入监管研究》,1.5万字,载入《市场监管理论与实践研究》,中国工商出版社,2003年7月版;86. 《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的若干思考》,《法学论坛》,2002年第6期;87. 《政府采购法重视对供应商权益的保护》,《中国政府采购》,2002年第6期;88.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转让若干问题研究》,《中国民商审判》,2003年第1卷;89. 《修改公司法的指导思想》,《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2002年12月1日;90. 《投资基金立法若干争议问题研究》,《中国证券报》2002年3月29日第12版,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2年第6期转载;91. 《市场化成熟度标杆——中国投资基金立法若干争议问题研究》,《国际贸易》,2001年第9期;92. 《民主管理公司——欧盟职工参加公司机关制度的立法过程》,《国际贸易》,2001年第7期;93. 《论投资基金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法学杂志》,1999年第1期;94. 《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基金法学者建议稿》,《民商法论丛》第14卷,2000年;95. 《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中亟待解决的四个法律问题》,《法学》(沪),1996年第3期;96. 《论股东的代表诉讼提起权》,《商事法论集》,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1月第1版;97. 《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建立中国现代企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商事法论集》,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11月第1版;98. 《商法学研究述评》,《法学研究》,1997年第1期;99. 《政府干预市场经济必须走向法治化》,《特区理论与实践》,1999年第2期;并在《改革内参》第9期、第10期、第11期和第12期全文刊登;后载入《面向21世纪的思考: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20周年回顾与前瞻.》,王洛林主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依法治国与廉政建设》,刘海年等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100. 《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法律形式》,《企业改革与管理》,1999年第3期;101. 《加入WTO后,政府干预市场经济走向法治化势在必行》,《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1年第12期;102. 《论社会权的保护及<;经社文公约>;在中国的未来实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研究》,刘海年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103. 《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的法律分析与思考》,《国有企业改革法律报告》,第1卷, 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104. 《公司法修改中的重大问题》,《民商法前沿论坛》,第3辑,:王利明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105. 《加强公司法解释学研究,积极审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商事审判研究》,2004年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106. 《依法推进费改税》,《经济与法》,1999年第3期;107. 《职工参与公司机关制度的比较研究》,《商事法论集》第3卷.,王保树主编,法律出版社,1999年;108. 《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文萃》(1993~1995),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109. 《股东权法律保护的理论和实践》,《法学》,1995年第8期;110. 《关于加强乡镇企业法律机制的研究》,《法学杂志》,1992年第1期;111. 《这样的“联手”有违法律》,《民主与法制》卷首,1999年第10期;112. 《中国应允许设立一人公司》,《民主与法制》卷首,1999年第14期;113. 《国际惯例≠真理》,《新华文摘》,2002年第9期;114. 《股民状告证券商侵权案件的法律启示》,《国际商报》, 1999年7月26日第7版;并被法律之星网站1999年8月11日法制论坛转载;115. 《挑战股东利益最大化——美国近年非股东利害关系人立法研究》,《国际贸易》,2002年第7期;转载于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1998年第10期;116. 《资本与知本最佳组合:建立有限合伙制度解析》,《国际贸易》,2002年第2期;117. 《中国公司法的特点》,《法学杂志》,1994年第2期;118. 《股东权模式的内涵与功能》,《中国民营科技与经济》,1994年第2期;119. 《有关中国公司立法的若干建议》,《中国证券评估杂志》,1993年第6期;120. 《转换国有大企业经营机制的重要途径》,《法学杂志》,1993年第2期;121. 《股东权保护的理论与实践》,《法学》(上海),1995年第8期;122. 《国有企业改建为国有独资公司探讨》,《法制日报》,1996年4月25日理论版,转载于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1996年第4期;123. 《入世后中国经济立法的完善》,《经济时刊》,2000年第1期;124. 《政府采购立法若干原则研究》,《中国政府采购》,2001年第4期;125. 《论商事打假行为》,《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0年第4期。该文于2001年3月荣获国家工商局、中国工商管理学会和中国消费者协会主办的“12315”面向21世纪消费者权益保护征文一等奖;126. 《塑造科学消费的良好法治与伦理环境——谈商家、政府职能部门及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在推动科学消费方面的作用》,《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2年第11期;127. 《建议尽快纠正对〈联合国民事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中“民事权利”的不准确译法》,《中国社会科学院要报--信息专报》,1997年7月30日,第63期。1998年2月获中国社会科学院优秀信息奖;128. 《中国签署〈国际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应当注意的若干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要报--信息专报》,1997年10月12日,第83期;129. 《“两权”分离理论失败,立法应取权利本位》,《内参情况》,中国青年报社编,1994年1月8日;130. 《股份制与合作制不能“捏”在一起》,《内参情况》,中国青年报社编,1994年6月8日;131. 《政府干预市场经济应限制在五个法律层次》,《中国社会科学院要报--领导参阅》,1998年第22期;132. 《人权对社会和经济发展的要求》(A·艾德著),译文,2万字,《外国法译评》,1997年第4期;133. 《加强农村社会稳定的若干法律对策》,《法学杂志》,1998年第4期;134. 《走向成熟的中国市场经济法制建设》,《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1996年第2期;135. 《中国公司法确认股东累积投票权的理论探讨》,《江海学刊》,1996年第3期;136. 《消费者疑假买假胜诉,经营者知假卖假败诉》,《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1996年第6期;137. 《论股东权保护的渊源》,《法学杂志》,1996年第2期;138. 《中国公司法的特点》,《法学杂志》,1994年第2期;139. 《转换国有大企业经营机制的重要途径》,《法学杂志》,1993年第2期;转载于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经济法》,1993年第4期;140. 《论中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认和行使》,《政法论坛》,1991年第1期;141. 《论中国经济法的目标模式》,《江海学刊》,1988年第4期;转载于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经济法》,1988年第5期;142. 《论企业兼并立法的几个基本问题》,《经济与法》,1988年第10期;143. 《建议尽快制定私人企业法》,《经济与法律》,1987年第8期;144. 《有效维权重在加大违法成本》(专访),《人民日报》,2005年3月17日第5版;145. 《理顺工商关系,保护消费者权益》(专访),《人民日报》,2003年11月3日;146. 《完善信用立法,夯实诚信根基》,《人民日报》,2003年6月17日;147. 《正当竞争应鼓励》(专访),《人民日报》,2002年7月15日;148. 《医患纠纷解决机制的公开化与公正化》,《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0年第3期。

加强民主与法制教育是新时期思想政治教育的一项重要,艰巨的任务。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法制教育,越来越显示出它在思想政治工作实践中的重要位置。首先从稳定局势看,需要深入普法,进行法制教育。当前,我们全国各地政治形势、经济形势是稳定的,社会治安也是基本稳定的,这是主流,是必须充分肯定的。但是,只要国外反动势力对我国“和平演变”的图谋不死,就必然会对我们产生一定的影响;同时,当前的改革开放,在我国历史发展中,还处于摸索阶段,目前在经济发展中面临着市场疲软,国营企业中“三角债”严重,职工收入不平衡等新问题,也是容易引起不稳定的因素。要保持全社会有一个良好的政治、经济环境,就必须在坚持不懈地进行四项基本原则教育的同时,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要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那么,进行法制教育,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就显得十分迫切了。只有大力加强法制教育,把法律交给人民,使之成为广大公民的行为规范和维护社会安定的有力武器。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必须与民主教育结合起来。 其内容包括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和政治,民主意识,法律基本知识,革命纪律的教育等等。进行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教育,首先应帮助全体公民增强当家作主的政治责任感,正确运用民主权利。教育人们懂得社会主义民主,是在中国共产党集中统一领导下的民主。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和自由,同时又必须遵守社会主义纪律和法制,不允许以任何借口搞极端民主化和无政府主义。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建立了以宪法为中心的各个法规,成绩显著,但各有关部门的法规,与经济发展的进程相比,还需进一步健全、完善和实施,如计划法、财政立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等。我们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律、法规的教育,引导和帮助人们懂得什么是守法,什么是违法,明确是非界限,在全社会逐步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人们懂得坚决同无政府主义、极端个人主义、资产阶级自由化等非民主现象作斗争是必须履行的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总之,通过民主与法制教育,使整个社会形成一个全民学法、知法、懂法、执法、遵纪守法的新局面。

法渊源之光:古希腊雅典城邦民主 发布日期:2005-10-24 9:46:00 信息来源:王晓怡古希腊雅典民主制被称为城邦民主、直接民主,这是一种城邦公民直接参与公共权利的行使和直接管理城邦事务的民主制。希罗多德和亚里士多德有“民主是多数人统治说法”,可认为是对这种政治制度的理论总结。顾准也说过:“所谓直接民主制度是指城邦的政治主权属于它的公民,公民们直接参与城邦的治理,而不是通过选举代表,组成议会或者代表大会来治理国家(即所谓代议制度)的那种制度”。此一角度表明,古希腊的城邦民主是与近现代的代议制民主相对应的一种理想民主,但不可忽视的是在此民主制度下所折射的法律渊源之光,公民观念在此亦更为明显。一、城邦民主的历史背景虽然城邦制并不是希腊人独有的制度,但只有在希腊城邦出现并持久地存在达数世纪之久,因此城邦制度本身的状态与直接民主的存在密切联系。顾准对此分析说:“城邦制度和直接民主两者是相互依存、互为条件的。”那么城邦本身是一种什么状态?他为直接民主的产生继续提供了怎样的条件呢?1、空间上,城邦通常国土狭小,便于公民的各类活动,即所谓“小国”;2、时间上,由于国土狭小,人口因此相对比较集中,相互之间比较熟悉,“日出而做、日落而归”的自然生活状态也有利于政务处理;3、人口数量上,公民一般不是很多,雅典在伯里克利时期的人口最多才4万,是真正意义上的“寡民”;4、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城邦政务不可能非常复杂,这也易于公民大会的讨论表决;5、这种讨论表决需要公民有足够的闲暇,而闲暇的获得是建立在城邦奴隶的劳动基础上,就此而言是奴隶制为城邦民主提供了经济基础。正是在这些条件下,直接民主才能够在城邦制度下运转起来。当然随着城邦制度的覆灭,直接民主制也因为自身存在的历史条件的消失而不复存在了。二、城邦民主的特征——公民观念希腊人的公民观念是公民观念的原始形态。公民的政治行为是公民观念的外在表现,城邦民主制度是其物化形态,而希腊政治哲学则是其理性的提炼与升华。从此角度说,可将城邦民主的道德内涵,概括为“公民本位”,即“公民观念”。所谓公民观念,主要指公民对自己的身份和政治角色及由此而来的权利义务的认知,对他们与公民团体即城邦之间关系的看法以及他们的政治价值取向。希腊文“公民(Polites)”一词就由“城邦(Polis)”一词衍生而来,其原意为“属于城邦的人”。城邦是一种独特的国家形式。亚里士多德对希腊城邦进行过经典的概括,“判别一个城邦,不是以人口、城垣等为标准,而是要看它是否有公民组成”。所以,公民是构成城邦的基本要素,他们是“属于城邦的人”。这与君主制下的臣民有本质区别,臣民虽属于国家,但因国家的统治者是君主,所以臣民(或所谓的公民)归根结底是服从君主,处于被动地位;而城邦公民所归属的国家是公民共同体,他们是共同体的成员,不存在君臣关系。公民观念的核心内容,是公民对自己“属于城邦”这种政治角色的认同。而公民身份最主要的标志是享有政治权利。亚里士多德提出:完整意义上的公民是“有权参加议事和审判职能的人”。就笔者理解,公民的身份就意味着参政的权利。戴维·赫尔德认为,雅典民主最明显的制度特征:公民大会享有主权,享有立法和司法方面的最高权威。全体公民组成“公民大会”,每一个公民都能参与。大会每年召开超过40次,法定最少人数6,000人。“公民观念”为当时雅典产生较为原始的具有法理意义上的“公民权”有莫大之影响。这种“公民权”包括参与立法、司法的权利和直接介入城邦事务的权利。这也是古典民主制被称为“直接民主”的原因。与现代对公共领域和私人生活领域有严格界分不同,雅典人最渴望最理想的生活是“城邦生活”,以政治参与和政治辩论的方式得到最高形式的价值实现。“政府的原则也是一种生活方式的原则,那就是直接参与。”直接与积极的自治是雅典公民权的最高信条。三、城邦民主的政治理念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指出,古典民主制的基本原则之一是自由。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轮流统治与被统治”;二是“按自己选择的方式生活”。这样,自由与平等结成“密不可分的联系”。而“轮流执政”是以一种平等的基本观念为基础的,亚里士多德将这种平等称为“人数的平等”(与“基于能力的平等”相对照)。“人数的平等”意味着不论个人能力、道德或财富高低,全民共同参与统治。“这样,古雅典人认为平等不但是自由的现实基础,还是自由的道德源泉。”雅典民主也包含对其他价值,如正义、法治以及正当程序的认同。“雅典人不认为自己是完全不受约束的,但他在仅仅屈从于他人专断意志的‘约束’与由法律这一应受尊重的规则所确认的‘约束’之间作出了严格的界分,因为后者是一种自我强制”�“如果法律是在公共生活的正当框架下建立起来的话,它就应合法地要求遵从。”他们政治理想是公民平等、自由及遵守法律、正义。四、城邦民主的局限性直接民主在小国寡民的城邦中成长壮大,但他盛极一时之后便是永久的衰落,虽然在近代直接民主也曾活跃于思想界并实践于世界政治舞台,但最终仍走向没落。不难发现,城邦民主是具有其历史制约性的。古典希腊之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政治的变迁,在欧洲超出城邦范围的政治实体逐渐形成,城邦民主、城邦政治的概念已无法解决新实体中的政治权力问题。苏格拉底认为城邦民主扭曲了人们对自己的真实利益的理解,并阻碍他们去实现这些利益。柏拉图认为城邦民主所造成的公共生活对合理的人性发展、理解力或政治秩序都有致命的危险。亚里士多德也不是用完全肯定的语气谈论民主制。他在《政治学》中认为君主制、贵族制和共和制是三种正宗统治形式,而僭主政体、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民主政体)则是前三种正宗统治形式的“变态政体”。民主政体被他称为最坏政体中的最好的一种。由此城邦民主的局限性可见一斑,主要体现在:1、城邦民主必须具备特殊的生存条件。这种特殊生存条件,即上面提到的古希腊城邦制度的历史特性。韦伯在《经济与社会》中对此也有高度概括:组织的区域性或社会成员数量的有限性;成员之间社会地位没有很大的差异;行政功能比较简单和相对稳定;对人员进行最低限度的培训等。从现代民族国家的现实看,直接民主制的这些特殊存在条件都已经不复存在。2、城邦民主容易出现暴政或专制。美国宪法的主要缔造者之一詹姆斯·麦迪逊在评论直接民主的缺陷时,认为“一些公民,不论是全体公民中的多数或少数,团结在一起,被某种共同情感或利益所驱使,反对其它公民的权利,或者反对社会的永久的和集体利益。”其实,这也道出了缺乏宪政框架支持的民主永恒存在的问题之一。古希腊雅典没有对人的非理性、虚荣和激情等欲望作出制度或宪法性约束。因此公民大会经常被一小部分有影响力的家族所控制,而且情感的不受约束也时常造成许多相关问题出现,这成为产生专制以及多数的暴政的根源所在。一个典型例子是公元前406年六位雅典将军被公民大会宣判死刑一案。在那时,雅典海军打了一场大胜仗。然而,胜利是以许多雅典士兵伤亡为代价的。统帅远征军的八位将军(其中两位战后没有回希腊)被指控不必要地让士兵在残破的小艇中溺亡。一些不怀好意者煽动民众的情绪,导致公民大会违反了数条正当审判必要的程序。最终那六位将军未经正当的司法审判程序,甚至没有机会陈述辩词而被宣判死刑。3、极端政治平等的问题。直接民主体现的都是一种公民间的极端平等,这固然有其可取之处,然弊端亦更明显。这样的绝对平等只可能以原始生活状态自给自足为基础,公民之间没有身份地位、财富、甚至于智力上的歧视才可实现。然历史发展之趋势已明确表明,私有财产制度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就可预见的范围内将长期存在,并为法律所保护,即使是在中国称为“社会主义”的国家,也最终将其写入宪法。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当时的希腊已进入奴隶制阶段,由此可分析私有制也已出现,那么要实现政治上的绝对平等是有难度的,或者说势必要付出惨重代价的,后来的历史也恰巧证明了这一点。柏拉图也曾对“公民人人享有平等政治参与权”的观点而沮丧,认为“大多数公民既缺乏经验,又不具有必要的知识以作出正确的公共决策。如果我们让民众直接制定所有公共政策,他们一方面是不能胜任,另一方面易于被奉承者和所误导”。另外,他还认为,“(民主政体内)的政治领袖屈服于人民的要求,而且把政治策略建立在可‘销售’的东西之上,这就使政治领导能力受到了削弱。对于种种慎重的判断、艰难的决定、令人不悦的抉择,以及使人难堪的事实,政治领袖一定会尽力避免。民主使智慧边缘化。”自从民主作为一种政治制度在人类历史上产生以后,它总是在受到一些人的歌颂和赞扬的同时又会受到另一些人的批评和指责。尽管现代法制管理与政治哲学对直接民主可借鉴之处甚少,但是不论怎样,古希腊的城邦民主仍是人类智慧的结晶,是人类民主的真正起步,对后来的代议制民主产生之影响不可忽视。(作者单位:浙江大学法学院)潘维:古希腊与民主制度 (太长,自己搜索下吧)这些都是发表过的论文。古希腊民主制是现代西方民主制度的源头,有很多角度可写,你可以找些西方法制史的著作,还有古希腊城邦的历史文章借鉴,相信你会从中发现许多民主与法制的新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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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可以以一定物质实体为载体也可以是一些纯粹人类精神文化的东西。有形的载体和无形的精神文化内容相互依赖相互渗透具有明显的时代性、民族性和艺术性。应该说在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资源内涵中既有物质层面的传统运动项目运动器械、服饰、壁画、出土文物等也有精神层面的民俗文化、组织文化以及民族传统体育活动中的价值观念及规律。由我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调查中发现,中国传统文化受到儒教的熏陶最为主要,重视个人的自我德性修养,儒学认为,人在德行修养方面达到的最高境界是“仁、智、勇”,一旦达到了这个境界,就能做到“知者不惑、仁者不忧、勇者不惧”。民族传统体育深受其影响,非常注重道德修养,甚至将民族传统体育纳入到道德教育之中,将体育视为培养人遵守礼仪、修炼情操的工具和手段。 (二)我国新形势下新文化对民族传统体育的影响 和平与发展已成为世界的主题,中国经济的发展为民族传统体育发展带来好机遇,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全球化所带来的各种效应,不只是资本的广泛涌入,还有文化的渗透、文化的争夺和文化的入侵,如美国影视文化、日本礼仪文化,韩国的跆拳道文化等,在中国已有了一定的影响。中华民族传统体育的发展不是追求与西方体育相一致的标准,更不是走同样的发展道路在整合传统体育与现代化、西方体育与东方体育的关系中,需要对中华民族传统体育进行综合创新观察全球化背景下的民族文化,关键在于发掘出传统文化中的现代性特征以及现代文化中的传统性特征,中华民族传统体育需要寻求一种参与世界文明对话的全球化语境,在“互补”与“对话”的国际体育文化交流气氛中求得更好的发展,全球化背景下民族传统学的任务是艰巨的,民族传统体育学如何在全球化与民族化的碰撞中找到出路,是民族传统体育专业需要思考的一个问题。 民族传统体育学科必须顺应时代潮流,以民族自身内在的文化(传统文化)为原始生长点,接受新兴的新文化潮流,由内向外发展,在现代科技进步和多儿文化交融的背景下,民族传统体育学应对如何处理主体发展与多学科交叉发展的关系,如何处理东西方体育理念的差异,如何处理好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的交融,如何处理好民族文化与世界文化的关系等等需要做出积极的回应。 四、我国高校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发展前瞻性分析 21世纪是社会、经济和科技迅速发展的时代,全球化的教育需要不断更新。民族传统体育的发展更需要吸收当代竞技体育的现代化、科学化的方法。目前当代竞技体育经过大量从事体育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以及多年的经验积累,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教学训练、竞赛和普及推广的机制,而民族传统体育长期在民间流传,其中有些训练和教学方法尚需要进一步的改进。 民族传统体育专业课程应根据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围绕素质要求,通过整合与重组,建构以人格素养课程、基础知识技能课程、专业定向课程为核心,以自我完善课程为调控的开放性的课程体系,使之建设成具有时代特征,符合新形势下对本专业人才需求的新的课程体系。但是,建构一套新的民族传统体育课程体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下程,需要在实践中逐步完善。 五、我国高校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的发展方式研究 1. 民族传统体育的发展与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发展需要同等的重视。民族传统体育要体现时代性,就要站在时代的高度上,以高瞻远瞩的眼光,来满足现代社会的各种需求,以顺应时代的发展为己任,在面向未来的发展中,充分体现迈向现代化过程中的中国民族传统体育的时代精神,并以这种时代精神为主导思想,去推进民族传统体育的发展。 2. 加强民族传统体育的挖掘与整理。一个民族共同的历史积淀,促使着该民族的身体活动形成独特的民族作风和民族气派。这正是构成该民族传统体育特色的重要方面。中国的民族传统体育,代表着古老的为方保健体系,是中华文明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所以我们要善待我们的资源。 3. 顺应现代生活方式,迎合大众心理。 4. 推动民族传统体育的产业化进程。我国民族传统体育的产业发展虽然起步晚,但随着市场经济建设大环境的影响,我国民族传统体育产业未来的发展趋势必然是推动民族传统体育产业化的发展及民族传统体育产业化的市场体系建立。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也许能使一切都商品化、市场化,但在我国经济的总体发展水平的基础上,作为一个市场体系,它必须是完整的。 5. 建设我国民族传统体育学科体系。 6. 民族传统体育的世界化,21世纪的中国体育,趋向世界性,民族性,将成为本世纪中国体育发展的主流方向我们应主动出击,推出精品,加大宣传力度,精心包装,以促使民族传统体育的世界化。 六、结语我国正经历着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历史时期,民族传统体育的作用和价值,必将随着社会生活方式和内容的改变而发生改变。民族传统体育是我国体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民族传统体育有利于推动精神文明建设,提高身体素质和思想素质、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稳定国家大局等方面。同时21世纪是社会、经济和科技迅速发展的时代,全球化的(下转第82页)(上接第62页)教育需要不断更新,民族传统体育要吸收新的理念,走学科化发展道路,构建理论体系、完善技术体系、开拓教育体系等,建立科学的发展观。同时,高等教育应对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放宽限制,吸收优秀的民族传统体育传习者到高等院校来接受高等教育,使民族传统体育在高等院校中继承和发展。

学术堂汇总了体育科研论文的发表技巧:1、文章的质量是一个很抽象很严格的东西,但都也有一个大致通用的标准,即,文字通畅,观点正确,结构合理,逻辑严密,结论有创新等等.2、文章选题的时候要与刊物的定位相对路.每一本刊物它都有自己特定的宗旨、栏目和专业定位,投稿之前必须先对此进行一定了解.还要清楚是季刊、双月刊、月刊还是半月刊、周刊,这会直接影响到您的稿件发表的速度.3、、建议尽量提前2-3个月投稿.一般的学术刊物,从接收稿件到样刊出来,需要2-3个月.如果是核心刊物时间更长,少的需要半年,长的没有大概的时间.4、注意整篇文章格式规范,还要控制字数.因为很多刊物是按计空格字数收费的,所以,要根据需要来确定文章的字数,省得花费冤枉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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